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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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根据瓦格纳法则可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体的讲,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较富裕的地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也较高,反之则反。我国由于地理、政策、历史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国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精选5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第1篇

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原因分析

1.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明显,利益难平衡。

根据瓦格纳法则可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体的讲,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较富裕的地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也较高,反之则反。我国由于地理、政策、历史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国经济长期处于非均衡发展,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2.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建设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白纸上写字,而是在原来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养老制度基础上变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省级统筹提升到全国统筹是一次制度上的变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对原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过去各个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3.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明晰。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把全国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并相应的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地方政府获得了发展本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负责。然而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规定中不具体,存在中央与地方交叉重叠的情况,出现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沉”而财权“层层上移”的局面,而在税种归属上,大额税种都归中央,地方税种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地方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导致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的事务管理支出。我国养老保险实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构建全国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1.缩小区域经济差距。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惠民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势必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养老保险难以提高统筹层次或者出现“统而不筹”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须缩小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尽量平衡各地区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减少全国统筹的阻力。

2.扩大覆盖面。

“大数法则”是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覆盖面越大养老金安全风险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围内调剂余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覆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应保未保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国有2.6亿农民进城务工。但截至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543万人。这就表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方面仍然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3.偿还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然而从2001年开始试点个人账户模式开始,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初对改革形成的隐形债务没有规定适合的偿还方式而是期望通过“暗偿”得以解决,“暗偿”的结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了空账,这种空账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会不断加剧,其规模因学者的精算方法和统计口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于此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省的隐性债务也急剧增加,2000年学者王晓军根据31个省市的相关数据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债务超过8万元,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35%、114%、94%。在“暗偿”方式下,隐性债务势必引起空账规模扩大,如果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提升到国家统筹,国家势必拿出巨额资金来偿还养老金隐形债务,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从通盘考虑出发会延缓全国统筹的进程。因此,各地方越是尽早偿还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对全国统筹越是有利。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命钱,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养老保全国统筹设想的成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多处发生挪用养老保险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继续落实1998年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按照收入、运作、支出分开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另一方面,要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使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然而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养老保险方面还缺失一部养老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如:欠缴、挪用、骗取、违规支付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有机可乘,也给我过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带了难度,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安全持续运行。

5.加快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一卡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做法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二)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协调工商和税务部门,组织私营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主,按照用工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参保缴费任务和指标,定期检查落实情况,既保证参保缴费任务落实到位,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军办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私营企业;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及其职工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开户银行和企业代为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支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范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二)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责令改正,收缴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冒领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允许企业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擅自减少或者增加拨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全面二孩”政策;统筹基金;精算模型;敏感性分析

文章编号:2095-5960(2017)03-0015-10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综述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全面二孩”政策是否有助于使我国走出未富先老的困境?是否能缓减人口老龄化高峰所产生的养老金支付压力等问题成为社会保障研究领域的新问题。

老龄化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严峻挑战,集中表现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计划生育政策在缓解我国人口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老龄化的提前出现,并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点,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保费收入为18726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19045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超过保费收入319亿元,这意味着若没有财政补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2014年会出现319亿元的赤字。自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以来,关于转型成本引发的空账、隐性债务等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何缓减养老金支付压力,实现基金的收支平衡不仅是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现有研究多从延迟退休年龄、人口结构、扩大覆盖面、调整缴费率等方面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进行相关分析。王增文(2010)[1]认为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养老金替代率,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来解决养老金财政压力问题;刘儒婷(2012)[2]、康传坤(2014)[3]研究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和降低缴费率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二者将会直接或间接降低生育率;邓大松等(2015)[4]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年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可以缓解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循序渐进。李敏等(2010)[5]认为应适当调整生育政策来减缓老龄化趋势进而降低养老金支出;李绍泰(2013)[6]认为可以通过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来解决人口老龄化下的实际养老保障水平不断降低的问题;骆正清等(2010)[7]通过人口因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影响的研究,发现生育率提高有利于基础养老金基金收支平衡,初始工作年龄提前和退休年龄推迟会减少基础养老基金收支缺口。翟振武等(2014)[8] 、曾毅等(2015)[9]认为放开生育政策会延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有助于缓解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必然会通过改变人口年龄结构进而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产生影响,而对其影响程度的研究和预测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还关系到未来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从精算平衡角度,在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论文结构安排为:首先,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模型;其次,对模型的参数进行说明和计算;再次,对实证结果和重要参数敏感性进行分析;最后是相关结论和启示。

