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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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精选5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关于标的物范围的相关法规

(一)国内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分别适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尚无专门的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

两个监管政策相比,银监会规定可做租赁标的物的物件范围,显然比商务部规定的要宽。而商务部正在草拟出台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中,拟把租赁物件经营范围设定在“本法所称的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这个看起来比银监会规定的范围更加宽泛,似乎连非固定资产的物都可以做租赁物件标的物。但《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对租赁物的范围、存货能否纳入租赁物仍缺少法律依据。

(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成套设备、资本货币或其他设备”。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 或称中间货物(intermediate goods)指为进一步加工、制造或转售所制造和使用的货物,资本货物被利用进行其它商品或货物的生产。资本货物包括:厂房,机器,工具,设备,和用于其它消费品生产的建筑物。资本货物并不是指原材料。

二、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分析标的物的适用范围

融资租赁通常由承租人进行资本化处理,即:租赁物件可计入承租人会计“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照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若租赁标的物不能纳入可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也不可以进行摊销的话,那么这个物就不适合当作融资租赁标的物。

三、融资租赁在供应链金融中的几种业务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直接租赁

1、承租人、厂商、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厂商回购义务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售后回租

1、承租人,租赁公司,物流企业签订《货物融资租赁合同》。

2、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3、在《货物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第三方担保和客户为其自己提货逾期而做相应担保责任。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要明确仓单质押涉及到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以及物流企业对存货安全性的担保。

(三) 以上两种交易方式的风险分析

与以前许多物流企业所谓的“物流金融”模式相比,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后,传统的由物流公司利用银行融资杠杆在供需双方之间提供资金、货物监管、物流服务并盈利的模式(影子银行服务),改变为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杠杆提供资金(影子银行服务),由物流企业提供货物监管、物流服务的模式,二后者的风险明显加大,一方面将买卖合同改换为融资租赁合同,流通商品能否纳入租赁物的范围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存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物流金融”中的物流公司在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时集资金提供者、货物监管者、货物所有权人与一身,而在融资租赁公司介入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后,货物监管要依靠物流公司或仓储企业提供货物监管服务,不能解决货物重复质押融资的风险。

四、经典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案外人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分别签订三份《买卖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丙建材公司、丁商贸公司、戊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出租给乙餐饮管理公司,标的物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63万元、30万元。同日,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公司向乙餐饮管理公司出租“装修材料一批”,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约定了租金交付日期,交付地点以及交货方式。2011年8月26日,乙餐饮管理公司向甲租赁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载明已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后因乙餐饮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餐饮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和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终审民事判决:对甲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通过融物方式而实现企业融资的目的,而融物的前提条件至少包括存在具体明确的标的物,且该标的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中可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的性质。“装修材料”在装修完毕后即附合于不动产,从而成为不动产的成分,丧失其作为独立物的资格,不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因此无法作为租赁的标的物,故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并不当然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应当按照当事人间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案件审理中,甲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材料一批”确实存在,故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装修材料一批”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甲租赁公司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经法院多次向甲租赁公司释明本案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效力问题,甲租赁公司仍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系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同意变更诉请,法院遂判决驳回甲租赁公司总裁的全部诉请。同时指出,甲租赁公司如欲主张其与乙餐饮管理公司之间尚有其他法律关系的,可另行。

(四)裁判要旨

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如果缺失“融物”要素,则不成其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以融资为目的之租赁,其法律属性仍系租赁法律关系之一种。在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合同主要义务之一为依约返还租赁物,故依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其标的物应具备适于租赁的特性,即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经无返还可能性的,则此种消耗品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之标的物。

(五)裁判意义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也包罗万象,实践中不动产、动产甚至高速公路收费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都成为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实质上,不少此类业务是明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影子银行业务,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秩序造成扰乱和冲击。本案例分析指出,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具备适合于租赁的特性,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具有返还原物的可能性。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不可能返还的,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此条款仅是规定了租赁物无法返还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意味着不具备租赁特性的物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本判决对于准确界定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和价值。

参考文献: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税收政策 资金成本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在国家立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努力下,近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已有1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经由最初的9家发展到37家,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达100多家。注册资本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可承载的资产管理规模可达600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融资租赁在国外发展迅速,2005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美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达3000多家,在资本融资方面的渗透率达30%。而中国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只有200多家,渗透率不足5%。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制约其继续发展的问题还很多。

