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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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精选5篇)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某某市、某某区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中心,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某某市实施〈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为重点,强化宣传教育,落实责任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证措施,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实施工作创新,努力开创我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奋斗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计划生育信息准确率 /> 蔚轿弧⒋胧┑轿弧⑼度氲轿弧⒐ぷ鞯轿弧?/p>四、工作职责

1、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管理网络,明确齐抓共管的内容和要求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研究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⑷检查考核基层各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评比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⑸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确保及时奖罚兑现。

⑹完成集团公司党政、地方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井党总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督促基层党支部组织职工学习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⑵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井范围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帮助指导计生兼职工作人员处理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⑶积极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普及教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上级计生办的要求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

3、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⑴认真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属地管理机构、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⑵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研究拟定本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矿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制度,提交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基础工作,掌握、分析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动态,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重大问题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⑷组织落实计划生育的具体检查措施,测算兑现计划生育政策所需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独生子女入托入学报销费用、女职工定期妇检费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办公经费等)提交委员会研究解决。

⑸组织指导计生宣传员开展基层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对基层工作检查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对辖区内计生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请矿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⑹负责矿委员会和矿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4、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政工部(组织、宣传、纪委)

①负责将计生工作纳入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创先争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考察领导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

②选拔后备干部和发展新党员应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发现违反政策的一律不得使用和发展。

③负责编制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教计划并列入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的学习内容。

④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生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干部职工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先进事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发挥宣传~作用。

⑤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情况,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⑵群工部(工会、团委)

①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采取多种途径、各种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②发挥阵地宣传作用,利用各种宣传牌板、电影幻灯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计生法律知识。

③加强对实行计划生育特、贫职工和困难职工的扶贫帮困工作,协助计生办组织好女工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工会建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评选文明单位、文明职工和模范、先进职工之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建家积极分子要经计生办审查签字,实行“一票否决”。

④将计生纳入评选先进团委、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重要内容,在发展新团员时,严把计生关、对违反计生政策者,不予发展。

⑤负责与全矿未婚青年签订晚婚晚育合同,保证晚婚率90%以上,晚育率100%。

⑶党政办公室

①协助分管领导开好计生委员会议,协助组织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并做好记录。

②矿工作计划要安排计生工作内容,并协助做好检查落实。

③做好计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⑷职校

编制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矿干部、职工的人口理论及计生政策法规的培训,各类培训班都要安排计生内容,做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与其它培训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各项教学基础资料、台帐齐全,符合上级要求。

⑸电讯中心

①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广泛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人口理论知识、宣传计生先进典型、发挥宣传~作用。每季开辟一次计生专题广播电视节目。

②帮助计生办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计生信息计算机动态管理。

⑹劳保科

加强对育龄内退职工的管理,负责与育龄内退女工签订管理合同书,定期联系,负责召集育龄内退女职工按照规定时间参加综合服务。

⑺财资部

①对育龄职工在办理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时必须先由计生办审核办理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再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后方可办理其他调动或内退、解除合同手续。

②协助计生办做好办理井下照顾生育二胎职工的出勤工数的审核,确保不出差错。

③负责为全矿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及相关手续。

④按照上级规定认真落实计生经费,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专门列帐管理。

⑻保卫科

①严把流动人口居住关,凭计生办证明方可办理《暂住证》,并做好记录,健全台帐。

②负责会同房管科、计生办搞好一年两次清查矿内和所管辖区的探亲家属及流动人口,并负责对无《暂住证》、无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⑼企管部

负责全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与奖罚兑现。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矿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奖罚兑现。

5、基层党支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

⑴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理论以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

⑵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登记表、帐卡等基础资料填写及时准确,内容齐全,并根据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⑶根据计划生育管理的要求,负责督促本单位职工做好男工函调和女职工随访服务。

⑷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按时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普治。

⑸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向矿计生办通报本单位不在岗职工的情况,掌握流出原因,去向。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家属流入情况,督促流入人员到矿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

⑹负责与外出创业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工部在安排月度学习计划时,要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学习宣传内容,各基层单位对职工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要有学习宣传记录,此项工作由政工部纳入文明创建和党支部达标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兑现。

2、建立育龄女工定期随访制度。有女职工的单位每季度要安排专人对本单位所有育龄女工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向育龄女工进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女性健康、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与服务,了解她们的思想动态和需求,及时为她们提供服务,各单位随访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报矿计生办。

3、严格计划生育管理程序,加强计划生育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凡职工调动(包括调进矿、调出矿、本矿内部调动或办理退休、内部退养等),必须由调动职工本人携带本人的计划生育登记表、卡片等计划生育信息资料到矿计生办登记盖章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或退休、内部退养手续。劳保科每月必须将当月办理正式退休的人员名单报计生办一份,计生办核减统计人数。

对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除名的职工,必须由当事职工本人到矿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后,财资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有关结算手续。

4、认真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计生办统一安排的时间接受综合服务育龄妇女接受综合服务时,必须有所在单位的计生宣传员带队,计生宣传员不得无故缺席。

