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市场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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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服务业跨国转移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新的显著特征。促进服务业跨国转移的动因主要有:一是生产的国际化带动了服务的国际化。二是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在世界服务业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为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全面深化打下基础。三是WTO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全…

贸易市场论文(精选5篇)

贸易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一、世界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1、服务业的跨国转移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服务业跨国转移是当前经济全球化新的显著特征。促进服务业跨国转移的动因主要有:一是生产的国际化带动了服务的国际化。二是以IT为主导的高新技术在世界服务业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为服务业国际分工的全面深化打下基础。三是WTO将服务贸易纳入了全球贸易自由化体系之内,全球服务市场自由化不断加深为服务业转移提供了前提条件。服务业跨国转移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2、世界服务贸易结构调整加快,新兴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贸易结构日益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和以高科技为先导的一系列新兴服务,将成为未来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和强大动力。

3、服务外包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服务外包国际化(又叫离岸服务外包或海外服务外包)得到快速发展,服务发包市场仍是传统的美国、欧洲和日本,但接包市场除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和印度等被视为发展最为成熟的离岸ITO与BPO接包市场之外,中国、菲律宾、墨西哥以及中东欧地区逐渐参与进来,成为强有力的竞争者。服务外包的国际化(或离岸外移)及与其相伴的服务贸易全球化,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之一,并将对全球经济版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1.服务贸易总量增长迅速

在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服务贸易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从规模来看,中国的服务贸易总额从1982年的44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917亿美元,24年间增幅超过43倍,占全球服务贸易的比重从0.6%增长到3.6%。中国服务贸易出口的世界排名由1982年的第28位上升到2006的第8位,进口世界排名由第40位上升到第6位。从服务贸易增长率看,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年增长率一直保持着领先的增长趋势,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也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06年中国服务出口年增长率达24%,远高于美国的10%,英国的11%,服务进口增长率为31%,也高于英国和美国的14%。