二、精算模型建立

根据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和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为现收现付形式,由当期企业缴费部分构成,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为完全积累形式,由个人缴费部分构成,用于个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基金挪用及长寿风险①①此处的长寿风险指由于个人长寿所造成的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政府承担剩余存活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所造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风险。 因素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存在支付不均衡问题,但社会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与老年赡养比密切相关。为研究“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影响,本文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从统筹基金收、支两个方面构建精算模型,借助人口预测数据对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及收支平衡进行研究。

(一)统筹基金收入精算模型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06年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实施现收现付,当期收入直接作为基础养老金发放给当期养老金领取人员。

t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等于t年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乘以t年参保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企业缴费率。

(二)统筹基金支出精算模型

t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额等于t年已退休参保职工人数乘以t年x岁参保退休职工平均基础养老金。

式(2)中,Et为t年统筹基金支出,RNm,t为t年m岁参保退休人数,Qm,t为t年m岁退休职工的平均基础养老金水平,b为参保职工退休年龄,d为参保职工预期寿命,ωt为养老金调整率。

在统筹基金支出部分涉及制度转型造成的“老人”、“中人”、“新人”①①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学术界通常将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 基础养老金计发方式不同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老人”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基础养老金水平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孙祁祥,2001)[10],制度转轨后,转制成本主要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即主要由企业承担,但政府试图通过新制度中统筹基金来消化转轨成本的思路是存在悖论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课题组,2000[11]),事实证明这一方法不仅行不通,还引发“空账”、企业参保积极性低、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等一系列问题(贾蕾,2000[12];赵耀辉,2000[13];王海江,1999[1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课题组,2000[11]),使转轨后的制度在实质上仍是现收现付制(徐瑾,2007[15])。鉴于上述事实和以下几点原因,本文在统筹基金支出计算中未纳入“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

原因一:从责任主体看,转制成本是由政府转变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并应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龙卓舟,2007[16];刘昌平,2011[17];孙祁祥,2001[10])。

原因二: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负担最重的时期已经过去②②赵俊康将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的消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5年的10年。“老人”“中人”数量庞大,是消化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负担最重的时期。第二阶段:2006―2030年的25年。“老人”盗垦杆偌跎伲“中人”数量稳定减少,每年需消化的养老保险转轨成本占预测的财政收入的2%―7%之间。第三阶段:2031―2065年的35年。“老人”基本去世,“中人”处于快速减少阶段,每年负担的转轨成本降低到预测的财政收入的2%以下。 (赵俊康,2006[18]),未来约50年的时间里“老人”基本去世,“中人”数量也会快速减少,转轨成本负担会逐渐降低。

原因三:虽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能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但最终仍由财政补贴实现基金平衡,并有结余,因此,可以视为政府对转轨成本的部分承担。而且十三五规划提出了“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目标,部分省市已经开始降低企业缴费比例,这也说明由企业承担转制成本的情况在逐渐得到扭转。

(三)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模型

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包括当期平衡和长期平衡,主要以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情况为评价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st>0(St>0)时,基金当期(累计)结余为正,适当的基金结余是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当st=0(St=0)时,统筹基金当期(长期)收支相等,基金实现当期(长期)收支平衡;当st

三、相关参数的计算与说明

(一)人口预测

1.人口预测模型

本文采用Keyfitz矩阵方程对未来人口进行预测,具体的预测方法为:(1)利用Keyfitz矩阵方程计算不考虑“全面二孩”政策的2015―2050年间各年龄女性人口数;(2)计算“全面二孩”政策下增加的女婴数量;(3)利用女性人口及性别比计算各年龄总人口数。

Keyfitz矩阵方程的一般表达式为:Xt+1=M*Xt。其中,M是由各年龄段生育率和生存率所构成的n阶方阵,Xt为t年各年龄段女性人口数量组成的n×1阶矩阵,Xt+1为预测的t+1年人口数量所构成的新矩阵。具体矩阵构造为:

