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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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水权制度的概述 我国针对水权制度所开展的建设工作,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对流域和区域水权进行配置,即以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规划方案、水量调度计划等制度进行合理应用的方式,完成水量由流域向…

水权制度(精选5篇)

水权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利管理站;水权制度;建设

水权制度包括对水权进行界定、调整、配置、行使以及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对水权制度进行建立时,相关人员应当对政府间、用水户间和政府与用水户间所对应的权责、以及权利关系具有的规则加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设的水权制度能够从体制、法制和机制三个方面,对水权进行相应的规范与保障,因此,针对水权制度的建设工作展开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水权制度的概述

我国针对水权制度所开展的建设工作,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对流域和区域水权进行配置,即以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对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规划方案、水量调度计划等制度进行合理应用的方式,完成水量由流域向其他区域进行分配的工作。第二层次是对个体取水权进行配置,即利用现行取水许可制度,完成水权由区域向个体分配的工作。第三层次是对农民及公共供水管网具有的用水权进行配置,在用水计划及配水方案的辅助下,完成由集体水权过渡为具体用水权的相关工作,例如,黑河流域水权使用证、水票的使用,以及公共供水网所对应的用水计划等。针对上文所提及三个不同层次所对应水权开展的建设工作,已经在对各个试点进行实践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例如,大部分试点都已经完成了对区域水量进行分配的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向强化针对取水许可所开展管理工作的力度方面。

二、水利管理站管理下的水权制度建设

(一)对初始水权明晰的有关工作进行全面推进。首先,需要贯彻落实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与定额管理的工作,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水权制度。对不同流域的水利管理站而言,仅仅对水资源进行综合规划是不够的,还应当对流域水量的具体分配方案加以制定,明确流域所对应省、直辖市、自治区取水许可总量的控制指标,保证针对流域内用水总量所开展控制工作的科学性与全面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中负责对水进行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分解后总量指标分别下发至行政区域,以次来保证针对取水许可总量所构建的管理体系,能够涵盖包括流域、省、市在内的各级行政区域。对水利管理站而言,明确自身所肩负的职责是很重要的,水利管理站应当将总量以及定额控制指标作为依据,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涵盖行业、部门和单位在内的年度用水计划,保证针对年度用水总量所开展的控制工作,能够取得应有的成果。其次,水利管理站应当将国家针对取水许可、水费征收出台的相应管理条例作为主要依据,保证针对取水权所开展的管理与配置工作能够被有效落实,建设并完善水权制度。另外,水利管理站还应当确定三年或其他符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完成对取水许可证进行换发的工作,保证相关管理条例的推广与广泛应用。需要工作人员注意,换发证工作的关键是核定经过审批的原取用水量,并视情况对其进行更改,以此来保证区域平衡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对取水户所对应节水措施、用水工艺、退水水质加以评估也是很有必要的,以此为基础对行业用定水额加以利用,保证所制定取水许可量具备应有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作为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的主要载体及实施人员,就职于水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行业所需的综合素质与水平,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应当定期面向管理人员开展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培训活动,保证无论是管理机构还是管理人员,都具备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对水权制度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工作质量或效率出现下降的情况。

(三)围绕水权管理建设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的体系。首先,应当对水资源对应的管理机制进行创新。水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水资源管理过程中市场具有的作用进行充分发挥,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加快节水防污所对应机制的构建速度,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推进对水价进行改革的工作,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能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水权制度。其次,应当对涉及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两个方面内容的、对水资源加以管理的体制进行相应的完善,将流域、区域管理所对应的事权进行合理划分。在推进针对水资源管理所开展的改革活动的同时,对水利管理站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具有的职能进行改变,围绕水权管理建立起能够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体系,从而达到对水资源管理所对应公共管理职能加以完善的目标。当然,加强对水量调度进行管理的力度、加强对取用水总量进行控制的力度,建立符合所在流域实际情况的决策及管理机制,同样是需要水利管理站重点开展的工作项目之一。除此之外,以下内容同样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推进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进程;归并相关资源管理职能;对不同区域所具备的对水资源进行监督与管理的能力加以强化;引导并鼓励用水户亲自参与到用水管理的过程中等。

