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年(精选5篇)

  • 食品生产监管年(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48-0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都会根据所处地域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产品,各地的民众要依赖其产品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这种消费的习惯有的已经持续了很多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城乡…

食品生产监管年(精选5篇)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1篇

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48-0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都会根据所处地域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产品,各地的民众要依赖其产品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这种消费的习惯有的已经持续了很多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经营灵活等特点,能够解决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者大都由城镇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它对促进就业、消化地方农副产品、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还有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是地方传统美食,不仅为人们带来美食享受,还成为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的一种载体,传递着饮食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等。正因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有这些实际的功能,所以它大量存在。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故,更暴露出一些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不力问题。如何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成为监管工作的难题。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还很欠缺,所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立法情况,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分界点。

1.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立法监管情况

2004年以前,我国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由卫生部门承担。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开始在部分食品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并逐步在所有食品中实行,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法规性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工作体制,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认证标志[1]。2004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将原来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2005年1月1日起,质检系统开始全面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由于食品生产许可的门槛较高,一般的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现有条件根本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了对无证小作坊进行很好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2005年9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结合当时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总结各地经验,征求各地意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意见进行了修改,于当年6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这些文件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监管办法都做了相应规定。

2.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立法监管情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监管体系,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食品安全法》实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作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这两部法律和要求,都要求各地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点,大量开展整治工作,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的制度和办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据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了食品安全整体监管水平。但是,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地方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只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来对小作坊的监管作出相应规范,大部分地方还处于起草或研究探索阶段。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

1. 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租用小平米门脸房,采用最简单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从事主食加工(如加工馒头、大饼、面条等)或酱制品加工(如加工烧鸡、火腿、薰制品等),民众对这些小作坊的产品已形成固有的消费模式,日常生活离不开,因此产品需求量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多且分布广。每个集贸市场和居民区周围都会聚集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有些小作坊还表现为前店后厂的形式,经过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直接在其自家前面的地铺进行销售,而另有些小作坊并不是采用这样的形式,而是在小作坊内对食品经销加工,如何将加工成的食品运出再转手投入流通,这样的小作坊往往隐身于平常百姓家中,无明显小作坊的标志,不易找到[2]。正因为食品加工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庞大、分布广,有的还很隐蔽,增加了相关部门对小作坊监管的难度。

2.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小作坊的从业者大都文化水平较低,也没经过正规的培训,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熟悉加工食品的技能,缺乏专业生产知识,比如生产食品的小作坊应具备的卫生条件,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如何对食品进行必要的保质包装,怎样合理使用添加剂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有的为了牟利,甚至存在故意造假、售假行为。

3. 小作坊卫生状况无法达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规模小、投资少大都会选择廉价房屋做经营场所,甚至租用门板房或临建房,在其内部因经营面积狭小,无法将生产区,原料区、加工区、成品区分隔成独立区域,加工点没有消毒等设施。甚至经营者会居住在加工点内。很多小作坊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也较为混杂,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大饼店、馒头房、面条加工点)租用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和肉类、海产品、蔬菜经营者同在一个封闭市场,日常垃圾经常堆放地上,夏季苍蝇乱飞。在这样混杂简陋的环境中生产的食品其质量令人担忧。

4. 小作坊从业者自身健康状况无法保证

作为食品生产者,应该时刻保证自身健康。如果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食品广泛传播。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因卫生意识淡薄,在不查体、不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些从业者也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的危害性,甚至不知道自身患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依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疾病的迅速传播。

三、加快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的紧迫性

1. 出台地方性法规是《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中国地域辽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存在形式不尽相同,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别也很大,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三年多了,只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大部分地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区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

2. 出台地方性法规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要求

不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就缺乏法律依据。监管执法人员在形式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的依法行政,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执法人员就无从下手。同时,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其职责分工还存在很多歧义,仍存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如“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行为的界定不清楚,无证照生产行为的查处主体不明确等。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处于“管违法、不管失职”的两难地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质检部门不负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但又没有新的管理部门填补这个空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既没有部门进行审批,也没有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而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大,规模小,违法成本低等特点,监管机构即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各个食品监管部门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避之不及。

