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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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至今,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光荣历程。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

技师申请书(精选5篇)

技师申请书范文第1篇

尊敬的党支部:

在全国上下:请记住我站域名都在学习和深入贯彻__大和__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时刻,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再次递交我的入党申请。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我们党是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的。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创建至今,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光荣历程。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坚强领导核心。

人的一生或重于泰山,或轻如鸿毛,就如保尔所说: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回首往事,他不会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碌碌无为而羞愧;临终之际,他能够说: 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献给了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__为解放全人类而斗争。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从九八年的洪灾,到零三年的非典,再到去年的雪灾、地震以及奥运,广大的共产党员冲锋在前,吃苦在前,他们实践着新时代共产党员的风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在工作中努力创造一流成绩;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他们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加入到党的队伍中。

作为一名中学教师,是中国共产党把我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培养成为一名有文化的教育工作者。我对党的认识,是逐步加深的。

请党组织继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技师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管理,提高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未经注册登记,任何人不得以“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的名义出具珠宝玉石检验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从事规定的岗位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是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申请质量检验师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的相应规定;

(三)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五)注册时年龄在70岁以内。

第六条注册登记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在核发“执业资格证书”时,通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持有“执业资格证书”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逾期未办者,不再办理本年度注册登记。

(三)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者,在三个月内,经本人申请,注册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者,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重新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只允许连续申请两次。在第二个备案期内,如需办理注册登记,须参加本年度的实践考试并成绩合格。第二个备案期满,仍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注册登记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

2、“执业资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注册登记者,应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的人员名单,在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资格证书”相应栏目中,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配发的注册专用章,颁发统一印制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第七条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主动到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不再办理本年度重新注册登记。

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等原因,暂时不能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须依照第六条(三)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申请重新注册者,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2);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吊销注册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第九条注册管理部门按第六条(五)、(六)的规定办理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获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将获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人员名单向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应建立质量检验师专门档案,对质量检验师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质量检验师违反职责规范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检验师在执业中,应自觉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相应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质量检验师变换工作或工作岗位,本人及原所在单位均应主动向当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局向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注销注册,填写“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表3)。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质量检验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告诫或暂停以质量检验师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局向注册管理部门提出吊销注册,填写“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登记表”(附表3):

(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继续以质量检验师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四)在执业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活动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业的;

(六)脱离质量检验师工作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质量检验业务,时间连续两年以上的;

(七)其他应做“证书”无效处理的。

第十七条对未按要求提出吊销注册申请的单位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省级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他们提出。经督促后,仍不提出的,省级技术监督局可直接办理吊销注册手续。

对质量检验师吊销注册,由省级技术监督局填写吊销注册意见,加盖省局印章,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资格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批准吊销注册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局收回注册证,吊销注册登记表存入本人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注册证一经取消,“执业资格证书”也同时失效。若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须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申请注册人对不给予注册或吊销注册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如对省级技术监督局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

技师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技师申请书范文第4篇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材料,请于9月1日前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首层)审核。

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于10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未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省外来穗人员,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二)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三)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四)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

(五)现工作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六)政府人事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安置人员提供);

(七)卫生、教师等实行行业准入的专业,需提交相关的从业、职业(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调整

申报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免除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硕士学位获得者,申请认定、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申请认定、评审助理级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中专毕业生,申请认定、评审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197号)执行,其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书面材料需先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五、高、中级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社会化选拔入库委员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社会化,优化入库委员结构,提高委员队伍质量,今年我市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的推选将改变仅由单位推荐的单一模式,同时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实行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荐申请进入评委库。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入库委员方案,将另行印发。

(二)评委库的调整

各高、中级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进行更新、充实。凡已满3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和要求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请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于8月31日前将入库委员调整材料表格和推荐、自荐入库委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同时需登录中国*人事网或*考试信息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报送,并要及时做好新入库委员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三)评委的抽取

各高、中级评委会委员的组成,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产生。最近两年均被抽中担任评委的委员,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申请抽取评委时,需提供*年、*年被抽中并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名单(须标明其中两年均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

(四)评委的考核

为加强对我市评委会评委的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活动客观、公正、有序开展,我市今年将在部分评委会开展对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进行考核试点。考核办法及具体操作,另行通知。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对参加今年每次评审会议的每位评委实行考勤登记和签到制度,将出勤情况登记表和签到表于评审活动结束后随审批发证材料一同送*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六、创新评审办法及手段

(一)完善量化评审工作

为创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我市在近两年来在中专学校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量化评审试点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完善和推进这两个专业技术资格的量化评审工作。请按照我局*年审定的《*市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量化评审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面开展网上评审

*年我市在中师学校讲师资格、档案馆员资格、南沙区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和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电力工程师资格的评审中,成功地开展了网上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年决定在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送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破格申报)及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工作中,全面采用网上申报。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中国*人事网)或*考试信息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

其中,申报评审中专高级讲师资格、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填报*年新修订的评审表(申报表)。破格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委托(含受委托)申报评审,评审材料报评委会之前,须先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进行书面审核,并办理破格或委托手续;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七、初级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为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自8月1日起,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为统计数据和确保编号衔接,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及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将*年1月1日至*年7月31日核发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人员数据软盘于8月10日前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技师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