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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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精选5篇)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5%,目前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建写字楼完工后将其出售,销售额为1,500万元。

方案二: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方案三: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销售额同上)。

试在以上方案中作出选择。

分析:如果选择方案一,作为自建行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自建的写字楼出售,应该缴纳营业税。自建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1+15%)÷(1-3%)×3%=35.57万元;销售写字楼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0.57万元(35.57万元+75万元)。如果选择方案二,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后自用,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果选择方案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则只缴纳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

三种方案比较,如果单纯从节税效果来看,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从企业全局进行考虑,由于另外两种方案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明显超过了第二种方案的节税金额,所以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三更好。方案一和方案三相比,方案三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收益更大,所以应选择方案三。

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基本的合作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合营”方式。“以物易物”是指合作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合营”建房是指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成立合营公司,由合营公司建造房屋。不同方式下,营业税的征收规定是不同的。

(一)“以物易物”方式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不论是否进行货币结算,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即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的一方,发生的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合营”方式

1、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共担风险、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应该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以后,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者提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应该按“租赁业”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于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以后,如果各自销售房屋,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合作建房不同方式和税法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在合作建房时,应该避免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时,应该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不能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时,可以采取转让股权,而不分配房屋的办法。

案例: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经评估其价值为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方案一: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方案二: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分析:对于方案一,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50万元(3000万元×5%)。对于方案二,由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50万元。

三、签订不同承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务中,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分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成。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成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施工,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案例:甲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总价款为6,100万元。在乙工程公司的协助下,由丙建筑公司与甲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另外丙单位付给乙公司服务费100万元。根据上述条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万元(100万元×5%),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83万元(6100万元×3%),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88万元(5万元+183万元)。

如果乙公司进行筹划,由乙企业直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6,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6100-6000)×3%=3万元,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180=183万元。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缴营业税2万元,丙公司少缴营业税3万元,双方获益。

四、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营业额,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节税的关键在于如何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安装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合理签订合同,将安装设备价款扣除,从而降低营业税的税基。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一项建造写字楼的投标竞争中中标,很快就要同客户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4,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电梯价款100万元,建安工程3,300万元,装饰工程400万元。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同客户签订含中央空调和电梯在内的4,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甲公司同客户只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3,7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和电梯由客户自行采购。

方案三:甲公司只向客户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400万元,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客户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例的条件,不同方案下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方案一: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应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万元(4000万元×3%)。

方案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万元(3700×3%)。

方案三: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万元(400×3%)。

计算结果表明,方案一的税负最高,方案二的税负居中,方案三的税负最低。如果单从节税角度考虑,方案三为最优方案。但是我们在决策时还应考虑企业的获利情况。如果其他两个方案的收益比第三个方案多,就可能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营业税建筑行为的纳税筹划时,必然会相应地增加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用、财务制度改革费用、税务咨询费用等。因此,企业在关注应缴税款及营业利润影响的同时,要做好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严格控制营业税纳税筹划引起的企业费用的增加范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财税分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1. 048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1- 0099- 03

0 前 言

2017年4月20日,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11号文),对营改增后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解释说明,其中涉及建筑业混合销售、电梯安装、建筑业集团内转借资质纳税、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延长为360日等直接涉及增值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本文根据11号文的最新规定,从会计和税收角度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深入解析。

1 建筑业混合销售

营改增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专门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根据此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销售自产货物,不做混合销售处理,建筑劳务收入按照3%缴纳营业税,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7%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建筑业开始缴纳增值税。对上述业务如何纳税,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税务机关都存在不同认识。一般有两种观点:(1)上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应对全部收入按照11%缴纳增值税(2)上述业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对销售货物收入按照17%缴纳增值税,对建筑劳务收入按照11%缴纳增值税。

针对上述争议,11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一规定延续了营改增之前对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作为视同销售的规定,明确规定上述业务属于兼营行为,

例如:2017年5月,甲公司(具有建筑安装资质)向乙公司销售钢结构门窗并负责安装。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含税价,下同),其中钢结构门窗90万元,安装收入10万元。

根据11号文,销项税额=90÷(1+17%)×17%+10÷(1+11%)×11%=14.07万元,销售货物收入=90÷(1+17%)=76.92万元,按照17%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90÷(1+17%)×17%=13.07万元,安装收入=10÷(1+11%)=9.01(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 76.92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9.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7

2 建筑I集团内转借资质纳税

在目前我国的建筑领域,资质挂靠的现象非常普遍。例如,A建筑企业要承包一个项目,而自身资质又不够,就由A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出面签订此合同。2016年3月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按照这一规定,上述业务应该由集团公司统一收款、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工程是由分公司来做,但款、票、财税处理都在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假账,导致建筑企业账务和税务处理非常混乱。

11号文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11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实际做业务的子公司可以在得到集团公司允许的前提下(如签订授权协议书),直接向发包方收取劳务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之前,即使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是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工程合同,总公司仍然要向机构所在地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先向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再回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11号文出台后,可以由分公司直接在当地纳税,大大简化了纳税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同一建筑集团公司内部的企业之间(包括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3 销售并安装电梯如何纳税

