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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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政策与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的《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9点意见》,在涉及下一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清晰地强调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属首次。该意见强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精选5篇)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金融法律虽然规定银行、证券、保险要实行分业经营,但原有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激烈的竞争。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金融各行业开拓市场、业务创新推出许多更合理的金融衍生产品,开展了许多新兴的中间业务。今年3月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第二期“万汇通”外汇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工行上海市分行新一期个人外汇理财产品-“资多星”产品定于2004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在该行的200多家理财网点公开认购。2002年9月,央行重新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经过修改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银行资产证券化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尽快制定保险资金以各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实施方案,支持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韩方河透露,公司经过长时间准备的ETF基金产品方案在上证所专家评审中获得好评,并已接到上证所关于共同开发该产品的通知。此外,公司正在与国际著名银行及资产管理集团进行技术合作,共同开发一揽子创新型的基金产品,如以金融衍生工具为投资标的的基金产品等。混业金融控股集团,已经成为不少上海本地证券公司如海通、国泰君安证券的定位。整合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资源,特别是利用上海在金融行业的优势,以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证券公司为主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将迅速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加速上海金融中心的形成。在这一系列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推出的背后,我们不难看出银行已不在是简单的提供存贷的信用工具,其正积极的证券、保险业务,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将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力量。银行、保险、证券等相互融合,混业经营的趋势势不可挡。

英国和日本“大爆炸”后轰轰烈烈的金融改革,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签署,为一家金融机构提供一条龙的全方位服务创造了可能性,提供了法律依据。银行间的兼并一浪高过一浪,特别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加速融合,世界呈现金融混业的趋势。我国已加入WTO,根据承诺,我国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取消外资银行地域限制,外国银行将同我国银行一样享受国民待遇,在所有地区面向个人开展本外币零售银行业务。而我国民族金融业基础较弱,总体规模较小,可以预见在面对像花旗银行这样的金融“巨无霸”,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可能影响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定和繁荣。所以适应世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中国有条件的逐步推行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全面推行混业经营是不适应我国当前多层次生产力水平。但我们认为在上海,这个未来的国际金融中心,从已有的金融资源来看,逐渐推行混业经营,还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且其实施的经验可以为将来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当前若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的方针,无论从国家的政策、法律还是从现有的金融体制、规模、资源、手段,都可为其提供有力的保证。

1.政策与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的《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9点意见》,在涉及下一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清晰地强调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属首次。该意见强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混业经营的发展赋予法律上肯定。1999年8月,人民银行批准了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不久,又允许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回购业务,以弥补短期头寸不足。2000年2月,人行、证监会联合了《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是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连接起来。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允许银行人寿保险业务。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央行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业务。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银行、证券、保险,在资金和业务上相互渗透提供了法律的基础。

2.金融机构的规模的扩大和治理结构的合理。上海现在有上海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29亿元,同比增长7.6%.截至2003年末,上海金融机构总数达到423家,比2002年增加了77家。在所有金融机构中,银行80家,证券公司16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保险公司41家,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各类代表处270家。2003年,上海市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73万亿元、1.3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3.8%、24%.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成交17.2万亿元,同比增长44.25%;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价证券累计成交8.28万亿元,同比增长71%,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7%;上海期货交易所累计成交6.05万亿元,同比增长269%,占全国市场份额的56%;外汇市场成交1511亿美元,日均成交量6.02亿美元,同比增长54.26%;上海黄金交易所成交金额达到245亿元。全市保费收入289.9亿元,同比增长22.02%.如此相对发达和极具潜力的资本市场,可为推行混业经营试点提供广阔的平台。“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产权明晰,有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金融机构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控制措施有效。”当前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四个资产管理公司,逐渐剥离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改善财务状况,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革的总目标是,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我国金融机构还没有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实质性突破。改变了过去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了第一个民营银行-民生银行。金融机构的产权正逐渐清晰、管理相对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金融机构还通过与国外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和监控经验,建立良好内控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得到了有效的改善。规范的金融机构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必要前提。

