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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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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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精选5篇)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通过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责任主体意识和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年月日

三、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

四、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

五、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

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

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

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

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

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

6、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

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

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

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

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

(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

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

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

(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

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

由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集中检查期间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

(二)联合检查

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

(三)汇总上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随检查报告一并报国家文物局。

(四)重点抽查

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国各地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成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底数,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为建设平安和谐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方案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1.组织策划新闻宣传活动。宣传部门组织市级主流媒体开设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卫生、安监等部门要在其政务网站或自办刊物刊载《纲要》内容。

2.开展宣传贯彻活动。9月上旬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集中部署《纲要》宣传贯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9月中下旬举行《纲要》宣传贯彻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并发放《纲要》宣传资料。

3.开展集中授课活动。市公安消防大队协助宣传、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一次《纲要》内容集中授课活动。

(二)全面推进阶段(9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将《纲要》宣传与“五大”活动、“119消防日”、消防宣传“六进”等相结合,推进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宣传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各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推广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社区民警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教育部门要制定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规划,结合“消防安全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指导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纳入督导考核内容。

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民政系统、居(村)民委员会等对社区、农村、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文化中心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推动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中予以宣传。同时,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及时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消防工作动态,鼓励指导相关媒体制作播出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广播电视节目和消防专题片。

卫生部门要将火灾的现场救护、医疗救治知识和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相关预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安监部门要督促工矿、商贸等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进行考评。

(三)总结表彰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将对《纲要》宣传贯彻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并将其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推荐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系统、行业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量化职责,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为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地区行署关于夏季消防检查的有关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党的闭幕,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公共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和党的等重大活动安保任务,依靠党委、政府,推动行业部门,发动社会力量,紧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文物古建筑,采取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火灾防控基础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范水平,有效减少较大亡人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努力为党的等重大活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依托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立夏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隐患治理

1、紧盯重点场所,扎实开展隐患治理

夏季消防检查的重点范围是商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暑期人员集中的培训机构、临时出租屋、旅游景点,高层地下建筑、仓储物流、施工现场、“三合一”等单位场所,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1)强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检查。教育部门牵头对学校、幼儿园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检查整治;民政部门牵头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的检查整治;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对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检查整治;文化部门牵头开展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整治;旅游部门牵头开展对星级宾馆的检查整治;商经委牵头做好大型综合体检查整治。夏季消防检查期间,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底数台账,公安、卫计、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2次,行业内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确保夏季消防检查期间,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全部检查一遍,建立排查台账。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合法性手续办理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等方面内容。同时督促单位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照落实“六加一”措施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加强“两人一室一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监管,落实“户籍化”管理,提升“四个能力”,提高自防自救水平,督促高层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等火灾高危单位落实严防严控措施,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人民政府将各行业部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政务督查范畴内,定期组织督查。

(2)加强易燃易爆单位消防治理。6月1日至7月30日,由安监局牵头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台账,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易燃易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技术小组,提高专业处置能力。

(3)开展文物古建筑消防检查。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台账,联合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文物古建筑专项检查,加强文物管理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文物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加强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治理;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行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控管理,落实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4)开展电气火灾防范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部署要求,要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内容,严格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力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安监、公安等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聘请持证电工上岗,是否及时整改电气隐患问题,加强对电气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街道、乡镇负责组织电力、安监、综治等基层力量,排查居民住宅电表箱设置、线路连接是否安全规范,有效降低电气火灾风险和事故。

2、结合实际狠抓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1)全面开展学校(幼儿园)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治学校(幼儿园)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各学校(幼儿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大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力度,努力提升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全县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

(2)大力开展医疗机构排查整治。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通过督促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等措施,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医疗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范能力,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3)全力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排查整治。全面检查社会福利机构,摸清底数、排查隐患,严禁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建筑,依法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社会福利机构,提请政府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彻底整治。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把好源头关,实行标准化管理,强化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4)大力治理违法违章建筑。在前期排查整治掌握的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摸排本县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底数,提请当地政府,发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的消防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督促整改消除存在的隐患或违法行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提供本单位自查自评承诺书。在整治过程中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要用足执法手段,采取刚性措施,坚决依法整治。

