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论文(精选5篇)

  • 环境伦理论文(精选5篇)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

环境伦理论文(精选5篇)

环境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淫”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摘要:中国古代,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物资源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其中主要包括“成己成物”、“万物平等”、“泛爱”、“取之以时”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等原则与规范。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的理念 环境法伦理 环境污染 环保意识

1 环境法伦理理念

黑格尔认为:理念不只是一个认识的目标,还是一个事物真实存在的依凭。“法的理念”一词是从哲学上的“理念”演化而来的,环境法的伦理理念是对环境法的一种哲学思考,是法的伦理理念在环境法中以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表现,是环境法所应具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内在品格,是人们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为环境法部门所确认的一种符合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可持续发展的伦理理念。第二,尊重生态规律的伦理理念。第三,正义的伦理理念。

2 环境法伦理观建立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人们已经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同时整个地球也正处于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最少、人类的贪欲最盛时期,将人类推到了生死存亡的境地,大自然正以其百倍的疯狂惩罚着为所欲为的人类,这是运用的科学技术对环境破坏能力最强的时期。全球气候变暖,沙尘暴肆虐,某些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矿产资源日益短缺等诸多现象,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千百年来一直固守的生产方式,不得不重新构建新时代的价值观。传统的文化观念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认为地球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它以崇尚实证注重功用,攫取财富为标志和重心,人们可以随意地把自己所不需要的一切东西抛向大自然,认为环境的容量是无限的,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和无偿地使用地球资源。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导致了人类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淡漠,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根据法的一般原理,要想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保护环境的法律秩序,就必须有环境伦理道德来作为支撑。如果环境法能反映社会的伦理价值和需求,则必然会为人类所接受。环境法也就不仅只是者自求方便或保障既得利益的法,而是为社会、为公众谋福利的良法。

3 我国环境伦理的现状

环境保护“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要求。但环境法还很不完善,“现有的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还没有充分发挥,环境法的制度实施不尽如人意……现实离法学家们的理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秩序――还相差甚远。”环境法伦理不能对环境法现象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并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环境法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与主体的环境态度和价值取向有较大的关系。如在立法上,我国的环境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上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存在对人们应有的权利不予尊重的弊端;在环境执法方面,环境执法者在执法中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看待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守法方面,公民的环境意识弱,没有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突显人的内在精神,追求天人合一的道德自由。

4 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的几点建议

环境问题的实质最终应归结为伦理问题。只有将环境问题上升到人类生存的价值层面,对人类生存的理解才能达到全面和完整,人类的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幸福。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步构建我国环境法伦理理念:

4.1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国民众的环保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当代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并不发达,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4.2 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全局,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中国要进入生态文明社会,要实施可持续取战略、保护好生态环境,没有生态文化不行。在古代中国,儒家就曾提出“天人合一”的思想,认为人们必须顺应天意,顺应天理,方能国泰民安。在当今社会,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适合人的生存发展的优美多姿的自然环境,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建设一个有利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4.3 执法司法注重道德考虑 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因此成为了环境法实施领域里的关键问题。但在我国,环境执法力度不够,这里面有法律制度的问题,但其间的道德缺失问题也不应为人们所忽略。环境执法领域里的道德缺失主要针对执法人员而言,既包括作为其职业道德的执法道德的缺失,也包括作为其个人道德的环境道德的缺失。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环境司法领域里。就我国的现状而言,环境执、司法人员基本上未接受过正规、系统的环境道德教育,因而环境道德意识极为淡薄。私德的欠缺很难保证公德的健全,加强环境道德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柯木玲.论环境法基本原则之可持续发展原则[J].价值工程,2012(20).

[2]李松林.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初探[J].价值工程,2010(19).

[3]葛巧玉.生态文明的涵义与哲学思考[J].价值工程,2011(33).