三、结语

通过对上文所叙述的内容进行分析能够看出,水权制度的建设,是我国针对水资源管理所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与创新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必然是由浅入深的、由理论向实践过渡的,作为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载体之一,水利管理站应当对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与学习,在此基础上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实现对水权制度建设进行全面推进的目标,为社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水权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水权制度 水权分配 水权转让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1水权研究概述

水权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水资源已经变成了一种稀缺性资源,人类对水资源的要求逐年增长,因此将产权概念引入水资源领域至关重要。水资源产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处置权等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体现出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根本性要素。由此,水资源产权制度应运而生。

2水权研究的主要内容

水权制度建设基本内容分为确权和实施两大部分,水权确权制度建设包括水权初始行政配置和水权的二次市场配置。水权行政配置分为江河水量分配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市场配置可分为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和第三方利益补偿三方面内容。水权实施制度建设包括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和水资源调度管理制度,是用户行使其用水权的制度保障。

针对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实践,本文就确权中两大环节的关键技术水权分配技术和水权转让研宄两方面展开研究。

2.1水权分配研究

目前我国初始水权分配的主要原则是由政府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实施总量控制。一些专家分别在水权分配模型、水权制度建设思路等方面做出了贡献。水权分配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多目标最优化法、博弈论法及方案比选法。葛敏等通过选择各类约束条件以及相应的目标函数建立水权初始分配规划模型,并将模型应用于水权第二层次初始分配中。郑剑锋等根据博弈论的原理建立各时期河流水资源的分配,从而揭示河流水资源分配冲突的性质、特征、后果,并提出了协调解决办法,为我国流域水资源分配和水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参考依据。

2.2水权转让研究

我国在着手开展水权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水权转让实践,旨在运用水权理论来规范和指导水资源管理及实践活动。水权转让是水权人通过买卖、赠予、租赁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水权,是在水资源总量一定而用水主体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重新分配水资源。水权转让依赖于有形或无形的水市场。近年来水权转让的研宄也引起了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黄建水等从法律层面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措施,强化了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地位、清晰界定了水资源的产权,健全水权转让的程序规则,为我国进一步实施水权转让提供了参考依据。唐曲等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的转让为例,通过分析影响水权转让的因素,得出农业、工业等用水部门用水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水权转让的发生。

3水权建设中的不足及建议

3.1水权建设中的不足

总的来说,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在理念、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不断探索,虽取得了不少经验,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法律制度建立不足;

(2)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相对陈旧;

(3)市场调节作用尚未发挥。

3.2水权建设的建议

针对以上水权制度建设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改革我国水权管理以适应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相对陈旧,随着水权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变化,在水权分配主体方面已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流域在水资源配置方面的控制指标不完整,水权主体不明确等,这些都影响了水权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应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合理调整改进初始水权分配制度,以提高水权配置的适宜性和水权实现的可行性。

(2)健全水权转让定价机制。我国现行水权转让定价方式主要是在政府宏观指导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定价。这种定价方式不仅会受到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各环节连接不畅的影响,并且容易造成遗漏工程费用。因此首先应从国家层面、部门层面、地方政府层面,分工同步建设水权转让定价机制,明确各部门、各级政府水价的管理权限,协调各管理机制逐级向下分解使水价各环节之间连接紧密,规范市场秩序。其次积极开展水价监督、水价听证等工作,比较各类水权转让定价方法的优缺点,选取适宜地区特点的定价方式,促使水权转让顺利进行。

(3)加强市场调配的作用。一直以来,我国水权制度都是靠国家宏观调控,例如跨流域调水、实行“三条红线,四项制度”的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这些虽然在水资源调控以及保障供水方面有了一定成效,但市场竞争不足,水价相对偏低,造成了水资源浪费。市场调节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即由供求变化引起水价涨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应加强市场调节在水权管理制度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水权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水资源;水权;水权交易管理;水生态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77-02