2.服务贸易仍集中于传统的资源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无论出口还是进口,中国服务贸易都以传统的旅游、运输等行业作为支撑,其主要属于资源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国在这方面的比较优势在服务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资本密集型服务如航空、通讯、建筑以及技术、知识密集型服务如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部门对中国服务贸易的贡献微弱,中国的服务贸易仍以传统的落后方式增长,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严重制约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代服务产品的需求迅速扩大,而中国在这些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需求,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不仅是应对国际服务业对中国服务业冲击的需要,也是满足中国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对策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稳步推进消费需求结构升级,提高服务消费比重。培育生产者服务市场,大力发展服务外包。加强产业链的连锁作用,加大相关产业的协调与支持力度,完善交通、文教、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特别是加强新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技术和服务创新,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努力提升中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2.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按照积极推进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与扩大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扩大工程承包、设计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保险、国际运输、教育培训、信息技术、民族文化等服务贸易出口;充分利用外资,利用外资企业在新型服务贸易部门的示范、人员培训和产业前后向关联等途径实现的技术外溢效应,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4、积极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开放服务市场,放宽对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的限制,为跨国企业来我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创造条件。二是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专门政策措施,进行外包企业认定,仿照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政策,为外包企业提供低息信贷,减免企业开展离岸外包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对用于提供外包所需的进口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积极推进服务外包商务环境建设,外包模式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将不断对现有的市场环境和商业法规提出新的要求,这就需要不断研究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建立服务外包的行业标准和信用体系,形成有利于外包市场发育的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贸易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金融服务业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供应商,指缔约方中希望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 127;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 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0%,加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 (1)附件:对GATS一般规则的修改 对于政府行为的例外情况,得到比GATS加以更准确的详细说明,因而“金融服务供应商”不包括“公共实体”,即:1)缔约方政府机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或归缔约方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实体,如主要参与政府运行或以政府服务为目的的活动机构,不包括参与提供商业性金融服务的实体;2)执行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当局通常执行的职能的私人实体。 此外,在GATS规定范围之外“政府当局运行中”提供的服务包括:1)由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任何执行货币或汇率政策的公共实体经营的活动;2)形成关于政府社会保障或公众退休计划的法定制度的部分活动;3)由涉及、担保或使用金融资源的其他经营活动。如果某一缔约方允许第2)或第3)类活动在其金融服务供应商与另一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竞争下进行,它们将构成“服务”,因而需遵循GATS规则。(2)谅解:承诺的协调部分 写在GATS减让表上承诺的协调内容,部分来自GATS第三部分中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这是根据减让表中写明的特殊协定制定的。这一方法被相当多地用于制定乌拉圭回合金融服务承诺协定中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则,协定中规定的情况与仅限于OECD的缔约方参与的情况不同,它不是那种“覆盖性协定”,由此产生的争端至少不直接与解决争端的谅解有关。然而,在它们的减让表中,这些缔约方在有关它们的金融服务承诺方面已采用了该协定。 (3)市场准入 附件第一组原则讨论市场准入的内容。协定附加在第八条的规则上,要求缔约方列出它们减让表上各自已经拥有的专利权,并力争消除或减少它们的范围。该义务扩展至“其他由公共实体经营的活动”,通常在第三节第iii点下被排除在GATS范围之外。与政府采购的排外性形成对比的是,每个缔约方都必须保证其境内任一其他缔约方设立的金融服务供应商,在购买或获得其境内该缔约方公共实体的金融服务时,应得到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一致的待遇。 每个缔约方必须同意非居民的金融服务机构充当负责人,或者通过充当中介在与国民待遇一致的细则和条件下提供以下服务:1)关于以下两项风险的保险业务:a)海上运输和商业航运,以及航天发射与货运(包括卫星),包括被运输的货物、运输货物的工具,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b)国际运输中的货物。2)再保险、转分保,以及保险的辅助服务(如高级顾问、保险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3)提供和传送金融信息及金融数据处理、咨询和其他辅助服务,不包括中介,或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协调一致的业务。 在这里,规则上下文都没有提及最惠国待遇。“非居民”金融服务供应商,指在另一缔约方境内建立的、在该缔约方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某一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不论该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缔约方境内是否有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指在某一缔约方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全部或部分控股的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经销机构、分支机构、商、代表办公室或其他组织。 每个缔约方必须同意其居民在其他任一缔约方境内购买以上1)和2)两点提到的,以及例子一览表上列出的第五和第十六项金融服务。在某缔约方境内购买的权利是提供服务权利的一个方面。同时,如果每个缔约方不回避市场准入义务,并且与其他GATS规定的义务一致,那么,每个缔约方必须准予其他任一缔约方供应商有权在其境内设立或扩充包括获得企业行为在内的商业存在。缔约方必须准予其境内设立的其他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其境内提供任何新型金融服务,包括有关现有新产品,或产品交付方式的创新,以及不在某一特定缔约方境内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提供的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缔约方 可以回避消息传递或金融信息处理(包括电子传递)在金融服务贸易中的重要性,或有关与国际协定一致的重要规则。然而,缔约方有权保护个人的电子与非电子资料、个人隐私,以及私人记录和帐户的机密,条件是该权利不被用于规避GATT的有关约束。 关于临时人事登记,协定将之区分为不同类别。临时登记必须允许正在或已在其境内设立商业存在的其他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有以下人事安排权:1)拥有对供应商提供服务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2)供应商经营方面的专家。随着当地合格人员的增多,临时登记必须允许以下与其他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商业存在有联系的人事安排:1)计算机服务、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供应商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2)精算和法律专家。 (4)国民待遇 GATS给出了缔约方在服务贸易中提供国民待遇的一般规则。在金融服务中,国民待遇也必须符合GATS的一致细则和条件,每个缔约方必须允许其境内设立的其他缔约方供应商进入由公共实体经营的支付和清算系统,以及官方融资和促进在普通业务(不包括缔约方最后贷款人)一般过程中的再筹资活动。 1997年7月28日,WTO金融服务委员会接纳了对金融服务的最后修订时间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条款。