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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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就大部分国家而言,强调解雇保护,但仍在相当程度上保持解雇自由。西方不定期劳动合同至少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虽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可以自由解除没有限制,仍是雇佣自由的模式。末位淘汰在美国是解雇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

解雇合同(精选5篇)

解雇合同范文第1篇

在劳动合同的终http://止上,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约定终止条件;签订两次合同后要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缩小了到期终止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将我国解雇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似乎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然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稳定性固然会使员工增强归属感,但其过强的福利性也会使员工丧失动力,而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福利性质与企业的非福利机构的特征是相抵触的,所以我们的认识不应当仅停留在抽象的目标设定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在于它要在旧的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关系。

一、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模式

就大部分国家而言,强调解雇保护,但仍在相当程度上保持解雇自由。西方不定期劳动合同至少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劳动力市场完全开放,虽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可以自由解除没有限制,仍是雇佣自由的模式。末位淘汰在美国是解雇自由的一种具体表现,完全合法;二是欧洲模式:劳动力市场相当开放,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限制定期合同,但不定期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解除,只是对解雇做了部分限制;三是日本模式: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对于部分员工主张不定期劳动合同,但这种终身雇佣主要是通过企业信用来维持,而不是依赖国家强制。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推行的也是一种终身雇佣,但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用工制度,这将是世界上力度最大的终身雇佣制。因为当劳动合同法将终止条件取消时,几乎等于将末位淘汰制度淘汰了。

二、美国通用电气与末位淘汰制度介绍

美国通用电气(ge)是末位淘汰制度的倡导者。wWw.133229.CoM前ge董事长杰克 韦尔奇认为,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是让能作出正确判断者使用其权利,他将此称为活力曲线:任何公司或部门都有20%的优秀员工,70%的中等员工和10%应被淘汰的员工。优秀的应奖励,中等的需帮助,落后的开除。活力曲线类似达尔文"进化论"的思想,残酷但现实。如果建立这样一个员工系统并花时间处理信息,那么员工都能明白自己所处的位置。确保公司不会失去前20%,看那些70%的员工是否能进入前20%;直接告诉对于最后10%,使其尽早做出去其他地方的选择。ge提倡"服务与客户"理念,即把上司看作客户,为上司提供好的服务跟为外界客户提供服务的方式应是一样的。这样的用人之道使ge成为世界500强前20位中唯一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它致力于解决最棘手的一些问题,许多公司都在学习ge的用人之道。然而,其所倡导的末位淘汰制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在我国却引起了争议。

我国几类人群对末位淘汰制度的观点:

工会。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的管理制度,若没有科学的实施标准和合法操作,对劳动者简单推行,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对排在末位就被"淘汰"的职工来说,单位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权益。

白领员工。80%的员工接受末位淘汰制。他们认为末位淘汰制会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个人的社会竞争力,对不合格的人实行转岗也比较合理,末位淘汰制能促人成长。

人事干部。末位淘汰制度的先天缺陷在于考评标准的设置。比如产品方的广告投入、企业的社会影响力等会影响销售,那么考核是用行业标准还是本企业标准,是否兼顾其他因素?再者,如果机械地按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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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处理员工,那么十个人同样优秀也会淘汰一个,这样的淘汰不合理。

律师。有的律师认为,末位淘汰制符合了优胜劣汰的发展规律,是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有的律师认为,该制度硬性规定淘汰率,推行标准不明就会造成用人单位随意处置员工,是与劳动法相悖的。http://

三、重构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措施

末位淘汰作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机制,如果员工与管理者都抵制它,市场本身会将其淘汰.,并且其本身还存在着运行是否规范的问题,应当相信处在司法第一线的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司法在这里存在着纠偏机制。但若我们主动以法律去淘汰一种奖勤罚懒的管理制度时,我们的法律可能已经出现了偏差。

重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应当从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向改革入手,将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界定为两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用工形式。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去除其福利因素,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雇限制,使其能够成为一种与市场

经济相联系,使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的用工形式。固定期限合同预期性较强,只能体现合同期

