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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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核和辐射事件除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它的自身特点:即辐射看不见、摸不着、不易察觉,辐射造成的危害不仅有近期的损伤,还有远期效应(如肿瘤和遗传性疾病),严重的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大面积放射性污染。1986年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精选5篇)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第1篇

文章编号:1003-1383(2010)05-0620-02 中图分类号:R 147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0.05.059

核和辐射事件除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它的自身特点:即辐射看不见、摸不着、不易察觉,辐射造成的危害不仅有近期的损伤,还有远期效应(如肿瘤和遗传性疾病),严重的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或大面积放射性污染。1986年的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导致237人受到过量照射,134人患急性放射病,28人死于伴有放射烧伤的急性放射病,使人们更多地关注核能利用的安全和防护。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 核恐怖和放射恐怖袭击具有更大的突发性和危险性,如何防范核恐怖和放射恐怖袭击事件, 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1]。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突发核和辐射事件的应对处理工作, 国务院先后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设立了由卫生、环保、部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国家核应急办公室,初步建立起了国家、地方和核电站(其它核设施)的三级管理体系;卫生部也确定了核和辐射卫生应急的工作方针,制定了相关卫生应急预案,于1997年设立了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建立和健全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核和辐射性突发事件作为比较特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离我们并不遥远。因此,建立健全核事故和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体系,也是全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1.广西面临核和辐射事件的严峻挑战

广西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处于我国大陆东、中、西三个地带交汇点,是华南经济圈、西南经济圈与东盟经济圈的结合部,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战略位置十分重要。随着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经济快速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间越来越广泛的贸易合作,以及核和辐射技术的应用,广西受到核和辐射事件威胁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1)2003年10月8日,总理在第七次中国与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宣布,从2004年起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广西南宁。每年会议期间,我国与东盟国家的众多领导与政要汇聚南宁,核恐怖袭击的威胁几率显著增加。

(2)2008年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国务院的批准实施,使广西获得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同时广西也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贸易往来的“桥头堡”,广西将全力借助区位优势构造我国新的经济增长极。一些和恐怖组织也将瞄准这片土地,伺机进行破坏活动,甚至不惜利用核和辐射恐怖袭击手段。

(3)我区目前尚属无核地区,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广西能源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健全,核技术在广西的应用指日可待。特别是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防城港核电站的建设,已进入实质性的勘探论证和前期准备阶段,广西不久也将成为有核设施的地区。

2.广西核和辐射卫生应急体系脆弱

2006年下半年,在卫生部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卫生厅对广西的核和辐射卫生应急资源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了省级和14家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7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45家放射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143家医疗机构。调查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专项管理不到位 ①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被调查的22个卫生行政部门中,除自治区卫生厅等少数单位有专门的应急办公室外,大部分部门的应急机构为指定或兼职担任。②应急预案不完善:在调查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只有8个部门制订了专门的核和辐射卫生应急预案。③培训力度不够:2000年至2005年,被调查单位中,仅有2家组织开展过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演练;1家开展过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培训;3家开展过放射损伤诊断与治疗培训。④缺少核和辐射卫生应急经费:从自治区到县,均没有建立卫生应急储备金制度。

(2)放射防护机构技术薄弱 ①核和放射应急准备不足:45家被调查单位中,常设应急机构的有12家,占总数的26.7%;开展预警检测的3家,占总数的6.7%;制订有核/放射应急预案的8家,占17.8%;仅有2家有核/放射应急储备药品,占4.4%;开展过核/放射应急演练的1家,占2.2%。②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所有调查机构中仅有放射防护专业技术人员176人,其中现场检测、核素分析、个人剂量检测共107人。③专业技术能力相对落后:被调查单位中大多数未开展放射卫生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为数不多的机构日常能开展少数项目的检验、检测。④应急检测能力薄弱:调查对象中共有各类核/放射应急相关检测设备91台,其中现场检测设备53台,实验室检测分析设备25台,个人防护设备13件。设备数量缺乏、陈旧落后。

