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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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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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立足一个“防”字,也就做好预防工作。安全生产,重在预防。通过电气线路、机械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重点加强老化、走字班组的用电安全及拼打、装配班组的设备和工具操作使用安全,加强包装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防…

安全生产(精选5篇)

安全生产范文第1篇

一要突出一个“全”字,也就是要全员参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人违章,众人遭殃。要把安全生产转化为员工共同的理想,让员工知道我们不仅要确保自身的平安,还要确保大家的平安,确保林洋的平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突出团队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模式。

二要坚持一个“强”字,也就是安全意识要强。要充分利用晨会、车间横幅、黑板报等形式,积极参与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消防演习、观看电影等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

三要立足一个“防”字,也就做好预防工作。安全生产,重在预防。通过电气线路、机械设备、消防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重点加强老化、走字班组的用电安全及拼打、装配班组的设备和工具操作使用安全,加强包装组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四要狠抓一个“严”字,也就是执行制度要严、检查要严、整改要严。结合“安全生产十不准”,严格贯彻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行为。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做到严格、全面、彻底,对违规、违纪行为严厉处罚,并对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安全事故隐患,明确责任、明确要求、明确时间,决不让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五要强调一个“实”字,也就是将“安全月”的各项活动落到实处。我们生产一中心全体员工不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做到警钟长鸣,更要在行动上积极务实,做到防微杜渐。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走过场、一阵风”,真诚对待,真心去做,确保;林洋平安发展。

安全生产范文第2篇

但是,既然挑起了这副担子,我就无怨无悔,就要干出实效。要想干出实效,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做安全生产的热心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做安全生产的明白人。

所谓热心人,就是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主动性,干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上刚任命我为东营市安监局局长时,有很多老朋友都劝我,安监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说近50岁的人了,平平和和干几年就退休了,不要再担风险,干这苦差事。但是,我对安全生产是这样理解的:一个地方政绩可能有很多,如果用数字来衡量的话,安全生产是“1”,是摆在首位的唯一的有效数字,其余都是1后面的十进位的零,如果安全生产搞不好,其他政绩再多都是零。

组织上将这副担子交给自己,我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挑好,用自己的热心干出一番名堂。我很庆幸组织上为我们配了一个好班子,人人想事业,干事业。2001年建局伊始,我和班子成员就提出了要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的安监精神,达到“人员精干、装备精良、工作高效、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并及时向东营市委、市政府反映全市安全生产情况,争取市领导的支持。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召开常委扩大会、市长办公会议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确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现在,东营市三级机构初步建立和完善,为抓好安全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各级安监队伍装备建设,我逐个县区作县区长的工作,各县区、乡镇都专门拨付了专款,配置了安全监察专用车辆、电脑、摄像器材等设备,为实施有效监管创造了条件。

所谓明白人,就是面对安监工作的新形势,增强责任感,主动学习和研究、探讨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居安思危,居危思进,抓住重点,成为安全生产的明白人。只有成为安全生产的明白人,才能成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会干、并且干好。安监局机构新、人员新,面对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学习、研究,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

在带头学习、研究的同时,我们提出建立“学习型机关、创新型个人”,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学习,勇于创新,探索出符合东营实际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方法。我们规定,每位同志每年都要确定一个题目,到基层进行调研,并将其建议和措施是否被采纳作为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的条件,在全局形成了人人出主意、想办法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范文第3篇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的家乡常熟,有甜蜜、有辉煌,也有不少的伤痛,那就是一次次的安全生产事故。“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我坐下来翻阅这一期期的安全简报,大红的标题多么的醒目,每一份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多么触目惊心。比如苏州工业园区“7·10”死亡事故、常熟造纸厂“8·2”死亡事故、常熟市梅李“7·20”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在这些事故原因中,一次次映入我眼帘的不外乎是以下一些内容:某人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我们应牢记在心的,企业是时时讲、周周学、月月喊,安全工作规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学习记录是厚厚一大叠,那么我们对一线职工的教育究竟有多少真实效果呢?

让人感到悲痛和无奈的是我们那些操作工们缺少的是基本的安全常识、那么多珍贵的生命竟丧失于低级错误之中,梅李吉成酱油厂、凯莱印染厂、常熟造纸厂连续发生了操作工在毫无防护的情况下,误入罐体、污水池、发酵池中,在缺氧和硫化氢中毒的双重作用下而命丧黄泉。如此沉痛的教训,按理应当被我们同类作业企业所接受,同样的错误不应当再出现了!然而事与愿违,去年梅李镇环卫所奉命为美迪洋皮件清理污水池,当污水抽到池底时,在违章指挥下,一名职工下到了几米深的池底,搅动污泥,这时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挥发,仅几分钟时间,该工人便晕倒池中,不治身亡。无独有偶,辛庄镇隆力奇集团的三名职工在该单位建设中的一个大型储槽的深池内进行涂饰作业,由于槽内空气稀薄,又加上涂料有害气体的挥发,造成三名职工深度昏迷,最终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

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

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

安全生产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二)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五)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六)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排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新闻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公布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等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器材、设备;

(五)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八)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同时报告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予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接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范文第5篇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紧紧围绕“依法整治,强化执法,落实责任,标本兼治”这一中心。一年来,全乡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起,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年初及时调整和充实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长亲自担任组长,并明确一名副乡长专抓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2.逐级落实责任。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安全生产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安全专管员,使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3.年初部署,年终考核。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以政府名义下发安全生产文件2个,并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专题研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还召开专题性安全生产工作定补干部、单位负责人会议2次,做到逢会必讲,大大加强了全乡上下的安全意识。

二、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到实处。

1.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乡政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已投入工作经费5000余元。

2.狠抓各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积极订阅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专业报刊,并举办学习班2次,对厂矿长(经理)、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和安技专干进行安全管理资格培训,对“安全生产月”、“平安大道工程”、“春运安全”等活动作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出动了宣传车,并书写了宣传标语50余条,认真开展了“119消防日”、“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安全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建立和健全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例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排查。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初乡政府与各村、各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各村、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年终考评时奖罚兑现。

5.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年来共下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0余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当场落实整改措施。

三、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万无一失。

1.对全乡境内的客运车辆进行了全面整治。参运客车全部更新换代,参运的农用车也已全部处置到位,交通安全状况大为改善。

2.根据原企业单位设备老化这一现状,我们进行了一次大的排查,做到该整的整,该停的停。

3.强化危爆物品管理,杜绝了非持证人员购买、储存和使用雷管、炸药等行为,并对使用危爆物品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建立台帐,规范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4.狠抓了小煤窑的整治。对乌云山一带非法开采人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了一批非法开采的小煤窑。

5.加强了对学校食品卫生的检查。我们对全乡的中小学校进行了食品卫生大检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今年没有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6.狠抓双江水库库区移民住房的安全防范。乡政府派出一名副书记协助双江水库管理处搞危房改造,制定方案,重点维修,保证了住户的安全。

7.认真吸取教训,对锰矿进行了跟踪安全检查。6.18事故发生后,我们对锰矿进行了跟踪安全检查,制订了有关制度,认真开好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