慈善法草案(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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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中国慈善事业促进法》曾经在2005年“两会”期间被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安排。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并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但是,在2007年的“两会”上,立法规划…

慈善法草案(精选5篇)

慈善法草案范文第1篇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慈善纠纷和募捐市场的监督缺位等违规违法现象,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力度也受到制约,尽快制定出台一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全国性法规已经势在必行。

2005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慈善立法获得关注。当时的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慈善“立法”开始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中国慈善事业促进法》曾经在2005年“两会”期间被列入了国务院2006年的立法工作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安排。作为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并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但是,在2007年的“两会”上,立法规划中并未能见到慈善法的影子。

2007年8月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透露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慈善法已再度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民政部正在积极进行调研,推动该法的立法进程。

几年来,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曾参与早期慈善法讨论的杨团指出:《慈善法》草案之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慈善到底是靠政府还是靠民间,二是靠“大款”还是靠大众。这个争议被认为是慈善立法延缓的一个重要原因。

慈善法草案范文第2篇

这是中国慈善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更是中国开门立法之典范。从民政部起草,到全国人大牵头;从民间组织提交的至少7份慈善法意见稿,到两次公开审议形成的草案,社会各方群策群力,民间声音充分表达。

在公众看见或看不见的舞台上,一群学者和公益领袖的身影始终活跃。他们也许立场各异,也许并肩作战,向下以专家身份解读每一个法条的确立与依据,向上以公民身份传递着民众的意见与需求。他们的观点碰撞、交融,在持续多年的立法秀场中,扮演着“最强音”的角色。

慈善法进入立法程序始于2005年,而真正确定名称,却是在10年后。

2005年9月,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起草慈善事业促进法的立法建议,2009年提交《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

杨团对这部历经四年产出的草案并不满意。她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自2005年起参与慈善法立法工作。“首先,‘慈善事业促进法’这一提法就不妥当,”她认为,这一提法倾向于制定一套政府对慈善领域的管理办法,“过于狭隘”。

在一次研讨会上,杨团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将“慈善事业促进法”改为“慈善法”,谓之“大慈善”,最终这一建议被采纳。

杨团能直接向内司委提意见,得益于慈善法起草机关的“易主”。最初,慈善法由民政部主导,但因“一些问题有争议且部门利益太重”,各部门对于慈善未有统一的认识,立法程序推进困难。

201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慈善法的起草机关从国务院换成了全国人大内司委,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发表意见,“开门立法”的基调由此奠定。次年2月,内司委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立法时间表和法律框架。

金锦萍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参加了内司委主导的专家论证会。看到内司委列出的慈善法立法路线图,她的内心燃起了一把火,“我们就是以研究法律为主线的,这个时候应尽一把心力。”

有同样想法的还有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作为政协委员,王名曾提过近20个关于慈善法的提案,得知全国人大要开门立法,他主动向内司委主任马提出,“我们学者搞个平台,反馈社会各界不同的声音。”

恰巧金锦萍也打算举办系列论坛,她想到了王名。一个电话,两人“确定合作意向”,并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拉了进来。

这便是后来被媒体称为“催生出《慈善法》”的“慈善立法半月谈”。从2014年4月26日起,论坛每半个月谈一到两个主题,围绕慈善法草案可能涉及的题目,邀请相关专家详细解读,其他人进行点评。

有媒体记者全程亲历,发现“几乎每场都有激烈争论,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常常有发言人向主持人请求加时。

参加论坛的不仅有邓飞、邓国胜、杨团、马剑银等公益界人士,内司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等部门的人员也“基本每次都来”,常常是“两手空空来听,再带回一份份书面的讨论材料,直至材料越积越厚。”据悉,14场论坛共有60多位专家代表出席,累计10万字会议纪要。

北大与清华的合作,是《慈善法》民间自主立法阶段浓墨重彩的一笔―参与人数多、讨论问题全面而聚焦、反馈即时,引来大批媒体和公益界人士“围观”,使得慈善法立法真正成为全民参与和讨论的大事件。

与此同时,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如北师大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和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等,也于各自所在的城市,逐一举办了各类规模大小不等的研讨会、讲座。据统计,仅2014年,学界以及慈善组织召开的立法研讨会不下百场。

