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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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执行等工…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精选5篇)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使我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促进我省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共七类。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第四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执行等工作,各招生学校和各级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管理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年度计划编制办法和编制流程。各招生学校按照计划编制办法和流程的规范要求,按时完成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原则。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根据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生源质量为主,陕西生源为主”,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近年来我省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法自主、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国家下达研究生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省上规定的编制程序及工作时限要求,及时、确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及招生专业必须经学位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分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招生单位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均在网上进行。

第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的编制,要坚持“以本省为主,实行省际对等”的原则。省教育厅统筹普通高等教育分省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人口、考生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留省招生计划比例,审核各招生学校出省计划,统筹平衡省际间计划分布。同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部委属及外省院校增加在陕招生计划。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确定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厅专业就业情况预测,引导各高校调整专业结构。各高校要认真负责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分专业生源计划编制工作,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各普通高等学校。凡未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未经审批的本专科专业,一律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为保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面向地质、矿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适量的定向就业生,并据此编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要与具有人事调配权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并面向生源地全省招生。

第十二条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选拔培养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经省教育厅和总政治部同意后,可依据国防生招生计划编制相应的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网上编制的来源计划,要与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同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招生用人需求协议书正本扫描件。

第十四条 独立学院过渡期内,其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应接受其申办普通高等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根据当年高职毕业生的数量及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安排招生的专升本专业应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升本招生计划包含在各高等学校年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计划之内。重点建设的“985工程”、“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不得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根据教育部确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省教育厅在严格考核其办学资格、办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规模,并统筹管理来源计划编制工作。各成人高等学校负责向省教育厅提出本校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计划建议数以及办学形式建议,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送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终身学习中的作用,逐步压缩其举办普通高职教育规模和点数。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取消成人脱产班办学形式,只安排函授及业余形式的招生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根据行业需求从严控制。

第十八条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限额,确定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学校根据省上确定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合理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未经审批同意招收五年一贯制的学校和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进入高职教育阶段学生的规模纳入学校当年高职招生计划。

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主要在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

第十九条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各招生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提出年度计划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二十条 在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指令性招生计划后,省教育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各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办学状况,及时科学合理安排分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各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下达指令性计划要坚持:

1 严格考核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各普通高等学校年度统计和办学条件监测结果,审定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对办学条件趋紧的学校,要适度调控其增量。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教育部亮“黄”、“红”牌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2 统筹兼顾。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已有各类计划规模,统筹安排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增量,平衡各院校需求。

3 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果,在招生计划上给予奖励或处罚。

4 招生计划与高校就业情况相挂钩。对社会急需且需求量较大的专业以及就业状况整体较好的普通高等学校,在计划安排上优先支持。

5 促进高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把各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招生以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安排其年度招生计划重要依据之一。对不按有关规定违规办学,违规招生,且引发不稳定问题的学校,核减其年度招生计划。对严重完不成计划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大量超计划招生的,调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指导性计划要在严格考核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年度指导性计划总量,并根据学校需求予以安排。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成人高等教育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执行单位为各招生学校和各设区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执行经有关省级、市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来源计划。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准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监督普通高等学校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省招生办公室协助省教育厅监督高等学校的计划执行情况。各招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监督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要通力合作,采取措施,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录取期间,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来源计划调整要根据其生源状况,出具正式书面文件,并征得省教育厅和计划调入及调出省级招办的同意。省招办根据录取工作安排、学校生源情况会同省教育厅对计划调整提出意见,在省教育厅确认后,按照计划管理系统显示确认的计划调整结果执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招生规模和相关生源地省级招办意见,审核高等学校计划调整申请,监督高等学校来源计划执行。

第五章 其他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桥西区教育局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品德教育与法治教育并重,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员法律素质,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要求,加强广大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依法执教的自觉性,将法治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教师学习和掌握《宪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教育专业法律知识。着力培养师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不断适应社会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的需要,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深入、广泛、持久地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 

三、学校“七五”普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七五”普法的主要任务

1、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按照县司法局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以学习和宣传《宪法》为核心,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2、 深入学习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 

在全校师生员工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教师系统学习和掌握《宪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基本的法律原则、必要的法律规范和教育专业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全校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3、深入推进法治与校园文化融合。

强化法治理念引领,把法治精神融入学校精神、办学宗旨、校风、校训等,逐渐形成师生价值自觉,最终内化为师生精神意蕴和法治思维;强化法治宣传阵地建设,注重将法治元素融入校园环境文化,充分利用校墙、走廊、电子屏等载体,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宣传氛围。

4、 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法律观念和提升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学校的法治教育水平。 围绕德育与法治教育并重的要求,在发挥好德育对学生的思想行为的引领功能的同时,注重法治对学生行为的规范作用,建立依法治校与德育并重的长效机制。

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国防教育法颁布日、“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国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

1.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推动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法治思想专题学习活动。将法治思想列入“八五”普法规划,纳入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课程。切实以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法治思想落实到普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引领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工作。

