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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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论文(精选5篇)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1篇

(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趋向于市场化运行。目前,我国各类市场体系正在加快发展,且不断完善规范,唯有农地市场发展相对缓慢。农地市场是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建立规范的农地市场,并纳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才能使农村的土地、资金、劳力等生产要素达到最佳组合,各项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证分析——以肇州县兴城镇大阁村为例

农地流转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过程。农地流转的方式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肇州县兴城镇农地流转概况,具体如下:

(一)数据来源

我们以黑龙江省肇州县大阁村为例对农地流转面积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相关数据均来自实地调研。大阁村位于兴城镇东侧2公里,共851户,其中140多户有一定的土地流转,该村相对周边农村较为富裕,人均年收入5000元以上。该村耕地1186.67公顷,主要是旱田,作物为玉米和烤烟,其中烤烟的收益较高但有一定的风险,该村有较少的养殖和牧业,大阁村临近兴城镇,土地流转的相对较多。大阁村五年内的土地流转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二)模型原理及统计分析

针对土地流转的面积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我们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模拟和分析。模型原理如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为

y=β0+β1+ε

其中y为被解释变量,代表农户收入;为解释变量,代表农地流转面积;β0为截距,β1为系数,两者均为待估系数;ε为扰动项,体现了y的变化中没有被所解释的部分,即除以外其他所有 对y产生影响的因素的综合体现。

以-大阁村农户农地流转面积和收入两组数据为样本,利用spss1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以上软件分析,我们得到如下模型结果:

y=-2600.20+102.95

显著性检验结果(见表3)表明,r2值和调整r2值均在0.8以上,说明模型系数较为显著;f值的相伴概率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方程整体拟合程度较好。通过相关资料表明,农户农地流转面积与农户收入呈正向相关关系,即农户农地流转面积愈多,农户的收入愈多。并且,农地流转规模对农户增收效应为102.95,即农户每增加1公顷土地流转面积,其收入将增加102.95元。

(三)兴城镇大阁村农地流转与农民收入关联性的经验检验

以上我们利用线性回归模型模拟了兴城镇农地流转对农户的增收相应,为了更为深入的讨论农地流转的增收效果,我们将调研样本进行重新整理,对农地流转户和非农地流转户的收入状况进行经验比对,以对上文的分析结论进行检验和作证。通过我们对大阁村的实地走访,共分发60份问卷,回收60份问卷,我们对这60份问卷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得出平均值:每家人口为4人,有2人可以工作。下面我们利用平均值来进行以下分析:

1、流转农户

根据兴城镇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每公顷约为4500元,1998年国家进行分地,每人0.4亩,一户平均三人共12公顷,一次流转1.2公顷。农民进城打工每人950元,可工作10个月。这样农地流户的收入可计算得:

转出土地所得费用mc1=4500元1.2公顷

外出务工收入mc2=950元2人10个月

总收入mt=mc1+mc2=23500元

2、非流转农户

农户一次耕种1.2公顷,每公顷收益5250元,经过在兴城调查取平均数,得知农民在空余时间可以选择打工,每天50元,大约可工作45天。这样非农地流转户的收入可计算得:

耕种土地所得收益ms1=5250元1.2公顷

农闲时务工所得收入ms2=45天50元2人

总收入m=msi+ms2=10800元

根据调查样本的平均统计结果有:mt m,即有土地转出行为的农户其年收入远大于自耕自耕的农户。

通过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农民的收入与土地流转面积的大小呈正向相关,并且根据数值可以充分的论证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户的收入。当前,农民收入逐步多元化,土地不再是农民唯一获得收入的手段,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经商能获得更多的收入。农地分散经营的低收入和非农产业的高收入形成了鲜明对比,国家出台一系列的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民致富建立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农民获得了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同时,也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经济基础。

三、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分析

虽然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仍然较少,通过大量的走访,我们发现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经常受到损害

“土地流转”是农民把土地使用权转手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商贩所操纵,就像操纵房价一样,炒地的人以最低的价格买入土地,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卖出,严重地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致使那些想要购入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农户利益受到损害。所以,政府必须要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严格限制土地的非法倒卖。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尚未妥善解决,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农地流转规模