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不仅无法可依,还“无人来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管盲点,也成为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加快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立法监管工作,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确定管理部门,制定执法程序、处罚程序和标准,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立法引导、鼓励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释:

[1]国家质检总局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S].2003.9.1

[2]肖新华.食品小作坊纳入严格监管.温州日报,2007,(005).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S].2003.9.1

[2]肖新华. 食品小作坊纳入严格监管.温州日报,2007,(005).

[3]董鹤群,仇雨千,金益明,徐子伟,严旭东,胡翔.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9年第25卷第4期.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2000年和2002年,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2004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03年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2005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正是突出的表现之一。

  (三)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行政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在本文中,行政执法并非行政行为之全部,仅指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实务界习惯上认定的行政执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沿革、业内惯例,本文仍然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来使用。即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在地方政府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具体监管部门、环节分工及法律依据见下表:

  监督管理环节 监督管理部门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质检部门 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食品流通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商务(经贸)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条例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工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 质检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海关 海关法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尚无法律可依。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取职责。

  (4)除此以外,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上看,我国已经形成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基本构架;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超过14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一方面,这些数字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农户)、食品经营企业、消费者等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从行政执法角度,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

  第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监管冲突问题严重

  理论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食品安全这一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监管重叠、缺位、推诿等形式的冲突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关我国鲜肉监管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鲜肉流通市场目前是一个主体经营,多个主体重复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的卫生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肉品的质量检查和认证;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肉品的检疫工作;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上市鲜肉进行复检,对掺杂使假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领域,对非法屠宰加工行为监管常常因各种困难而缺乏监管,出现监管真空。一旦生产、加工领域的众多问题凸现在鲜肉流通市场内时,各个监管部门则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生动描述。

  第二,“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1、从监管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监管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监管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 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第一,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在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公众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局面。

  (1)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来看,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和《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欠完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差,未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例如对于分散的农户食品生产的监管法规、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尚属空缺。

  (2)从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些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有关法律的授权,其监管行为尚无法律依据。例如,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希望该局能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但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以至于难以发挥预期效能。

  (3)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的定义不够完善,食品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安全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2、立法滞后。

  在新形势下,现有法律中的部分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可操作性不强,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实施对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食品卫生法》部门立法的痕迹十分明显,单纯的“卫生”概念已无法涵盖当前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法律滞后已显而易见。

  又如,例如,我国早在1996年就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剂量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但由于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产品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3、立法冲突。

  (1)从法律体系的层次角度看,法律结构层次不清造成监管冲突。一个科学、高效的体系应当由核心规范和配套规范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我国的现状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而应当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在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两部并行的法律各自形成其配套规范和标准,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标准体系,都在不断角力,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完全打破。由此造成卫生部门与质检部门间的冲突不断。  (2)从各部门法律协调性较差造成监管不力: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前者要求为结果犯,而后者要求为危险犯,两者的脱节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又如,对市场上发现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的处理,《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三种力度不同的惩罚措施,经常产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这就必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 这样,日常的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上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得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力支撑。

  1、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上看,标准欠协调、标准不完善是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1)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分别制定,形成了一个内容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依据未能协调一致的各种标准开展监管,各监管部门间必然会发生监管冲突。

  (2)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将一些重要指标纳入体系中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现象。“苏丹红”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2、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监管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农业部建立了13个部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监管冲突。

  (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监管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况及经验

  (一)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疯牛病、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凸显。目前,许多国家分别结合本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下表为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国别监管部门 监督管理的环节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全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公共卫生服务法》、《正确包装与标示法》、《婴儿食品配方法》、《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

  农业部(usda) 负责肉类、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

  环保总署(epa) 负责饮用水的监管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国家环境政策法》、《化学品安全信点和燃料释放法》、《清洁水法》

