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后果(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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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通常,欧洲东行往亚洲的货运量还不及西行货运量的一半。但是,欧亚贸易情况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发生变化。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经济明显放缓,GDP同比增长8.9%,是国际金融危机自两年半前爆发以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个季度。据3月5日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2011…

笔者认为,造成这场危机的深层次原因是全球宏观经济发展,尤其是欧洲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变化之快,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

通常,欧洲东行往亚洲的货运量还不及西行货运量的一半。但是,欧亚贸易情况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发生变化。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经济明显放缓,GDP同比增长8.9%,是国际金融危机自两年半前爆发以来增长速度最慢的一个季度。据3月5日公布的《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9.2%,比2010年GDP增长率减少超过一个百分点。中国出口形势尤其严峻,引发高度关注的是2月份出现高达314.8亿美元的十余年最大贸易逆差。由于出口前景黯淡,政府正在寻求各种途径扩大内需,减少国家对出口的依赖。

从出口市场来看,伴随着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出口的增长,我国在欧美日三大传统市场的份额下降。2011年,我国出口产品在美国、欧盟、日本市场的占比分别下降1.3、1.0、0.6个百分点。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显现放缓迹象,其产品从低成本制造业到高价值生产定位的转变进入新的阶段。同时,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其劳动密集型生产正在逐渐向低成本的邻国转移。这两个因素都将持续影响中国的出口集装箱量。

同时,欧元区的危机、美国巨大的债务水平以及普遍压抑的消费者信心,加之就业前景渺茫,这些因素综合作用,抑制了西方世界对中国制造商品的进口需求。

此外,还有一些证据表明,跨国公司正在延伸其采购模式以及改变制造业投资计划,将一些产能转移出中国。中国沿海地带土地价值急剧上涨,工厂开发与建筑的成本显著增加,工人工资飙升。这种情况改变了中国制造业的经济性,其矛头尤其指向低附加值产品。

综合以上分析,欧亚航线上东向和西向货运量不平衡状况逆转,东向远超西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两害相权取其轻

那么,除了拒绝订舱以外,马士基真的再无化解危机的其他良策?为什么未见其他承运商采取“暂停订舱”这一“壮士断腕”的极端手段?笔者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成也“天天马士基”,败也“天天马士基”。去年9月,马士基宣布推出“天天马士基”服务,承诺在欧亚航线七大主干港口的货物送达日期,延误则罚款。此举肯定吸引了一大批新客户,为马士基赢得了真金白银和市场份额。然而,一旦因西向运力紧缺而导致货物在港积压,那么马士基延误赔偿的损失就远远超出其预料。虽然停止订舱也会损失运费,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而不得不高挂“免战牌”。而其他联盟类似的“天天”服务承诺普遍要从4月份才开始实施,目前还不存在延误赔偿的问题,因此可以放心大胆地接受订舱。

其次,欧亚航线上迅速扩大的东西向运量不平衡状况,对马士基的影响远远大于大多数其他承运商,因为马士基约 40%的运力都配置在这条贸易航线上。如果单纯增加运力投放,也会扩大西向航程的亏舱损失。而最近几个月马士基在采取缩减运力的措施,东向运力紧缺的状况更加严重。截至1月份,马士基在欧亚航线上的配置为每周65000TEU;2月份,马士基调整旗下AE-8线,使马士基在北欧航线上的运力下降到了每周58500 TEU,削减幅度接近10%,使舱位短缺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而3月份部分航次的停航,使当月马士基在亚欧线上的运力再减少了20%。

第三,由于一大批长期包舱客户的存在,马士基因暂停订舱影响而丢失的客户数量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么严重。对于马士基,像德迅和丹马士这样的货运巨头,其包舱舱位“旱涝保收”。受影响的散户原来所占的比重就不大,因此,被“免战牌”拒绝的散户对于马士基维持市场占有率的战略影响不大。

免战牌终将摘下

最后,堤内损失堤外补。在当前欧亚航线运力供不应求、运价一片涨声的大背景下,马士基因停止订舱而损失的运费收入很容易从其他方面找回来。

马士基的老对手已展开行动,如地中海航运宣布在4月1日执行100美元/FEU的运价普涨并开征100美元/FEU的紧急燃油附加费;从4月2日起,对欧洲至亚洲的货物征收每集装箱100美元的紧急设备不平衡费。此外,如果货主预定了舱位到时却不交货,也将被收取300美元/TEU或600美元/FEU的订舱不至费。达飞也已宣布,将从4月15日起对北欧往亚洲的货物征收多项附加费,项目包括每集装箱10美元的集装箱安全费、14美元/TEU的苏伊士运河附加费和54美元/ TEU的亚丁湾附加费。

前因后果范文第2篇

被害人“复活”,“杀人犯”已服刑11年

“杀人犯”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

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之前,还有一件令乡亲们震惊的事,当年,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从太康县回到了家中,这让平静的村子如同炸开了锅。

2010年4月30日,“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出现在赵楼村村支书李忠厚面前,一声“老表”的问候,让李忠厚吓了一跳。“你不是死了吗?咋、咋又回来了?”

