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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范文第1篇
关键词:慈善捐赠;法律关系;国外经验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0-01
1 慈善捐赠概述
慈善捐赠应是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这也是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其运作包括接受捐献、资金管理和实施救助三个环节。
2 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1 慈善权力义务差异分析
2.1.1 捐款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捐赠目的的实现权。
捐赠人有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慈善捐赠的特殊性在于其存在公益性,国家鼓励慈善捐赠的目的是激发人们的同情心,鼓励在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高尚的公共道德观念,以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捐赠人之所以进行捐赠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发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这些都要求慈善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公益之目的,只有这样慈善捐赠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捐赠行为才可能获得社会的肯定性评价。
(2)捐赠人的知情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捐赠人的知情权:“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这里的知情权包括捐赠人对于所捐献款项的使用用途、使用过程、使用形式和情况的知情权。
(3)依法撤销捐赠的权利(拒绝履行权)。
出于慈善捐赠的特殊性考虑,不应赋予捐赠人以任意撤销权,而只应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4)给付义务。
慈善捐赠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捐赠标的物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慈善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法律规定须经移转登记方发生移转效力的应当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1.2 收益人的权利义务差异分析
(1)受益权。
这是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受益人确定后,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捐赠,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拒绝的意思表示。但是慈善捐赠中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转让与继承,除非征得捐赠人和慈善人的同意。
(2)实现捐赠目的的请求权。
慈善捐赠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受益人作为最终受益者当然有权请求慈善人履行义务,实现公益捐赠目的,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慈善人履行义务。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款的所有权。
(3)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受益人因捐赠人瑕疵履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捐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受益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依据此法条的规定。
2.2 慈善捐赠资金使用中监督问题分析
(1)政府监督。
慈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介入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0条规定了政府的监督,从监督主体上看,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机构来实现;从监督内容上看,从登一记管理、过程运行、到机构终止各个环节都有政府的监督在发挥作用。
首先,降低门槛。在登记管理制度上我们可以更多借鉴国际经验,降低成立时的门槛,加强过程控制以及在法治背景下的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其次,加强过程监管。维持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上所述,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监督管理,财务等情况通过年检上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最后,建立系统、明确的对于慈善组织的税收立法。传统的税法注重的是市场主体的纳税义务,从而实现市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对于像慈善组织这样的组织地位一直未予重视和突出。现行的“分税法”的立法模式也使得该类组织的税法主体地位更加不明确。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以及在作为纳税主体时,是否应该承担纳税义务都需要在税法上予以规定。这就需要在税法上对其税法主体地位予以突出,在有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上,对慈善组织做出专门的规定,以形成一套系统、明确的税法。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决定其没有权利像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企业秘密”,它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是慈善组织增强社会公信力的最佳途径,也是所有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得以履行的基础。
慈善捐赠受益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受益人的在实际接受利益之前,是潜在的,是不确定的。所以在此环节受益人的监督意识很薄弱,有时甚至其潜在利益受到了损害,自己也无从知晓或者意识不到自己是受损人。那么谁来代表和维护受益人(尤其是潜在的受益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可以设立公益代言人制度。
2.3 提高慈善捐赠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分析
