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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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

退税申请书(精选5篇)

退税申请书范文第1篇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 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退税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税的范围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办理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中外合作开采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项目。

第七条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2);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额以上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进行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第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出具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三份下发)。

(一)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二)项目核准符合国家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三)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四)项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

第十条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原出具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和(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

第四章备案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方可办理退税。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持以下资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章退税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六章退税监管

第十七条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有关权限和政策规定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列明的国产设备范围,在对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退税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福利企业税款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流转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25%(含2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其中,每位残疾人每年可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1.5%(含1.5%)以上且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扣除,并加计100%扣除,以不增加亏损为止。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个人独资合伙和个体经营户除外);安置人员范围由原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安置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民政部门及时审核福利企业条件。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企业向市民政局提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须提交:1.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3.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4.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5.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6.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7.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8.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9.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说明书。

市民政局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南通市民政局进行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经审核,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布由民政部统一制订的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先向市民政局申报变更。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福利企业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厂址和经营范围,需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福利企业变更表式样附后),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南通市民政局收到市民政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重新颁发福利企业证书。

市民政局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

退税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

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四)财关税〔2010〕17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清单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海关总署2010年第61号公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项目单位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后,出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的认定证明》有关项目单位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除应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外,还应提交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口地海关审核相关单证无误后,向有关项目单位出具《收入退还书》。

二、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

(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时,海关需要事先对其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企业应当在申请减免税设备进口前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外资局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以及历次变更的文件、公司的章程、可行性报告、公司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验资报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98年之后成立或增资应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工艺流程说明(单位盖章)、减免税申办须知(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设备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进口设备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进口设备减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关务作好税则归类,将对应之商品编码填写在申请表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确认,可请报关公司承办人员协助作确认。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进口设备的进境报关

减免税申请人持发票、装箱单、提单、原产地证书 、进口报关单、许可证件和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向口岸海关办理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提取货物等手续。

进口设备能否顺利通关往往取决于现场申报的前期准备。首先,要审核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和提货单是否相符。根据成套设备的商品名称确定进口设备的HS编码,编码确定后,到商务部网站信息查询查找商品信息,输入编码和验证号可以查出税率信息和监管条件。其次,通过H2000系统平台,打单,并发送报关单。此环节要注意确保发送的报关单填制准确、真实、无误,否则会产生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问题,影响通关速度。再者,接收到海关反馈的回执,并根据回执内容来判断红绿通道之分。绿色通道,接到交单;红色通道,接单交单,到审单中心确定办理税费和证件手续。

在实行电子申报放行之后10日内,携带整套报关单据前往现场海关进行申报。现场派号,窗口接单,缴纳税费,等待放行。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在接受现场申报时,做出两种结论:放行和查验。大型设备的进口一般不在口岸查验,往往运到目的地查验,防止设备因开箱查验造成运输过程中设备的损毁。

(四)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

在监管期限内,解除监管可以采取以下后续处置方式,改变使用地点、结转 、转让、移作他用、变更、终止、退运、出口和贷款抵押等。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三、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中注意事项

(一)审核通关单、商品编码和完税价格问题

1. 通关单、入境报检单和报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企业在报检和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经营单位、国别、项数和次序、HS编码、数重量、计量单位和申报日期一致。所以,外贸业务人员在填完进口设备报关单后,核对时要关注法检货物,比对七项内容,如果不一致的话,会被要求修改、撤销报关单甚至被退单。影响通关速度。

2. 重视海关编码归类。第一,海关编码归类有错,导致前期的进口备案单证、进口许可证、进口中检等,都需要重新更改。第二,如果错误的编码,税率高,那么就导致多交纳了关税;如果是是税率低,被海关查出来,就可能按瞒税漏税来处罚。海关编码的归类,是个原则性的问题,货主要相当重视。

3. 注意进口审核价格。在进口方报关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付汇联等显示成交价格情况下,海关审核进口申报价三个标准,第一以海关内部历史数据,对国内口岸的同类型进口产品进口价格为标准,第二以进口产品国际行情为标准,第三以国内零售批发价格减去流通过程价值等于进口货品的到岸价为标准。进口往往以CIF价格为基础计算成交价格相应的加上计入因素或者是扣减因素,作为完税价格。

(二)凭税款担保放行问题

企业在进口减免税设备时,遇到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报关中的单证问题

1. 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除去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投资总额内的设备,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豁免,在随附单据一栏可以不填监管证件号。因此,外贸业务人员要查找商品的HS编码,确定是否要办理进口许可证,否则可能面临逃许可证的海关行政处罚。在减免税设备交保证金情况下,尤其要注意随附单据栏目的填制:经营单位第6位为“2”、“3”、“4”需要填A(入境货物通关单);经营单位第6位不属于“2”、“3”、“4”的,货物为法定检验的需要先报检取得A(入境货物通关单),再报关。货物为非法定检验的随附单据栏为空。