3.监管的完善。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的,要求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当前监管的格局是直属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管监管权力,实行集中监管。金融监管当局具有极高的监管权威。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已20多年,我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吸收了国外许多成熟的监管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手段,大大提高了监管效能。如刚刚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就大量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要求建立监管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查;通过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现监管方式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会谈制度;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等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证券领域,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①法律手段。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证券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②经济手段。指通过运用保证金比例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③行政手段。指通过制定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这些全方位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对监管的需要,对今后混业经营所需的更为完善、全面的市场监管提供了经验,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4.入世和国际竞争的推动。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根据我国的承诺将逐渐开放金融市场,实现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平等的参与国际竞争,而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将不得不面对混业经营制度下的“全能银行”、“金融超市”,分业经营模式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会显现出来。外资银行如花旗银行,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全面融合、交叉,金融创新能力强,其全面的服务和组合经营的低成本,将使国有金融机构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而且如果允许国外银行在我国实行混业经营,而我国的金融机构仍墨守成规,则存在对国有金融机构不平等竞争问题。因此,适应世界潮流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以上海为龙头逐渐在全国推行混业经营制将是一个完全的明智之策。

从国际形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可见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人们所说的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广义上理解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金融业是一个极具高风险,高投机性领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的业务交叉。由于我国当时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刚刚起动,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市场上投机过度,价格波动剧烈,由于当时缺乏行业监管,导致了当时整个经济陷入了盲目的虚假繁荣,助长了泡沫经济的发展,直接危机了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才推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当前我国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在经济中角色也应该得到归位。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金融机构实际上是政府的附属企业,企业缺乏自。政府既是市场的参加者,又是市场的管理者,这种双重定位导致我国的国有金融企业效率低下,经营效益差。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在金融领域也应作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是确保建立一个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业务的开拓,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应该是各个金融企业在平等的竞争中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政府的任务是最大限度的减少金融领域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保证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其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实现,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管。

我们认为若以上海作为试点推行混业经营,必须首先解决对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问题。没有有效、健全的监管体系,只会使我们重蹈覆辙。我们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放松金融管制,但放松监管并不等于放弃监管,我们当前的任务是提高监管的质量。在规制金融监管结构安排,我们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问题:1.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金融业的自律监管是指自律组织根据全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实行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律监管是与政府监管相对应,其有自身的特点,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一般而言,自律监管能降低监管成本,具有相对灵活性和及时性,迅速解决金融市场上遇到的问题。同时自律组织拥有一批具有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人士,能够发挥专业优势。目前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即官方监管机构在加强规范化监管的同时,也在尽力帮助和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监控能力,完善自律监控机制。这说明监管观念己发生新的变化,从传统的监管者包揽一切责任的做法转向激励被监管者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说,在金融混业的环境下,规范化的官方监管和市场的自律监控并重,已成为当今金融监管结构安排的主要特征。目前我国全国和地方性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及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己建立,但他们在金融监管中作用形式大于实质,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是政府监管起主导作用,如何发挥自律组织的功能,辅助政府监管将是今后改革的重点。根据我国的金融现实发展情况,政府仍承担主要监管职能。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金融监管激励不相容。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激励不相容的监管,必然迫使金融机构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丧失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放松监管”与“监管重构”,成为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也成为我国今后监管立法所追求的目标。

2.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regulation)主要指金融监管从通常地针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针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业务(针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加以监管),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亦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合作的监管法律体系。在我国,各金融领域日益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完全割裂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领域,是不现实的。即使是在完全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市场,仍存在全能化的金融企业。如初具形态的光大集团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两种不同模式。中国光大集团可谓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尝试者,也是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光大集团目前拥有中国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光大集团同时还拥有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此外还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分别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1999年12月15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宣布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说,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是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类型进行监管,由相应金融监管者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全能化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果仍按照机构监管的模式,必然会出现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的现象。这给此类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逃避监管带来了可能。所以,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单纯的机构监管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我们主张在上海可以试验推行功能监管。银行监管强调的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证券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正、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根据经济功能分配法律权力,能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金融创新消除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模糊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界限,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类型作为监管划分尺度的法律体系将无法应对现代金融市场,并使金融监管的实施更加困难。而功能监管实现了全方位金融监管,尽可能地消除“监管真空”以构筑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保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功能监管”以专章加以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当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重构监管职能,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功能监管的模式转变,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1.注重危机处理的应急性