2.生存率、女孩出生率及二胎生育率

本文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3)计算出女性相关生存率;出生率采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出生人数/平均育龄妇女人数,并根据出生婴儿性别比计算出女孩出生率。“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对北京各区县的调查显示,“单独”夫妇二胎生育意愿为60%左右。风笑天(2010)[19]通过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个城市1600对青年夫妇的调查发现,“生两个”的意愿约为36%[7]。但生育意愿并不等于生育行为,二者有时是相背离的(宋健,2010[20],李建新等,2012[21])。国家计生委2015年统计的“单独二孩”申请率为13.9%,风笑天、李芬(2016)[22]根据全国12个城市的1487名一孩育龄人群的调查数据得出,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中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比率为14%,且二孩最终的申请比例一定会高于目前的14%。翟振武等(2014)[8]认为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将导致妇女累积生育能量的突然性释放,但这种情况在4―5年后即可回落。根据“单独二孩”申请率及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假设2016―2025年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比例平均为13%―15%,之后恢复为政策实施前水平。

3.参保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的高低反映了制度的实际覆盖面。根据制度设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十四条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设定了处罚标准。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达到实际全覆盖。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率变化情况(具体数据见表1),在国家计划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①①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助于提高制度的吸引力。 的政策背景下,本文假设参保率每年提高1%。

(二)缴费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率为20%,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地方根据实情,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为此,国务院明确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至19%。本文据此假设未来全国平均缴费率为19%。

(三)平均缴费工资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本文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It)与历年参保在职人数(PNT)计算出历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PWt),具体计算公式为:

将2005―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数据代入式(3)得到2005―2014年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具体数据见表2中未加底纹数据),并利用神经网络模型对未来年均缴费工资进行预测(预测值见表2中加底纹数据)。从图1中可以看出模型预测值与实际值的交点较接近45°对角线,说明模型预测的准确度较好。

(四)基础养老金增长率

适度的养老金增长率有助于从长期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保证退休人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国发[2005]38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法》均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5年至今,我国已经连续12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6年涨幅为23.7%,2007―2015年历年增长率均为10%左右,2016年增长率为6.5%左右,虽然上述历年养老金增长率水平均为行政部门自主决定,但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未来发展的必然。在对现有关于养老金增长率的研究文献进行比较后,本文采用阳义南、申曙光(2012)[23]提出的B老金调整比例公式:ωit=acit-1+βwit-1+et及测算的回归方程:ωit=0.21×cit-1+0.79×wit-1②①ω为基础养老金调整比例,c为通货膨胀率,w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方便计算,本文将参数α和β的取值四舍五入得到养老金调整比例公式:ωit=0.2×cit-1+0.8wit-1 对未来养老金增长率进行测算。

本文采用分阶段法对方程中的两个变量――通货膨胀率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假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201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计算的增长率数据显示,2000―2010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均在10%以上,同期的通货膨胀指数波动较大,2011―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基本在9%以下,同期的通货膨胀指数较为稳定(具体数据见表3)。根据近十几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呈下降趋势及近两年我国GDP增长率也出现下降趋势(陆D、蔡P,2013[24]),本文假定:(1)2015―2020年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以后每十年下降2%,到2040年基本维持在3%左右①①根据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工资增长率会随经济发展水平上升而下降,最终趋于一个较为稳定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平均工资增长率约为3%左右,预测我国将在21世纪中期达到这一水平。 ;(2)2015―2030年间的通货膨胀率平均为4%,以后平均为3%(张凌翔、张晓峒,2011[25])②②根据张凌翔等的研究,我国经济已经开始进入温和通胀阶段,政府有必要合理引导通货膨胀预期,为此,假定未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发展,平均通货膨胀率稳中有降。

(五)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决定了参保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开始时间,延迟退休年龄会影响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在人均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为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延迟退休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但具体方案并未出台,本文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对延迟退休问题的解答,假定延迟退休政策从2022年开始实施,男、女性退休年龄每三年延长一岁,至2037年,男性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