在土地流转之后的农村地区,必定面临一定的劳动力剩余的情况,这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又为农地流转提出了新的难题。造成这种难题的原因有二个:一是城镇的市场竞争已趋于白热化,而素质还有待提高的农民不足以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二是政府暂时对于已流转土地的农民就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还不够,因此,政府应该为农民提供一些可以再就业的机会,并对农民进行基本技能的培训,再者,目前黑龙江省对于流转出土地的农户缺乏一个帮助再就业的服务机制,流转出土地的农户不能及时得到市场的就业和创业信息,这也阻碍了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

(三)儿童和老人的生活不能得到妥善安置,为农地转出户增添忧患

当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基本是进城镇打工赚钱,但是自己的孩子和父母怎么办,孩子进城上学要额外缴纳借读费用,对于本来打工收入不是很多的农民来说又增添了一项较大的支出,而且家有老人的也要给家里拿钱用于赡养父母。由于转出户家里的劳动力都外出打工,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孩子只能留在农村,农村没有很健全的保险制度,意外状况经常会发生,如不能得到及时的帮助,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而且,孩子常年感受不到家庭、父母的温暖,可能会给孩子们的心理上带来一些偏差,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

(四)转入方的资金短缺和生产力技术低下

对于自愿留在农村的农户,较多的人想多租赁一些土地去耕种,但是由于缺少资金的支持,很难达到自己租赁目的,去

银行贷款需要一系列的证明,手续繁琐,而且最后申请的数额也很少,政府给予的帮助和指导有限。除上诉问题之外,由于黑龙江省各地方农村土地耕种技术差别较大,生产方式落后,因此较多转入户的生产收益往往达不到规模经济效益的状态,既浪费劳动力,又提高了生产成本。

四、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一)要尊重农民意愿,循序渐进

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所有,因此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时,首先必须征得农民同意。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既承担着经济功能,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中央也一再强调,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

尽管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会增加,转出土地的农民也会有更多选择,但是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他们既不能成为市民,又无地可种,只能处于给别人打工的境地,这使他们的身份极为尴尬。因此流转必须是建立在农民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不允许外力去强推,一定要循序渐进,要遵循法律和政策。

(二)建立工作服务中转机构,为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科技文化的不断提高,农民的知识显得越来越薄弱,他们在城市的工作机会变得越来越少。政府必须促进非农产业发展,为农民增加就业提供机会,政府要加大农民非农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实行免费培训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并且建立专门的职介服务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工作岗位。

(三)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加大农村公共品的提供

要保障留守儿童和老人的日常生活,就要由政府提供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医疗等等一系列的农村公共品。政府必须建立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让老人和孩子的健康得到保障;改善农村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孩子们的心理关爱;丰富农村的业余文化生活,组织文艺活动,调动农村留守老人的参与兴趣,增加他们的生活趣味。

