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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作文范文第1篇
苏教版初一语文目录上册
第一单元 亲近文学
一 为你打开一扇门
二 *繁星
三 冰心诗四首
四 诺曼底 号遇难记
五 古代寓言二则
郑人买履
刻舟求剑
诵读欣赏 古代诗词三首
泰戈尔诗三首
写作 有感而发
语文实践活动 我爱文学
第二单元 金色年华
六 往事依依
七 幼时记趣
八 十三岁的际遇
九 *伟人细胞
诵读欣赏 现代诗二首
写作 说真话,抒真情
口语交际 与人交流注意对象、场合,用语文明得体
名著推荐与阅读 《汤姆 索亚历险记》
第三单元 民俗风情
十 社戏
十一 *端午日
十二 本命年的回想
十三 中秋咏月诗词三首
十五夜望月
水调歌头
*我的思念是圆的
诵读欣赏 对联六副
写作 从生活中找到 米
语文实践活动 走进图书馆
第四单元 多彩四季
十四 春
十五 三峡
十六 济南的冬天
十七 *夏
诵读欣赏 古代诗词三首
写作 观察和描写景物的特点
口语交际 说话有针对性,有吸引力,善于打动别人
第五单元 关注科学
十八 斜塔上的实验
十九 事物的正确答案不止一个
二十 *宇宙里有些什么
二十一 《梦溪笔谈》二则
诵读欣赏 《论语》八则
写作 简单地说明小制作
修改文章专题训练
语文实践活动 模拟科技新闻会
专题 狼
第六单元 奇思妙想
二十二 天上的街市
二十三 *七颗钻石
二十四 蔚蓝的王国
二十五 皇帝的新装
诵读欣赏 古诗二首
附录一 应用问示例
附录二 名家书法赏析
附录三 字词表
苏教版初一语文目录下册
第一单元 人物风采
一 童年的朋友
二 一面
三 *我的老师
四 *展示华夏文化魅力
五 赵普
诵读欣赏 古诗二首
周,你在哪里
写作 观察人物特点,写出人物个性
口语交际 做一回小记者
第二单元 童年趣事
六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
七 月迹
八 *三颗枸杞豆
九 我们家的男子汉
十 *柳叶儿
诵读欣赏 两小儿辩日
黄纱巾
写作 记事写人线索清楚
口语交际 劝告
第三单元 建筑艺术
十一 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十二 巍巍中山陵
十三 *凡尔赛宫
十四 短文两篇 黄鹤楼
于 园
诵读欣赏 文笔精华(二)
写作 观察和描写事物特点
口语交际 话须形象才动人
第四单元 动物世界
十五 松鼠
十六 *松树金龟子(节选)
十七 国宝 大熊猫
十八 黔之驴
诵读欣赏 古诗三首
写作 抓住特点介绍动物
语文实践活动 保护野生动物的一次活动
名著推荐与阅读 《西游记》
第五单元 信息传播
十九 三个太阳
二十 录音新闻
二十一 * 神舟 五号飞船航天员出征记
二十二 新闻两篇
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横渡长江
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港隆重举行
诵读欣赏 七子之歌
写作 写消息
修改文章专题训练
语文实践活动 网上读写与交流
第六单元 诗词拔萃
二十三 毛泽东词二首
二十四 古代诗歌三首
二十五 现代诗二首
二十六 *歌词三首
诵读欣赏 古诗三首
写作 自由作文
语文实践活动 赛诗会
附录一 应用文示例
附录二 语法简表
附录三 字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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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作文范文第2篇
2010-2011学年度八年级语文第一学期教学计划
舒城三中 涂德根
一、学生现状分析:
经过师生七年级一学年的努力,本班大部分学生已基本适应了初中阶段的学习,语文成绩有了一定的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较浓。但是,部分优秀生的学习成绩还不够理想,部分学生学习习惯有待进一步养成。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开展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由于本期分班,部分来自不同班级学生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存在很大的差异,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新学期开始要耐心的教育学生,树立学习信心,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教给他们一些学习语文的方法,尽快提高他们的语文水平。另外,部分学生存在着应试思想和厌学情绪,需加强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
二、本册教材分析:
本学期所使用的是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编写的《人教版语文八年级上册》教材。本教材分为五个板块六个单元。五个板块分别是阅读、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课外古诗词背诵、名著导读、附录。六个单元是根据文章的内容或体裁把入选课文分为六个单元(即战争、爱、建筑、科学、古诗文、自然山水)。
本册教材六个单元共有30篇课文,根据内容和体裁分为:
第一单元,关于战争题材的文章;第二单元,以“爱”为主题的文章。两个单元都是记叙性文体,分别反映的是战争生活和平民生活,目的是通过学习引导学生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培养学生的爱心;
第三单元,事物说明文;第四单元,事理说明文。两个单元都是说明性文体,重点培养学生对祖国文化的自豪感和求真创新的科学精神;
第五单元,文言文单元(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第六单元,关于自然景物的文言文单元。这两个文言文单元,记叙、描写、说明、议论的内容都有,通过学习,陶冶学生情操,丰富文化积累。
本册教材共有精读课文16篇,略读课文14篇。
综合性学习写作口语交际仍然分“三大三小”,共六次。第一、三、五单元的是相对大型的综合性学习活动,通过活动来感受战争的残酷与和平的可贵,思考调查桥的历史,领略莲的文化魅力;而第二、四、六单元的是相对小型的综合性学习活动,以写作为主,以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为辅,通过练笔来感悟“爱”的世界,走上辩论台,收集资料撰写小论文。
三、教材重难点分析:
课程目标是根据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的。各单元的“单元说明”中都依据这三个方面设计了单元教学重难点。本册教材在培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并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方法方面,设计的学习重点如下。