5、严格执行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函调和独生子女函调制度。每年必须对45周岁以下非本集团公司双职工男工婚育状况和独生子女情况进行一次函调。

6、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外出超过3个月以上的流出人员,必须先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或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外出手续。对整建制外出创业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就是计划生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计生宣传员,负责做好外出创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持与计生办的联系,及时传递计生信息。

对流入矿区的育龄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携带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审验证》,保卫科凭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审验证》为其办理《暂住证》,房管部门查验其《流动人口审验证》和《暂住证》后,方可安排住房。

7、严格婚育假审批制度。所有婚假(含三天法定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假,必须由其单位出具证明,经党政主管领导签字后,到矿计生办审批,未经计生办审批的婚育假和四项手术假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考勤做帐,违反者,严格追究其责任。

8、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矿每年初都要与各基层单位和各机关部室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检查、考核、评比,且奖罚兑现。

9、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计生宣传员的作用。矿对计生宣传员实行责任津贴,每人每月10元。各单位在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时,要适当增加兼职计生宣传员的分配比例,要有在经济分配上向计生宣传员倾斜的政策。要保证计生宣传员有足够时间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每月不少于一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数。

六、奖励与处罚

1、奖励

(1)年终根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进行奖罚,对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由矿根据责任书的规定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2)如全矿杜绝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年终对井党总支及相关部门和矿计生委成员进行适当奖励。 

(3)对计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经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可另行给予奖励。

2、处罚

⑴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对当事人按照《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罚款二万元。对当事者所在单位除实行“一票否决”外,按每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的,罚所在单位二万元,罚其单位党政主管各XX元,罚计生宣传员500元。

⑵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2条的,逾期不报报表或不按要求进行随访的,每次对该单位给予5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党支部书记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⑶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3条的,每发现一人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对财资部经办人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⑷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4条的,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者本人按每延误一天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了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⑸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5条的,凡不按要求进行函调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1000元的罚款,对当事者本人给予500元处罚,同时责令其停班函调,直到完成函调工作

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保障措施第6条的,违反者,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并责令经办人负责办理管理移交手续,凡没有兼职计生宣传员的整建制外出创业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如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接受我矿组织开展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凡不按时接受综合服务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目的任务

全县党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服务发展、依法依纪、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按照“全面实施,快速启动,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在全县各级党组织中积极迅速地把党务公开工作开展起来。采取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强化领导体制,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系列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在全县逐步形成党务公开的有效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不断增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公开内容

按照平党务办发1号文件和县委《关于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全面公开。凡属本地、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都要列为重点内容予以公开。

(一)各乡(镇):年度党务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及产业开况;关于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决定;干部推荐、管理情况;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发展党员情况;(乡)镇党委研究土地征用、计划生育、退耕还林、宅基地审批、村级财务乡镇统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班子自身建设及民主生活会情况;党务工作考核及被考核和奖惩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重大群众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等。

(二)县委机关和部门:在做好对全局和中心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及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财务管理等普遍性内容的公开工作的同时,县委办公室还要对县委关于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县委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等;县委办落实县委重点工作及督查情况;县委机关党建、管理情况等进行及时公开。县纪委要对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述廉、民主测评情况;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重点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情况;“惩防体系”建设及年度廉政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公开。县委组织部要对党组织选举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的意见、问题查究、整改落实等情况;县管干部的提拔任用、任前公示及考察考核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情况;人才库储备及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县委宣传部要对党组织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情况,年度党建主题活动安排,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计划等进行广泛公开。县委政法委要对全县的对敌斗争、反、严打整治斗争、禁毒工作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公开;其他县委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也要进行及时广泛的公开。

(三)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党组织抓落实情况;职责范围内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具体事项的办理情况;干部民主推荐、管理、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务工作考核及被考核和奖惩情况;单位内部干部考核及竞争上岗情况;评优选先情况;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重大群众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等。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编辑说】:在我们工作当中,领导们如何发言是很重要的,不能过激也不能太沉闷。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一刚才曾书记作了工作报告,报告对2005年工作作了具体的总结,2006年创建工作布置也很具体,**市环保局李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创建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大家要认真贯彻,这里我谈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上级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两年内要验收,压力较大,这项工作在**市是书记市长工程,我们丝毫不能怠慢,要引起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利国利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不少同志去过欧洲,大家看欧洲,环境相当美,非常协调,目前我们中国的生态环境与此相比有相当差距,推进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已刻不容缓。

