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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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成立检查小组,开展总部及区域警示教育5次。本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三、未来长效监督机制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司纪委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总部监督监管,加…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精选5篇)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范文第1篇

在自查自纠阶段,督促分公司总部、司属所有项目按照公司纪委要求,围绕违规发放津补贴 、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走秀式”调研、“表演式”慰问超标准商务接待等方面进行监督。分公司总部及司属67个项目均按照要求进行了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情况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成立检查小组,开展总部及区域警示教育5次。本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三、未来长效监督机制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司纪委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总部监督监管,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3、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的监督检查。要想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制度虽好但无法落实的问题,今后我们必须把制度建设的关键的环节,从制度建

立逐渐转移到 制度执行方面。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集组织措施、考核措施、激励措施、监督措施为一体的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形成对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

附件:《安装公司重大节日前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四风”问题情况统计表》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区委高度重视,要求全区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领会落实中央精神,房山种植中心按照区委的要求,立即组织中心组学习,严格落实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本人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领会精神,并获得以下心得。

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风问题监督检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落实 党委主体 监督责任

一、当前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主体责任淡薄

有的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不足,“一岗双责”观念淡薄,甚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思想认识不足。有的单位重业务轻党务,对党务工作重视不够,对党务主体责任存在消极应对、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

有少数部门、单位没有很好的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相结合,使责任制内容空泛,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有少数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布置只满足于按上级的口径提要求、喊口号,不注意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所以很难落实到行动上。

(三)监督主体存在困难

监督制约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获取信息的监督渠道不畅、狭窄。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除通过纪委赋予的工作权限获取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O督的条件仍不具备;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管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

(四)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党内监督应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而且容易导致盲目和随意。

二、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思考与建议

探索和研究如何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现实意义。通过“三四五”工作法对提高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效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通过“三个强化”,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强化责任意识。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常研究、常部署,抓具体、具体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任务清、责任明、落实快。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及时完成纪检监察内设机构优化调整,取消或不再参与议事协调机构,确保纪委监督责任有效落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内容,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

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切实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考评,定期通报办案情况。督促各级纪委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靠四项工作机制来保证

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当前,要重点建立健全四项机制。

协助工作机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协助和配合部门党组(党委)谋划和推动部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拟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和要点,召开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抓好部门党组(党委)关于机关党风廉政工作的落实。

定期报告工作机制。纪委要及时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情况。

督促检查机制。要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开展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开展约谈和纪检巡视等方式,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听取意见,如实向上级反映有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

工作交流机制。要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站等载体,宣传中央精神,交流各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三)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通过五项措施,促进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加强教育防范。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做好领导干部廉政知识培训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设立廉政教育基地、廉政书屋和廉政讲堂,运用新媒体、新技术等进行宣传教育。

定期约谈函询。定期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或函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较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较差,以及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巡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强化督促检查。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发现腐败问题线索,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开展自检自查,堵塞工作漏洞,确保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落实。

实行工作报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党委班子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提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切实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和反馈制度,指导下级纪委(纪检组)聚焦主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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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