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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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蔗保险试点内容 (一)试点区域:县9万亩,19万亩;共计28万亩。 (二)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符合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和糖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和种植规范标准的年新植蔗及宿根蔗全部投保。 2.保险期限:列入保险试点的甘蔗投保自年12月1日零时起至年…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精选5篇)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服务“三农”为宗旨,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通过甘蔗保险试点,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确保蔗糖产业稳定持续发展。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结合区域优势产业特点,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起步、再完善”的方式在、县开展甘蔗保险试点工作。

二、甘蔗保险试点内容

(一)试点区域:县9万亩,19万亩;共计28万亩。

(二)保险范围

1.保险标的:符合当地政府、农业部门和糖业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和种植规范标准的年新植蔗及宿根蔗全部投保。

2.保险期限:列入保险试点的甘蔗投保自年12月1日零时起至年11月30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后按上级要求办理续保手续。

3.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火灾和地震造成的损失;

(2)因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而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

(3)暴风、龙卷风造成的损失;

(4)旱灾造成的损失:特指新植蔗种植,保险责任自甘蔗下种起至正常环境条件下蔗芽萌发出苗期止。

(5)在投保前述基本险基础上附加投保霜(冰)冻保险责任,附加险保费另计。

三、投保及理赔

(一)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根据上年度当地甘蔗种植生长的物化成本确定,每亩基本保险金额调整为600元;每亩附加霜(冰)冻保险金额调整为150元;合计每亩750元,试点区域总保险金额为21000万元。

2.因基本险和附加霜(冰)冻险保险金额作了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也作适当调整,承保前述1-4项基本责任的费率为3%,附加霜(冰)冻责任费率为5%。

3.总保险费714万元,即25.5元/亩。其中:每亩基本保险费=600元×3%=18元;每亩附加霜(冰)冻责任保险费=150元×5%=7.5元。

(二)赔偿处理

保险甘蔗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1.定损办法。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糖业企业实地初查提供的原始查勘记录和损失清单,理赔小组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的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根据甘蔗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蔗株全损总数与抽样地甘蔗总株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2.赔偿办法

(1)凡受灾导致甘蔗全部损失(绝产)的,分生长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确定赔偿金额:

——生长期因地震、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而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受损面积和核定的每亩赔偿金额计算应赔偿金额,但每亩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生长期保险甘蔗发生绝产损失经赔付后,在可重播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并不终止;在不可重播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成熟期糖厂未开榨前,因地震、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而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时,每亩赔偿金额按保险单约定的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全额进行赔偿,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凡受灾导致保险甘蔗部分损失的,分生长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确定赔偿金额:

——生长期因地震、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而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单约定基本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每亩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约定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的65%。

——成熟期糖厂尚未开榨前,因地震、洪水、渍涝、山体滑坡、泥石流而造成甘蔗冲毁、掩埋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单约定的基本险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每亩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约定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的70%。糖厂开榨后,糖厂要优先安排入榨。保险人按受损面积、损失程度和保险单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金额,但每亩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约定基本保险金额600元。

(3)火灾蔗的赔偿:糖厂开榨前,因火灾造成保险甘蔗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的75%给予赔偿,种植户承担25%。开榨后,在24小时内入厂的,糖厂按照对应品种收购价格的80%收购,保险公司按对应品种价格的15%给予赔偿;在72小时内入厂的,糖厂按照对应品种收购价格的70%收购,保险公司按对应品种价格的25%给予赔偿;72小时后的,糖厂不再收购,保险公司按对应品种价格的50%给予赔偿。糖厂停榨后,留作种苗的,因火灾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按基本险保险金额600元的75%给予赔偿。

(4)霜冻蔗的赔偿:霜冻蔗不受时间限制,损失按照吨位计算赔偿,糖厂按照对应品种价格的90%收购,保险公司按对应品种价格的9%给予赔偿,种植户自己承担1%的损失。

(5)因暴风、龙卷风造成甘蔗倒伏的赔偿:种植户应将倒伏蔗分装运输,损失按照吨位计算赔偿,糖厂按照对应品种价格的90%收购,保险公司按对应品种价格的9%给予赔偿,种植户自己承担1%的损失。