这样,新旧两个时间表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条款共同构成了WTO缔约方完整的开放承诺。在谈判后修改承诺的32个参与方中,29个参与方接受了GATS第二备忘录。其中,20个参与方在保险业,20个参与方在银行业,17个参与方在证券业,25个参与方在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分别提高了承诺。13个参与方承诺了金融服务业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条款,这涉及取消、暂停和减少各种豁免条款。 1993年11月,中国向WTO提交了服务贸易减让表草案。有关银行和保险业的开放承诺包括: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沿海的13个城市内,以下述五种方式来华投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中国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①所有以上银行只能经营外汇业务;②上述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有关外国银行和中外合资合作银行的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③外国投资者应是在中国已经有三年常驻办事处的金融机构,且申请在华投资前外国银行总资产应不少于100亿美元,并在本国具有良好信誉;④以上五种金融机构至少需雇佣一名中国籍职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且该金融机构中的高级职员近期内不能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要职;⑤以上五种金融机构需经中国银行或其分行批准任命一名常务注册会计。 在保险业务中,外国保险机构可以在上海通过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合资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在中国提供保险服务。上述机构必须遵守《上海外国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并且,外国保险机构必须成立30年以上、在中国有3 127;年办事处的经验。 1996年12月,中国批准美国花旗银行等4家外资银行在上海设立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深圳成为第二个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同时,上海继1989年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后,在浦东正式开展离岸金融服务,这是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一个重要举措。 目前,中美两国正就中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具体细节问题在北京继续进行谈判,但中国承诺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以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加入WTO一年后,美国银行可以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中美合资银行可以立即获得批准开展金融服务活动,外国独资银行也将在5年内可以获得批准开展经营业务。外资银行在2年内获得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并适当取消数量和地域限制,在5年内获准经营金融零售业务。中国承诺,加入WTO 127;后人寿保险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0%,加入WTO一年后持股比例可以达到51%,即形成实质上的控股权。外资在非人寿保险合资公司和再保险合资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也可以达到51%,并可在2年内成立全资的分支机构。此外,美国也强烈要求中国开放国内证券市场,目前正在北京为此而展开谈判,但外资将继续保留在此之前进入中国证券和债券市场已经获得的权益。 电信服务业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 WTO基础电信协议 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 127;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 WTO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规定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 电信服务业既是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服务行业,又是其他经济活动的基本传递工具。这种双重角色决定了电信服务在GATS中的特殊重要性。GATT乌拉圭回合电信服务谈判取得了以下的成果:电信服务附件确认了进入电信网及其服务的权利,并对GATS第三条关于透明度的义务进行了详尽解释。提供电信网及其服务的权利,只有在缔约方减让表中所列义务中给予确认时才存在。 (1)电信服务附件 附件第二节定义了电信服务的范围,适用于一缔约方为影响进入或使用公共电信传播网及其服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附件认为,缔约方必须用各种必要措施保证附件中的协定在履行时对上述网络及服务供应商给予尊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一国竞争发展水平保证了这个目标的完成。 电信服务附件不适用于影响海底电缆、广播传送和电视传送的措施,而且该附件不能要求缔约方批准他国服务供应商设立、建设、获得、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传播网或服务,除非在它们的减让表中有相应承诺,或按照GATS第二条履行应有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如一个经济活动在减让表之外,但按GATS第二条对各缔约方开放)。同样,该附件也不能要求缔约方去设立、建设、获得、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网或服务,而不是广泛地向公众提供参与机会,以及不能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其管辖权内进行上述活动。实际上,附件中没有强制缔约方提供广泛而综合的服务设施,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利。 电信服务附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透明度、进入和使用电信网及其服务。 附件中最重要的阐述在第五节。该节提出的电信服务总原则指出,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按合理的、非歧视原则和条件给予其他缔约方服务供应商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播网及其服务。但是,该协定仅在一国已承担减让表中所列出的服务活动义务时才适用。这体现了电信服务市场开放的对等原则。 “非歧视性”一词指GATS确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也反映了具体行业在使用该词时所指的“条款和条件的优惠不低于在相同环境下给予任何其他同类公共电信传播网或服务使用者的优惠待遇。”这似乎表明电信服务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缔约方不可以通过减让表使用国民待遇附加条件或最惠国免除义务条款来抵消以上协定,而且,“非歧视性”的特殊使用可能扩大其适用范围。GATS基本要求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只在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之间适用。 现对第五节总体原则分成以下三个要点详述: 第一,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其他缔约方服务供应商能在其境内和越境进入时使用任何公共电信传播网及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同时,应确保供应商可以:(1)购买和租赁附加终端,或其他与电信网相联的和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2)使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电信线路,与公共通讯网及其服务或另一供应商租用、自有的电信线路联网;(3)在提供的服务中,使用供应商选择的现行议定书,除非为了必须保证电信网及服务对公众的普遍可用性。 第二,每一缔约方必须确保其他缔约方服务供应商可以使用公共电信网和服务在其境内和越境进行信息交流,包括服务供应商的企业内部通讯和数据库储存信息,或在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用其他机器可读形式储存的信息。缔约方任何新的或补充的措施,如果将极大地影响到这些服务的使用,应通知各国并按GATS的相应条款进行磋商。但是,各缔约方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和信息机密的需要,但这些措施不应在服务贸易过程中构成垄断的,或不平等的歧视性隐蔽手段。这一点与GATS普遍例外条款相同。 第三,各缔约方都应有普遍义务确保无条件准予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 电信服务协议中有一个例外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在进入和使用电信网及其服务时,可以根据其发展水平给予必要的合理条件来加强它们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但是,这些条件要求在缔约方承担的义务计划中被详细地列出来。 (2)提供电信服务的权利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电信服务谈判的焦点不 但集中在开放电信业引入竞争上,而且集中在服务提供领域中外国企业能否平等参与国内电信市场的服务上。谈判内容包括电信网的服务提供(国营的或私营的)和服务供应商拥有的设施,以及现有国营设施(往往是垄断经营)提供的服务。由于(以往的)垄断者会利用其占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或对基础设备的控制来暗中破坏竞争,因此,电信服务谈判也将注意力放到关于政府管制的附加承诺上。各缔约方商讨出一系列普遍原则,作为草拟各自义务时非正式的指导方式。这些原则包括:对反竞争经营的防止,相互联系,通过中立机构提供全球服务,透明的许可证制度,管理者的独立性和稀缺资源的公平配置等。 (3)市场准入 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同意,有关基础电信的谈判必须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在使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准入自由化的基础上进行。