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精选5篇)

  •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决定…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精选5篇)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审判委员会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建设落后和人民法院的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审判委员会对提高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防止个人武断专横,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集体的智慧力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法官任命的要求更加严格,法官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更加公开,透明。审判委员会这种特殊的审判组织所采取的高度行政化管理,在具体案件上实行“讨论保密、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多方面的弊端,已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格格不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司法能力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故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途径。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笔者从人民法院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着手,阐述这一高度行政化的制度回归于时代所要求的司法化模式的构想。以求抛砖引玉,与同行商榷。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的表现形式及其弊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这说明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隶属于院长权力之下。因为,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由院长决定,审委会委员由院长提请任免,会议由院长主持,审委会讨论决定程序也由院长把握。这样,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权力只是院长决定案件权力的表现。由于院长在审判委员会中的特殊地位,其结果,审委会依附于院长“行政化”司法权力而实现其功能。院长的司法职权也日益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中,也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案件的判决意见是以行政方式“会场秘密讨论”代替司法方式“法庭公开审理”而作出的。审委会在这种环境中运行,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其弊端已日益显现,简述如下:

1、审委会“委员”是一种政治待遇。

法律规定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说明审委会委员应该是精通法律的各级法院的精英人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该由什么样的人组成,只是规定由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院长只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和具有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如庭长,副庭长等为审委会委员,有的法院甚至把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一些负责人,如政治处主任,纪检人员等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很少把没有职务的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当然也有的法院把一些资深的老法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落实这些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并不是为了真正选用人才。因为我国目前把法官和行政干部的职级实行统一管理,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一般都可享受正科级待遇。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地位“政治化”,不能有效地把法院的“精英人才”吸入审委会,在此种背景下产生的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很难代表法院的最高水平,因此我国法院出现“内行审理,外行下判”的情况也就难以避免。

2、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的决定下秘密进行的,审委会召开会议时,不充许当事人参加,更不用说是让双方当事人辩论,展示证据,就连审委会笔录也是保密的,是一种典型的暗箱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之目的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鼓励当事人主动、积极参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公开公正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能够公正公平处理案件。

3、对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依据缺失。

我国法院实行错案件责任追究制,由于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是集体作出的,即使是错误的决定,合议庭也必须执行,因此也就无法追究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责任。且没有规定要对审委会作出的裁决追究其责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对其约束的法律规定。这样审委会就有超越程序法规定的特权,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同时,一些党政机关负责人对法院的个案实行干预,这些人往往是首先给法院领导打招呼,或者批条子,由于法院受制于地方,加之法院审委会是法院院长领导下的最高审判组织,由于缺乏对审委会有力的监督,地方个别有影响的人的意见就很自然的在审委会上成了“宗旨”,审判委员会就成了这些人实现不良目的温床。另外,在错案追究责任制要求更加严格的情形下,一些法官为了逃避错案追究,而把自己承办的案件推给审委会讨论决定,把审委会当成避风巷。这样的体制不仅使错案责任追究制产生不了应有效应,而且产生司法腐败是在所难免的。

4、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宽。

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但对重大,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认识不一。比如说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判处缓刑的案件,所有行政案件,一些有政治地位的人犯罪等等都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下,一些法官为了避免错案追究,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或者有遇到一些新型案件,便借故推给审委会,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思考案件,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审委会的所讨论的案件数量。另外,在司法不够独立的现实下,一些党政领导给法院具体案件实行干预、定调子,此类案件也成为审委会讨论的对象。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很多,而审委会委员精力有限,特别是主持审委会的委员是院长,其本身就有很多的行政事务疲于应付,因此在讨论案件的时间上和精力上都很有限,从而无法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

5、使“审”与“判”分离,难以保证公正高效。

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参加法庭辨论等一系列促使审判程序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实际操作中是只听取案件承办法官的汇报,然后审委会的委员们据此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发言讨论,最终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委员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显然剥夺了当事人上述各种法定权利。审委会在何时召开,讨论案件时间的长短,都只能由院长决定。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只听承办法官片面言词而作出的结论,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处理。