(6)因水灾和泥石流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根据糖业公司和村委会提供的真实情况,由查勘理赔小组现场查看后据实处理。

(7)旱灾不出苗的,设定30%的起赔线,即出苗率在70%以上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出苗率低于70%的,保险公司根据旱灾造成不出苗的实际面积,按照每亩600元给予赔偿,正常年景下,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个糖厂必须把旱灾面积控制在1000亩以内。

(三)承保、定损及理赔

1.承保方式。

(1)人民政府指定农业局,县人民政府指定县糖办作为全县甘蔗政策性保险统保投保人。农业局和糖办负责收集、整理种植户分户清单后,按照保险投保手续要求填具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后交县支公司,县支公司为全县甘蔗统保出具统一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并附农户分户清单。

(2)鉴于甘蔗种植户分散,量大面广,为节省经营成本,发挥糖业企业与种植户资金往来结算作用,种植户承担的保险费在种植户知晓、自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农业局、县糖办出具委托书委托糖业企业(糖厂)在支付蔗款中代扣代交,种植户承担的保费分摊,原则上按该榨区2007/年度榨季甘蔗入榨量和按亩积种植户应承担的保费,计算出每吨甘蔗应承担的保费,由糖业企业代扣代交。未入榨作种苗出售的甘蔗,保费收取由糖业企业参照入榨甘蔗保费代扣代交。代扣代交保费按糖业企业生产小期分期交纳,榨季结束30日内,将代扣种植户应交纳部分的保险费交割完毕。

2.定损及理赔。

(1)市、县级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由财政、农业、保险、糖业企业技术人员及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小组,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负责甘蔗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工作。市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由7人组成,具体为:市财政局1人,市农业局2人,糖业集团有限公司2人,人保财险市分公司2人。

市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牵头单位为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市气象局和公安消防支队视工作需要配合参加,县、乡(镇)和村委会领导随同参加市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的现场工作。

县查勘定损理赔小组人员组成参照市查勘定损理赔小组。

(2)市县查勘定损理赔小组按受灾面积和损失情况,实行分级配合。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在100亩及以下的,由县级保险公司牵头县级查勘定损理赔小组成员,在2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负责开展现场查勘和定损理赔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同一次灾害受灾面积超过100亩的,县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应在受灾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灾情况如实上报市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牵头市级查勘定损理赔小组成员及县级查勘定损理赔领导小组成员,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负责开展现场查勘和定损理赔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

(3)保险公司根据查勘定损工作小组确认的损失情况,按照第十一条赔偿处理的相关规定,10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将受灾种植户的赔款金额在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分批次兑现给受灾种植户,并将理赔情况上报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备案。

(四)保险服务约定的原则

甘蔗保险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试点过程中,政策性甘蔗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实行专户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兼顾利益各方,着力机制创新,对保险服务作如下原则约定:

1.理赔额度既定原则。年保险赔付及经营支出以当年收取的保费为最高限额,超出限额不予赔付。

2.经营费用既定原则。在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业务经营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含乡(镇)、村委会工作经费),按11%综合费用率一次性核定,由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不得突破。

3.经营利润上限原则。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

4.按照多方筹集、滚动发展、逐年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建立“甘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大灾之年的巨灾赔款。巨灾风险准备金正常年份,只增加不使用,一旦出现非正常年景的特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巨灾风险准备金支付巨灾赔款。

(1)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办法及顺序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保费收入-理赔成本支出-经营费用-经营利润。

(2)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市保险分公司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市财政局负责财务监督。

(3)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市保险分公司、市财政局联合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

5.审计监督原则。基于政策保险特殊性,对甘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费用支出等由市、县级审计部门按年度审计。

四、配套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保费资金来源。年甘蔗保险所需的保费资金714万元由省、市、县财政,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5%(合计322万元,其中218.5万元,县103.5万元);市级财政承担5%(合计35.6万元,其中24.2万元,县11.4万元);县级财政承担10%(合计71.4万元,其中48.5万元,县22.9万元);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合计142.8万元),种植户承担20%(合计142.8万元,其中96.9万元,县45.9万元)。每亩保险费25.5元,由省级财政补贴11.48元/亩,市级财政补贴1.27元/亩,县级财政补贴2.55元/亩,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元/亩,种植户承担5.1元/亩。