在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再加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这使得世界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关系趋于多样化。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世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部门在金融风险预防方面、治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形势下国际组织对于危机处理的应急性比较关注,危机出现之后才实施治理,这样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这与当下社会发展将危机制止于萌芽中的要求不相符。除此之外,在对金融危机实施处理的时候,通常情况下是几个国家临时组建一个机构,就一些金融危机实施商讨,一旦危机过后,此种合作就会消失,这就使得目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稳定性有所缺失,对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极其不利。

2.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不到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合作中一个主要的金融组织,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基于美元而组建,在那个年代下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一定的益处,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及基金组织的原则与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中,主要是以美国、日本和欧盟经济为主体,约占货币基金组织的56.09%份额,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有国际基金组织份额不到50%,这就使得在发达国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却存在一定的阻碍,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

二、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方案

1.强化各个国家之间的联合,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的监控

国际间金融合作的实质是对国际投机资本流动实施有效监控。国际投机资本的疯狂是使得金融危机出现的主要原因,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总交易额急剧上涨,以实现每天1.5万亿美元以上的交易额,市场上的投机资本已经高于7.2万亿美元,然而金融投机者一直在寻找漏洞,伺机制造风波,以追求高额的利润。当前国外的经济学家倡导金融自由化,对于监控与管制的重要性有所认知了。所以,一定要强化各个国家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各个国家之间资金的融通,以更好的应动流动性危机,这样可避免金融投机者钻空子,对国际金融市场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的监控。

2.确保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趋于完善

众所周知,世界上目前所有的国际金融监管机制发挥着重要效果,推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其使用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比方说,在沟通与协调机制方面的缺失。在1987年和2001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有以后陆续召开的相关会议使得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得到些许进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世界各个国家有了较频繁的贸易往来,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有所差异,同时世界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各个国家要实施联合,以实现对经济危机进行很好的解决,保证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与国家的相处都是靠利益来维持的,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一定要本着公平的原则,这有助于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改革。

3.确立多边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制度

在区域经济和国际金融逐渐一体化的影响下,应该确立多边范围的国际金融监管信息储备中心,就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例如可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的召开,对主要的问题实施交流,一起来探讨解决问题的良方,实现国际金融监管的成本的降低。与此同时要加强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将银行监管的灰色区域减少,创造银行海外机构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有效监管机制。

4.建立统一金融监管国际标准

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是国际监管组织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和有效形式。当然这个统一标准也应充分考虑不同经济体制、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实际。但是,包括巴塞尔协议,IOSCO标准,IAIS标准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都是为成熟的市场量身定做的,然后在对其进行修改,试图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历次发生在新兴市场的金融危机证实,这种修补后的标准未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国家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最薄弱关节。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时一定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适用性问题。

5.加快实现全球性综合并表监管

目前,在欧共体成员国与十国集团内已经实现了并表监管。按照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对现行会计准则作必要修改。对于并表监管内容,针对银行跨国经营的特点,可就资本充足性、贷款集中程度及国家风险优先考虑,而对目前尚不能实现并表的项目,也必须从综合监管的角度出发,对整个银行集团综合评估。

三、总结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国际金融市场自产生以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交往的需要,其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成为凌驾于实体经济之上、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性因素。二战后,在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兴起了多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各国政府纷纷推行自由化改革,放松外汇管制和资本流动管制,鼓励跨国金融交易,这使得金融活动的地域限制大为减少,国际性金融交往不断深化,全球性的金融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国际金融活动呈现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有效地提高了世界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