6、讨论的案件过多,弱化了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和审判经验的总结。

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由于上述种原因,不仅所讨论的案件质量不够高,也根本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更没有总结审判经验,出台专门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审判手册。大量的案件须要讨论,为此就削弱了审委会在其他方面的职能。

二、完善审委员会的构想

针对审判委员会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如果能及时加以改正和弥补,审委会一定可以在新的时期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根本上分析,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都是司法体制“行政化”的结果。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宗旨是值得肯定的,但对审判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过少,审判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监督。只要加强立法,规范审判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程序,相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制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改观。为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构想。

1、由法律具体详细规定审委会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代表着一个法院最高法律水平,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审委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以职务来确定审委会委员身份显然不能达到目的。

(1)审判委员会委员要通过公开、公平、严格的业务考试、然后择优任命的方法选拔委员,使法院的业务骨干,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能够进入审委会。对于这些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的人选,再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除院长外,其他法院人员,包括副院长均不能当然的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为法律是一门严谨的科学,职位的高低不能代表法律的权威。

(2)为了保证委员素质的长效,要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执行淘汰制,废除任期制,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对那些在召开审委会时不认真发言,或者只是简单附合“同意”戓“不同意”而不表述本人观点或者根本就不发言论,以及常常发表错误观点,业务水平不够,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再符合委员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3)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仍然可以让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级挂钓,如基层法院的审委会委员可以定为正科级。这样既提高了法官竞争审委会委员的积极性,经过择优选拔又保证了委员的素质。

(4)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分别由民商事委员会,刑事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组成,这样可以细化审判委员会,使审委会的专业性更强,法律水平更高,有利于案件更加公正的处理。

(5)此外,审委会还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命名为“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委会的日常事务,如通知委员召开审委会会议,记录,制定召开审判经验交流工作会计划,撰写审判审判手册等。

2、明确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要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统一认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由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可以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范围,此类案件的标准从案件的是否属于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各种因素作为参考依据。为了减轻审委会委员的工作负担,有利于委员们搞好审判委员会的其他工作,各级法院可以规定本院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的下限,下限不宜过高,以50件为宜。但不应规定上限,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难免会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控制审委会过多的讨论案件,以减轻审委会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各级法院应树立审判委员会少讨论案件,多总结经验,指导审判业务的指导思想.

3、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很重要。审委会应该建立一个由审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审查提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前面已述,此项工作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事务办公室”完成。并在2日内对所提请的案件是否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结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2日内向院长汇报,院长应在接到汇报后10日内召开审判委员会,并由审委会并作出结论。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交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在开庭后5日内,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交审查机构审查,以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案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陈述意见,并充许其展示证据,同时告知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征求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审委会的最终结论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但每个委员必须充分全面表明本人对案件的观点。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的尾部不再署合议庭成员的姓名,可以表述为“某某法院审判委员会”,然后注明日期,加盖院印。

4、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错案责任追究的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法官认真负责的对待所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也有审判权,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样也应适用错案追究。凡是在审委会上发表错误观点致使案件错误处理的委员,应追究其责任。这就要求委员在发表言论时,要本着依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角度出发,谨慎思维,以法律的思维去研究问题,改变过去那种在审委会会场上可以随意发言,或者看领导脸色行事,随声附和而不负任何责任的情形。

5、建立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重点应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本院审判业务。法律应当规定每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根据自身实际,在有利于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为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制定本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方面的工作制度。以下一些作法都是可行的:

(1)审判委员会应安排总结审判经验的内容。一方面,审判委员会一年要安排2-3次专门总结审判经验的会议,如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后,各院在适用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统一哪些做法,应通过专题会议解决;另一方面,平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对个案中涉及某一法律的适用、某一事实的认定、某一证据的采信等,均可以作典型分析,总结带倾向性的经验或问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应在讨论案件中引导委员结合案件开展讨论,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在案件讨论结束后,要善于归纳总结,明确结论,交由专职人员整理。