(四)为转入方的农业生产创造条件

第一,为转入方提供贷款支持。首先,放宽对转入方的信贷限制,并鼓励银行放贷、政府适当补贴;其次,以不改变抵押土地的用途为前提,允许对土地进行抵押。对抵押土地的用途进行明确限定,可防止耕地流失,同时为受让方进行融资提供条件。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3篇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与问题分析1998年至2007年我国土地流转速度缓慢,基本保持了包产到户不动的小农户生产模式,十年土地流转年均增幅14%。自2008年,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土地流转进入高速发展状态,2008年土地流转量增长率达到了70%。到2008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9亿亩,占我国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的8.9%。2009年流转面积再创新高,年增长率近50%。截至2011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达2.28亿亩,比2010年底增长22.1%;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比2010年提高3.1个百分点。截止2012年年底,全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1.5%,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而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较低,但增速在加快,较上年增长了34%。截止2013年年底我国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亿亩,同比增长了25.93%,占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26%,相比2008年增长了3.1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超过了280万户,家庭农场超过85万个,土地流入企业的比例保持上升趋势,较上年增长了40%(见表1)。为促进我国土地流转,我国相关政策也发生了变化。2008年政策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规模经营。2009年政策偏向于土地流转的承接方向和集中方式,鼓励建立农村合作社,鼓励以大户、家庭农场、企业等多种土地流转集中发展模式。2010年土地流转过程的问题开始呈现,如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农户基本权益问题、流转纠纷问题以及农民增收问题,政策强调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依规、自愿的原则。2011年强调农村土地产权化,农民可以通过抵押等多种方式对土地进行流转。2012年各级政策在推动土地流转的同时,着力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和农地农用的基本属性。2013年政策偏向规范化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深入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趋势:第一,流转方式由农户自发流转逐步转向为组织化、规范化流转。过去土地流转一般限于熟人之间与个体之间,一般是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对土地进行流转。这种自发流转一般没有合同而只有口头约定,非常不规范。近年来在政府的引导下,土地流转开始组织化、规范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流转不再是口头协议而以流转合同为主;二是农户流转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三是农户流转方式多样化,例如转租转包或入股等;四是土地流转基本在政府引导下完成;五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受到政府的直接监督和管理。第二,土地流转呈规模化集中趋势,往大户和企业方向流转转移。个体流转比例下降,规模化集中是当代土地流转结果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在政府引导下,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成为趋势,因此土地基本实现集中流转;二是农业生产组织不断丰富和壮大,例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济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在政策引导和鼓励下,这些组织大规模吸收个体农户土地,从而使得土地规模化集中流转。

(二)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原因分析1.虽然我国土地流转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土地流转集中度依然较低,规模较小,企业化程度低。自2008年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集中化流转,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流转量不足,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不到30%。流转后规模也较小,基本以大户生产的形式存在,规模在1000亩以下,一般在50-200亩之间。以企业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总体规模较低,据农业部统计,我国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度不到3%。实际上,我国许多大户生产模式基本靠政府的补贴机制来盈利,实际处于亏本状态,并且存在盲目生产的现象。现代化企业生产方式能够及时顺应市场变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最高效的生产方式。企业化程度不足是我国农业生产低效的重要原因。第二,流转依然不规范,纠纷频繁。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由于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非常多,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目前我国对土地的流转缺乏监督,个体农户对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认知度不够,流转双方存在认识偏差,导致其合约履行困难;二是我国相关规范体系缺失或者不足,如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导致纠纷处理难度大;三是流转主体混乱,例如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主体只能是农户,但实际中政府、集体组织会利用强制手段进行流转,多方参与导致利益纠纷较多;四是流转双方存在差距,农户被误导签订合同的现象存在,农户利益被不合理剥夺,导致纠纷发生。第三,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市场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主要停留在熟人之间、个体化之间,自由流通不足;二是一些农户流转的意愿不强,处于可转和不转的状态,一些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三是土地流转的承接者较少,即大户、合作组织以及企业等土地承接者较少,供求都不存在竞争性。市场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村本身市场化不足,导致土地无法很好的进入市场;二是农村土地流转主体不足,农户没有市场意识,其他主体也没有强烈的进入意识;三是政府引导不够,导致土地无法良好的进入市场。第四,农户收益得不到合理保障,流转不畅。从中央做出土地流转战略时就将农村土地流转保持农业化以及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作为基本准则,但是实际中国个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难以保障。首先土地流转的价格非常低,一亩地一般一年转让价格就几十元。二是流转时间基本被一次买断,农户未来缺乏利益保障,这导致土地流转引起的土地增收农户没有收益。权益无法保障导致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降低。2.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产市场化不足。农村市场化本身的市场化程度成为重要限制,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资产进入市场非常困难,土地市场化也非常困难。市场化程度反映了其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监管不足等缺陷,这些缺陷一方面会阻碍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另一方面即使土地流转进入市场也会产生系列问题,如价格混乱等。第二,政府存在功能。土地流转一直是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进行,政府应该表现的是间接参与的角色,这也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基本要求。但纵观我国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政府直接参与的程度非常高,很多大户是在政府直接参与下产生,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直接资助下建立,甚至企业进行的土地流转也有政府的直接角色。部分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来达到规模的目的,强迫农户的土地进入流转。此外,政府没有执行合理的监督机制,法律体系以及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也不健全,导致农户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流转纠纷频繁。第三,农户传统思想严重。传统观念下,农户保持着对土地的强烈依赖性,即使其外出也无法摆脱这种依赖性。这种意识会限制土地的流转。一般其只愿意短期流转,对长期流转存在忧虑,害怕因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这种传统思想很难改变,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农户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度较低,我国政策变化频繁,农户对未来收益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农户整体知识水平低,对新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接受度较低。第四,当前农村土地收益偏低。土地收益较低实际上是指农业生产的收益普遍较低,这将导致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导致当前土地流转的价格低,农户无法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收益;二是导致农村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量少,许多企业不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目前我国大户生产也大都处于亏本的状态;三是土地收益增值的部分农民无法收益。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和障碍是影响博弈关系的重要因素,也是博弈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具体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博弈情况如下。农村土地流转博弈关系的主体是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即政府、农户和土地承接者(大户、农村合作社、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这三者存在多种形式的辩证关系,关系的不同主要在于政府角色的不同。根据政府的参与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政府不参与;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和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直接参与。