环境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

20世纪人类环境伦理观念的最大进步之一就是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形成。它是人类面对不断恶化的环境问题、在自然科学研究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形成的。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开始渗透到法律领域之中,对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拟从环境法的伦理透视出发,围绕人类中心主义下的环境法和生态中心主义下的环境法,就近代环境法伦理嬗变的伦理基础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体现作初步的探讨。

一、环境法的伦理透视――法与伦理的关联耦合

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法理学领域恒久不变,常谈常新的问题。作为两种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确定的划定的。在原始社会,这二者的界线就曾被混淆得一塌糊涂。”某些社会规范所具有的道德与法律的二重性并不意味着所有道德规范都能够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对法律优劣的评价仅仅是从法律规范的实施是否有助于道德追求目标的实现。环境法学较之其他部门法学,有自身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理应理解成为环境法学的目标之一,只有在这一目标良好实现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利用、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秩序才获得了保障。

二、环境伦理的变迁与环境法

环境伦理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试图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这一物种扩展到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因而根据其所确定的到的关怀的范围来确定环境伦理思想的流派,似乎更能体现环境伦理学的特色。根据这一标准,西方的环境伦理学被区分为四个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面对进入20世纪后人类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环境思想大致沿着两条路径进展。一是,坚持人类对自然环境主导地位形形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主张人与自然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

目前,环境伦理观不可能全面取代传统法律的价值观,但是环境的科学观和价值观已经为环境立法奠定了一个充实的理论基础,需要现代的环境立法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对这种新型的人类――环境关系予以进一步体现和确认。因此从法的目的出发,在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关系方面,环境立法的目的除了为保护人类的健康而保护环境外,还应当率先瞄准为了世代间的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人类对环境的享受权和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的。就法的基本理念而言,人类利益仍然应当在现行法律理念中占统治地位,只不过必须以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对传统法价值观存在的缺陷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法的伦理嬗变

环境伦理是当代环境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起点,许多环境法的理论研究都是以其为基础展开的。但“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一)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环境伦理是环境法的理论之源。“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 ①。但是环境法是多种学科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产物,它涉及到经济、行政和科技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不可能完全替代环境法理论,环境法还必须从其它学科中汲取营养;就是在伦理学视野里,环境伦理也并非环境法理论的唯一来源,应用伦理学的其它分支对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

(二)环境伦理观的法律化

环境法虽在其幼稚期难免要依赖环境伦理而维持存续,但它一旦发展成熟必然会形成自己独有的理论体系,实现由哲理到法理的飞跃。环境伦理观的法律化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可以看成是在环境法研究中引入法律伦理,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环境伦理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现

环境法是当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人们在环境事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的法律中虽然也涉及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内容,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突出,不但在一般法律中有所规定,而且形成了独立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发展到今天,它另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环境法还要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还要受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制约和支配。这正是环境法治与环境伦理的结合点。

四、结语:环境法律的伦理审视

实际上,现代法哲学思想在当代伦理道德观发展的基础上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以20世纪中叶以来美国法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为中心,法哲学家们结合当代社会对新的、具有全球或全社会性的问题而产生的新观念对关于法的目的即正义、权利等理念作出了新的解释,这些解释都有利于环境法学对环境立法及其目的论作出解释,使环境立法在目的论上一方面适应于法哲学思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用新的环境伦理观对环境法的目的解释作出新的尝试。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伦理观念的嬗变已经从环境法的伦伦与实践开始不断对传统的法律产生影响。

注释:

①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A].韩德培.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一卷)[C].法律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2]W.H.Murdy, 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 in Environmene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pp.302-309,1993

[3] C.Lyell,Principles of Geology( Kay,Jun, and Brother, Philadelphia, 1837), Vol.1,p.512.

[4]章建刚.人生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A].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估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125-134.

[5]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45-360.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5.

[7]R.F.Nash, The Right of Nature.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8]A.史怀哲.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2.

[9]泰勒.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A].小原秀雄监修.环境思想的多样的展开(日文版)[M].东海大学出版会,1995.

[10]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4.

[1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环境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伦理;美德伦理;环境美德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7

环境美德伦理学(Environmental Virtue Ethics,EVE)是近年来从美德伦理视角研究环境伦理问题的新方向,是环境伦理学与美德伦理学的交叉学科。西方环境伦理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始有零星研究,近年来研究日益趋热并不断呈现有新意的成果。国内学界有少数学者的思想中包含有一定的环境美德伦理思想萌芽,明确的环境美德伦理学概念(EVE)研究从2009年起出现,几乎全部是译介西方环境美德伦理思想的文章。[1]本文通过对环境美德伦理学何以必要、环境美德伦理学如何可能、环境美德伦理学有何传统、环境美德伦理学所涵盖的内容、环境美德伦理学如何实践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回答,提出自己构建环境美德伦理学的一点思考,希望能对中国的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有所裨益。