2.保费汇交。省、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汇集后,经投保人委托,直接拨付给县级保险支公司专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由糖业企业在年4月30日前向县级保险支公司交清;种植户承担部分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糖业企业在支付种植户蔗款中代扣代交。

3.工作经费的分配。按照《市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给予县乡相关部门一定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量,每亩保险甘蔗安排1元的工作经费,其中:村委会安排0.4元/亩,乡(镇)安排0.3元/亩,县农业局(糖办)安排0.15元/亩,糖厂农务科安排0.15元/亩。依据保险单所附的种植户分户清单核实甘蔗种植面积后,确定村委会、乡(镇)、农业局(糖办)和糖厂农务科的工作经费数额,工作经费由市、县保险公司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在保险单签订30日内拨付50%,第二期在年度保险期满后,视工作情况,再拨付50%。农业局和县糖办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甘蔗保险的宣传工作;糖厂农务科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受灾后的初查工作。市县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的相关费用不在此列。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市分公司、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甘蔗保险试点工作。甘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查勘定损理赔小组的理赔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确保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2.明确各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和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1)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拟定甘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落实市、县财政配套的保费资金,督促糖业企业和农户按时缴纳保费资金,监督检查保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核算。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和沟通工作。

(2)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拟定甘蔗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甘蔗保险操作管理规章制度、甘蔗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指导县级农业部门核实保险标的,并作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事项。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险种;试销;策略

一、产品策略

新险种进入市场的时点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决策有直接影响。在进行试销前,管理者要针对公司内部条件和营销目的,有针对性的收集大量的外部信息,如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从分析中寻求新险种试销的契机,完善外界不具备的条件,为新险种的试销迎合和创造市场时机。基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不完善,尽管各家保险公司都加大了产品开大力度,但是模仿者多创新者少。这就造成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了市场竞争者,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传媒加大对新险种的宣传。适当时在市场上显示公司有关计划和市场投资信号,扩大品牌优势,能让客户对本公司更信赖。

风险是无法估量的,但是可以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在新险种的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保费,把风险分散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降低了未来承保的风险系数。在保险试销期间,由于客户对于新险种了解欠缺,甚至不能立刻接受,因此销售额增长缓慢。试销期间业务员展业支出较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保险公司几乎没有盈利。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财务上的安排,建立一笔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责任准备金。产品组合的方式在这一时期能够更好的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变化。它减少了单一险种的风险积累,扩大险种的保障范围,有利于增加保险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宜采取无差异市场战略,以探测实际的市场需求与潜在客户。不管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我们只需要考虑客户在需求方面的共同点,把市场研究适度简单化。

二、价格策略

承保的被保险人的生命状况应该与生面表反应的群体的生命规律尽量接近。只有实际生死概率与生命表反应的偏差非常小,才能保证费率的厘定准确。假设标准离差为a,损失期望值为b,标准离差率为c。风险损失的范围是(b-a,b+a),标准离差率c=a/b。在损失期望值一定的情况下,a越小,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也越小。在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就必须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进行保险试销,使得试销能够尽可能全面的反映不同人不同生活水平的需求,具有普遍性。并且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调整费率。同时,保险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在产品试销期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限制保费和保险期限来减少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在保险期限终止之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续保来获得同样的保障。对于有缺陷的保单,可以在保单正式作为商品面向市场出售时,完善保障。同样的保障,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低,则提高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费率不做更改,作为试销的一项优惠,在续保后再进行保险费率的提高。若在试销期间出现费率偏高,则降低保险费率,再进行产品的商业化。对于试销期间销售的保单,应降低费率,退回多收取的保费。

三、市场营销策略

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同划分市场,对目标市场内的客户进行适当的选择,能够填补在不成熟市场机制下消费者自由投保的缺陷。例如平安全国紧急医疗救援卡,其投保年龄限制为16周岁至69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无残疾),职业为《职业类别分类表04版》中1-4类人员,且从事的职业不属于《拒保职业表》的人员,并且规定每人限投2份。这个险种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进行了选择,同时限定了投保分数,减小了保险公司的负债。所以,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进行客户的筛选,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基本前提。