二、突出重点。1、对影响我市容貌的污染源要进行严历地整治、规范。2、对**市下达的2006 2007年重点整治项目要花大力气搞好(九个项目),今天我提议从现在开始环保局要拿出方案将这些项目明确到市级领导、责任单位、乡镇,下次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刚才我看了目标责任书,有些内容部门还牵不了头,必须由市级领导牵头来抓,重点项目由主要领导挂靠。双溪石灰窑、两个钒厂等整治要尽快研究方案,认真搞好。3、要把城市环境及绿化搞好,**是**唯一的县级市,要带好头,整个市里的绿化工程一定要认真搞好(北面绿化轴和行政中心后山绿化,作为城市绿化亮化工程),我们要推进机关单位绿化工作,下达绿化任务,市委已制定五年时间(每年4个乡镇)把乡镇机关绿化美化(市委每年拿5万元出来)。4、要加强“三边”地区自然保护工作(公路边、河边、城边)(曾祥元:林业局已作规划“三边”禁伐,谁开口子追究谁的责任),请林业局要重点考虑**城的“三边”绿化、保护,我们准备4、5月份在舞水河边开个现场会,布置绿化工作,保护好舞水、**和市治**城的生态环境,各个单位今年必须要完成创建任务,努力争取在上半年完成。

三、要舍得投入。创建工作同其它许多事情一样是要花钱的,关键要舍得投入钱,(一些地方)投入后效果就是不同,非常不错,效果很好的,如林业局等。

四、要完善机制,狠抓落实,要建立讲究效果的机制。我讲今年我要看一年(效果),我上次在创建领导小组例会上提出要引入“**问责制”,你搞得好的要表彰,你搞得不好,影响生态示范市验收那就要问责了。大家要知道,生态示范市创建工作在**市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市欧阳书记很重视这项工作,每次创建会议都参加并发表重要讲话,肖捷常务副省长来**也一再强调要抓好生态农业建设,上级领导非常重视,大家要高度关注。

最后一点是要注重特色。创建办从现在起要注重一个亮点工程,我们市里搞个把子亮点工程,各个单位、乡镇也要搞个亮点工程。另外,大家一定要注意资料的收集(特别是乡镇和有关部门),希望同志们回去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创建办要狠抓督查落实,我给创建办提个目标就是要进入**市先进行列,今年要再上两个台阶,搞到第5名。

【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二同志们:

刚才,表彰了2010年度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以及读书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甲元同志对去年机关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刚刚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扬“创业、创新、创优”的“三创”精神,积极作为、科学务实,重点突破、攻坚克难,各项工作都取得新的进展,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市直机关各基层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城乡牵手共建、“一助一”创业帮扶、机关读书活动,在增强干部素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科学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委对市直机关党的工作是满意的。为了把今年机关党的工作做得更好,下面讲三点意见,供参考。

一、围绕中心,创先争优,以优良作风为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市直机关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处于决策、组织、引领地位,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落到实处,必须首先把各级机关的作用发挥好。机关党的工作作为整个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引领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创先争优,努力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优势,把党的组织资源转化为科学发展资源,把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科学发展成果。只有把握好这个定位,机关党的工作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更加有为、有位,创先争优才能做到实打实而不是空对空。

第一,围绕中心,在凝心聚力上创先争优。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机关党的工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当前,“十二五”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全市GDP要翻一番,达到1000亿;地方财政收入要达到70个亿,力争100个亿。现在的关键是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确保开好局、起好步,一年比一年干得好,全面完成“十二五”各项目标任务。市直机关在全市处于枢纽地位、担负重大职责、具有特殊影响,在围绕中心、凝心聚力、创先争优方面,应该带个好头、做出表率。很多事就是耽误在你说行或者不行的这一刹那间。如果市直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不统一,就会从上到下产生连锁反应,造成思想混乱,贻误发展的有利时机。因此,各级机关党组织,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积极动员,使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对未来五年的目标树立信心、形成合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把各项工作干好,努力实现这个**的目标;另一方面要引导广大机关党员干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工作研究,破解发展难题。比如,如何处理好转方式调结构与扩增量的关系,牢固确立在加快发展增总量中转和调的思想;如何处理好加快钢铁产业发展与推动非钢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超常发展的关系,解决好对钢铁过度依赖造成的全市经济发展稳定性、协调性不强的问题;如何加快推进“两股两建”,增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动力,解决好“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地往哪里转”等难题;如何加快改革创新,创造有利于招商引资、干事创业良好发展环境的问题,等等。创先争优,就是要在这些问题上统一好思想认识,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合力,深入推进全市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狠抓落实,在推动中心工作上创先争优。现在,各项任务目标已经确定,关键是强化执行力,提高落实力。对定下来的事情,要立说立行,狠抓落实,干出成效。前段时间,市委于书记在全市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凡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的重大事项、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实际,积极主动地 对号入座 ,逐项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奖惩措施,责任层层分解,压力层层传递,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成效。”这就是对如何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市直机关的同志们要带头贯彻执行。看一个机关、一个党组织、一名党员,是不是创先争优,主要看他在干什么,干的怎么样,是不是能够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好。创先争优,就是在围绕中心、狠抓落实方面,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落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比如,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全力抓好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市委、市政府从**发展长远和战略上考虑问题,有些决策部署必然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有的人一时难以理解,这样就要先干起来,在干中加深理解、统一思想。又如,对招商引资等有硬性指标的任务,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去完成,力争超额完成。再如,对加强环境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市直机关既要模范执行,又要加强监督检查,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改进作风,在干事创业上创先争优。机关的作风对全市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风好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调动全市上下更好地推动发展,作风不好就会影响阻碍发展。近年来,通过开展“三创”、“创先争优”等活动,市直机关初步形成了拼搏进取、团结实干、勇争一流的良好风气。但也应当看到,有的部门单位对工作缺乏深入研究,干事创业能力不强,对如何围绕中心开展工作摸不着头绪,找不到办法;个别部门单位和少数党员干部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标准不高、群众观念不强、服务态度不好、开拓创新不够等问题。各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改进作风,提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履职尽责的能力,提高推动全市重点工作落实的能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提高为民服务、排忧解难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要解决好几个实际问题:一是服务发展,认真解决工作标准不高的问题。市直机关的各项工作都要放在全市大局中去定位、去谋划,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是服务群众,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市直机关连续两年开展了“一助一”创业帮扶活动,主要目的就是在帮助群众解决创业难题的过程中,让机关党员干部体谅企业和群众的创业难处,增强转变作风的自觉性。市直机关特别是具有审批管理、执法执纪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对上门办事的企业、群众和外来投资者,接待要热情、服务要周到、办理要高效。要进一步精减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做到急事即办、特事特办,提供最大方便和优质服务。三是服务基层,努力解决工作主动性不强的问题。基层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有时依靠自身力量往往难以解决,这就需要我们走下去,主动帮助解决。比如说工商局,他们自我革命,掏出口袋里的权力,想了很多办法为个体户创业提供方便、提供服务,有力的促进了全民创业。各部门单位都要在主动服务基层上下功夫,要深入开展城乡牵手共建、“结对帮扶困难户”、“一助一”创业帮扶等活动,帮助解决困难,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四是廉洁自律,努力解决执行各项规定不严格的问题。机关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权力,警钟常鸣,防微杜渐,做到“既干事、又干净”。

