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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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

收款合同(精选5篇)

收款合同范文第1篇

甲方(收款单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___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帐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帐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帐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 委托收款授权书 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收款合同范文第2篇

一、财务的事前指导-合同的评审

销售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销售合同和特殊销售合同,其中,特殊销售合同又可以分为开口合同和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重大合同,销售合同是企业内部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为了杜绝违法或者无效的销售合同,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或者避免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除了由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对销售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问题,进行经营性审核。其具体内容包括:

1、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设定审批权限时,要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金额大小,例如,对重大经济合同应事先集体审议制度。此外,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下合同订劳动一些特殊规定,防止发生意外损失。

2、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发现有效约束和监督。

3、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如标的的数量和价格条件,销售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盈利的需要,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对方企业信誉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规定,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

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例如根据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接收货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时,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防止出现技术性差错。

5、明确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改或者修改的,应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续。涉及经济赔偿的,赔偿前还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企业应收账款和合同管理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关联系的。作为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当中的管理人员也必须参与到应收款项的管理中去。由于企业合同的签订和生效是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应该对对方的财务情况基本掌握,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发挥自身的决定性作用,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加强财务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账款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二、财务的应收账款的常规管理

应收款项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啵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时刻观察其信用额度有没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们必须对其及时提醒,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科学开展催款,实行黑名单制度,是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是企业合理确定信用销售额度、有效控制坏账损失的基础工作,并恰当地对应收账款的相关管理进行科学的评价。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计信用政策变动时产生的增量销售,二是要估计与增量销售相关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与增量有个的坏账损失,四要扣除机会成本,即经营资金被应收款项占用而丧失的收益,这样,才可以确定信用政策是否能产生净利润,根据对给予客户信用的风险收益分析,我们可以决定是否给予客户赊销的待遇以及赊销的最高额度和还款期限。

3、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企业应当设立应收款项台账,详细反映内部业务部门以及各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事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向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款项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款项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企业坏账损失。

4、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为企业相对稳定实现更多的利润,分析、估计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预测并控制其坏账损失,强化和优化应收账款的有效,科学管理,是每个企业决策者、经营管理者、特别是财务会计人员应该引以为重的问题。

三、财务的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1、财务部门能依法理财,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落实内部催收款项的责任,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造成逾期应收款项的,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坏账损失的,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绩效工资。

2、财务在清欠管理和催收应收款过程中,如果企业在追索逾期应收款项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者人员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前费用处理,不得挂账。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款项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企业董事会等机构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3、财务要定期对应收款项进行年度清查,年度终了,企业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账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需要指出的是,与应收款项的对应是应付款项,清查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应收款项时,对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应付款项也应一并清查,将对方(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事项的逾期应付款项,予以核销,转入当期收益。

收款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302

1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质权,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综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以应收账款出质,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若存在欺诈等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常常存在伪造应收账款的行为,具体欺诈手段下文将会详细阐述。在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中,应详尽地描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支付方式、期限、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基础合同是否面临诉讼等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使得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固定化。

第三,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而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两者都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不仅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之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可以主张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第三人为善意,也不能以此理由对抗质权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物权领域,排除了债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已经办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银行的质权具有优先效力,出质人私自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人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赔偿。

3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不具有绝对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实现途径就是对质权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质权人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也具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收回了的应收账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有权对该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

但是,质权人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如果银行贷款已界清偿期,出质人无力偿还,银行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清偿应收账款的义务,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时,银行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不能优先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银行也就不得行使别除权。

3.2 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风险

在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情况下,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出质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当出质人最终不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全部返还时,那么银行债权的担保物价值相当于减损了。

3.3 抵销权行使的风险

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就是抵销权的行使。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必须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抵销权的行使导致应收账款消灭,银行贷款丧失担保物权。

3.4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最重要的特征是流动性强、变现快,所以仅限于金钱债权,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应收账款转变为自然权利,法律不予强制保护,也就没有担保价值了。那么银行必须对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进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审查,不仅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审查,在贷款期间也要对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避免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3.5 虚假应收账款的风险

