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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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加强调研、分类指导。2013年,新疆科协领导先后多次对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巴州、昌吉州、博州的37个县市进行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工作调研,并与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2次对南疆四地州、昌吉州…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精选5篇)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13年,新疆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和田地区等12个地州市和40个县(市、区)积极实施本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共投入奖补资金850.42万元。奖补资金首次超过自治区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642万元。地县两级共表彰先进集体603个,科普带头人175个,共计778个,表彰个数是自治区本级108个的7倍多,逐级培育、逐级推荐、逐级表彰的局面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培育、推荐、表彰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和完善。

加强领导、制定办法。2013年,新疆科协成立了全国、自治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项目评审组,先后召开3次工作会议和2次评审会。组织业务骨干和表彰单位参加培训班,为顺利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申报推荐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在2012年制定《新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又印发《新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科协发2013〕87号),开展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8个地州市的四级联动、资金使用和示范作用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将科普惠农服务站纳入表彰范围,并增加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奖补名额。同时鼓励各地在确保自治区明确的奖补类别以外,增加本级其它奖补类别,如科普示范乡镇、村队,科技特色学校、优秀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

优中选优、扩大覆盖面。为确保推荐质量,2013年,在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荐名额分配基础上,除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以外,均增加20%的名额分配至各地州市;自治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荐名额重点向四级联动地州市倾斜,并将差额比例从2012年150%扩大到180%。经过反复对比衡量和评选,择优产生了全区示范作用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科普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对象,并予以公示,体现了较高的公信度。

加强调研、分类指导。2013年,新疆科协领导先后多次对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巴州、昌吉州、博州的37个县市进行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工作调研,并与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组成联合工作组,先后2次对南疆四地州、昌吉州共20余个县市进行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掌握了解了第一手资料,同时为推动四级联动和争取自治区财政的更多支持奠定了基础。

科普惠农惠民工作在促进全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自2011年起已连续三年被列为自治区党委确定的“民生建设年”重点项目。各级科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民生建设年”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科普惠农惠民工作,加大建设科普惠农服务站,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及时周到的科技服务。二是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疆科协、财政厅始终坚持培养一批、发展一批、壮大一批、带动一批、表彰一批的原则,在全疆开展科普示范典型的培养和发展。对储备的项目进行了阶梯式归类,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库的管理机制,使项目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动态化,确保项目申报质量。三是科普服务站建设得到加强。将“科普服务站”作为抓手,列为自治区表彰对象,并先后制定出台了自治区科普服务站建设工作方案,下发了加强科普服务站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起,申报全国、自治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集体,必须建有科普服务站。四是基层科普组织稳步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健康发展,全区现有各类农技协组织2257个、会员68.4万人,成为基层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大力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影响下,各县(市、区)积极筹备成立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截至目前,全区所有的地州市科协和56个县市科协成立了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为进一步开展科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随着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增加,自治区科协党组高度重视,专门筹措资金,2013年为22个县级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配发了科普大篷车。五是科普投入不断加大。随着“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基层科普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各级党委、政府逐渐加大了对基层科普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2013年,自治区本级人均科普经费实现较大幅度增长,由人均0.5元提高到1元,达到2200万元,翻了一番;7个地州市人均科普经费达到人均1元以上,全区86个农业人口县市区,近半数县市区人均科普经费达到1元以上。(新疆科协)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为实施科教兴县,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1.在全自治区评比、筛选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集体和个人。从2006年起,每年评选“广西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广西十佳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广西十佳农村科普带头人”和2个“广西优秀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2.在推荐、评比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探索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三)、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将实施“计划”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结合起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普及科学技术为手段,着眼于农民科技意识的增强,致富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2.突出特色。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开展“计划”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鼓励和支持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有实绩、示范作用好、带动性强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在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各市科协、财政局的推荐名额与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自治区科协、财政厅评选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并在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带动群众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1.业务范围属于广西重点农业产业,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辐射面广,带动面强的,起到积极示范与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

2.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

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资助:

1.符合广西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并对当地的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与较大辐射作用;

2.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资助:

1.在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当地群众中威信较高;

3.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

4.开展科普公益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范围:

主要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和经常性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普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4.常年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0天,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一)每年3月底前,由自治区科协、财政厅综合各市农村科普工作等情况,确定各市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并下达到各市。推荐名额均按评选名额的120%进行分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二)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科协、财政厅下达的推荐名额和本方案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结合本市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在4月底前下发到各县,并通过本市的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做好本市的推荐工作。

(三)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和本县的实施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当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

(四)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汇总各县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在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提出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须在本市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6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五)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汇总市级科协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10月底前由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批准公布。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广西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广西十佳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广西十佳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广西优秀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称号。由自治区财政资金给予奖励和补助,其中:广西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广西十佳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各补助和奖励8万元,广西十佳农村科普带头人各补助和奖励2万元,广西优秀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各补助和奖励10万元。