二、创新探索,强化学习,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能力素质包括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在机关党员干部身上,能力素质集中体现为履职能力,而履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学习能力。目前,机关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总体上是好的,但少数党员干部学习动力不足,能力素质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问题也很突出。近年来,市直机关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读书活动,党员干部的学习理念不断转变、学习模式更加多样、学习效果逐步显现。今年,市直机关将继续开展读书活动,深化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各部门单位要从提高党员干部能力素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性,营造浓厚的学习风气,塑造机关干部学识水平高、能力素质强的良好形象。要坚持把机关的读书活动抓下去,带动整个机关学习力的提升,使我们的机关党员干部不断积累知识,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学习力,具体要做到“三个转变”:

一是学习理念要从“终结式学习”向“终身式学习”转变。终身式要求学习就是一辈子都要学习,就是活到老学到老,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据专家分析,农业经济时期,特别是传统农业经济时期,中专、大专、本科可能就够用一辈子,但现在是信息时代、技术时代,知识在以几何级数增长,在某些领域一个星期就会出现几十个新概念。时代越发展,知识更新就越快,学习的问题就越迫切,不加强学习不但没法真正适应工作,有时甚至连个人的生活也难以料理好,“读几年书,管一辈子”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树立终身学习、随时学习的理念,做到“活到老、学到老”。只有坚持学习,才能言之有物,才能富有“书气”,才能积累必要的知识,工作才能由被动变为主动。当前,我们转方式调结构的步子之所以走得还不够快,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知识积累不够,对如何转、怎样调,重点是什么、怎样才能抓出成效等关键知识积累太少。转方式调结构不只是几位领导干部的事,只有大家都有足够的知识积累,都能主动思考这些问题,转方式调结构才会变被动为主动。到那时,**的发展就是想慢下来都不行。

二是学习内容要从“狭隘式”向“开放式”转变。当今社会,一方面专业知识划分得更细、更专;另一方面各类知识也更加趋于融合。这种情况下,学习就必须要开放。比如说我们的生姜,长在地里的生姜,要提高产量和品质,这是第一产业;把生姜加工成姜片、姜糖、姜茶等商品,这是第二产业;如果生姜产业做成观光农业,既能卖门票还能卖生姜制品,这叫旅游,就是第三产业。所以说,单纯掌握一种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用开放式的思维广泛学习,不能干什么就学什么。当前形势的要求是,学专业的人需要开放,广泛涉猎其他知识,特别是增强综合知识,提高理论水平,而对机关干部来说,不仅需要多学习专业知识,理论上也需要更加丰富。机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好发展经济、管理社会的职能,就要拓展学习,不但要学理论、学政策、学业务,还要学市场经济相关的现代科技、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知识,优化知识结构。当前,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途径很多。有人说,上网、看报、看电视是快餐,读书是正餐、是大餐。可以通过上网等这些快餐方式涉猎信息、了解知识。但是,对这些信息或知识所涉及的历史、所蕴含的哲理、所体现的科学,不通过读书这套正餐是不容易解决的。如果对这些信息或知识只有浅层次的理解,不放到更大的参考系中去思考,一知半解、想当然地去应用,就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通过多读书,系统掌握知识,提升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