伪造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是经常出现的欺诈形式。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应该满足有真实交易基础、出质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等条件,因为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才真正成立,处于基础合同未履行完毕阶段的出质人不真正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因为基础合同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所有权风险尚未转移、货物尚未发出或货物仍在生产过程中的情况下,就将销售收入入账,并把销售发票作为贷款申请单据;甚至根本没有接到订单情况下,虚构各种应收账款单据取得贷款的,皆属于虚假应收账款行为。前文已经阐述过,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3.6 基础合同纠纷的风险

即使出质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的义务,享有完全的应收账款回收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不是不无风险的。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决定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那么应收账款债权也就不存在,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的质押担保合同因担保物自始不存在而无效。

3.7 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在银行向出质人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之前,都会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但是这不能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虚构交易关系,骗取银行的贷款。

4 银行规避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风险的对策

4.1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第一,应收账款周转时间,指收回应收账款平均花费的时间。应收账款周转时间越短,说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小,出质人的财务质量越高。

第二,应收账款的账龄,在对应收账款价值评估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90日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格的应收账款,银行愿意接受其作为担保发放贷款,但是在某些行业,超过30日的应收账款就被做坏账处理。所以在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确定应收账款可实现价值时,关注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行业以及该类应收账款的通常回款期,也非常重要。

第三,扣除商业折扣入账,计提坏账损失。真实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是确定银行的贷款额度的决定因素,为了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在确定合格的应收账款数量时,需要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都扣除后,得到的应收账款数额,才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标准。银行发放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但不会超过扣除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后的应收账款数额。

4.2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资产,第二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就不能变现,所以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实践中,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给资金雄厚的核心企业提供配套货物或服务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银行为这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增加了银行经营效益。为了规避关联交易和欺诈的风险,银行一般不接受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发放贷款。

4.3 对应收账款的密切监控

为确定应收账款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的,银行可以抽查销售发票进行核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单、提货单、运输收据等运货文件,以证实货物已经如期发运。银行还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借款人的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此外,在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要持续关注借款人应收账款的变化和回款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每周或每月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回款清单,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以发现可能引起银行贷款恶化的风险预警信号。

4.4 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用来接收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的。为了控制风险,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应汇款到上述回款账户。在出质人主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前,上述回款账户的资金出质人不得支取,这避免了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入一个不为银行所知的账户,银行可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提供一个只有银行才能看到的账户,银行收到应收账款的回款后,再将款项定期转出用以偿还贷款。

4.5 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的提存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因为应收账款不是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质权人也不持有任何债权凭证,所以原则上讲,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与上述基于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有共同点,即用于担保的债权都可能发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中,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225条的规定,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后,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该回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当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而出质人挪用该款,导致担保财产有名无实的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应当约定应收账款先于银行贷款到期的,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存。

参考文献

[1]宋炳方.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杨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6).

收款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 应收账款管理 目标及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施工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加之矿山建设工程工期紧,地处偏僻,工地分散,搬迁频繁,工程款回收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弊端

1.1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

由于企业实行的记账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账面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来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率一般为3%-5%(特殊企业除外)。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势必虚增企业利润。因此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1.2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由于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工程施工投入很大,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主要表现为:

①企业流转税的提前支出

按工程进度开具发票挂账,施工企业先垫付流转税,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②所得税的支出

应收账款的存在,并未以现金实现,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

③现金利润的分配

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回收成本都会加速企业现金流出。

1.3对企业营业周期有影响

营业周期即从取得存货到工程结算,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营业周期为两者之和。由此看出,不合理的应收账款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1.4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过程的难度

企业面对较多的应收款账户,如果不能及时了解应收款动态情况,造成责任不明确,应收账款的合同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散落遗失可能使企业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该按时收回的不能按时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有部分收回,能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却由于资料不全而败诉,直至最终形成企业资产的损失。

2.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应收账款的存在,一方面想借助于它来扩大市场,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又希望尽量避免应收账款的拖欠而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坏账损失等弊端。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并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负担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施工生产经营情况和业主的信誉情况制定企业合理的信用政策,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为达到应收账款管理目的必须合理制定的策略。