(1)建立与健全慈善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必须首先明白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慈善组织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其宗旨,而不像企业那样追逐高额利润。因此慈善组织财务管理目标与一般性企业组织的财务管理在目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2)可以适度的开展慈善组织的营销活动,盘活慈善资金。慈善组织完全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及产生利润,即进行慈善组织的营销。只要该活动遵循“慈善”的原则,而不是受利润驱动,以利润为目的。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只要不违背“慈善”的宗旨,慈善组织的商业经营就是合法的,就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其税收上的减免税待遇也不会受到威胁。慈善组织开展营销所获得的成果就决定了工作绩效,还能让组织人员更有归宿感和满足感。
(3)慈善资金的使用不仅要遵守一定的约束原则,而且应该接受一定的监督。筹到的善款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资金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用于资助开展安老、慈孤、扶残、助学、济困、贩灾等社会救助项目及符合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活动。凡就学困难的学生和生活贫困的家庭,凡因患大病、重病或遭遇意外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均可申报慈善资金救助。慈善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应规范自己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出现占用、挪用慈善基金会民间捐款的现象,应当坚决制止,并引以为戒。
3 结论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之一,因而对于慈善捐赠从法理上分析是尤为必要的。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给广大慈善工作者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梁慧星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慈善捐赠范文第2篇
关键词:慈善捐赠;慈善组织;税收政策
一、中西方慈善捐赠现状比较
1.慈善捐赠规模比较。中西方慈善捐赠的差异首先体现在慈善捐赠的规模上。从绝对规模来看,2000年以来,美国每年的慈善捐赠总额都在2 000亿美元以上,2007年突破性地达到3 060亿美元;而2007年,中国通过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进行的慈善捐赠总额约在223亿人民币左右。按1美元=7.2人民币元的汇率计算,该年度美国慈善捐赠的绝对规模是中国的98倍。从相对规模来看,2007年,美国慈善捐赠总额占到当年GDP的2.21%,而该年中国慈善捐赠总额不到GDP的0.09%,美国超过中国24倍。从慈善捐赠的重要中介——慈善组织的数目来看,目前美国有超过100万个慈善组织,而截至2000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合起来只有约300个,即便考虑到近几年的发展,以及在中国一部分慈善捐赠是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的,两者之间的差距仍是非常巨大的。
2.慈善捐赠结构比较。中西方慈善捐赠差异还鲜明地体现在慈善捐赠的结构上。从慈善捐赠的来源结构看,美国慈善捐赠中75%以上来自个人,来自公司的慈善捐赠只有约5%;而在中国,来自个人的慈善捐赠不到20%,大部分慈善捐赠来自企事业单位(葛道顺,2005)。从慈善捐赠的流向来看,美国慈善捐赠的主要流向了宗教、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事业等领域;在中国,慈善捐赠则主要用于助学、扶贫济困和救灾等方面,尤其是在一些突发性灾难,例如洪灾、非典发生的时候,中国慈善捐赠出现急剧增长,今年的“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国的慈善捐赠更是达到了令世人震惊的数额与速度。
二、中西方慈善捐赠差异的原因分析
1.中西方慈善捐赠的历史传承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是现实的起点,而文化在深层次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不同的慈善捐赠发展历史和慈善捐赠文化对中西方慈善捐赠的现状有着重要意义。中国的慈善捐赠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之后的儒、释、道文化中都包含着丰富的慈善捐赠思想,尤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中,慈善捐赠往往是作为一种“修身”手段,其对慈善捐赠事业本身的发展并不十分关心。同时,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中,统治者的仁政和民间的慈善存在着排斥性,按照传统的思想,政府应该是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提供者(刘美萍,2007)。因此,从维护其统治地位的目标出发,官方对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并不热衷,且态度时常出现反复,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慈善捐赠整体规模一直不大,也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慈善捐赠事业体系。
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形成并发展了比较系统的遗赠、赠与和信托制度,慈善捐赠便从一次性的个案行为发展为常设的公益性基金,而“近似原则”(秦晖,1999)的产生解决了基金运用中的重要难题,这些都对后世慈善捐赠产生了深远影响。另外,教会在西方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中世纪欧洲教会组织庞大,结构复杂,势力强大,在“基督之爱”的号召下,以教会为核心,西方慈善捐赠事业得以大规模和大范围展开。受宗教的影响,西方国家人们的慈善捐赠意识一直比较强烈。当教会势力衰落时,世俗王权和民间力量结盟,对民间慈善捐赠仍采取支持以及合作的态度。
西方社会,受公民社会传统及现代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慈善捐赠往往是作为“公民的责任”而进行的个人行为;而在中国,受儒家文化影响,往往更多强调集体的行动,慈善捐赠主要来源于公司而不是个人就是这种文化传统的一个反映。
2.当代慈善捐赠发展的社会背景不同。新中国成立之后40多年时间里,慈善一直被作为“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欺骗人民的工具”、“极具伪善性和欺骗性”的事物看待,是受到国家力量批判的(田凯,2004),因此,慈善捐赠事业在这段时间是被中断的,当代慈善捐赠是在政府职能转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及政府财力弱化等背景下得到恢复的。慈善捐赠最初是被定位为政府职能的一个补充,并且,慈善组织在人员、资金、组织架构上严重依赖政府部门,这使得中国慈善组织缺乏真正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中国慈善组织发育缓慢,民众自主捐赠意识较弱,这些都制约了中国慈善捐赠规模的发展。此外,中国慈善组织的现状也影响了民众对现代慈善捐赠的认识,对慈善捐赠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扶危济困”的观念上,慈善捐赠资金大多流向了救灾、济贫等政府最为关注的领域(王则柯,1996),而诸如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研等领域的慈善捐赠尚刚刚起步。
