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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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精选5篇)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强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职责,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由临时性安排向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转变,由疫情发生后的被动应急处置向完善预案、主动防控转变的关键举措。各村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落实防疫监管措施。

二、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行政村负责人,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各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村委主任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驻村干部是各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巡查和测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范围及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巡查监督,原则上每个季度必须巡查一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到位。其防控职责是:

1、指导并协助村委会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检查其履行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2、督促所监管村动物饲养场户,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饲养户按规定接受动物检疫、畜产品安全检测。

3、协助防疫员建立动物防疫台帐,落实质量可追溯制度。

4、组织对所监管村群众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进行防疫检查,督促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动物防疫技术和疫情信息。

5、发现难以解决的动物防疫问题,及时向乡镇政府分管动物防疫领导报告。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一、强化领导,勇于担当,联防联控保健康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上级行相关文件要求,服从中支党委统一指挥调度,切实把纪律挺在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靠前指挥,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紧盯疫情防控工作中方式方法简单、工作作风不深不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甚至隐瞒不报、擅离职守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将上级文件精神通过邮件、微信向各科室、各支行进行了转发。督促中支机关切实守责负责尽责,聚焦责任落实,靠前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全力维护干部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跟进监督,铁纪护航,切实筑起战“疫”纪律长城

在这场与时间赛跑的疫情防控战中,把监督落实在疫情防控的主战场、第一线,以万无一失的决心守好“后方”,责无旁贷。全辖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收拾起“过节”的心态,拿出“过关”的闯劲,发挥嵌入式监督作用,推动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联防联控。

2月3日,节后上班第一天,中支纪委书记组织纪委监察室、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对大门门卫、办公大楼一楼、营业大厅、征信查询等重要对外场地的安全防护、测体温,以及防疫保障物资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在督查过程中严格落实“双反馈”机制,发现问题立即向责任部门进行反馈,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回告后续整改情况并向中支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以监督实效保障疫情防控高效顺畅开展。

三、集结待命,履职尽责,全力保障疫防措施落地

面对疫情的肆虐,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自觉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诠释忠诚与担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彰显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作为。在疫情防控监督中重点做到“五查”:一查支行和有关部门是否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防出现推诿扯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二查支行和有关部门是否认真落实中支防疫指挥部通告,研究制定有力有效举措,狠抓落实;三查支行和有关部门是否及时如实通报和报告疫情;四查支行和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五查党员干部是否存在歪曲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

严格执行日报制度,通过微信群实时关注干部职工动态,同时,多措并举,全方位、无死角压实监督责任:一是畅通信访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二是抽查值班室电话;三是进行实地明察暗访。截至目前,中支没有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没有接到社会群众对中支科室或个人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信访举报,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四、落实疫情防控方案,提高干部职工防控能力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国务院及省市区相关部署,镇党委、政府决定召开今天的会议。对于这项工作,我们的要求是内紧外松,按照国家、省市区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但不要引起社会恐慌。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应对工作

当前,正是中国传统佳节春节,这是全国人民的喜事、大事,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是民心所向,更是党和政府的期盼。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随后,省市区相继召开专题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疫情防控重视程度之高、应急响应机制启动之迅速,充分说明疫情防控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村、各站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安排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切实形成疫情防控合力,确保人民群众欢欢喜喜过年。

二、加强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群防群控机制是做好疫情防控的有效手段,各村和卫生院要充分发挥防控协作机制作用,要加强衔接、主动作为、各负其责,切实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合力。一是镇卫生院及各村卫生所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立即转诊至定点医院救治,及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者拒诊。二是各村要联合卫生院广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要面向群众、面向重点人群开展疫情专题宣传教育,讲清疫情危害,提出防范忠告,说明防护措施,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要把握好宣传尺度,发现不实信息和谣言炒作,要及时加以处理,扎实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广大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维护生产生活正常有序和社会稳定。三是各村和卫生院要认真贯彻全镇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自觉履行防控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职责迅速落实到位。

三、加大疫情监测,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必须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既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的危害性,又充分认识到只要各项工作快速、认真、到位,其危害性是可控的。当前,春节将至,各村要密切关注近期从武汉等已经出现疫情病例地区来的务工返乡人员、回家探亲人员及上学回家学生的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临床表现,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排查、诊断和治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能不去武汉等有疫情病例地方的尽量不去,想回来的尽量不来,并且要紧盯疫情病例发生地回来的人员,做好信息登记上报工作,做到患者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四、做好值班值守,加强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疫情防控履职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1、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防控工作小组;制定企业复工疫情防控预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必须通过微信、电话、书面资料等方式向所有员工宣传、学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相关精神及防控知识,切实提高员工防范意识。

3、必须认真做好口罩、消毒水、红外线测温枪、手套等疫情防控相关医疗物品、物资储备及发放使用工作,为职工配齐医用口罩等防护物品,保障所需的消杀用品。

4、必须及时告知本企业现在湖北省及有湖北省旅行史员工不得返厂复工。

5、必须提前全面排查返岗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尤其是春节期间旅行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等信息。

6、必须提前做好办公楼宇、生产车间及作业场地、宿舍和餐厅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全面消杀工作,并每天定期消杀不少于2次。同时,保持开窗通风,每天上午下午各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7、必须建立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台账,所有员工、外来人员、访客进入厂区需佩戴口罩及测量体温,每天对员工开展不少于2次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8、必须实行分时分批就餐,就餐人员自行配备餐具,严禁聚集用餐,饭菜统一由食堂工作人员分餐取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