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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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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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字号授权许可 使用投资人自然人姓名、商标中的文…

投标申请书(精选5篇)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1篇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更换代表或者委托人的应当重新出具《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2、字号授权许可

  使用投资人自然人姓名、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使用同行业内其他企业名称字号作为字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权利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权利证书。自然人投资人退出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核准人应当在《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审核意见表》中“备注”栏记载授权许可情况。

  3、名称有效期

  (1)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2)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延期。申请名称延期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4、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本条规定。登记注册后仍按照原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5、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申请人申请补发通知书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补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在原通知书文号前标注“补”字,《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作为名称核准通知书附件一并补发。

  6、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原预核名称申请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授权(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调整相关信息。申请调整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

  (2)因投资人部分改变申请调整信息的,申请人还应同时缴回《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由名称核准机关重新制发《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投资人全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因字号授权(许可)方式调整的,申请人还应重新出具授权(许可)文件。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评审范围

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设计变更(签证)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2.对其他的市级政府资金投资的水利水务项目,重点对影响工程投资额的环节进行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如果有),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3.防洪保安资金安排的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园区实施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仅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作为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项目、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批复阶段

1.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安排的资金计划,委托设计部门逐步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规模;

2.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论证;

3.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方案调整确定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项目概算,并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4.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有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

5.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同时确定标底编制的造价咨询机构);

6.评审中心将概算评审的初步结论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征求意见后,出具概算评审报告;

7.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联合下达项目批复。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建设单位填写《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在主管部门盖章后送评审中心审定,同时附送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的该项目批文;工程项目中涉及甲供设备、主材采购的也按此步骤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2.建设单位持经评审中心审定后的《苏州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核定表》,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和政府采购处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

3.建设单位督促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在招标文件上盖章确认;

4.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标底;

5.工程招标以及甲供设备、主材采购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与设备、主材采购合同送评审中心评审。评审中心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6.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在开工后,由评审中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审,就工程签证(含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作为工程结算时的依据。有关评审流程参见附表2。

(三)项目竣工阶段

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视项目进展情况可同时申请评审或以后单独申请),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由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2.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工程结算资料以及建设单位初审意见报送评审中心;

3.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结算实施评审,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

4.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5.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申请评审财务决算,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由业务主管处室签署评审告知意见;

6.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申请(告知)书》送评审中心,同时将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评审中心;

7.评审中心对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形成初步结论后,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处室征求意见;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办理地点:市政府中环广场受理大厅,具体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申请材料目录: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7、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地。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11、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要提供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12、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3、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1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投标申请书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 qualification aims to eliminate the unqualified potential bidder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Prequalification has always been the essential part in the public bidding work. Qualification generally can be divided into pre-qualification and post-trial qualification, pre-qualification means tender review the qualifications of potential bidders prior to purchase of document. After certified, bidding could be carried ou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urpose of pre-qualification, procedures and analysis of key issues.

关键词:资格预审;目的;程序;主要问题

Key words: pre-qualification procedures;aim;procedure;main issue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058-01

0引言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项目。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本文着重对资格预审的目的、程序以及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资格预审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作粗略阐述。

1资格预审的目的

资格预审的目的在于筛除资格条件不合适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为后期的评标工作减轻负担,做好铺垫;同时也可以让不合要求的投标人尽早退出投标活动,免得在中不了标的项目上白费精力。另外,有的资信良好、能力较高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竞争,这时的资格预审就成为了这些资信良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重要条件。

2资格预审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预审的要求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的程序一般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并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招标人审核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并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想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发放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截至时间、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查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项目建设概况等,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预审申请书、企业一般情况、年营业额数据表、目前在建工程、合同一览表、财务状况表、类似现场条件合同的经验、类似工程合同的经验、拟投入申请合同的专业人员、拟派驻本工程的人员表、拟派入本工程关键人员的经验简历、拟用于本工程的设备、现场组织机构和其他资料。从以上阐述中不难发现资格预审要审查的内容繁多,目前对如此多的数据和表格,资格预审多是定性和部分的审查,缺少定量和全面的审查。

3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资格预审过程出现的主要问题

3.1 资格预审缺乏规范化、标准化操作程序,随意性太强国际经验表明,使用标准化文件,采用标准化程序有利于积累经验和提高效率。衡量建筑企业的水平和评定企业资质的主要依据是其曾经的工程业绩(包括工程的施工难度、质量水准、工期、成本等),信用评价,企业人员技术、素质,企业的财务状况等。针对不同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是完全符合客观规律的。在资格预审中可以采用综合评分制,根据工程的需要对资质预审的考核项目设立相应的权重,制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计算出各个潜在投标人的各项分数,汇总得出总分后,从高到低排列,得分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的可认为通过资格预审。

3.2 资格预审后投标单位数量的确定招投标制度除了要体现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要担负起降低费用、缩短时间和提高质量的任务。作为选择合作人阶段的招标投标工作是一个耗时耗力耗财的过程,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标人过少不利于招标人的选择,过多又不利于招标人提高效率。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数量进行限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3.3 招标人的资格审查问题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讲得较多的是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而对招标人的资格问题却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对招标人的审查难以定位、定性、定量。虽然在招投标法第九条中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法律并未明确对违反这一条款有何具体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需要我们更多的人给与关注和支持,只有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才能取得项目整体水平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疑[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