解雇合同范文第2篇

摘要: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责任。雇主不当解雇雇员责任的确定需考虑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剩余工作年限、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寻找其他工作的费用等复杂因素。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过于简陋,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反映雇员实际损失的赔偿规则。 关键词: 不当解雇 解雇保护 雇主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的重要问题。例如,在英国,劳动合同解除(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核心问题。许多劳动法纠纷都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关。在2008-2009年度,在劳动法庭处理的151, 028件劳动纠纷中,涉及不当解雇的案件有52, 711件,涉及遣散费的案件有10,839件(EmploymentTribunal and EAT Statistics (GB), 1 April 2008to 31March 2009.)。在我国,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件数量亦不少。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 2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9年10月3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研究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意义重大。 一、不当解雇的含义及不当解雇责任的由来 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雇主提出终止雇用公约》(第158号公约)规定,工人的雇佣不应被终止,除非存在与该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正当事由或者基于事业、企业或服务经营的需要(Convention ConcerningTermination ofEmployment at the Initia-tive of the Employer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Convention, 1982),Art·4.)。依据该公约,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即雇主只有当存在与工人能力或行为相关的理由或者由于经营上的需要方可解雇雇员,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尽管国际公约对正当解雇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各国不当解雇的具体标准以及赔偿责任并不相同。不当解雇的概念以及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由于劳动合同乃从传统的雇佣契约发展而来,雇佣契约作为民事合同之一种,普通法或民法典对雇佣契约的解除主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并不要求雇主解除合同需具备正当事由。随着人们对雇佣关系认识的深入,为了实现劳工保护政策目标,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普通法或民法之外的劳动立法,要求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便逐渐从普通法或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英美法国家,普通法并不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时需具备正当理由( fair reason)。252例如在英国,普通法对雇员在合同解除程序中的保护主要是预告制度,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提前通知,否则构成非法解雇(wrongful or unlawful dismissal)。251预告期间长短由合同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预告期低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EmploymentRightsAct1996 (ERA 1996), s. 86.),该约定的预告期无效,适用法定的最低预告期;约定的预告期长于法定的最低预告期时,适用约定的预告期。251在预告期间,雇主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如果雇主违反预告制度,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法院通常不愿意禁令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除非雇主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程序,对于违反预告制度的非法解雇,雇员通常获得的救济是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合同中的预告期,而不考虑雇员由于失去工作在未来可能的失业期间的损失;而且也不考虑雇员由于被解雇可能遭受的痛苦或者名誉上的损失(Johnson v. UnisysLtd (2001) IRLR 279.)。但在固定期限合同场合,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解雇预告的规定,根据赔偿金应该体现实际损失的原则,赔偿金为合同剩余期间雇员在收入上的损失。256-257可见,普通法奉行合同的基本原则,除了预告之外,并没有对雇员提供过多的保护,雇主无需正当理由即可解雇雇员,赔偿金额也依据合同原理加以确定。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将雇佣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类型,对雇佣合同解除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解除的预告制度上。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22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通知终止期间。劳动关系终止的基本预告期为4周。雇主解雇雇员的预告期和雇员的工作时间有关,雇员的工作时间越长,预告期越长。当然,法律允许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长于法定预告期的期间。26《德国民法典》在第626条规定了即时的通知终止,即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因重大原因而通知对方终止雇佣关系,无需遵守预告期的规定。可见,和普通法类似,《德国民法典》对解雇的规制主要限于预告制度,并没有要求解雇应具备实质性的理由或遵守特殊的程序。 普通法和民法典的预告制度对雇员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雇主解雇雇员无需正当事由,使雇员的工作处于无法预期的状态,而且,雇主无需理由便可解除合同,使雇主可以滥用该项权利,雇员经常受到不公正的解雇。为了实现“就业安全”(employment security)的目标,加强对雇员的保护,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有关解雇保护的法律,弥补普通法和民法典的不足。“就业安全”旨在保护雇员在雇主内部的地位,侧重于规制雇主相对于雇员的惩戒和管理的权力。换言之,“就业安全”的核心在于通过立法的规制保护雇员,防止雇主管理上的武断决策,387-388防止雇主滥用权利,使雇员可以稳定工作,不受雇主不正当解雇。 例如,英国1996年《劳动权利法案》(Employ-mentRightsAct)规定雇主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根据该法,法定的解雇正当事由包括(EmploymentRightsAct s. 98 (1) (2).):第一,能力和资格。能力标准指雇员没有能力从事工作,即由于任何原因不能达到可接受的标准或者由于疾病或事故使雇员无法从事先前的工作。资格,指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学位 、学历或其他技术或专业资格。第二,行为。根据判例,如果雇员存在不当行为,例如严重的旷工和迟到、不忠诚、拒绝遵守雇主合法且合理的指示、不诚实、暴力或其他斗殴行为,雇主可以解雇雇员。第三,裁员。雇主也可以经济原因而将“裁员”作为解雇的正当事由。第四,法律的限制。例如,某一雇员的唯一或主要职责是驾驶汽车,如果不再具有驾驶汽车的法定资格,雇主可以正当地解雇他。第五,其他实质性的原因,包括“商业需要”以及“第三方的压力”。雇主解雇雇员时如果缺乏以上正当事由或者法院不认可雇主的理由或者雇主违反法定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责任。 