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慈善法》7个版本的民间建议稿相继上呈。其中包括由金锦萍和王名带头的北大清华版本、王振耀带头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版本、杨团带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版本、朱健刚带头的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版本,以及徐家良带头的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版本等。而具体参与到慈善法建议稿起草事务中的专家学者及公益人士,更是不计其数。

一些公益机构的组织和参与,也助力慈善法加快落地。2014年12月21日,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收集了五个版本的慈善法建议稿,于北京举办了慈善法民间版本研讨会,邀请政界、慈善界、企业界、学界、传媒界、公民代表等社会六界代表参会,形成全面的、正式的、P于慈善法立法的“大讨论”。

徐永光、金锦萍、杨团、邓国胜、马剑银、康晓光、邓飞、袁瑞君、徐家良、贾西津、李劲等人悉数参与当天的五场专题讨论,全国人大负责慈善立法的领导出席旁听。

学界带头,民间掀起讨论,起草机构旁听―虽然各版本的慈善法意见稿在“慈善组织认定”、“募捐资格”、“管理费”、“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张各有不同,但仍然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持。

“我们打底稿,他们修改。”王名这样描述专家、学者与立法者的关系。据透露,最终出台的《慈善法》中,有70%左右的内容来源于这7部民间意见稿。

2015年2月,慈善法征求意见稿形成。8个月后,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修改后又于2015年12月提交二审,再次修改后正式提交全国人代会审议。

慈善法出台渐行渐近,民间的讨论也达到了高潮。据媒体报道,截至2016年3月16日,百度搜索慈善法相关新闻报道12.4万篇,新浪话题#中国首部慈善法#阅读量达442.6万次,微信文章1.85万篇。金锦萍、徐永光、杨团、王名等人的声音频繁见诸媒体,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了重要的认知参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是《慈善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慈善事业立法研究”首席专家。慈善法立法期间,他领导课题组召开了18次慈善立法专题研讨会,400多人次的专家学者、公益界负责人及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参与讨论,持续为《慈善法》起草小组提供了16份专题研究报告。每份报告均对慈善法相关章节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写入哪些条款、为什么要专门成章等,系统提出看法。

舆情不断上涨的同时,行业里也出现了“泼冷水”的声音―徐永光在慈善法民间版本研讨会上提出:《慈善法》研究的是过时问题。作为行业前辈,其观点令公益圈哗然。但也正是如此“离经叛道”的声音,将慈善立法的诸多争论带回本质上,更多去反思立法的初衷。

在《慈善法》即将公布结果的“两会”闭幕前夕,舆论又一次炸开了锅。2016年3月9日,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慈善法(草案)》出现了一审稿、二审稿中未有的一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支出的15%。”3天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修改版再次审议,“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从管理费用无规定,到统一限定15%,到进一步缩小为10%,这一规定在公益界引起了轩然大波。

徐永光在微信群里紧急指导部署在北京大学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金锦萍、杨团、刘培峰以及民政部巡视员陈金罗到场。徐永光的目的不言而喻:让舆论影响几十公里外的“两会现场”,阻止10%规定的出台。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于两会闭幕式上表决通过,年度管理费仍然限定为10%。

慈善法草案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类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草根型”慈善组织就是其中一类,它正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政府在对这类慈善组织的管理中出现了角色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因此,本文在结合本国国情和草根型慈善组织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现阶段政府应该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合理定位自己在草根型慈善组织中的角色,从各方面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慈善组织;草根型;政府角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大量非正式的“草根型”组织纷纷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内。“草根型”承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之一,承担着开拓和发展政府或个人无法也不愿意承担的社会责任,起着为国家和社会排忧解难的作用,并已成为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一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正因为如此,党的“十”报告指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政府应当如何实现其在“草根型”慈善组织中的合理定位,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问题,如果这一问题处理不善,将会严重制约草根慈善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其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一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本国国情和草根型慈善组织的现状,提出合理定位政府在“草根型”慈善组织中角色的具体

措施,从各方面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政府与“草根型”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

