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工作方案(精选5篇)

  • 督察工作方案(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督察范围 各分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督察 1.是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是否购买寄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与年货节礼; 3.是否用公款搞相…

督察工作方案(精选5篇)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地税工作会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和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通过督察,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中央八项规定、上级局及我局重要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督察范围

各分局、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三、督察内容

(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督察

1.是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是否购买寄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与年货节礼;

3.是否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及公车私用;

(二)开展省局、赣市局及我局重要工作部署专项督察

1.个人绩分管理是否切实执行;

2.项目管理创新是否落实;

3.绩效管理考核是否按规定开展。

(三)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察

1.是否按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征求意见是否实事求是;

2.是否结合实际认真查摆“”问题;

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问题;

4.每个环节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四)开展我局机关财务执行情况督察

1.是否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和赣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要求;

2.大额经费支出是否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经费支出;

4.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

(五)开展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专项督察

1.是否严格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

2.是否严格执行公车派车制度;

3.是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使用公函制度;

4.是否超标准、超范围、超权限进行接待。

(六)开展作风建设督察

1.干部职工是否按规定着装,着装是否整洁规范;

2.干部职工是否遵守考勤纪律,有无上下班迟到、早退的现象;

3.干部职工工作时间是否有打牌、下棋、在电脑上玩游戏、QQ、网上聊天、购物、炒股、看视频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4.干部职工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有去向登记,是否履行请休(假)手续。

(七)开展中秋国庆期间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督察

1.是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2.是否购买寄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与节礼;

3.是否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及公车私用;

(八)开展2014年税收执法监察

1.是否严格执行组织收入原则;

2.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支持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是否严格执行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4.是否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九)我局领导临时布置的督察

三、督察方法

由我局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督察时间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督察组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全年督察实施方案,督察组要制定好工作计划,详细分解每一项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督察方法和督察内容表格,明确督察要求,呈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示后开展实施。同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抽调人员认真开展好每一次督察。

(二)认真进行督察。督察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察工作,切实提高督察工作效率;要认真填写《督察工作记录表》,真实、准确反映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和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督察工作记录表》上签字。

(三)及时做好总结。每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都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督察工作情况报告,连同《督察工作记录表》一并上交监察室。监察室将督察情况汇总后,形成专题监督检查材料,向党组和纪检组汇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根据需要,或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或由监察室下达整改通知书。

六、督察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工作督察,是加强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执行力的有效途径。督察组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省、赣市局及我局重要工作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加强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负责地开展好督察,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守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底线,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坚决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责任,全面梳理薄弱环节,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自点

(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对下列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17 号);- 3 -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31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XX〕56 号);

8.《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9.《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7〕11 号);

10.《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31 号);

11.《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1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7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 号);

12.《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7—2017 年)的通知〉》(鲁政字〔2017〕111 号);

1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7〕44 号);

1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XX〕

56 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

15 号);

15.《临沂市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7〕5 号)。

(二)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突出环保问题,土小项目,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效、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及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1 月 26 日—1 月 27 日):各管理区、各村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1 月 27日—2 月 10 日):各管理区、各村和有关部门对照督察重点,深入排查各领域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建立工作台帐,认真组织整改;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督查阶段(2 月 4 日—2 月 10 日):镇委镇政府成立专门督查组,对各管理区、各村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阶段(2 月 11 日—2 月 15 日):对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镇委、镇政府及环保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委、镇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工作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各管理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短板、不留死角。

(二)全面排查问题。

各管理区、各村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查清辖区内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全面承担各自监管领域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一轮行业排查,尽快摸清问题和隐患。

(三)全面深入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漏洞,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环境案件进行全面深入整改,确保问题得到解决、责任得到追究、群众真心满意。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地方,要及时追责。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拖不靠,扎实推进整改。

(四)强化督导问责。

有关部门要把接受督察作为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把配合督察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突出环境问题即查即改,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摸清实情、查清漏洞,提前使问题得到暴露、得到整改;要加强调度、督导,坚决杜绝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宣传报道。

环保督察自查自纠行动,除事项外要定期公开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全面回应群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时上报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上报,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附件: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xx镇环境保护督察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长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省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根据日照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住建领域保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加宝  市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张守元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城镇化中心主任