(2)设立审判委员会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配备1-2名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委员在审委会事务办公室工作,该专职人员除了安排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及参加审判委员会并做记录等日常事务外,主要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在召开审判经验交流会时进行讲评。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立初衷

根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审判委员会制度继承了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以后人们对个人专断所致巨大灾难的反思,对集体智慧给予重新认可,“使得所谓集体领导有了更强的说服力”。 现行的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初衷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结审判经验:社会环境巨变,新问题层出不穷,需不断的总结判案经验以维续法律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法官素质普遍不高,需通过总结经验来提高,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

(二)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委会作为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不是对所有案件都进行讨论,而是只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讨论,解决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权威性指导作用。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形式,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审判委员会为合议庭的审判提供支持与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际运作的考察

(一)与预设初衷的关系:就总结判案经验的作用来看,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各异,人们会产生法院沦为地方保护主义工具之虞,辖区内执法标准的统一并不意味着必然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执法标准的统一,这就产生了地方性解读的范围问题;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近年来实行的错案追责制,使审判委员会成了法官逃避个人审判责任的途径,使得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所上升;“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做出权威性指导作用”是一个比较原则化的要求,在实际审判活动中,很难单独就此方面做出对审委会制度实际运行的评价。

(二)组成与性质:审委会成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一般为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正副庭长、研究室主任以及个别资深法官,人数为9人或11人。在性质上,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机构,所做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从组成看,审委会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在法院内部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弊端亦显而易见,首先,有利于外部通过院长来干预审判活动,干预合议庭的正常审判。其次,使司法过程政治化或政策化,这种“以‘会场’代替‘法庭’的实质,就是用以政治需要为导向的会议讨论,代替了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庭议决”。再次,行政职务与审委会成员资格挂钩,不是以专业化为导向或是审判能力的高低来确定审委会的成员,使得提交审委会的案件讨论往往流于形式。

(三)运行方式:在实际过程中,承办法官汇报案件事实,就合议庭出现的分歧讨论,然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审委会的决定,交原合议庭执行,成为法院的判决。

审委会的存在分离了审理与裁判,出现“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在审委会的案件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几乎依据的是承办人所提供的二手资料,对众多审判细节问题一无所知。至于那些只有通过法官自由心证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审委会更是无能为力。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整个过程都是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证据,也无法进行辩解,这就“变相”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和辩护权,违背了现代公认的一些基本诉讼程序。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笔者倾向于在保留审委会制度的前提下,从以下方面着手改革:

首先,从改革审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入手,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考核方式吸收优秀的法官作为成员,规定任期和考评方式,建立可进可出、充满活力的审判委员会。同时可以参照法院现有的各个业务庭的设立而成立相应的审判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负责专门的案件审理工作。

其次,进一步的明确审委会的讨论案件的范围,使法官和合议庭尽可能独立做出决定,真正的把使得法官和合议庭成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主体。而使审委会工作重心向“总结审判经验”复归,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宏观指导,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一、青州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基本情况:

1、青州法院现有委员17人,对审委人数有单数要求。

2、青州法院审委全部为院庭领导,单设了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层单位,设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3、最近三年来青州法院每年召开20次会议以上(分别为2002年21次;2003年23次;今年至10月份18次),共讨论议题102个,其中刑事 26件,民事45件,行政21件,执行10件,国家赔偿0件。02年共开会21次,讨论案件33件,其中刑事11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5.1%;民商事15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行政7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2%;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03年共开会23次,讨论案件35件,其中刑事16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4.85%;民商事18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1%;行政8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06%;执行4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3%;04年共开会18次,讨论案件34件,其中刑事9件,占全院当年刑事案件比例为3.2%;民商事13件,占全院当年民事案件比例为0.33%;行政6件,占全院当年行政案件比例为2.31%;执行3件,占全院当年执行案件比例为0.112%;

