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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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精选5篇)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范文第2篇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区“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我区“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开发区管委会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发展计划局;各社区、单身公寓应设置人口普查相应机构,分别协助负责片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

施机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

公安局负责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区内各个社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普查工作。

文教卫生局配合做好各类学校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医院住院及居住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

劳动 人事局配合做好区内蓝白领公寓居住人口的普查工作。

建设发展局配合做好建筑工人的人口普查工作;以及普查制图所需的地理信息资料;同时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协调工作。

外事局配合做好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人口普查工作。

新闻办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的各类宣传动员工作。

财政局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

经济发展局(工商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以及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

翻译室负责做好涉外宣传资料的翻译工作。

驻区武警大队负责对涉及武警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经费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区财政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1.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__年11月1日零时。

2.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3.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

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4.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5.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6.11月1日至20__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人口普查的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原则。以社区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的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按照普查区域范围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七、步骤与时间安排

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7月至20__年10月底前)。主要内容为: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普查员手册和各项工作细则(7月至20__年3月);

2.建立开发区和各社区两级人口普查机构,落实各级普查经费(9月至20__年6月);

建立区人口普查机构(12月底前)

建立社区、各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20__年4月底前)

3.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__年1月至10与);

4.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__年3月至7月);

5.全面户口整顿(20__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__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20__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__年6月至10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__年11月至12月)。

主要内容为: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__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__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__年11月底至20__年12月)。主要内容为:

1.普查表编码(20__年11月底至20__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__年12月至20__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__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__年10月至12月)。

(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__年12月至20__年)。主要内容为:

1.完成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__年12月至20__年4月);

2.主要数据公报(20__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及开发,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__年1月至20__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

1.普查员从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应届生中选聘,普查指导员采取社会招聘与各社区工作站推荐合适人选相结合方式产生。

2.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三至四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3.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社区推荐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6.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我区普查办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我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驻区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作为所在地社区虚拟居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由所在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社区(大公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社区委员会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社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村)委会,并纳入其属地的社区范围内。

(五)驻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六)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我区公安、流动人口办公室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我区人口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开发区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深入宣

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二)我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一、纪律

(一)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请记住我站域名/],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

(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七)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天津开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十二、奖惩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范文第3篇

一、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组织实施难度大。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尧都区第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与协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各驻尧都区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在驻乡镇、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本单位的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二、深入广泛地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动员活动

各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本辖区人口普查的宣工作做统一规划和安排。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做法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安排解决好普查经费和普查所需的物资

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妁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工作经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区级应按全区总人口人均示低于2.2元预算。

根据人口普查工作需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工作2个月时间,工作期间内每个人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400元,并由省、市、县三级按3:4:3的比例给予拨付。同时,各乡镇、街道要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作等办公条件方面的问题。

四、切实做好普查员选调、培训和户口整顿工作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乡镇、街道负责选调配备,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I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当地居民中选调,或向社会时招聘。被选调或招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是政治思想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的人员。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进行认真的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

人口普查登记前,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通过户口整顿,查清全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摸清各种人口的底数,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依法进行人口普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采抓。要建立人口普查责任制,严格,质量检查制度,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好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取得高质量的人口普查数据。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篡改人口普查数据的行为,要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奖罚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人口普查工作实践性很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树立高度的时间观念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全国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普查各项工作,决不能因工作上的拖延而影响整个人口普查的顺利进行。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范文第4篇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安排部署,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实施意见》(临政发〔〕174号)和《市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方案》精神,为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人口普查的目的和组织工作原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在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为加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11月底前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于2月底前设置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好全市人口普查工作。

三、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所需的人普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追加安排。

四、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配合各级宣传部门,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为全面开展人口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

八、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采集相应信息。

九、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表分为《普查表短表》和《普查表长表》两种形式。《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十一、1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二、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文职干部、编内职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

在军队编内单位服务的编外职工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在军队所属的福利性、保障性企业,子弟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居住的非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和编内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上述单位居住的,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十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家属、保姆等,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普查机构。

十五、驻外使、领馆人员,各驻外单位人员以及派往国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六、依法服刑、被劳教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区)、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和培训