由于工作是雇员生存的重要基础,雇员 的工作以及与此相关的福利不应被随意剥夺,除了实现雇员保护的目标之外,要求雇主解雇雇员时必须具备正当事由的原则也受社会观念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德国1969年通过了《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它试图对构成雇员生存基础的劳动关系加以保护。127该法第1条就规定,如解雇雇员不具社会正当性(socially unjustified),那么在法律上无效。关于“社会正当性”,该法规定,一项解雇是“不具社会正当性”的,除非该解雇是基于与雇员的人身、行为有关的原因或者是经营上的需要(Protection AgainstUnfairDismissalAct,§1.)。换言之,解雇被推定为是不正当而无效的,除非雇主具有正当事由。正当理由的要求和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类似。28可见,有关解雇的正当事由和正当程序规则也受到民法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影响,是民法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解除领域的具体化和体现,同时体现了劳动法强烈的社会政策色彩。相比《德国民法典》简单规定预告制度的作法,《不公正解雇保护法》对雇员的保护大大加强了。 根据《不公正解雇保护法》,雇主解雇雇员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雇员人身的原因、雇员的行为以及雇主明显的经营上的原因使得无法继续雇用雇员(Protection AgainstUnfairDismissalAct (2001),§10.)。因此,合法的解雇包括与人身相关的解雇(person-relateddismissals)、与行为相关的解雇(conduct-relateddismissals)以及与经营原因有关的解雇(dismissalfor operational reasons)。与人身相关的解雇主要适用于雇员由于生病而长期无法上班的场合。400与行为有关的解雇,主要指雇员的行为违反合同的义务而被雇主解雇的情形。雇员的行为包括未经允许离开工作场所、长期的迟到、或者其他使雇主认为雇员不能符合法定预期的情形。28与经营有关的解雇主要包括外部的经济危机以及雇主采取的措施,例如采用新技术。雇主必须证明由于经济原因,雇主留用雇员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例如,新的工作或生产方法的引入、工厂的关闭、外包以及工作地点的更换等等,将减少工作或人员数量。31可见,德国法律对正当事由的要求和英国大体相似。 解雇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正逐渐成为大部分国家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使成文法没有明文规定,判例也认可这一原则。例如,日本在成文法中并没有对解雇的具体事由做出规定。日本长期以来,有关解雇的正当事由主要由判例法确立。二战后,日本经济萧条、食品短缺、工作岗位不足、劳动力剩余,解雇将严重影响雇员的生计,对劳动者的影响甚大。而且,劳动者在一家公司的资历并不必然带到别的公司。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有必要对雇主的任意解雇加以限制。为了达到该目的,法院引用民法典的权利滥用条款,认为如果解雇是客观上不合理或者是社会无法接受的,则解雇属于权利滥用。因此,尽管成文法没有规定解雇需具备正当事由( just cause),但实践中,雇主解雇雇员需要正当事由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23-24《劳动基准法》规定,“如果解雇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并且在社会整体条件下并不被认为是适当的,该解雇将被认为是权利滥用和无效的”( 日本《劳动基准法》(Labor StandardsLaw) (1947年制定,2011年修订版, 2005年生效,英文版) 18条之二。)。2007年日本通过《劳动合同法》,该法第16条做了同样的规定(日本《劳动合同法》(LaborContractLaw) (2007年,英文版)第16条、补充规定第2条。)。可见,不当解雇主要指雇主滥用权利,在不具备正当事由的情形下与雇员解除合同的行为,这一点和德国法颇为类似。 以上分析表明,不当解雇规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特别是考虑了社会的评价标准,并加以成文化和具体化,体现了很强的道德色彩。因此,缺乏正当事由的解雇被称为“不当解雇”是相当贴切的。从上述也可以看出 ,不当解雇的规则主要是在普通法或民法预告制度之外,通过单独的劳动法或者判例确立起来的规则,其核心是对雇主的解雇权利进行限制,保护雇员工作的稳定性,要求雇主在解雇雇员时必须具备正当事由并遵守正当程序。雇主解雇雇员如果缺乏正当事由或违反正当程序将承担不当解雇的法律责任(违反解雇的程序也构成不当解雇,本文主要讨论在雇主缺乏实质性正当事由时的责任,不探讨雇主违反法定程序构成不当解雇的责任。此外,很多国家关于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都区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由于这些国家把定期合同视为特殊合同,不定期合同是主流的合同形式,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不定期合同的不当解雇展开论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则的检讨 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关于解雇条件的规定看,该法要求雇主解雇必须具有正当事由,这些事由与英国、德国的规定大致相同,也可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雇员自身的身体或能力、雇员的行为以及雇主自身经营的需要。关于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概言之,如雇主解雇雇员具备正当事由,且雇员无过错的,雇主则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为雇员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雇主缺乏法定事由,即不当解雇,则必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雇员支付赔偿金。该规定虽简便易行,计算方法简单,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和机械,在法理上则存在缺陷。 首先,这种规定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雇主合法解除合同场合,雇主需要支付的是经济补偿。从立法的规定看,经济补偿适用于雇主具备正当事由而解雇雇员的场合,由于此时雇主解雇雇员具有正当性,因此经济补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减缓雇员在失业期间的后果,而在于承认雇员对其工作的一种权益(stake)。因此,即使雇员在被解雇后立即获得了一份工作,雇员仍可 以获得经济补偿。而随着雇员工作时间的增加,雇员对工作的权益也增加,经济补偿应随着雇员年龄和工作时间的增加而增加。354因此,应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雇主合法解雇雇员时的经济补偿金额。但在雇主不具正当事由而违法解除合同场合,即不当解雇场合,赔偿的目的主要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损失和其它损失,二者的目的不同,两项制度的机理并不相同。因此,简单的适用双倍规则与法理并不吻合。 第二,依据该标准,在许多场合,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合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雇主依法解除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的2倍,在许多情形下,会造成赔偿金额畸高或畸低。举例说明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可能损失的4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它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此时的赔偿标准明显过低。而且,简单套用经济补偿的双倍计算违法解雇的赔偿金额容易鼓励用人单位尽早违法解除合同,因为劳动者已工作期间越短,雇主的赔偿金额越少。与此相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雇主责任的限制,在某些场合,雇员又可以获得高额的不合理赔偿。假设一名59岁的雇员,在某一单位已工作满40年,假设其工资并没有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如其在退休之前被雇主不当解雇了,根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及违法解雇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此时该雇员可以获得的赔偿为4年工资的双倍,也即8年的工资。雇员在其退休的前一年可以获得8年工资的赔偿金额, 这显然极不合理!因此,现有规则的漏洞以及在许多情形下的不合理性非常明显。