2.发挥好各类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推动法治思想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进军营、进网络,在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贴近群众,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通过媒体报道、评议言论、理论文章、学习读本、短视频等形式,运用各类融媒体手段和平台,推动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3.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宣讲解读。组织开展“公益普法月月行”活动,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法治思想这一主题,充分发挥各普法讲师团、各类辅导团作用,通过报告会、法治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机关、校园、企业、农村、社区等广泛宣讲解读,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4.召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充分发挥好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推动把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引向深入,实现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做好“七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八五”普法启动工作

5.全面总结“七五”普法工作经验,落实好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及“七五”普法工作开展和“八五”普法工作打算等情况的报告》意见的通知要求(徽人常〔2021〕7号),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做好“七五”普法全国、全省、全市先进推荐报送和区级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徽人常〔2021〕4号),科学编制我区“八五”普法规划,提请区委、区政府印发。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八五”普法规划。

7.全方位、多渠道集中宣传“七五”普法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宣传“八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新要求、新举措,为推进实施“八五”普法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

8.根据市司法局、市法宣办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持续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江淮普法行”“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主题普法活动。

9.根据市司法局、市法宣办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深入落实《全区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推进民法典集中式、全媒体普法宣传,组织开展民法典知识大赛、民法典专题普法讲座、民法典进基层巡回宣讲等系列宣传活动,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10.以建党100周年为契机,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深化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创新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主题辅导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扎实开展党规党纪教育活动和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庭审活动,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尊崇、模范执行、坚定捍卫党规党纪。

11.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和“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宣传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配合扫黑除恶、病毒疫情防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抓住“4·15”“4·26”“5·12”“6·5”“6·26”“11·9”“12·4”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普法文章,落实好普法责任制,大力开展加强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疫病防治等方面法律法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四、提升法治素养,不断加强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12.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任前考法、述职述法、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学法用法制度,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宪法宣誓、旁听庭审活动,不断强化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

13.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深入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突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作用,推动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月活动,发挥法治副校长(辅导员)作用,运用好校园这个主渠道开展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

14.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治企能力。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机制,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制度。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所属企业学法用法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企业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落实报备制度。探索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学法用法报备制度。

15.部署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根据市司法局、市法宣办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推动实践养成、完善制度保障,引导全体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五、彰显地域特色,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6.积极推动全国、省、市、县(市、区)、乡(镇)五级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争创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市级法治文化建设基地,加强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17.组织参加第七届全省“法润江淮共筑美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在全区开展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征集活动,举办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展播暨分享活动。积极参加2021年度全市“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

18.推动法治文化产品供给侧改革,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作品创作、传播推广,深入挖掘地域诚信、契约法治文化资源,大力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研究、保护、宣传和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筹备建设法治文化优秀作品库。

六、抓好示范引领,扎实推进全区法治乡村建设

19.大力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双培养工程,落实分级培训制度,健全遴选考核机制,推动数量和质量双达标。

20.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为载体,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推荐申报全市第九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配合做好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复查迎检工作,加强已命名全国、省级、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

21.利用乡村已有公共党建文化设施,推进法治广场、公园、长廊、庭院、农家书屋(法治阅读空间)、农民法治讲堂等各类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升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质效。

七、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强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

22.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三单一书”(普法责任清单、重要工作提示单、重点任务督办单、履行普法责任评价书)制度,强化年度普法重点工作和事项跟踪问效、督导落实。加强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的评估评议,推动在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中实时普法、以案释法,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推动形成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新格局。

23.加强普法工作专兼职队伍建设。举办“八五”普法业务培训班。加强“八五”普法讲师团建设,成立区“八五”普法讲师团,全面落实点讲、串讲、巡讲制度。加强普法志愿者工作,开展普法志愿者“七进”活动。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五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法氛围。

2.深化“法律六进”工作,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影响力。

3.注重法治实践,稳步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深入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村”、“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

4.创新工作载体,激发法制宣传教育新活力。不断丰富法制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资源优势,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5.加强队伍建设,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面。整合资源,形成法制宣传教育合力,充分发挥普法讲师团作用;组建和壮大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法制宣传联络员网络。

6.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任务落实。保障普法依法治理经费足额到位,确保任务全面落实。

二、深入开展法律“六进”,重点抓好进村、进学校、进企业

1.进村,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种全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要求,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求村两委会每年组织学法不少于4次,并有记录;大力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群众代表学法不少于1次,宣传栏每年不少于6期,并有内容、照片记录。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农村,依法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法律服务。

2.进学校,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学龄阶段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喝接受能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要求每所学校组织学生普法教育活动全年不少于2次,内容重点是青少年法制观念及防治青少年犯罪法治教育,并有计划和总结。

3.进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规模企业中建立企业法制学校,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抓好大东吴集团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法制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期,培训内容是《劳动法》和《合同法》。

三、其它各项工作要点

1.加强镇党委中心组的联系,要求中心组全年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并有签到簿和记事簿。

2.加强对调委会人员的培训,计划在3月中旬举办培训班,对象全体调委会人员。内容:人民调解、普法与法律“六进”、社区矫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