电信业谈判小组考察了一系列针对电信业技术和管制措施的问题,包括许可、互联、竞争监管、透明度、独立监管机构、频率和数码、标准和认可类型、关税和计价率、终端服务、行为和计划权利,以及全球服务目标等内容。 除多边协商外,各参与方还频繁举行有关开放承诺的双边谈判,在双边谈判中将要求与承诺提出来共同讨论。1996年,34个成员(将欧盟作为一个成员来看)都在谈判中提交了具体承诺清单。对于除普通电话外的其他服务,各参与方的市场准入承诺情况如下:31个成员承诺数据传送服务;28个成员承诺无线/移动电话市场;27个成员承诺私人租用线路服务;22个成员承诺其他形式的移动服务;16个成员承诺卫星服务。此外,各参与方一致同意这些承诺在1998年1月1日付诸实施。但是,在这些承诺中,有许多对特定服务的市场准入的承诺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逐步实现。 1997年2月15日,经过近三年的谈判,占全球电信市场91%份额的69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为更好地进行世界电信贸易奠定了基础。新协议涉及语音电话、数据传输、电传、电报、文传、专线、移动电话、移动数据传输和个人通信等方面的短途、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包括了电信市场的93%。各缔约方分别提出了各自实现电信业自由化的承诺,将长期受到保护的电信行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国外竞争者开放。各方将在1997年11月30日前确认自己的承诺,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将使国际电话费大幅度降低,服务质量大大提高。WTO总干事鲁杰罗预计,电信业的自由化将在未来10年中使全球总收入增加一万亿美元。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第一次部长会议。部长会议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劳工标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化和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问题,成为该届部长会议讨论的中心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期间,28个国家或地区(大约占世界信息技术市场份额的90%)签署信息技术产品协定,协定涉及计算机、电讯产品、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软件和科学仪器等范围的产品,信息技术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0亿美元。日本、美国、欧盟(包括15个成员国)、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是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和地区。 至1997年3月,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宣布加入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宣布同意落实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宣言,在1997年7月1日前削减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在本世纪末完全取消关税。同时,削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参加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15国、香港、冰岛、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挪威、中国台湾、新加坡、瑞士、土耳其、美国、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以色列、印度、澳门、马来西亚、新西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和泰国。巴拿马和波兰因还没有结束与其他贸易伙伴的谈判而推迟加入。菲律宾、萨尔瓦多和中国等国则表示有加入的意向。 经过协商,参加方将逐步削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和半导体产品的进口关税。40个参加方同意从1997年开始到2000年,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下调进口关税25%,最终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降为零。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哥斯达黎加、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被允许推迟取消少数产品的进口关税,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另外,少数发达国家某些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较低,某些产品较高,甚至高达17%。 参加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40个国家和地区信 息技术产品的贸易量占全球同类产品贸易量的92.5%。可以相信,该协议对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影响,远远超过上述40个参加方的范围,协议将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鲁杰罗认为,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通过多边贸易体制道路上的又一次巨大成就”。世界贸易组织对信息技术产品的下一步谈判内容包括文字处理机、收款机、自动取款机、印刷电路板、光导纤维,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等,但是,家用电器不在谈判范围之内。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信息产业自由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自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以来,世界贸易体系正式的最大的一项削减关税的协议。它减少了数以亿计的消费者费用,并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领域里促进了竞争。 WTO基础电信协议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使美国政府的外交努力没有白费,发达国家的大部分信息业市场将很快全面开放。据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说,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全球22个电信市场中仅17%对美国开放,今后则接近100 127;%的市场会开放。协议落实后,美国长途电话公司可进入欧、亚、非及拉美地区超过70个市场。在欧洲运作的美国电信公司今后可以避开已经存在的垄断模式,另建网络直接接触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客户。而MCI、AT&T及Sprint等美国公司可以在印度、印尼、马来西亚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推销所有电信服务。信息产业的自由化是大势所趋。美国凭借在信息技术和信息服务方面的领先地位,在未来世界信息市场上将显示出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遵照WTO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在2005年以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加入WTO后六年内,将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同时,将在四年内允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中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1%。显然,一旦中国加入WTO,中国电信市场将会形成激烈的竞争局面。合资电信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技术和服务营销策略形成的竞争优势,将迫使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国内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经营模式,降低资费价格,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竞争模式。长期以来困扰中国消费者的中国电信资费过高、移动电话双向收费、电话以秒计费和初装费等问题,都有可能随着中国加入WTO而彻底解决或部分地得到缓解。 小结 中国为恢复GATT地位和加入WTO而努力了13年。1999年4月,中国作出了巨大让步,这些让步不仅包括上述提及领域,而且包括其他服务领域。例如,中国承诺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外资控股中国电影院,并且将目前每年只允许进口10部电影的限额提高到40部,即增加四倍。同时,承诺一旦加入WTO,在旅游服务市场上将允许外资饭店管理者自由进入中国国内劳务市场,加入WTO三年后允许外资在中国经营独资饭店。这些承诺将促使中国经济更快地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中,对于中国促进内需,扩大外贸,保持高速稳定增长具有战略性意义。但是,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所增加,对于国内汽车制造业、机械制造业、电子工业、耐用品及建筑材料等生产企业形成较为强大的竞争压力。我国受到竞争压力的产业企业有20年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 中国在加入WTO问题上做出的重大让步,使中美两国达成了有关中国加入WTO的联合声明,美国明确承诺坚定地支持中国在1999年加入WTO。目前,中美两国正在北京就法律服务、证券业和部分产品关税水平而展开新一轮谈判,中国加入WTO的形势逐渐明朗起来。由于中美两国谈判范围广泛而复杂,估计难于按照预定日期在6月左右完成,有可能在1999年底前最终完成谈判议程。总之,无论中国何时加入WTO,中国都会坚定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这是不以其他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中国企业应顺应这种潮流,积极做好加入WTO的各种准备,特别是在思想观念、组织效率、管理技能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挑战对策,提高核心竞争力,迎接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挑战。

