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信息安全(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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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制度健全,管理严格 我院制定补充修订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相关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了《拉萨市检察机关保密规定》、《拉萨市检察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拉萨市检察系统机房管理办法》、《第三方来访人员进入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等…

检察院信息安全(精选5篇)

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第1篇

一、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多年来,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成立了信息安全小组《关于调整和充实技术信息网络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建立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明确了信息安全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职责。

二、制度健全,管理严格

我院制定补充修订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相关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了《拉萨市检察机关保密规定》、《拉萨市检察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拉萨市检察系统机房管理办法》、《第三方来访人员进入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信息保密管理,实行不上网,上网不,坚持谁,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意识教育培训,制定了日常考核监督制度,确保管理监控到位。

三、做好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网络技术管理

1、定期检查,增强防护。我院技术人员定期对电脑、网络进行检查、维护,采取了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技术措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能够及时更新和修复系统漏洞。对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实行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地保障了网络和系统安全,防范了病毒的攻击。

2、措施得力,防止泄密。本院计算机采用加密、口令等技术措施,防止黑客盗用我院信息及非法侵入我院计算机系统进行破坏。存贮于计算机设备中的保密信息,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调阅。

3、责任明确,消除隐患。对日常办公电脑和专用电脑实行专机专用,专人负责,责任落实到具体操作人员,力争把隐患消除在源头,有效保障了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合理使用硬件设备,软件设置规范,保障设备良好运行状态。每台终端机都安装了防病毒软件,系统相关设备一直采取规范化管理,硬件设备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定,单位硬件的运行环境符合要求,防雷地线正常,防雷设备运行基本稳定,没有出现雷击事故;UPS运转正常。网站系统安全有效,暂未出现任何安全隐患。

5、通讯设备运转正常。我院网络系统的组成结构及其配置合理,并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网络使用的各种硬件设备、软件和网络接口也是通过安全检验、鉴定合格后才投入使用的,自安装以来运转基本正常。

6、建立台账,规范设备维护。我院对电脑及其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在管理方面:我们一是坚持制度管人二是强化信息安全教育、提高干警计算机技能,使全体干警意识到计算机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在设备维护方面:专门设置了网络设备故障登记簿、计算机维护及维修表对于设备故障和维护情况属实登记,并及时处理。对外来维护人员,要求有相关人员陪同,并对其身份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规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7、按网站安全要求进行网管工作。一是使用专属权限密码登陆后台;二是上传文件提前进行病毒检测;三是网站分模块分权限进行维护,定期进后台清理垃圾文件;四是网站更新专人负责。

8、多项制度确保计算机网络安全。实行网络专管员制度、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安全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以有效提高管理员的工作效率。同时我院结自身情况制定计算机系统安全自查工作制度,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机房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确保无隐患问题;二是制作安全检查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落实;三是定期组织全院人员学习有关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确保预防。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目前,我院网络运行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二是病毒监控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对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还不够规范;四是遇到恶意攻击、计算机病毒侵袭等突发事件处理能力不够。

针对目前我院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

1、进一步加强本院干警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培训,强化本院计算机操作人员对网络病毒、信息安全威胁的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要求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与部门移动存储介质分开,部门移动存储介质作为保存部门重要工作材料和内部办公使用,不得将个人移动存储介质与部门移动存储介质混用。

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第2篇

对于市本级和区县院的信息化工作,我们有过思考,也在一些场合提出过。针对此次省院的调研,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省院的正式发文,将这些建议通过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检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保障。各院党组和“一把手”要真正重视起来,研究解决检察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检察长要亲自安排、亲自过问、亲自督促落实;分管副检察长要切实担负起具体领导责任,积极协调各方力量抓落实;其他院领导要带领分管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分级负责、部门协同、责任明确的信息化工作格局。

2、加强对检察信息化工作的经费保障。要保障资金投入,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汇报,抓紧与发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把检察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务信息化工程“大盘子”统筹规划,把检察信息化运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把富余资金集中投入到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中来。既要坚持适度超前,舍得花钱,不能刚建好就被淘汰,又要保证少搞面子工程,架子工程,多开展务实高效的项目建设。

3、加强检察信息技术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在检察信息化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专门技术人才。要根据市县两级院的信息化工作定位和特点,增加或调剂必要的编制,通过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新鲜“血液”,切实解决信息化工作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在运维工作全部外包的前提下,市级院保证有专门的信息化部门且信息化专业人员三人以上,基层院保证至少一名信息化专干,专职负责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实施和对接。要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既要加强检察信息技术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探索建立与其履行相关职能相适应的职业发展、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制度,让他们心无旁鹜投入工作。

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第3篇

2007年3月,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致函给国务院,建议在全国全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即行政执法机关一律要将查办的案件相关信息上网,接受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查。这一建议得到了吴仪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赞同。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别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要尽快建立健全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执法司法信息畅通,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作为一名检察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根据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呼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对于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至关重要,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地方在探索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录入的范围、时限和刚性约束为核心环节,以明确建设步骤为保障,并设定后果责任,使这项制度能真正推动起来并取得实效。