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面临的困难

1、资金瓶颈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国家外管局2005年颁布的第74号文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被允许向国外借入外债。如果这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资金雄厚,那这些融资租赁公司一般来说资金不成问题。第二类是我国大型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我国的柳工、厦工、三一重工和都设立或者控股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这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筹措资金就成为十分头痛的事情。目前,大部分这类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向银行借款。一方面银行贷款利率基本都受人民银行的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会比较高。另一方面,银行都会要求厂商提供担保或者回购承诺。比如三一重工于2008年就其与康富国际租赁和招商银行的合作公告。其中,招商银行将会对康富国际的融资租赁款办理保理业务,但是三一重工必须承担回购义务。这些担保义务都会使生产商的资产负债表恶化,损害其主营业务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第三类是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尽管这些租赁公司具有银行背景,但是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母公司都是上市的银行,其向母公司的融资被作为关联方交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所以目前很多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主要靠资本金。虽然按照规定他们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但是需要至少有两年的赢利年度才能申请,所以目前他们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即使将来这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参与银行间拆借市场,他们也无法获得长期资金来源,因为银行间市场主要是短期头寸的拆借。第四类是独立的第三方的本地融资租赁公司。目前这类公司生存非常困难,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可靠的资金来源。

2、税收政策影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按照现有的税收政策(财税1999年183号文,国税函2000年514号和909号),经过商务部或者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利差缴纳营业税,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些陆续颁布的税收政策对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让融资租赁行业完全陷入了困境。我国的增值税从1994年实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有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经过几年的试点,国务院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增值税条例允许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抵扣其含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对所有行业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却让融资租赁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打击。

按照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如果向银行贷款购入固定资产,那么企业就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在其销项税中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入固定资产,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无法抵扣其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来说,同样是融资手段,利用银行贷款就会比利用融资租赁节省17%的成本。

除此之外,在征税实践中,一些税收政策对于融资租赁行业也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例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如果由于顾客欠租而被租赁公司收回后出售,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属于销售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是整个租赁行为的组成部分,只需按照原来的租赁交易缴纳营业税。即使缴纳增值税,各个地方的税务局对于税率也有不同看法。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这个属于旧货出售,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处理的有关规定,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认为属于企业自行处理自有固定资产,使用零税率。

税务政策不明确使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处在税务处理的灰色地带,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处理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却出现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税务政策不明确造成的执行差异成为了不同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的因素之一。

3、缺乏统一的登记平台束缚了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目前市场上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没有被允许进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各个租赁公司凭借其拥有的有限信息来评估顾客的信用状况。导致的结果是严重削弱了融资租赁公司事先控制风险的能力,而且也失去了事中督促客户按时还款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于以动产作为融资对象的交易缺乏统一的登记系统。就算汽车等特殊物品有登记系统,也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汽车的抵押登记一般是通过当地车管所进行的,每个地方的登记制度和要求都不同,这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成本。

对于其他的动产登记在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登记平台,一旦承租人变卖租赁设备,租赁公司很难对抗善意取得设备的第三人。这对于保护租赁公司的权益非常不利。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对策

1、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在债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渠道。比如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和卡特彼勒金融服务公司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票据。尽管这些公司的母公司都实力雄厚,但是他们还是会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这些在资本市场独资发债的租赁公司本身虽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他们因为单独发行债券从而需要单独披露本身的财务状况。这一方面丰富了其融资渠道,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监督其管理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过于狭窄,目前唯一比较可靠的融资渠道是来源于银行贷款。这就造成其资金成本比较高,使得公司与银行在市场竞争上明显处于劣势。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在管理规定上容许他们在经批准后发行金融债券,但是具体的发行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即使发行办法出台,也是仅仅解决了属于银监会监管的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对于绝大部分目前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合适的资金来源仍遥遥无期。

解决之策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应该统一平台。虽然两类公司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但是他们的业务性质没有本质区别。银监会和央行在制定金融债券发行办法的时候,应该将目前不属于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考虑进去。只要满足发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公司无论属于何种机构监管都应该允许发行金融债券。

2、理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关系。为了理顺融资租赁行业中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应尽快考虑将融资租赁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按照1994年税制改革的思路,商品销售和部分修理修配服务适用增值税,服务业适用营业税。这个简单的分工在大部分行业里面都不会出现问题。但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让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分界变得非常模糊。增值税的改革让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1994年的税制改革强行将服务业和商品销售分开适用不同的税种本身就是改革的不彻底。基于当时历史条件局限,大部分服务业是小型企业,无法适应增值税的严格管理。但是,营业税本身的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很多征管的不便和税负的不公平。但是由于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而增值税是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种,这两个税种的合并在短期之内无法实现。