在当代西方国家,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组织规模庞大,被视作与政府、市场并立的“第三部门”,而不仅仅是政府职能的补充。因而,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资金来源的慈善捐赠事业便得到高度发展。同时,由于对政府和慈善领域职能相对明晰的理论划分,在西方国家,慈善捐赠更多流向宗教、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而不再是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
3.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的差距。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的差距也是中西方慈善捐赠规模、结构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统计发现,随着收入上升,人口中慈善捐赠者的比例和平均慈善捐赠额都上升,并且当收入超过一定额度时,慈善捐赠会以比收入增长更快的速度上升。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07年中国GDP总量30 153亿美元,排名世界第四,但是人均GDP只有2 280美元,排名在100名以后,远远低于美国的45 805美元,不足全球人均GDP的1/3。同样从人均收入看,2007年中国人均收入1 100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同期人均收入37 610美元的2.92%。
4.慈善捐赠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政策支持力度方面存在差异。中西方在与慈善捐赠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的差异,是造成双方慈善捐赠现状重大区别的直接原因。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在慈善组织的建立与管理以及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等还存在一些不足。
在欧美国家,政府往往认为非营利组织活动属于公民的“私域”,立法和司法活动不应当干预,因此对成立慈善组织等非营利组织持比较放任的态度,一般对组织成立的资料、手续进行例行检查即可登记成立;而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须得到“双重许可”,即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并经其审查同意,再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种制度上的差异使得在中国成立非营利组织的难度大大高于欧美国家,这是中国慈善组织的数目远远少于西方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慈善组织的存在是现代慈善捐赠活动开展的一个基础,较小的慈善组织数量严重制约了中国慈善捐赠规模的扩大。此外,一方面,现存的慈善组织严重依赖政府,发育缓慢,筹集捐赠能力低;另一方面,一些民间自发组建的“草根”组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生存艰难,其活动也较少列入有关部门统计范围。
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法律不同也是中西方慈善捐赠规模悬殊的原因之一。捐赠者的所得税率影响捐赠者的捐赠价格(=1-边际税率),所得税率越高,捐赠价格越低,越能够促进慈善捐赠的规模;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额越高,越能促进慈善捐赠的规模。总体来看,中西方对慈善组织的税收规定大体类似,但是,在针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上,力度有所不同。西方国家大多对个人或公司的慈善捐赠规定了较高的税前扣除比例,绝大部分慈善捐赠可以享受到扣除优惠;在中国,2006年有关新政策出台,将公司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由3%上调至12%,缩小了一般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上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再结合一系列特殊捐赠的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使得中国与西方国家捐赠的税收优惠额度上差距甚微。但是,中国现行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只有间接捐赠才能获得税前扣除,而可以接受间接捐赠的非营利组织仅限于税务总局认定的几十家较大的组织,导致很多公司或个人由于不是向这些认定的组织慈善捐赠而不能获得税前扣除待遇。并且,中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尚缺少对实物捐赠的税收扣除规定和超额捐赠的扣除优惠规定等。
三、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与慈善组织建立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的存在是现代慈善捐赠活动开展的一个基础,它的发展能提高社会慈善捐赠意识,拉动慈善捐赠规模扩大。针对中国目前慈善组织数目少、独立性差、内部管理能力和募款能力不足等问题,中国政府当前应该放开慈善组织的准入制度,淡化现有慈善组织的官方色彩,放松对慈善机构的具体业务管理,完善与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完善慈善捐款筹集和使用的监督法规。其次,要制定适宜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国慈善捐赠发展。慈善捐赠的“税收价格”越低,越能促进慈善捐赠的规模。目前,中国税法对捐赠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降低了捐赠的价格,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并不统一,同时在政策力度上也嫌不足。加快财政公共化改革,取消不利于捐赠发展的歧视性税收政策,简化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程序,落实法律对捐赠的优惠规定,并适当加大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力度,是促进中国捐赠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葛道顺.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和发展对策[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5).
[2]江希和.有关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J].财会月刊:综合,2007,(7).