贸易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国际直接投资;以市场换技术

通过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引入世界先进技术进而提高我国整体技术水平即“以市场换技术”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目标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以市场换技术”尚未有规范的界定,从字面意义上看,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是指通过向外国产品出让国内市场份额以获得国外先进技术从而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策略。此处所指外国产品既可以指进口的国外产品,又可以指在国内生产的外国品牌的产品。这样,“以市场换技术”可以分为两种形式: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外国直接投资(FDI)方式。在进口商品或产品销售方式下,由于进口商品中固化和隐含着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能引起对进口商品的逆向工程和仿制,产品销售能够获得外国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支持,从而使得制造该商品的技术得以在国内生成和发展起来。在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下,东道国可以从三个方面获得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将先进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将技术转移给东道国独立的分包商;外国直接投资还会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东道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乃至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通常所说的“以市场换技术”一般是指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以市场换技术”,本文分析的重点也在于此。

一、对加入WT0前“以市场换技术”的简要回顾

为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我国一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许多政策优惠,例如,在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同期国内企业税率为33%),对于投资高新技术行业,或者出口产品占全部产品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上述政策到期后的3年里继续享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在某些方面对外资给予一定限制,而这些限制措施往往又是给予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这些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2000年底修改前就明确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再以汽车产业为例,199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国产化要求,并将国产化进度作为发展第二车型的条件;严禁以SKD(散件组装)、CKD(整件装配)方式组织生产;为提高国产化率,制定了分级关税优惠税率,外国投资的整车国产化率必须至少达到40%,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为了保证中方在合资企业和汽车行业中的控制力,《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比不得低于50%,外国(或地区)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对技术转让的强制要求能够直接促进跨国公司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而股权比例、当地成分、外汇平衡、贸易平衡等规定则能够促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向国内合作方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转移和扩散。

“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是与东道国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的,国内市场竞争越激烈,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王洛林等,2000)。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开始注意引导外资企业形成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局面,并收到较好的成效。例如,90年代中期之前,我国汽车行业的外资企业很少,国内少数几家合资汽车厂商几乎处于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利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即获得可观利润。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7年以来,国外著名汽车公司几乎都进入我国,为了维持和获得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跨国公司加快了在中国技术更新的步伐,纷纷将最先进的车型向我国转移,例如,在引入上海别克、广州本田雅阁后,原一枝独秀的德国大众迅速将先进的奥迪A6引入一汽大众,将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技术水平从B2级的桑塔纳一下跃升三个等级。

此外,我国政府对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了大力支持。近20年来,我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了115项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与产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15项,为企业的研发活动从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支持。由于国内技术水平越高,外资越有可能转移先进技术,因此,这些研发支持措施客观上也起到促进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效果。

二、加入WT0后“以市场换技术”环境的变化

l政策环境发生变化

(1)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发生变化。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东道国在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凡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国应禁止使用。这样,加入WTO前在引进外资时附加的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要求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限制措施必须予以取消。按照WTO规则和“入世”承诺,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包括:①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先后修订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②2002年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例如,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③出台和完善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和上市公司扫除了政策障碍。

(2)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发生变化。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WTO成员国产业R D所允许补贴的范围、强度和合法成本类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三大类,又称为“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绿灯范围包括对落后地区和环境问题的资助、基础研究、资助比例小于50%的前竞争开发活动和产业研究(俞文华,2001)。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必须对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补贴的范围、方式、强度做出重大调整以符合绿灯条款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要减少对自主研发活动的支持范围,从而可能削弱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以竞争换技术”的效果也可能因此大打折扣。

2.跨国公司行为发生变化

(1)独资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独资企业新设数量和投资额所占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1997年中国新批准外资项目中独资项目数量就开始超过合资项目数量;从1998年起合同外资金额中外商独资企业一直多于合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项目数、合同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4年的27.4%、26.5%1-升到2002年的64.9%、69.2%;实际使用金额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从1997年的35.8%上升到2002年的60.2%。2002年,独资企业项目数是合资企业项目数的2.5倍,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是合资企业合同金额的3.1倍,独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是合资企业实际使用金额的2.1倍。独资企业已经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2)增资扩股和并购增加。《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外商购并内资企业亮起绿灯。2001年以后,不少跨国公司开始采用收购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份的方式把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例如,宝洁公司2000年先后中止与广州浪奇、北京日化二厂的合作,将合资企业转为外商独资企业;2001年10月23日,阿尔卡特通过收购中方股份,拥有股份达到50%+1股,从而获得上海贝尔的控制权;2002年7月,东芝公司收购东芝与无锡华品合资的“无锡华芝”中方股份,并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追加4300多万美元投资,由此建立日方独资的东芝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另外,外国直接投资以前以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通过并购国内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有增加的趋势,例如,爱默生电气斥资7.5亿美元购买了华为的电气业务部门安圣电气。

(3)加大研发投资。加入WTO以来,跨国公司在华设立R D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1987年外资在我国成立第一家研发机构,1987—1993年平均每年建立不到一家,1994—1997年平均每年建立5家,1998年建立了11家,而2001和2002两年间建立了19家。到2002年8月底,至少有65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了82家R D机构,其中31家公司曾入选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出的1998—2002年财富全球500家公司,它们在华建立了55家R D机构。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接受跨国研发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英特尔、NEC、松下电器、SUN、安捷伦、施乐、德州仪器、富士通、北电网络、朗讯、爱立信、诺基亚、三菱电机、阿尔卡特等著名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建立了独立的研发机构。

跨国公司投资的独资化、实施并购与加大研发力度是密切联系的。技术的保密性是跨国公司最关心的问题,其竞争优势特别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优势都与此相关。跨国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可以转让高新技术,而向合资企业和非附属企业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和陈旧技术(王允贵,1998)。随着在华跨国公司对合资企业控制程度的提高,一方面他们对技术的控制更为牢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更愿意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或在中国研发新技术。

3.国际产业发展呈现新趋势

(1)全球分工和价值链竞争。一方面,分工越来越细化,企业越来越没有必要也越来越没有可能固守“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生产过程分解成具体的生产活动(如,融资、R D、会计、培训、零部件生产和分销)或分解成生产活动的不同环节,并通过业务重组将资源集中于价值链中最具竞争力的部分。产业结构呈现出“微笑曲线””化,制造环节的重要性下降,而研发、营销成为产品价值增值的主要环节。例如,在目前的汽车工业全球化分工体系中,整车制造公司大都将零部件公司从母体中分离。另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跨越国界,将分离之后的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区位进行配置。从总体上看,研发等“脑袋产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制造等“躯体产业”则集中于发展中国家(李海舰等,2002)。