3.应收账款问题的解决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工作,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如果采用较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减少坏账损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在制定收账政策时,应权衡增加收账费用与减少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之间的得失。根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针对在应收账款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办法,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

3.1加强合同管理,重视主要条款内容

作为甲乙双方经济业务内容的法定载体,合同往往在应收账款的管理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的管理是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明确各项交易条件

如项目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质保期情况等。

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

从目前实际操作情况来看,部分合同签订的相对较简单,往往仅规定了项目名称、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对于双方的违约责任订立不具体,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往往体现不出来这些条款的重要性。然而签订合同的根本出发点在于规避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对于受损的利益,再追索起来将十分困难。

③确定合同期限,合同结束后视情况再行签订

在实际操作当中切忌感觉双方合作的一贯不错,就忽略合同的签订。要知道,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仅仅依靠个人关系或私交甚好等理由来维系合作关系,往往是十分脆弱的。

3.2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业主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①做好基础记录,了解业主付款的及时程度

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业主提供的信用条件,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业主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②检查业主是否突破信用额度

企业对业主提供的每一项合同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

③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

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

④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

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

3.3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①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

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②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

若业主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业主按市价以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达到回款的目的;如业主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3.4定期的财务对账

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至少一个会计期间必须同业主核对一次账目。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往往容易产生数据误差,尤其要提起重视:

①工程项目多,合同补充多,工期较长

②结算方式不同,或因经营条件的不同回款期限不同

③由于工程特点等原因多次出现调试、检修、维护

以上情况会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因此要制订一套规范定期的对账制度,避免长时间不进行清理核对,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文件,而不是口头承诺。

收款合同范文第5篇

摘要: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大创新,然而,应收账款质押本身存在许多风险,如何控制好这些风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关键。本文从各方面揭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并提出一些控制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风险控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以来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的问题不仅在于抵质押物的缺乏,更在于中小企业信用的缺乏,抗风险能力弱,财务制度不透明。据估算,我国中小企业大约有16亿元的资产由于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用于担保产生信贷资产,其中7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长期以来,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而广大中小企业却普遍欠缺不动产担保资源。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方式,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为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提供了制度平台。

然而该业务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于中小企业和银行而言,还是一个不太熟悉的领域,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存在着固有的一些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

在应收账款的种类中,有一类是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收费权质押和其他应收账款质押的最大不同点在于,收费权质押一般不关注次债务人,而且,通常次债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通常收费权的行使是收费即时清结,坏账较少。该类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大都是国有垄断性企业,应收账款具有稳定性,应当说风险是可控的。但对于销售普通货物或提供服务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其质押融资业务则隐含着诸多的风险,主要涉及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1、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信用风险

该风险包括虚构应收账款或者以已经清偿的应收账款质押从而使质押无效等风险。所以银行应严格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资格,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产品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且能按照银行的要求如实提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第三人名录和账户以及第三人资信等情况。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涉及到第三方债务人,在没有基础合同履行争议、质量争议等争议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担保方式能否有效的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即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按时足额支付账款,以及第三方债务人是否会恶意向出质人偿还债务而使应收账款消灭等。因此,银行也要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进行审查,了解第三方情况有助于金融机构判断应收账款的质量。第三人最好是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已经建立了一段时间的赊销关系,并且以往的付款状况良好。

(二)法律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是否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基础合同的履行风险即第三方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以及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顺利等。

1、是否形成了有效的债权

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是否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有效的证据管理,如货物的签收、对账等是否规范,是否签订了有效的合同,如果形成诉讼,能否确保胜诉?该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等。如果出质的应收账款据以存在的合同、送货单、发货单、订单等本身不规范,债权人没有一套系统科学的法律控制系统与证据管理制度,在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信用状况较差或管理混乱的情况下,可能使该应收账款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则贷款人存在极大的风险。

2、第三方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

第三方债务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及时保质保量的履行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货物或服务,若存在质量问题、延迟交付、或侵权等问题,则债务人享有抗辩权,甚至可能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出索赔,主张抵销权等。应收账款质押,只是在应收账款债务人认可债权人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债权人主张的应收账款数额,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才能保障贷款人的利益。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3、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顺序

