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贷工作汇报(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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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

个贷工作汇报(精选5篇)

个贷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关键词:进口付汇核销;外国政府贷款;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3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93-03

一、进口付汇核销概述

1、进口付汇核销的定义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2、进口付汇核销的主体

一般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进口单位和付汇银行。

3、进口付汇核销的报审流程

(1)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管理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的时候,须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相关改革规定出台后,目前核销已无需提交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果核销单付汇原因出填写的是“正常付汇”,进口单位可不提供该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和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2)进口付汇备案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想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提交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开征申请书、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电汇通知书(如结算方式为汇款的情况下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预付款保函、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在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及文件。

4、进口付汇核销的意义

(1)银行审单的局限性:由于银行在付汇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无法真正做到核实进口货物到货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正是由于这种局限性,给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造假单据欺骗银行、付汇不到货、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等方式躲避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换取违法的利益收入。

(2)进口单位的利益驱使:而作为进口单位,在巨大的外汇利益驱使下,更容易出现逃汇和套汇现象,所以依靠进口单位的自觉性来规避上述问题是更不切合实际的。

(3)外汇管理局在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所能起到的作用:外汇管理局虽然不是付汇和到货核查的直接执行和管理部门,但通过进口付汇核销这种手段,通过要求进口单位和银行提交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所需单据,并对上述单据的有效核查,可以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使付汇和到货一一对应,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同时,作为外汇的主管和监督部门,外汇管理局被赋予了很大的监管和裁度权利,比如若企业付汇后不能及时办理核销,外汇管理局可能会暂停其直接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的权利,这样的企业每一笔付汇,无论采用何种付汇方式,都要先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才能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对进口付汇的相关规定,逐笔单据的进行核销,使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渗透到进口付汇的每个项目中去,才能更好的发展自身业务,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得不偿失。

二、外国政府贷款中的进口付汇核销

1、外国政府贷款的涵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为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双边政府贷款是政府之间的信贷关系,由两国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出面谈判,签署政府协议,确定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外币债务。这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的一般定义,在财政部的官方文件中,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外货政府贷款的流程

(1)外国政府贷款的立项概述:财政部与外国政府签署总的框架政府协议,多为规定一年或多年期的总贷款金额、方式、支持贷款范围、还款期等等,根据上述原则性条款,地方财政根据当地项目单位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和配套资金等审查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使用贷款申请。得到财政部审批后,项目单位还要确定一家由财政认可的国内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作为未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直接与外国银行联络、以贷款对外支付和项目完成后还本付息的媒介。这样项目单位才能正常的进入项目招标和采购的环节。而贷款国政府与我国财政部签署了总的框架协议后,往往也是通过指定一家当地银行作为未来与中国转贷银行取得联络和付款给项目卖方等工作的媒介(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除外,此贷款是财政部直接与北欧投资银行签署金融协议)。国内的转贷银行和外国银行选定后,两家银行间签署逐个项目的贷款协议,约定未来项目资金往来、单据往来等等具体事项。

(2)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支付环节: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设备的项目执行过程中,其付款方式是很特别的和与众不同的,根源于它是一种贷款,又是外国政府给予的贷款,正是由于这样特殊的资金来源,外国政府贷款的外汇资金并不真实的进入我国境内,也更不可能直接划拨到项目单位的账户上面,而是由外国银行直接付款给项目的卖方。而外国政府贷款除了大大的支持了我国利用贷款地区和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贷款国向我国推广其国内厂商的一种有效途径。这是因为大多数外国政府贷款的限定条件中都会要求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国内厂商生产制造的设备或者采购的设备成分至少要50%以上有贷款国国内成分。另外,鉴于外国政府贷款是一种外债,是一种担保性很高的贷款类别,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按不同的还款责任可划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类项目是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而实际上一类和二类项目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批中的最多见的,三类项目很少见,也很难被审批通过。因此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的对外支付一半采取见单付款的方式,也就是说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是这样的:

①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逐笔支付金额、时间、方式和所需提交的单据等信息;

②上述采购合同将同时报送给财政部、国内转贷行、外国政府及其银行;

③一旦到达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点和满足支付条件时,合同卖方(多为国外供应商)向外国银行(多为国外供应商所在国的本国银行)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所需单据;