(3)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能力不足 ①组织体系不健全:受调查的143家医疗卫生机构中有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的112家,占78.3%,大部分设在医务部门;指定有卫生应急负责人的99家;95家医院制订了卫生应急预案,占66.4%;59家医院制订了核/放射应急预案或程序,占41.2%。②放射损伤诊治经验较少:接受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核/放射应急相关人员共有194人,其中从事放射损伤诊断治疗32人,但绝大多数缺乏放射性疾病诊断治疗经验。2000~2005年全区共接诊放射损伤160人次,放射损伤诊治人次为161人次。③药品储备不足:我区核/放射应急药品储备品种少、数量不足。连省级核和辐射专门救治机构――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也没有建立较完备的药品储备制度。

3.广西核和辐射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1)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和《国家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等法规和规章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核和辐射事件处置中的职责: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发生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后,由当地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卫生部门要明确在核和辐射事故处置中的任务,建立健全与当地环境保护、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的信息通报、会商和联动机制,积极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2)完善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2003年,参照《卫生部核事故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4],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急需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将各种响应措施简化为便于操作的流程图,同时注意做好与其他部门响应措施的无缝衔接,并按预案要求逐项落实各项措施。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以锻炼队伍、检验预案。

(3)强化意识,健全核和辐射卫生应急体系 调查结果提示,由于我区目前尚属无核地区,对核与辐射事件的危机意识淡薄,对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重视不够,是导致我区应对核与辐射卫生应急救援能力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迫切需要提高各级卫生部门应对核与辐射事件的危机意识,充分利用现有医学应急资源,加快核与辐射卫生应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核和辐射应急机构和队伍,构筑应对核与辐射应急救援体系。(4)完善体系,提高卫生应急救援能力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桂政办发[2008]98号),把核和辐射救治与培训基地列入“十一五”期间应急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卫生部门要以此为突破口,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救治培训基地”的作用,建立装备标准化的专业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现场应急救援和实验室检测设备,做好急救药品储备,积极开展区内专业队伍核和辐射应急知识培训,不断壮大应急队伍,提高全区核和辐射应急医学救援能力。

(5)及时建立核设施周围人群健康监测系统 我区防城港核电站的建设已进入实质阶段,应尽早在新建的核电站周围相应距离地区开展人群健康监测工作, 逐步建立健全核设施周围人群健康监测系统, 以便在突发核和辐射事故后能提供基础的人群健康背景数据,科学地进行事故评估。

参考文献

[1]刘 英,秦 斌,雷翠萍,等.核应急和放射应急医学准备与响应[J].中国医学装备, 2007,4(4):1-4.

[2]徐 勇.核事故和放射性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现状与展望[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 (10):587-588.

[3]国务院令第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部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核电厂运营单位按国家规定编制的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场内医学应急方案,并在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评的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专业机构,为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技术后援单位。

第十三条全国各级、各类卫生医疗单位必要时都有承担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抗放射性药物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章应急准备和响应

第十五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本底、周围公众健康情况的调查和卫生学评价,并将调查、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其它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其主要内容是:

(一)目的、基本任务;

(二)应急响应组织、职责、程序;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人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医学应急准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之间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组建应急专业组,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第十八条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定期参加核事故医学应急演习。

第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时,应立即按规定的响应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与卫生部核应急办和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建立约定的通讯联络方式。

通讯联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可靠的通讯手段,确保专用线路在事故期间绝对畅通无阻;

(二)各通讯联络点、联络人、替补人应定期进行通讯演习和检查,以保证事故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三)用于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械等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分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内医学应急组织和人员进入戒备状态;人员到位,设备、仪器等应急物资准备就绪。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场内医学应急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并通知场外有关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厂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根据核事故发生、.发展的情况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源等防护措施。

控制通道、撤离、避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二十三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报告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有关情况告知当地公众,告知的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核事故现场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必须服用稳定性碘制剂、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穿着防护服装,尽可能地避免过量的照射。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处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核电厂或地方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赶赴现场协助工作。