草根型民间慈善组织是响应政府或社区法定组织的倡导,由民众自发创建的公益性组织,由于受社会各项政策法规条件的限制,草根型民间慈善组织没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在法律上是未经法律认定的非正式组织。由于民间组织性质复杂,甚至有些民间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往往被划入依法取缔、解散的团体范围中,与政府处于紧张的关系状态。

政府作为合法的正式组织,对社会现象合法性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组织在事实上合法与法律上合法都是以行政法规作为前提。政府在社会的“权威”结构中,既是一个基本的实体组成,也是体现、代表权威机构的政治集合。

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自发地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的固有缺陷(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所以单纯依靠市场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这时政府进行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在现实中,政府的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往往会出现政府效率低下、规模膨胀、公共政策失误、寻租行为严重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将“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也就是市场与政府密切配合,各取所长,互补所短。而草根型民间慈善组织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的补充力量则弥补了官办或官方批准的慈善类组织和国际性人道主义组织在社会救助领域的真空。因此,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希望可以增加民间慈善组织的数量,以更好的发展慈善事业。然而对于民间的慈善组织来说,虽然数量庞大,但是“正规军”很少。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由于达不到政府规定的登记注册条件,如人数、场地、资金、注册费等,而无法取得合法的地位,同时由于政府机构大多不愿意做其业务主管部门,使得民间慈善组织很难注册成功。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政府和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支持,许多民间组织只能勉强维持,甚至无法继续发展下去。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政府逐渐从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开始逐步还权于社会,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相互间产生依赖关系。但总体上讲,这是一种不对称的依赖关系,由于国家及其政府拥有,在其领土和管辖范围内行使最高权力,既可支持、授权非政府组织,也可限制它的活动。草根型慈善组织只有得到国家的准许与支持,才能合法地、顺利地开展活动。这种支持包括草根型慈善组织在社会主义体制下应与政府存在互动合作关系,若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这种关系,将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我国政府在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角色失当的主要表现

2.1我国政府在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缺位。

2.1.1对“草根型”慈善组织身份认可的相关政策缺失(身份缺失)

众所周知,身份是权利义务存在的载体,草根型慈善组织由于身份的缺失,致使其没有完善的组织契约,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也没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造血机制。”这直接关系到草根慈善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导致合法利益的无保障和行动能力的受限。

目前,大多数草根型慈善组织由于严格且高标准的登记管理制度的制约尚未纳入规范化的社团注册或备案管理,从而被划为“非法民间组织”,加之“官方对于未登记的民间慈善团体,往往采取‘不接触、不承认、不取缔’的三不方针”,这样一来,草根型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转中就陷入了合法性的困境。

2.1.2监管不力导致草根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缺失

目前我国缺少对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的规范性的制度和法律约束,而且我国没有一个专门对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法律方面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目前仅仅是依靠几个条例和办法,并且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一些制度的落实也还很不到位,严重的影响了草根慈善组织在社会中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草根慈善组织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而一个慈善组织是否有公信力,关键就是看它是否透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就是建立在“透明的玻璃口袋”的基础之上的。我国草根慈善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缺乏透明度、会计制度缺乏严密性、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等状况,制约着其健康发展和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对草根慈善组织的监督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三个方面。但由于双重管理体制强调政府监督管理,社会监督往往被忽视。而双重管理体制下,民政部门及主管单位又未能进行有效的监管,使得有些非政府组织事实上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这就大大的降低了草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2.1.3税收政策的不合理阻碍了“草根型”慈善组织的发展

目前,许多草根型慈善组织,由于身份的不合法不仅难以获得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而且企业只有向国家主办的少数几个慈善机构捐助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免税。这无疑,又给了本身就生存在社会“夹缝”之中的“草根组织”的成长与发展一个障碍。

自2008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但是,真正能享受这种资格只有一小部分,因此,税收政策是否完善、合理,也是影响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2我国政府在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的角色越位。