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这个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因为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营业税中所占比例并不高,实行增值税不会对国家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造成巨大冲击。实行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行业所带来的好处是非常巨大的。首先,解决了固定资产用融资租赁方式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其次,是解决了经营性租赁的税收问题。目前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不敢开展经营性租赁是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模糊不清。经营性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挥长处从而和银行错位竞争。最后,可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处理收回设备处理时税收负担过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租赁公司由于承租人违约而收回设备时已经造成亏损,而按照现行政策让其再次缴纳增值税显得非常不公平。

3、加强法制建设和融资租赁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央行征信系统应该立刻着手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到其信用采集系统中来。当然,央行可能也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以保护公民隐私权和防止征信系统被滥用。但是迟迟不接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征信系统的成员企业将不利于中国信用社会的建设。据目前可以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汽车金融公司介绍,超过百份之九十的申请者在央行征信系统里都有信贷纪录。随着信用卡和小额信贷在中国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央行应该适时出台相关政策确立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管理办法。满足管理办法的企业就应该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品登记平台,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而从事二手设备的交易商可以在这个统一平台上去查询该设备是否属于融资租赁设备从而避免购买产权不完整的设备。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也将促进我国二手设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厉无畏:推进融资租赁市场发展 化解金融危机影响[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3-28/content_11090

945.htm.

[2] 金融危机中亟待发展融资租赁市场[EB/OL].http://stock.hexun.com/2008-12-18/112521785.html.

[3] 关于《发展“融资租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建议[EB/OL].http://www.bokee.net/company/weblog_viewEntry/2418101.html,2008-12-25.

[4] 2008—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EB/OL].http://www.chinaccm.com/48/4808/480804/news/2009-02-13/105618.asp.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金融租赁的市场主体

金融租赁涉及两个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金融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供货商、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用于租赁的资产是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和选择而购买的。租赁物的购买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互为前提,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金融租赁中,承租人、出租人与供货商是一项租赁交易中的基本当事人,三者通过买卖合同、兼有传统租赁和金融特征的金融租赁合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因此,租赁市场的市场主体就相应地被划分为三类。

1、出租人

出租人是指出租租赁标的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当然,在中国,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金融租赁市场中的出租人只能是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是自然人。出租人要出资购买其所租赁的租赁标的物,在法律上享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市场的出现,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金融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金融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具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1)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

1)非银行背景金融租赁公司。该类金融租赁公司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成立的,共12家,其股东按当时分业经营的要求不允许是银行。其中,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营状况较好的两家。

2)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这类租赁公司是银监会于2007年1月重新修订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以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六家商业银行经批准作为主要股东设立或通过收购方式设立的。

此外,除上述名称中含有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还有一些机构可以兼营部分金融租赁业务。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该类公司共7家,于2004年8月后成立。全部是国际汽车厂商的合资或独资子公司。根据银监会于2008年1月24日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兼营租赁业务的机构。该类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分别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赋予的经营范围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在其营业执照中列明该业务范围。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统计,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有50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7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这些公司都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资格。

2、承租人

承租人是指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是金融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金融租赁对承租人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有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对承租人而言,通过出售回租方式,将其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承租人可运用这些现金资产进行还债、再投资、资产重组或增加流动资金等多方面的用途。

3、供货商

供货商是指租赁市场上生产或出售租赁对象的厂商或个人。租赁对于供货商来说发挥这重要的促销功能。租赁对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有利于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一项新的先进设备大量生产后,由于有租赁公司投资购买,能使那些需要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企业添置设备,使产品市场扩大,销售增加,从而使设备生产企业的商品价值尽快得以实现,加快资金周转。

在很多情况下,金融租赁市场中的供货商与出租人是同一主体。近几年来,中国的工程机械、汽车、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等制造厂商和销售服务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形成的形势下,单靠打价格战是一种恶性循环,必须通过租赁服务、租赁经营来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一些大型的工程机械、汽车、信息设备的专业租赁公司和服务于厂商的内资租赁公司浮出水面。如租赁公司、三一重工租赁公司、中国计算机租赁公司、山西五星汽车租赁公司、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向租赁等。

金融租赁产品与服务

目前,中国的金融租赁产品可以分为两大品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

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并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运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客户没有足够资金、或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直接融资租赁能够完成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也称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时,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余值的方式,使其从该承租人那里收回的租金,小于租赁投资额的一种租赁安排。