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当解雇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但却无法反映雇员在被不当解雇后的实际损失或者大体的损失,现行的不当解雇赔偿金额计算标准过于僵化,与不当解雇中雇主承担责任的目的并不相符,容易使雇主承担过低或过高的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因此,必须根据不当解雇赔偿的目的,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改革现行的不当解雇责任规则。 三、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国法 在英国,对不正当解雇的救济主要依据成文法的规定而不是合同的约定。由于成文法认为雇员对其工作享有财产权利,因此,劳动法庭对不正当解雇的首要救济是“复职”(reinstatement),重新给予雇员其原有的工作;法庭在决定是否复职指令时,通常需要考虑雇员的意愿、雇主执行该指令是否可行、该指令是否公正(ERA 1996, s. 116 (1).)。其次是“重新雇佣”(re-engagement),给予雇员其他替代的工作。法庭可以指令要求雇主提供类似的工作。如果前述两种救济方式不可行,则给予雇员经济上的赔偿( financial compensation),根据其年龄和工作年限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其实际损失。260由于法庭提供前两种救济的案件占案件总数不足1%,347因此,赔偿成为不正当救济的主要方式。赔偿金由三部分构成,基本赔偿金(basic award)、补偿性赔偿金(compensatory award)以及额外赔偿金(addi-tional award)。基本赔偿金在于补偿雇员工作的丧失,依据雇员的年龄和工作年限确定。年龄22岁以下的雇员,每工作1年获得半周的工资;年龄在22岁至40岁之间的雇员,每工作1年获得1周的工资;年龄超过41岁的雇员,每工作1年获得一周半的工资。但以上金额的计算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工资以及20年的工作期限。当然,法庭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减少赔偿金额:雇员的行为(雇员是否存在导致被解雇的原因)、雇员不合理的拒绝复职邀请、雇员获得的遣散费、雇员的其他获益。补偿性赔偿金在于补偿雇员被解雇后遭受的损失。法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雇员收入的即时损失( immediate loss)、收入的未来损失、额外的福利损失、寻找工作的费用、养老金权益的损失、劳动保护的损失以及雇主解雇的方式。即时损失指雇员自被解雇之日至庭审时的损失扣除失业以及其他福利。未来收入的损失需要考虑雇员未来可能的失业期间,但雇员有义务减少损失。补偿性赔偿金有最高额限制,根据1999年《劳动关系法案》,补偿性赔偿金不得超过50,000英镑,这一金额逐年提高(Employment Relation Act 1999,s34(4))。如雇主拒绝雇员复职或者重新订立合同、解雇带有歧视性或者解雇是由于某些法律禁止的事由,法庭可以要求雇主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外赔偿金根据事由的不同,可为26周至52周的工资、104周的工资甚至156周的工资。348-350可见,额外赔偿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 尽管法律规定了较高的赔偿额。但实际的赔偿额要远远低于法定最高的赔偿额。在1986-1987年度,中等的赔偿金为1, 676英镑, 1990-1991年度为1, 773英镑, 2003-2011年度为3, 375英镑。赔偿金不高的部分原因是许多不当解雇诉求者工资较低且工作年限较短、法庭对损失的计算方式、部分雇员在解雇中存在过错、雇员被解雇后没有积极减少损失,等等。由于实践中的赔偿金额过低,有学者认为这不能有效防止雇主的不正当解雇行为。530-531从英国的实践也可以看出,赔偿金额的计算并非易事。 (二)德国法 在德国,如果雇员对雇 主解雇的决定不服,雇员可以向地方劳动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院决定解雇是否有效。如果法院不接受雇主的解雇决定,法院通常不是判决赔偿金而是判决劳动关系继续存在,雇员可以继续领取工资。但如果法院认为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劳动法院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离职赔偿金(severance pay)而终止劳动关系。如果雇员要求离职赔偿金代替复职,离职赔偿金的标准为雇员每工作一年,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但对于一般雇员,离职赔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的工资。在决定离职赔偿金的计算期限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年龄越大、资历越深的雇员获得更多的赔偿。如果雇员年龄超过50,且已工作超过15年,则离职赔偿金最高可为15个月工资,如果雇员年龄超过55岁,且已工作超过20年,则离职赔偿金最高可为18个月的工资(Protection AgainstUnfairDismissalAct (2001),§10.)。如果雇主要求用离职赔偿金代替复职,雇主必须证明雇员的复职并不符合公司的商业利益。401实践中,尽管雇主的解雇不合法时,雇员可以要求复职,但赔偿金逐步取代复职,成为最重要的救济方式。403 (三)美国法 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以及许多欧洲国家不同,美国贯彻“雇佣自由”原则,雇主解雇雇员并不需要正当事由。因此,除非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或者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违反公共政策,即使雇主的解雇行为没有正当事由,雇主也无需承担责任。746-747 但是,如果双方的合同是定期合同,且雇主在合同到期之前解雇雇员,法院通常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解除时至合同到期日之间的工资损失。817如果双方的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雇主在其员工手册或其他承诺中表明雇主只能基于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如果原告对雇主提供无固定期限工作产生了合理期待,则雇主在没有正当事由解雇雇员时,法院通常会通盘考虑雇主如果未解除合同时雇员可以获得的收入、雇员剩下的工作年龄等因素来决定赔偿金额。在Beales v. Hillhaven, Inc.(108 Nev. 96, 825 P. 2d 212 (1992).)案件中,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支持了陪审团对一名62岁女雇员赔偿208, 476美元的裁决,因为原告举证她很难在该领域找到类似的工作,而且可能工作到65或者70岁,并证明了其损失将在49, 152美元至315,791美元之间。在Diggs v. Pepsi-ColaMetropolitanBottlingCo., Inc.(861 F. 2d 914 (6th Cir. 1988).)案中,第六巡回法院根据原告解雇后的工作薪酬和原有薪酬的差距,判决被告支付其26·5年的未来工资损失赔偿。在Stark v. CircleKCorp.(230Mont. 468, 751 P. 2d 162 (1988).)案中,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根据专家证人的意见支持了一项支付给原告28年未来工资损失的赔偿。当然,法院对这种高额的判决也有所担心。俄亥俄最高法院在一个案例中指出(Worrell v. Multipress, Inc., 45 Ohio St. 3d 241, 543 N. E.2d 1277 (1989).),法院担心赔偿未来工资对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影响,未来工资的赔偿意图在于通过为受损害的雇员在寻找类似工作的期间提供补偿而为其提供帮助,因此,原告在具有工作能力的期间负有从事其他工作的义务,而不应该得到其被解雇后至退休之前整个期间工资损失的赔偿。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该考虑四大因素:雇员的年龄以及找到类似 工作的可能性,工资以及津贴等其他无形的福利,原告找到新工作的费用,原告重新找到工作之前合理期间可以获得的诸如汽车、保险等额外福利的替代价值。818-819可见,尽管美国的大部分劳动合同属于自由合同,雇主无需正当理由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雇主和雇员约定雇主只能在具备正当理由时才可以解雇雇员,则雇员受到不当解雇时,雇主应承担责任,包括赔偿雇员的未来工资收入损失,而且,赔偿金额可能是巨大的。不过,一些法院也意识到个别案件中的高额赔偿可能对雇主造成过重负担以及对雇员在被解雇后应该承担的义务。 (四)日本法和法国法 在日本,根据权利滥用原理,雇主不当解雇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之外,雇主还必须重新雇用被解雇的雇员。