(5)加大建筑工地专项整治。住建部门要对辖区施工、监理、建设等人员召开复工前消防安全培训,住建、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对在建工地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合法性手续,施工现场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情况,重点整治消防合法性手续不齐全,违规搭建使用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要求的彩钢板建筑,未设置临时消防水源、临时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

(6)深入排查整治农家乐及粮油生产储存场所。联合市监局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制定台账,重点整治消防合法性手续不齐全,房屋耐火等级达不到要求,违规搭建使用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要求的彩钢板建筑;坚决查处场所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未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定期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员工消防培训演练不到位,在门窗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灯箱或其它障碍物。

(7)加强“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公安机关要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派出所开展“九小场所”(指小餐饮、小宾馆、小商店、小公共娱乐、小休闲健身、小医疗、小教学、小生产加工、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灭火设施、消防器材配置是否完整好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好用;是否违反规定设置了员工宿舍等。要求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实情,建立台账。

3、下大力气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按照“保重点、防大火”的思路,以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为抓手,狠抓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整治,始终保持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高压整治态势。一是5月份,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不得少于1个,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督促落实整改方案、时限、资金和防范措施。二是对久拖不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报告县政府组织关停,

4、积极推动区域性隐患治理

结合实际,认真排查和梳理出我县突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建立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台账,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方案,运用各类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夯实社会化消防工作基础

1、打牢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发改委要按照“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加快推进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训练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5月底前完成xx县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10月底前全县建成市政消火栓45个、消防水鹤1个,建有率和完好率分别达到100%、98%以上。

2、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100%的重点镇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乡镇建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并推广使用,90%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实现规范化管理。所有重点单位和街道社区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便民警务站同步建设微型消防站。推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安装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3、全力开展打造六批示范样板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场)、社区专题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学习创建标准,在夏季消防检查期间,创建2个消防安全管理示范村、社区;2个消防安全管理示范乡镇;2个消防安全管理示范派出所(警务室);2个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1个消防宣传教育示范校、站、区。

4、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按照创建消防安全社区活动部署要求,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平安社区”建设内容,凡达不到“消防安全社区”建设要求的,“平安社区”评选一票否决。要加强对社区的指导,确保达到“五个必须”标准:即必须明确管理组织、管理责任、管理制度;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必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必须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形成战斗力。在7月底前,务必按照“五个必须”和“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要求50%的社区建成消防安全社区,党的召开前80%的社区建成消防安全社区,同时将社区创建名单报县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府将统一进行验收,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社区、物业单位和基层网格力量要召开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动员会,组织对居民小区、居民楼院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开展居民楼梯间可燃物、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管道井堆放杂物和私拉乱接电线等三类问题的集中清查行动,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逃生自救演练,预防和减少“小火亡人”事故发生。

5、深化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组织对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按照“单位场所底数清、达标建设全覆盖、工作质量有突破”的要求,在全县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持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公安机关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检查计划,对所有列管的“三化”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进行逐一指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如实登记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并客观独立、合法公正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报告,主要检查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室“两房两室”规范化管理,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情况。通过达标创建和分级验收,提高社会单位自动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规范自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100%的“三化”单位达到建设标准,自动消防设施主要功能完好率达到100%。

(三)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1、深化执勤岗位练兵。按照营区、基地、辖区5:2:3的时间比例,划分训练阶段,安排科目内容,做到“基础体能技能营区训、岗位专业技术基地练、辖区熟悉演练实地考”。要对辖区重点单位全部熟悉一遍,切实掌握辖区危化品企业情况;年内,分别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城市综合体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要素、全过程”实战演练。