 加拿大食品检察署 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法》、《肉品监管法》、《鱼产品监管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清洁水法》

  卫生部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 《加拿大卫生法》、 《食品药品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 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奥新食品标准局(fasnz) 制订食品法典、食品标准;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议 《舆新食品标准局条例1991》、《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

  卫生部 牵头奥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建议、协调、监督各部门监管工作 2003年成立厚生劳动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

  英国食品标准局 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监控 《食品标准法》

  韩国农林部 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的进口检疫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植物防疫法》、

  《畜禽传染病预防法》

  海洋渔业部 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卫生部 负责进口和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食品卫生法》、 《畜产物加工处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1、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共同认识

  (1)各国政府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政府担负食品安全管理重任,各下属部门相互配合,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严密的全程监控,明确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政府有服务功能。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这种充分的合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 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作了比较,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从政府行政及行政执法所追求的统一、效能、正义和服务等目标出发,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有力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本文结稿之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付诸实施,部分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始试运行。随着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必定会朝着好的方向转化。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现象在文化出版、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也普遍存在。本文所提出的健全法制、改革体制、提供保障等对策,为解决其它领域行政执法上现存的问题与矛盾提供一个借鉴,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和理论水平有限,在这里只能进行初步的探讨。

  致谢

  大专毕业10余年后,我为能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一名学子而庆幸、而忐忑。经历了近两年的辛苦,我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对我的培养和帮助。通过网络课堂上的理沦学习,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我提高了日常工作中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一切均得益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老师谆谆教导。

  在毕业论文写作结束之时,谨借此机会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

  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传军博士。本论文从论题的确定、论文框架的设计到文稿修改与定稿,均得到了李传军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同时要特别感谢《管理直接下属》、《哈佛管理导师》、《组织行为学》、《公共政策导论》、《行政领导学》的各位辅导老师。虽然素未谋面、不知姓名性别年龄喜好,但你们热情洋溢的教诲和认真及时的解答让我感受到了网络学习的魅力。

  还要感谢其他任课老师,你们渊博的知识和治学严谨的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教学,为写好该论文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同样,我还要感谢现所在工作单位曾经倾听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指导我如何完成写作的老师和朋友们!感谢辅导站的老师!感谢人大网院俱乐部各位热心版主!感谢提供过支持与帮助的其他同学!

  网络无极限,情意永相连。授业之恩、师生情谊将化作我美好记忆,永留我的脑海。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2、胡锦光,罗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3、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

4、谢明:公共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5、叶富春:利益机构、行政发展及其相互关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6、玛丽恩 内斯特尔:食品安全:令人震惊的食品行业真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8、姚卫蓉,钱和:食品安全指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

9、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10月第一版

10、张守文:当前我国围绕食品安全内涵及相关立法的研究热点,食品科技,2005年第9期

11、任盈盈:食品安全调查,东方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1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食品安全法律手册,2005年2月第一版

13、杨海坤: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困难与对策,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

14、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15、徐景波,李勇:论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6、姜明安:论行政执法,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17、李卫明: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论坛,2005年第3期

18、刘书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行性分析及其对策,学习与实践,2002年第8期

19、陈伟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对策,卫生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页

20、余晖:政府管制改革的方向,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第63页

21、徐建功:食品安全监管期待高素质人才,中国中医药报,2004年7月30日

22、陈松,边建华:食品安全立法监管两面谈,中外食品,2005年第6期

23、任波:从海城豆奶中毒事件看我国食品问题,广州日报,2003年6月9日

24、徐梨 等: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案例的回顾及分析,食品科技,2004年第6期

25、吴楚平:“苏丹红一号”事件,食品科技,2005年第9期

26、肖学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效、问题及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年第1期

27、梁小萌:论食品安全与政府规制,广东科技,2003年第11期

28、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29、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10期