④外国银行根据前述贷款协议及银行间的相关工作流程,将合同卖方提交的付款单据转交国内转贷行;

⑤国内转贷行根据前述的转贷协议和此项目采购合同规定,审核上述单据后将其连同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托收通知单等材料交给项目单位确认;

⑥项目单位确认支付并向国内转贷行提交其要求的相关支付材料后,国内转贷行以银行间认可的联系手段通知外国银行就该笔单据指向的款项给予合同卖方付款;

⑦外国银行据此向合同卖方付款,将款项直接汇入合同卖方账户;

(3)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如上文所述,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对外支付不能称之为标准意义上的付汇,但是对于进口付汇核销这个程序而言,三个主体方都是以“已经付汇”的状态来执行的。

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要进行进口付汇核销,要求提交银行出具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外汇和到货的对应核查。虽然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不再使用以往的一式三联的进口付汇核销单,而以银行的付款/承兑通知书替代,但是核销仍是有其必要性的。在较为特殊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进口付汇核销并没有减少一丝一毫的监管作用和规避逃汇、套汇的作用。

如进口付汇核销过程中的关键单据――进口付汇核销单,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是有国内转贷行在对外支付指令作出后出具给项目单位的,即使上述作为都是在外汇并未进入到国内转贷行账户,转贷行只是和接收指令的前提下。

如项目单位被要求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支付发生且货物进口完成得到报关单后,进行进口付汇核销的申报工作。作为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其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账户上并未收到外国政府贷款款项,也未像普通付汇项目进行购汇向境外付款,但是项目单位却实际收到了进口货物,且在项目完成后要通过国内转贷行完成还本付息的工作。因此对于项目单位来说,“进口付汇”是形同于实际发生了的,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销,也有效的抑制了某些项目单位想通过外国政府贷款这种途径,在没有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将贷款支付给所谓的合同卖方,合同卖方再通过其他方式将钱汇入境内给项目单位。同时应该提到的是,对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除通过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以外,鉴于其外债的特别之处,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也是进行实时监控,使贷款款项真正用于立项报批时的合同设备,使得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用真正的起到了项目之初利国利民的巨大作用。

三、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付汇核销中出现的问题

1、时间跨度过长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自采购合同生效后到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完成一般要耗时1~3年不等,若其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执行期还要相应延长。而项目下付款是穿插在合同执行全过程中的,也就是说合同执行期长,付款的时间跨度相应就长,也就极有可能出现若要办理相应付款的进口付汇核销的所需时间跨度就很长。但外汇管理局就进口付汇核销的时间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不可能无限制的拉长核销申报的时间,因此往往会由于二者的矛盾之处,出现外汇管理局因为项目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不及时,而暂停项目单位在此之后的所有向转贷行发出的对外付款指令,使得项目不得已中止。

对于此类问题,项目单位应据实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当地外汇管理局分局提交备案或者说明材料,以便外汇管理局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延时核销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并给予项目单位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

2、进口付汇核销与还本付息的冲突

个贷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一、私营企业骗贷的几种手段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贷。

1.虚假注册。,私营企业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参与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等名义,以租赁、托管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办理验资和工商注册手续,取得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其实质是用“借鸡生蛋”的形式,骗取国有资产。

2.出具虚假报表。私营企业往往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根据不同的需要编制多份不同的会计报表,分别提供给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如某私营企业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提供给工商、税务部门的会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2.4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而在提供给银行的同期会计报表上,上述金额却变为4.8亿元和1.2亿元,分别是原来的2倍和6倍,为顺利骗取银行贷款提供了可能。

3.出具虚假产权证明资料。私营企业私刻印章,编造虚假产权证明文件,以他人资产或虚构资产办理抵押以骗取贷款。

4.开具虚假存单作质押。私营企业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虚假存单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

(二)以设备、存货等动产作抵押。骗取贷款后,私营企业暗度陈仓,将抵押物全部变卖,并将资金转移。

(三)以贷款资金作保证金。私营企业在某一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转入另一金融机构作保证金,并以此为担保,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资金转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偿还,保证金不足部分转为不良贷款。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骗贷。私营企业利用其关联企业在某一金融机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在另一金融机构作质押,骗取贷款,到期后,质押不足部分形成损失。