赵振晌说,他没死,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随后,赵振晌向李忠厚要求吃低保。至于当年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说,当年和赵作海打架时,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了。

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连他的侄子都吓了一跳。很多人不相信,后来为了证明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此刻,村民想起多年前的往事――

1997年10月30日,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才放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事情过去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的尸体,村民们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后转至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当年,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杜金惠相好,产生矛盾。当年,商丘中院的判决书表明,赵振晌、赵作海与同村一妇女均有私情,因此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

2010年4月30日晚,赵作海的亲属听说赵振晌突然回来了,确认无误后,立刻拨打110报警。当晚,赵振晌被带走。亲属们非常兴奋,决定到监狱看望赵作海。

2010年5月4日,按照监狱的会见管理规定,赵作海的叔叔赵振举、姐姐赵作兰、妹妹赵小兰一同来到河南省第一监狱,赵作海看起来精神还不错。亲属们告诉他赵振晌“复活”的事,赵作海先是连问了两次,接下来沉默了好一段时间,然后是失声痛哭,姐姐和妹妹也跟着哭。赵作海说自己冤枉,冤得很,确实没杀人,为了证实民警打人,他还让亲属们查看了他头上被枪砸的伤痕,说自己这些年是“忍辱偷生”。

昭雪,多名当事人改变人生

在得知赵振晌“复活”事件后,反应最快的是这样三个人:柘城县老王集乡尹楼村李海金、商丘雎阳区张庄村杨明福和张祥良。他们在第一时间分头潜逃。只有他们最清楚,栽在赵作海头上的无名男尸是他们合伙杀害的高宗志。

与此同时,商丘中院立即会同检察人员调查详情。从赵振晌本人处了解到:1997年10月30日夜,他对赵作海到杜金惠家比较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已经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5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取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明显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日,当得知将被释放的消息时,赵作海涕泪横流,失声痛哭。此前,赵作海入狱后两次获减刑,先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当日,河南省第一监狱帮赵作海清点、收拾了物品,提出他电子消费卡上的1277.2元余款。当日8时许,赵作海走进省法院在监狱设立的庭审现场,赵作海当庭被宣布无罪释放。

出狱后,赵作海先是和妹夫余方新赶往山东临沂,看望在此打工的妹妹。随后,回到妹妹所在的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镇余庙村的家里,等候的村民很快将他围到中间。赵作海一身蓝白相间的短袖衫,蓝色裤子,表情看起来很憔悴,面对问候,他说自己刚从狱里出来,没怎么睡觉……

赵作海累了,不知睡梦中,能否忆起十多年前的往事。

一些乡亲解释说,赵作海的冤案是“一个女人引发的血案”,这个女人叫杜金惠,十多年前,村里的赵作海和赵振晌都对她有感情。赵作海和赵振晌两人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老伙计,前后院的邻居,关系不错,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可由于经济纠纷,两个老伙计已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1800元工钱,多次找赵作海讨要,遭到拒绝,两人关系恶化。

赵振晌刀砍赵作海后,连夜逃离。这些年,赵振晌去过安徽、陕西、湖南等地,其中在河南太康县就生活了六七年。十三年来,他一直靠拾破烂为生,一直过着单身的日子,因为没有子女,也一直没有回过家。他没有换二代身份证,他从来不敢向别人说出真实名字,担心被公安机关找到。

2009年7月下旬,赵振晌回到住处后突然昏迷不醒,好心的邻居将他送到了医院。医生说是脑血栓,所幸不太厉害,抢救过来后就出现了偏瘫。2010年4月7日,病情再次加重,这次他给房东说出了实情和想回家的愿望。5月2日,好心的房东租了面包车将他送到老家。

说起十多年前的那场“血案”,赵振晌结结巴巴,他不承认是因为私情,说都是因为那1800元打工血汗钱。赵振晌黯然神伤地说:赵作海牢里过了十一年,我也流浪了十三年呀,都是那次打架,现在想想真不值得!说实话,这些年我心里也不好受,在这件事上,我们两个都是受害者。如果他愿意跟我和好,我也愿意,仇家宜解不宜结……

其实,这些年日子过得很不如意的还有一名当事人杜金惠。

杜金惠说,当年,我和赵作海同时被关押在老王集派出所,民警非要我承认和赵作海相好,两人是因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让我跪在木棍上,用木棍打,用皮鞭抽,问杀人时,我在不在场,我说我不知道。

如今赵作海释放了,真相要大白了。2010年5月11日,杜金惠来到了赵作海家,问赵作海是否见了赵振晌,说这十几年,因为赵作海的事情,她受尽了歧视和委屈。村里对她说法很多,让她连赶集都抬不起头来。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赵振晌的侄子报案引起的,希望赵作海能陪她一起去向赵振晌的侄子讨个说法。赵作海感谢杜金惠对他两个孩子的照顾,说等他拿到赔偿,一定会陪她去。