“双重管理体制”限制了草根型慈善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在草根组织登记成立过程中,门槛高,限制多、条件苛刻。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慈善一类的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可以归纳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即民间慈善组织既要接受登记注册部门的管理,又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这种双重管理制度使许多没有官方背景的草根公益组织因找不到合适的挂靠单位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了慈善资金的浪费,不利于慈善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满足这一管理规定的具体条件有:慈善组织要想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进行合法登记;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之前必须先找到一个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都采取严格的实质审查;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重复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或组织:过高的具体登记标准。只有达到这些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慈善组织才能获得规范层面的“合法性”。然而,对于草根慈善组织而言,这些合法律性的门槛是不可能跨过的。

3.现阶段我国政府在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角色失当的原因分析

3.1中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秩序模式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秩序模式。“天赋君权”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在这种模式下,民间组织的发展规模则是由政府来决定的。在不超出政府的控制范围或者政府的需要范围之内,民间组织的发展是被政府允许的,而一旦民间组织的发展超出了政府限定的规模,它的发展便会受到限制了。

中国传统社会的这种秩序模式尽管在政府改革中受到了极大冲击,但其影响依然不可小视。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慈善组织行政化、官僚化的原因之一,也是政府在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中产生“越位”“缺位”现象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逐渐地在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但传统的社会秩序模式和社会控制模式的根本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消除其对政府和民众的影响更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3.2政府对草根型慈善组织的不信任

慈善组织在弥补国家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草根民间组织相对于过分刚性的行政机构而言具有很大的灵活。但是,这种横向发展的、多元灵活的民间组织,也给刚性的、等级化的、各自为政的政府机构带来管理上的难题与挑战。

毋庸置疑,政府在观念上对“非政府组织还是不完全认同的,政府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这是因为如果慈善组织真的是按照民间组织的行动逻辑来运作,这就意味着在政府以外存在着一个新的脱离政府的社会力量。如果没有足够的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政府可能就很难判断作为民间组织的慈善组织是真正地在从事着为政府排忧解难、弥补政府不足的慈善事业,还是在进行着不利于政府管理,甚至危害政权统治的行为。

4.中国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4.1中国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政府角色定位的原则

4.1.1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认清这一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是合理定位政府在慈善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的前提和基础。西方很多国家的慈善事业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在实践发展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政府在处理自身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上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是我们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慈善组织自身发展的程度,同时政府在慈善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也必须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适时加以规范,以维护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慈善组织的社会声誉,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4.1.2合理分工、各尽其责

目前我国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时间不长,很多草根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还不是很规范,加之,我国的具体行政体制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了政府在慈善组织发展中的主导型地位,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是我国慈善事业、慈善组织顺利、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政府在定位自身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时一定要明确慈善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分工,明确两者之间的职责边界,政府既不能推卸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将慈善组织全部遮护在自己的羽翼之下,使慈善组织丧失本身的民间性,成为政府部门的执行机关。

4.2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中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4.2.1政府应是草根型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者。

法律的调控与保护是一切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慈善事业立法是慈善事业得以实施与发展的依据和保证。因此政府作为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者,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政府对民间慈善机构的培育、规制和引导。据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王振耀透露,“《慈善法》已通过民政部送达国务院,法律的起草工作进入重要阶段”。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公益组织管理制度的缺失不仅让政府无法有效地管理草根公益组织,更成为制约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瓶颈”。因此,在此前提下,立法者和政府应降低民间慈善组织的发起门槛,承认民间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规范民间组织的职能及活动,促进草根慈善组织合理合法的运行和发展。

第二,国家应制定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贯彻全社会办慈善的原则,并有效落实社会募捐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慈善组织募捐行为不规范、公开透明运作不完善等问题。对不同背景、不同“级别”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在免税政策等优惠条件上一视同仁,打破“慈善垄断”,在美国,捐赠者捐给任何一家慈善机构都可以免征所得税,而在中国却局限于少数官办慈善机构,且手续复杂,既耗费了人们的不少时间和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的捐赠热情。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捐赠免税政策,简化手续,鼓励、支持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4.2.2政府应是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有力监督者