赵  峰  市住建局副局长

焦自民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建管中心主任

 相  永  市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赵友谊  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袁宝伦  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人

 张守波  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袁宏文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申宏伟  市房屋征收和造价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张秀锦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

 李芳叶  东港区住建局局长

 杨中池  岚山区住建局局长

 陈维国  莒县住建局局长

 李宗波  五莲县住建局局长

 夏  永  经开区管委副主任,交通和建设局局长

 刘  勇  高新区建设管理部部长

 王安雷  山海天建设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小组、处理小组、问责小组,各小组人员及具体分工如下:

综合小组:封秀华(15906331337)

李申华(15963803581)

王泽斌(18806334543)

王  锦(18706330051)  

负责交办案件的接收、建档、分发等工作。负责信访案件查办报告的审核、签发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立日报告制度,每天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信访组。

查处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负责交办案件的办理、反馈等工作,对有关交办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跟踪问效。负责起草案件查办报告审核。

问责小组:郭建友(13963316998)

负责交办案件办理情况跟踪问效,对重点案件及问题进行重点督导。对处理小组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办。

二、查处小组各单位工作分工

1.市住建局村镇建设科: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和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赵友谊13506337673)

2.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负责市住建局组织实施的城建工程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丰磊15163399797)

3.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 城中村 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张守波13706335976)

4.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市直管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征而未建 的裸露土地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 征而未建 的裸露土地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袁宏文13606337858)

5.市房屋征收和造价咨询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责任人:申宏伟13806332672)

6.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直管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张秀锦13506330599)

7.各区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建领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责任人:各区县住建局局长)

三、办件要求

每批次转办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按照 1+3 要求上报办理情况,不得延迟。上报材料要求如下:

1+3 材料:即1个办理信息明细表(模板见附件1),3个分类统计表(模板见附件2-4)。

综合小组要按照转办单顺序,逐件汇总,分类统计表内容要每日更新,每日9时前上报市信访组,内容填写要准确、规范。上报材料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上报的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和电子版一同通过电子邮箱上报。信息明细表应为Word格式,分类统计表应为Excel格式,文件夹名称为 上报时间(月、日)+承办单位 。如 0501东港区 。

各承办单位要在省督察组进驻结束后15日内上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工作总结,并再次汇总上报各附表。

各承办单位要对所有案件逐一建档,做到专人管理,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在调阅相关档案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档案材料。

各承办单位对督察期间查处的问题,要开展案件后督查工作,举一反三,确保各类问题彻底解决,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附件:1.区(县)交办件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明细表

2.区(县)交办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3.区(县)交办件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明细表

4.区(县)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明细表

 

 

 

 

 

 

 

 

 

 

附件1

 

区(县)交办件查处情况及办理信息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承办区县(单位):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序号

批次

受理编号

举报内容

重点关注

审核备注

是否办结

办结时间

是否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主办单位及主办人

 

 

 

 

 

 

 

 

 

 

 

 

 

 

 

 

 

 

 

 

 

 

 

 

 

 

备注:(1)群众举报的噪声、油烟、扬尘等,可以立行立改,污染被控制或生态破坏得到制止,群众短时间内能感受到的,可认为办结。(2)群众举报涉及公共利益,比如空气质量差,生态破坏,等需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的,在短时间内能解决群众诉求中最迫切的问题,获得群众理解认可的,可以认定为阶段办结。(3)涉及规划调整,手续办理等比较复杂,真正解决问题时间比较长,但获得了群众的理解,不再重复举报的,可认定为阶段办结。(4)涉及邻避的,以做群众工作为主,允许督察进驻结束后不办结,但要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涉及利益纠纷的,以引导为主,建议通过司法手段解决。

附件2

 

区(县)交办件办理情况统计表(截至 月 日9时)

 

批次

受理举报数量(件)

已办结(件)

责令整改(家)

立案处罚(家)

罚款金额

(万元)

立案侦查

(件)

拘留(人)

约谈

(人)

问责

(人)

问责

(人次)

属实

不属实

合计

行政

刑事

 

 

 

 

 

 

 

 

 

 

 

 

 

 

 

 

 

 

 

 

 

 

 

 

 

 

 

 

 

 

 

 

 

 

 

 

 

 

 

 

 

 

 

 

 

 

 

 

 

 

 

 

 

 

 

 

总计

 