但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也导致了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张,各国金融体系紧密相连,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必将引发群体效应,对全球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害,这就对国际金融监管和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不幸的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仍然处于国别化和分散化①的阶段,国际监管的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且进展缓慢。目前虽已建立了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但仍然难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统一有效的监管,由于监管套利②等行为的存在,各国政府推行监管竞争③策略,相对放松本国管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等大规模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在全球的蔓延。

本文基于这样的现实,指出当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困境主要在于在现行的国际监管体系下难以实现国家间的有效协调和政策统一,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不断发生,形成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不稳定因素。文章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解释国家间的这种监管竞争行为,指出在目前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一体化之间由于发展不平衡而形成“间隙”(Gap)的情况下,国家间博弈的结果是实行不合作的策略,放松金融监管以吸引金融资源。因此,这种“间隙”所造成的尴尬境地是导致当前监管体系下监管合作难以达成的根本原因。实现各国监管的有效协调的核心之所在是建立具有“有效约束能力”的一体化监管体系。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从下文开始,第二部分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研究成果和方向进行综述;第三部分对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具体描述;第四部分构建简单的国家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解释不同条件和制度下的国家行为,分析国际金融监管之困境及其产生原因;第五部分运用模型检验现实,阐述国际金融危机的再思考;第六部分根据模型的分析得出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综述

作者认为目前国内外对国际金融监管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两个方向和议题:

1.国际金融监管的历史研究

部分学者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和路径进行了梳理和评述。李沛霖(2008)详细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由萌芽、全面监管、到放松监管、再到重新监管的演变过程,陈学彬、邹平座(2004)从金融监管的经济学根源探析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的演化过程,孙海刚、朱培玉(2010)则主要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反思,总结了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

2.国际金融监管的现时评述

国内外国际金融监管研究的主体集中在于不同的背景下对现行的或者新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探究和评价,具体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层面、法律层面等。在国内,张金城、李成(2011)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行为进行了经济学剖析,徐文(2011)分析了次贷危机后的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董京波(2009)、祁欣(2011)、李喜春(2011)、杨柳(2012)等都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在国外,研究的主要关注点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Masciandaro, Quintyn, Taylor,2008),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和风险等(Alexander, Dhumale, Earwell,2005)。

由此可见,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研究多集中于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描述,并从经济、法学等方面对监管机制建设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本文聚焦国际监管合作的困境,构建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国家行为进行解析,探究监管合作难以达成的原因,提出一种新的分析思路。

三、国际金融监管现状概述

1.金融监管相关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目标在于加强对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管理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确保金融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有序的经营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监管应该遵照依法监管、公开公正、效率、独立性、协调性等原则。为顺利实行金融监管,常常需要建设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金融监管的部门、机构及其进行监管实践的具体原则。监管体系的性质和状态对金融监管效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在国内和国际皆是如此。因此,探讨一国或国际的金融监管机制,常常从考察其金融监管体系入手。

2.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形成了纵深化、一体化的国际金融网络,适应于金融秩序不断扩展的需求,构建国际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努力也在不断推进。

1947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形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对国际金融的运作起到了一定的协调和统一作用。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一系列金融危机的刺激下,分业监管组织开始出现。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运作提供指导性原则和标准,它制定并数次更新了《巴塞尔协议》,各国参照《巴塞尔协议》并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制定银行监管的有关内容,使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标准趋于一致,推动了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⑤。随后,1983年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正式发展成为全球性组织,199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国家监管协调和统一标准的制定,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分类监管的国际监管体系。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 20国集团金融峰会决定将G7的金融稳定论坛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于2009年正式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总领全球金融监管事务,负责制订和实施促进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和其他政策,解决金融脆弱性问题。至此,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了以金融稳定理事会为核心,下属各类分业监管组织和早期经济协调组织的框架,如下图⑥: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经过长时间的制度建设,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国际监管框架,具备了相应的分业监管机构,但目前金融监管的主动权依然牢牢掌握在民族国家手中,并形成了目前国家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以下重要特征:

(1)金融监管的主体仍为单一国家,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和约束性。在当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下,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合作监管组织尽管负责制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性原则,但它们本身不具备法定跨国监管的权力,其所做结论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效力,而仅是提供给各国参考,各国政府可以选择通过国内立法或其他政策在国内实施其标准。因此,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权力仍然由民族国家政府控制,各国政府有权根据自身不同的国情制定不同的监管条例,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个拥有强制力的超国家体系,仍然是国别化和分散化的⑦。

(2)在分散化的国际金融监管秩序下,国家监管体制呈现出多样性和较大的差异性。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尚缺乏强制性的统一规范,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和特殊的经济状况,或基于特定的监管目的,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监管制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有美国的“双线多头”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英国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自主性监管体制;新加坡、韩国等国高度统一的监管体系等。不同的监管体制下往往诞生不同的监管规则,这就为国际金融的监管套利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3)各国金融监管呈现出“危机——监管——金融创新——放松监管——危机——再监管——再创新——再放松”⑧的变迁模式,在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时期倾向于有意迎合国际监管套利行为。回顾国际金融监管和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总结出上述的规律和模式。1929年大危机之后,各国开始第一次加强对货币和商业银行的管制,纷纷成立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和措施。但到70年之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走向滞胀,各国出于提高本国金融效率、刺激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开始放松金融管制,拉开了新一轮金融改革和自由化的序幕。90年代以后,芬兰等北欧国家先后爆发银行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打击,各国又重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这一轮金融监管的增强同样没有持久,以美国最为典型,9·11事件后联邦政府为刺激经济重新降低了房贷门槛和资产证券化的监督要求,导致房地产泡沫越吹越大,直到2008年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爆发。分析各国政府在这种循环的过程中不断反复的行为,可以看出金融自由化作为刺激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对其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同时在全球金融联系不断加强、同时对政府监管一体化的约束却没有加强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均表现出强烈的动机放松本国金融管制以争夺金融资源,只有在危机的打击下才会暂时性地加强监管,但这种强化行为很难持久。

下面本文将通过博弈论的模型分析,为何国家行为会呈现这种不合作、反复循环的模式。

四、博弈论模型建构

1.博弈的基本概念

(1)博弈主体

本文主要探讨国家在金融监管中的政策选择行为,因此把国家视为一个理性、完整、连贯的行为个体,将其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考察。这里假设有两个国家甲国和乙国参加博弈。

(2)博弈目标

本文假设各国政府间的博弈目标均是实现自身金融利益的最大化,在本文的分析语境中,国家实现金融利益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放松金融监管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进入。

(3)博弈的策略

博弈方有两种基本的策略选择:放松监管(A),即通过单方面放松本国的金融管制吸引金融活动;或加强监管(B),即加强本国金融监管规范以寻求金融体系稳定性或履行外部合作协议。

2.博弈的基本假设

我们选择简单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国家在监管合作中的行为,这是一个两主体的博弈模型,隐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假设:首先,政府决策者是理性的行为个体,掌握完全信息,可以从以往国际金融监管、国际金融危机等历史中完全知晓其不同的选择行为可以获得的效用(即各自的支付函数);其次,假定政府同时做出政策选择,或政府在进行单次政策选择时国内的影响因素占据主导作用,而其他国家的政策决策对其单次决策没有影响。

3.博弈过程及结果

在上述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我们选择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同时金融监管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对国家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构建支付矩阵如下:

表1 监管博弈矩阵1

该矩阵的支付函数是由当前国际金融交流和国际金融监管的一些特殊特征决定的:

(1)当两国都执行严格监管策略时,有利于国际金融维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取得双赢的结果,双方各得6的收益;当两国都选择放松监管策略时,由于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强,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和损害,二者收益下降,各得4个单位。