[3]刘美萍.当前中国慈善捐赠不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行政与法,2007,(3).
[4]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5]田凯.非协调约束与组织运作——中国慈善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04,(5).
[6]王则柯.慈善事业在美国[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6).
慈善捐赠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慈善捐赠;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动机分析――基于法人的营利需求
上市公司是法人组织,法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营利,而上市公司进行慈善捐赠,一方面可以起到广告效应,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Levy和Shatto(197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捐赠与后期的广告支出成负相关。Fry,L.F.(1982)也进一步分析指出广告费与公司捐赠是形成公司声誉的互补性投入。再拿国内的事例来说,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王老吉公司。汶川地震中王老吉公司因为在第一时间积极捐赠,引发了消费者购买王老吉饮料的热潮,导致一时间各大超市王老吉饮料的缺货,这一举动在拓展销售市场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公司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还可以为公司带来很多长远利益,比如伤害保险,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获得维持市场的权力、提高吸引、激励和保留员工的能力等。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矛盾体现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中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的矛盾
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是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社会公众是有益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是要耗费很大成本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成本,对公司的人财物都是很大的消耗。虽然公司有可能因为慈善捐赠行为获得利益,但这种利益是不确定的,很大风险的,因此上市公司慈善捐赠行为中需要协调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的矛盾。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中董事与股东的矛盾
上市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主体。享有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而董事会只是公司的机构,其权利来自股东的授权,因此其只能在股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决定应由谁做出,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会难以厘清董事和股东之间的权限,就难免会发生越权行为,产生矛盾。
三、上市公司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决定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要解决以上矛盾,就必须对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最为重要的就是慈善捐赠的决定应由谁做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世纪末,美国在司法判例中确立了约束公司慈善捐赠的“合理性”标准。公司慈善捐赠数额确定的“合理性”标准,最早是在美国司法判例中确立。“美国1990年发生的Sullivanv・Hammer中,法院认为公司确立为慈善捐赠的标准,是以其数额是否合理为度。所谓‘合理’数额,其实为一不确定概念,论者有谓在决定合理的捐赠额度时,应考量公司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利益’具备一定的合理关系,而决定之。”但“合理性”标准是在公司履行企业公民义务的理论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平衡股东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而现代公司的战略性慈善捐赠,通过公益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这种决策的商业性决定了董事应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妥当性判断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但笔者认为这两种判断标准都有其局限性,若直接规定由股东会决定,诚然保障了股东的权益,但股东会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肯定更为了解,在经营管理方面也更为专业。但是,若规定由董事会享有决定权,那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机构很有可能会出现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样股东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所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慈善捐赠决定主体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自由裁量,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是由股东大会决定还是授权董事会决定。这样若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适合以后的实际情况,就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来解决问题。若直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那就要修订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属于法人自治的范畴,应由法人自由裁量。