不管雇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雇主重新雇用的义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为雇员被解雇期间的工资。当然,如果劳资双方的诉讼很长,双方的信任关系可能遭到破坏,工作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使雇员的技能无法继续胜任雇主的工作,因此,一些学者主张通过金钱赔偿允许双方结束劳动关系。在判例中,雇主有义务赔偿雇员在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即使诉讼期间长达10年。当然,雇员在此期间的收入应当被扣除。27 在法国,如果雇主不能证明其解雇具有正当理由,雇主的赔偿责任根据雇员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一般为雇员6个月的工资。439 四、雇主不当解雇赔偿责任的考量因素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可以看出,欧洲国家例如英国、德国和法国,在劳动成文法中对解雇保护有较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对解雇的正当事由、不当解雇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美国和许多国家不同,其并无实质意义上的解雇保护法,因此,其主要通过合同法的原则确立雇主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日本则主要通过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来确立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基础。在不当解雇的救济中,尽管雇员有权利要求恢复工作,雇主也有义务继续雇用雇员,但劳动关系是雇主和雇员具有高度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往往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因此,尽管理论上,雇员可以要求恢复工作,但如上文所述,赔偿成为主要的救济方式。因此,在不当解雇救济中,赔偿责任的合理设置至关重要。通过上文分析,本文认为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特别是责任范围的设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不当解雇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雇员提供“就业安全” 在普通法和民法典之外通过特殊的劳动立法规定解雇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不当解雇的责任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就业安全”。就业安全并不等于就业稳定,其意图不在于为雇员提供一种长期、稳定甚至终身的合同,限制人员的流动,而是使雇员处于一种可预期的状态。首先,雇员仅仅在雇主具备正当事由的情形下才能被解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使雇员获得稳定的预期,从而激发雇员为雇主努力工作。因为,雇员如果表现良好就可以稳定地获得工作;如果表现不佳,则可能被雇主依法解雇。因此,雇员在受到解雇保护法保护的状态下有利于雇员和雇主建立彼此的信任和稳定的关系。如果雇员不受解雇保护法的保护,雇员随时可能被雇主解雇,则其将处于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这不利于培养雇员对雇主的忠诚,也不利于鼓励雇员为了长期服务于雇主而对自身人力资源的投入,例如努力参加培训,提高自身技能。同时,如果没有解雇保护法,雇员随时可能被雇主无理由的解雇,也不利于雇员形成获得稳定工资收入的预期,从而可能抑制雇员的消费,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长。第二,解雇保护法也对雇员提供了一种保护。雇员在一家单位的资历并不必然带到别的单位,而且,工作对于雇员的重要性相比某一雇员对雇主的重要性通常要大,雇主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解雇雇员,不仅在观念上无法被社会接受,对雇员本身也是不公平的。第三,解雇保护法有利于克服雇员从属地位带来的不利影响。雇员由于 其地位所决定,在工作中必须接受雇主的指挥和控制,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劳动法甚至被认为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从属地位劳动者的特别法)的总和”。1如果不对雇主的不当解雇进行规制,放任雇主随意解雇雇员或者以解雇 相威胁,就会加剧雇员的不利地位。因此,不当解雇责任范围的设计应当有利于防止不当解雇的发生。换言之,雇主不当解雇的赔偿责任不宜过轻,否则就无法实现解雇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二)不当解雇赔偿金额应考虑诸多复杂因素 在不定期合同中,如果雇主不当解雇了雇员,此时雇员不仅遭受工资损失,还将遭受由于雇员身份丧失而产生的其他福利损失,诸如养老金、住房福利、工龄等福利的损失甚至包括声誉的损失,因此,损失的具体金额难以计算。而且,此时的合同是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并非终身合同,雇员将来可能因其表现不佳或其他原因离开雇主,因此,工资和其他福利的损失期间也是难以确定的。而且,雇员在遭到雇主解雇后可能很快找到类似的工作也可能难以找到工作。同时,由于雇员被解雇,雇员可能获得失业救济等福利收入。因此,在不定期合同的不当解雇中,要计算雇员的实际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赔偿原理,对被解雇的雇员赔偿其全部的实际损失是几乎做不到的,这也是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和德国,虽然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但以雇员的工资和工龄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的特点,笔者认为,在确定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津贴以及其他无形福利;雇员退休之前的剩余工作年限;雇员的年龄以及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雇员寻找其他工作可能的费用;雇员在失业期间可能获得福利;雇主过错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雇主因为雇员参与工会活动或者举报其违法行为将其解雇因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应承担更大的责任;雇员本身是否存在过错。理论上,在具体个案的裁判中应该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但如何根据这些因素测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并不容易。 (三)不当解雇责任的责任限制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准确计算雇员在不当解雇案件中的实际损失几乎是无法做到的。从上文的美国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雇员另找工作的可能性,完全按照雇员被解雇时到其退休年龄之前整个期间的工资和其他损失给予雇员赔偿,雇主的赔偿金额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这对雇主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从英国、德国和法国的立法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通常都对不当解雇的最高赔偿额进行限制。这种限制是合理的,除了实际损失额难以计算之外,对雇主责任进行限制的合理性还基于以下理由。首先,有助于减轻雇主的负担。当雇员被不当解雇之后,如果其难以寻找到其他工作,这时其实际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完全由雇主承担,雇主可能面临很大的负担。特别是对于一些小企业,如果面临如上文美国个案中雇主的巨额赔偿,雇主可能陷入破产边缘,这不仅对雇主不利,也不利于其他雇员继续在雇主处进行工作。而且,通常雇主已经为雇员购买了失业保险,雇员在失业时也可以获得失业保险收入,雇主的责任也应当得到减轻,雇员的全部损失不应由雇主承担。第二,对雇主责任的限制有利于控制风险,促进雇主积极雇用更多的雇员。尽管雇主解雇雇员通常具有正当理由,但在诉讼中,雇主的理由并不一定被裁判机构所接受,其败诉的风险始终存在。如果不当解雇的成本非常高,雇主在雇用人员时就会更加谨慎,反而不利于促进就业。例如,我国《劳动 合同法》颁布以后,也有一些企业担心企业裁员成本大,在用工上更加谨慎(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许多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从其他单位充实到仲裁岗位的,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劳动法律培训。)。因此,对雇主不当解雇的责任进行适当的限制,控制雇主解雇雇员的风险也有利于促进就业。