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对党史的学习。今年是建党90周年。各级党组织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对党的历史的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好《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通过重温党的历史、学习党的知识,进一步树牢党的意识,并把党的意识落实到本职工作中,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做到无论什么时候,无论面对怎样严峻的考验,都不动摇理想信念;无论在什么地方,无论在哪个岗位,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都自觉遵守党章党纪,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自觉维护党的**和形象,积极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

三是学习方法要从“单纯学习”向“学用结合”转变。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学习是为了提高素质、能力和水平,改善心智模式,干好本职工作。我们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困难,都能从书上找到办法和答案。这就是学习的内在动力。我们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每个同志学习的内在动力,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因此,学习不能有单纯的“任务”观点,应该在学用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上下功夫,通过学习让自己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真正得到提高。比如,读了《致加西亚的信》、《请给我结果》两本书,你就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愉快地接受组织安排,想方设法去完成,就能提高执行力;通过《中国模范生》、《**方式》,可以领略先进地区发展市场经济和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的方向、路径和成效,更好地理清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思路;通过读《怎样写文章》,可以使从事文字工作的机关干部明白,应该具备怎样的文风和作风。今年的读书活动,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创新读书方式和载体,克服为读书而读书、就学习而学习的倾向,通过读书学习,学会思考,学会运用,学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能力素质的再提升,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党的建设在任何单位、任何情况下,都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机关党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要高度重视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去年6月,中央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机关党的工作体制,明确了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抓好机关党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希望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条例》赋予工委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扩大了,责任也更大了。机关工委和机关党委,概念不同,性质也不一样了。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党委的派出机构,不仅要抓党员的管理,还要抓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既要抓党的建设,也要抓机关的作风、制度、廉**文明等建设。机关工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职能,扎实开展工作,不辜负市委委托。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支持市直机关工委的工作,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抓好机关党的工作,为机关党组织当好舵手和后盾。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好表率作用。

二要严格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着力构建市委全面领导、机关工委牵头抓总、部门党组(党委)各负其责、机关党组织具体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市直机关工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联系与协调;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团结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推动各项工作上水平。

三要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考评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使机关党的工作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有利于改变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多抓少一个样、抓紧抓松一个样的状况。省里即将下发《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市直机关党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同时,要完善与考核配套的相关制度,落实好检查督促、典型培养、宣传带动、表彰奖励等措施,提升机关党的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要切实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继续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要求和比例配齐配强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要关心爱护机关党务干部,做到政治上关心重视、工作上信任支持、生活上体贴爱护,为机关党务干部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机关党务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为做好机关党的工作贡献力量。

同志们,我们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振奋精神,求实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机关党的工作新局面,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三同志们:

刚才,卫生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详细部署了今年工作,讲的很好、很实,请大家下来后抓好落实。

“十一五”,我市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医疗环境条件明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基本改善。特别是2010年,全市卫生系统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以卫生项目建设为抓手,创新思路,真抓实干,出色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一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出色。在全市政府办的38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436个规范化村卫生室实现了基本药物全覆盖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二是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出色。对乡村6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率80.5%。为城市6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率达86.6%。全面完成2万户改厕任务。三是医院管理出色。市人民医院、矿务局中心医院通过“三级乙等医院”等级评审验收。继续保持了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四是全员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出色。在参加全省卫生系统大比武活动中取得医疗岗位二等奖,护理、社区卫生、乡村医生、中医护理三等奖的好成绩,在全省产生了较大反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大家共同努力和辛勤付出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以亲切的问候!向关心、支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十二五”是我市提速发展、**强市的关键阶段,也是卫生事业提速发展的重要时期。2011年,是实现医改三年近期目标的攻坚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做好今年卫生工作,对于实现全市医改阶段性目标,圆满完成各项卫生工作任务,为“十二五”卫生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做好今年卫生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深化改革,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卫生事业再上新台阶

“十二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市卫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医改为重点,加大卫生投入,着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出发,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把解决长远问题与当前问题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今年是实施近期医改重点目标任务的最后一年。全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增强紧迫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主要抓好四件事:

(一)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今年医改重点任务之一。自去年 2 月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这对降低群众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方向是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但随着工作的深入,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补偿政策落实难度大;二是目录药品中标率较低,部分地区配送不够及时,不能满足需求;三是基本药物使用率低,一些医疗机构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性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效果,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当前,怎样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这些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梳理,逐一解决,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要做好核编工作,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和公共卫生服务量,实事求是的测算编制需求;其次,要认真核定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科学计算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第三,要详细梳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为落实补偿政策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市、区县“三统一”办公室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的举报投诉和监督,安排专人负责协调处理药品配送、配备使用和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老百姓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主动接受和使用基本药物,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序运行。

(二)切实抓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今年要加快推进**县人民医院和宜君县中医医院两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区也要进行大胆探索。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和《 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借鉴**等先进经验,精心组织实施,力争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改革中一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益性质,一定要注意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事业得发展,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