(二)上市公司慈善捐赠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慈善捐赠范文第4篇
慈善捐赠又称“捐赠”,是个人或组织将拥有处置权或所有权的财物交与他者使用或拥有。它在道德谱系中是被视为高尚的、值得彰扬的行为[2]。捐赠的动机源自人的互助友爱的本性。从组织构成来看,现代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它们分别是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加州大学前校长克拉克作过一个统计:1520年之前全世界创办的组织中,现在仍然用同样的名字、以同样的方式、干着同样的事情的,只剩下来85个,而且全为非营利组织,其中70个是大学,另外15个是宗教团体[3](P10)。不难看出,非营利组织的生命力比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的企业组织顽强。而捐赠便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类主要活动。诸如慈善捐赠的个人、团体或组织等这些非营利组织与政府行为的关系是“合作”而非“对抗”,对于“政府失灵”以及“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缺遗与不足构成了必要的缓和与补充。然而回到国内的一些与慈善捐赠相关的事例上来看,却存在着一个很大的悬疑与麻烦———“志愿者失灵”。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主办的原定于2005年2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国宴大厅举行的题为“扶贫之春———首届中国消除贫困奖春节联谊会”的“慈善晚宴”(晚宴门票根据席位不同分为三个档次,价格分别为1800元、2800元和3800元,市民可通过网联票务系统直接购票或者到扶贫基金会专设的售票机构自愿购买。
慈善晚宴的全部门票捐赠款扣除场租等成本后的结余部分将主要用于“全国百县万名贫困青年培训就业工程”)流产了;原定于2005年2月4日18时举行的河南“春节慈善酒会”也被莫名宣布取消了。据中华慈善总会统计,中国慈善十年历程,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中国港台地区,内地富豪的捐赠不到15%。占有社会财富80%的“富豪”们,对社会的慈善捐赠却远远不足20%———中国的富豪们在慈善捐赠方面显得非常“小气”!据研究表明[4],驱动外资公司做出捐赠决策的要素中,政府动员占12%,捐赠项目的管理方式中,与政府合作占到76%,而中资公司的这两个比例分别为25%和2%。这种反向差异证明了一个事实,即中资公司在公司慈善领域缺乏一个法人人格的决策独立性和管理项目的合作意识。华东大水灾、台湾大地震、SARS大疫情,以及2004年底的印度洋大海啸,无论是感同,或者是亲历,无论是国人之痛,或者是世界之伤,香港演艺人协会总有及时的反应、主动的倡议、高效的筹备与一呼百应的效果。这种一以贯之的表现,致使该演艺人协会成为香港慈善文化的品牌。然而反观内地为扶贫、助学、救灾而组织的种种义演,不时爆出出演者出场费数目不菲的负面报道;内地的某些慈善机构与基金会,也常被质疑其财务状况与工作效率;而善款常常被各种中介经手机构层层截流的事件,更是多有曝光。于是面对慈善义演,民众难免既有目的是否纯正的怀疑,又有救助是否能够到位的担忧。
印度洋大海啸在中国引发了全新的慈善赈灾浪潮:政府出面的捐赠一再追加,以至对外援助的规模空前,尽显中国政府的诚意与责任感。对于同样的慈善捐赠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在西方社会和中国香港地区其驱动力主要在于民间,而在中国大陆地区其驱动力主要在于政府呢?孰是孰非?怎么才能将具有大数目人口作为基底的大陆民间力量最大可能地激发出来而避免“志愿者失灵”呢?又如何才能在公共管理国际视角下,变革人们的慈善捐赠“懒惰的不作为”理念,整合社会框架结构,协调各社会关系以使得国内在这方面的运作更趋于积极合理和卓有效率呢?
二对西方慈善捐赠现象的历史考察
从历史上看,在中世纪及中世纪后期,单方“赐与”(Giving)的宗教意识是那个传统时代的慈善、公益事业的主要动力,严格说来不具备“公共物品”的概念[5][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关系。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在荷兰,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因阿姆斯特丹等地区“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教会意义下的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
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随着诊所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8](P149-169)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目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个,会员由23 9万增至207 4万,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郎,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 8%来自捐赠、遗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 6%)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 5%)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8](P172-182)在美国拓荒时代,最早的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一般来说,基金会是向社会筹措资金以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福利事业的社会组织。但到了战后的1962年,随着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作为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的“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并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