目前中国对草根慈善组织的监督不仅缺乏独立第三方的非营利性评估机构,而且媒体监督也不到位。就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政府对草根慈善组织的监督还是比较重要的。因此,政府在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应给予积极的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草根慈善组织所开展的各种活动,对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加以有效控制,支持和保护草根慈善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这样做不仅可以增加慈善组织的透明度,而且还可以提高草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同时也会促使社会大众更加踊跃的参与到慈善事业中去,另外,政府还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草根慈善组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以处罚。

政府对草根慈善组织的监督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和过程,尤其是信息公开和财务透明两项,以改善体制内的民间组织的双重重复监管现象,进一步提高草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4.2.3政府应是草根慈善组织发展所需制度的供给者。

制度的有序性、合理性是慈善事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而制度的制定是由政府来完成的。因此,政府应该从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现状出发,找出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弊端,完善推进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制度政策。同时根据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按照区别对待、逐步放开和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关键,首先就在于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为了在发展市场经济、促进政府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要转变观念,改革双重管理制度,坚持两步走战略。所谓“两步走”策略,第一步:整合目前中央和地方层面对双重管理体制的所有创新举措,明确所有不需要拥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城乡基层非政府组织全部纳入备案化管理体制。第二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法制化外部环境的逐步形成,非政府组织全方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彻底取消双重管理体制。

4.2.4政府应是草根慈善组织发展的理念培育者

在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慈善理念的培育需要合适的社会氛围,即需要慈善文化的支撑以及政府为慈善事业的合法性提供制度保障,而这些均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推动。政府要加大对慈善事业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慈善观,并对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公益文化涉及公众的道德觉悟、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等诸多因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只能积极引导和培育。因此政府应责无旁贷地积极引导和广泛宣传,从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规划中来。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内容

[2]李芳.民间慈善团体的合法性问题[J].青海社会科学,200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对教育及儿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纳税前抵扣30%

[4]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慈善法草案范文第4篇

事件

多个“爱心红包”被同一网友抢走

今年3月5日,45岁的男子曹磊(化名)被确诊为急性T系淋巴细胞白血病。这是白血病中比较凶险的一种,需使用大量不在医保范围内且昂贵的进口药,另外还要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曹磊夫妇出身农村,收入微薄,又刚刚花掉所有的积蓄为母亲做完手术,面对每天上万元的治疗费,以及后续数十万的巨额手术费,让曹磊的家人愁眉不展。

曹磊的亲朋好友和同事得知后,纷纷慷慨解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出求助信息。

3月6日中午11点50分,曹磊的朋友石先生将求助信息转发到一个同行老乡群里。15点17分,群友邵某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100元的微信红包,并呼叫石先生代收。红包刚发出去就被群友陈某抢走,陈某意识到抢错后立即退回。此时,该红包又被微信名为“李超”的人抢走。群友纷纷呼叫“李超”,要求其退回善款,但他迟迟没有回应。

晚上10点半左右,看到求助信息后,群友王某、薛某相继在群里发了100元红包,标注红包是捐给曹磊的,不料这两个红包又被“李超”抢走,他在抢走红包几秒后发了“谢谢”二字。

“你今天很过分,这是救命钱。”“抢了救命钱还说谢谢。”“都是保命的善款,连同前几次抢到的红包,一并还了吧。”群里沸腾了,群友们纷纷留言要求“李超”返还善款。可“李超”始终没回应。

“这个人一定开的是抢红包外挂!!”有群友说道。于是,多名群友发送多个小额的测试红包,“李超”基本都会抢到,并回复“谢谢”。

群友们被激怒,纷纷网上搜索并打电话核实,“李超”在微信里备注的单位称,该单位没有叫李超的人。

众压之下被抢善款被退回

次日上午10点左右,群友们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查找到,4个多月前,微信名为李超南(化名)的男子将“李超”拉进该群。群主经多方打听,终于电话联系到李超南。

李超南随后在群里连连道歉并解释:“李超”是他表弟的微信号,表弟使用外挂软件自动抢红包,并不知抢到的是“救命钱”。但为什么拉自己的表弟进群?为什么备注信息写上错误的单位?为什么表弟的微信名称与表哥仅有一字之差?“李超”是不是李超南专门用来抢红包的“小号”?面对群友们的一系列质疑,李超南都没有正面回答。