美国工业全国工业会议的一项调查分析显示,导致新产品失败的因素中,纯技术占37%,营销原因占63%。在工业中,营销管理是导致新产品开发成败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在服务业中,这种影响就会更加明显。对于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营销的技术决定新险种开发的成功与否。如何让在短时间内对保险营销人员安排有效的培训,让营销人员全面了解新险种,引导潜在客户购买该商品,是新险种成功试销的第一步;营销人员的周到服务、营销网点的齐全、便捷的理赔服务,是客户在同类产品的选择中最重要的因素;利用客户对周围关系人物的彼此之间的对产品的间接宣传,能够扩大新险种的市场影响力。在产品销售之后,保险公司通过对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服务的完善,在占领市场的同时对竞争对手构成竞争威胁,最终能够实现预定的市场份额。简而言之,善于利用市场时机,适时进入目标市场,用优质的服务去占领市场,增加客户对本公司的认同感,是新险种成功试销并投入到市场营销的重要保证。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第3篇

2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需要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未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的第二个强制保险产品;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形成利好。

广州日报:险资投资实行牌照化管理 寿险公司或有风险

2月4日,保监会消息,称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实施牌照化管理,且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七类,要求保险机构增强投资能力建设和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保监会最近实施了一系列推动保险行业自由化的政策,寿险公司或会面临新投资渠道带来的风险。

第一财经日报:保险营销员门槛提至大专

保监会:非一刀切

1月15日,保监会了新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学历要求从初中提高到了大专。对此,保监会也是灵活对待,大专以上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但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欲跨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从事保险销售,还得另外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此次新规出台将所有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门槛提高到了同一水平上。

东方早报:国寿入股中粮期货 恐难速有收益

1月9日,中粮期货完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国寿出资2.962亿元,持股占注册资本的35%,成为其第二大股东。这是继券商、大型现货国企、银行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后,国内首例险企入股期货公司的交易。但是,保险资金目前参与金融期货的通道还没有完全打通,国寿入股中粮期货后,不会迅速地为公司带来显著增量收益。

21世纪经济报道:出口信用保险壁垒打破 人保财险分羹

1月1日,获财政部同意的人保财险试点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此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险放开对于扩大出口信用险承保能力不无益处,如何规范市场理性经营,避免市场陷入恶性价格竞争是关键。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第4篇

“十五”以来,我市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工作思路,保险业全面发展,改革创新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果。

(一)保险业务稳步快速发展

“十五”期间,全市保险业快速发展,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年,全市保费收入达到90.6亿元,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51亿元,分别比年增长2.3倍和3倍;累计承担各类风险保障金额达3.4万亿元,累计赔款和给付75.6亿元,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各类保险服务。在港特大海潮、富山海号沉船事故等理赔案中,及时垫付和赔付资金,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保险业提供了约3万个就业岗位。今年上半年,全市保费收入5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9%,超过了近几年同期的最好水平。保险业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初步形成了多元化保险市场格局

“十五”期间,我市保险机构总部从无到有,分支机构数量翻了一翻。截至年末,先后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渤海财产保险公司等三家保险机构总部在设立,并且在外地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今年上半年,阳光产险、安邦产险和渤海产险的分公司相继开业。目前,市场共有各级各类保险机构433家,其中保险总公司3家,分公司20家,支公司等营业性网点34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66家,此外还有3千余家兼业机构。初步形成了多种保险机构竞相发展的市场格局,保险渗透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

(三)保险监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保监局成立以来,始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多次就保险业改革发展和保险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其中一些被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纳入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金融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4年,市政府批转了保监局组织制定的《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组织实施监管责任制,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稽核检查,实现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监管效率和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全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各级政府部门为保险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在处置恶意拖欠汽车贷款及汽车贷款保险诈骗案,解决保险营销员税负偏高等问题上,税务、工商、劳动、公安、交管、司法、银监局和宣传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对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促进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社会整体保险意识不断提高,有力支持了保险业的发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搞好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今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我市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并紧紧抓住重大历史性机遇,认真搞好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全面开创保险业发展的新局面。