基于此,富兰克林基金会开办富兰克林学院,后获法律许可,又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5][9](P21-22)。其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和进一步发展,由刁笔私人遗产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了来自宗教的组织慈善基金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10](P12-19)。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基督教的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多数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受助者。“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在考察捐赠这一现象时,有人将其归结为西方社会赎罪与感恩的基督教文化因素,这样的解释不无道理,20世纪西方的税法关于慈善捐赠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文化因素。美国法律规定,捐赠的财富不在征收遗产税的范围之内,而且捐赠金额的1/2可用于充抵遗产税。高额、严格的遗产税,最多使富人的遗产惠及一代人,而到了第三代,已所剩无几。中国古人所云的“君子之泽,三世而斩”和老百姓所言的“富不过三代”,在西方不少国家竟演变为一种制度[11]。故而,这里的逻辑朴素简单:纳税保平安,捐赠稳社会。
三慈善捐赠对于西方当代社会的贡献
19世纪在西方不断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9](P62-65)。而在教育捐赠上,单从大学发展这一维度来看,就足够令人惊异的了。就世界范围来看,很多一流大学都在美国,而美国的很多大学是私立的(拿2000年来说,美国最好的大学前25名都是私立的[12](123)),同时这些私立大学又大多是靠私人资本慈善捐助发迹的[13]。由此构成了美国大学与其他社会层面的良性互动、捐赠循环。一方面,如上所述,社会里某些行业的一些大慈善家将其资产捐付给大学用作创始或发展基金;另一方面,接受捐赠的大学生们在校园里受慈善捐赠的熏陶润泽,毕业了走向社会,就任于各行各业,一旦有所成就,便形成了一股股回报母校慈善捐赠的庞大资金流。同时,也当注意到国外诸多大学的校友会对于其母校的关注和推助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其贡献或奉献表现为慷慨捐款捐物捐书、替母校在招生时广作宣传动员、为母校的学生培养学科学术发展以业界人士的身份坦诚积极建言、以及部分地具体参与到母校董事会的管理运作中去,从而使得母校的毕业生更能适应社会所需,所从事的研究项目不会完全脱节隔绝于社会,也使得母校更能在与其他同类大学的竞争中保持鲜颖不衰、蓬勃激越之活力。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富人热衷于捐建大学、博物馆和音乐厅。如今,美国新一代捐赠人更关注卫生、贫困、环保以及大学以下教育等迫切问题。2002年,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达2400亿美元,相当于巴西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2003年美国前50项数额最大的个人慈善捐款中,有10项就来自遗产捐赠。捐赠对象也出现了全球化趋势,捐赠人开始关注如何帮助全世界的贫困国家解决它们的问题。三角出版公司总裁安森伯格认为“财富不应该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他于2002年10月1日去世,在其遗嘱中,他已将个人财产估计价值40亿美元的一半都捐赠给了慈善机构,用于大学研究以及儿童教育。据《商业周刊》公布的2003年慈善家排行榜,排名三甲的慈善家和主要捐赠方向分别为:盖茨夫妇主要在卫生、教育事业;英特尔公司创始人穆尔主要在资源保护和教育;索罗斯意在建立开放与自由社会。拥有大约407亿美元个人财富的世界首富盖茨,已为慈善事业捐赠了256亿美元,最近他在向外界公布的遗嘱中,宣布将把全部财产的98%留给比尔及梅林达 盖茨基金会,用于研究艾滋病和疟疾的疫苗,并为世界贫穷国家抵御这两种疾病提供援助[14]。在世界富翁榜上名列第二的美国银行家巴菲特也将其大部分财富留给社会公益事业。在其遗嘱中,他将总价值约305亿美元的个人财产的99%捐赠给了慈善事业,用于为贫困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为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提供资金。此外,两位斯蒂纳[15]、克雷纳[16]和希勒[17]还着重研究了洛克菲勒基金会和福特基金会的慈善捐赠的一些具体案例。
四中西方慈善捐赠的公共管理学
比较启示及我们的相应对策一般地说,慈善捐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文化中有注重乡园、叶落归根、衣锦还乡、光宗耀祖等观念,要为国家社会做贡献、做出回报。这些在海外华侨的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很多人在移民两代人之后还要回到家乡,为家乡捐款赠物,兴学建路,并且很多华侨的捐赠数额很大。无庸讳言,近代社会的多动荡影响了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新中国一度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事业由行政部门统一计划管理是有其当时的合法性和积极意义的。近些年,中国慈善事业在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但总体上说,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十分落后、缓慢,随着时代变迁,原有的一套作法必须进行极大的调整。推开国门,举目世界,孰不知原来慈善捐赠并非东方人的专利,而且已经被人家在西方社会里发扬得淋漓尽致、功能尽现。下面对中国和西方两种社会形态内的慈善捐赠的各自表现做一比较,找出我们的症结之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建设性对策。