30、梁进,曹增书:北京食品安全体系的现状及建议,食品工业科技,2002年第5期

31、王选平: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5年第12卷第5期

32、雷家啸,王兆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综述,中国药品监督,2004年第3期

33、王铁军,张新平:食品安全国家控制模式的浅析,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5年第17卷第3期

34、朱允容: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农村经济,2005年第5期

35、高印: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年第5期

36、刘俊华 等:我国食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研究,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3年第5期

37、杨丽:美国食品安全体系,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年第6期

38、加拿大驻华使馆: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中外食品,2005年第6期

39、万运良:韩泰两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值得借鉴,肉类研究,2003年第1期

4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文件,2004年12月

41、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2005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05年4月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3篇

年,我县的食品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整体稳定,全县公众的饮食安全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一)构筑安全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工作体系

一是健全三级监管网络。为更好整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年我县在全市率先成立政府牵头,18个部门参与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07年又在全县20个乡镇按照“七有”的要求建立起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站长,卫生院院长为副站长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并将组织网络覆盖到所有的村(居)委会,全县共聘任协管员63人,信息员253人,全县每个乡镇下发2个《行政执法证》行使食品药品监督,完善了县、乡镇、村三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同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每年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并加强了工作机制建设,健全了《信息联络制度》、《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督查督办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建设。为加强企业的诚信自律,县食药安委近年来不断强化教育、培训,督导力度,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大力推进。年,县食药安委对11家示范单位进行了考核验收;工商部门创建了20家“农村食品示范店”;卫生部门启动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创建了五大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000亩,优质稻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万亩,有机茶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优质水果标准化栽培示范基地1000亩,有机香椿生产基地1000亩。已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47.5万亩,纯佳香椿和慈峰茶叶均通过了有机食品认证,地杰公司的砂梨已通过绿色食品认证,有8家企业的11个产品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质监、卫生和畜牧水产部门都开展了与企业签定“依法守法,诚信经营”责任状活动,各企业都作出了质量诚信和法律责任公开承诺。

三是深入实施食品安全动态监测。我县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动态监测,监管部门在不断提升自身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同时还加强了对企业专业检测人员的教育培训。目前,在城关镇农贸市场以及6个超市建立了“果蔬农残自检室”,畜牧水产局在加强日常检验检疫的同时,正着手启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农业部门到11月为止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共抽蔬菜样品2537个,样品合格率94.6%,商务部门建立了2家定点屠宰场,畜牧水产部门建立了对定点屠宰场、城关市场和超市的禽畜产品例行抽检制度;工商部门局机关配备了专门的快检车,各工商所均配备了快检箱巡回于流通环节进行食品抽检。

四是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进程。各部门严格市场执行准入,依法办好新发证、换证和打击无证工作。质监部门对82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开展了集中整治;卫生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学校食堂监管,督促71家学校食堂全部严格按要求核发了卫生许可证;商务部门办理了20多个酒批发许可证和50多个零售备案登记证;畜牧水产部门要求所有禽畜产品必须凭检验检疫合格有效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五是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年县政府出台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了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能做到组织有序、部门协作、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去年2月份和7月份,湖南坳中心小学及大同桥远滨烟花公司先后发生小范围不明原因的食物致泻事件,食安委会快速反应,严格按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部门联动,及时处置,防止了事态的升级。4月份,在周边县发生“瘦肉精”事件同时,我们采取了严密的排查和防控措施,确保了我县肉品市场安全。

六是严格食品产、进、销、存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切实把好了企业进货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召(退)回制度的执行,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各环节安全关。质监部门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原料采购与检验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与销售台帐、问题食品处理及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工商部门狠抓日常监管工作,全县所有食品经营户建立“一户一档”式档案;卫生部门日常监管中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台帐225本;畜牧水产部门实行饲料备案登记制,建立养殖投入品使用台帐、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实现了养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监控。

七是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部门严格量化分级管理各项措施,对县城的155家餐饮店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海悦国际大酒店、东风大酒店、株洲市长鸿实验学校等单位卫生部门经过严格考核,评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