(四)深化消防宣传培训教育

1、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要扎实推进“消防宣传教育示范社区”建设、“社区消防宣传大使”评选命名活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组织推荐,或由群众联名推荐(自我推荐),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定,由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命名或授予“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称号,确保5月18日前完成全县不少于70%的社区聘有1名“消防宣传大使”。 60%以上的中小学校做到消防安全知识教材、师资、课时、场所“四个到位”,要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所有高中新生军训期间接受“四个一”消防安全教育。

2、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积极联合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提示字幕、公益广告每月分别不少于500、50条(次)。“消防官方微信每天发送消防提示信息不少于5条且每周原创信息不少于1条,发送手机消防提示短信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00条。“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目标人群关注数不少于年度任务数的70%。

3、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媒体开设消防专栏不少于1个,户外(车载)视频广泛开展警示性、法制性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按照规定完成开放工作。

4、广泛开展社会消防培训工作。大力推动社会化培训工作,按照年度培训计划配合落实培训工作,在夏季消防检查专项行动结束前,分批次组织对各级党政机关、行业部门、国有企业、乡镇、社区负责人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公安派出所消防专(兼)职民警全部培训一遍。对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大队将组织对相关行业部门逐一开展上门送教宣传培训。

(五)全力做好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

紧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和党的等重大活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加强针对性宣传培训,组织网格力量实施群防群治,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五一”、“十一”期间,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集中夜查行动,确保节日消防安全。

四、工作职责

(一)5月15日前,制定落实工作措施,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有关行业系统,对辖区重点单位、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要将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纳入政务督察内容,开展督导检查,强力督促工作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采取有力措施,限期督促整改。乡镇(场)要按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治范围内的“九小”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小商场、小饭店、小休闲健身场所、小美容洗浴休闲场所、小旅馆、小医院、小网吧、小学校)的全面排查,并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检查排查整治档案。

(二)行业系统部门。各行业系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生产经营同部署同检查的常态化机制,将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加强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要组织开展针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企业的消防安全排查,落实“六加一”措施;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业务培训计划,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文物等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达标验收活动。

(三)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检查一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三化”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协调、指导职能,督促指导各行业系统、乡镇街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为各部门提供支持、服务,必要时派出人员配合检查,共同做好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本级列管重点监管单位和“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硬性整治措施,始终保持消防执法高压态势。

五、工作步骤

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下旬)。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逐级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限。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下旬至党的闭幕)。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动员,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部门要针对本地、本行业消防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攻坚行动,强化督导检查,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党的消防安全。

(三)总结考评阶段(党的闭幕后3日内)。各部门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考评,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完善火灾防控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开展夏季消防检查是赢得火灾防控主动权、做好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围绕xq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督导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严格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分重点、分阶段、分专项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并约谈单位负责人;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夏季消防检查情况将纳入2017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三)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汇报总结。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8日前报实施方案、动员部署情况、夏季消防检查基础台账、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及联络员名单;5月8日前报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承诺书;每月22日前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夏季消防检查排查台账,党的闭幕后2日内报工作总结及《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夏季消防检查期间,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简报、通报。上报的有关情况数据要真实、客观,严禁弄虚作假。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州农村基本情况

**州地处贵州省东南部,辖15县1市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全州总面积3.0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0余万,共206个乡(镇),3549个行政村,50户以上自然寨3922个。其中100户以上自然寨多达1478个,乡村总户数89.77万户,360多万人,居住着3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361.63万人,占总人口的81.87%,是一个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全州有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个、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名录19项、省级名录123项、州级名录123项,部级艺术之乡6个、省级艺术之乡38个,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3个,“苗岭山区雷公山麓苗族村寨”和“**六洞、九洞侗族村寨”被列入全国35个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是文化旅游村寨、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富集地”,素有“歌舞海洋”、“百节之乡”、“生态王国”的美誉。