第三,对雇主责任的限制也有利于雇员积极寻找工作。如果雇员在被解雇后可以获得在不定期合同剩余期间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损失的赔偿,雇员将得到高额的赔偿,此时雇员将缺乏动力积极寻找工作,也不利于促进就业,不利于人尽其用。概言之,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范围应考虑其对雇主的影响、对雇员就业和行为的影响,避免过重的责任对雇主以及就业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五、如何确立我国雇主不当解雇责任的规则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准确计算雇员在不当解雇时的实际损失是相当困难的,而且雇员的实际损失由于雇员被解雇后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实际上也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一些国家例如英国、德国和法国一般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设定一个计算标准给予员工赔偿,并且设立了赔偿最高额的限制,这应该是一种比较现实而可行的办法。如果没有一个一般的计算标准,由于雇员被不当解雇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法官或其他裁判者就会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对法官和裁判者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也无法保证执法的统一。特别是我国实行“先裁后审”制度,劳动案件必须经过仲裁才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而目前,我国许多仲裁员并没有受到专业的法律训练,如果没有一个一般的赔偿标准,仲裁的质量就难以保证,这是我国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现实。例如,根据调研,在我国南方某省,根据该省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2006年数据,该省专职仲裁员中,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28%,法律专业毕业的仅占15%(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对沿海地区企业进行了访谈,不少企业担心解雇难度和成本加大,表示在雇用劳动力上会更加谨慎。参见蔡昉主编:《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2-103页。尽管调研只是针对个别企业展开,而且企业也存在对法律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不过,这种情形也反映了部分企业对解雇难的担忧。)。因此,我国在确立雇主不当解雇的赔偿责任时,需要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赔偿标准。同时该标准又不能过于机械,不能违背不当解雇责任的原理。 比较英国、德国和法国的经验,笔者认为,英国的经验既具有操作性同时又体现了灵活性。根据英国的经验,其赔偿金由三部分构成:基本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以及额外赔偿金。基本赔偿金在于补偿雇员工作的丧失,依据雇员的年龄和工作年限确定。补偿性赔偿金在于补偿雇员被解雇后遭受的损失,补偿性赔偿金一般不超过50, 000英镑。如果雇主存在主观恶意,法庭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赔偿金。英国的规定比较全面合理,既便于操作,同时又体现了灵活性,充分考虑雇员的各种损失以及雇主解雇的情节和过错的程度,具有相当的可采性。 比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借鉴英国的制度和理念以及考虑与我国相关制度的衔接,在我国,雇主不当解雇的赔偿责任可由两部分构成,即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我国现行的标准,即工作满1年按1个月的工资支付。这一部分主要是对雇员丧失其工作的补偿,和我国经济补偿制度是相吻合的。额外赔偿金则主要考虑雇员未来的工资和福利损失、寻找其他工作将支付的成本,并对雇主进行 一定的制裁;同时法律还应该设定一个最高赔偿额。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可操作性,也赋予仲裁员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仲裁 员或法官针对个案做出具体处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雇员的工资收入、工龄、津贴以及其他无形的福利;雇员退休之前的剩余工作年限;雇员的年龄以及找到类似工作的可能性;雇员寻找其他工作的费用;雇员在失业期间可能获得的福利;雇主过错的程度以及是否违反公共政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企业的规模和承受能力(由于雇员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不当解雇责任也包含对雇主的制裁,因此,雇主的规模以及其承受能力也是雇主责任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在美国的反就业歧视诉讼中,根据《民权法案》第七章,用于补偿单个原告未来的金钱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总额受到限制。按照雇主的规模,适用以下标准: 1·雇员人数在15-100之间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0,000美元; 2·雇员人数在101-200之间的,赔偿金额不超过100,000美元; 3·雇员人数在201-500之间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00美元; 4·雇员人数超过500的,赔偿金额不超过300, 000美元。SeeHarold S. Lewis, Jr. andElizabeth J. Norman, EmploymentDis-crimination Law and Practice, WestGroup, 2001, pp. 519-520.)。关于责任的最高额限制,根据上文的分析数据,德国为18个月工资,法国的赔偿额一般为6个月的工资,英国补偿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一般为50, 000英镑,不过实际的赔偿额并不高。借鉴英国、德国和法国的作法,考虑我国不当解雇的现象较为严重,例如,根据北京市工会系统2008年6月的一份调研,在接受调研的114位民营企业职工中,相当一部分职业反映企业存在强迫加班、交押金、任意辞退员工和拖欠工资等行为,其中14%认为企业强迫加班, 28. 9%认为企业任意辞退员工,119企业任意辞退员工的现象在我国较为突出,因此,我国不当解雇雇主赔偿的最高额不宜过低,以有效减少企业的不当解雇现象。同时,最高赔偿限额也不宜过高。因此,借鉴英、德、法的经验,在我国,不当解雇赔偿的最高限额可定为职工2年的工资,而且,对工资的计算标准也可以参考目前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工资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以防止由于雇员的高额薪酬雇主必须支付的高额赔偿金。 总之,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以及雇员被解雇后存在的诸多难以定量的因素,难以准确计算雇员的真实损失,且各国对雇主解雇的正当事由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解雇保护法本身也体现了一定的政策色彩。相应的,雇主的赔偿责任也体现了一国劳工保护的政策,难以寻求统一的标准,宜根据合同解除的基本原理,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劳工保护状况、裁判机构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出既符合解雇保护法的原理,又能体现本国的劳工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的不当解雇赔偿责任规则。 注释: Deborah J Lockton, EmploymentLaw (5th Edition), PalgraveMacmillan, 2006. Stefen Lingemann, Robert von Steinau-Steinruck and AnjaMenge,l Employment and Labor law in Germany, Verlag C. H.Beck, 2003. Simon Deakin Gillian SMorris, LaborLaw (4th Edition), HartPublishing: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2005. [德]W 杜茨.劳动法[M].张国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Blanpain, Bison-Rapp, Corbett, Josephs, and Zimmer, The GlobalWorkpl