公检法三家为何一错再错

前因后果范文第3篇

关键词:苏联解体;戈尔巴乔夫;悲剧

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昔日两极格局中的一极的苏联,其悲剧性的突然解体被认为是20世纪末最令人震撼的政治事件。虽然距苏联解体已有二十余年时间,但至今人们仍然在思索,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如此庞大的国家机器突然崩塌。在这二十年间,全球出版了大量有关苏联解体的著作,有些出自政治评论家的分析,有些出自亲历者的讲述,而雷日科夫撰写的《大国悲剧―苏联解体的前因后果》一书,却给我们带来了分析苏联解体的全新视角。作者作为苏联解体前的部长会议主席,目睹和参与了苏联解体的全过程,正如序言中所说:“由于雷日科夫当时身处最高决策层,因此对于历史关节点的把握就非常准确,对于此起彼伏的各种事件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就叙述得更合乎逻辑,也更为清楚”。因此,此书为我们研究苏联解体问题,以及戈尔巴乔夫当时的执政状况,都提供了较权威和内幕的资料。同时也必须指出,由于作者所处的特殊身份及立场,难免会对主要决策者、领导人产生偏激的评价,但剔除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单就其所列的事实,还是很有参考价值与学术意义的。

作者尼古拉・伊万诺维奇・雷日科夫,1929年出生,1959年毕业于基洛夫乌拉尔学院(机械工程专业),从1950年起开始在工厂工作,1970年起任乌拉尔机械制造厂厂长,1975-1979年任苏联重型和交通机械制造部副部长,1985-1990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从其履历中不难看出,其亲自参与了国家工业生产,对国家经济和政府运转必然有着清晰的认识,本是很有希望彻底扭转国家经济颓势的领导人选。但可惜的是,在国家需要做出转型之时,雷日科夫所提出的政策纲领,即在6-8年期间内把经济转到市场轨道,并未得到重视和有效实施。作者将改革的失败完全归咎于冒险分子及戈尔巴乔夫等领导人的冒进,对此我们还是要辩证地来看,应当指出,雷日科夫在这一事件中也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雷日科夫指出,苏联解体“主要原因无疑是在内部。其中有经济的、社会的、党和国家的,还有许多其他原因。”经济方面,关于过渡到由国家进行必要调节、以社会为指向的市场经济、把居民承受的困难降到最低的建议,遭到了自由派经济学家、政治活动家和其他社会活动家的坚决反对。政治方面,按照戈尔巴乔夫的理念,认为“如果脱离政治改革,在经济领域就不可能出现进步的变革”,雷日科夫则强调,党应从直接管理经济的工作中摆脱出来,转交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苏共可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和制订发展路线的工作,且应从理论教条和党务工作实践中解放出来。对外政策方面,作者认为戈尔巴乔夫太热衷于外交活动,特别是1984年以政治局委员身份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和1986年与里根秘密谈判的两次外交活动,使作者一直怀疑戈尔巴乔夫出卖了苏联利益。作者指出,1989年同老布什的会见,已经将苏联政治国防阵地整体移交了出去。戈尔巴乔夫在总书记位上六年,同美国总统会见11次,由于戈尔巴乔夫相当程度上单方面的让步,导致柏林墙被推倒,社会主义国家的盟友关系破裂,以及最终苏联的。戈尔巴乔夫-谢瓦尔德纳泽的对外政策,使苏联外交威望一落千丈,从此丧失了大国地位。意识形态方面,后斯大林时期一直无法摆脱教条主义,戈尔巴乔夫的口号大多空洞、毫无根据,缺乏应有的组织工作。

关于解体的诱发因素,该书实际上主要围绕着苏联国内民族主义的发展展开论述,列举了苏联解体前诸多加盟共和国所发生的骚乱及相应的不当处理。其中详细描述了哈萨克斯坦党总书记的改选过程,认为正是因为苏共的用人不当,提名非哈萨克族盖纳吉・瓦西里耶维奇・科尔宾接替名望甚高的库纳耶夫,为日后哈萨克脱离苏联埋下了伏笔。而关于第比利斯的骚乱,则由于中央将处置不力的责任推卸给高加索军区总司令罗吉奥诺夫上将,致使苏联军队威望荡然无存,士兵士气低落,并纵容了叛乱分子,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应。诸如此类关键事件作者一一列举,主要强调中央决策层的处置不力,才最终导致事态不断恶化,民族主义情绪不断高涨。

前因后果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双方展开对话一是因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对话主体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二是“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学发展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三是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无论对话是否达成较多共识,对话本身都有助于推进双方的理性发展。在对话中,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

这个年代,是一个走向交往“对话”的年代。无论是活跃于国际舞台的政治家们,还是周旋于各种场合的社会与商业人士,都喜欢言必称“对话”。对话一词的运用,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话的英文为dialogue,意指双方主体就某一项议题展开沟通与交流,而这种沟通与交流不是各自言语的简单阐发,而是在互相交流与沟通过程中收获一些理解和启示。早在古希腊,对话即是当时学者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也是学者之间进行学术研讨、思想情感交流和沟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图的著作、色诺芬的《苏格拉底回忆》、我国春秋时代的《论语》。

作为法学范畴的两大学科由于自身相对独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趋强烈,同时也因为法学的发展以及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展开了对话。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正式昭示着面对面的对话外,两个学科之间的对话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

两门学科的对话实质上是关于两者在研究对象上的态度、方法、以及研究过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鉴等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基于两学科之间关系的当前现状,以及法学学科之间的割据状态,本文试探讨两者对话的前因后果,以求学界能够冷静对待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而谋求法学内部的和谐发展。