(2)研发全球化。虽然研发活动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但随着海外扩展和国际竞争加剧,以及为了获得低成本的研发资源,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重要市场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设立地区性的研发中心,从而技术与跨国公司R D活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研发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在国外的R D机构数量增加、在国外的R D投资在其R D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上升、雇佣越来越多的国外高科技人才以及国外研发成果所占比例的提高(邱立成,2001)。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工资水平低廉的技术人员,都是吸引跨国公司设立R D机构的有利因素。

(3)制造和设计模块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模块化成为以盯业为代表的许多产业的发展趋势。模块化之所以倍受关注,是由于今天的产品日趋复杂且速度成为影响企业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而模块化恰恰能帮助我们处理更为复杂的事务、使平行操作成为可能,并有利于对付子系统的不确定性(青木昌彦等,2003)。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模块化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中,供应商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过零部件的设计。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设计过程的模块化显得更为重要,大公司作为系统的总设计师,而将各模块的设计交给其供应商来进行。在模块战略中,模块之间的规则是确定的,而模块内部留有很大的创新空间。这就为参与模块内部设计的供应商提供了接触新技术并进行创新的机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模块制造也跨出国界而呈现出全球性。

(4)战略联盟发展迅速。战略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战略利益或资源互补的公司为达到共同拓展市场、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通过各种形式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生产要素互相流动以及利益共享的合作联盟(肖静华,2001)。由于技术变革速度加快、技术和产品周期迅速缩短以及研发投资额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共同承担研发费用、分散技术发展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且战略联盟还有利于跨国公司共同建立行业标准以及适应研发本地化的需要。战略联盟主要是集中于技术变化快、竞争激烈的半导体、通信、汽车、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R D联盟。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联盟各方的企业一般都具有某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有可相互利用之处。

三、利用FDI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对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行为的变化以及国际产业发展所呈现的新趋势,对我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既有威胁,也是机遇。本文认为,要提高“以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但要求政府继续发挥积极作用,而且要求国内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些关键环节有所突破。

第一,突破“以市场换技术”的传统思维。外资对华技术转移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技术转移到子公司和技术转移到东道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的是后一层面的效果。但是,技术是跨国公司最核心的垄断优势,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时一般要对先进技术进行控制,技术控制主要体现在一般仅转让处于成熟阶段的技术而不转让处于创新阶段或处于优势的技术,并且往往把最新技术转移给它们的分支机构,而把较陈旧的技术转移给合资公司。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一方面中国政府难以通过一些限制性措施要求外资向中国转移技术,对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也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处于控股乃至独资地位的跨国公司对技术的控制更为严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突破对技术只有转移到中国企业才是转移的传统认识。首先,从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的实际过程来看,技术一般是沿着“跨国公司—寸合资企业—合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其他企业”的方向流动的,即使是在加入WTO之前,我们以市场换来的技术也是先换到合资企业的。其次,只要转移到中国的技术,就会促进中国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技术转移到中国,就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成功的“换”。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如果仅静态地看,加入WTO后更多的先进技术将被控制在外商独资企业,但是如果动态地看,则这些技术会以种种方式转移和溢出到国内企业,最终提高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因此,新时期的“以市场换技术”,应当在追求外资向国内转移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再追求先进技术向国内企业的转移。

第二,以优惠换技术。给予外资优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些优惠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资要享受与内资相当的“政策待遇”,但是并未规定外资享受的优惠政策内资是否能享受。因此,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与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是并行不悖的。当然,“超国民待遇”不应给予所有外资企业或所有行业的外资企业,而应把优惠措施给予那些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外资的研发部门,以此促进现有外资建立研发机构,提高在华企业的技术水平。

第三,以竞争换技术。我国的实践经验表明,提高市场竞争强度是促使跨国公司转移先进技术的有效手段。在外资企业数量少、国内企业竞争力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即使采用一般的技术仍然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因此,没有动力把先进技术向中国转移。反之,有了足够强的竞争环境,外资企业为保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因此,在引进外资时,应在每一产业领域都吸引多家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相互竞争的格局。同时要促进内资企业快速成长,形成对外资企业的竞争压力。为此,一方面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把他们彻底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其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以技术换技术。发达国家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和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会对技术转让进行控制;跨国公司一般也是首先将最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技术水平相近的发达国家以加强对技术的垄断。由于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在掌握某种技术后很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跨国公司如果不及时提高在中国的技术水平则可能丧失在中国的市场地位,因此,我国技术水平提高对跨国公司是一种潜在竞争威胁。同时,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也会促使发达国家放松对相应技术管制。因此国内企业在尖端技术领域的突破可以增强在引进先进技术时与跨国公司的讨价还价的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将比较先进的技术转移到国内。例如,如果中国掌握了0.18微米的芯片技术,则跨国公司由于出口管制放松和出于竞争的考虑很可能会将0.18微米的技术和生产线向国内转移,甚至会转移0.13微米的技术。为此,应加大对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绿灯条款”的研究开发阶段R D投入支持,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在分工国际化和产业模块化的趋势下,没有必要追求在所有领域做到技术领先,国家可以重点资助某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的技术发展,争取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在局部实现技术赶超。