一、水权管理的内容

水权管理是指国家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对水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及其行使所整个流程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1]。目前,学术界对水权管理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的说辞。贾绍凤认为,水权管理主要包括水权初始分配管理及水权交易管理[2]。周玉玺教授认为,我国的水权管理主要由水资源分配管理、水权交易管理和水权监督管理这三大主要部分组成。宗刚、田慧认为,水权管理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对水权领域进行的管理活动,其最主要包括水权分配管理和水权交易管理 [3] 。

水资源是每个人维持生存的必备条件之一,其涉及人的生存权,同时水资源能够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除此之外,它还具有生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水权管理还应该包括水权公共利益管理和水权生态环境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水权管理的内容包括水所有权的界定、水权分配、水权使用、水权交易和水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我国水权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水权的界定

明晰的水权是水资源配置、流转和管理的最根本的前提[4]。水权管理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水权界定之上。我国《水法》第3条和第7条足以说明,我国水资源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需要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使用者,以达到水资源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我国《物权法》第132条规定的是用益物权,规定合法的取水权受其保护。换言之,取水权属于私权利,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易流转的,受物权法保护。

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水权进行了不同的界定,此部分已在水权的内容部分做了阐述。但是从目前已有的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对水权的界定却是水权为一定量水的所有权,而且此界定在实践中都是一致的[5]。由于理论中的水权和实际中的水权界定区别甚大,法律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在水权的界定方面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水权的初始分配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初始分配除了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必需的少量用水及急需的用水之外,其他水资源的使用资格都是通过取水许可的方式取得水权初始分配权,此规定体现在《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条。而我国《水法》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相应的规定,如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水事纠纷处理及法律责任等,而对水资源初始权利的分配没有微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可遵循的详细措施。

(三)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交易是经过水权初次分配后进入二级水权市场的再次分配。我国水权也有市场化的趋势[6]。《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取水权能和其他用益物权一样用来交易流转。但水权不等同于取水权。同时《取水许可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由于法律法规禁止水权许可证的流转,水权流转整个环节都处于政府管理状态中。水权取水权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法规和法律是相冲突的。

《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顺应了水权市场化的趋势,但此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水权流转的方式而且水权转让只是水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对于水权能否继承、赠与等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这有碍水权管理的顺利进行。

水权交易主体是水权监管的重要对象,但是意见没有对水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

(四)水生态环境的管理

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之一。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随着水资源的利用,伴随的负面影响是水资源的浪费、水环境的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水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有无可替代的生态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意思到水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有些国家已经将水资源的生态价值纳入法律规定之中,使其受法律的保护,减少或者是限制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及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我国《水法》第9条规定,国家改善水生态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第21条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保留生活和生态用水的规定;第26条提出建水电站时应保护生态环境;第32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但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并且各部门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各自为政,对于水生态环境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7]。

三、完善水权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水权的界定和初始分配

水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有偿使用水资源的制度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水权的表现,由此可得水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标的是水资源的使用权。但实践中得出的水权交易是一定量水资源的使用权的交易,法律应对水权交易的标的做出明确规定,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水权的初始分配制度是水权管理的核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践顺利进行的向导。第一,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完善《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对水权及水权属性做明确的界定,涉及重要的水权管理部分应当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第二,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水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保障水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利,使水权各个主体依法履行自己的自责和义务。第三,水权初始分配就是利益的分配,涉及到公共利益、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与水资源临近的居民的利益、竞争企业之间的利益等等,因此,应发挥政府在水权初始分配阶段中的协调作用和公开分配信息的透明度,为后续的水权交易管理和水权生态环境的管理等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水权交易管理