(三)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今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至230元/年人,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各级政府要抓住筹钱、管钱、用钱等3个关键环节,确保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让群众受益,让政府放心。一是要筹资到位。标准提高后个人筹资标准(30元/年)不变,市、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预算配套经费,确保经费及时到位;二是要管好基金,确保基**全。要加强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基金结余,保障基**全。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三是用好基金,确保群众真正受益。要继续推行单病种管理和诊次总额预付模式,完善门诊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及重性精神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补偿范围。扩大提高农村贫困家庭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让群众真正受益。

(四)精心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让群众平时不得病或少得病的具体举措,是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的体现。今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至25元。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关键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主体是区县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各区县一定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服务质量。一是要明确职责,细化服务内容。要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明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量化细化服务内容,确保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二是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跟着服务项目走,强化审计监督和跟踪问效,禁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现象;三是要加强督导考核和人员培训。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细则,定期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基层进行督导考核,实行绩效挂钩。同时,要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确保今年工作目标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卫生改革与发展摆上重要工作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考虑,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管理。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各级发改、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责明晰、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卫生工作新局面。

(二)加大财政投入

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保障各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落实。尤其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各级财政必须及时将药品差价补贴到位,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要把资金向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合作医疗、重大疾病防治和中医药发展等重点领域倾斜,确保医改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自身建设

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协调发展卫生事业的能力,倡导先进的人才工作理念,加大人才培养,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岗位成才,深入开展以“四服务四推进四争创”为主要内容的“为民服务零距离” 创先争优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同志们,“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2011年卫生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坚定信心,深化改革,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卫生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四各位领导、同志们:

极不平凡的2008年已经过去,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城城区2008年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期间,市计生局同志将作讲话,最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唐小兰和市政府副市长易勇等市级领导还要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回去以后狠抓落实。首先,由我在这里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2008年**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回顾

2008年,我们先后经历了罕见严重的冰灾、“5.12”**大地震,也喜迎了29届夏季**奥运会。各种困难和工作很多,但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没有松懈。**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城区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在座的各位领导和计生专干的辛勤工作,确保了2008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并顺**过省、**市和**市三级检查验收,确保了**市的计划生育保持先进行列,奠定了基础。

2008年度城区各单位经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于12月中旬组织考核评估。其中有96个单位被评为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有93人被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有35个合格单位,但还有4个不合格单位,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已下文通报,通过这次考核评估,我们发现很多先进单位有特色,有经验和创新的做法,值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水利局、交通局和卫生局等。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认为成绩的取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单位对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认识进一步加深,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始终心里紧绷这根弦。与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签订城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按照要求及时调优、配强计生人员,落实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专干,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干具体抓落实,发现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如市农机局原局长之子在**做生意,爱人违法怀孕二胎,农机局领导得到信息后派出两名副局长专门到**做工作,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避免了一例计外生育。

(二)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效果明显。如市城管局针对本单位育龄群众多、居住分散的特点,不仅与下属单位环卫所、城监大队等二级机构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而且由计生专干对该局所有育龄妇女建立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下属二组机构也安排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市农机局还有部分员工居住安江,该局领导就安排资金请专人负责落实仍住在安江的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认识统一、相互协作,形成了对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局面。市公安部门严把新生婴儿上户关,市卫生部门在孕妇检查和接生时及时向计生部门反馈育龄妇女的详细信息,杜绝计划外妊娠和生育;市国土部门严格把好宅基地审批关;市工商部门严把营业执照审批关;市教育部门严把入学关。另外公安部门和工商、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能各尽职责,共同查处无证无照的外来人员,在源头上堵住违法生育,市法院对城区计生工作大力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在2008年11月派出专人协助**城镇依法收缴社会抚养费17万元,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态度恶劣对象,依法实行政拘留。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生育的苗头;市建设局在城区流动人口,尤其是建筑工地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对象管理上与计划生育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查处多名外来人员来我镇躲避违法计划生育行为。市计生局及时督促检查城区计生工作,并指导帮助整改提高。

在这次城区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评估过程中,绝大多数单位能对照目标责任书逐项完成了目标任务:计生阵地健全,育龄妇女档卡齐全、规范,开展了“关爱女孩”行动,独生子女保健费足额发放,投入专项经费为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组织开展计生协会活动等。和07年度相比完成的各项考核目标任务有了明显的进步,这也保证了**城城区计生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在此,我代表**城镇党委、政府向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结08年**城城区计生工作,我认为成绩是主要的,这得益于各单位和在座的各位共同努力工作,也得益于上级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检查评估,也还有些不足之处:个别单位对计生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认为抓计生工作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不仅没有经济效益,相反还要投入大笔经费,在年终检查评估中忙于应付了事。个别单位至今还没有计划生育专干,没有计划生育阵地设施,检查时临时指定和敷衍。单位对育龄妇女底子不清,管理不能完全到位,尤其对二级机构的育龄妇女管理有失控的迹象,特别一些改制企业,对下岗的育龄妇女管理不能全部到位,存在违法生育的隐患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管理到位。