(六)自治区科协、财政厅在获得“广西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广西十佳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广西十佳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广西优秀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中择优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推荐,参加全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评选。

(七)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应于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组织实施,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广西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广西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xx年青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一、总 则

1.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xx〕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2.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3.全省高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4.各市(州)、县(区、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5.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结合高校计划招生总数,分科类、分批次进行分析测算,并拟定划线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来源计划

6.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xx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xx〕9号)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7.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的各有关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及其说明,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通过《20xx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书》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8.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继续使用网上管理的办法。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我省审核同意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高校招生章程

9.在青招生的各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省招办门户网站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专题专栏内设有专门链接。各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在青招生各高校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针对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一并公布。

10.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违规招生和乱登(散发)招生广告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和相关学校,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填报志愿

11.从20xx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征集志愿。首次集中志愿填报时间为20xx年6月28日8:30至7月2日8:30。征集志愿填报时间详见给每位考生发放的志愿提交密码刮刮卡背面相关文字说明和提示,并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的调整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和说明。

12.填报志愿的办法、要求及操作流程按《20xx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实施办法》(青教综〔20xx〕23号)执行。在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必须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前,考生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省招办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掌握了解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3.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志愿填报系统中所填报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校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逾期不予补报。

14.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预科招生,分别公布生源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取(以代码区分)。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志愿内交叉混报志愿。

(2)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考生志愿填报期间进行(另行发文通知)。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3)填报外语类专业(或高校对相关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二本线以上(包括二本线)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于6月27日-28日到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参加外语口试。

(4)各批次生源不足时实行志愿征集复征,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实行调剂录取。参加征集的考生要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复征。

(5)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通过《招生章程》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避免上学后造成餐饮不便等困难。

青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五、录取规则

15.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16.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高校要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和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7. 录取批次设置及录取投档方式。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级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0xx年我省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单独录取本科、贫困地区专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省内预科、第三批本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普通专科共八个批次。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贫困地区专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省内预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实行梯度志愿。考生可填报两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各批次定向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

第三批本科、普通专科实行平行志愿。设置A、B、C、D、E5个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各批次定向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

18.各批次投档比例。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20%,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10%,第三批本科、普通专科院校按照生源计划数的100%投档。高校可在上述投档比例范围内及时提出自己的比例申请,未申请的均按以上比例投档。

19.在同一批次所填报的志愿内投档以后又正式申请要求退档的考生,不得在该批次改投档和参加本批次征集志愿,但可以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和征集志愿(贫困专项批次包含在提前本科批次内)。已录取考生不得换录。

20.征集志愿和初始志愿的录取规则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处于自由可投状态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已录取或院校在阅状态的考生均视为被录取,不需要参加志愿征集。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第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考生最新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投档录取。

21. 梯度志愿遵循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原则。对于总分相同考生,由院校根据其《招生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录取。平行志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后确定位次。

22.除军队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2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录取批次

24.录取工作按以下批次顺序进行。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主要包括军校(飞行员)、公安(武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定向招生等计划、青海师范大学省属免费师范生和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等计划。

(2)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主要包括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国家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高校在青自主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主要包括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后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主要包括普通本科院校及省内外二本院校民族班、省外院校民族预科,普通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主要包括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预科计划。

(6)第三批本科。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计划。

(7)提前单独录取专科。主要包括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院校;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和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计划招生等。

(8)普通专科。主要包括本科院校中的专科;高职、高专中的民族班、民族预科、双语班计划;高职高专院校等招生计划。

七、照顾政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3)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20xx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20xx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

(7)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xx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20xx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27.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不公示)。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由考区招办按规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备确认。

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28.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2)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

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3)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4)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从贵州少数民地区开发队伍建设、教育投入、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政策法规四个方面分析该区人才资源开发现状,进一步引出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人才资源存量不足、使用效率低、培养能力弱及管理体制滞后等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对策建议

贵州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总人口3975.48万人,有48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1333.9万人,占总人口的37.85%。基于这样的情况,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是指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中的那些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和专门技术能力的人口的总称。它主要是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的质量方面考虑的,强调的是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劳动力资源中较为优秀的部分,能够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的素质。

一、现状分析

1.队伍建设。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留学制度、博士制度、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制度、“百千万人才资源工程”、“百人计划”、“重点科技计划”等高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管理制度与培养选拔,为支持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陆续开展了“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挂职锻炼”等活动。初步建立了以中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重点的培养选拔体系。目前,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高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队伍已经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规模、有较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的队伍。

2.教育投入。2007年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为2741.90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6.16%,比上年的137.2790万元增加了21.92%,教育投入大幅度增加。其次,1990年贵州少数民族地区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26年,2007年为6.75年,而到了2008年则达到了7.07年。可看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受教育年限在不断提高。再次,近年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教师、普通中专教师人数提高得很快。同时成人职业教育的参与培训人员越来越多,而且形成了门类齐全的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发展迅速。