一、对话的前提

对话经常被呼吁,但对话并非总能经常进行。对话不是说话,它的实质是对话者自由、平等、开放、和平地交流观点,主观上试图避免分歧和误解恶化的后果,同时尽可能促成共识的形成。通常,对话正常进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对话主体必须具备对对方的独立性、平等性的主观认识。当对话者对对方主体的独立性没有合理认知,那么对话者就不可能产生一种平等观,具有平等本质的对话也就不可能产生。有则笑话讲述一个乞丐夸耀自己终于和一个富翁讲上话了,因为当他开口向富翁乞讨时,富翁大声叫他滚开。很显然,这种语言上的来回并不是对话。在基本主体性都不认可的条件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对话。主体性的认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客观独立性的主观判断,不是客观独立性本身。

其二,双方对彼此尊严和价值的尊重。如同我们奉行“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一样,对话双方也需要对对方尊严和存在价值予以认可和尊重。无论对方的研究领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我们都应该尊重其在各自领域的发展和成绩,也就是对其自身纵向领域的发展予以肯定,在其横向领域上是否与己步调一致应予以宽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对话将可能缺乏理性,从而扭曲对话的实质,偏离了对话的初衷。

其三,对话必须存在前提性的共识才可进行。前提性共识不同于对话可能达成的共识结果,相反它是双方产生对话意向的源泉。如果对话双方完全没有共识,彼此认为不可能有话题,或者说其中任何一方认为没有共同话题,对对话是否具有意义表示怀疑,那么对话不可能展开或顺利进行。民法学与宪法学之所以可以展开对话有一种重要原因,那就是双方认为这种对话必须存在。这种共识源于双方同属于法学学科群,共同怀有对法学建设目标的追求。这种共识可以促成对话,尽管共识的深浅会影响对话的效果。

二、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必然性

民法学与宪法学是基于双方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法及其现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部门法。宪法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宪法是配置国家权力、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关系的根本法。无论是法学研究的理论状况还是学科发展的共同需要,抑或是民法与宪法自身的发展,都呼唤着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与交流。其必然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自身不自足性认识而产生的内在需求

1、宪法学的自醒和自觉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导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呈现出一些复杂的局面,但宪法学却并未及时跟进,作出相应调整,对社会现象和现实未能做出相应的及时的分析,更不用说理论指导。“从法学内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包括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对本学科的问题进行了宪法与宪政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论文,但鲜见宪法学界运用宪法与宪政原理分析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问题。”[②]宪法学界也逐步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尤以一些书籍、文章、会议等表现出宪法学界的自醒意识,如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前言》书籍、文章《21世纪宪法学的发展方向》、第一届第二届“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基本方法研讨会”。基于自身知识体系的缺陷与长期发展的相对封闭,宪法学主动表达对话交流的愿望,完成了对话主体一方的形成。

2、民法学对自身不能完全自足性的认知

相比宪法学而言,民法学对自身的不自足性的认识要晚得多,这主要基于民法学自身较为发达的知识体系以及在市场经济下的显学地位。但是私权利主体之间关系有时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权力的入侵,一种在自身体系内解决问题的思路逐渐受到阻碍。在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也逐步意识到,“这种自我封闭,既使得民法学以外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无法成为民法学研究的知识资源,也使得民法学问题成为纯粹的民法学者的问题,其他学科的学者无法切入民法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人为的知识隔绝。” 并进而主张“民法学界应该建构起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乃至与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即民法学者与其他学科学者之间的学术平台。”[③]

两者各自的不自足导致对话,以谋求在不自足的前提下达致一种融通,并解决理论与现实问题。

(二)“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不能满足法的整体性要求的客观必然性

“过去两个不同的部门大多局限于各自的领域里,认为两个学科的关系不是太大,不仅限制了各自学科的视野,而且使得对很多范畴、概念的理解产生了误解。”[④]对于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角度。一种是从宪法与部门法的普遍关系的角度,“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法都应当以宪法为立法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同时,各部门法也都是宪法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部门法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以免脱离宪政轨道;宪法也需要部门法的细化和补充,以落实自己的思想和理念。” [⑤]在这种认识下,宪法必然要求部门法不得与之相抵触,即使宪法自身可能并非完全无暇。具体到法的适用性时,这种关系的理论却无法为现实提供指导。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复中“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无法道明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宪法权利与宪法责任等等。显然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无法效仿或推及其他。

另一种是从平行部门法的角度,认为宪法和民法一样只是法的一个部门而已。它仅仅是调整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并不统摄和涵盖其他法的调整领域。每种学科在自己学科范围内实行自治。而传统的公法私法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这一观点,导致各自为政。但实际上每个民事主体同时又生活在宪法的模式之下,一方面和另外的民事主体发生关系,另一方面也与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契约自由的同时又受到公权力某些规则的限制。

尽管民法学与宪法学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研究范围,但是双方都属于法学的领域,相互之间的天然联系与融通无法割裂。在更大的系统领域双方面临着相同的任务,追求着相同的价值。应该说由于两者调整对象的相互交织与相连,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前提性共识已经形成。

(三)民事立法的现实需要

由于当下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理论又无法满足,展开对话藉希解决现实问题自然是对话的功利主义预期。应该说这种交汇发展的现实问题有不同情形,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法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如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不同经济成分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但由于宪法本身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成分进行的界分与定位,民法调整的范围受到限制。早在2001年“8.13批复”可窥见一斑,2006年同命不同价一案则更显冲突。宪法自身制度的匮乏导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门法。