(一)由于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统包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造成公民慈善观念落后,个人主动性慈善捐赠参与率较低[18]。据我们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超过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误认为慈善事业属于政府的救济行为;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虽然参加过捐款捐物活动,但主要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工资硬性扣除之类的被动捐赠,“经常主动捐赠”的人数很少;大部分公民对慈善事业以及慈善机构不了解,甚至从未听说过。由于慈善意识普及率低,慈善活动开展不多,慈善事业宣传力度不够,使得慈善组织、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动没有深入人心。在美国,75%以上捐赠来自个人日常捐款,加上遗产捐赠,个人捐赠占社会捐赠的比例超过80%。而我国却相反,来自个人的捐赠不到20%,大部分捐赠来自企事业单位。然而从企业来说,很多企业的捐赠是捐给政府,是在政府部门的催逼下作出的无奈的捐赠决策,如1998年抗洪和2003年SARS危机等,这些和正常意义的自愿的捐赠活动并不一样,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般意义的捐赠,并且使得业界对于捐赠行为产生抵触腻烦和歪曲误解。事实上,除了这类捐赠,中国的民营企业平时真正做到的环保、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捐赠并不多,捐给民间组织的就更少了。[19]故而,目前迫切需要对我国慈善捐赠的社会活动进行一项深入的专门研究,变行政控制型管理为公共服务型管理,变事前规避型运作为事后监理型运作,对我国公益机构的双重审批、注册的进入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取消公益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制,取消极其不必要的行政管制和繁文缛节,降低准入门槛,采取直接注册或备案制的进入制度。
(二)我国慈善公益机构发展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在动员社会资源方面乏力,多数尚没有得到足够的社会公信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对落后,首先表现在慈善机构的数量太少。目前我国的慈善公益组织有100多个,而美国1998年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就有120万个。和120万个相比,100个的声音显得实在弱小,得不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信任。筹款能力最强的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年筹款额还不到8000万元,全部100多家筹款机构的年收入不到GDP的0 1%。慈善公益组织和社会的信息交流不足,接受捐赠的渠道不畅。慈善公益机构发展较弱还表现在专业性不强,分工不合理等方面。慈善筹款机构、慈善执行机构职能不清,筹款机构忙着自己做项目,执行机构忙着筹款,右手筹钱左手花,不仅降低了专业性,而且效率低下,并容易导致慈善腐败。据2004年中国企业家慈善榜引发的讨论,捐赠环境不好是中国企业家慈善捐赠不活跃的主要原因。近年来,不断爆出慈善资金被挪用、受损失的新闻,导致捐赠者对慈善机构失去信任。而多数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形同虚设,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这是导致许多慈善组织出现资金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20]为此应注意以下三方面:1.宜在全社会激发慈善意识、播扬慈善文化,通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和志愿活动。2.建立和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行业自律、能力建设及专业化发展步伐,迅速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整体素质。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是一个有实际影响力的指标,和吸引公众的筹款能力密切相关。公信力的加强要通过行业自律,特别是要通过专业分工、相互监督、相互依存来实现。3.学习西方慈善捐赠方面的一般经验,培育更多的慈善公益类非营利性组织,由市场优胜劣汰方能蓬勃健康成长发展,并使之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共同承担人类的社会责任。
(三)从慈善捐赠指数上来看,中国该方面水平较低,占GDP的比重不到1%,尚且没有建立慈善捐赠的信息统计、披露、、公示制度,从而阻碍了与民众的信息沟通,也就无法赢得其信任。通常可把捐赠人的慈善捐赠按照流向分成三个部分,一是向慈善筹款机构的捐款,二是向慈善执行机构的捐赠,三是向受助人的直接捐赠。在美国,慈善信息局是专门从事慈善捐赠统计的机构,加上美国信息统计网络健全、技术先进,三个部分的捐赠都能有效纳入统计,如1998年,美国豁免减免税收的慈善公益机构掌握的资金总额为6214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9%,代表了美国社会捐赠的总体水平。我国现有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这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主要是慈善筹款机构,0 1%反映的应该是这些慈善公益机构的筹款水平。在中国更多的直接给慈善执行机构和受助人的捐赠没有进入统计,如很多给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医院等福利性机构的企业捐赠和其他社会捐赠,还有大量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捐赠也没有进入统计,如民政系统在全国开展的经常化捐助行动、政府部门直接接收的各种抗灾救灾捐赠等,在抗击SARS期间,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直接接收的专门捐赠也远远高于政府指定的四大慈善公益机构接受捐赠的水平。按照美国公益机构筹款水平占社会慈善捐赠水平10%的比例来推算,我国目前的社会慈善捐赠水平应该接近GDP的1%。[18]故而,宜建立慈善捐赠方面的非绝密信息资源的批露公开制度,为建立信任凝聚、和谐透明型社会提供应有的途径,促进慈善捐赠事业在中国的强劲稳健发展以发挥其在社会进步中的应有功能,同时,也当为最终能够使得该类公共信息转变为国家的一项战略资产而尽力[21]。