 

 

 

 

 

 

 

 

 

 

 

 

 

 

 

 

附件3

 

 

 区(县)交办件治安处罚及刑事处罚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序号

批次

受理编号

县(市、区)

涉及问题

处理情况

 

 

 

 

 

 

 

 

 

 

 

 

 

 

 

 

 

 

 

 

 

 

 

 

 

 

 

 

 

 

 

 

 

 

 

 

 

 

 

 

 

 

注:无此类情况的在序号处填写 无 上报。

 

 

 

 

附件4

 

区(县)交办件责任追究情况明细表(截至 月 日9时)

 

序号

批次

单位及职务

级别

举报内容

调查核实情况

责任追究时间

事由

处理方式

人员分类

 

 

 

 

 

 

 

 

 

 

 

 

 

 

 

 

 

 

 

 

 

 

 

 

 

 

 

 

 

 

 

 

 

 

 

 

 

 

 

 

注:1.级别: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其他。2.事由:请注明涉及督察组交办单号及举报简要情况。3.处理方式: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移送司法机关;判刑。4.人员分类:地方党委人员、地方政府人员、环保部门人员、非环保部门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其中非环保部门人员分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安监、林业、旅游、城管、公安、其他。5.无此类情况的在序号处填写 无 上报。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 六条 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 六条 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 卡死 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 一案三卡 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 一案三卡 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信访、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徇私舞弊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 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 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督察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评查标准

案件评查工作是指评查主体对民行检察办案质量和效果进行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其功能在于使民行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在实践中得以保障和强化。在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办案评查标准应当反映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基本属性和实践中制度功能的扩张,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无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抗诉监督模式还是以检察工作创新为路径发展而来的多元化监督模式,都应当反映出民行检察工作查控违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民行检察实践中程序设计以及案卷归档等都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为依据的。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首要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办案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对案件所反映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是否启动了相应的监督手段、监督手段能否实现对违法问题的完全覆盖、所采用的监督手段是否具有与违法问题严重性相当的监督强度等,其评查依据包括民事抗诉条件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和明确性。

(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情况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程序自治性,以司法诉求的形式要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进行扩张,由此形成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内在张力和逻辑基础。这一背景下,民行检察在审慎监督和理性监督的同时应当在实践中加强能动性,强化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制度功能。对此,民行检察案件评查的另一指标就是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程序中是否针对当事人合理的司法诉求实现了规范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否针对当事人的司法诉求进行审查并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审查办案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诉范围、当事人的司法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以及是否存在缠访缠诉风险等,其评查依据更着眼于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的互动关系,具有针对性和开放性。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体现了民行检察工作在公权和私权层面上多元化的价值追求,但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民行检察工作中公权与私权是可能存在冲突的,这也是诉讼规律和当事人特征等因素决定的。因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需要平衡公权和私权关系,但并不必然同时实现上述价值追求,故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应对当事人司法诉求作为案件评查的标准并不意味着民行检察办案必须同时满足上述标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监督模式下,应当以监督方式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民行检察案件设置不同的评点,才能保证案件评查工作的科学公正。

二、评点

在当前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抗诉是唯一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除此之外的多元化监督方式均取决于当事人司法诉求与检察机关制度供给的互动关系。笔者将以此为标准对民行检察监督方式进行分类,探讨不同类型民行检察案件的评点。

(一)抗诉案件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

笔者所说的抗诉案件是指按照抗诉程序模式完成审查的案件,不仅是指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而未获得上级院支持的案件。在现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框架内,对于抗诉案件需要遵循“上级抗”的审查模式,即下级院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需要由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就是说,在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有抗诉权的上级院必须以抗诉条件为核心对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全面实质审查,这种职能衔接保证了抗诉结论的审慎性,事实上,案件评查的内容已经融入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常规程序中。

鉴于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级院已经在审查程序中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实体结论等方面对于下级院的审查结论进行了全面实质审查,即体现了案件评查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等制度功能。并且上级院作为案件评查的主体之一,相对于本院案件评查还体现出外部监督的逻辑,因此更具有权威性。所以在对于抗诉案件的评查工作中,实体性评查势必与上级院履行抗诉审查职能形成工作量的过多重复。笔者认为,无论是上级院还是本院的评查,对于抗诉案件都应当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即主要评查案件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司法文书是否齐整、案卷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