(一)认真搞好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今年5月31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保险工作,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3号),这是保险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保险业全局,把保险业改革发展与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协调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结合起来。最近,中国保监会先后在北京和长沙召开了保险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管领导参加了座谈会,会议传达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部署了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今年5月26日,国务院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号),明确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批准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的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我们正在拟定金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全市保险业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认真研究和组织实施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光大永明和恒安标准等两家公司要把外资股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和经验拿到总部来;渤海产险公司要统筹考虑未来的综合经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综合经营。三家保险总公司同时要在完善治理结构、在各地发展保险分支机构、开展保险综合经营、开发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努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各保险分公司要积极争取总公司的支持,凡是总公司开办和试办的新业务,都要在分公司开办和试办,同时要争取总公司在津设立后台营运中心等类型的机构。各保险中介和等机构,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搞好主业和综合经营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

(二)全面加强保险监管服务

全面加强保险监管服务。保监局要组织和动员各保险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以搞好保险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为重点,积极争取和支持在津增设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综合经营,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努力加强保险监管服务,为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做出新的贡献。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都要积极支持保险协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险协会的作用。保险协会要围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业务培训以及拓展新业务等工作重点,多做组织协调和自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不断提高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去年8月份以来,市政府召开了两次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学习审计署驻京津冀特派办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审计的经验。保监局积极学习和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并与中国保监会推行的监管责任制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克服传统监管手段的不足,做到实时监管和具体监管。保监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的工作,建立有效的公司外部监管体制;同时也要在各保险机构推行这套方法,强化公司内部的规范运营和风险监控。各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高度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监控的工作,通过对原始业务数据的稽核检查,防范和杜绝系统风险。

努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才。保监局、保险协会和各保险机构在人才建设方面要下大力量,努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既要注重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也要注重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时要为高端管理经营人才干事业求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保险公司试用期工作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长期责任准备金;成长惩罚;成本率

一、引言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解,电脑系统也容易实现;而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无论是客观数据的要求,还是主观上的估计,其内容都要丰富得多,电脑系统的实现也比较复杂。

一般在实务处理上,长期责任准备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单与汇总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的头三年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逐单进行三个测试程序之后,按照最大的计算结果逐单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已赚时间超过三年的合同,保险公司却是在逐单测试后,按风险的特点将上述三个金额分类汇总,然后取最大值作为某类别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二,使用最新数据进行估计的要求。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突出了“估计”和“预期”这两个概念,这与传统的以会计保费为基础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进行机械化的计算,而NAIC的规定则要求精算人员进行估计和判断,更加侧重于经验的运用。一般来讲,在每个准备金报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员使用最新的经营数据对预期成本重新估计,并使用这种结果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贴现的要求。传统的比例法在计算各项准备金的过程中不允许贴现,而NAIC在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个金额的过程中,涉及了现值的计算。这里必须注意两点:(1)贴现时间长度的确定。一宗赔案从发生、报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多个关键时间点,如事故发生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赔款支付时间等,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因缺乏相关的技术力量,往往会出现因理解差异从而导致错误计算贴现时间长度的问题。为此,NAIC明确规定了贴现时间长度按照未来预期赔款与费用发生的日期计算。(2)贴现利率的选择。NAIC规定,计算使用的贴现利率应低于下列两者当中的较小者:当前五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减去1.5%后的差额。第四,与财务口径保持一致的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最终要在年度报表中体现,因此为保证一致性和连贯性,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了分保。另外,计算预期成本时,如有必要,可扣除未来预期残值和追偿款收入。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NAIC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测试法。

三、三个测试程序的比较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变幻莫测,因而准备金特别是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则和方法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方争议和分歧颇大。测试法的三个程序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进行了阐述,这充分显示了测试法的谨慎性。同时,选择三个程序最大结果的机制,也有力地说明了测试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谨慎性和保守性确保了测试法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该方法倍受各国监管者的青睐。