(一)政府不参与政府不参与是指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政府不参与任何活动,不进行任何行为,农户与土地承接者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这是土地流转发展到最后的状态:农村土地已经完全市场化,可以进行自由流通。这时的博弈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博弈关系,本文将a,b,c和d分别代表博弈主体的收益大小。农户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其获得的收益为a,a包括农户不进行农业生产的所有收益,即农户转让土地的收益以及从事其他劳务的收入。当农户不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时获得的收益为c,包含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在农业闲暇时间获得的其他收入。土地承接方选择参与,其收益为b,包含了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土地承接方选择不参与,其收益为d,即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净收益。从表2可以看出,其只有两种可能,合作与不合作。两方合作得到的收益为a和b,不合作得到的收益为c和d。可以看出只有当a c且b d,时,二者合作才能完成,否则不会合作。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状态,市场中只有简单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大小决定了合作或不合作。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当前利益与短期利益,一般来说,无论是农户还是土地承接者,都会综合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

(二)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的间接参与当政府作为非利益主体进行参与时,二者的当前利益格局会改变,这是因为政府即使作为非利益主体,其行为也会影响双方的利益以及选择,并且其作为有指向和导向的作用。政府一般通过政策引导来改变双方的行为。这时政府行为一般存在三种选择:一是鼓励农户,从而提高农户受益;二是鼓励土地承担者,从而提高其收益;三是双向鼓励,提高双方的收益。政府采取何种行为需要根据其目标和在完全市场状态的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假设在政府不参与的完全市场状态下,农户参与的收益要低于农户不参与的收益,那么政府为了改变农户的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农户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选择,从而达到鼓励农户参与的目标,而如果土地承担者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要低于进行非农生产的收益,那么政府要改变其选择,必然需要制定对其有利的政策来改变其利益大小关系,从而达到鼓励其参与的目标。如果a c且b d,那么政府就必须进行双向鼓励。在实践中,政府的行为选择不仅仅需要考虑利益关系,也要考虑农业未来的战略以及农民的增收问题。由于我国农户当前进行农业生产的收益非常低,政府在进行土地流转与农业改造时,促进农民增收也是重要的目标,因此即使a c,政府政策也会偏向农户,以提高其收入水平。政府会根据利益关系进行一系列行为,以促进土地流转,但其政策实施的行为效果不一定得到认可,这就是政策失效。假设政府进行鼓励农户的政策,并估计在政策实施后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的收益会高于不参与土地流转的收益,但对于农户来说,其依然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此依然可能产生两种博弈结果,即选择合作与不合作。如果政府的引导行为要先于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后者必然会在前者行为的基础进行抉择,因此这时政府行为成为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假设政府的行为在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行为之后,那么农户和土地承担者需要预测政府的政策导向进行决定。在此,政府也会对二者的预测进行评估来实施最终的行为(见图1)。政府的行为顺序会直接影响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在某个市场状态下,土地承担者都愿意参与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而农户的选择不确定。如果政府给予确定的政策,并且政策在农户做出抉择之前,那么农户可以根据确定政策来决定选择。那么这时政策的效果是100%。如果政府政策在农户做出行为之后,那么农户需要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能性,那么政策的效果就小于100%,那么在同样的政策下,农户可能选择合作,也可能选择不合作。如果政策是有利的,那么效果会被缩小。如果政策是不利的,那么实际效果是增强的。因此,当政府给予有利政策时,应该提前给予确定消息,那么更多农户选择合作。如果不是非常有利的政策,那么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政策预期来引导农户参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农户对政策的长期估计。