如果说上述一些宪法问题在累积着宪法与民法问题的碰撞,那么可以说“物权法草案”的制定是引发双方正式对话的导火索。而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后的纷杂言论也是激发理性对话产生的现实原因。例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等等诸如此类的带有规范公权力行为的法条多次出现是否合理。民事主体的利益同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交织在一起的现实导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两法交融的问题。很显然,当下的民法与宪法关系理论都无法解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遭遇的根本性问题,无法指导立法实践。

简而言之,立法问题是现实发展的重大冲突。基于“学术研究水准直接影响立法水准”,[⑥]因此在统一民法典尚未诞生之际,开展民主的学术对话以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并进而提高立法水平则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选择。

(四)对话是避免两者割裂发展的危险的必然选择

各自割裂的发展可能导致宪法的虚置以及权威地位进一步下降,并动摇人们对依法治国包括宪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获得假性繁荣与显赫地位,但是转而迅即它作为法律的保障作用会进一步受到打击。

当然有一种割裂发展并非主观为之。如当宪法缺失某些调整功能,民法却不得不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时,民法首先求助于宪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结果可能导致放弃解决,或者“违心”地接受某种宪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决,诉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试图回归古罗马时期“万民法”的辉煌时期。但是无论是囿于宪法框架下的发展,还是基于梦幻帝国时期的狂妄,这两种方式都于法本身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相违背。理性的法学研究者总是试图考虑阻止这种情形的产生。于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试图通过对话,达到对问题自在的共识,并进而谋求和谐发展的途径。

三、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话题

话题是彼此感到困惑,而且主观上认为与对方的沟通交流有益于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它可以是边缘的,也可以是核心的。

(一)民法与宪法的地位之争

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民法的地位就是民法学的地位、宪法的地位就是宪法学的地位的圈套,并进而将民法学的地位视为是民法学者的地位,宪法学的地位视为宪法学人的地位,从而使得双方之间的关于该话题的争论走样,变成饭碗之争。“持‘饭碗法学’观点者对其他领域的学者从事自己这个领域的研究往往表现出高度的警惕……如果都抱着‘饭碗法学’的态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杀,我们的法学将无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这将对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⑦]

那么对于“宪法是最高法”这一命题,是否有必要存有置疑?台湾学者苏永钦认为“不论是民事立法者(狭义)或民事司法者作为一个国家机关,或民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在不能抵触宪法规定这一点上,当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民法更不因其概念及制度有较高的技术性,而可以成为宪法之秩序内的独立王国。”而“这样的误解在民法学者间颇为常见。”[⑧]

实际上民法与宪法的地位问题上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在法现象意义上,大多数学者承认民法先于宪法而产生;在法规范意义上,宪法高于民法。但经常由于学者使用语境的不同,孤立地、割裂地理解容易引起歧义。

(二)公法、私法的属性归类

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上,民法属于私法已无疑义,但宪法的归属上还存在争议。我们发现宪法学界甚至认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类上处于超然地位,显然这种统帅地位或者试图统帅众法的归类不能获得普遍认可,因此对于在公私法前提下的双方地位产生歧义。

在哈耶克看来,宪法属性的吊诡性在于它既作为公法的上层建筑,然其最终目的又是为了实施私法。哈耶克与戴雪都认为,宪法乃私法之结果,而非私法之渊源,哈耶克更是作了进一步的推进,认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宪政乃以宪法的公法形式实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长存”[⑩]

在这一问题上,容易陷入绝对地使用相对划分的公法、私法体系的泥沼,混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国家的美国在理论上也没有严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律都同时渗透着公法与私法;可以说,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新旧共存,传统的体系还未完全褪去,新的理论又扑面而来。君不见“统一公法学理论”、“公法学的崛起”、“公法论坛”竞相出台,而另一方面民法独霸私法之誉,于是我们尴尬地发现公法私法理论并不能够完全合理解释我们传统的法律体系。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与宪法均属于保障权利之法,但因约束的义务主体导致保障方式上存有差别。这个话题还可以衍生许多小的话题如财产权、隐私权、人格权等等的宪法保护与民法保护方式的差异。宪法主要是通过约束规范公权力主体防止私权利受到侵害,民法则是通过规范约束民事主体的方式防止民事关系对应一方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过落实宪法责任来达到救济和弥补,后者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来予以救济。对于公民本人来说,权利本身是确定的,如公民享有财产权,这一财产权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就是一种权利,界分“民法财产权”和“宪法财产权”无意义且容易引起无谓的纷争,权利并不因为保障方式上的差别而界分为不同性质的权利。

(四)经济制度与经济成分的法律地位

经济制度是国家通过宪法、法律、政策等在确认和调整经济关系时所形成的制度。从内容上看,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规定经济管理体制和基本经济政策的制度。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1]而民事法律也必然涉及到因经济制度的划分而形成的不同民事主体,那么到底是所有的经济成分都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呢还是只是一部分。又如民法可否介入公共财产的保护领域,公共财产是否也存在宪法保护方式和民法保护方式的不同,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如何确定,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等问题。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出发点不同,观点上自然就存在冲突。