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现状

在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率先于2005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其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依托政务信息网络,共享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工作衔接和协作更加便捷、规范、透明、高效,形成打击和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组合拳。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浦东举行现场会,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机关推广应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我省有永康市人民检察院、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也在当地的纪委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同比无论是线索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些提高,信息共享机制效果初显。

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库,各地检察机关对此作了多种尝试,但实践证明,建成的检察机关数量不多,已建成的检察机关行的政执法信息库(包括已建立的“浦东信息共享平台”),也未能做到实时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导致检察、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通过该平台检察机关不仅无法实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也无法监督执法机关是否把所有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均放在平台上,放多少信息、具体放哪个信息在共享平台上完全由行政执法机关自己把握。无论是信息的数量,还是信息的质量,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分析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没有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核心问题。二是行政机关的不愿意被监督,不但不主动接入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甚至于极力阻止,有已建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也不愿意录入行政执法信息。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仍然停留在过去被动坐堂式接报、信息单向流动的方式上,主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三、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意义

(一)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外在需要

政务公开已经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已明确将政务公开常态化,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在加强专门监督中,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将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工具

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决定、决议,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相应的决定、决议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动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人民政府要切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当前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封闭、割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导致检察机关成了无米之炊的“巧妇”,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乏力。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是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的关键,为此,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成了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

(三)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时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

目前网络已将所有的检察机关连接起来,同时部分检察机关与政府也对接起,也就是说随着政府网、检察三级网的成功接通,畅通了他们的信息交流,改变了传统的人来人往、文来文往的信息交流方式。到201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检察三级网,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具备,这也将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

四、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议

(一)宏观方面——立法层面

建议及时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依法行政就必须将行政执法信息全部公开,包括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这将彻底改变以往行政执政机关不建设甚至阻碍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局面。原本检察机关“一头热”地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如果立法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那行政机关这一主力军也就积极参与到完善衔接机制的行动中来,衔接机制将快速健全起来,自然而然地融入法律程序。

(二)微观方面——具体建设

1.组织配置。对于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业务,检察机关还需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特别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这项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全面建立。作为一项开创性的业务,各级地方政府应追加财政投入,保证检察机关此项业务的经费支出,让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能真正发挥其在促进依法行政和打击犯罪两方面的应有作用。

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必须成立一个由党委领导、检察长亲任组长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当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兼任比较合适)负责日常工作,这是搞好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工作的基本组织保障。实践证明,我省的永康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成功的,也都是在当地纪委极力支持下取得的。

2.平台硬件:成功连接网络平台(如下图)。

系统运用BI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技术,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从大量的信息数据中挖掘整理有价值的信息数据。结合各个使用单位的应用特点,为相关应用单位提供合理有效的数据支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系统在架构规划上,综合考虑了各级单位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的监管需求,为系统的后期规划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架构。系统实现案件处理信息的互联互动。通过系统应用,可以的各项数据进行查询、关联、对照,从而保障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平台软件。(1)人员的设置和培训。系统是一个覆盖行政执法成员单位、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立体化信息共享网络,要对管理者、操作者、访问者设置不同的权限。所以在人员的设置上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的设置、监督机关相关人员的设置,不但要有执法、司法业务人员的设置,还要有技术人员的设置。

平台成功建成,最终要运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那就是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录入信息的业务人员,各信息参与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专报人员及录入人员。检察机关要设置具备监督能力的人员(建议监督权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察干警要充分熟悉涉嫌行政案件的行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监督能力。

执法、司法业务人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以致能胜任其工作,有机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起来。另外,技术人员也将不定期的进行专业培训,以致能跟上科技发展的需要。

(2)录入信息的内容及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或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案件,应当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三日内提请复议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三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如未能及时移送但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四是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对公民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五是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六是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创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平台上具有档案管理功能的应用软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仍然不够理想,因此在进行有序的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的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著许多障碍。并且由于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缺乏电子信息管理意识,因此检察院无法良好的建立有序高效的档案管理电子系统。思考信息划时代下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技术管理档案的新方式,可以促使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排除弊端,更好的开展档案保存和管理工作。

一、涟水县在信息化时代开展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方式创新的重要性分析

涟水县隶属于江苏省淮安市,县城共有十九个县镇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提升,涟水县的经济也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涟水县的全年经济总收入已经超过了200亿元[1]。第二、第三产业的增长值在地区总生产值的比例也超过了百分之八十。飞速发展的经济使得涟水县的人们的生活的经济水平有了巨大的提高。然而一个地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当地的法治管理。开展涟水县在信息化时代下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方式的创新,可以帮助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更有序的开展工作,为人民服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为人民的生活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涟水县在信息化时代开展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方式创新的方式分析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院档案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有效的完善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管理档案的管理方式,参照涟水县的地域特点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机关特质,在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管理时主要有以下方式:

利用检察院档案管理平台网络系统完成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的统一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类型主要有: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设备档案等等。在这些档案中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的管理最为关键,是人民检察院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中重点的管理对象。因此在管理涟水县的人民检察院档案时,应当利用检察院档案管理平台网络系统重点管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完成这两种关键性档案的统一管理。

利用现代信息存储技术建立归档报结系统,规范案件报结方式在较长的时间内,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都是“先报结。后归档”。只对于处理案件本身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忽视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且由于案件较多,管理人员利用传统方式不便于管理档案,因此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很多档案在没有归档整理的情况下就被“束之高阁”,从而产生了很多案件超期未归的现象。并且这种不完善的档案管理模式也容易出现档案的丢失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2]。

因此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存储技术建立归档报结制度,规范案件报结方式。实现诉讼档案的归档报结工作的系统化和有序化。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实行系统性的档案报结,并且利用网络信息存储技术对于诉讼档案的归档报结工作的进展进行备份,从而保障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档案管理的工作过程中,归档报结工作准确无误的进行,从而保障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结语

思考信息化时代下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的创新,首先应当开展涟水县在信息化时代开展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方式创新的重要性分析,根据涟水县的地域特点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机关特质,开展涟水县在信息化时代开展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方式创新的方式分析:利用检察院档案管理网络系统完成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利用现代信息存储技术建立归档报结系统,规范案件报结方式以及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整的检察院检索平台,促进档案资源的共享,从而促进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档案管理方式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更加高效有序的开展信息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04:18-21.

检察院信息安全范文第5篇

一、检察系统网站的基本定位

从目前上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网站在功能定位和内容选取上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宣传检察业务;2.进行网上举报;3.进行法律咨询;4.进行网上讨论;5.丰富业余生活。大部分网站只具有其中部分内容。

可以看出现有检察网站大都是在前年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和政府上网工程以来,以宣传检察业务为主题建立起来的,主要面向关心检察工作的网民。

二、网站运作的组织管理

基层检察院一般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网站的组织管理,通常是由技术部门或办公室负责。这是由网站的技术特点和信息工作的特点自然形成的,这种情况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网页制作与信息相脱离。技术部门不具备信息管理的职能,办公室一般也没有网站技术管理能力。

三、网站技术与安全问题

从笔者调查情况看,90%以上的现有检察网站是利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议静态主页,有些单位甚至内部局域网与互联网直接联通,有些单位利用公共免费信箱提供网上举报服务。这些做法虽然节省经费,但是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的今天,以上做法根本无安全保密可言。

四、几点设想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进步,传统的检察网站已经不能跟上时展的要求,在网站内容组织、界面设计、技术功能、运作管理、安全保密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主要进行了以下一些工作:

1.明确基层检察院网站职能。检察网站的根本作用就是利用网络技术,面向广大群众进行检察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宣传与交流。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网络互动,增强网络交流特性是检察网站的核心作用。目前网民上网已经逐步超越了单向浏览的初级阶段,特别是来到检察网站,双向交流的需求是比较急切的。为网民提供检察及法律相关服务是检察网站的基本职能。

2.成立专门的网站工作组。摆脱网站只是个人技术性工作的思维定式,树立全院建立网站,全社会共享检察网站的观念。盐田检察院在建设阳光网的过程中,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把网站划分成几个栏目,每个栏目有专人负责,全院干警积极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干警在网站中的工作进行有效激励和管理。每个月专门有一天定为网站工作日,全休干警在这一天学习、讨论、利用网站,并为网站工作。网站工作组设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网站安全。

3.采用专业信息平台。在过去短短几年的时间里,网站建设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目前以数据库技术支持的、web方式进行管理的形式最为流行。这可以有效地把网页制作与信息编审工作相分离。即可以保证技术层工作的稳定可靠,又能够充分尊重信息流转的自身规律。

4.结合自身实际,向特色化方向发展。网络的最大特点是跨越时空,同样的内容从网络不同的地方传到面前几乎没有时间差异和空间距离感,这一特点决定了网站的生命力在于特色。盐田区检察院位于深圳东部新成立的海港城区,案件量少,单位规模较小,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单位的一向主要工作。在最近实施预防工作的阳光工程过程中,专门建立阳光网站,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这样使网站建设形成特色,与检察工作紧密结合。

5.完善规章制度,建全有关手续。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网站管理,是检察网站的一项新课题。单纯按照传统文件审批方式管理网站,往往影响网络时效性的发挥。过分宽松的审编程序又会降低网站安全性。检察信息的传统工作模式不能适应网络信息的特点,因此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建立一套符合网站运作规律的信息编审机制。

按照[1999]最检办发第152号《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接入因特网管理的通知》及其附件《检察机关域名管理办法》,申请域名。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网站名称注册。对于开辟新闻、网上论坛的网站也要办理有关手续。

6.全体干警参与,直接为工作学习服务。根据建立特色网站的要求,如果只是个别同志参与网站工作,势必造成网站与其它检察工作容易脱节的现象,这也不利于网站功能的发挥。网站建设既是对外宣传和交流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单位内部工作的重要手段,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把网站工作当成干警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陈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