二、09年**城城区计生工作的设想

2009年的城区计生工作,要不折不扣的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三级干部会议上易勇副市长代表市委、政府提出的计生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与时俱进,再接再厉,继续实施和完善过来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堵塞管理漏洞,创造性的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力争09年的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再上一个台阶。为此,我在这里提三点意见:

一是要强化忧患意识。前面我也讲过,我们**城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和其他先进县市相比各方面差距还很大。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深刻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性工作,在成绩面前,更要看到困难和问题,不能因为本单位当年没有计划外生育而庆幸,因为城区计划生育考核不仅仅是有无计划外生育。它考核的内容很多,它还包括计划生育陈地建设,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落实以及跟踪管理,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开展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等,如果要搞好上述工作是需要花费一定的人、财、物力的,去年12月中旬,市计生委领导小组组织到各前段时间 考核打分时,要求比较松了些,2009年,我认为要把分打紧点,不能讲情面,流于形式,不然的话,有的单位仍然不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平时工作不到位,年终检查时再补火,再应付检查。各单位只有按签订的目标考核要求逐项地在平时工作中做到位,如计划生育陈地建设,计划生育公开栏和育龄妇女档卡及时异动,动员督促新生育的育的妇女落实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关爱女孩及5.29协会活动按时开展等,这些日常工作做好了,省、**市组织下来检查时才胸有成竹应付自如。所以,我认为各单位主要领导和计生专干,要强化忧患意识,要经常反省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哪些地方做到不够,还有什么漏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决不能在上级检查时出现差错,如果上级检查时被发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市的计划生育考核评估排名。

二是要强化基础意识。这里讲的基础一是指基层计生队伍建设;二是指基层计生基础性工作。基层计生队伍建设这一块,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单位都配齐了计生专干,也有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但是我们检查时发现80%的单位计生专干是兼职,有的还身兼数职。她们又有多少精力去抓计划生育工作?有的专干一年到头一次计生月报表都没有交,有的单位计生专干文化程度较高,计划生育业务知识掌握较少,有的又不热心计划生育工作,只是单位领导安排,不得已。所以不愿自觉地学习计划生育方面的业务知识。以后要求各单位的计生专干要“专” 把主要精力放在计划生育工作上;要“精” 通过学习,全面提高计生业务知识能力;要“实” 要经常深入基层把各项计划生育考核指标落到实处。计划生育基础性工作,包括前面讲列的很多具体事项,作为城区我还是认为重点是城区流动人口的跟踪管理这也是难点之一。**城计生办和牛头湾等5个社区一定要在方面努力,公安、工商、建设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其他单位尤其是有门面和住房现租的单位及干部职工更要主动全力配合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这里讲一个例子,06年,**城计生办在一个小区某干部柴房里,查到**一对夫妇违法怀孕。该干部竟说不关他的事。可见我们的一些干部职工对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有关规定还不懂。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房东有义务了解租房人的生育状况,并在15天内报计生部门。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要将每个流动人口的底子摸准、摸细,分清重点和疑点对象,登记造册管理,**城计生办已成立10人的城区流动人口清查小组,每月下列各社区各单位清查一次流动人口对那些重点和疑点对象跟踪管理到位,该采取节育或补救措施的要坚决到位,各单位不仅要一协助计生部门搞好流入人员的管理到位,也要对本单位外出育龄妇女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时时掌握她的婚育情况并建帐卡登记,并落实好节育措施。目前,有的改制单位有下属机构如粮食部门、供销部门、商业部门有大量的下岗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各单位既要关心下岗人员就业和生活,也应该做好她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三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也是在天下第一难事,也是各单位的“帽子”工程,涉及“一票否决”这项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城区计划生育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各单位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共同努力统筹协调。从过去两年的经验看,公安、工商、卫生和建设职能部门工作协调配合事还相当顺利,去年计生部门在高桥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纠集会社会闲杂人员协阻止计生工作人员依法征收,得知情况,**城派出所及时出动警力,保护计生人员依法征收,可以说公安部门,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确实起到了为计生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极个别部门和领导对计划生育产生了模糊认识,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在涉及计划生育方面,责任也就放松了,把关不严了,好像计划生育不关自己的事。这种模糊认识发展下去是相当有害的,显然,省里下达的计生率指标下调了,计划生育政策总的没有变,工作要求没有放松,其实很多计划生育工作基础性工作要求提高了。这也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在涉及计划生育工作方面要继续发挥自身职责优势。一如既往地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加到城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中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承担责任,自觉地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本部门工作融合在一起,一起研究、一起检查落实。

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沿海经济发展放缓,外出打工返乡人员增多,来我地的流动人口也将增多,将给我们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一定的难度和不稳定性,也难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各种复杂的工作情况。但我相信,有市计划生育小组的正确领导,有各单位的大力配合,只要我们增强自信,加倍努力,共克时艰,迎难而上。围绕新的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任务和要求,继续创造性地开展好计生工作,2009年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就会取得新的成绩。