(五)公权私权的协调

公权私权上的纠葛首先表现在截然对立地看待私权(利)领域和公权(力)领域,误认为民法调整私权,不应进入公权领域,而宪法仅调整公权领域不进入私权领域。殊不知,规范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保护私权利,而私权利也会受到公权力的影响。其实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已经说明截然分割的公私领域并不存在。

公权私权纠葛还表现在,当私权利领域的活动可能触犯宪法精神或基本原则或条文时,私法的调整功能就会受到限制。如契约自由这种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发生冲突,如何限制?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伤致残、疾病、死亡等概不负责,或只负责发给较短时间的生活费等条款是否也是签字生效?在美国也有类似例子,如美国琼斯诉阿尔弗雷德h·梅耶公司,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私人行为时可能发生种族歧视进行了宪法限制。

(六)学科研究方法比较

民法学与宪法学在研究方法上极为类似,应该说是共同采用法学基本方法。但是长期以来,宪法学与政治学的混淆导致宪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明显趋弱。相反民法学却已经发展到非常具体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有助于宪法学审视自己的研究方法。

(七)民事法律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

民事立法究竟应该树立何种理念,是以私权为中心调整一切与私权发生关系的主体,还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界定自身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原则。在立法技术上,某些涉及到私权的内容是否需要照搬、挪用上位法或相关法的规定;法律制定依据到底是需要民法典公开表明依据宪法,还是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权法宣称依据宪法。

(八)违宪判断标准

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多方面的。“违宪”这一判断不能轻易做出,一方面是因为违宪是一个专有名词,它就像违法、犯罪一样不能被随意判断,另一方面违宪到底是从宪法条文解读,还是从宪法精神解读并没有统一标准。但是宪法与政治的关系相对密切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因为政治问题需要回避宪法判断。总之这一问题是对当前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挑战,也是实践中的尴尬。

(九)某些话题的内容超越了两者的功能,如公共财产本来是由公权力控制,可是当它进入民事关系领域时,它的身份是否会改变呢?如果它不改变,则有违民事关系平等主体之嫌,如果改变,谁有权将它改变。正如童之伟教授指出:“《草案》在享有基础性物权的主体资格方面并没有确认平等,也不可能确认平等。只要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继续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宪法办事,情况就只能如此、也应该如此。”[12]物权法立法的阶段性导致立法上的模棱两可,保守与前进都显得不够有力,或许我们需要采取过渡性的态度,调整过渡时期的物权关系。

四、如何评价对话

评价对话建立在对对话结果的认识上面。首先对话的结果不能预设。如果双方预设了对话的结果,那么双方则容易误将自己预设的结果作为共识的内容,则不免产生说服而不是对话的心理,与学术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对话的结果并非仅通过明显的共识体现。对话是使双方的共识更为巩固,分歧更为微小;对话也可能仅仅是使双方消除部分误解或成见,增进了解;功利主义眼光或许抱定要有共识才能叫做成功的观点。但其实对话若能将问题的症结明确下来也是成果。最后,对话化解对立情绪,产生良好的研究氛围。

应该说本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的确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它为解决前述理论困惑以及现实发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对话促使对话双方冷静思索之余尽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对话留给我们一些思考。或许我们有必要换位思考,如果民法是这样,那么宪法是什么;宪法是这样的,那么民法是什么,惟如此我们“×”法中心主义或“×”法帝国主义的思想就会消失。或许法学各学科的发展并非是同步的,[13]这种步调不一是否会带动所有学科加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还是会遇到羁绊又需重新调整。这些思考会留给我们更多的话题。

对话无时无刻不在延续着。除了这次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正式以对话为名的会议,我们陆续发现专业期刊上有关于民法与宪法关系的系列笔谈,如《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等,还有接下来的会议,如2006年6月24日至25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承办在重庆召开的物权法研讨会。梳理对话的成果有助于巩固双方的共识并有利于下一次的对话。对话的初衷是相互交流与融通,是对彼此的尊重。因此,一次性地工具式地对话并不是我们追求的,两者相互借鉴并达致对法律终极价值一致的认识仍不断继续。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并非将来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终结。

互动与回应是对话的基本特质,否则话题就无法深入。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对话也不无遗憾,如说话多过对话,自说自话多过相互探讨。这种局面可能有多种原因,可能是对话双方对对话本身的认识还不够,双方固有的思维假定导致各自为政;或者是双方对彼此话题的前提的不一致导致误解不易解开;或许在这场学术对话中,对方双方的主体地位还没有获得足够的认可;或者对话人本身虽有独立意识,但还未真正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不善于独立思考。

应该承认,本次对话产生对法学研究的美好展望。法学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融通是渐进的,对话代表着法学研究的本质回归。当然,当下在一个较为狭窄的领域展开一个兴师动众的对话,一定层面上说明我们的法学研究出了问题。针对曾经出现过的狭隘专业观的苗头,历史上的法学家表现出的警惕今天似乎仍然具有说服力。如吴经熊先生认为部门法的学科划分过于狭窄,法学者“因为各专一科的缘故,他们就往往把界限划得太严格,久而久之,以为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风不进,雨不出;两个疆域之间是永不会发生关系的。”他称这种现象导致了“法学的孤独化的趋向。”[14]同样,现代学者的思考也不无批判性。“从理论上讲,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都以人类美好未来为精神寄托,地位平等,研究互契,不应存在宪法学就唯研究宪法、部门法学就唯研究部门法的划地为牢、望文生义式的学科思维。学科的交叉是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发展需要同时增强自主性河开放性。条块分割、井水不犯河水,是学术与理论发展的大忌,是制约学科发展的瓶颈。”[15]

