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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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抓好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要大力推进规模饲养场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抓好二维码耳标佩戴监督管理,要加强二维码耳标的网上申领、审核、签收、发放管理工作。抓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种畜场、规模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全部建立生产和防疫有关信…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精选5篇)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强化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产地检疫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动物疫病的源头控制。2012年,我县将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是推进和规范产地检疫报检点地设置,明确报检点管理区域和检疫人员,坚持报检点值班制度,提高服务意识,促进产地检疫率全面提高。二是严格执行凭畜禽标识和有效的免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制度,凡没有免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一律不予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强化饲养环节的监管。以规模饲养场、养殖户为重点,加强对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严格处理。同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指导养殖小区、养殖场户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和日常动物防疫制度。

四、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检查。流通环节是病害动物产品从产地进入餐桌的重要渠道,为确保全县人民食肉安全,2012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按照省、市、县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一是进一步加强市场、冷库、超市、生肉销售点等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对县城区销售的肉类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做到凭证入库、亮证经营。三是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活动,对从事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黑窝点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查处和取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切实抓好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要大力推进规模饲养场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抓好二维码耳标佩戴监督管理,要加强二维码耳标的网上申领、审核、签收、发放管理工作。抓好养殖档案监督管理工作,种畜场、规模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全部建立生产和防疫有关信息养殖档案,全面准确记录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信息,基本做到全程监管有据开查,抓好规模养殖场生产防疫信息报送监督和识读器使用管理工作,做到每台识读器年内都有上传信息数量,强化定点、定期信息报送管理,上报省市的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报送相关信息。

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所有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库存等相关环节管理办法、制度、措施、记录,确保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证章标志都能追溯到具体责任机构。

七、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实行责任追究 八、加强执法体系自身建设

(一)强化制度建设

1、完善岗位监管责任制

县、乡、村必须建立健全、定点、定区域岗位责任制,乡、村按区域、

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市场等按点明确责任区域、责任对象、责任事项、责任目标、责任人员,并公开公布;上级对下级,监督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要签订监督执法责任状,确保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岗位监督工作执行到位。

2、严格执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制度

县所每月例行检查一次,每2月全面细致检查1次。

(二)加强行风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强化督察、建立健全责任管理和责任追究体制和机制。层层签订《行风建设承诺书》建立落实社会和系统内部行风举报员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风建设自查和不定期明察暗访活动。对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转让出卖检疫证章标识、违法拦车、违法查证验物、乱收费、滥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

(三)强化队伍建设和防疫法宣贯工作

强化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和真抓实干的工作行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思想过硬,工作作风扎实的监督执法队伍,要实行执法能力培训、考试、测试制度,大力提升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力争做到能监督、能检查、能办案、能应诉,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义务。

深入宣传动物防疫法,全面提升县、乡、村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组织体系、执行能力,工作实效、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

(四)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

加强创新管理模式工作机制研究。借助畜产品安全、畜牧等相关方面法律法规、优惠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借助外省市场准入等有关政策和规定,深化、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台。紧紧围绕全省预防性、常态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理念,研究、探索、创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模式、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制度、措施、程度、记录等。

加强薄弱环节执法工作研究。针对屠宰分割贮存及加工一体化企业,大量分割动物产品调运和检疫收费不统一等情况,分割动物产品检疫监督不到位、检疫出证管理不健全、不完善,产地检疫、产品检疫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检疫标志使用对象、范围、方式、方法等管理不明晰、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总结成功经验,创新管理模式及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具体内容和目标

全旗现有乡镇兽医机构的人、财、物“三权”全部划归旗农牧业局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增加经费投入,兑现防疫人员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动物防疫网络,切实解决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人负责的问题。

三、建设内容

(一)机构设置

1、全旗11个乡镇设立独立的动物卫生监督站11个,其中农区6个,牧区5个。根据面积、畜禽饲养数量、防疫任务等情况,5个牧区动物卫生监督站下设6个分站。改革后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以及分站按农牧业局股级全额事业单位管理,派驻各乡镇工作。

2、每个嘎查村设1个动物防疫室,全旗设251个动物防疫室(全旗共有245个村、6个社区),动物防疫室由所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管理。

(二)编制核定、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

1、编制核定

按照全旗派出的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根据动物饲养数量以及全旗动物防疫、检疫任务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全额事业编制共114人《关于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并上划旗直管理的批复》,将乡镇原畜牧兽医服务中心109名在编人员全部转入新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站。