3.农村人才资源开发。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的“工程”和“项目”,一系列计划的实施,为农村人才资源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许多地方已经出台了有关政策和措施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方面日益完善;另外,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不断加大对人才资源投入力度。据有关部门提供情况,自2004年以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远程教育培训硬件设施方面投入近7亿元。

4.政策法规。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非常重视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人才资源工作的政策法规。改革开放以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人才资源开发政策法规体系,政策范围覆盖了人才资源培养、引进、使用等各个环节,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的开放度不断扩大,与国际惯例接轨开始成为人力资源工作决策者的主动选择,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的发展层次从部门和地区的政策体系想国家政策体系升华,并不断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

二、存在问题

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才资源开发水平总体还比较落后,与周边发达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才资源总量不足。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每万人中拥有人才资源369人,而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为214人,仅为全国平均数得57.99%。人才资源密度明显偏低。其次,据《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及2008年贵州统计年鉴的相关资料计算显示,目前高级人才资源占人口的比例,,美国为1.58%,日本为6.06%,新加坡为1.66%,韩国为2.34%,而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仅为0.58%。这种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人才资源队伍已经不能满足该地区建设的需要。最后,人才资源整体素质偏低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人才资源使用效率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与人才资源增长滞后的矛盾、人才资源短缺与人才资源浪费的矛盾比较突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流失呈现出新趋势:企业人才资源流失较大,主要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流动;人才资源跨地区流动较大,主要向沿海地区流动;中高级职称人才资源流动较大,主要向工作条件好、工资待遇高的城市流动。另外,因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科技人员普遍感到科研任务不饱和。加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及人文环境,人才资源普遍缺乏的西部又同时存在严重的人才资源浪费和闲置

3.人才资源培养能力弱。2007年,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只是基本实现了“普六”,整个贵州少数民族地区87个县(市、区)仅有32个实现“普九”,人口覆盖率仅为31%,与全国水平相差5.7%,与东部地区差距更大。初中的入学率仅为73.65%。如此薄弱的基础教育,很难支撑高水平的高等教育。而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也一直处于劣势。2005年,全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已经达到11%,2007年达到15%,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相比之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差距很大。虽经大幅度扩招,入学率还不足6%,2005年也仅是计划达8%,即5年后与现在的全国水平相比还差3个百分点。

4.人才资源管理体制滞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管理机制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需要。首先,从高校体制上讲,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专业结构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其次,从人事体制来讲,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流动的市场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人才资源流动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对策建议

贵州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破解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的瓶颈需要综合的、全面完善的对策措施。首先,在制度政策方面,制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的选人标准,规范完善人才资源的选人制度。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培养符合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资源。建立校企联合培养方式机制,促进创新型实用人才资源培养,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科研工作实践、改革评聘制度及派遣出国等来培养造就人才资源。改革贵州少数民族地区所需人才资源职务“终生制”的管理体制,建立“任期制”、“退休制”和“荣誉称号制”,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其次,在激励机制方面,建立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的绩效评估、奖励制度;实施“按知识分配”,以知识(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开发和使用为最重要的因素,并以此衡量其所创造价值的大小;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健全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王通讯.人才资源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叶忠海.区域人才资源开发研究论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少数民族科普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健身销售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XX—XX年)》。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体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快速发展。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在基层,鼓励各类人群参与健身活动,推进各地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

(三)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扎实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XX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广大群众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各地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每周参加3次以上体育锻炼人数达到34%以上,其中16岁以上城市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达到12%以上,城市居民达到2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保证在校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至少1小时。提高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和运行机制,达标的城乡居民(除在校学生)人数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国亿万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得到全面落实。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

(三)体育健身设施有较大发展。全民健身设施基本覆盖城乡,人均体育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60%的社区和50%的行政村建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逐步增加公园、绿地、广场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推动公共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市区及各地分别建成能承接高水平竞赛和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健身中心。

(四)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各地普遍成立体育总会,逐步建立市、县两级单项运动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使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普遍建有全民健身站(点)。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进一步发展。按照总人口万分之六的目标,建成一支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社会健身指导员服务队伍。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成立市、县两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规范化和培训工作制度化。

三、具体内容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扩大全民健身活动影响力,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科学健身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逐步增加中小学校体育课时,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校运动会,使学生在高中毕业前掌握1—2项终身受益的体育技能。做好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举办青少年体育竞赛展示,积极组织传统项目学校单项竞赛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推进“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实际开设冰雪课程。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突出重点,坚持以社区体育为基础,大力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社区办要加强对体育工作的组织,发挥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的作用,做好社区体育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挖掘、整理和继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五)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和平等参与活动的能力。丰富残疾人体育健身方法,培养体育骨干,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以“中国特奥活动日”(7月20日)为标志,举办大型残疾人健身体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