我们的法学理论正是在这种持续不断地理解性对话和交流中向前发展着。或许我们也可以说:“法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16]”

参考文献:

1、(英)戴维·伯姆:《论对话》,王松涛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主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上),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5、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物权法研讨会论文集”,西南政法大学6月26日会议文集。

8、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载《文史哲》2001年第2期。

9、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10、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11、夏正林整理:《“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纪要》王利明发言记录,载《法学》2006年第6期。

12、童之伟:《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载《法学》2006年第6期。

13、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14、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06年第7期。

15、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05年第1期。

注释:

[①]李衍柱:《巴赫金对话理论的现代意义》,载《文史哲》2001年第2期。

[②]周叶中、邓联繁:《宪政中国战略标志论——宪法思维基本问题研究》,载《求是学刊》2005年第1期。

[③]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④]参见夏正林整理:《“民法学与宪法学学术对话”纪要》王利明发言记录,载《法学》2006年第6期。

[⑤]马岭:《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探讨》,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⑥]童之伟:《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载《法学》2006年第6期。

[⑦]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⑧]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⑨]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主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271页。

[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上),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11]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12]童之伟:《再论物权法草案中的宪法问题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学》2006年第7期。

[13]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宪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而言,有时不得不黯然承认,宪法学的发展较为缓慢,研究局面也较为“沉寂”。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思维还不够。而宪法学会有计划地开展关于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也表明较为强烈的自省、自觉意识。

[14]吴经熊:《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原载《东方杂志》1934年第31卷第1号,收于《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页。

前因后果范文第5篇

2011年5月16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区公安分局第五责任中队队长李昂办公室的电话突然响起。一个女子匿名举报说:“黑龙江卫视第10114期快乐大联盟节目,二号男嘉宾刘浩我认识,他就是1998年2月6日杀死徐强的吴刚。”

李昂心头一震,吴刚是吉林警方一直追逃的杀人嫌犯,他真的在电视上露面了?李昂立即上网,很快找到了黑龙江卫视10114期《快乐大联盟》视频。

这是一档相亲节目,场上有8位男嘉宾和3位女嘉宾。经过几番互动,彼此心仪的男女可以牵手成为情侣。2号男嘉宾叫刘浩,身高1.76米,长得浓眉大眼,自称是沈阳一所艺校的声乐老师。在主持人的要求下,他声情并茂地唱了一曲《你的眼神》,现场掌声热烈。2号女嘉宾聂爽是哈尔滨的一名婚礼策划师,上场后唱了一曲《女儿情》。曲毕,主持人还请刘浩进行了一番点评。

在男生女生相互选择阶段,刘浩和聂爽互选成功。然而,选择聂爽的还有另外一位男嘉宾。

为打败竞争对手,刘浩先是秀了一段街舞,接着又深情款款地唱了一曲《一秒钟》。唱罢,他单膝跪地,向聂爽献上了一朵红玫瑰,表白道:“这一次我不想再错过。”聂爽当即感动得红了眼眶,她接过象征爱情的红玫瑰,两人牵手成功。由于表现出色,刘浩成了现场最为瞩目的“明星”。

看完视频,李昂立即向船营区公安分局局长范立臣、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刘军厚作了汇报。

警方调出当年案卷,将吴刚与电视节目中2号男嘉宾刘浩的相貌、年龄、工作特点等方面进行对比,确认刘浩就是吴刚,范立臣局长当即指示立案侦查。

侦查员赶赴哈尔滨后,在黑龙江电视台的配合下,找到了当时吴刚报名留下的QQ号、手机号以及在沈阳市铁西区的住所地址。李昂立即率领侦查员前往沈阳。

吴刚住在一幢老式公寓里,进出的人很多。为不打草惊蛇和伤及无辜,吉林警方没有采取蹲坑守候的抓捕方法,而是决定设计“引鱼上钩”。6月8日,一位民警用电话联系上了“刘浩”,说要给老人办寿宴,想请“刘浩”的公司帮忙筹备。第二天上午,李昂和两个侦察员以及当地一个民警,驾车来到“刘浩”指定的酒店门外守候。中午时分,“刘浩”赴约。李昂迎上去说:“刘老师,这家酒店不咋好,前面有家酒店我可以签单,咱们上车去那儿吧。”

10分钟后,汽车开到了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门前。“刘浩”愣了一下,随即故作镇定地说:“怎么开到这儿了?”李昂开门见山说:“吴刚,13年了,你演得还不够本啊?我是吉林船营公安局的。”这下,吴刚脸色白了,喃喃自语道:“这一天终于来了。”

一时气盛乱刀捅死朋友,逃亡异乡改名换姓

吴刚出生于1971年11月,家住吉林市船营区,是家中独子。

从上初中开始,吴刚就迷上了打游戏机,经常逃学晚归。父母很无奈,在他读初二时,对他说出了一个惊人秘密:原来,吴刚是他们夫妇俩从吉林市福利院抱养的一名弃婴。

得知自己是被抱养的,吴刚哭着跪在了养父母面前发誓说:“我再也不逃学了,我要出人头地,给遗弃我的人看看,还要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