2. 进口贸易的全套资料。保证贸易合同、装箱单、发票,还包括产地证、消毒证书和其它证书,要保证单证和实际进口货品相符、单单一致。货主备齐相关证明进口申报价的文件和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原件,付汇资料,国际价格查询资料,第三方价格证明资料。补舱单是进口方和船公司共同制作的。进口补舱单的时候,要注意中文品名和数量准确性,注意补舱单的进口抬头,到底是写实际收货人,还是写进出口公司。 后续单证的管理。“报关单、税单、进口结汇联”三个单证,务必要保留在自己手上,以备海关、工商、外管等部门办手续用。

退税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顺利实施,税务机关须相应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人工审核、机审、疑点调查、审批、退调库办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数据库服务器所在地区需设立专职系统管理员。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配置内容,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各地不得擅自改动。对审核系统内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税审核配置内容,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第五条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出口企业反馈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审核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章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六条税务机关接受并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根据审核无误的认定申请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补充完整。

第七条当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做相关认定内容的变更或注销,并出具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税务机关要先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

第八条出口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退税单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和申报表的内容须与原始单证的有关内容一致。

第九条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保证正式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之前,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当期(批次)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将预申报明细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预审核,取得预审核反馈数据,并依照反馈数据对申报系统中的申报数据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将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直接报送税务机关或通过远程网络上传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将装订成册的汇总申报表、明细申报表、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位人员应按申报期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对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数据安全后读入审核系统;检查企业申报报表的种类、内容、联次、数量、印章等是否齐全;检查企业申报纸质凭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汇总表所列一致;检查纸质凭证和报表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受理人员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正式申报。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退税部门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受理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后,将所接收的申报资料移交初审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依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正式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完整性,与电子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在人工审核环节发现的一般问题,经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可直接对数据进行更正。对审发现问题较多,应退还出口企业要求其重新申报。

人工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计算机审核环节。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审核人员在接到初审转来申报数据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逻辑关系审查和外部信息对审。审核通过的数据,生成退税待审批表,并提交审批环节。在审核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审核时应以企业为单位,退税数据范围应控制到申报年月及申报批次;

(二)每户企业每一次审核出口退税应由一人负责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计算机审核中需要对数据进行调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少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并退还初审环节依据纸质凭证对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调整,企业经办人员和税务机关初审人员需在企业申报表上更正处签字盖章确认;(二)对于发生申报错误较多的企业,应退还申报受理环节并及时通知企业改正后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对退税审核未通过的申报数据,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审核产生的疑点,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且属于政策规定可以退税的,予以人工挑过;

(二)对录入的错误数据,退还受理申报环节进行核实调整后,重新提交审核环节;

(三)属于应该进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转至检查环节进行函调。

第五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退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退税的领导对审批人员上报的拟审批结果及特殊审批项目,应进行综合审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税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的人员对领导审批的情况,应进行逻辑关系检测,将检测无误的已审批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综合征管系统生成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入)库及已退库核销。

第六章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有关退税证明时,应按照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要求将需要开具单证的内容进行录入,生成开具单证的申报数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纸质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报送的退税证明单证申请表和相关数据后,应核对申请表和录入数据是否相符,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确认无误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审核环节;核对未通过的数据应退还企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计算机审核人员对申报环节转来的单证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提交至单证出具环节;未通过的数据应退回申报环节进一步核实。审核环节不允许直接更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退税证明的人员只能对机审已通过的单证数据出具有关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七章核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定期完成审核系统中提供的异常发票核查、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核查、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利用出口退税各类信息、数据,定期完成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对退(免)税审核中需函调核实的货源情况进行函调。

第八章出口退税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税务系统有关要求做好出口退税系统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强化权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接收、安装、维护并且不得随意更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及出口退税率文库等,定期(月、季、年)备份数据并将备份数据纳入数据档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员未获授权不得维护。

第二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按时生成上报总局各类数据。

第二十九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基础性检查:按统一规范检查清理各地业务实际处理中的具体规定,检查系统的特殊约定,确定系统的版本、系统配置、系统参数、审核配置、单证的起始编号、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等。

(二)标准数据检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

(三)用户数据检查:用户权限设置制约性检查。

第三十条系统维护人员不应从事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审批、退库环节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造成骗退(免)税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