一、理论缘起:环境美德伦理问题提出

环境美德伦理问题的提出来源于日常环境保护生活实践向环境伦理学提出的理论问题。1983年,美国伦理学家托马斯· 希尔(Tomas Hill)家搬来一个新邻居,这位邻居将自家院子的鳄梨树砍倒,把院子的绿草铲除铺上了厚厚的沥青。对于希尔先生来说,他的内心非常反感邻居的这种行为,但他却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去阻止,毕竟邻居的行为是在处分自己院子里的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美国是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利。1999年,美国两个休假的海军士兵在内华达州打猎,在经过一天的时间却狩猎无果,二人一怒之下竟枪杀了二十多匹野马以泄私愤,“野马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极大愤慨,人们纷纷质问道:“谁干的?他们是什么样的人?”希尔先生为心中的反感寻找理由,他检视了以功利主义、基督教伦理以及权利伦理为基础的各种伦理思想,最终发现如果仅从道德上正确与错误与否的角度来评价邻居的行为很难找到确切的答案。由此,希尔先生认为,环境伦理学不能仅仅致力于研究和评价人对于自然对象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或是错误的,而应该转向问“究竟什么样(品格)的人倾向于保护/破坏环境?”。针对枪杀野马事件中公众对“什么样的人干的?”之问题质疑,杰奥弗瑞 ·弗拉茨(Geoffrey Frasz)也提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需要从以行为(act)研究为中心转向以行为者(actor)研究为中心,环境伦理学应关注人的道德品格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由此提出环境美德伦理学(EVE)的学术概念。

事实上,在中国的环境保护实践和环境道德教育中也有类似的问题提出,也有对环境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必要。具体说来,从为救丹顶鹤滑入泥沼牺牲的徐秀娟到与藏羚羊盗猎者搏斗牺牲的索南达杰,从为保护滇西金丝猴奔走呼号的梁从诫到保护滇池孤身奋战的张正祥,一种与雷锋、海瑞、焦裕禄、、白求恩等传统道德人格形象截然不同的新型道德人格形象日益涌现并为人们所推崇,许多新的道德人格概念被提出,如“环保卫士”、“绿色人物”等。雷锋奉献助人,海瑞刚正廉洁,焦裕禄鞠躬尽瘁,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人们对这些传统道德人格形象的精神内涵认知较为清晰,伦理学理论也有相应的道德德目明确表达。但是,对于被称为“革命烈士”(徐秀娟)、“环保卫士”(索南达杰)、“绿色人物”(梁从诫)、“环保英雄”(张正祥)的这个道德楷模群体,其具有的内在精神内涵和道德品质是什么,人们应向其学习什么精神,这种精神可否普遍化,如何养成和培育,国家在环保宣传中颇有影响的“年度绿色人物”评选该用什么样的道德内涵和道德标准来衡量,这一系列来自环境道德教育实践中的问题需要从道德哲学/环境伦理学层面进行回答,特别是从人的美德与品格的角度来思考。

环境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理论伦理;应用伦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Ethics Defense in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SUN Jixin

(School of Tourism,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should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 of ethic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ethics of both the east and west and moves on to present a detailed argumentation to the various principles of morality, teleology, biological ethics and tourist ethics, which are involved in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t aims to appeal to the general public to control their “non ethical behavior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is is the only way to guarante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a real sense.

Key words:theoretical ethics; applied ethic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dustry

近年来,旅游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人们呼吁旅游业应该实行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了积极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分析和探讨,如经济学的供给需求理论和生态学原则等,均取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试图从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进行探讨。

一、中西方伦理准则辨析

Honderich(1995)在他的“伦理基本理论框架”中概括了西方伦理的基本结构,认为伦理包含理论伦理和应用伦理两个层面:前者涵盖存在主义、目的论和道义学;后者包括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商业伦理和法律伦理等。其中,存在主义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否取决于行为者本身意愿、责任感和真实情绪,只要愿意为自己行为负责,行为者可自由选择行为方式 (Guignon,1986);道义学则通过制定规则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即强调人们应该遵守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目的论要求行为者根据行为结果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确,并预计行为后果,从而有道德义务选择替代方案。简而言之,目的论要求人们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利益出发,选取最佳方案,以创造整合效益(Sims, R.1991)。相对于理论伦理,应用伦理则注重伦理在各个领域中的实际价值。