吴刚天生一副好嗓子,而且喜欢唱唱跳跳。18岁时,他拜一位专业音乐教师学习声乐,之后到一些歌厅、夜总会驻唱,曾获得吉林市十佳歌手,在吉林市演艺圈有了一点名气。

1994年3月,吴刚结了婚,次年有了一个儿子。1996年,吴刚到船营区一家迪厅当领舞兼歌手,每天都工作到凌晨,过着黑白颠倒的日子。时间长了,他与妻子经常发生争执。1997年年底,吴刚和妻子离婚,儿子判给了妻子。婚姻失败令吴刚十分沮丧。

1998年2月6日晚,吴刚和圈内朋友徐强、梁勇等7人在饭店聚餐。席间,梁勇对漂亮的女主持人李洁大献殷勤,引起对方反感。饭局还没结束,李洁就拂袖离席。吴刚、徐强、梁勇等人将李洁送到饭店外拦车。李洁上了一辆出租车,喝高了的梁勇突然跳上车,坐在李洁身边继续表白。这时,一旁的徐强看不下去了,怒冲冲地揪住梁勇的衣领,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大骂他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吴刚见此呵斥徐强:“大家都是朋友,有你这么贬损人的吗?”两人话不投机,厮打在一起。

被打趴在地的徐强爬起来指着吴刚吼叫:“你等着,我现在就找人杀了你。”年轻气盛的吴刚见徐强冲着自己叫嚣,周身的血“腾”地一下蹿上了脑门,顺手从衣兜里摸出了一把平时用来削水果的卡簧刀,咬牙切齿地说:“你要杀我?那我就先杀了你!”说罢,吴刚挥刀朝徐强身上乱捅。

看到徐强倒在了血泊中,吴刚这才酒醒了,意识到自己犯了大错。他吓得扔下刀,撒腿跑回家中,抓了两件衣裳塞进背包,揣上6000元钱,来不及和父母打招呼就匆匆逃走……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对吴刚展开抓捕,却一直没有找到他的下落。

原来,时年27岁的吴刚从家里逃走后,包了辆出租车直接奔长春。第二天,吴刚从长春乘火车逃往杭州,在一家小旅店住下。3个月后,吴刚花钱在地摊办了一张化名刘浩的假身份证,开始以刘浩为名在杭州周边县市做街头歌手。

做街头歌手既累挣钱又少,加上水土不服,吴刚产生了返回东北的念头。2000年初秋,吴刚乘火车来到沈阳。为了生计,他先后在饭店和建筑工地打工。2001年,吴刚应聘到几家大型演艺吧做签约歌手。而后,他又开始担纲演艺吧的节目主持人。渐渐地,沈阳演艺圈里都知道了“刘浩”的名字。接着,吴刚又做起了婚礼策划和主持,不久之后,他开办了婚庆礼仪公司。

命案在身忍痛与同居6年的女友分手,归案后流下悔恨的泪水

吴刚在夜场演唱和做婚礼主持的同时,还在做一件让很多人称赞的事情:他无偿收徒,教那些喜爱声乐却又因家贫上不起音乐学院的孩子唱歌。

2002年9月,一个名叫俞莹的女孩经朋友介绍,投到吴刚门下学习声乐。俞莹1982年出生,是沈阳人,从某艺校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吴刚对她悉心调教,两人在相处过程中产生了感情。随后,俞莹说服父母接纳了“刘浩”这个准女婿,2002年年底,两人同居了。

2008年年初,吴刚拿出几年积攒下来的16万元,在铁西区一幢老式公寓里,买了套2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

俞莹经过吴刚几年的辅导和扶持,成了小有名气的歌手和婚礼主持。随着年龄增大,俞莹多次向吴刚提起结婚的事,但都没有得到吴刚的明确回复。吴刚有苦难言:自己背负命案,又怎么带她回吉林见父母?

2008年10月的一天,俞莹和一个男子开车找到吴刚,说:“刘浩,既然你给不了我婚姻,我们就结束吧。”说着,她指了指开车的男人,说:“过了年,我就和他结婚。”吴刚强忍着眼泪对俞莹说:“别怪我不能给你婚姻,我这是为你好……”俞莹泪流满面,上车绝尘而去。

2010年夏天,吴刚在一家交友网站注册征婚。可是,女友没有征到,他却接到了网站打来的电话,问他愿不愿意参加电视台的相亲节目。

吴刚想,参加这样的节目能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至于自己的真实身份,已经过了这10多年,相信不十分熟悉的人认不出来。于是,吴刚欣然答应上节目。11月初,吴刚在哈尔滨呆了3天,把节目录制完了。

说来颇具戏剧性的是,吴刚和二号女嘉宾在台上牵手成功,可到了台下,两人就分道扬镳了。究其原因,吴刚在内心深处并不完全认可对方,而对方也没有完全认同他。

然而节目播出后,吴刚还是感受到了“轰动”效应带来的好处。许多人给他打电话联系业务,就连半年后吉林警方请沈阳民警打电话设计抓他,他还以为是相亲节目带来的后续效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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