金融租赁业务的行业分布

金融租赁的实质是为经济活动提供设备等资产支持。在这种意义上,所有需要设备等资产投入的行业,都有可能成为金融租赁业务的目标行业,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由于中国目前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服务业则是中国以后要着力发展的产业。因此,工业中的制造业和服务业是中国目前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重点。从租赁市场现状看,工程机械、医疗设备、IT产品、办公设备、通讯设施设备、各种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领域是目前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较为活跃的行业。能源、节能、交通行业、服务业将是融资租赁发展的新的领域。当然,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我们无法具体描述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租赁业务的行业详细状况,只能对概况进行阐述。

1、医疗设备租赁业务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这一新颖的设备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中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国内比较活跃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华融金融租赁、远东租赁等等。10多年来,这些租赁公司已经具备了丰富的设备租赁经验。例如,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归商务部监管),其股东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借助股东在商品流通领域、资本市场多年丰富的经验,与通用电气公司、西门子公司、医科达公司、科医人公司等国际国内高科技医疗设备生产厂商均开展了业务合作。据悉,远东国际租赁已经在全国各地成功地开展了100多个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涉及200多件/套医疗设备,融资金额已超过8亿元,租赁设备从最先进的核医疗设备到常用的影像诊断设备,从价值上千万的高端医疗设备到不足百万的常用设备,接受过融资租赁服务的医院遍布24个省、市、自治区。

2、工程机械租赁业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和完善,施工企业和使用工程机械的企业和部门,其市场经济的观念日益增强,对工程机械的配置方式也朝市场经济的方向发展,“租不如买”的传统观念也转变为“择优选择租赁或购买”。当前中国工程机械租赁业现状是:(1)租赁量少,欧美发达国家的工程机械租赁率为80%,日本为53%,中国约为10%;(2)承租企业规模小,中国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机械承租公司(包括传统租赁)仅80余家,其余数百家承租企业多为固定

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租赁企业或个体租赁店;(3)客户范围窄,在发达国家,工程机械的租赁客户不仅仅是施工单位,还有工业、农业、市政、园林、旅游、交通等很多非建设领域的企业或部门,而中国目前的工程机械租赁客户大部分为个体户,大约占市场客户总量的70%。

3、印刷设备租赁业务

中国印刷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2001年。目前涉足印刷设备租赁业务的有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华融金融租赁等。从设备供应商来看,上述几家租赁公司比较看重和国外知名品牌供应商合作,国内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没有涉及。目前,合作的主要对象是海德堡、罗兰、高宝、三菱、小森等国外知名品牌。之所以偏爱国外品牌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作为租赁公司,选择租赁物时要考虑其市场流通的可能性,一旦承租人还租困难,就需要处理设备,国外设备质量有保证,业内认可度高,二手价值高,处理容易;二是作为租赁公司,十分重视规避风险,国内设备商的客户群相对国外设备商的客户群来说,实力较弱,风险相对高。

4、航空器及相关设备租赁业务

中国在80年代初期就引入了飞机租赁业务,通过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等融资渠道,购买引入了大批量的飞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了中国航空公司发展时期购买飞机的资金短缺问题,满足了中国航空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航空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过20多年发展,已有越来越多国内外租赁公司参与到这一领域,航空租赁市场已逐渐进入了多元化的格局。当前航空租赁颇受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的青睐,比如在工银租赁公司业务中占比就很大。

5、船舶租赁业务

船舶租赁业务是银行背景金融租赁公司青睐的另一重要业务领域。同航空器融资一样,船舶融资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风险高(经济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风险、成本、效益的最佳投资组合决策比较困难等特点。这些特点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介入的契机。目前,民生金融租赁、交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公司已纷纷开展了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并占据了市场中的绝大多数份额。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融资保理 银赁通

一、中国农业银行银赁通业务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于2006年颁布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赁通业务暂行办法》,标志着银赁通业务的诞生。2007年2月国内首笔银赁通业务由农行德州市分行面向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自此“银赁通”风靡整个租赁业。

银赁通业务(即租赁项目融资业务),是指农行对租赁公司发放专项融资,专用于租赁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融资,或农行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后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银赁通业务包括银赁通―贷款业务和银赁通―保理业务。银赁通―贷款业务是指农银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专用于其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银赁通―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将应收租金出让给农行,由农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农行保留或不保留对租赁公司追索权的业务。

二、银赁通业务基本流程

通常情况下,是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银赁通业务。银赁通业务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并受理。