(三)政府直接参与政府直接参与的博弈关系往往更为简单,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产生的博弈关系。当政府直接参与到博弈关系中时,农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处于被动状态,即只能选择合作。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状态,例如一些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会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游说的方式来改变农户与土地承担者的选择。如果只有农户一方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直接改变农户的选择即可。如果只有土地承担者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只要改变土地承担者的行为即可。如果二者都选择不合作,那么政府需要同时改变双方的行为和选择。政府直接参与不一定是强制的,也可以通过未来的收益预期改变其行为。同时,政府直接参与也可以以利益主体的角色参与,即由政府担保或者政府直接签约的形式进行(见图2)。以上三种博弈在我国都存在,只是其存在的条件和区域有差别。在经济发达区域,土地流转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思想已经改变,众多土地承担者参与竞争土地的转包或者转租等形式的土地转让,这时不需要政府进行参与,土地进行自由流转和集中。例如在广东省部分区域(从化)已经实现土地的自然流转和集中。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的存在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农户对土地承担者不信任,需要政府直接参与进行引导;二是土地承担者缺失,政府需要作为土地承担者来实现土地流转和集中;三是政府无法通过间接的政策来引导博弈关系的转向,但可以通过直接参与来改变。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一般在市场非常不规范、博弈关系严重不合作的情况下发生,这时政府往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来实现目标。我国最常见的是政府间接参与,即政府通过引导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与集中。这时政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鼓励政策,改变利益相关者的选择;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体系,以保障土地流转的宏观环境;三是监督功能,保障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实施。事实上,博弈的三个参与者,都处于理智状态,因此都遵从理性人假设。政府有自己的目标和能力,其会根据目标以及现实博弈状态进行选择,农户也能清楚辨别自己的长期与短期利益关系,从而做出最佳的决策,土地承担者也能够汇合各方信息做出最佳行为。

三、促进土地流转的创新路径分析

(一)政府方面虽然部分区域土地流转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流转比例较高,但是我国绝大部分区域的土地流转与集中还处于发展初期,因此政府一般是直接参与者或者间接参与者。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政府功能:第一,完善与稳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预期。政策体系是影响土地流转参与利益与行为关系的重要因素,而政策预期是参与者对政策效果的估计,是直接影响因素。目前许多农户对是否参与土地流转犹豫不定,原因之一在于政策的不稳定导致的政策预期不稳定。建议政府对于利好政策应该在农户确定行为之前公布,以提高预期效果。对于无法给予当期利好政策的政府,为了提高土地流转效果,可以提高政策预期,在农户选择之后公布政策。第二,加强土地流转监管,减少土地纠纷。土地的纠纷的产生主要在于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对此应从多个视角加强监管:一是监督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二是监督合同的平等性和收益的平等性,以保障农户的合理收益,防止农户被误导;三是监督土地流转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保障农户后期的基本权利,防止土地流转后非农化。第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加速土地流转。目前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流转较多,合同缺乏;二是合同本身存在不规范;三是土地流转非常不稳定,违约行为时常发生,而违约得不到良好的处理;四是土地流转市场化不足。对此,政府应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及时公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保障双方权益;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转市场的有序性,严厉打击土地流转的投机行为和违规违法行为。