八是强化信息体系建设。以《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契机,各监管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展板、网络、培训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食品安全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讲解对象2000余人。县质监局与县电视台合作制作新闻节目8期,发出食品质量通告6期,各监管单位也都深入企业开展行业法律法规培训,全县企业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培训人员1.5万余人,各类媒体全年报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20余期(次)。同时,6月1日前后,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2次走出去在人口集中地宣传《食品安全法》,设立咨询台20余个,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展板20余块,拱门、气球标语5个,出动腰鼓宣传队1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走进广播媒体就《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进行局长访谈节目。广泛的宣传工作提高了公众科学饮食意识,营造了浓厚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环节监管合力

年,在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整合下,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了监管合力,全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一是食品添加剂“打非”成效显著。为期4个月食品添加剂“打非”整治行动中,各部门累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55家,整治重点乡镇4个,整治重点单位67个,整治重点品种56种,及时查处过期失效食品添加剂45包,保证了县食品市场安全稳定。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及时成立县专项整治班子,制定下发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通告》、《清理整顿阶段工作实施意见》、《部门职责任务分解》和《整治工作督察细则》。县卫生局对“年夜饭”实行备案制,并分3个组对城区加工厂、餐饮单位、超市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意见书127份。县工商局督促各经营户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县商务局对定点屠宰场的肉品检验、台帐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加强了对酒类添加剂使用的整治,打击制售假劣酒类的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县质监局建立企业档案管理,按照GB2760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备案管理,对全县178家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回访3次。县农业局抽查了10个冬储磷肥、复合肥及尿素等肥料样品送省农产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并对超市、蔬尔康净菜中心和攸州农贸市场蔬菜农残检测设施的准备、检测工作的开展及农产品“三证”标识的规范工作进行了重点督查。县畜牧水产局全面整治饲料、兽药和禽畜水产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

二是精心部署节日食品安全整治。一年来各重大节日期间,各监管单位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实际,都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了专项整治队伍,并把握了三个重点:一是把人民群众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作为重点整治品种;二是突出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食品批发、超市及餐饮业为重点整治范围;三是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内容。累计查处无证经营户及地下作坊17家,对260家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经营户提出规范整改意见480余条,查处不合格食品货值近10万元。

三是严厉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为期2年的全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从月份开始启动至今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部门开展农资整顿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不合格农资案件11起,查获假劣农药71.5kg、缴获甲胺磷55.5Kg、未包装常规种子11000kg、未引种登记杂交种子1000kg、不合格肥料26000kg,处以罚款10万元。商务部门查处病死猪肉110公斤,收缴白板肉212公斤。卫生部门对患有乙肝、痢疾等“五病”人员下达了调离通知书,没收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食品(药品)410斤共198箱。畜牧水产局查处案件25起,涉案金额12万余元。县质监部门查处无证生产及不合格产品案件12起,涉案金额7万余元。县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了7起食品流通环节案件,其中货值1.76万元的假红牛、王老吉案引起了厂家的关注。

四是强化联合执法。为了整合执法力量,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节日、高考期间和查处“瘦肉精”专项活动中,组织工商、卫生、技监、畜牧、教育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向各主管部门下达查处整顿督办函(全年下发督办函3份),这样强化了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年工作设想

紧紧围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以治理农产品源头污染、提高食品生产质量、规范食品流通秩序为切入点,努力探索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探索和研究,坚持以健全网络为基础,以完善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责任为关键,努力推动有力、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巩固完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的建设,强化监管职责,推动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责任的落实。

(二)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不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及学校为重点区域;以种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餐馆、小集市为重点场所,充分运用行政监管、法律制裁、舆论监督等综合手段,对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三)严格食品安全的源头治理。不断培育一些农产品示范种养殖基地建设,规范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管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加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QS认证步伐,严格市场准入,确保食品生产质量。

(四)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年定为诚信体系建设年,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养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重质量、守合同、讲信用的习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培育一批诚信守信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带动我县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社会公众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和重视食品安全氛围。