2、人员配备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负责人,必须具备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以上或非兽医专业毕业且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6年以上条件,由旗畜牧业局深入乡镇进行实绩考核、考察、任命,报旗人事局备案。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其他工作人员,从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由旗农牧业局在全旗范围内调剂使用;缺编部分从兽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人员上划后,具体管理办法由旗农牧业局另行制定。

根据各地畜禽饲养量、地域分布、交通状况和行政村数以及工作任务等情况,原则上农区每个行政村,牧区每5000-8000头只牲畜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不足上述标准的每1个行政村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嘎查村动物防疫员,由旗农牧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考核、考察、择优聘用,并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接受旗农牧业局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3、工作职责

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免疫和规模饲养场防疫措施等的落实;监督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的落实,实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和培训;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动物防疫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卫生行为;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检测、普查、净化、疫情报告、防检疫统计报表等项工作;承担辖区内兽药、预防用生物制品等与畜产品卫生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动物疫情、动物免疫档案、检疫书证、动物标识等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的消毒工作;完成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负责辖区内的家畜改良工作,开展畜禽改良技术和畜牧业适用增产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良种畜禽(包括冻精、胚胎、种卵)调剂、使用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种畜禽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畜牧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工作。

四、财产划归

机构改革后,各乡镇原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工作站)的资产(包括存款、债权、债务、交通、通讯工具、防检仪器设备、药房、药品、办公场所、土地、草场等)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归,由旗农牧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后进行清产核资后上划。原有的一切资产全部划归旗农牧业局所有。

五、经费及工作人员待遇

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要保证预防、监测、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测等日常工作运转费用。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及其福利待遇,按国家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执行。旗财政部门将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直接拨给旗农牧业局,由旗农牧业局下拨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

嘎查村防疫员的工资由旗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方式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拨给旗农牧业局,由旗农牧业局下拨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以履行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为主线,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业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为重点,以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基础,加大部门协调与合作,努力推进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是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和事故督查工作。二是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公共场所和消毒、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打击无证行医,查处采供血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三、工作计划

(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1、食品安全法规宣传工作。在3.15、6.1、9.1前后,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或集中开展法规咨询和法规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广大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订2011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召开1次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全体会议,召开4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议,组织开展2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开展1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开展2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召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理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长效机制。

(二)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1、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以涉铅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协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3)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并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资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4)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档案。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

2、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全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监督内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从事放射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100%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检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机使用及防护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应用质量)检测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县自来水公司各水厂,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2)监督内容

①填写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县自来水公司、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信息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市政供水单位,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制管水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情况,涉水产品情况等。

③督促疾控中心开展水质检测.对市政供水单位—县自来水公司的出厂水、末梢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检测2次,检测指标包括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对辖区内3-5家乡镇水厂出厂水进行余氯(如为稳定性二氧化氯消毒则不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浊度、pH检测。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以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及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

(2)监督内容

①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档案。

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商场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1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

③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开展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5、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

(2)监督内容

1、建立学校信息卡和档案。

2、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以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及饮用水水质情况为重点,加强辖区内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

(1)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对全县医疗机构开展1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2)开展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管。至少抽查5家辖区内药店等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制剂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无检验依据抑/杀微生物类别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现象。

(3)开展采供血机构监管。对本地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监管工作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2次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或整改的行为,按要求进行处罚或整改,并加以落实。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菌(毒)种管理等。是否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进行分析、调查与核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检查和业务指导等。

7、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1)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档案。

(2)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查处违法行为。

(3)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1次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选址、布局、基本设备、操作区卫生、仓储与运输卫生、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等。卫生学评价结果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和公告。

8、医疗机构监督工作计划

(1)检查对象和内容

①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档案。

②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9、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游医、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

(2)监督内容

①充分利用乡镇卫生监督检查员、村卫生监督信息员,畅通打击非法行医群众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线索。

②开展美容美发场所、保健按摩场所、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不定期检查,查处非法行为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③巩固同公安局建立的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0、医疗广告监管工作计划

(1)监督对象

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及个人。

(2)监督内容

①开展广告监测。每月定期对报纸、电视、广播、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②根据监测情况,及时查处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责任。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任务非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科室负责人、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要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的权力需要法律授权,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是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兽医必须经过国家制定的兽医师培训计划,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再其次,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必须依赖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官方兽医行使职权必须依赖并服务于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免疫任务及责任