在核事故处于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务院的统一指挥下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直接派出救援力量参加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有关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第二十八条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受污染地区居民的健康监护工作。并对受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根据病情确定观察时间。

第三十条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向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培训和演习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定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近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不执行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核事故场外应急准备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的部分按照《条例》规定的渠道上报。

第四十条本规定也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发生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供热站、固定式反应堆等其它民用核设施事故以及国外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第3篇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在我市现有省级(包括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区(市)县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医疗专科齐全和技术密集的优势,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和应急救治基地、应急培训基地,逐步加强应急装备配备,提升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使我市成为西部医疗应急救治实力最强、应急反应最迅速的城市。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在加强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市政府统一指挥。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到2010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照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疾病应急预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建立*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到2009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军区总医院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市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特别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所需培训和装备配置等费用,由市卫生局向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安排;需配置的救护车辆,纳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救护车配置中,统一调度和使用。

2.加强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现有市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基础上,采取补充、更新的方式加快全市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各区(市)县也要加快各自卫生应急专家库的建设。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市范围内包括部、省、部队医疗、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制定和修订;指导市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4.加强区(市)县和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建设。各区(市)县要依托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一支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配置必要装备和救援设备,加强培训、演练,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展开医疗应急救治。

各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建设。依托全市三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专科优势的医疗应急救治基地,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员进行集中收治;对非基地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1.依托市第二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军区总医院建立烧伤救治基地;

2.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建立核辐射救治基地;

3.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建立脑外伤救治基地;

4.依托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中毒救治基地。

(四)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建立市级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基地,力争用3年时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以市传染病医院为基地,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军区总医院为基地,开展全市院前紧急救援能力培训,培训结束后发给院前培训证书。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目督办、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目督办、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目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由市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核技术 辐射 监管 监测

中图分类号:X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c)-0177-02

1 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管面临的形势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应用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我国社会辐射源也在不断增多。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由于大部分核技术应用单位对辐射认识不到位,导致核技术应用单位没有健全的、安全的防范措施,对的防范不够,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现辐射事故,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这使得我国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监管工作中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现有的辐射环境管理未来将难以适应核能快速发展的形势和监管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2 辐射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辐射监管部门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分工,而目前还没有对应的划分细则,导致两个部门的规章制度出现重复内容,造成环保、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重复和监管缺位现象并存,例如在辐射安全年度评估、个人剂量监测和场所监测大部分内容重复,增大了对医疗行业核技术应用单位的负担又浪费了资源。另外,国家核安全局对核与辐射安全实行独立统一监管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但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在环保部门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监管体制中,一方面缺少对各类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的具体监测要求,以及对第三方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的资质要求,无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缺少对各级应急准备和响应情况及相关应急监测方案的管理规定。

2.2 辐射环境监管的分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需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在现在进行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我国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除了国家法规规定的不能下放的部门管理责任和管理权限之外,已经将部分环境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委托或下放到了我国基层环境保护部门。这从整体上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由上而下的分类审批观念和分级管理的理念。但是,从整体上,由于在制度建设和监测设备上还存在着漏洞,导致了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分级分批监管工作的实际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3 辐射环境监管的特殊性

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与传统环境监管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辐射是指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向周围空间或物质发射并在其中传播的能量的统称。在核技术应用中,存在着α、β、γ、中子及X射线,对人体造成伤害,而这些都无法用肉眼进行识别,因此在进行辐射环境监管时,环保部门必须配备专门的辐射检测仪器设备。并且根据核技术应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同类型的辐射源,选用不同的监测仪器设备。通过辐射监测设备判断辐射源是否存在,辐射是否泄露,并能够及时对出现的突发的辐射情况进行应急处理或查找失控的辐射源。辐射环境监测是辐射环境评价的基础并对其起监督作用,如果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辐射监管就形同虚设。