十七、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以上普查员,每个普查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十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九、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中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抽调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普查机构发给证件。入户登记时,必须佩带。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

二十三、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制定宣传规划,做好宣传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采取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十五、各级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和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六﹑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12月底前完成专项试点,掌握边境活动人口变化情况。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八、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整顿,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明确普查登记的地域范围、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摸底工作于10月25日前完成。

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以前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三、普查表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如实回答普查内容,不得谎报、瞒报、拒报普查项目。

三十四、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五、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三十六、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三十七、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三十八、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复查工作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

三十九、复查工作完成后,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逐级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质量抽查工作于11月底以前完成。

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四十、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于12月15日以前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于12月20日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于20xx年3月底前快速汇总公报。

四十一、《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二、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编码。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编码工作于20xx年2月底前完成。

四十三、人口普查资料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汇总程序使用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的程序。

四十四、数据录入后,原始普查表按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求保存。

四十五、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于20xx年8月10日以前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于8月30日以前完成全市人口普查汇总工作,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四十六、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包括图像和个体数据资料,由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归档后移交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四十七、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四十八、全市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当于20xx年底前完成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其他

人普指导员办公室工作范文第5篇

(一)组建机构

6月22日前,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皂角街道办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共同组成试点领导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制定方案

6月22日前,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什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方案》,依据试点方案提出试点工作安排意见。并会同皂角街道办按照试点方案要求进行必要的试点工作准备及相应工作安排。

(三)确定试点区域

6月23日前,什邡市、皂角街道办人口普查办公室现场勘察试点区域,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状况和户籍人口总量等确定试点区域。承担试点任务的街道、居委会两级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四)印制试点用表

6月25日前,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什邡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普查表》(包括长表和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等试点用表。

(五)编写培训教材

6月25日前,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综合试点培训教材印制。

(六)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6月25日前,皂角街道办按试点方案要求,完成选调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并填写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花名册,上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七)区域划分与绘制地图

6月28日前,完成普查区、普查小区的划分及普查小区地图绘制工作。

(八)试点物资准备

6月28日前,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制作、购置入户登记必需品等。

(九)业务培训

6月28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试点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综合试点的目的意义、工作安排、普查表填表说明、指标解释及综合试点工作流程等内容。

(十)、开展宣传动员

6月18日~7月18日,试点办公室利用横幅、标语等宣传形式,逐步深入开展试点区域的宣传和群众发动工作。

(十一)、户口整顿与流动人口清查和摸底

6月29日~7月4日,进行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口清查,以及调查登记前的摸底工作。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十二)、编写数据处理程序

7月5日前,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综合试点调查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写工作。

(十三)、资料整理

6月30日前,收集相关部门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户主姓名底册》。

(十四)、长表抽样

6月30日,进行长表抽样工作。

(十五)、登记复查

7月1日~5日,普查员按照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顺序入户登记;

7月6日~8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召开知情人、群众积极分子座谈会,并结合社区暂住人口登记信息和驻本普查区单位提供的外来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发现疑问重新入户或到单位核实。重点核查外来人员数量及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分析各种不同信息来源的准确度及误差的原因,尤其是漏登流入人口的原因。

(十六)、快速汇总

7月8日~9日,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过录、汇总。

(十七)、编码

7月10日,对专项编码员进行培训;

7月11日,集中进行专项编码。

(十八)、验收

7月12日~13日,完成普查表的验收工作。

(十九)、数据处理

7月14日~16日,皂角街道办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综合试点登记资料进行录入、审核、汇总。并于18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18日前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完成试点数据的处理工作。

(二十)、总结

7月18日前,皂角街道办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试点报告报送什邡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试点村组基本情况

皂角街道办双泉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人流量较大,人口普查试点资料显示:该社区2、4、8组共有户数279户,总人数668人;与本村组及计生、派出所掌握的基本资料均有差异,其中与村组的差异分别是:普查试点户数多34户,人数多39人;通过复查议查表明:这些人户均为外来人口,既没到派出所进行常规登记,又没到村组报到,而是通过人口普查试点入户实地调查清理登记。