电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一般都是由生产企业负责安装、调试后交付客户使用。由此产生一个税务问题:对电梯企业收取的安装收入如何纳税?是混合销售全部按照17%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兼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号文的出台前,一般认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当属于混合销售,应将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销售电梯并单独收取安装费用,应就全部收入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但11号文的出全改变了这一处理方法。根据11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就意味着,如果电梯企业再发生上述业务,就可以将其中的安装收入单列,按照3%的税率做简易征收处理,这样可以明显降低企业的税负。

例如:2017年1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台自产电梯,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电梯含税价格为1 000万元(其中包括安装费用,但未单独列明)。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 000÷(1+17%)=854.7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854.7=145.3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如果上述业务发生在11号文出台后,企业可以做如下纳税筹划: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标的额1 000万元,其中电梯含税价格为700万元,安装费300万元。根据11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700÷(1+17%)=598.29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700-598.29=101.71万元。此外,甲公司还应确认安装收入300÷(1+3%)=291.26万元,增值税简易计税=300-291.26=8.74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1

借:应收账款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291.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4

随着2016年5月1日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相关政策在不断变化调整,需要财务人员不断了解、掌握最新政策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段文涛.房地产企业“营改增”部分实务问题解析[J].财务与会计,2016(14).

[2]邹忠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相关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6(21).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 节省 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 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 代销合同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 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1]王树锋.企业纳税筹划[M].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2003

[2]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10

[3]曹保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

[4]高民芳.纳税筹划方法及其应用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5.8

[5]智董税务筹划工作室.工业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1

[6]宋洪祥.销售确立时间对税的影响[J].首席财务官.2006.5

[7]林天义,吕洪波.企业实现延期纳税的途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7.1

[8]常树春,李伟丽.企业财务活动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9.9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异地经营;独立核算选择;缔约与开票;公司间货物移送;流转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异地经营的问题,异地经营会涉及到一些税务政策,如果相关的财务、税务管理没有跟上,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本文侧重对异地分公司的主要税种、主要业务税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探讨。

一、企业异地经营的常见形式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增、消、营流转税方面却又通常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潜在税务风险较高,如何进行总分公司的业务处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法人实体,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具备独立法律行为能力,承担独立法律行为后果,其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一一致。

设立办事处。企业为从事市场调查、调研、业务拓展、联络、沟通等活动,在异地先行设立办事处,按目前规定,办事处不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临时外出经营。临时到外地进行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活动,应在外地生产经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对税务的影响分析

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与税务上是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没有必然的联系。财务上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种形式,影响的是会计核算主体,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决定的;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就要独立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准确核算,并出具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果“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则由总公司完成,也不出具报表和报告。而税务上,是否独立核算是税法对分公司性质的一种判断,影响分公司的纳税义务。

在流转税方面,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关键看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如果在当地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在当地负有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核定税种,分公司要按期申报纳税;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可以申请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纳税事项。对有无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税务有其判断标准,例如应向所在地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无论是税务上的“独立核算性质”还是“非独立核算性质”,则都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在当地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分公司(一般为非独立核算性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分公司缔约能力和开具发票风险防范

分公司的缔约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缔约必须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因缔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却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是分公司签订被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合同上应加盖总公司的公章。但在税务上,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性质”,则总、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发票该由谁开具,关键要判断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发票、业务、合同应保持一致,避免税务风险。

分公司销售货物,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如果由总公司开具发票,销售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存在虚开发票风险。购货方取得发票的抬头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购货方则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

四、总分公司间货物移送税务风险分析

总公司向分公司(两者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移送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接受货物的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总、分公司分别在当地都要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因此,总分公司在货物移送过程中,为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要同时做到: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货款由总公司收取,为方便工作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具账户直接收款,但分公司不能收取款项,特别不能为结算方便直接收款。否则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公司在当地纳税、开具发票,总、分公司可能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拔固定资产。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内部管理需要,将固定资产调拔给分公司使用(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除外)。由于资产是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只视为内部资产处置。增值税方面,因为不是用于对外销售,所以不能看作是总公司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的所有权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没有发生改变,也不是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

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1、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问题

分公司年终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统一由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公司、分公司(境内)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这里要特别注意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时,可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汇算清缴方法如下:预缴时,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出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公司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加总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再按前述相关文件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分公司分摊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还需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总、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分公司单独使用的资产发生损失,应在当地报损,分公司发生的需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般按属地原则报批;对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总公司依据审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异地分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异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取得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公司从其生产经营所得或总公司拔款中直接发放,另一种是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工资发放地点的不同,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方式也会不同。

工资发放地点对个人所得税是有影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在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需按总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在由分公司直接发放情况下,则按分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不同,因此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哪里发放,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同,如广州市出差津贴就有每天每人50元的免税标准,而有些城市就没有此规定。如在两地均领取工资需员工自行纳税申报。在两地均领取工资的员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员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两处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定扣除费用只能扣除一次,如果某些费用两地扣除的标准不一样,如住房公积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建议按申报地的标准扣除。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七、结语