最后,在群友的压力下,李超南代李超退还300元善款,并以其个人名义为曹磊捐款1000元。

观点

公益类网络募捐平台靠谱

前天,建立该微信群的群主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怀疑名为“李超”的微信号,就是李超南的另一个账号,是其专门用来抢红包的。王先生称,他已经将“李超”和“李超南”的微信请出群,并删除多个不熟悉的微信账号。

“我认为这是偶发事件,很难避免。”事发后,对于朋友圈、微信群里的爱心捐助活动,群主王先生有了新的看法。“我认为在微信群里进行爱心捐助活动,容易混乱,统计麻烦,难以产生滚雪球效应,还会偶发类似的红包被抢事件,因此,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活动,通过腾讯公益之类的网络募捐平台会是比较合适的渠道。”王先生表示。

群里的另一名管理人员刘先生告诉记者,“李超抢的红包可不止300元,我们群里经常发红包,每个红包他都能抢到,估计总共抢了上万元了。”

“预防是没有办法的,每个群那么多人,各色人都有。”刘先生还说,他此前觉得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群里,因为该群入群审查严格,能进群的基本都是高素质的人。

那么此后是否有必要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爱心捐赠活动,刘先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担心这些慈善机构靠不住,担心监管不够公开、透明,担心善款的去向不明,而且有些慈善机构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

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况

“李超”的行为是否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这种利用爱心捐助顺便捞财的行为相当不道德,首先应该被谴责。”阮齐林说,如果微信红包是对特定人的捐款,那么钱款的所有者就是捐款人以及被捐款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去抢红包,是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财物,如果构成“数额较大”,一般超过2000元,即属于盗窃,和偷募捐箱里的钱性质一样。

同时,阮齐林指出“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一般的标准是2000元左右。

“如果数额不到2000元,应该属于偷窃行为,那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果抢走的是价值三四百元的红包,那么处罚比较轻。”

但阮齐林也表示,微信抢红包是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事物,抢走善款红包的人,可能有点儿戏的心理,觉得用外挂软件抢试试,没有意识到抢走的是别人的救命钱,因此主观恶性不大。

“主观恶性不大,数额也不构成较大,达不达到定罪的程度,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我认为也有斟酌的余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阮齐林说。

朋友圈捐款不叫慈善募捐

3月16日,慈善法草案将在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进行表决。朋友圈、微信群里的爱心捐赠活动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慈善法草案是否会对像“李超”抢红包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则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慈善法草案没有明确对朋友圈募捐行为进行规定。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组织为主体,为了慈善目的开展的财产活动,这是慈善法草案所规范的行为。而在朋友圈、微信群里为亲朋好友进行的爱心捐赠活动不叫慈善募捐,这是一种自愿行为,属于赠与性质,此次草案对这类募捐没有涉及,而是有意规避。

“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动爱心捐赠活动,不能说这种行为违法,而是说不受慈善法保护。一旦出现问题,那就要靠其他的法律去解决,比如受益人不承认收到捐款,对于捐赠是否发生有合同上的纠纷,那就要靠合同法来解决。如果受益人把捐的钱用在了别的地方,那就要靠刑法、其他的法律去解决。”

王名还认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半封闭的圈子,对于朋友圈里的捐赠活动怎样监管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规避是必要的。

谈到“李超”抢走善款红包一事时,王名表示:“这件事不涉及慈善组织,不属于慈善法规范的行为。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处理。”

王名认为,如果群里想经常做类似的募捐活动,又想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建议申请成为慈善组织,或者去找一个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如果两者都不想做,那这种行为的风险就要自己承担。”

慈善捐款每笔都得向社会公开

那么,个人如果遇到困难,需要解燃眉之急,除了朋友圈求助,还可以怎么办呢?王名表示,我国有很多慈善平台,官方的比如有民政部的中国社会组织网,非官方的平台比如基金会中心网。

慈善法草案范文第5篇

前不久,陈光标的“高调慈善”以及一系列慈善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一切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都有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对于“陈光标式”慈善,李立国认为应该宽容对待:“行为是好的,对整个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一面,对于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倡导和示范作用。”

