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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范文第1篇
公司近日与佰客云(北京)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决定共同设立区块链研究实验室。实验室将瞄准对慢病、运动、健康管理领域有战略性意义的创新关键技术,聚合多方相关资源,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慢病、运动、健康管理领域的应用和落地,促进智能可穿戴设备以及医疗器械等在区块链技术下的研发、升级改造等,快速构建公司在区块链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商业模式。
江特电机年采选60万吨锂瓷石高效综合利用项目试产
公司通过募集资金在宜丰县狮子岭矿区建设的“年采选60万吨锂瓷石高效综合利用项目”的选矿场主体工程和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已基本完成,并开始试生产,顺利生产出锂云母精矿。后续公司将抓紧时间完成该项目的配套设施,力争早日达到设计能力。该项目的顺利试产将为公司锂云母制备碳酸锂提供原材料保障。
合众思壮签订6.92亿元重大合同
2018年1-3月,公司参股公司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客户签署产品购销合同承接自组网项目。北斗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公司承接以上项目的生产,与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4日、2月8日、2月27日、3月19日签署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87,313,820元、63,828,540元、80,098,560元、360,860,700元。委托加工合同总金额为692,101,620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59.14%。合同的履行对于公司2018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重大合同范文第2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七章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章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一章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三章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章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章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六章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通过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 重大疾病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条款所述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 身体高度残疾 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说明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重大合同范文第3篇
有人抱怨说,保险条款就像“天书”,密密麻麻的文字,晦涩难懂的术语,让投保者望而却步,于是,索性采取了最为消极的态度,不加阅读,直接签字了事,可这样到了理赔时更容易发生纠纷。
即便有心在投保前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投保人,也会碰到不少难题,最主要的问题是条款中专业术语过多,字数又长,普通的非专业人士很难有信心和能力去琢磨透。
虽然,近几年保险监管部分一直在倡导保单通俗化的工作,保险公司通俗化保单在印刷上更符合人体的阅读习惯,比如在文字上也把“投保人”换成了“你”,把“保险公司”改称为“我们”,但作为最严肃、最严密的民事合同之一,保险合同条款还是不可能将其中的一些术语转化为普通语句。
为此,专家建议不妨抓住保险条款中的关键词语和要点,来准确理解条款中最重要的事项,这可能是投保人值得一试的办法。
保险责任:保险利益关键所在
阅读保险条款,最重要的大概莫过于“保险责任”那一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要承担的保障责任范围,就是发生什么样事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什么办法赔偿、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多少比例,这是保险条款中最重要的部分。事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核心利益。
首先,投保人心里要有一个基本概念:没有一份保险可以做到无所不保,每一份保险条款都有一定的责任范围,按承担责任类别的不同,人寿保险也可分为健康险、寿险、意外险、养老保险等几个大类。
消费者经常发生的误解是扩大保险责任的范围,比如明明买的是意外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赔偿医疗费,但投保人却理解成只要住院了,保险公司就会买单,这就大大扩大了保单的责任范围,实际上又赔不到,容易引起纠纷。
投保者面对每一份即将签字投保的合同,都要先把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一项看清楚。比如,在意外险条款中,我们要着重看看,意外伤害身故是怎么赔的,意外伤害残疾是怎么赔的。在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条款中,我们要特别看看,是否有对身故或残疾按照合同生效时间来进行差别赔偿。比如有的定期寿险条款会规定,180天内身故或全残的,做退还保费处理;180天后身故或全残的,才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在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和两全保险条款中,还要特别留意,是否有针对意外事故和疾病事故的区别条款。在万能险、投连险的“保险责任”中,通常也会对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做不同的赔偿规定,这都要事先看清楚。
在健康医疗类保险中,则特别要留意什么情况下,能给付多少比例的保险金。比如一些医疗保险会在“保险责任”一项中列明,“二类疾病或手术”下只能给付70%的基本保险金额,“一类疾病或手术”下可以获得100%的保险金,投保前一定要先看清楚,既有利于比较选择,同类产品,更不至于到最后理赔时有上当的感觉。
除外责任:什么情形下不赔付
除了上述的“保险责任”之外,还要仔细阅读“除外责任”这一项条款,也有些保险合同把这一项称为“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或仅做退还保费处理)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若对其有异议,可以趁早放弃选购。若仍然打算购买,则在保障期内要尽量遵守规则,小心回避这些免责状况,以免影响理赔的效力。
通常,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战争暴乱等等,都会被列在“除外责任”项目下。
特别要注意的是,2年以内的自杀也都是不保的,但投保两年以后的自杀行为保险公司是负责的。
而另一条,关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和杀害,以往也被列为大部分寿险除外责任中,也就是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金。但即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所变更,可能会给“没有对被保险人做出伤害行为的其他受益人”保留理赔权,或者将保险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供继承分配,这方面大家要特别注意。
保险金额:看清利益数额
再者,要看一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那一条,特别是其中的“保险金额”(有些条款称为“基本保险金额”)这个概念。
保险金额,我们通常简称为“保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双方事先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上限。