(一)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制度。目前,国家规定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和监测,出口生产企业、大型屠宰场、饲养场必须严格依法、规范接受相关疫病监测、检测,对动物布病、结核病、炭疽等病实行计划免疫,强制检疫(检测)和净化。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由各级政府负责,镇(区)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原则,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镇(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镇(区)兽医、村级防疫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预防免疫和疫情控制工作,保证免疫密度和效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监测计划与方案的制定和所需生物制品的供应,负责对名镇(区)动物免疫工作监督、指导,配合镇(区)培训村级防疫员(兽医),并对防疫员进行业务监管。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明确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19项工作职能和村级防疫员10项工作职能,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发挥监管指导作用,确保免疫质量,保证免疫率、发卡率、挂标率、免疫档案率达到100%。

(四)各镇(区)兽医、村级防疫员要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生物制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开展免疫接种,做好免疫档案、免疫卡和免疫标识的登记、填写、发放、佩戴工作,并做好防疫工作记录,做到免疫注射方法得当、剂量准确以及档案、卡、标同步。

(五)实行动物疫情逐级报告、快报、月报、年报制度。发现疑似病例,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批准后,逐级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除农业部疫情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和报道国内疫情。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将防疫督察、排查等情况向各镇(区)通报。

二、疫情控制与处理

(一)从辖区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役用大牲畜(黄牛),必须向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引入;从区域外引入其它动物必须到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批、报检后方可引入。引入后应立即凭原产地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运输证明及健康证明到批准单位报检,大牲畜隔离45天方可混群饲养,小动物隔离期为30天。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防疫员必须第一时间掌握外引动物落地情况,同时登记上报。

(二)饲养、经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出售、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前,要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证明及消毒证明调运和出售。

(三)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炭疽、狂犬病、乳用动物布病、结核病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为控制、扑灭疫情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

(四)扑杀工作原则。市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总责,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经认定后,市政府决定实施扑杀染疫动物及同群,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扑杀和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染疫动物及同群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相关镇(区)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扑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疫情损失评估、补贴及相关副反应补助

(一)扑杀畜禽补贴范围。强制免疫后患口蹄疫、高致病性离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病的畜禽扑杀补贴按此规定执行,其它计划免疫后患重大动物疫病的畜禽参照此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患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行强制扑杀,不予补贴;已经死亡的做无害化处理,不予补贴;发现重大动物疑似病例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扑杀处置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专家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扑杀后无害化处理的畜禽补贴标准,并结合实际进行补贴;市动物防疫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副反应的调查、检验,申请财政资金后,会同所在镇(区),结合实际进行补助。

(三)对直接经济损失,按以下标准补贴:

1、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市扑杀牲畜补贴规定》(防指发【】号)要求,对患口蹄疫动物的扑杀损失采取财政补贴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市、镇(区)财政各承担40%,个人承担20%;规模饲养场因发生口蹄疫扑杀疫畜和同群畜,国家补助60%,养殖单位承担40%。

扑杀补贴标准:成猪390元/头;成羊200元/只;成牛1500元/头(所有成畜和幼畜补贴有所区别);奶牛扑杀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头;其它重大(重点)疫病的牲畜如需扑杀,补贴标准可参照口蹄疫补贴标准执行。

2、按照财政部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禽流感动物扑杀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扑杀补贴标准: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贴1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禽类及幼禽、成禽的补贴有所区别;对非禽流感的禽类重大疫病扑杀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为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强制扑杀措施的顺利实施,对国家、省和市未做出明确补贴规定因布病、结核病等其它动物疫病扑杀造成的畜主损失,参照口蹄疫动物扑杀补贴标准给予一定补贴;国家、省和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有补贴的不再另行增加。

4、由于进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副反应引起牲畜死亡的,参照口蹄疫等重大疫病扑杀的相关补助标准执行;引起流产的,孕牛补助300元/头,孕猪补助100元/头,孕羊补助50元/只,狂犬病免疫副反应参照羊的有关标准。防疫、检疫副反应补助由市、镇(区)各承担50%。

(四)经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畜主不享受疫病扑杀补助:

1、采取各种手段免疫没有免疫证明、免疫标识和拒绝检疫没有健康证明的,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从辖区外引入动物未经报批、报检的;

3、外引动物无强制免疫证明、检疫证明、运输证明及健康证明的;

4、未使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渠道统一供应的疫苗,免疫不在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