(2)由于上文假设目前处于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交流加强的背景之下,因此,当一国监管不严而另一国严格监管时,由于监管套利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严的一方将获取较多的金融资源,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上升,远远超过严格一方的收益,并超过二者都严格时的收益,我们将之定义为8;而严格监管的一方则由于金融资源的流失承担一定损失,且所活动的效用低于二者都不严时的效用,定义为2。这样,就形成了双方策略不配套时(2,8)、(8,2)的支付函数。

(3)由于没有惩罚性措施的存在,放松监管的一方将不会面临任何直接性的代价,能够有效保有监管套利所形成的收益,最终以上述的支付矩阵进行博弈。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惩罚性”措施指的应是广义的概念,任何能够造成放松监管一方的收益减少或杜绝其这种行为的限制(如强制性的一体化监管、强制性惩罚机制等)都能够包括在这个说法之中。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甲乙两国同时选择监管策略,二者将在(4,4)这一点形成纳什均衡,即二者的占优策略均是放松监管。在现实情况中,就表现为各国竞相放松本国金融监管和限制,最终造成国际金融秩序的混乱。

上文的分析建立在国际金融交流加强、金融一体化尚未实现这一背景之下,金融交流的加强和金融监管没有形成一体化约束这两个条件决定了这种特殊的支付矩阵,最终决定了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两个条件的同时存在造成了各国竞相放松监管。经过分析可以得出,缺少这两个中的任一条件,都不会形成这种博弈的局面:

(1)如果国际金融监管能够实现一体化的有效监管,或单方面放松监管的行为会被施加直接性的惩罚措施,则上述支付矩阵将会改变,放松监管的收益立即下降,如下图所示,假设放松监管的各项收益都将减少3,则将呈现不同的博弈结果:

表2 监管博弈矩阵2

由于有效的惩罚性措施或有效的统一规制能够从根本上立即降低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该博弈目前的纳什均衡为(6,6)这一点,即统一实行严格监管将更加符合各个国家的利益,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达到统一,相应地就会表现出集体有序的监管秩序。

(2)在国际金融交流兴起之前,即便没有惩罚性措施或一体化机制,各国的博弈最终结果也会呈现出自愿加强监管的局面,道理同上,由于资本和金融资源不能有效流通,同样降低了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使得纳什均衡达到二者同时严格监管。

五、对金融危机的再反思

通过上文构建的两国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可以十分清晰地看出国际金融交流加强和缺乏放松监管的惩罚性措施这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是导致国家间博弈结果倒向不合作的必要原因。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监管一体化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定义为一种“间隙”(gap),可以说,这种“间隙”是现行的国际监管体系下难以达成国家间有效协调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也是国际金融监管在特定历史时期必然面对的困境。那么,根据上文对国际监管历史的考察,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着一种“治——乱”循环的模式,各国政府倾向于在金融相对稳定时竞相放松管制,在金融危机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强管制,这种现象是如何出现的呢?根据上文的博弈框架,作者认为,金融危机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因为国家作出决策要基于自己对未来的预期,在金融危机过后的短期影响范围内,各国刚刚受到惨痛的教训,对放松监管的损失形成了强烈的预期,相当于在短期内达成了一个对放松监管征收“赋税”的约束性协议。这样,短期内放松监管的收益函数降低,纳什均衡移向合作监管,会出现一个各国纷纷加强管制的高潮。但时间一长,如果管制体制的建设没有取得突破,各国的惩罚性预期慢慢消减,纳什均衡也就重新回来不合作,即监管竞争这一点。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际金融监管的机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考察,构建两国家博弈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各国在选择监管策略的行为,得出的结论是:金融监管一体化落后于金融全球一体化所形成的“间隙”决定了国家间的行为倾向是监管竞争,这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困境之所在。改变两个前提条件,均会导致更好的结果。由于不可能阻断金融交流,使世界重回相对隔绝的落后的发展模式,唯一的解决方案只能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对国家形成强制性的约束,或建立明确的、有效力的奖惩体系,或许会引导国家的政策进一步走向监管合作,建立良好的世界监管体系。若国际金融监管的体制建设不能达到这一突破点,而仅仅是在低层次非约束性的合作体制徘徊,国家间这种监管竞争的博弈就无法消除,国家间的协调监管仍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