三、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普查的组织问题

此次试点工作涉及200多户、700多人的调查登记,配备了20多名普查指导员,60多名普查员,从入户反馈的情况看,人员仍显紧张。而城区的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据初步测算10万人,7万户左右。按照试点方案150-250人规模划分普查小区的要求,正式普查城区需要划分800多个普查小区,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仅人力就需要1000多人,业务培训、宣传发动、摸底登记、正式入户等阶段的工作投入大、周期长、问题多。城区如何组织开展普查的各项工作是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

(二)部门的配合问题

此次试点,从国家到县市区,主要是以统计系统为主,部门参与的很少,而人口普查需要公安、计生、宣传、城建、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但由于工作重点、统计口径、指标设置等的不同,相关部门的资料难以满足普查的需要。如何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利用部门资源为人口普查服务,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两员”选调问题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是各类普查的关键环节,“两员”素质的高低事关普查的成败。从此次试点来看,该问题比较突出。首先,“两员”抽调难。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基层部门,日常工作量大、任务繁重。此次试点抽调的20多名指导员全部来自市统计局。60多名普查员中街道干部6人,双泉社区15人,其他镇(街道)46人,辖区内主要企事业单位由于减员、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没有人员可抽。正式普查的人员如何抽调,是各镇、街道、村、社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其次,“两员”素质难保证。试点的“两员”集中了统计局的全部人力,各镇、街道的普查业务骨干以及皂角街道管辖社区的人力,基本上保证了人员素质,但其中部分人素质、能力依然较低,出现了漏户、漏人、编码错误的问题。正式普查“两员”受经费、组织、周期等的制约,将主要由各镇、街道、村、社区人员组成,其文化层次、工作能力以及责任心相比试点,会有明显的下降,如何保证“两员”素质,是历次普查,更是第六次人普的难点之一。其三,人员固定难保证。街道、社区工作任务繁重,富余人员很少,几乎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正式普查从培训、摸底到入户登记结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人员的变动很难避免。

(四)入户难的问题

此次试点的双泉社区,外来人口众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租住户多,人口流动性大,构成复杂,变动频繁,入户难的问题十分普遍。第一,进门难。第二,找人难。双泉社区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员很多,部分居民要么经常不在,要么回来的很晚,普查员很难找到人,有些户需要上门五六次。第三,部分居民配合差,有拒报现象。部分居民明明知道普查试点,但就是以种种理由不如实填报。第四,入户的时间难把握。工薪族在家的时间基本上就是中午和晚上,但中午一般人要休息,不好打搅;晚上很多居民吃晚饭要散步、休闲娱乐,普查员入户时不在家,再晚了又打搅休息。

(五)业务培训问题

此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虽然培训分了三个层次进行,但只是重点介绍,相对培训时间较短,只能针对主要的内容进行讲解,不够全面、系统。业务培训直接影响普查的成败,需高度重视。

四、试点的收获

通过此次的试点工作,我们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在机构设置上,离不开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二是在组织层面上,培养和锻炼一批基层骨干力量,总结出组织流程方面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三是在总体认识上,进一步掌握了外来人口的活动状况,了解了外来人口普查登记的难点和突破口。四是在技术层面上,检验了登记中普查表项目设置的科学性、调查内容搜集的难易程度以及填写方式的可行性,为进一步完善人口普查各项工作细则提供了宝贵经验。

五、对于正式普查的建议

(一)扩大宣传范围,切实加强人口普查宣传力度。一是认真组织宣传材料,采取法律法规摘要、一问一答、图文并茂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二是开展实地宣传活动,选择人口流动大的地段发放宣传材料,扩大影响,宣传点要多,时间要长;三是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人们生活常见的宣传渠道进行宣传;四是与商场、工厂等人口聚集的企业相合作,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资料。五是要求每位普查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宣传活动,既要当好普查员,又要当好宣传员。

(二)加强普查员选聘工作,切实维护普查员利益。除了要选聘社区中有经验的社工以外,还应当从群众认知度高的人中选聘普查员。在试点工作中,有些群众是十分热心的,不仅积极配合普查工作,还主动帮助普查员对其他人家进行普查,这部分群众往往在邻里群众中威信较高的,建议加大从这部分人中选聘担任普查员,将极大的提高普查效率。但也应当注意加强这些群众的培训。同时合理分配调查户数量,杜绝大锅饭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