2.4 辐射安全监管人才不足

高素质人才队伍是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整体上来看,当前我国部级和省级环保部门人才结构相对合理,辐射监管人员受教育水平比较高,基本上都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多数均为辐射专业的人员。但是突出对比的是,基层环保部门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市县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以本科和专科生为主,并且多数非辐射专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尤其是县级辐射监管人员经常身兼多职,而且部分市县级只有一个人在具体负责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变动较大,业务熟悉程度不高,不能够对辐射环境的危害以及潜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管理,导致了我国环保部门在进行辐射监管不全面,辐射环境监管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3 强化辐射安全监管的分析

3.1 加强市县辐射监管能力建设,构建完整辐射安全监管网络

结合地区核技术应用的监管需求和经济水平,推进辐射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区域经济发达和重点地区进一步增强配置标准和设备水平,帮助经济困难的地区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及设备,完善监管网络,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有效的技术保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不断强化辐射监管、监测环保队伍建设,优化基层人才队伍,保持监管网络和成员相对稳定。二是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推进健全市县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订市县达标建设标准,对地方政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业务用房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作出强制要求,保障技术支撑。三是加大市县级现有辐射监管、监测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辐射监管、监测专业技能,切实提高辐射监管、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形成能够有效承担辐射监管任务的队伍,使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3.2 规范辐射安全监管,实现网络化监管

响应总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将监管权力切实下放,并协同各相关部门划清更加具体的职责,强化与其他各部门的互相联动,密切配合,避免职能重复或监管缺位的现象,同时我国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时,应该按照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情况在加强环保行政审批的同时,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分类分级审批制度。制定具体核技术应用的行政审批流程及办理程序,健全完善市县级辐射h境安全监管问责制,将行政审批事项移交政务中心统一受理。

3.3 强化辐射监测质量管理

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对承担辐射环境监测任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作出规定,重点对资质条件、资质证书的申请与审批、人员的资格考核和技术培训,以及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范围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下属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规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技术应用单位自身的辐射环境监测行为,全面监管社会第三方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3.4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推进基层辐射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和完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地指导完善适用于市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类设立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强化定期演练机制,尤其是第一线的辐射监管人员。在制订和完善应急监测相关规范和标准同时,进一步提升应急硬件能力,使之能够随时担负起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4 结语

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监管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创建同步小康的重要基石。通过对我国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相关法规以及辐射监管所处的阶段的调研,构建完整的辐射环境安全体制,提出完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环境下的工作需求建议,可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毛春雷.环保部门环境辐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6,13(8):87-88.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应急救治水平,增强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府发〔〕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力争用2年时间,全面推进我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优化投资环境,在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医疗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挥有力、科学规范,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医疗应急救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部署,分步实施

坚持属地化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医疗机构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科学部署全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所包含的各项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二)整合资源,提升档次

在我区现有省、市、区三级医疗资源和部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资源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加强应急培训,逐步增强应急装备的配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应急救治能力。

(三)统筹安排,强化管理

在加强我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的同时,加强医疗应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强化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治管理,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服从区政府统一指挥。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到年底,重点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生物、化学、核辐射和恐怖袭击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放射污染和辐射事故事件卫生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治和灾后防病应急预案》、《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援预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二)加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化队伍建设

1、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到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区骨科医院)、区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452医院等组建一支反应迅速、应对及时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队,全面提高我区在面临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恐怖袭击、生化辐射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组建一支由分管业务院长为队长的专业化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做到组织、人员、车辆、通讯、必要设备及救援药品“六落实”;平时积极开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区政府和区卫生局的统一指挥。

2、加快全区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在辖区省、市、区及部队医疗机构中选拔中级职称以上,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业务骨干,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库,并进行及时补充、更新。

3、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卫生局牵头,聘请我区范围内包括省、市、区及部队医疗机构、教学机构在内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社会医学、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社会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专家,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指导区卫生局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三)加强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工作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的培训。力争每年对急诊科医生和从事急救人员进行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培训,培训面达到90%;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传染病培训。依托市传染病医院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立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局局长担任,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目督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食药监局、区红十字会等组。

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各项方案。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兼任。

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员单位职责由区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加大财政投入

从年起,根据医疗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工作需要,区财政局要对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医疗应急救治培训、应急事件医疗救治、医疗应急救援突击分队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专项资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