然而,在自然风光秀丽多姿、人文胜景绚烂古朴、民族风情浓郁独特的苗乡侗寨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消防安全问题。**州农村82%房屋为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且依山而建,密集程度大,火灾风险高,又加上村民长期形成的楼上用火习惯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差等原因,农村火灾事故发生频繁。据统计,*五年与*五年相比,农村火灾平均起数由100.4起下降到64.6起;农村重特大火灾平均起数由6起下降到3.2起。但1999年至20o8年间,平均每年发生农村火灾80余起,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有520多户250o多人因火灾重返贫困。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面对长期以来严峻的农村火灾形势,**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农村防火工作,始终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立足实际,多措并举,于*年制定出台了全国第一部农村消防法规《**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于2o05年编制了《**农村防火检查手册》,并先后总结和推广了农村防火“三大法宝”、“四个结合”、“五大改造"、“八个落实”(即领导责任落实、组织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整改落实、宣传工作落实、消防器材配备落实、达标验收落实)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措施,为有效控制和减少农村火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狠抓农村防火工作“八个落实”。

1、认真落实政府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为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则按照州政府的目标责任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此外,为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了检查督办、绩效考评、行政责任问责、事故责任追究等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全州各县(市)、乡(镇)均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特别是普遍建立以自然村寨为基础,以村民委员会管理为框架的农村社会消防安全长效防范机制。对农村50户以上木质结构无间距连片自然村寨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一律建立县、乡、村领导干部“三级联保”责任制,并根据农村聚居的特点,引导村民建立联防机制,鼓励村民参与民房火灾责任保险,转移农村火灾风险。

3、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完善农村防火工作条例和各项管理职责、制度。为使农村防火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州人大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经过广泛调研,多次论证,以《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为依据,于*年3月29日制定出台了《**州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条例》出台实施后,为进一步使农村防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由**州政府牵头,州消防支队主抓,于*年制定下发了《**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制度汇编》,主要内容包括:防火安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职责制度;包村、驻村干部、村寨专兼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职责制度;消防基础设施管理人员、鸣锣喊寨人员职责制度;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火灾隐患举、整改,火灾报警联动、灭火演练,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制度。

此外,为充分发挥村规民约、防火公约对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重要性,**州30户以上村寨已全部建立健全了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

4、群防群治,齐抓共管,全力抓好农村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州政府每半年、县政府每季度、镇政府每月、村委会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防火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专人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完毕。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展农村工作的同时,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为农村大寨筑牢了一道道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

此外,为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抓好农村防火工作,州委、州政府成立以州领导为组长、州直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督察组,不定期对全州各县市区进行督察,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乡领导干部,州委给予督察组直接诫免谈话直至撤职处理的特权,大大地增强了县乡两级政府领导抓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5、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大力消除火灾隐患,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机构,针对不同时期的农村火灾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派出所充分发挥自身底数清、情况明的优势,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组分片包干,定期深入片区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帮助村民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于农村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6、广泛动员,注重实效,深化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防火安全意识。为提高广大村民的自防自救能力,**州以消防宣传“七进”为契机,结合农村实际,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村消防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远程教育,扩大农村消防宣传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并针对农村火灾的多发季节和火灾的规律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元旦、春节、冬季、清明等时期的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结合农村普法教育、民族节日、文化下乡和文化扶贫等活动,通过送消防书籍、消防挂历进村、进寨、进校,编演消防小品、相声,以及召开农民消防运动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消防知识;三是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国民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等体系,加强对乡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志愿消防队员的教育培训,尤其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做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效果;四是在乡村道路、农村大寨、旅游风景区等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悬挂消防宣传标语;五是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开展农村工作的范畴,做到人到宣传到,人走知识留,真正使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社会化。