企业异地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各企业要认识到熟悉税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规避税法风险的重要意义,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科学发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物业公司出纳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代收款项未申报营业税

在日常费用收取时,除了收取物业公司营业执照上拥有的项目外,还会代收代付一些费用,例如垃圾处置费、楼道灯费、水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第一年的取暖费等,而单位对于代收部分收入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营业税 服服务业 税目中的 业务,应对其从事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在调研中发现有个别物业管理公司在票据管理上也存在很大漏洞,票据由物业客服到文化用品商场购买,无专人管理,随意存放,使用无登记,从采购到领用都极不规范,导致一些不开票,或是开票不入账等贪腐行为的出现。虽然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也是一种逃税现象,但是更多的是反映出企业管理的缺陷。

(三)企业故意逃税

在调研中也发现有些物业管理公司人为制造困难,不给业主开据发票,在业主明确提出要求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却提出,要开发票,还要补缴5%-10%的税,才能给出具发票。或者已财务人员出差,电脑坏,总公司搬家等诸多理由搪塞业主。

二、原因分析

(一)具体收入税务部门难核实

税务部门在核实物业公司管理情况时,只能调查到物业公司管理了多少幢、多少套,但入住业户多少则较难掌握,已入住业主也有长期不在的情况,已入住的业户物业管理费也存在征收率不能100%到位。物业面积、入住率、征收率、物业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异,物业公司取得收入未全部入账等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实收入难。正是由于税务部门对物业收入核实难,才存在少计收入,导致公司内部私自走账等情况的出现。

(二)公司员工缺乏对依法纳税的认识

1、权利、义务不对等导致纳税意识薄弱

我国税收的性质是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然而许多纳税人只看到了他们所交的税,却未看到税款在他们身上的应用这样以来,虽然表面是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但实际中却只强调 取之于民 ,只强调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却忽视了 用之于民 ,忽视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正是人们因为不知道钱用在什么地方了,导致人们缺乏意识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监督。不光是在物业行业,很多服务行业,像餐饮店采取用赠送饮料的方式换取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可能大家会觉得财政收入和自身的关系不大,反而不要发票还可以得到赠品。

2、企业缺少对员工纳税意识的培养

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但是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义务,而实际上我国公民整体自觉纳税意识较差,于是出现了一些拒税、抗税、逃税等现象。归根结底、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纳税意识缺失,直接影响到员工的依法纳税的行为,所以导致很多没有依法开具发票,少计纳税收入的现象存在。同时不少消费者对购物索要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许多人都没这个习惯,这样不仅没有保护好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给一些商家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

(三)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在一些物业公司存在员工不给业主开票,或是修改票据信息的行为,存在贪腐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不够,同时公司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问题,物业公司的财务在领用票据本时未作任何票据号的登记,无专人看管,物业客服与物业财务虽然都属于同一物业公司,但是确是两个部门,由客服部采购收据,领用时先要到财务盖章,之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对于到财务盖章也没有一个审查的过程,无专人看管,说白了,就是票据少一本都不会被发现,正是因为这样才易出现票据使用不规范,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滋生和行为。虽然在我调研的物业公司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规范使用票据本,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迫在眉睫。

三、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发票

有的员工意识不到不开具发票的重要性,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发票管理,对于那些为了方便不开具发票而只是开具公司三联据的行为加以制止,严重的可以进行惩罚,从源头上根除少计收入的可能,当然,这一对策的实施企业是需要建立在有良好的企业文化,纳税意识很强的基础上,因此归根结底提高公司公司整体的纳税意识势在必行。最近税务局一直在展开发票号中奖的活动,有很多业主索取发票虽然不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问题,减少偷税漏行为,但在一定程度程度上也起到了监督纳税人合理开具票纳税的作用。当然更重要的还是要有索取发票的意识,无论是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还是维护国家税收稳定都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提高公司整体纳税意识

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业政策的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有关涉税课程的培训,不断向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行业内的最新政策,加强财会人员对政策的正确理解,依法纳税。另一方面公司要加强自我约束,提高纳税意识,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多开展一些有关税法知识的讲座与培训,争取让每位员工都做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好市民。

(三)加强日常票据管理

公司在采购票据之后,一定要明确记载票据号,当分公司财务到区域领取票据时,也要做好相关登记,例如何时领用的那本票据,同样用完的票据本一定要及时送回财务,并现场核实,公司在管理上也要提高员工职业道德,要有明确的激励机制,不要等事情发生后才采取行动,要提前做好准备,做到未雨绸缪。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物业公司在人员上的流动性非常大,财务部也是,在新接手时,就存在了一大堆之前留下的一些问题,也存在一些不明账目。所以建议物业在加强的票据管理的同时也要重视一下人员管理。

(四)行政机关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

物业公司的行政主管机关住建部门、税务机关要加大巡查力度,通过日常的监管,使企业遵章守纪,不敢越雷池半步。发现问题更要及时查处,举一反三,整改思过,以儆效尤。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