(二)农户方面在博弈中农户是理性人,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但是在实际中,农户思想保守而传统,其对土地的依赖性会影响其做出理性的行为,因此会降低政策的效果。为了改善农户的意识,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第一,加强对农户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应该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教育和认识。土地流转不是改变其所有权,而是改变其暂时使用权。只有农户认识到这点才能降低对土地流转的抵触;二是提高其对当代社会形势的理解和认识,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认识。许多农户目光短浅,习惯守着一亩三分地过贫穷生活。这主要在于农户对社会环境认识不足,应该加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只有走出去才能发展自己,固步自封只会更加贫穷。此外农村经济正在转型时期,农村内部具有广阔的就业机会,即使在农村,也能找到比农业生产更好的工作。第二,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实现土地流转的基础必须充分保障农户的短期和长期收益。在农村经济改革过程中,农户的非农收益可能非常不稳定,其对未来的预期会降低,因此只有保障其短期和长期收益,农户才能放心的将土地进行流转。为了保障短期和长期收益,建议流转收益分为固定收益和年度分红收益,以实现土地增收和农民增收统一的双重目标。第三,加强对农户非农技术的培训,引导农户进行非农就业。农户是否选择合作,关键在于其从事非农工作的收益。因此只有提高其非农就业的能力,保障其非农就业的收入,其才能真正从农业中解脱。总的说来,当前农村已经出现“386199”的现象,很多劳动力处于年龄结构大、知识水平低和劳动能力弱的局面,因此其脱离土地难以找到适宜的非农工作。所以应该另辟路径,开展一些针对中老年人的培训,并辅助其进行非农就业。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4篇

农业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农村土地制度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两次重要的创新:第一次是1950年以后的,其主要贡献是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归为公有。第二次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规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农民的心愿,使我国的农业摆脱了长期停滞、农产品长期严重短缺的困难局面。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资源被大量用于非农产业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农村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损,严重地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安定。由于传统土地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永久转移以及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改革的成功取决于土地问题的妥善解决,而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合理的流转必将给中国农民带来巨大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正是的在上述这种历史背景条件下出台的。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对于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阶段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地使用权和土地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就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状况的实证分析

1.总体流转程度偏低,但不同省份流转规模有差异。广东、江苏、湖南、安徽四省的流转比例均较低,四省平均流转比例为9.1%;不同省份流转规模的差异,主要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要高于经济落后地区,广东省耕地流转比例比安徽高出近10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水平较高,第二三产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非农就业渠道相对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要低于经济落后地区,因此,其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动力较高,土地流转的规模也相对较高。

2.传统流转形式比重偏大,短期化特征明显。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主要以转包、转让等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其中,湖南土地转包比重达到65%,而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如土地入股流转程度不高。目前,绝大多数省份此类流转形式还只是刚刚起步。表1所示,安徽省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仅为3.5%。而广东省由于经济发达,其土地入股所占的比重相对较高,比重达到30.6%。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永久转移的影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客观上需要土地来为其提供生存保障。

3.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且流转户占承包户比重偏低。从下页表2可以看出,四省土地流转也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的。其中湖南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比例达到85%,而农户与企业流转所占比重仅为15%,其他省份也基本类似。另外,从四省的流转户占承包户的比重来看,最高的广东省也只有25.3%。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还比较封闭,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真正发挥效应,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同时也反映了农业的弱质性及农业投资回报率低,以至于缺乏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

4.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持续不断。前些年,由于农民种田效益比较低,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地方村集体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保证田地不至撂荒,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其承担税费。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外出农民纷纷回乡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据对江苏省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

5.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性流转突出。一些举家外出户为了不让稻田抛荒,随意把承包田转让出去让人种植。调查中发现流转的土地除大部分仍为种植业用地外,还有部分用在牧业、渔业、和二三产业中,特别是还出现了破坏性比较严重的非农土地流转。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乐家村100多亩稻田流转后全部变成了渔池。据溆浦农调队反映的情况,该县占用良田建砖瓦厂的有10多个,共占良田300多亩。如双井镇大塘村砖厂,占良田面积达到70亩,涉及到该村的4、5、8、18组和宝塔村的6组,涉及农户50多户,虽然跟农户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给予每亩800斤稻谷的补偿(按当年市场价折币),但砖瓦厂破坏性的取土,严重影响了良田的质量。这样的例子各地都有发生。