四、实证结果

将人口预测数据及其他参数值代入式(1)、(2)得到13%、14%和15%三种情况下2015―2050年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的情况(见附表1)。根据测算结果,“全面二孩”政策在2032年左右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收入产生影响,在此之前,由于二孩人口的出生并不能改变劳动年龄阶段和退休年龄阶段人口结构,养老金收支情况并未发生变化。本文的预测期为2015―2050年,二孩出生人口在此期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对基金支出的影响尚未出现。在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情况下,从2027年开始,基金当期结余开始出现赤字,但赤字状态并不持续,2035年后,基金当期结余赤字呈持续状态,2044年后,基金累计结余开始出现赤字,且赤字增速较快,养老金支付危机出现。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基金支付压力情况改善与二孩生育率有密切关系,当二孩生育率小于13%时,基金结余赤字现象虽未消除,但赤字出现时点推迟,赤字额减小;当二孩生育率为14%时,基金累计结余赤字现象消失,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时点虽未发生变化,但赤字数额明显减少,当期结余赤字在2041―2048年消失后,又在2049年出现,这说明我国老龄化压力在2049年后尤为严峻;当二孩生育率为15%时,当期结余仅在2027―2036年期间偶有赤字,2037年后,当期结余增长迅速,累计结余未出现赤字,且在2038年之后呈迅速增长趋势。从图2、3、4中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出“全面二孩”政策下不同二孩生育率对统筹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的影响,从2037年开始,统筹基金收入以较高水平超过支出,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均出现较快地增长。

五、参数敏感性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收入的影响因素包括:参保人数(与人口基数和参保率相关)、缴费工资、缴费率和缴费年限;基金支出的影响因素包括:退休人数、养老金水平及调整率、领取年限。其中,缴费工资和养老金水平主要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缴费率和养老金增长率则通常由决策部门制定,参保率受政策吸引力和政策执行力的影响。为此,本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对缴费率、参保率和养老金增长率进行敏感性分析,进而探讨它们与统筹账户基金收支情况的关联程度。

(一)缴费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缴费率由原假设调整为18.5%和18%两种情况,结果发现缴费率下降0.5%,统筹基金收入将减少约503亿元,基金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时点被大大提前,同时,当期结余赤字消失时点被推后(具体见表5)。

(二)参保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参保率由原假设调整为每年增加0.3%和0.5%两种情况,结果发现参保率每年增加0.3%时,基金当期结余赤字时点被大大提前到2016年,累计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28年,且在预测期内二者赤字均未能消失;当参保率每年增加0.5%时,基金当期结余出现赤字时点提前到2018年,累计结余并未出现赤字。这也说明,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同时,要保证参保率至少以平均每年0.5%的速度增L,才能较好的避免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危机。

(三)基础养老金增长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增加1%,结果发现当基础养老金调整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增加1%时,基金当期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17年,累计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30年,且二者赤字在预测期内均未消失。这说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率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非常明显,为避免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危机,必须建立正常、适当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六、结论与启示

由于人口成长的周期性,“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影响具有时滞性。与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情况相比,“全面二孩”政策对统筹账户基金的影响出现在2035年左右,基金累计结余赤字时点也因此而消失。由此可见,通过放开二胎政策来增加人口数量,增加统筹基金收入,进而缓解统筹账户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效果明显,在一定的配套环境下,“全面二孩”政策将会有效缓解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压力,这也再次验证了骆正清(2010)、翟振武(2014)、曾毅(2015)等人提出的生育政策调整能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的观点。

本文是在一定的配套环境下,测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影响,相关配套环境包括: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发展、2022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参保率在2014年(45%)的基础上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建立与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关联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此基础上计算结果表明,14%及以上的二孩生育率能缩短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期间,避免累计结余赤字的出现。这也说明,在相关配套环境的支撑下,一定水平的二孩生育率对解决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有很大帮助。

敏感性分析表明,养老金增长率和制度参保率对统筹基金账户的影响非常明显。参保率增长速度低于年均0.5%或养老金增长率比假设水平高1%,即可导致预测期内养老金长期处于收不抵支状态,养老金面临支付危机。预测所得的未来养老金累计结余数额较高,同时,敏感性分析发现缴费率对基金收支平衡影响度较小,这表明未来企业缴费率降低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虽然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能有效缓解统筹账户养老金支付压力,但并不能因此而过于乐观,养老金支付危机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能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而忽视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尤其要以保证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基础(F. Desmond McCarthy,1996[26]),逐渐延迟退休年龄,缩小制度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适当降低企业缴费率,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确保参保率能以一定水平逐年增加;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其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联系,在确保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避免因养老金主观调整而造成的支付压力,本文预测的基础养老金累计结余在2040年后数额较大,这说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未来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或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有利条件。

本文将研究期限定为2015―2050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可以解决此期间的养老金支付问题并产生可观的累计结余,2050年之后养老金收支情况及二胎人口步入退休期后是否将面临养老金支付危机仍需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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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文第5篇