4、在本院办理案件中比例为0.57%,案外议题2件,讨论并通过了审委会工作制度和审委办职责。

5、审委会已开展了编纂案例工作,已编辑发行《审判案例精析》一书(约15万字),正在编辑《青州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2004卷),已送审。

6、案件提交具体标准以疑难重大为主,由分管院长把关。

7、只有分管院长按规定提交审委会。

8、审委会召开时间固定在双周的周五,由院长主持,实际人数必须过半,不通知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9、审委会讨论议题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文字材料入档。刑事裁判文书不写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其他均写明。

10、在讨论法律适用的同时,有时也讨论事实和证据。

11、规定了回避制度,以自行回避为主,辅之以事后惩戒制度。

12、审委会的决定都得到了贯彻执行。由审委办进行监督。

13、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该机构为院中层部门,无隶属机构,人员为中层干部,副科级审判员,法律大本学历,二级法官。

青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整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组织业务庭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审判工作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形势;

(三)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会议主持人的指示,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案件提出参考性处理意见;对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和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进行督办;

(四)组织整理典型案例;

(五)承担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日常事务:

(一)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登记和排期;

(三)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会议。

14、审委会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按表决结果正确与否承担责任。

15、未设立审委会的专业分会。

二、取消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上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一、审委会的设立有“行政化”因素,组成不科学。

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都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往往与行政职务挂钩,大凡是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可取得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由于行政色彩较浓,使一些有学术专长,但行政级别不高的同志难以被吸收到这个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中来。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大都有行政职务,因自身的行政事务较多,难以拿出较多的精力,研究讨论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甚至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经常有请假缺席现象,即使勉强到会,对研究问题不深不细,对研究案件不深不透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因此,审委会人员组成的行政化倾向,影响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也大大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内部的威信和声誉。

二、审委会的存在使审级、合议庭、独任审判流于现式。

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于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他案件,一审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审委会的存在,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并且必须以合议庭的名义发出,更有甚者是审委会先定下调子,再让合议庭审判,走个过场。审委会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从不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让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法官以自己的名义去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不排除被错案追究可能的案件责任,不仅对法

官过于苛刻和不公,对当事人也未免不负责任。

三、现行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

审判委员会超越合议庭之上的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加深了法官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心理。为了逃避错案责任追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越来越多,已经到了不堪重负的地步。“法官之上无法官”,由于法官在疑难复杂案件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裁判权,很难使业务素质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各业务庭审理的案件稍有难处,便借故推给审委会,这样就造成审委会的案件积压成堆,再加上院长、副院长们的行政事务繁杂,更难保证由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从而使审委会效率很低,这项职能也常常被法官们利用来达到既可推行自己意见又可推卸自己责任的目的,汇报法官为使审委会成员赞成自己的意见,常常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倾向性,没有直接临审案件的审委会委员对案件事实的茫然,专业知识的欠缺、大量待定案件的压力以及不必对案件结果承担个人责任的安全感,很容易被利用来作为推行己见的挡箭牌。前不久,多家媒体报道了福建省周宁县一少女被人后,经其父母反复做思想工作,方才到该县公安局报案。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该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以找该少女了解案情、核实证据为由,在办公室里再次了她。案发后,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起福建省公安厅和宁德市委督办的重大案件,一审法院以陈长春犯罪、妨害作证罪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结果还是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把关而出炉的。后虽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陈长春有期徒刑12年,承办该案的原一审法院刑庭庭长阮金钟也被刑事拘留,依法受到了追究。但是,这起典型的法官枉法裁判案,再次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审判委员会审判案件职能的反思,再次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再次使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的存与废,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