与西方“规则伦理学”相比,中华伦理更倾向于儒家的“德性伦理学”(王庆节,2006),即:不是制定这样那样的规则、规范,而是强调在道德生活中树立榜样,要求人们“以身作则”。这不仅是知识论认知问题,而且更多的是践行问题,如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可以成为所有旅游活动的伦理道德门槛。以此而论,中华伦理与西方伦理目的论相通。同时,中华伦理全面地阐释伦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如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重视法律的约束力;儒家、墨家等则强调“天人合一”,即看中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指出人应当善待大自然,并应遵循“公正原则”。这些伦理道德要求恰恰对应西方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生态伦理、环境伦理、法律伦理。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辩护以上分析表明,中西方伦理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上都有相似之处。只因中西方文化不同,伦理准则定位有所差异,伦理在具体环境中的应用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伦理遭遇“文化障碍”(cultural barrier),就是因为旅游业涉及不同地域的全方位的文化交流和思想碰撞。

尽管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蕴含一致的伦理精神。笔者认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既要遵循理论伦理准则,又要符合应用伦理要求。其中,理论伦理中的道义学与目的论和应用伦理中的旅游伦理、商业伦理、生态与环境伦理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真正影响人们的行为,而且符合目前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现状,有利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本文试图从以上层面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伦理进行探讨。

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理论伦理准则

1.道义学伦理准则

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经销商等提出了伦理道义上的要求,目的是充分保护自然环境和对当地居民负责。唯有如此,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才有根本保障。1990年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上形成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原则深刻地体现了伦理道义学精神,比如:旅游商、公司、团体和个人应遵守道德标准,尊重目的地文化和环境、经济发展模式及传统生活方式;应该用可持续发展方式管理旅游业,重视对目的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使旅游收益和成本在旅游业促销人员及当地居民等之间合理分配;应鼓励当地居民在政府、企业等部门支持下,在旅游规划和开发中发挥领导作用。

云南迪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在开发设计其“特色旅游交通――马帮道”时(杨桂华,2004),就充分体现了道义学原则。专家们否定修公路的一般做法,而把游客、环境和社区居民利益统一协调,选定了环保的,并且反映当地文化、为社区居民谋福利的替代方案,即修建弹石马帮道。马帮队由当地村庄的藏族和彝族村民利用各家自有马匹组成,交马队旅游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规定:单日由藏族马队服务,双日由彝族马队服务,最后利润在马队公司、社区居民和县旅游局之间合理分配。

2.目的论伦理准则

伦理目的论以行为结果为导向,并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它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更为明显的作用。Walle (1995)列举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见表1):

如表1所示,旅游业必须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为了自身利益、主要是经济效益不断“进步”的同时,旅游业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环境破坏做出积极反应,并预先采取措施避免负面影响。

目的论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中也有所体现。陶伟(2001)认为,“文化遗产的灵魂是他们的原生性和真实性”,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为了保持文化遗产原生性和真实性,人类必须采取预防保护措施,而不能在他们惨遭破坏后再予以补救。依靠高科技促进遗产地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是防患于未然的优先选择,如提高遗产地生态环境质量的清洁卫生技术、提高开发保护决策科学化的评估技术、对文化遗产细微变化进行及时反应的监控检测技术等。目的论在本质上强调的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保护永远第一位的原则。

3.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应用伦理准则

温哥华全球旅游可持续发展大会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解释:维持文化完整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需求;既能维持当代人的生计,又能提供同样的机会保障后代人的利益。可以看出,可持续旅游发展包含三个密切相关的发展战略,即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1)生态与环境伦理准则

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时必须遵循生态学原则,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程度要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以维护生态系统正常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它所体现的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准则要求人类与自然环境共生或和谐共存。人类必须尊重自然的发展,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发展带来的成本代价。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发挥需慎重考虑自然环境发展客观规律。这正是俄罗斯学者主张的“技术圈与生物圈共生”原则,即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既能发挥人类智慧又要符合自然环境规律。所以,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具备双向责任模式――“人与自然协调论”,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类看作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和共生关系,呼吁人类改变一直以来固守的“人类中心论”(Elliot,1991);强调人类利益,忽视自然存在的不负责任论点,也不是单纯的“生物中心论”(杨桂华,2004);强调对旅游目的地负责,不谈对生态旅游者负责的观点。

长期以来,人类对自然的破坏侵犯了自然的生存权利,违背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此,人类应尊重自然的基本权益,即自然生命的生存和繁衍权益;同时保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复杂性: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物种之间相互依存的生态关系。旅游开发规划注意功能分区并严禁旅游者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发规模和强度必须控制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等。