在大部分保险条款中,发生了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主要保险事故,通常都是赔偿一倍的保险金额,但有时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金额和实际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一致。比如,太平洋人寿的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条款中,就提出对不同年龄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不同倍数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又如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实际最高赔偿额基本保额的三倍。
对于这类赔偿金额和基本保额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也要特别提防。因为在人营销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过分渲染“我们的这款保险能够获得两倍(三倍)保险金的赔偿呢,特别划算”。其实,这属于偷换概念,因为在精算过程中,精算师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并不会因为这样的条款涉及而少收取保险费,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产品结构设计上的一种特殊处理而已。
同时,因为存在这种种因素,我们建议“保险金额”这一条最好能要和“保险责任”那一条联合阅读,这样投保人才更容易把握和理解自己真正能够获得的保险利益有多少。
时间条款:注意合同效力状态
在保险条款阅读中,还要特别留意几个和“时间”有关的项目,以便保护自己的保险合同有效状态。
保险期间其中要特别留意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因为保险不是在签名后即时生效,也不一定是交了钱马上就会得到保险保障的,保险责任一般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但有时候也会在收取保费前(投保人签署了投保单之时起)就开始了,到底从哪一天开始,会通过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上的记录显示出来。提醒大家一下,在现在各家公司对于保险生效日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还存有一些出入的情况下,投保者和保险公司最好能事先书面约定好保险生效时间,因为民法上“有约定从约定”的法则,免得发生纠纷不好处理。
同时,由于一些保险保障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有时候是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承担,比如对于疾病保险责任,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生病,保险公司会规定一个免责期(又称观察期或等待期),一般会是30天、60天、90天或180天。因此,这一观察和免责期限的长短,也可成为我们在比较和选购健康医疗类险种的关注点之一。
重大合同范文第4篇
记者从四会警方了解到,一起设“皮包”工厂诈骗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纺织品重大合同诈骗案日前告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东莞市茶山镇被抓获。
据介绍,今年9月初,四会某纺织厂与冯某(在东莞市办加工厂)签订了一份绣花加工定作合同,将一批价值21万元的浴巾和毛巾交予冯某加工。9月13日,该厂按约定派人到东莞市去提货,发现冯某的加工厂已人去楼空。该厂马上致电冯某,冯某声称货物已运到惠州市加工。该厂的一位负责人从东莞市一位同行口中得知,冯某的加工厂早在今年2月关闭了,里面的设备已全部转让。当晚,该厂负责人再联系冯某,但冯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9月15日,冯某依然音讯全无,该厂负责人觉得事态严重,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警方经多方了解,只知道他是四川省人,根本查不到冯某的真实姓名与住址。10月22日,一位认识冯某的人向四会警方反映,在东莞市茶山镇水围村附近见到一个像是冯某的男子。根据提供的线索,10月24日,四会警方在东莞市茶山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在当地一出租的四合院内将正在打麻将的冯某抓获。
经审讯,冯某(男,32岁,四川省大竹县人),曾在东莞市租了一间平房办起了车花厂,做纺织制品的加工工作,曾与受骗厂家有过几次生意来往。冯某以其原来的车花厂的名义与受骗厂家签订了一批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浴巾和毛巾的加工合同后,运到深圳市以3.1万元人民币的低价卖给他人,并于9月15日携款潜逃回四川省藏匿。
目前,冯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重大合同范文第5篇
1.加强企业安全事故防范是有效防范意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
煤炭企业由于监管不力从而使得工人正常下井而出现事故。另外就是,不排除少部分人为了骗取黑心的赔偿款而故意在井下害人,还有的也确实存在较少部分的员工操作或是未自身防范安全,从而导致发生矿难。在煤炭运输别是汽车货运因其交通事故频率高,因而也是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也就是说,煤炭企业为了要有加强其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只要是涉及法律责任的必须小心应对,要将其控制在合理范围。特别是井下作业,因其不稳定性的因素,决定了其管理需要重视。
2.重视重大经济合同的管理
作为煤炭企业实现矿产正常生产和销售才是企业能健康发展的基本路线,而要使企业的销售不出现法律问题就必须重视重大的经济采购合同,如企业先进设备的合同采购、企业煤炭制品加工生产线的采购、企业其它采购合同管理等,另外在销售方面要重视分批销售、分期付款、预付收款、赊销等,这一些重大销售需要签订合同,而合同就存在诸多风险,如条款风险、违约风险及其它相关风险等。为此,笔者认为企业需要全面重视生产合同、销售合同的管理,要对重大的生产和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在事前进行控制和预算,对可能出现重大合同纠纷要在签订合同时就解决,在合同履行期间其更要重视相关的法律控制,对出现法律风险后,需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来挽回不必要的损失。
3.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严防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法律风险
作为煤炭企业不只是上面两大块的法律风险问题,还涉及到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职工退休养老问题、领导管理的责任风险问题、企业内部控制方法选择的问题、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企业行政管理的问题等。这些经营活动中的职能部门活动和员工及各业务部门都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重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成为严防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法律风险的核心,其是所有煤炭企业都重视而又常常忽视的手段。
4.重视法律风险控制与经营管理的融合
法律风险控制必然与经营管理实现融合,两者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使企业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经营管理中由于流程管理和程序化控制都是有效降低风险的标准化内容。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的控制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加以防范才可能避免法律风险,如果不考虑则会有更的问题发生。要实现法律风险控制与经营管理的融合其实就是要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从而构筑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重大经济合同与矿难事故管理是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