计算退保金程序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在业务停办

、合同提前终止时有足够大的准备金用于支付退保金。这种思路遵循了清算会计的理念,侧重于在停办业务的假设[文秘站:]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该程序客观性强,无需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分析,一般根据条款约定的方式来计算退保金。大多数条款规定,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计算的未赚保费退还,从而使得该程序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操作及电脑系统的实现。在这个程序下,通过准备金提取和返回机制,保险公司每笔业务的保费都是在该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间内按比例赚取的。

按照未赚比例估计长期责任准备金程序,其显着作用是消除了“成长惩罚”。所谓“成长惩罚”,是指在传统的比例法下,准备金按照保费比例计提;其提取和返回机制使得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分期赚取,而占比较大的签单费用却一次性记入签单当期,这种收入与费用匹配不合理的弊端,造成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未赚比例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其未赚比例的计算必须考虑赔款、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分布,从而保证了每笔业务的收入与成本能很好地配比,有效地解决了“成长惩罚”的问题。如在一年最后一天承保的保单,签单费用占比15%。按照比例法,该笔保费基本上全部记入准备金,转为今后的收入;而大额的签单费用却全部记入当期,作为本年费用,故这种方式对签单部门极不公平,本年利润严重缩水。但按照测试法,该程序却是通过未赚比例的估计,准备金仅按照保费的85%提取,故该做法极好地消除了比例法造成的不利影响。

计算现值程序主要是针对产品定价不足而设计的;它完全撇开保费,其未来成本的估计全部建立在对未来风险判断的基础上。因此,只有这个程序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该程序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监管者一般都会对未来成本的估计、贴现时间长度的计算和贴现利率的选择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以形成行业的统一标准,树立行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有效降低定价不足风险、最大程度上满足产品监管的需要,是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

对上述三个程序的比较归纳如表1所示。

四、风险分布对测试法的影响

风险分布不同的合同,在使用测试法的过程中,其占主导地位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由于按比例提取准备金的方法比较保守,测试程序1容易占主导地位;对于成本后置的合同,测试程序2有优势;对于定价不足的合同,准备金一般按照测试程序3的结果计提。在实务中,不同标的的合同,其成本分布千变万化。有的合同,其成本在逐年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又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其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占主导优势的程序则分阶段有所差异。

现在考虑三份不同的长期合同,保险期间分别为5年期、2年期和6年期(见表2)。如果假设承保在每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不失一般性,可假设以上三份合同在年中开始生效、合同期内每年的赔款与费用均发生在年中、三份合同在保单签发时均有15%的签单费用、之后均有总和为80元的赔款与费用支出。

注:合同1原来是5年,但这里假设理赔需要6年才结束。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合同2和合同3。

首先,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都是100元,那么每份合同都有5元的利润,利润率为5%。现按照三个测试程序对这些合同分别计算应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测试程序3按照5%的贴现率计算。具体结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注:①第2列即测试程序1有一定的规律,如第一年后的测试值减少了10,而第5年后的测试值正好是10;从第2年开始,每年的测试值等额减少20。

②84.21=100×(80÷95)。其中,95为整个合同期间的预期成本,80为未到期期间的预期成本。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③67.73=0.77×1.05-0.5 7.88×1.05-1.5 … 7.41×1.05-5.5,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4}以下表中的计算说明类似。

合同1在第5年和第6年的赔款与费用有所降低,因此在中间年份,该合同准备金的计算以测试程序2为主;但在合同期间的尾部年份,测试程序1重返主导地位。由于合同2的成本前置,测试程序1比其他两个程序保守得多,因此该合同每年的准备金全部按照测试程序1来计算提取。与合同2相反的是,合同3的成本明显后置,即成本主要发生在保单后期,在这种情形下,准备金的计算提取以测试程序2的结果为主。由于存在承保利润,测试程序3的结果未出现在准备金中。

其次,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85元。此时公司出现承保亏损,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09.1%[=(85×15%+80)÷85]。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6、表7和表8。

此时,测试程序3计算的结果出现在合同1的中间年份和合同3的尾部年份。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2而言,相对保守的测试程序1仍然占主导地位。

最后,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60元。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承保损失,测试程序3在长期准备金的计算中凸现出来。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48.3%[=(60×15%+80)÷60]。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9、表10和表11。