(1)一、二两个单元要注意把握叙事性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对作品中感人肺腑的形象、惊心动魄的情景和各具特色的语言,有自己的心得和评价;还要努力提高默读的质量和速度。熟读这些课文,要从中了解叙述、描写等表达方式,揣摩记叙文语言的特点。
(2)三、四两个单元要注意课文怎样抓住特征来介绍事物,理清说明顺序,了解常用的说明方法,体会说明文准确、周密的语言。要注意说明的顺序和方法;默读有一定的速度;能按照要求筛选信息。
(3)五、六两个单元要先借助注释和工具书读懂课文大意,然后在反复诵读中领会文本丰富的内涵和精彩的语言,并积累一些常用的文言词语。要能借助注释和工具书,整体感知内容大意。在反复诵读中,了解借景抒情的写法,体会作品的语言特色。
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作文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执业
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三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作文范文第4篇
即将做出修订,甚至可能退出舞台的现思想品德教材都有哪些版本,这些版本的教材都有哪些特点,这些版本的教材对于今后教材的编写和使用又有何启示?下面就初中思想品德多版本教材进行深入而理性的分析。
一、现有主要初中思想品德教材版本的基本情况
从版本上看,现有教材主要有(版本不齐,只作重点说明,排名不分先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北师版)、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陕教版)、广东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粤教版)、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民版)、江苏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苏人版)、山东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鲁人版)、教育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教科版)、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都师版)、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湘师版)等不同的版本。这些不同版本的教材虽然都依据同一个课标编写,但又各不相同,异彩纷呈。
从结构编排上看,不同版本教材各具特色。例如:十套主要版本教材单元平均数是22单元,课的平均数接近65课,单元数最多的是教科版,最少的是陕教版,课数最多的是都师版,最少的是陕教版;粤教版、湘师版等版本教材每单元课数数量相等;苏人版七、八年级上下学期单元数相等,课数相等,但是单元之间的课数不等,最少的三课,最多有六课;教科版、都师版教材每册书的单元数不等,每单元课数也是不等(教科版两课、三课或者四课,京师版三课或者四课)。另外,都师版五册书的名称不同于其他版本教材,其他版本教材称为“七年级上册(或者七年级上学期使用,下同)”、“七年级下册”等,都师版教材称为“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第四册”、 “第五册”;湘师版每个单元后面都安排一个“单元活动设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鲁人版的教材有两套,一套5本是用于六三制学校的;还有一套7本是用于五四制学校的,两套教材在总课数上是相同的,内容也基本相同,只是根据学段的不同,对于教材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的编排。
二、各版教材的主要特点
1. 依据课程标准,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这几套教材都依据2003年《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修订稿)》编写,比如,教材的内容都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内容要求,整合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教育等内容。各版本教材虽然在编排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内容都严格按照“成长中的我”、“我与他人的关系”和“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安排章节。在内容的编排上也大多将“成长的我”(包括认识自我、自尊自强和学法用法的内容)放在了七年级,将“我与他人的关系”(包括交往与沟通、交往的品德、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放在了八年级,将“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包括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与秩序、认识国情爱我中华的内容)放在了九年级全一册。
各版本编著者在严格依据课程标准编写教材的同时,也不失灵活性和个性。例如:十个版本的教材大多将学法用法的内容放在了八年级的下册,但也有三个版本的教材将这一内容放在了七年级的下册,还有一个版本的教材将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放在了七年级上册。
2. 取材乡土资源,彰显浓郁的地域性。一方水土孕育一方文化,一方文化影响一方人、造就一方情。在我国,地域文化源远流长、独具特色,传承至今,具有特定的生态、民俗、传统、习惯等表现。苏人版、粤教版、湘教版、陕教版、山东版等版本的教材都能利用本地区的地域文化,取材乡土资源,给学生带来了亲切感,更好地培养了学生的乡土情感。