三、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1.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从土地资本角度分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土地分为“土地本身”与“土地资本”。前者是指自然存在的土地,后者是指固定在土地上的投入。无论是在产权制度安排上,还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人们往往关注的只是土地本身的所有权,而忽视土地资本的所有权问题,导致土地资本所有权在立法上的长期缺位,产生农村土地价值偏低、农民土地资本在流转和征用中得不到补偿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土地的市场价值是已经投入并融于所涉及地块的劳动和资本,以及该地块周围地区所接纳的经济投入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农民,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获得更大的农业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行使土地资本所有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以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益。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否认农民享有土地资本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部分地丧失了在市场竞争中从事资源配置、产权组合等交易活动的“理性选择”权利,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

2.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导致土地流转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土地市场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致使农村土地流转因缺乏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无完善的市场操作而无序进行,因而导致流转成本较高,流转效益较差;三是各级政府组织干涉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增加。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完全空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严重滞后,极大地束缚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使农民长期依赖土地,从而限制了土地的流转。而土地流转受到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化的速度也相对缓慢,最终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5篇

一、目前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1.流转主体的基本情况

(1)年龄结构老化。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年轻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老人农业已经成为浙江省所面临的现状。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1.74%,其中50一60岁的占47.83%,60一70岁的占14.13%,70—80岁的占9%;年龄在50岁以下的受访者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28.26%,其中30-40岁的占5.43%,40-50岁的占22.83%。

(2)文化程度偏低。文化程度会影响到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认识程度和认可程度,从调查资料统计分析看,受访农户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占到受访者总数的70.65%,其中文盲占3.26%,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0.43%,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占到36.96%;文化程度在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农民仅占到29.35%。

(3)近半数农民兼业。在92个受访农民中,有42.39%的农民是兼业型农民,其中14.13%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二产业的工作,28.26%的农民兼有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工作;7.61%的农民完全放弃农业,以第二、三产业的工作为第一职业;只有50%的农民以经营农业为第一职业。这说明尽管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要高于农业经营收入,但是仍然有部分农民还是不愿意将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出。

(4)家庭总收入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浙江是人多地少的省份,2007年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0.64亩,加之农业生产经营收益低下,农户家庭总收入中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在被调查的92个农户中,除去20个农业规模化经营大户,剩余的72个农户中,非农收入占到家庭总收入70%以上的农户比例已经达到77.78%。

2.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况

(1)各村耕地流转率差异较大,流转较为规范。上虞市除中兴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30%至50%之间,这是由于上虞市经济发展较快,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新昌县除圳塍村外,其他各村耕地流转率都介于10至30%之间,相对于上虞市,新昌县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耕地流转率较低一些。此外,在所有受访农户中,耕地转出户与转人户签有租包书面协议的比冽为74.19%,土地使用权流转较为规范。

(2)农户主要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在转入耕地的农户中,以“租包”和“代种”的方式转入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分别占到86.11%和13.89%;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上述比例分别为64.52%和6.45%,另外有29.03%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殴的方式转出土地使用权,这是因为浙江省在2009年2月刚刚出台了首个规范土地流转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在经营权本身及土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物权化、股权化,以激活土地资源和解决目前许多农民设立合作社时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尽管“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流转方式于2000年就已经在浙江省出现,但是仍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

(3)农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限于村集体和村组内的一般农户、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对转出耕地的农户进行访谈,有16.13%和19.35%的农户分别将土地以“租包”的形式转给本村组的—般农户和规模经营大户,有51.61%的农户将土地以“租包’域者‘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人股”的方式转给本村合作社,另外有12.90%的农户将土地租包给村集体。

(4)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小。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主要体现在流转的土地面积上,除去20个规模化经营大户,一般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入和转出的规模都比较小。户均交易规模在2.8亩左右。尽管转入2~3亩土地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经营的规模,但距离真正的规模经营相去甚远。可以说,目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意义要远大于对于农业规模经营的意义。