慈善事业需要宣传和推动,才能汇集社会各界的爱心和资源。在李立国看来,无论是“高调行善”,还是“低调行善”,默默无闻地做好事、善事,只要有利于自己行善,只要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只要有利于社会发展,都可以认可,都应该倡导。但在行善的过程中,对受助者的尊严给予关注是必要的,具体方式要根据受助者的情况考虑和设定。“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也是中国社会管理目前必须面对的一个现状。”

李立国认为,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成熟,“我们要在慈善工作的实施中更加关注慈善资源的利用效率,要推动慈善行业逐步建立广泛认可的行为规则和标准,推动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发展。”

2010年至今,民政部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改不适宜的条款,加入新的管理内容,使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正如著名学者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NG0研究所所长王名在一次演讲中表示,“社会管理创新将是2011年中国政治的风向标”。

慈善无国界

很多媒体曾经向李立国问及中外慈善事业差异的问题。

2010年年末,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的中国慈善晚宴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李立国作为贵宾出席晚宴。这次跨越国界的沟通、交流,是一次关于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和个人体会的交流活动,每个参与者在感受到中外不同慈善文化和传统的同时,也感受到慈善作为超越族群、跨越国界的人类共有的美好行为的独特魅力。

在李立国看来,慈善事业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和发达地区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慈善作为古今中外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展现的是爱心、善良、奉献和责任,展示的是财富观和价值取向,代表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体现的是人道精神和社会关怀。

在与盖茨和巴菲特的交谈中,他们选择慈善项目,运作慈善资金的科学性给李立国留下深刻印象。

事后,李立国说:“比尔・盖茨选择一个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项目长期坚持做下来。如果我们也能够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选择,把不同的项目汇集起来,也会覆盖所有的领域,促使慈善事业的共同发展、健康发展。”

公益慈善组织作用独特

2011年2月19日,国家主席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谈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性。民政部作为中国公益和慈善组织的管理者,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3.9万个,在促进社会建设、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其中,有大量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作为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深切地体会到,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和转型期,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不同群体之间贫富差距加大,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困难群体数量大,相对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老龄化趋势发展明显,这些问题的解决仅靠政府是不够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帮助政府做一些不好做、做不好或社会力量做效率更好的工作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希望通过公益慈善组织或志愿服务的方式发挥作用,许多企业和机构希望承担社会责任,我国社会蕴藏着巨大的公益慈善力量。

呵护NGO成长

更多人开始关注李立国,还是在3月10日“两会”期间央视的一档访谈节目。节目现场连线中,身穿白色套装的“瓷娃娃”王奕鸥向李立国道出苦衷――就在去年年底,其所在的瓷娃娃关爱协会因工商注册身份问题,失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而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这也是纠结民间组织很久的注册难问题。3月29日下午,李立国来到瓷娃娃关爱协会――一个位于北京西城区居民楼中的办公室,实地调研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发展现状。

对于瓷娃娃关爱协会来说,这一天是个重要的转折点。在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他们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得到了由北京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更名为北京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现在我们已经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独立法人,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关爱协会的发起人之一黄如方高兴地说。

民政部门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能部门,在培育和扶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方面责任重大。公众将其视为中国NGO发展的守护者。对此李立国认为,民政部要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民政深化工作思路、丰富工作内涵、提升履职水平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发挥好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厘清政府与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功能、责任、目标等方面的关系,悉心呵护和扶持民间组织健康成长与快速发展,逐步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发挥好政府和社会两个方面的作用。

李立国说,为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民政部将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相关法规;二是鼓励和倡导各地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力度;三是推动公益慈善行业指导和管理制度,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监管、行业评估和信息公开透明等制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四是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作能力,扶持优秀公益慈善项目规范化发展。

对话李立国部长:

将现代慈善文化深入人心

《环球慈善》: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中有多名委员提出建议,公益慈善组织应向民间化、透明化、法制化进行转变。您怎么看待这些委员的建议?两会前夕,民政部也曾召开新闻会,提出正起草关于慈善捐赠透明的指引,请问进展如何?