例如:北师大版在九年级第3单元第9课《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各抒己见”栏目中就举了京剧的例子;湘师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第三节《与友同行》“善交益友”的内容就选用了青年时代在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求学时,结交蔡和森、向警予等十几个益友的事例,还在事例的旁边配上了湖南第一师范学校的插图照片。苏人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七课《行为与后果》第二目《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个人都有行动的自由,但是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集体的和社会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知识点时就列举了“有情有义的徐州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王集村农民工小张认为自己感染“非典”,主动隔离的事迹。粤教版教材七年级下册第五单元第二课《人生多彩》的“在劳动创造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使用了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的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钟南山院士的工作照片。
3. 突出育人功能,凸显鲜明的德育性。思想品德课程本身就是一门德育课程,而承载这门德育课程的重要载体的就是思想品德教材。不管是哪个版本的教材,都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每一个版本的教材都注重对学生进行自觉纪律教育、劳动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主与法制观念的教育、理想教育等德育内容的教育。可以说,各个版本的教材都凸显了鲜明的德育性,起到了很好的育人效果。
例如:人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走进新天地》第三课《我的自律宣言》明显是在对学生进行自觉纪律教育。湘师版七年级上册第四单元《树立团队精神》、教科版八年级下册第二单元《公共利益》、人教版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笑迎新生活》第三课时“创建新集体”、苏人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二单元《善于交往》第九课“众人划桨开大船”、粤教版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走进中学》第三课“融入新集体”、鲁人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热爱集体 融入社会》第四课《我与集体共发展》等都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苏人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自立自强》第一课《好习惯受用一生》中“受益一生的好习惯”就包括“勤于劳动的习惯”。同时,各个版本的教材就用大量的篇幅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的传承、法治意识的树立和坚定理想信念的德育教育。
4. 注重创新再造,力求个性的差异性。虽然各版本的教材都依据一个课程标准编写,但是任教过多版本教材的教师会惊喜地发现,编著者可以编写出这么多异彩纷呈的不同版本教材出来,让人眼前一亮,心里一喜。每一个版本的编写都是一次创新的过程,各版本教材各具特色。各版本教材在内容安排、单元设计、课数安排,活动设计等方面亮点纷呈。
例如:湘师版每个单元后面都安排一个“单元活动设计”,初中三年共有25个“单元活动设计”,每个“单元活动设计”里一般又设计了三至五个活动供学生选择完成。“单元活动设计”里的活动有撰写“进入中学”主题小论文、中学生活适应情况调查、“夸夸我同学”主题班会、学习经验交流、寻找成才故事、采访成功人士、制定意志锻炼计划、收集名人名言、讲述伟人明星艰辛历程、介绍好朋友、周日我当家、采访老师、辩论大擂台、查找法律资料、调查乡规民俗、给心理老师写信、庆祝爸妈生日、谈谈看法、写诚信日记、观赏诚信影片、建立诚信档案、演讲比赛、集体讨论、写观察记录、格言创造、时政沙龙、手抄本评比、写科幻小说、参观科技博物馆、设置梦想瓶、听报告会等形式,调动了学生的兴趣,提高了德育效果的实效性。
5. 贴近学生生活,蕴含明显的人文性。人文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不论哪个版本的初中思想品德教材就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出发,做到以学生为本。各个版本的教材都选用了大量的人文素材作为教材的资源,不管是哪个版本的教材,选取的素材都力求贴近学生的生活,有的版本的教材在某个教材上直接选用学生身边的事例。这些事例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让学生在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上更容易产生共鸣。
例如:教科版教材七年级上册第五单元《在分数的背后》第十四课《分数之外的收获》在列举“在考试与分数之外,我们有广阔的生活空间,有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时运用了八张照片作为例证。这八张照片有整理房间、踢足球、滑雪、插秧、工厂参观、街头清洁、开学军训和推轮椅车老人过马路等。这些都是发生在学生身边再熟悉不过的事例,有些图片能引起学生共鸣,使其倍感亲切,同时也升华了学生的人文情怀。值得一提的是,编著者在选图的时候既考虑到了男生(如踢足球)又考虑到了女生(如整理房间);既考虑到了北方的实践活动(如滑雪)又考虑到了南方的实践活动(如插秧);既考虑到了城市生活的学生(如推坐轮椅车的老人过马路)又考虑到农村生活的学生(如插秧)等。可以说,图片的编排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
三、对现有版本教材的使用感悟
1. 做一名“知者”,认真研读课标。首先,教材是依据课程标准编写出来的。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教材的使用和把握,都不得不研读课程标准。《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已经一年多了,此版课程标准较上版课程标准而言,更加符合现在的教学,更加注重探究,更加符合“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叙写方式,但是是否每一位初中思想品德老师都仔细研读过,是否每一位思想品德老师都已经将2011版课程标准与2003版实验稿课程标准进行了比对,是否每一位思想品德老师都对2011版课标较之与实验稿课标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有较为详细的了解?