(二)整合资源,拓宽渠道,全面加强以农村“三大法宝”、“五大改造”为主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全力协作,齐抓共管。为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战略性地位认识,统筹协调发改委、国土、建设、财政、民政、农业、水利、电力、移民、扶贫、民宗、文化、旅游、林业、交通、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充分整合和高效利用政策、项目、资金和技术资源,突出重点,多管齐下,以抓好“四个结合”(即农村’防火工作与城镇、农村规划建设相结合;与安居工程、解困工程、人饮工程、生态农业沼气工程、扶贫工程相结合;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为突破点,切实加大“三农”建设中消防工作的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社会责任。据统计,*年以来,**州建设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每年平均捆绑使用项目资金4000多万元。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面建设。消防规划是消防工作发展与建设的行动指南,为确保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同立项、同规划、同实施。多年来,**州委、州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消防建设规划领导小组,按照“科学合理,高效廉洁”的原则,分批次对全州5o户以上村寨进行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50至99户村寨,全面实施“三大法宝”(即消防池、消防机动泵、志愿消防队)建设;对1o0户以上村寨则实施以“五大改造”(即寨改、房改、电改、灶改、水改)为主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据统计,**州共有1*6个村寨编制了消防规划,已实施了寨改236个,房改47041栋,开辟防火线1760条117838米;实施电改8799o户,厨改61334户;修建高位消防水池804个5*04立方米,普通消防水池3305个177523立方米,修建进村道路1206条558221米;配置消防机动泵1039台、水枪2111支、水带8563条。

(三)加强农村消防队伍组织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消防队伍在灭火救灾中的作用。

1、以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为主导,加快农村消防力量建设。针对**州农村大寨多,距离县城远,并且山高坡陡,交通不便的特点,各乡镇政府一是成立了以乡镇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防火安全委员会;二是依托公安派出所、森林护卫队、抢险机动队、民兵应急分队、治安联防队,建立乡镇兼职消防队;三是通过政府出资或增加事业编制的形式,在重点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建设专职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消防业务技能训练和灭火演练,以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

2、以建立农村志愿消防队为基础,大力加强村寨消防队伍力量建设。农村火灾主要立足于自救,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消灭,**州各大村寨一是成立了以村主任为组长、村小组领导为成员的村民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二是建立由村干部、驻村干部和成年公民组成的志愿消防;三是成立以三十户联防为主的村民联防小组,轮流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四是建立了鸣锣喊寨、守寨护寨等队伍。此外,各大村寨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了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以提高各队员的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目前,**州有政府专、兼职消防队397支1563人,有农村志愿消防队3582支9141o人,鸣锣喊寨队伍361o支7893人,三十户联防小组9658个。

(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

为加快**州农村消防建设,从根本上预防农村火灾的发生,**州委、州政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治理农村火灾总结出的经验和措施,与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州农村消防建设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4次省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方案》明确了农村消防试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内容和步骤,确定分五年时间对全州150个50户以上无间距连片木质结构房屋的自然村寨编制消防规划,实施“寨改”、“房改"、“厨改”、“水改"、“电改”、“路改”,配备消防设施和装备,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实施农房保险等,预算总投资5.85亿元,分五年实施,省政府每年给予120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确保试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州委、州政府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建立了“三项”保障机制,采取了“六项”工作措施。

1、“三项”保障制度:一是组织保障。州政府成立了以州长为组长,分管消防的副州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试点县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实行“一个试点、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抓到底"的工作责任制。二是制度保障。为随时掌握农村消防试点工作进度,州政府还建立工作进度周报制度、督察督办制度、奖惩制度。三是经费保障。为确保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州委、州政府通过政府出资、群众集资、捆绑项目资金,以及积极鼓励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为试点建设提供了经费保障。

2、“六项”工作措施:一是深度调研,科学规划。为确保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统筹同步实施,州委、州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从各部门抽调人员对农村大寨进行普查、调研,在普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了试点村寨消防规划。二是制定《细则》,明确标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农村消防试点建设实施细则》和《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消防试点建设内容和标准》,明确了“六改”的具体内容,并且对列入国家和省、州保护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按照“四改、三保、两强、一高’’的原则进行建设。三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为使试点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签订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建设试点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同时,各县市按照州政府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四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文物安防消防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