如果担保措施既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也包括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怎样正确选择对象主张权利?如果选择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则面临着是否掌握原始债权凭证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甚至失踪等各种复杂情况,最终有可能使质权落空。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如果同时也是债务人,是否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即银行是否必须优先主张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争议。

此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否对次债务人具有约束力,立法上并不明确。

(三)操作风险分析

操作风险包括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根据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形成有效的质权,如何对债务人形成有效的制约,避免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清偿从而导致质权落空等。

首先,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过程中,应注意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范操作,如在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件号码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时及时办理展期等,否则可能造成质权无效。

其次,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还必须有一套对债务人进行有效控制的操作流程与方法,因为质押登记本身并不能杜绝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清偿从而导致质权落空的情况发生。

二、国外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制度借鉴

对于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世界各国主要从质权设定上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由于债权设置既涉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又面临出质人违背诚信再次转让债权的嫌疑。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或采用“书面合同+债权证书交付”模式、“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模式,或采用“书面合同+通知第三债务人+债权证书交付”模式,突出质权的支配控制权能和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使利害关系人方便的知悉应收账款上既存或潜在的权利,进而帮助债权人预估和规避风险,在权利发生冲突时提供明确的优先权原则。[1]

以美、加为代表的北美模式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提供了一套简明而统一的法律架构,打破了传统上对不同担保形式的僵化分类(在传统分类下,每一种担保形式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有效成立和执行都有其特定的要求)。二是设立了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这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公示性备案系统,以帮助债权人在提供贷款之前就能确定其担保物权的价值以及优先权效力。[2]

三、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几点思考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涉及第三方次债务人,且与基础贸易合同的履行状况存在密切的关系,存在着一些固有的风险。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所以,如何控制好上述风险,就成为银行能否大规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关键。

1、建立规范的应收账款评估体系

合理规范的评估应收账款,以恰当评价应收账款的质量和担保价值。银行受理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交易;借款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均产生于合法的真实的无贸易纠纷的交易;借款方与第三人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已被第三人接受;借款方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货证明等文件;应收账款是最近发生的,最好是30天以内的,融资期与销售合同所载的赊销期基本匹配。此外,借款方应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应收账款的管理体系。

同时,银行应甄别不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合格应收账款一般是指应收账款总额中预计无法收回的部分,甄别不合格的应收账款意思是将不合格应收账款分离出来以确定恰当的可用信贷额,而不是将该部分应收账款排除在质押之外。不合格的应收账款类型有,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部分应收账款的回收过程很长导致整个账户的回收都存在疑问的应收账款,抵销账户,销售扣减,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境外账款,应收账款债务人是信誉度差的企业,集中度高的应收账款,已逾期的应收账款等。[2]

2、设定放款率

排除了不合格应收账款之后,贷款人还需要确定一项综合风险缓冲额,以应对不易确认的收账风险。风险缓冲额包含了清收费用,一般采取折扣形式。贷款人可根据宏观经济环境、顾客的信用程度、收账费用等调整放款率。

3、设立现金担保账户

贷款人为借款人设立一个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所有应收账款的回笼款,从而对流入的资金进行控制,确保可用信贷额和贷款额之间不会失去平衡。借款人无法从现金担保账户中提款,存入这个账户的所有资金都能被降低贷款余额。同时,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回款的隐蔽转移,贷款人还需要建立一个“锁箱”。同时,设定专人定期检查借款人往来款项的分户明细账,记录和分析应收账款数量和质量的变动情况。

4、银行与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或发出质押或转让确认书,并要求次债务人确认,以达到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排除应收账款的虚假性,约束应收账款债务人按银行要求付款等目的。必要时,还可以对合同、协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公证。

5、追加担保或增信

银行可以通过采取追加第三人担保如引入担保公司的方式,或者与其他担保方式配合使用,或者通过引入保险(如中信保给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保险)等增信措施以进一步控制授信风险。当然,担保措施增多导致增加融资成本时,中小企业能否承受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综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有效的控制它的风险,并辅以其他担保或信用增级措施,才能进入大规模的应用阶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