其次,“教材编写要以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更新教育观念”。 因此,除了课标之外,每位初中思想品德教材的编著者和使用者都必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地了解,以便更好地把握和使用教材。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再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指出,排在2013年各项工作之首的是“要深入推动十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十精神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首先就要准确把握十的基本精神,这是学习和贯彻的前提。因此,无论是初中思想品德教材的编著者还是使用者,都要认真学习了解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灵魂的十精神,用党的十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党的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2. 做一名“智者”,学会善用教材。作为一名初中思想品德教师,应该学会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通过各个不同版本教材的介绍,老师们可以发现,“唯教材是教”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教师要善于利用教材。教师应该成为教材的主人,不要被教材牵着鼻子走,要学会利用教材而不是被教材利用,更要学会善于活用教材。
有的教师在熟悉了某一版本的教材后,对于新任教的“新”版本教材有很大的不适应。感觉自己在上一版本教材的教学过程中积累的资料和教学经验好像再无用武之地,甚至出现了短暂的“本领恐慌”,不知该如何进行教学。其实,这完全是个误会。
例如:对于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内容,各版本教材是这样安排的。人教版教材八年级下册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中第八课《消费者的权益》;粤教版教材八年级下册第七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中的第三课《维护消费权》;人民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三单元《法律在我心中》的第八课《做合格的消费者》;苏人版教材八年级下册第五单元《与法同行》中的第十六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鲁人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我们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消费者权》中的第三课的第三课时的《做个聪明的消费者》;都师版教材第四册(八年级下学期用)第二单元《法律维护权益(上)中的第六课《消费者的权益》;湘师版教材八年级上册第三单元《关注经济生活》中的第三节《做理智的消费者》。由此可以看出,除陕教版和教科版等版本教材没有编排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内容之外,其他版本教材都在相应章节编排了这个内容。在教材版本更换时,初中思想品德老师完全可以将原来任教的版本中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加工,甚至进行再创造,可以说是已经“有备而来”。笔者在教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时,喜欢将教材的课时顺序进行适当的调整,一般将这部分内容放在3月15号前后学习,效果相当不错。
3. 做一名“执者”,善于搜集素材。教材上的素材也许在编写进去的时候是最新最近发生的时事,但是教材里的素材毕竟要经过编写、印刷、分发等程序,最终到达使用者手中,也许这时,教材里的素材已经变成了旧闻,不再是时事了,甚至已经不再适合放在教材里使用。一个执着于把书教好的教师,会用心地去搜集和书本有关的材料。
例如:笔者任教初中思想品德多年,养成了喜欢搜集素材的好习惯。在电脑不普及的年代,看到了对思想品德教学有利的素材,往往喜欢剪贴,甚至用手抄的方式将有关于教学的素材记录下来。有了电脑以后,特意在电脑中设置了专门的文件夹,用于存放搜集来的教学资料。在全国一些同行的热情帮助下,有幸收藏阅读了人教版、粤教版、陕教版、人民版、苏人版、鲁人版、教科版、京师版、湘师版等多版本教材。在阅读的同时,将这些版本教材中的素材进行了归并整理,分类存档。对于还能够继续使用的素材进行了梳理,这给我任教现在的版本教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六年级上册第五单元作文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