解雇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不当解雇;解雇程序;制度完善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的重要问题,并且随着时代的转变和各国国情的需要,各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出现多样化的趋势。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能力水平的提高,我国的雇佣打破了“铁饭碗”的局面。随着解雇制度的逐步发展以及在中国的普遍适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解雇制度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并且伴随着劳动争议纠纷数量的增多,因劳动合同解除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得到劳动法学者的重视,并且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我国解雇制度的理论完善。

劳动合同接解除越来越成为我国劳动法中的核心问题,据一项数据显示,在2008-2009年度,在劳动法庭处理的151,028件劳动纠纷中,涉及不当解雇的案件有52,711件,涉及遣散费的案件有10,839件%①。在我国,与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的案件数量亦不少。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主要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三类诉求为主,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9.21%。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研究雇主不当解雇雇员的责任意义重大。

一、不当解雇概述

不当解雇的内涵:不当解雇是雇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在没有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给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②

通过不当解雇的概念可见,构成不当解雇需要满足的实质要件是不当解雇的雇主实际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从不当解雇的特征看,不当解雇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就业权和休息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雇佣者在违法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丧失了就业权,给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不仅是对宪法赋予劳动者就业权的侵害,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也可能造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在客观上,不当解雇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可以请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解雇自由与解雇权限制:从各国的劳动法来看,关于解雇,有两种主要的制度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解雇自由和大陆法系中普遍适用的解雇权限制。

解雇自由源于民商法中的私法自治理念,这种理念的核心思想就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者和雇佣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劳动合同,即契约,自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契约。并且,雇主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应该是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是经营者提高效率,精简机构的重要手段。但是,雇主在行使单反解除权的时候不能违法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雇主不得解除。

自由和限制在一定条件下是对立的,解雇自由自然也有限制。因为,解雇自由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而是有限制的自由。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否定契约自由,而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公平价值的实现。