(六)积极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热情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技术规程和规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扶持和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性的食品生产企业,培育优秀企业和优质品牌,大力发展具有地域性传统品牌,提高生产科技含量,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关于年第一季度全县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

年12月31日上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了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会议由副县长陈润发主持,会上,县安监局长、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夏以良通报了年度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了年度的工作,并对年一季度安全生产进行了调度,5个专业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简要报告了年度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开展年度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作了表态发言。接着,县领导李能斌、颜建斌、胡湘之先后都作了重要讲话,胡湘之县长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安全生产要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全,二是排查整改到位,三是工作保障到位,四是工作责任到位,五是查处到位。

四、关于年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春节将至,“两会”召开在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全力以赴,各司其职,坚持“行动要加快,整顿要到位,措施要扎实,成效要牢固”的要求,着力在落实监管责任,整顿突出问题,动员社会参与上下功夫,扎实做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群众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

(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研究部署有关工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并落实到具体人员,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4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从源头把住食品质量安全关口,是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工作,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督机制,推动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实现我市食品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为建设和谐平安南昌作出贡献。

二、明确整顿工作目标,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质量

(一)全面完成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率达到100%。

(二)全面整治和依法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区域监管责任覆盖面达到100%。

(四)基本完成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100%,重点品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检查的覆盖面达到95%以上,全年累计监督检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三、突出整顿工作重点,加大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整治力度

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范围是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企业(户)。整顿工作的重点是,重点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重点品种是粮油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白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企业是无卫生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较为严重的地区。

四、强化整顿工作措施,切实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一)认真做好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普查接底、登记建档工作。各地要通过普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分布情况、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找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普查情况由各县区质监部门汇总并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督电子信息挡案。

(二)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监管部门责任,落实生产企业(户)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层层下达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要将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延伸到村级基层组织。监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对国家质监总局要求的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做到严格工作规范、严格工作程序、严格现场核查、严格准入把关,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体水平。

(四)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巡查、回访、定期检验、年度报告及审查、监督抽查等日常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理。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企业整改;问题较为严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大对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

(六)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已纳入整顿和监管重点的食品品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重点项目、产品质量长期不稳定的中小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积极宣传我市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

(七)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将小作坊的监管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对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采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督促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季节性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两申报”制度,要求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乡镇政府(街办、工业园、科技园、管理处等)、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对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八)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将成分和含量报当地县(区)质监部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滥用添加剂,不得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情况台账,并定期到当地县(区)质监部门备案。

(九)认真做好食品标准化工作。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抓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集中查处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十一)扶优扶强,促进食品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大对优势食品生产企业和优势产品的帮扶力度,加快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扶持一批市内优势食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健康快速发展。

五、集中时间,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

(一)动员部署。*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对本次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调查建档。*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

(三)集中整顿。*年7月1日至*年10月30日,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顿。

(四)总结验收。*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区质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检查评价方案》要求,完成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的总结验收,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质监局;*年11月21日至11月底,由市质监局完成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和省质监局;*年12月迎接省级检查评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各县区质监局要协助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街办、工业圆、科技圆、管理处等)抓紧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定贯彻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方案的实施意见,对本地区的整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责任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敷衍塞责,工作拖拉,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工作。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的机制,既要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测和重复执法。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5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深刻总结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经验教训,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排查隐患漏洞,监督企业建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食品生产加工者、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快速反应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机制性、制度性问题,切实加强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卫生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大宣传活动,让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人心。对生产者、监管人员全面开展培训工作。

(二)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再一次普查工作,并建全食品生产者全面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三)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点产品,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点地区和行业,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三个规范)。规范整治潜在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隐患;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

(五)开展重点产品整顿(八类产品)。开展白酒、饮料、茶叶、调味品、饮用水、肉制品、乳制品、粮食加工品、糕点等八类重点产品专项整顿。

(六)开展重点区域整顿。开展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治理整顿,建立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整顿督查督办和通报机制。