四、现行审委会的存在和运行,与我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不相适应。

我国法院系统目前正在继续进行的改革和完善审判方式正是为了有利于保证裁判正确,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而审委会的活动则是不公开的,而且是不经过庭审的,所以是与改革和完善的庭审方式不相适应的。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曾指出:“今年改革重点是:改变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机制。”在司法过程中,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良好的效果,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大量案件被提交审判委员会。特别是近几年来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鼓噪下,由于各级法院对错案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且有扩大范围、层层加重的倾向,从而给法官造成相当的压力,使得改革以来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案件本来已逐渐减少的趋势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逆转。一些法官一旦遇到有点疑问的案件或新型的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或损害自己的利益,就请示主管副院长乃至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强,合议庭、独任庭往往对案件不能作出独立的、最终的裁判,造成所谓“审”与“判”的分割,这本身就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环节、降低了诉讼效率。

五、现行审委会忽略对审判工作和总结经验的讨论。

由于审委会主要将精力放在讨论个案上,而无暇讨论审判工作的其它问题和总结审判经验。在不少法院,审委会一般只讨论具体案件,没有研究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总结审判经验,就削弱了审委会的其它职能。

三、关于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设立专业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和司法环境下的产物,在职业法官素质较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曾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它所要求并推动的司法制度的突破性变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司法现代化要求司法组织和司法程序更加民主、科学、公正、公开,更加规范和完备,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这些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了。

我们设想设立专业化的咨询案件委员会。

一、可由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改任,针对不同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基调,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提供业务咨询,最后仍由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自由裁量,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恰当地作出裁判,自负其责。切实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具有“暗箱操作”之 嫌的这种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审判工作机制的问题。

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而每一名审判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更不可能样样通,因此分专业设立咨询委员会是可行的。我们认为应设立刑事、民商、行政三个专门委员会。

三、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法官当中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要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本身应当是该法院法学方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是单纯的审判职务,并不是一种行政职务,更不是一种待遇,不应当与职级挂钩。只要符合法官专家的条件,就可以吸收到咨询委员会中来。反之,虽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但并不具备研究、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则不应予以吸收,以保证法官专家咨询意见的科学性。

四、咨询委员会是只提供咨询性意见的机构,不具备实体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情,提供法律适用的参考性意见,法官和合议庭可以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咨询意见不承担责任,裁判结果被证明错误的仍由法官和合议庭承担责任。

五、委员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由地作出其认识合理的解释,不受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的影响,因为真理有时就在少数人手中掌握。对委员的

不同咨询意见,由法官进行取舍。

以上设想如能成立,就既能代行了审委会职责又舍弃了审委会的弊病。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金秋十月,到处呈现出收获的喜悦,在这美好的季节里,我们迎来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讲师团巡回培训XX站。两天半的时间虽然很短,但老师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认真听、专心记、用心领会,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收获了不少为人处事的经验总结,领悟了很多人生哲理,也增长了不少见识。

一、民事审判一堂课,遨游书海千百回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而民事审判又是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集中突显,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而对民事审判工作及时总结、归纳、探索、研究、学习对提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工作质量,提升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学然后知不足”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你学习的东西越多,接触的东西越多,越能发觉自己知识匮乏的“可怜”。虽然自己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但因为没在民事业务部门的岗位,对民事知识的学习大多停留在书本、每周一例会领导相关文件的传达和看同事写的一些判决书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有很多不懂不足,通过 刘玉芳 老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围绕民事审判实务中几类纠纷案件凸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讲解,使我对民间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建筑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证据的采信等一些具体案件中的系列问题有了详实的了解和掌握,真是一堂培训课,甚是书中游。

二、综合工作琐事多,注重积累加总结

生活处处是学问,这一点在很早以前就有所领悟,尤其是从事政工工作后,感觉不仅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更要学会结合实际,以创新的精神,不断去探索、去思考、去实践,善于积累总结,才能推进工作不断发展。“站起来能讲,坐下来能写,对上能协调,对下能指导”。这是云南省法官进修学院XXX副院长总结的综合部门人员基本要求。的确,法院综合部门的工作千头万绪,上要对领导,下要对干警,很多事物不是看到就可以解决的,一定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识把事情梳理起来整理归纳,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学会从别人不能发现的角度去看问题,方能不乱阵脚,有条不紊。百家讲坛关于“做”的四句话即:“做,别怕错;快做,别磨蹭;专心做,别马虎;边想边做,动脑筋”。吴院长朴实无华的语言,把“在陪同领导出差、接待上级工作组、公务接访接待、撰写领导讲话以及开展教育活动中应把握的重点”总结诠释得淋漓尽致,让我这个政工人从整体上进一步树立了较为清晰的工作理念,为今后更好地服务好审判执行工作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三、刑事工作要严谨,庭审观摩现场评