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及特点

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工商户实有户数114.46万户,私营企业实有户数21.77万户,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2012年1—9月全区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实现增加值2105亿元,同比增长19.7%,占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的67.38%;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23.94亿元,同比增长38.33%,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61.52%;非公有制经济进出口总额147.06亿美元,同比增长14.45%,占全区进出口总额的76.30%;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税收878.41亿元,同比增长11.27%,占全区税收的72.87%。目前已成为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财政税收的主要增长点,对外贸易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传统工业城市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日益壮大;二是北部湾经济区域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对外贸易日益活跃;三是固定资产投资日益增大;四是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五是支撑保障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加强。

二、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挑战

(一)随着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纳就业能力日益增强。如南宁、桂林、梧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等市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占各市企业就业人数的80%以上。截止到2012年9月,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安排就业人员463.05万人,同比增长22.59%,成为广西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如表1)。

表2 2012年上半年全区14个市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单位:人)

[\&国有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集体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其他企业

参保职工

期末数\&港、澳、台及

外资企业参保

职工期末数\&其他人员

参保职工

期末数\&参保职工

期末总数\&总计\&850213\&136913\&788366\&73091\&1042786\&2891369\&南宁市\&199707\&14542\&153274\&18177\&246730\&632430\&柳州市\&92215\&35044\&218511\&14435\&196583\&556788\&桂林市\&137640\&11115\&117921\&14333\&136031\&417040\&梧州市\&72447\&6353\&14747\&9580\&77062\&180189\&北海市\&22545\&8769\&36412\&3827\&41370\&112923\&防城港市\&44724\&7189\&10186\&2866\&19328\&84293\&钦州市\&28052\&7944\&15245\&911\&32114\&84266\&贵港市\&48642\&8960\&17090\&3779\&25090\&103561\&玉林市\&45282\&15334\&54381\&52\&99141\&214190\&百色市\&36203\&5742\&58098\&849\&30510\&131402\&贺州市\&33864\&402\&783\&0\&33311\&68360\&河池市\&35178\&988\&51237\&139\&54594\&142136\&来宾市\&23289\&10690\&14151\&1061\&25365\&74556\&崇左市\&30425\&3841\&26330\&3082\&25557\&89235\&]

从表1、表2数据比对看出,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潜力仍较大,扩面重点在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但事实上其参保率低。比如,在北海市参保的四大园区用人单位2012年底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还达不到30%,虽然近年来社保经办机构一直不懈地努力宣传和推动相关企业的参保登记工作,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有的企业虽然办理了参保,但只为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缴纳,并没有为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参保,另一方面企业员工参保意识相对淡薄。这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积极引导职工参保,重点扩大园区企业参保覆盖面提出了挑战。

(二)全区各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集聚化发展态势,园区经济发展迅速。如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各类经济实体4500多家,基本全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力量不足提出了挑战。

(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给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快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做优广西工业,促进经济发展,自治区政府下发了桂政发76号文,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72号,以下简称桂人社发72号文)规定:“凡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50%,其余50%由自治区负责解决。”目前,仍有部分市因各种原因尚未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调整重点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表3)。

表3的数据反映出,一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率低(表1与表3比对);二是执行桂人社发72号文,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到位率低;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执行力有待提高。

三、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及对策

广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已成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特别是园区内企业职工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广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重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通过目标任务责任化,宣传稽核常规化,代扣代缴科技化的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一)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保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保险政策,一方面明确企业不依法参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明白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更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高职工的参保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按时缴费,使参保和缴费成为企业应尽的义务,自觉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形式,提高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1.充分把握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深入工业园区摸清和了解企业招用工情况,掌握扩面空间。要求企业在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顺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呈集聚化态势,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链条向重点工业园区延伸。通过登门送政策,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将桂人社发72号文件精神传达到园区内每一家企业,明确告知各有关企业关于重点工业园区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申请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鼓励和协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或采取定期上门的专员式服务方式,依法为企业提供参保登记等社会保险服务。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协调,提升应用能力,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以经办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为支撑,以方便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转续、领取、结算为重点,完善网点布局,实现网上经办业务管理服务,让企业足不出户即能办理社保业务,为企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服务。

(三)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担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力及工作运行效率。

1.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内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暂由现行的20%调整为16%,由此所产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少收入差额由自治区财政负责50%,所在地政府承担50%。建议应考虑园区规模、企业规模和当地财政承担轻重等因素,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对财政困难的县(区)上级应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