此外,抗诉作为当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唯一明确的检察监督方式,对于民事行政裁判的既判力存在着现实的挑战,为避免使民事行政法律关系陷入不确定状态,在抗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必须以严格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规制保证抗诉案件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而不应当依赖事后监督作为对抗诉案件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案件评查显然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对抗诉案件以程序性评查为主实质上与抗诉程序的审慎性和谦抑性要求是一致的。

(二)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

在民行检察实践中尤其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实践中,大量的申诉案件因不符合抗诉条件不能进入抗诉审查程序而以息诉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且随着民行检察制度功能的扩张,督促、检察和解、执行监督等多种办案方式被纳入多元化监督模式中。但是多元化监督模式在当前的民事行政诉讼基本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多依赖于民行检察部门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为民行检察职能的拓展和民行检察方式的创新。相对于抗诉案件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能衔接,以非抗诉方式办理民行申诉案件多在本级检察机关完成审查处理程序,该类案件中更加着眼于解决当事人具体的司法诉求从而赋予办案单位更加灵活的程序方式,因此对该类案件办案情况进行事中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程度显然是不及抗诉案件的。据此,笔者认为对于非抗诉案件应当以实体性评查为主,以确保该类案件的办案质量。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评查,并不是对申诉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评查,而是对于民行检察案件关于能否启动抗诉程序的实体性结论进行评查。

法律监督是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查控违法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实现民行检察各项功能的基本形式和载体。基于监督理念转变而构建的多元化监督模式不应脱离民行检察工作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容。因此,对于以非抗诉程序模式审查的民行申诉案件,在案件评查中应当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内容按照民行抗诉条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重点评查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进入抗诉程序的基本实体结论正确与否。基于民事行政案件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并且当事人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相关权利,应当允许办案人在非抗诉案件的办理中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非抗诉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的标准应当比抗诉审查标准更加宽松,对于一些确实存在瑕疵的案件,应当允许采取更加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如对于息诉案件,通过评查发现原审存在程序错误,但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于申诉案件的原审结论表示接受,评查主体就无需要求办案机关启动抗诉程序。

虽然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案件评查制度的逻辑基础,但具体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强劲的社会需求将越来越多的民行申诉案件纳入工作范畴,并由此形成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其开放性特质决定了难以对适用不同监督程序的民行检察案件归纳出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对适用不同程序模式的民行检察案件设定不同的案件评点,可以实现案件评查制度与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协调。

三、评查程序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形式进行,主要评查内容包括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实体处理、法律适用、办理程序、法律文书、笔录制作、装卷归档等,多元化监督模式是实践中监督思路的创新而非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因此监督模式的多元化并不会对民行检察案件评查造成程序上的障碍。笔者认为,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在程序设计中主要应当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避免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重复

案件评查工作并非是对民行申诉案件的重新审查,其重心是对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及其办案质量的检查和评价,这事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探讨的基本逻辑前提,因此程序设计中应当避免案件评查工作成为对民行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如对已经进入抗诉程序的民行案件,因检察机关抗诉监督所具有的程序建议性特点,案件的实体结论仍依赖于法院的确认和处理,外部监督的逻辑已经内含于法院再审程序中,对于该类案件则无需进行全面细致的案件评查。

笔者认为,调整民行案件评查工作的定位可以有效避免其沦为案件审查工作的不必要重复。案件评查工作不应当仅是对办案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还发挥更大的功能,如通过定期评查对一定时期发生社会纠纷的重点领域及其特点进行归纳;通过重点评查对某一类型案件的现状、规律和监督方式进行总结;通过专项评查对某一监督方式的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完善等,从而为检察机关完善多元化办案模式乃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支持。

(二)尊重必要的程序自治性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从基本功能看来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具体的评查人员并不必然具有高于承办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在多元化监督模式下,案件承办人根据当事人的司法诉求及源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程序自治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启动相应的监督方式,在法律尚未对多元化监督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是检察机关办理民行案件的必然路径。反映民行检察办案社会效果的内容因其具有的开放性未必能够以案卷的形式进行固定,案件评查工作所评价的内容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因此,在民行检察案件评查工作中,评查主体必须就评查结论与案件承办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承办人做出审查结论的依据和过程,而不能直接否定原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