第五,企业层面的思考。跨国公司全球分工、联合研发、研发外包等发展趋势为我国企业提供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难得机遇。但是应该看到,只有当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价值链的某个关键环节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时,跨国公司才有可能转让最先进的技术。从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大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贸易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偏好相似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可知,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也是促进一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检验中国出口贸易的本地市场效应及该效应作用路径的存在性,本文以中国1990-2014年数据为样本,就不同贸易方式下中国出口贸易的本地市场效应及其作用路径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各贸易方式而言,中国出口贸易的本地市场效应均显著存在,且外商直接投资和技术进步是该效应得以实现的重要传导途径。

关键词:

本地市场效应;出口贸易;传导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口贸易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贸易出口额由1978年的99.5亿美元增加到2014年的2.34万亿美元,36年间增长了235倍,并于2009年超越德国,跃居世界第一大出口国。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有关中国出口贸易增长的驱动因素研究备受实践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大都从传统要素禀赋优势视角来分析我国出口。然而,随着全球价值链分工程度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禀赋已难以继续支撑出口的增长。鉴于出口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发展形势的新变革,探索中国出口持续增长的动力源,并构建中国出口竞争新优势直接关系到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成败。近年来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来探讨出口贸易的本地市场效应的研究逐渐活跃,尽管大多研究结论均支持了本地市场效应的存在性,但未能对本地市场效应影响出口贸易的内在机理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本地市场效应在我国是否存在?本地市场效应通过那些途径影响出口贸易?

一、文献综述

Krugman(1980)和HelpmanandKrugman(1985)首先在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的理论范式下,研究发现,一国需求规模的扩大,会导致产业的集聚和产量的增加,这不仅能满足当地市场的需求,还会导致超额产量出口。Melitz(2003)、BaldwinandOkubo(2004)在D-S垄断竞争模型中证明了本地市场效应的存在,OkuboandRebeyrol(2006)引入规制成本构建新的模型,发现在企业异质的情况下,当规制成本非常大时,会出现本地市场效应。Larch(2003)认为在跨国公司存在的情况下,本地市场效应不是通过产业间贸易而是通过利润汇回出现的。此外,许多学者从实证的视角展开了相关研究。DavisandWeinstein(1996)首先以OECD国家为例展开实证分析,结果发现本地市场效应的解释力为5%,在引入市场准入因素后,DavisandWeinstein(1999)又检验了日本19个制造业部门,结果发现8个部门呈现本地市场效应。Schumacher(2003)利用引力模型所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22个OECD国家的许多制造业部门存在着本地市场效应。此外,还有一部分中国学者利用面板数据模型证明了在中国一些产业中本地市场效应的存在(杨汝岱,2008)由以上文献综述可知本地市场效应已成为解释当今贸易发展的全新的理论视角,是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另一个理论基础,但是也不难发现,所有这些文献都是基于本地市场的需求规模进行研究,而忽略了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所指的“本地市场需求水平”是相对于“本地市场效应”中提到的本地市场需求规模而言,用本地人均市场需求规模来表示,取自国家竞争优势中需求要素的含义:指某个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国内需求性质。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Heckscher-Ohlin模型认为要素禀赋优势是影响一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动因,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影响因素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林毅夫、李永军,1999),发现要素禀赋优势是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原因;同时,根据偏好相似及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可知,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同样是影响一国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借鉴邵军和徐康宁(2009)的思路,构建了以出口贸易为因变量,要素禀赋和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作为解释变量的实证模型。其中,EXPORT表示出口额,EGDP代表本地市场需求水平,RE表示资源禀赋条件。下标i代表不同的贸易方式,具体包一般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出口额和其他贸易出口额,εi为随机扰动项。在研究出口贸易的本地市场效应存在性的模型基础上,为研究这种效应是如何通过各种传导途径来实现的,本文借鉴了Rajan与Zingales(1998)的方法,利用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额、人均受教育水平和科技资本存量乘积项作为解释变量对出口贸易额做回归,如果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模型解释的本地市场效应的传导途径是有效的。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本文的变量分为三种,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和中间传导变量,对各变量的具体阐述如下:1.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包括总出口额、一般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出口额和其他贸易出口额,其中,用EXPORT来表示我国贸易总出口额;NEXPORT表示一般贸易出口额;用PEXPORT来表示加工贸易出口额;OEXPORT表示其他贸易出口额。2.核心解释变量为要素禀赋变量和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其中,表示本地市场需求水平的指标主要有两种,即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GDP,本文将利用人均GDP来表示本地市场需求水平,要素禀赋变量借鉴王小鲁、樊纲等(2009)的研究,用人均固定资产存量来表示。3.本文的中间传导变量为外商直接投资额、人均受教育水平和科技资本存量,外商直接投资额(FDI)为各年我国实际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额;人均受教育水平(PED)是由历年人力资本存量除以劳动年龄人口数(扣除在校学生)计算得到,人力资本存量是根据从1990年以来历年从小学到研究生学历的各类学校入学人数、毕业人数和退出劳动年龄的人口数计算得出,是他们的人数与受教育年限的乘积。科技资本存量(TRD)是根据逐年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以永续盘存法计算得出。本文使用的人均受教育水平和科技资本存量数据来源于王小鲁、樊纲等(2009)的《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换和增长可持续性》一文。其他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4》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4》。