参加工作之初,曾在刑事审判部门工作,每天跟着老前辈学记录、学办案,法院与监狱也成了每天的必经两点一线。年轻的自己边办案、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努力准确把握刑事审判政策,不断提高刑事法律专业水平,提高驾驭庭审能力,提高证据分析判断能力。“不飞出鸟窝,哪知外面的蓝天有多高。”因工作需要,我到乡镇工作三年之余再次回到法院,这次,由之前的书记员转为服务审判执行的政工人,由于角色的转变,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对时事政策、大政方针等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探索上,对刑事审判实务等知识的学习也就放松了。这次听 吴福智 老师以鲜活的案例讲授了基层法院关于“诉讼程序、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等方面”的刑事疑难问题,并对庭审观摩进行了现场点评和互动。听了讲解,参加了观摩,我在全面了解《新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庭审中的仪容仪表、法槌的使用、法徽的佩戴等等需要注重的细节之余,更被吴老师的渊博知识、熟练业务、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经验所折服。

四、短短培训收获多,用心学习有提高

学习是可贵的,培训是精彩的。通过这次可贵而精彩的培训学习,两天半的培训学习在我们的恋恋不舍中敲响了结束的钟声。三位老师的授课从不同层面丰富了我们的知识,不仅学到了理论、掌握了方法、明确了方向、把握了重点,也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矛盾较为特殊的历史时期,法院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法院的一份子,应该认清当前形势,心怀法官的历史使命,争当集“正气、精气、才气”于一身的优秀干警。

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十六大报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论述,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意义重大、内涵丰富。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断推进,法院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积极开展审判机制改革。普遍建立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审判管理机制;推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改革;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改革执行管理体制,建立分权制衡的执行运行机制。二是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普遍落实了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实行裁判文书改革。三是认真进行机构改革和人民法庭改革。理顺了机构,精简了人员,明确了职责,队伍结构更趋合理;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四是稳步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选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探索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积极履行协管职能,加强全省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以上举措的实施,为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今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甘肃实际,把握改革方向,理清工作思路,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探索,坚持自上而下、依法进行,积极稳妥地推进。要认真总结五年改革的经验,汲取教训。要通过改革,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一是推进法院体制改革。要巩固法院机构改革的成果。要重视和加强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基本建设和人员配备。法庭设置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不搞一刀切,按要求配备人员,搞好硬件建设。省高院将按照“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人民法庭的人员、装备、职责范围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进行达标考核。各基层法院要采取院领导建立联系点、业务庭对口帮助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在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要认真总结改革的经验,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并进行调研和探索。要认真研究法院体制改革的有关理论问题,探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制的思路。

二是完善审判机制改革。要继续完善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加强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结合全省法院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审判效率。继续推进审判监督改革,规范和落实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审理程序,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完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管理,逐步科学界定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庭长、院长的权责范围。进一步发挥合议庭的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调解制度。

三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要完善诉讼程序,便利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施、规范和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与庭前准备程序。适用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要结合审判实际,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在严格遵守程序法的前提下,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成本。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办案、方便群众、重视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认真总结传统经验,分析实践中的问题,不断完善诉讼调解。认真研究审前调解,使调解制度在便利纠纷解决、降低诉讼成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抓好裁判文书改革。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四是推进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要继续研究和完善省高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推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严格依法执行,加大力度、丰富措施。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通过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确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效力,维护裁判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