注释:

①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8(10)

②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③监管竞争,是指在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吸引金融资源,竞相放松金融管制、降低监管标准以稳定原有的监管资源、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

④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⑤李沛霖.国际金融监管历史变迁的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⑥图示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国际政治系辛平老师“全球金融治理”讲义

⑦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J].金融研究.2008(10)

⑧丁邦开, 周仲飞.金融监管学原理[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参考文献:

[1]陈学彬,邹平座.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回顾与展望[C].第三届中国金融论坛论文集.2004

[2]李沛霖.国际金融监管历史变迁的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2)

[3]李喜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D].山西财经大学.2011

[4]祁欣.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分析[J].国际贸易.2011(5)

[5]孙海刚,朱培玉.国际金融监管反思、趋势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12)

[6]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7]杨柳.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及对中国的其实[D].吉林大学.2012

[8]张金城,李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理论透析[J].国际金融研究.2011(08)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

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约翰·伊特维尔,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陈建华,程杞国.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金融研究,200o(o1):l11—1l6

[3]徐克恩,鄂志寰.美国金融动荡的新发展:从次贷危机到世纪性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究,2008(10):4—10

[4]陈启清.竞争还是合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论分析.金融研究,2008(10):187—197

国际金融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中心

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带动了金融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愈发显现出其在全球金融发展中的突出地位。现代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外汇买卖、资金借贷、债券发行、证券交易等方面对地区性的金融市场产生联动作用,而且还是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目前关于国际金融中心研究,多数是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这个角度出发来研究,研究流派主要有规模经济学派、区位经济学派、金融产品流动性理论学派。郭保强从政治中心、商业贸易量、区域经济实力和制度创新四个方面探讨了历史上为何美国的金融中心从费城转移到纽约,杨再斌则从模式选择和约束条件角度分析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情况。

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利益、维持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化运作。但是对于金融监管如何促进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研究相对较少。在论及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时,仅仅是将有效的金融监管作为金融中心良性发展的一个因素来看待,张幼文认为,金融中心发展政策起着直接作用,其中包括符合国际管理的监管制度、较低的监管成本等。

本文研究了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提出了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学说,并结合我国现状探讨如何进行金融监管以更好地促进金融中心建设和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系研究

传统理论中,对于金融监管主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的角度来进行研究。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中心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两者之间存在着如图1所示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创造良好的金融系统运行环境,提高金融效率,同时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这会引起金融资源的聚集,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以及资金的聚集等,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区位因素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逐渐减弱。由于金融的规模经济效应,金融资源的聚集必然会进一步提高金融效率,产生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形成进一步的金融资源的聚集。当金融资源聚集到一定的程度,金融中心初步形成。金融中心通过其金融服务对中心所在地区的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金融系统得到快速发展。这促进了该地区金融体制的完善,金融制度的健全,以及金融就业人员素质的提高等。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金融的发展会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了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总之,金融监管与金融中心建设之间存在着正反馈的关系。有效的金融监管会促进金融中心的建设,良好的金融中心建设反过来也会促进金融监管的更加科学有效;反之亦然。

同时,有效的金融监管也会赋予金融业发展的自由和促进金融创新。自由是金融中心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安全、便捷和高效率是金融中心的基本特征。只有维护了金融市场的充分自由的特点,金融中心才能有生命力。香港的自由、灵活和政府的积极不干预是香港金融中心形成和保持活力的源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金融创新中心,为了规避金融交易的风险,衍生品应运而生;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各种新的管理技术和手段不断涌现;为了扩大交易规模,各种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方法不断出现。20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通过欧洲美元这一金融工具创新,伦敦创立和发展欧洲美元市场,稳固了其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