3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

(1)多数农户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从对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统计分析来看,有77I17的农户愿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愿意全部转出”和“愿意部分转出”的农户分别占15.22%和22.83%,“愿意转入”的农户占39.13%;其余22.83%的农户不愿意参与流转土地使用权。

(2)农户愿意以租包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中,有74.65%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进行流转,有1.41%和8.45%的农户愿意以“代种”和“互换”的方式进行流转,另外有15.49%的农户愿意以“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办法刚刚出台,新成立的合作社所带来的收益尚不明显,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

二、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观念的落后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对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尽管目前农民的收入水平已经有所提高,并且收^来源主要以非农收人为主,但是大多数的农民还是不愿意全部放弃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依然十分留恋,难以割舍,表现出浓厚的恋地情结。在所有转出户之中,全部转出的农户仅占转出户的41.93%,另外58.06%的农户只是转出了部分土地,留下部分土地进行耕种。此外,目前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老年农民是浙江省农业劳动的主力军,文化素质和年龄的限制以及保守的思想观念使得这部分农民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使用权,因而加大了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难度。

2.流转期限短造成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目前浙江省大多数的农户愿意以“租包”的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但是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19.35%的农户没有与转人方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界定流转期限;剩余80.65%的农户虽然与转入方签有书面合同,其中协商租包期限在5年以下的比例为25.81%,协商期限为20年的比例为54.84%。由此可以看出,近半数的土地流转交易中或是没有协商期限,或是协商期限仅在5年以下,这就会诱发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不利于转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建设。另外,在转人耕地的规模化经营大户中,仅有20%的大户对转入土地进行了灌溉及配套设施投资。

3.社会保障发展缓慢造成土地生产效率低下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发昂缓慢,所以农民对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尚未解除,在转出耕地的农户中,有58.06%的农户不愿意永久的转出土地经营权,有54.84%的农户希望签订流转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下。此外,目前浙江省近半数的农民在从事农业同时,还弃有第二、三产业的工作,农业收人在家庭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小。从访谈中可以了解到,这些农民只愿意转出部分土地,进行耕种只是为了满足自家口粮需要,处于“既不愿意放弃田,又不愿意多种田、种好田”的状态,这种粗放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必然会影响农地的生产效率,并严重制约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4.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制约土地使用权流转

“租包’,是目前浙江省大多数农户流转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在我们所调查的样本户中,没有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在对71个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进行访谈时,仅有一名农户愿意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而实际上这个农户却以租包的方式转入了土地使用权。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现象,是因为缺乏土地使用权价值洋胸,农户无法对想要互换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的价值度量。当缺少这种衡量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尺度时,农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放弃了“互换”的土地流转方式。因此,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的缺失限制了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而阻碍了土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的扩大和跨区域发展。

三、促进浙江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建议

1.分层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具有主体地位,在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程中,“农民自愿流转”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和遵守的,这就要求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土地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何种形式流转,由农户自主选择和决定。由于浙江省农民自身素质的限制和思想观念的不同,他们对土地使用全流转的认识和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所以浙江省在完善、提高和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时,应分层促进土地流转,积极引导愿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对于仅愿意转出部分土地和不愿意参与流转的农户,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采取相应的政策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2.延长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过短会造成农户对转入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进而造成土地状况的恶化。在流转合同中界定较长的流转期限有利于农户对转入土地进行长期投入,使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政策对流转期限长的合同双方进行奖励,并且对于不同长短的期限进行差别化奖励;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较长期限的合同中,土地的租包价格可以经相关机构评估,并根据每一年经营同等数量土地的机会成本进行调增或调减。这样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差别化奖励政策的引导即可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流转,又可以规避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短期行为。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个十分重要的外部因素,所以应该逐步建设涵盖农村居民医疗,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体系,弱化农村土地对农户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还土地以正常的生产要素性质,尽可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当前浙江省多数农村家庭中的非农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年收益对于农民增收的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建议研究“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