(2)商业伦理准则

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不能只关注经济数据的“增长”(growth),更应关注“发展”(development),即要努力提高人们总体生活质量;同时要求实现“代内公平”(intra generational equality)和“代际公平”(inter generational equality)。以此看来,经济可持续同样体现了环境和生态伦理,因为只有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经济的发展才有真正的意义。而横向的“代内公平”和纵向的“代际公平”同时暗含商业伦理。“代内公平”的核心是经济利益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公平合理分配,尤其要照顾目的地居民利益。代际公平要求保护当前日益枯竭的环境资源,为人类后展做出贡献或提供基本保障。这些要求符合商业伦理基本准则,即尽量考虑所有相关者的根本利益。

事实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社区,在对外招商引资以促进本国旅游业发展时,都不幸遭遇到经济漏损――旅游业发展产生的绝大部分经济利益被投资者带走,而目的地的优质资源无法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外来商业投资追求利润回报最大化的做法违背基本伦理道德。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联合起来,共商对策,遏制外来投资者唯利是图的不道德行为,根本策略是改变目的地旅游业发展模式。而社区参与模式是有效的方案之一,这一模式又可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间接参与是指引进外资时强调“资源有价”原则,当地社区用资源入股,投资方回馈社区一定比例的经济收益,用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当地人们生活质量;直接参与是指社区政府、资金、居民都参与旅游业开发与管理,参与规划决策,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旅游收益漏损。因此,直接参与更为有效,也更符合旅游伦理要求。

(3)旅游伦理准则

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指国内与国际社会稳定持续的发展,国家要有保证公民长期有效地参与国家发展决策的社会体系;国际上,各国人民应互相合作,谋求国际社会环境稳定和共存。反映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即强调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决策,在尊重和保护当地社区文化完整性和“原始性”(originality)的前提下,鼓励社区居民直接参与旅游产品开发和服务。社区居民作为当地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有条件也有资格参与产品的开发设计。如“丽江纳西古乐”等独具民族特色又能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旅游拳头产品就充分发挥了当地居民的才艺,同时也深化了旅游伦理在产业开发中的实际运用。同时,世界各国之间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广泛合作,发动旅游者、社区居民、旅游经销商等共同开展环境教育,建立旅游信息交流网络,开发旅游科技产品并实现技术共享,保护人类共同的地球家园。

旅游业还应依照旅游伦理准则关注道德责任和表现“仁慈”。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责任和仁慈行为相通。仁慈行为是旅游业具有道德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

Payne, D. 和 Dimanche, F.(1996)从三个方面总结了旅游业和伦理道德之间的联系: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所发展的基础是有限资源,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进行有限制的开发;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以社区为依托,要更多考虑旅游开发造成的社会文化破坏;旅游业必须认识到它是服务导向型行业,对待员工和顾客时要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显然易见,旅游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文化及传统、约束企业员工行为。这些责任本质上要求人们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保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并表现出人类对环境的“仁慈”(philanthropy);遵照公平分配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社区谋取福利,以此看来,“仁慈”和旅游业社会经济责任也密切相关,因为旅游企业只有把经济利益合理地分配给当地社区,才能使社区居民有资金保护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从长远利益出发,旅游业唯有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可喜的是,越来越多旅游企业勇敢地承担了一些社会责任,例如,帮助社区居民修建公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培训居民掌握环保技术等。

三、结论

可持续发展与伦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伦理道德准则应贯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无论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还是社会人文环境资源,都必须在充分坚持道德规范的前提下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作为综合性行业,旅游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尤其要最大限度地为目的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 Elliot, R.. Environmental Ethics. in P. Singer (eds). A Companion to Ethics. Oxford: Blackwell, 1991.

[2] Guignon, C.. Existential Ethics. in R. M. Fox and J. P. DeMarco (eds). New Directions in Ethics: The Challenge of Applied 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6.

[3] Honderich, T..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Philosophy[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4] Payne, D. and Dimanche, F.. Towards a Code of Conduct for the Tourism Industry: an Ethics Model[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6,15:997-1007.

[5] Sims, R. R..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Organizational Ethics[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1991,10:493-506.

[6] Walle, A. H.. Business Ethics and Tourism: form Micro to Macro Perspectives[J]. Tourism Management,1995,16(4):263-268.

[7] 杨桂华.生态旅游景区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