【在工作会议中领导发言】五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酒店正式试业,作为酒店总经理,我感到十分荣幸。在此,我谨代表全体员工,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酒店的试业表示衷心的祝贺,对日夜奋战在酒店施工现场、为酒店顺利投入运作而付出全部精力和时间的所有员工及有关协作单位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酒店总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拥有设备完善的客房和服务式公寓套房一百多间,康乐休闲设施包括多功能会议中心、迷你影院、中西餐厅、阳光泳池、足浴、歌厅酒吧、舞蹈室、健身室、桌球乒乓球室和羽毛球场等,适合短暂商务停留或中长期居住,再配合现代风格的建筑设计,可谓主题、内容、需求相符;而在我市大力推进旅游经济发展的今天,亦可谓天时、地利、人和兼备。

未来的日子里,我们会努力提升酒店的服务和管理质量,以更高的目标建设**业的各类项目,也希望能够得到在座各位一如既往的关怀和支持。

最后,祝愿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顺意,家庭幸福!谢谢!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施工单位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双培”工程,进一步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教师及时吸收入党,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优化党员结构;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业务水平,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教育队伍建设,把更多的党员培养成“名师”、“骨干教师”,整体提高教育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实施“双培”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业务骨干的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在组织建设和教育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各学校(单位)每年发展的教师党员中优秀教师比例要达到80%以上,每年培养的“名师”、“骨干教师”中党员比例要达到80%以上。通过组织实施“双培”工程,逐步形成将优秀教师发展吸收为党员,将更多的党员培养成为“名师”、“骨干教师”等名优教师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和骨干教师这两支队伍的模范带头和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高全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双培”对象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分析非党优秀教师的政治表现和思想状况,把其中政治觉悟高、带动能力强的教师确定为党员培养对象并登记造册;要对每一名党员进行个性分析,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党员做好专业水平摸底,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和专业发展规划,确定为“名师”、“骨干教师”等优秀教师培养对象。

各学校(单位)要通盘考虑本单位情况,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双培”数量,确定非党骨干教师作为“双培”对象要根据本单位教师人数和党员发展计划进行确定;确定党员作为“双培”对象要根据本单位党员教师人数和优秀教师培养计划进行确定,保证较高的“双培”对象比例,切实达到两个80%的目标。各学校(单位)要每年制定“双培”工程实施方案,认真填写《区教体系统“双培”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6月7日前报区教体局政工科。非党特级教师、“名师”、“名师建设工程人选”、般阳名师、十佳班主任和获得省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高层次人才要单独造册,汇总上报。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双培”目标和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建立党员干部、优秀教师和“双培”对象帮带关系,将帮带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党委(总支)抓支部、支部管党员、党员干部带群众的“一抓一管一带”机制,通过支部委员与党员、非党优秀教师结对子,党员与业务骨干结对子,形成业务骨干向党组织靠拢,党员个个争做骨干的良好氛围。各学校(单位)要为每一位“双培”对象指定至少一名培养人,培养人需是党员干部或优秀教师,要担负起对“双培”对象情况分析,谈话教育,业务指导,促其进步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措施

1.加强教育培训。各学校(单位)要坚持把提高“双培”对象素质放在教育培训的首要位置,把提高党员和非党员骨干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双培”工程的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双培”工作培训制度。对于“双培”对象中的非党骨干教师要开展党的基础知识专题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通过组织“双培”对象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光荣感,不断培养组织观念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同时要加大党员“双培”对象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业务专题培训、区域内教研培训和外出培训等方式,对党员“双培”对象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培养人要根据“双培”对象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培训规划,包括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及预期效果。

2.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各学校(单位)要随时掌握“双培”对象的年龄结构、个性特征、教育教学能力,以及政治表现和思想状况。要区别对待不同“双培”对象,分别确定培养责任、实现目标、培养措施、完成时限等。对已经成为骨干的党员重点要求他们立足本职工作,带领群众共同提高;对有潜力成为“名师”、“骨干教师”的党员,要在教育教学工作培训和比赛等方面给予倾斜、帮助,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坚持立足岗位进行党性锻炼,促其快速提高;对政治觉悟一般的骨干教师,要通过教育引导、与党员结对等形式,逐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对思想觉悟高、群众威信好的非党骨干教师要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吸收他们参加党的政治学习和有关活动,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双培”对象和培养人的管理,建立培养台账(“双培”对象培养台账样表见附件)和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培养过程。培养台账的建立要于6月7日前建立完成(自2013年开始每年3月15日前建立完成),年终存档备查。

3.搭建载体,典型引领。各学校(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搭建“双培”实践载体,结合“四德工程”和“做幸福教师,谱幸福人生”活动的开展,广泛组织“党员示范课、观摩课、公开课”、“教学技能比武”以及校级名师、骨干教师评选等活动,对“双培”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优秀党员和优秀人才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双培”工程典型,号召广大干部和教职工向先进学习、向典型学习、向优秀人才学习,形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的良好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作认识,创新思路和方法,把实施“双培”工程作为党建工作和教育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学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双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