部长:近年来,“两会”代表、委员对发展我国慈善事业非常关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推动慈善工作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今年“两会”期间部分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公益慈善组织民间化、透明化和法制化的建议,符合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方向,

也是我们在工作中努力推动实现的目标。

尽管在我国慈善事业的起步发展阶段,部分公益慈善组织脱胎于政府部门或与有关政府部门存在紧密的工作关系,但并没有改变公益慈善组织的民间性质,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公益慈善组织的转型发展成为需要关注的重大课题。无论从法律规章,还是从监督管理上,民政部门都将始终如一地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的积极作用。同时,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化不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慈善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持续发展的关键。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公益慈善组织实现公开透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期待,尤其在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的运作、机构自身建设等方面,是社会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我们已经把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内容加以研究推动,有关司局正在抓紧制定和完善《慈善捐助信息公开透明指引》,将在近期颁布实施。

《环球慈善》:民政部从2006年就开始着手草拟《慈善事业法》,2009年已经把《慈善事业法》草案报到了国务院,但是现在对慈善领域的一些问题,各方面的认识不一样,那么现在《慈善事业法》的最新进展如何?立法过程中有哪些重点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部长:《慈善事业法》的立法过程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的推进。民政部于2009年8月将《慈善事业法》草案上报国务院,现由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论证,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法案的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

目前的草案内容主要涉及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志愿服务、慈善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以及扶持与奖励等方面。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慈善事业法》的立法工作面临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包括对慈善活动范围的界定、慈善组织的认定、慈善资产的管理、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劝募许可、慈善信托等内容。

《环球慈善》:总体来说,包括公益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在中国目前规模、数量及作用力还不大,您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部长: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形式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类型。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非常重视,相关法规政策在逐步完善,近几年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发展很快,社会组织不仅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客观上已经成为党和政局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的重要助手。

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了紧密合作、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一方面,政府需要社会组织弥补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不足或缺失: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政府的法律规范、政策扶持和鼓励推动。从定位上,政府承担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服务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民政部门将按照职责和工作目标,搭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一个责权明晰、有序参与、开放多元、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体系,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环球慈善》: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现在社会上一些具有公益和慈善性质的养老机构缺乏政策的支持,民政部门在此方面有何举措?

部长: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共服务总体上供给不足的问题将长期存在,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亿多,养老服务压力增大,形势逼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要政府、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采取综合性举措,推动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作为承担老年人社会福利和慈善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担子很重,责任很大。支持社会养老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公益慈善事业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我认为,推动公益慈善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在政策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特别是鼓励公益慈善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纳入机构的工作领域,拓展养老服务的投入渠道;二是操作层面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慈善机构服务力度,落实好各方面扶持政策,引导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和慈善机构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三是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推动社会养老机构和项目的合作交流,提高养老服务的工作水平。

《环球慈善》:广东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鼓励慈善组织通过市场化竞争方式筹款,您如何看待公益慈善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部长: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源泉。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及竞争力等方面有独特作用。慈善事业是一项以爱心为基础的社会事业,同样有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的迫切要求,这也是慈善事业提高社会公信力、吸引更多社会资源的重要措施。我认为,慈善事业引入市场化机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要始终坚持慈善事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慈善事业的部分环节和内容上引入市场化机制,其目的在于更加合理配置慈善资源和提高效率,不是为了盈利目的;第二,引入市场化机制的重点是,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提高慈善工作效率和慈善组织的竞争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慈善专业人才;第三,引入市场机制的关键是,要通过慈善信息的公开透明,打造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形成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机制。

《环球慈善》:您多次强调慈善文化在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中国致力于慈善文化传播的媒体数量很少,请问您如何看待中国慈善文化传播的现状?

部长:慈善文化建设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全社会现代慈善意识的高低是慈善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慈善事业的地位和作用既包括物质层面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也包括精神层面对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越来越关注,参与和宣传公益慈善活动及传播慈善文化的媒体越来越多,方式多种多样,从传统的报刊、电视到新的网络、微博等,为慈善文化宣传提供了广阔渠道,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但是,我国慈善文化传播需要进一步丰富慈善文化的内涵,创新慈善文化的表现方式,增强慈善文化传播的效果,推动在全社会形成更加浓厚的慈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