1.水权交易方式

水权的交易方式是水权交易管理的基础和主要部分,明确水权交易方式,且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才能保障水权交易监管活动合法合理进行,建立有序的水权交易市场。鉴于此,应该将水权的交易转让方式如买卖、质押、抵押、入股、赠与明确写入法律。

2.水权交易主体

(1)主体资格认定

水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应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交易主体应依法进行交易。原则上,任何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且有权进行水权交易的水权供应者都可以成为水权交易主体,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8]。但不含下列几类主体:第一,政企不分的企业;第二,责权不对称的企业;第三,无责任能力的企业。这三种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进入水权交易市场就会使水权市场陷入无序状态[9]。《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依法获得黄河水资源取水权并在一定期限内拥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是水权交易主体中的出让方,而且必须是符合此条件的取水人方可成为出让方。笔者认为,此试行办法对于水权交易主体的限制比较苛刻,只有节余水量的取水人才能进行水权交易的规定太过严格,应该将此限制取消。水权交易主体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①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取水许可证;②有水权供需的意愿;③具有转让能力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2)主体义务承担

享有一定的权利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水权交易监管既是对水权主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水权交易主体所负义务的规范。我国《水法》第20条和第21条是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主体及水权交易主体应依法承担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1.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义务;2.兼顾公共利益及第三者利益;3.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义务。此三者是获得取水许可证使应该坚持的原则,也是进行水权交易时应负的义务,也是监管部门进行水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水权生态环境管理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应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美国加州水资源调控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于1967年将水权委员会和水质调控委员会合并为一而成的,由其对本州水权和水质进行统一管理。如今,美国加州水权管理和水质管理由同一决策机构负责已有近40年的历史。

1.水生态环境管理机构

我国水权和水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存在重叠及缺失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州的经验,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水权管理和水生态环境管理,水权初始分配、交易市场的监管和水污染的控制管理可以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以保证水质的合格性。

2.水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会对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而且此种不良影响贯穿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整个过程的动态监测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第一,对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申请项目进行水环境影响评价,如用水方式、取水用途及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情况做出拒绝、纠正及允许的决定。第二,对水权形式过程进行监控,发现取水方式、排放废物等影响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及更正。第三,取水许可证注销的时候,对取水权人的用水过程及用水结果做最终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不合格,则需承担相应的后果。从获取到注销取水许可证整个过程对水生态环境进行时刻监测和保护,使水生态环境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黄锡生.经济法视野下的水权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4.

[2] 贾绍凤,曹月.美国犹他州水权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水利经济,2011,(6).

[3] 宗刚,田慧.农村地区水权管理研究.[J].北京水务,2010,(5).

[4] 黄顺星.美国加州水权制度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5] 刘卫先.对我国水权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6] 席北斗,霍守亮,等.美国水质标准体系及其对我国水环境保护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1,(5).

[7] 李晶.中国水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水权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水资源;水权;水资源配置;作用

1甘肃省水资源潜伏危机

目前甘肃省的水资源形势比较严峻,存在九大隐忧:一是数量呈递减趋势。全省自产水资源量由1980年的299亿m3减少至2000年的286亿m3,水资源总量由307亿m3减少至294亿m3,总量减少了13亿m3;二是质量有所下降。根据对全省主要河流68个重点河段进行的定期水质监测和每两个月一次的水质状况分析评价,全省水质污染状况有逐年加重的趋势,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超标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三是时空分布不均。每年7~9月的来水量占全年的70%以上,多数为大雨和暴雨,枯水期的来水量占全年的25%左右,而同期农作物需水量占到总需水量的65%,供需不协调,春旱频繁发生;四是水土资源不配套。我省长江流域仅有全省13%的人口和耕地,其径流量却占全省径流量的36%,省内黄河流域集中了全省70%以上的人口和耕地,而径流量仅占全省径流量的45%;五是调蓄能力不足。蓄水工程供水量只占总供水量的7%,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内陆河流域虽然调蓄能力较高,但讨赖河、黑河、杂木河等重要河流均无调蓄工程,黄河流域蓄水工程供水量只占总供水的2.20%,洮河、大夏河、渭河等重要支流均无较大调蓄水库;六是用水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用水由缓慢增长到稳定再到减少,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迅速增加,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七是用水增长的地域发生转移。内陆河流域年用水量由77.16亿m3减少到74.88亿m3,黄河流域用水量由29.42亿m3增加到41.60亿m3,长江流域用水量由2.36亿m3增加到2.84亿m3,今后黄河流域水的供需形势将十分严峻;八是水资源利用率偏低。目前,我省万元产值耗水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而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率不到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也只有37%;九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各异。内陆河流域地表水开发利用程度为102%,黄河流域按国家分配的30.40亿m3的耗水量计算,除留用引洮工程供水量外,剩余水量有限。虽然省内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但需水量却很少,另外,石羊河流域超采地下水2.15亿m3,生态形势比较严峻。但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节水意识却仍旧显得那么淡薄。