除了合同2的第2年外,测试程序3在其他地方都占主导地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1和合同3中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超过保费,合同2第一年的准备金也超过保费。更为特别的是,合同3在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出现递增,这种现象意味着在这段时期保险公司的已赚保费为负数,这就是严重的“成长惩罚”。

五、测试法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虽然测试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与监管者的监管诉求不谋而合,然而,它必须经过三个测试程序,并选取最大值计提准备金,故这种方式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由于这种内在的选择机制,故在计算准备金过程中,测试法使用程序将不连贯,从而使得每年已赚保费和成本率会发生比较大的波动。

(一)已赚保费的分析

已赚保费分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两种。简单地讲,累计已赚保费就是保费减去准备金后的差额;每年已赚保费为累计已赚保费在每年的增量。对上述三份合同的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进行计算,得到表12、表13和表14。

由表12-14可见,在保费为60元时,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会出现负数。另外,即使赔款与费用流按照平滑的趋势发展,已赚保费也不一定会出现平滑的趋势。例如,合同3的赔款与费用流呈现递增的趋势,当保费为100元时,每年已赚保费却在第2年和第3年之间呈现下降的趋势。出现这种异常的原因,在于NAIC规定取三个测试程序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准备金这种选择机制。

(二)成本率的分析

如果保费收入与成本不能较好地匹配,那么在保险期间内的成本率变化是不稳定的。在赔款与费用的估计没有发生变化、且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假设下,对累计成本率和每年成本率进行测算,得到表15、表16和表17。

由表15-1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本率的变化很不稳定,应用成本率的意义不大。另外,上述例子都假设赔款与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与估计相吻合;一旦这些估计发生偏差,那么相应的准备金、已赚保费也会发生显着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加大成本率的波动。

六、对国内保险业的借鉴

总的来说,测试法在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上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方法已经逐步得到各方的认可。然而对国内保险业来讲,测试法却显得很陌生。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渐成气候的形势下,引入并借鉴测试法已成为必然的选择。不过,长期以来,数据缺乏有效性、业务系统二次开发力度不够、业务操作尚不规范统一等问题,会直接影响测试法在国内保险业的使用效率和作用发挥。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针对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测试法对国内保险监管、产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及分析有以下借鉴之处。

1. 充足性测试可按照计算未来预期成本的方法进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但该办法对如何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不明确,测试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如前所述,测 试法的程序3要求保险公司计算未到期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慎用贴现率。在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以及各保险公司投资业绩不甚理想的环境下,使用贴现率的时机不够成熟;二是应考虑分期应收保费计划的操作惯例和系统实现方式。目前,各产险公司虽然允许一些大客户使用分期付款计划,但很少在业务系统有所体现,一般是手工操作或仅在财务系统中记录。

2. 测试法的程序1和程序2要求保险公司精算人员对赔款和费用的分布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然后根据分析和预测的最新结果进行相关计算。这对数据的集中性和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监管部门要求各产险公司定期提供xml格式的数据,这在机制上为数据集中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宏观上,针对国内的行业现状,建议在现有的行业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加强赔款和费用分布的研究,掌握各类险种的承保理赔规律,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并对外,形成一套准备金的计量标准作为监管依据,从而避免各公司各自为政和故意扭曲经营数据等行为导致的信息失真,确保各公司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能够达到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在微观上,建议严格各险种条款中保险责任的界定,加强各险种条款间差异的研究,尽快制定产险统计指标的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数据的质量,防止数据资源的浪费。

3. 测试法要求退保金计算必须实现逐单化和电子化。逐单化和电子化是相辅相成的。就现阶段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为达到逐单化和电子化的要求,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IT技术支持必不可少。由于长期以来各产险公司不重视退保工作,突出表现是新产品在写入系统时往往缺乏退保考虑,因而在实践中,退保金的计算更多的是停留在手工层面。二是业务操作的复杂性。一方面,各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多种多样,各产品对于退保的规定有不少差异;另一方面,迫于竞争的压力,即使相同的产品,应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会做一些变通,如降低退保手续费率等。因此,业务部门在提交IT需求报告之前,有必要总结整理各产品业务流程和操作细则,在此过程中,IT部门可协助提供系统的历史记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