(四)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完整法律框架尚未形成,不少愿意进入者只能驻足观望。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放开了对非公募基金的限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加快,慈善公益机构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宽松。但是,从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它依赖于第三部门的整体进步,并且和私有产权及其转让与继承、企业财产的转让与捐赠、国家税收征管及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国家重要制度息息相关,这些政策需要做出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改进或调整。故而,界定并尊重捍卫私有产权制度,建立并完善慈善事业的法律框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1.在税收及财政政策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利用税收杠杆,通过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以实现对公益事业参与者的税收照顾和优惠,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此项事业。2.在技术条件成熟后开征遗产税、赠予税乃至特别消费税等,引导富裕阶层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用政策和法律调控机制,促使更多的社会资源整合起来,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3.国家财政也可以考虑给第三部门的发展安排更多的转移支付,以壮大慈善事业长期发展的社会基础。4.要逐步建立慈善资金的集合信托管理制度,为中小慈善机构提供善款的保值增值服务[18]。5.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慈善文化是通过捐赠规则影响捐赠行动的,要改变一种慈善文化,首先要改变捐赠规则。无论中资、外资公司,无论在捐赠减免税方面、在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方面、在公司慈善的惯例方面如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在公司与社区及社团协调合作方面,都需要法律、政策的一致。
(五)机制有望调整,社会尚待转型。美国社会内慈善捐赠的集聚和扩散效应在美国社会成长以及美国国力增强方面发挥着无比迅猛的独特威力。看似微不足道的慈善捐赠,却对于美国社会的稳态定型起到如此巨大作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点:1.我国政府宜尽早拟定明晰的产权制度,着手划分三部门行动空间,以使私人资本能卓有成效地进一步成长、壮大、释放、流动、让渡,以期通过税收调节、投资合作、慈善捐赠等管道引导资本渐次有效流向资金稀缺与问题繁杂的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从而一方面解决了资金外逃的难题,另一方面把资金引向了社会发展的事业需求层面,也从而在实际操作可能性上构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运转机制。2.推动并完善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以不断活跃经济、繁荣社会、贡献国家、造福人民,使得中国社会有进一步转向更多种类的慈善捐赠运作实现的可能,但这需要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一个较为彻底的从二元对立型社会到多元开放型社会的过渡,也即是从非稳态的哑铃型社会(图1(a))转向稳态的纺锤型社会[22](图1(b)),而这个稳态的纺锤型社会中则拥有着完善发达的慈善捐赠机构、民间脑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各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3.学界应大力开展此项研究的积极探索,通过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以及对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培植发育,以推助中国稳态健康型社会的出现。
慈善捐赠范文第5篇
广州市慈善会接受药品捐赠“以药抵费”的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特困群众的就医难问题。广州市慈善门诊所有医疗费用,都是由各大医药集团和制药企业捐赠药品来抵消。十一年来,先后共有22家医药集团和制药企业,为慈善门诊踊跃捐赠各类常用药品总价值达850万元。
广州慈善会副秘书长徐久说:“目前,根据接受药品捐赠的实际情况,广州市11万低保群众中只能有最困难的900人享受慈善门诊医疗,每人每月补助药费、医疗费等标准约为240元。如果药品捐助能够更多的话,则每年慈善门诊受惠人数就会相应增多。广州现有18家慈善门诊覆盖老六区,平均每年有1.5万人次得到慈善门诊基本医疗免费救助,而萝岗、南沙慈善门诊正在磋商之中,番禺、花都、增城、从化也要争取开办慈善门诊。广州慈善医疗的发展方向就是要将慈善门诊开遍广州所有城区,为更多的特困人士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方炎松说:“广州有十多万低保人士,900个慈善医疗证显然比较少。随着广州慈善门诊越开越多,慈善医疗证指标应达到3000个。这次潘高寿药业每年捐赠90万,两年捐赠180万药品,将令广州新增200个慈善医疗证。我们相信,在广药集团的推动和潘高寿药业的带动下,广州的慈善医疗事业必将快速发展。”
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卢贝拉说:“广药集团潘高寿药业、王老吉药业、明兴制药、侨光制药、光华制药等5家药企,是2005年广州市药品捐赠先进单位,受到了广州市政府的表彰。最近,除了潘高寿药业捐赠了45万药品之外,敬修堂药业捐赠了10多万药品,光华药业也捐赠了30万药品。还有一些药企向广州市慈善会表达了捐赠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