(七)开展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开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大清理,督促企业建立标准化生产加工程序,鼓励开展质量体系相关认证。

(八)加强基层和自身建设。加强市县级质监局食品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食品监管人员培训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正元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张雪梅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处,主要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各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落实。各县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市局备案。

2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利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以及“质量安全宣传月”,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多种形式,强势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大动员,让全市质监系统干部职工、让全部食品生产者、让所有消费者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的重大意义,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者树立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让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3、狠抓培训,夯实基础。市局组织县级质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管领导、食品监管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办法)和省政府出台的小作坊具体监管措施的培训,市局组织、各县区局配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未参加市局教育培训的食品生产者,各市州局组织培训,将教育培训率达到100%,保证食品安全整顿后阶段工作有效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5月份市局完成对食品生产获证企业的集中宣贯工作;

2、各县区局在6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生产单位的宣贯;

3、省政府出台小作坊监管规定后,市局立即开展全系统食品监管人员培训,各县区局随后开展小作坊宣贯。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7月1至2010年10月30日)。

1、开展普查建档工作(2009年7月1日至8月30日)。

各县级质监局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者进行全面普查,核实各项注册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掌握食品生产者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完善食品生产者质量纸质和电子档案(见附件3),完善省、市、县三级对食品生产者基本情况共享信息平台,将食品生产者分为食品企业(获得“QS”认证)和小作坊(签订承诺书)两类监管,于8月20前汇总报市局(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5),市局进行核实并适时安排抽查,要求做到全覆盖(小作坊包括已签订承诺书的小作坊、监管对象和未列入监管目录的)、无遗漏。各县区局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编制本辖区食品生产工业现状调研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市局。

2、开展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2009年7月1日至8月15日)。

各县区质监局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得据此组织生产。同时,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生产加工程序,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三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1)第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和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者进行全面排查,分类进行监管检查。对获证企业要对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一是检查企业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质量管理等是否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条件要求;二是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通过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台账、原辅材料供方评价登记表、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原材料进厂检验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关键点控制记录、包装材料使用记录、消毒剂、清洗剂使用记录、质量管理考核记录、检验记录台帐、成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台账、不安全产品召回记录、问题食品处理记录、计量器具检定、使用台账、生产设备管理台账、主要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台帐等。根据食品生产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对规模以上及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的企业,主要存在滥用添加物的可能,要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对小企业,无技术开发能力,主要是环境条件不易保持,要强调取证后的监管。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监督企业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并按照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组织生产,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使企业无恶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开展食品小作坊整治。市局根据省政府按《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实施细则》要求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落实职责内监管食品小作坊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管理制度。各县区质监局要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和举措,配合市局制定相关规范和制度,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加以认真落实。

(2)第二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和规范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根据第一次食品安全大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检查,县级质监局要把具有区域性集中生产特点而质量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加工区作为重点地区,建立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整顿督查督办和通报机制,防止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以白酒、饮料、茶叶、调味品、饮用水、肉制品、乳制品、粮食加工品、糕点等八类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检查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记录台帐,着力整顿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防止出现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

(3)第三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和规范整治潜在的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隐患(201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查漏补缺,巩固前两次食品安全大检查和整治成果。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重点,对其进货台账、生产过程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如实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屡整屡犯、违法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12月1日前)。县区质监局总结整顿工作情况报市局,由市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省局。

各县区级质监局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建立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环节高风险项目风险监测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保障有力的监管工作机制,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全市质检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促进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保证产品质量,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县区质监局必须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任务、责任和考核要求,确保本辖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无死角,企业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主体责任意识有显著提高,食品质量有较大提高,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依靠政府,加强配合。各县区质监局要将整顿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开展工作,要紧紧依靠当地方政府,争取政府在政策上、经费上给予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做到工作协调有序,形成多环节的监管合力,切实履行好职能范围内责任,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在当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加强督查,严格责任。各县区质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方案,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市局将加强对县区质监局工作的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稽查分局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