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共同向经办行提出申请;或者银行直接向客户营销。

第二步,初步拟定银赁通方案。

审查与评估后,由经办行拟定贷款或保理方案。同时收集租赁公司、承租人、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以及租赁业务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以备审查。

第三步,上报审批。

有权审批行受理业务,组织调查评估,对方案做进一步优化。

第四步,签订合同。

经办行根据批复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与租赁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或保理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与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账户监管合同,与租赁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等。

第五步,银行发放融资。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保理资金,同时租赁公司的租赁收益权转至银行。

第六步,承租人按期向银行支付租金。

在银赁通保理业务下,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出让给银行;在银赁通贷款业务下,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偿还本息。

第七步,银行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主要是监督租赁公司、承租人和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并实施账户监管,保证融资的收回。

三、银赁通的风险控制

为防范风险,保障利益,农行一般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物权保障。在银赁通业务下,租赁物应当设定抵押,农行为第一抵押权人;

(2)保险。承租人或租赁公司应为租赁物投保,农行为第一受益人;

(3)提供担保。在银赁通――贷款业务下,原则上应由承租人提供担保,承租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应由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在银赁通――保理业务下,由第三方对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

(4)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银赁通的贷款(或保理)款项。

(5)发放了银赁通――贷款后,可立即对所形成的应收租金实施保理。一定程度上排除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

(6)租赁公司或承租人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在银赁通――保理业务下,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或租赁公司对应收租金、提供回购担保等。在银赁通――贷款业务下,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担保受偿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8)要求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银行办理监管账户,较好的避免贷款被挪用,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租金优先用于还贷;

(9)其他担保措施,如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如此多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得银行的风险相对来说很小。当然,在一笔业务中不一定采取以上全部的风险控制措施,具体的选择还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四、银赁通的主要优点

就银行而言,首先我国银行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良好的资金出口和渠道就成为银行迫切的愿望,与租赁等同业机构合作无是个好选择。农行利用租赁公司独特的功能,如加速折旧、表外融资、破产不破赁等功能,确保了银行本身的收益,拓宽放款渠道。银行设备贷款的竞争较激烈,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可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增加现金流。其次,融资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租赁公司将设备抵押给银行,实际上银行间接控制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丧失了用益物权,银行可要求供货商履行设备余值回购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最后,由于租金的支付周期按期约定,实际是按期还本付息,从而加速了资金的收回。

而对于租赁公司,银赁通解决了租赁公司融资难的问题,租赁公司通过银行保理对应收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解决资金难题,不受承租人付款资金约束,且从农行获得的资金成本较低,保证了其业务市场。其次,不需要租赁公司先以资金形成租赁再开展业务,通过流程设计大大降低租赁公司的资金占用。最后,银行利用其完善的风险控制手段能够帮助租赁公司监管承租人的信用,加强对承租人现金流动的控制,防止承租人的恶意赖账等。

此外,银赁通业务也为供货商和承租人带来了很多好处。由于租赁设备是先购买再出租,所以供货商的资金得以快速回笼。而对于承租人而言,银赁通业务解决了其资金来源问题,当然承租人也必须要承担较高一些的利息。

五、结语

租赁贷款把普通的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结合起来,扩展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也令中小企业可获得固定资产购置资金。引入租赁保理,直接以租赁资产的现金流为贷款提供还款保障,也增强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租赁业务的可能性。以农业银行的银赁通为代表的“租赁贷款――租赁保理”全套业务,在实践中证明了这种模式对于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业银行银赁通业务暂行办法.农银发〔2006〕301号.

[2] 万子嘉.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及风险[J].企业导报,2011(3):72-7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支持其在资本特区拓展业务,对已经落户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支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来资本特区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支持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我市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资本特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对符合出资人资质要求的法人提出申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并具有时效的商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批准或者审核上报,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营造融资租赁业良好发展环境

(一)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促进资本特区乃至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融资租赁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的优势,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要及时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抵押登记服务。

(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的登记公示。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押、质押等业务。就有关标的物权属的登记公示状况进行查询。

(四)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已办理了租赁物权属状态登记公示后,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五)国有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售后回租回购业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相关费用给予优惠。

三、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

(一)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

(三)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为资本特区内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四、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科技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一)奖励和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自开业年度起,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二)税收政策

1.税收抵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购置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名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由承租方实际使用,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租赁期届满后,上述专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的承租方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印花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售后回租业务税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物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售后回租未能实施,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契税补贴。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照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对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发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补;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原业主应当补缴已补贴的契税。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5年内按照100%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