相反,如果金融监管过严,利率、汇率等杠杆缺乏灵活性,则会妨碍金融业的自由化发展,抑制金融中心的形成。台湾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即提出构建“远东金融中心”的设想,并以实施“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作为建设金融中心的指导方针。但事实上,台湾的金融财政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过度管制已淹没了金融自由化的目标,直到今天中央银行仍习惯于用行政直接干预的做法调整银行利率,新台币对美元的汇价也受到明显的干预。这是台湾建造西太平洋金融中心的构想至今未能如愿的重要原因。

从成本收益上分析,相对于无效或低效的金融监管,有效金融监管虽然增加了金融监管的成本,但有效的金融监管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金融资源的聚集,产生了金融的规模经济,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效的金融监管降低了金融系统的无效或低效运行,降低了产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进而降低了某一地区金融系统的运行成本,产生了相对于其他地区的“金融系统运行成本盆地”。这必然会引起其他地区金融资源向该地区的流动,从而形成金融中心。

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与建议

金融中心客观上要求中心内部资金流动畅通,金融监管有效。但在我国目前,按有关法规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同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中心的建设。在金融中心竞争激烈的今天,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可能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从监管制度上,目前我国金融发展在监管体制上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金融中心的建设需要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另一方面从整个国家的角度考虑,放松资本控制和取消现行的对外资参与金融业的限制的时机尚不成熟。金融业的发展要求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同样建设金融中心的目标也需要对目前金融监管进行改革。

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到金融监管的监管目标

MAS根据新加坡金融发展的特点以及国际金融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了监管工作的重心,即由比较严格的管制转向有选择性的监管。MAS的监管目标提出了“在监管银行、证券、期货业的同时,发展与私营部门的合作关系,将新加坡提升为一个金融中心”,“要在新加坡建立一个充满活力的、硬件与软件设施齐全的、能为金融活动参与者提供价值并鼓励他们将其业务根植于当地的金融中心。”

我国金融监管侧重于风险防范和金融稳定。这使得金融监管措施难以真正做到为经济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制约了金融中心建设。只有将金融中心建设纳入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中,保持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致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保障金融中心建设的顺利发展。

注重各项监管政策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这一方面包括各种金融监管手段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的综合运用,以实现有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方式、方法或工具要综合运行,即金融监管工具要现代化、系统化;金融监管机制和方案要科学化、系统化,确保金融监管的优质高效。

另一方面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部门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混乱和风险。在目前分业监管背景下,需要做好监管的协调和信息的沟通,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金融问题和政策,交流、沟通有关的金融监管信息,以形成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中心建设。

实行市场化监管并要积极促进金融创新

创新是金融中心的生命力。新加坡于1965年独立时,国内经济低迷,失业率高,转口贸易衰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加坡决定大力发展国际金融业务。1968年开放离岸金融业务,并以低税收、提供便利等来吸引和鼓励外资银行在新加坡营业。外资银行纷纷登陆新加坡经营亚洲美元业务。金融的国际化带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得以完善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已成为亚洲的主要金融中心。

实施市场化监管,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给予金融机构充分的自由和广阔的市场。这可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其金融创新能力,这实质上也是为金融中心注入发展的活力。

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金融监管当局的协作

金融全球化的现实以及我国建设金融中心的愿望都要求我们在加强本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监管当局的协作。建设金融中心,意味着其市场参与者不仅是本国的金融机构和投融资者,而且包括国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这要求金融监管也要与国际接轨,加强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资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与协作,及时互通信息,研究和借鉴其先进金融监管经验,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金融中心的国际化。

总之,借鉴西方先进国家在建设国家金融中心中的成功经验,在金融监管方面,在保持金融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积极改革,扩大金融吸引力和竞争力,在地理位置和经济实力等客观环境难以改变或短时期难以改变的背景下,从政策、制度上等主观方面做好,以更好地推动我国金融业和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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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幼文.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经验教训――世界若干案例的启示[J].社会科学,2003(3)

6. 张维.金融市场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