2甘肃省水资源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2.1水权制度建设的背景及意义

甘肃省水资源水权建设的背景来源于本省水资源潜伏的九大危机,势在必行。同时全国范围内产权制度改革和“依法行政”要求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在水资源管理中,只有明晰了初始水权,建立实现水权交易的机制,才能体现水资源的价值,最大程度地发挥水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调动节约用水的积极性,使水资源的损失和浪费降到最低限度。依法行政要求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向公共服务和监管转变,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管理是流域和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把国家的水配置到用水户,因此,需要建立水权制度,它是水利行业行政管理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措施。通过全面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精兵简政,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其深远意义在于为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需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和一套水权有偿转让机制。两套指标体系分别为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和微观定额指标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各自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即明晰初始水权;后者用来规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具体用水量要求。水权有偿转让机制认为,水权是一种财产权,超用或占用他人的水权,就要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一旦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就会促进水权买卖双方的节水,调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2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

根据甘肃省水资源目前实情,结合水利部最近出台的《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甘肃省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主要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转让制度等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包括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全省水资源规划制度和区域用水矛盾的协调仲裁机制等;水资源使用权制度包括明晰初始水权、取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等;水权转让制度包括水权转让的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公告制度、利益补偿机制以及水市场的监管制度等。

2.3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2.3.1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水权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为了引导、规范和推进甘肃省水权转换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理清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提高对水权制度的认识为首要工作内容,继而进一步推进水权制度建设。

2.3.2加强理论研究和探索,引导和规范水权制度建设实践。我省的水权制度建设是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新时期水资源管理问题的特点,借鉴国内外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的。对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初始水权分配原则与程序等问题的认识,也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因此,建立我省的水权制度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适合我省省情和水情的水权制度理论,以引导我省的水权制度建设。当前研究的重点是水权的界定、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制度的关系、初始水权分配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关系、水权的期限、水权收益与分配、初始水权分配的程序、水权转让等问题。

2.3.3抓好试点,在实践中完善水权制度。随着水资源评价、配置和综合规划等成果的完成,随着水资源权属管理的完善,通过全省各地试点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总结,我省的水权制度建设将可以全面快速推进,为我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

2.3.4勇于改革创新,不断解决实际问题。水权制度建设是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资源制度变革,需要勇于创新、勇于探索、勇于改革。目前,水权制度建设有了一些突破。但应该认识到,在水权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长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和遇到一些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面对挑战,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

3结论

3.1水权制度的建立完善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否则,水资源的有效流动将是一句空话。

3.2水资源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将保证水资源自由流动。市场运行的结果不但使水资源流向了效率高的生产部门,而且形成了节水的激励机制,这比单纯的宣传教育节水要有效得多。

3.3水权制度、水市场运作机制两个方面的同步建设,对水资源危机的解决、建立节水型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新民.水资源评价及可持续利用规划理论与实践[M].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

[2] 李周著.化解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研究[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水权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权;取水权;水权转让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高潮。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政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政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2.允许多种类型的水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