(三)实证结果分析1.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中国出口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本文利用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和中国出口数据分别作散点图来初步分析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出口之间的关系,如图1、图2、图3所示,图1的纵坐标轴为一般贸易出口额的对数值,图2的纵坐标轴为加工贸易出口额的对数值,图3的纵坐标轴为其他贸易出口额的对数值,图1、图2、图3中横轴均为本地市场需求水平的对数值。通过对散点图的观察和分析可以较明显地发现,图1、图2中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同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而图3中显示的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同其他贸易出口之间也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但其相关性与图1、图2相比稍弱一些。这些分析与本文前面的理论论述基本吻合,证实了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对出口贸易有较大的促进作用。2.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由于本文研究的各变量均为时间序列数据,因此在对各变量间进行长期趋势的协整回归分析时必须先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否则会产生伪回归现象。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对各变量时间序列数据以及其差分值进行平稳性检验,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各变量均为二阶单整时间序列,符合进行协整回归分析的前提条件。3.本地市场效应存在性的检验。利用0LS方法对表示本地市场需求水平的人均GDP和表示要素禀赋的人均固定资产存量对总贸易及其他贸易做回归,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的第2列可知,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对出口贸易总体上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人均GDP每增加1%,可促进总体出口增加3.55%,这与前文的理论阐述部分相符,证明了本地市场效应的存在性。资源禀赋变量在1%显著性水平上负向显著,人均固定资产每增加1%可使我国总体贸易出口减少1.41%,这说明资本要素禀赋未发挥促进作用,当前劳动力仍然是我国出口的比较优势,是推动我国出口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对总体贸易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本文又对这三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贸易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回归结果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2中回归结果第3到第5列数据显示,在三种贸易方式下,EGDP在1%水平上均显著,说明本地市场需求水平的出口效应都存在,但在不同贸易方式下,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对出口的促进作用大小不同,其中,对其他贸易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大,即人均GDP每增加1%可促进其他贸易出口增加6.16%,而对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促进作用分别为0.97%和0.99%,可见,通过提高本国市场需求水平可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就要素禀赋变量来看,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上,人均固定资产每增加1%会使其他贸易出口减少1.41%,可见在其他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中,我国的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符合我国以往的研究结论,但是,对于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来说,人均固定资产存量每增加1%可以促进二者分别增长0.86%和0.77%,这表明,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量的不断增加,交通、通信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将极大推动我国生产成本的降低和产量的增加,进而促进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量的增加。4.本地市场效应的传导途径。通过相关文献分析可知,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会借助于外商直接投资、人均受教育水平和技术水平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本文分别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其他贸易为研究对象,来分析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影响出口的传导途径,根据方程(2)进行回归分析,如表3所示。回归结果表明,对于不同方式的出口贸易,交互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显著,但是其作用大小及其作用方向存在差异,本文将对不同贸易方式的交互项对出口贸易的回归结果进行详细分析。第一,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乘积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均为正,这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是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促进出口的一种重要途径,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基本相符,但对三种贸易方式的作用大小不同,对加工贸易的促进作用最大为0.26,而对其他贸易和一般贸易的促进作用相对较小,分别为0.1和0.03。这是因为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加工贸易占据较大的比重,而在我国的加工贸易中,外资企业一直都占据主体地位,并且近些年来外资企业在中国加工贸易中的地位还在不断提高,1999年在加工贸易企业中,外资企业所占比重为67.2%,2005年增加到83.4%,可见,我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主要是由于外资企业的大量进入引起,而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中外资企业所占比重则相对较低,所以受外资的影响较小,因此,实证分析的结论与我国现实的情况基本相符。第二,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技术进步。回归结果表明,表示技术进步的变量—科技资本存量也是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促进出口的重要传导途径之一,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科技资本存量的乘积项均存在显著正影响,乘积项每增加1%,能拉动其他贸易增长0.37%,对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贡献分别为0.183%、0.046%,即技术进步对其他贸易作用最大,对加工贸易影响小,因为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两头在外”的贸易形式,即产品研发和营销环节在国外进行,在国内完成加工组装环节,而加工组装环节主要是是劳动密集型环节,因此,丰裕的低成本劳动力是推动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动力,而技术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对我国的加工贸易的促进作用不太显著。

而其他贸易和一般贸易主要是由国内的企业来完成,因此,本地需求水平提高会刺激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改进及创新,从而促进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提高进而我国的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的出口自然就会随之快速增长。第三,本地市场需求水平与人均受教育水平。在三种方式的贸易中,本地市场需求水平和人均受教育水平的乘积项的作用并不显著,这说明本地市场需求水平提高并没有通过人均受教育水平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出口的增加,究其原因,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幅度远超过人均受教育水平的增长幅度,1990年到2008年,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增长了约1.33倍,而人均收入水平则增长了约13.8倍,后者增长速度明显快于前者,导致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对人均受教育水平的影响还较小。再者,我国现阶段体制弊端和文化观念的落后也是导致传导机制失效的主要原因:首先,我国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受教育观念还比较落后;其次我国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还尚待进一步完善,像教育乱收费、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及不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等都是我国亟待解决的教育问题;最后是我国对教育的投入还不足,城乡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的受教育负担太重,无法支付学费是制约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改善和解决,这一传导机制就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贸易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B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三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三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三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一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一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文章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二、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三种可以归纳为一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零;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一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一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一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三、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三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二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一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四、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四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一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二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三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一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