二、不当解雇的原因及缺陷分析

不当解雇的原因分析:不当解雇的原因在我国存在的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人口基数大,劳动者数量大,劳动力市场过剩致,使雇佣者在解雇劳动者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在我国,人力资源浪费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其次,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不足,这也是造成我国不当解雇的最主要原因。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上,存在着许多模棱两可的规定,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类似的用于并不拥有详细的参考标准,给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可乘之机,在实践中并不能给劳动者确实的保护。

再次,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仍不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导致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操作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我国解雇制度立法的缺陷分析:我国劳动法关于解雇制度最主要的缺陷就是不正当解雇程序的规定过于粗放。③

从《劳动合同法》可以看出,我国大致采取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限制的态度,从法规上看是对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难以具体实施的情况。

首先: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严重违反”并无明确性规定。立法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有违公正简直的内在属性。

其次,解雇程序也存在缺失的问题。在实际操作当中,虽然有规定,但是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没有规定在不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并且也无救济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所以在此情况下可以看出,在对劳动者保护方面,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制度还是存在着较大缺陷。

三、各国不当解雇责任救济途径比较

(一)英国法

在英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救济主要是根据成文法规定而不是合同约定。劳动法庭对不正当解雇的首要救济是复职,重新给予雇员其原有的工作。法庭在决定是否复职指令时,考虑雇员的意愿、雇主执行该指令是否可行、该指令是否公正。在实践当中,补偿是英国法中主要的救济途径。占此类案件救济的99%。

在德国,雇员可以因解雇不服向地方劳动法院提讼并由劳动法院决定解雇是否有效。在认为解雇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判定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但如果法院认为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劳动法院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离职赔偿金(severance pay)而终止劳动关系。

实践中,尽管雇主的解雇不合法时,雇员可以要求复职,但赔偿金逐步取代复职,成为重要的救济方式。

(二)日本法

在日本,根据权利滥用原理,雇主不当解雇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除了承担赔偿责任之外,雇主还必须重新雇用被解雇的雇员不管雇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雇主重新雇用的义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为雇员被解雇期间的工资。

四、我国劳动合同中不当解雇的救济建议

(一)确定正当解雇理由的标准。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裁员辞退等“正当辞退”的理由做出了规定,但是模棱两可,给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以可乘之机。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正当”解雇理由。例如:明确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可以借鉴《澳门劳动关系法》。该法第69条规定了基于合理理由的雇主单方解雇,并且列举了十种构成雇主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防范不当解雇的发生。

(二)根据不同岗位规定与之相适应的预告期限。

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劳动者贡献大小不同,其他劳动技能丧失程度也有不同。所以,应当根据劳动者服务年限以及寻找其他就业岗位难以程度区分不同的解雇预告期限,给劳动者寻找其他工作一定的缓冲期。

(三)完善不当解雇的救济制度:

明确界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内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包括不当解雇,即在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在满足法定解除条件下,违反法定解雇程序的行为。只要发生以上两种违法解雇行为,雇主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仅限于损害赔偿。

注 释:

①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9年10月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解雇合同范文第4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国际雇佣劳务合同范本

此雇用合同由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A.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B.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年、月),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C.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至星期__,每天从__点至__点,一周共__小时。

D.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E.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

F.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G.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H.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I.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餐,每月收费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

6.(同上)其他:

K.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L.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因故:在工长或其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A)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

(B)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M.争议的解决:

怨情和调解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人。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N.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O.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合同双方特此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雇主(打印的名字、称号和签名)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I.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

1.(作记号以选择或不选择此项)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美元。(同上)雇主免费提供住宿。(同上)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2.每日__餐,每月收费__元。

3.(同上)雇员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5.(同上)津贴:

6.(同上)其他:

K.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规则,以及雇员行为规范。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L.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或________________

2.因故:在工长或其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A)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

(B)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M.争议的解决:怨情和调解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人。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N.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O.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合同双方特此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雇主(打印的名字、称号和签名)

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雇主(打印的名字、称号和签名)

解雇合同范文第5篇

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a.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b.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c.工作日和工时: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____至星期_________,每天从_________点至_________点,一周共_________小时。

d.报酬: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报酬(红利、佣金等),数额及计算办法如下:

e.扣除款: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__)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项目为(写出扣款目的和数目):

f.主要工作地: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g.差旅费: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h.保险和医疗费: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保险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i.最近的血亲的通知: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

j.食宿及其他:雇主必须保证提供以下方便:_________

1.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费_________美元。

2.雇主免费提供住宿。

3.雇员自备住宿(附声明和房租协议)

4.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费_________元。

5.雇员自理伙食。

6.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车,免收车费。

7.津贴: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

k.其他规定:下列附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

1.附加工作规则

2.膳宿规则

3.雇员行为规范。

附加规定的每一页都必须经雇主和雇员签字。

l.终止合同: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因故:在工长或其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

3.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a)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b)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d)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e)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雇佣规定的职责;

f)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g)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h)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i)其他规定:

m.争议的解决:-怨情和调解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1.雇员须就雇用而产生的一切怨情或争议向其管理员报告,如管理员不在,可直接报告雇主;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骤不能解决怨情或争议,雇员可上书工长或工长人。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n.汇款及其他义务:雇员必须按原籍国政府的规定向其家人汇款和缴纳所有税收。

o.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其他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定。

合同双方特此签名。

雇主(签名):_________雇员(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长(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公证书

兹证明_________和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我的面前,签订了以上雇用合同。

经查,此行为是他(她)(他们)按合同精神自愿签订的。

公证员:_________(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