二、查处私营企业骗贷的审计方法

(一)查贷款资金去向

1.查账户中大额提现金情况。私营企业骗贷后,往往大额提现金,销售货款不入账,逃避银行监督。审计时,利用数据,应特别关注私营企业中大额提现金的企业账户。

2.查贷款资金转入信用卡、个人账户情况。私营业主为转移、挥霍资金,大多将贷款资金转入信用卡或个人账户,以大量提现或消费。审计时,在数据中查询以私营法人代表为户名的信用卡账户,对其资金收支进行细致,并全面核对信用卡账户与私营企业账户的资金往来。

3.查贷款资金转入境外或与企业生产无关单位情况。特别关注将资金转入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和境外公司账户等情况

(二)盘点抵押物的存在和价值折损情况

审计人员为了解贷款损失情况,应与银行人员到私营企业进行现场盘点,将抵押物与抵押清单或他项权利证核对,对抵押物的数量、新旧程度、价值进行认证,以核实抵押物是否存在,抵押价值是否足值,以便确定损失情况。

(三)延伸审计调查

1.到工商部门调查企业注册、年检等情况。查询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及是否到位,用来注册的资产是否为个人所有,企业是否正常进行工商年检,并取得财务报表,与贷款档案中的报表核对,确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2.到税务部门调查企业收入、利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按期纳税,提供给税务部门的会计报表反映的收入等是否与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一致。

3.到土地、房产等部门了解抵押物情况。查询抵押的土地、房产是否为贷款企业所有,是否抵押给第三人或被法院查封;到工商、车辆户籍管理部门了解抵押的动产是否真实,资产产权是否为其所有。

个贷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明确“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具体措施:一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同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实施经费补助。《通知》强调,为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近期重点。8月5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艰巨。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妥善调整职能变化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清理并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高审批工作透明度。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五是逐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和制约审批行为。

全国1400个县(市、区)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目前,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不断深入推进,全国已有1400个县(市、区)编制了村务公开目录,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利。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全国62%的村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制。17个省(区、市)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一些地方还实行集体资产处置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

三、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建新拆旧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将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年度用地指标。

四、其他领域改革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五、地方改革

广东省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财政扶持资金。广东省于今年5月开始实施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并从2008年至2012年,每年安排15亿元省级财政产业转移扶持资金,采用招投标竞争的方式,择优扶持接收产业转移的欠发达地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按“要件准入”、“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等三个阶段分步实施。通过竞争,最后梅州、肇庆、河源3市各获得5亿元的扶持性资金。

个贷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衍生工具;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系统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始,历次金融危机中,作为资本流动重要媒介或催化剂的衍生工具扮演着特殊的作用。本文正是希望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生的金融危机,特别是东亚金融危机和最近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中金融衍生工具作用的分析,从一个新的视角引起人们对当代金融危机形成机理的深层次思考。

一、衍生工具的出现及其作用的二重性

与20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相比,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中的国际私人资本流动具有全然不同的特性。以东亚金融危机为例,首先从资金流向来看,这些资本的流向不仅限于东南亚国家的官方借贷,而且流向东南亚的私人实体;其次,从信贷资本形式来看,流向东南亚的资本日趋多样化,商业性银行信贷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从直接的国外投资到资产组合投资、公司和政府债券及组合证券、回购协议,以及银行发放给公众和私人借款者的信贷,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具体情形见下表:

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私人资本构成(占私人和公众流动资本的百分比)

这种国际资本的多样化流动导致了一种不同的风险分配机制。与20世纪70、80年代初的银行信贷相比,在发达的资本市场经济中,更加多样化的资本流动机制倾向于将风险向投资者转移。股票和债券投资将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后者将承担利率、证券价格和汇率的变动风险。甚至由东南亚国家政府发行的以美元计价的债券也将利率风险,连同信贷风险一起,转移给了国外投资者。这种效应潜在地降低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经济抵御因美国利率变动或美元汇率变动所带来的相关风险的能力。

伴随着这些新型资本流动形式的出现,衍生工具交易也发展起来,其目的部分是为了改善全球投资的风险管理。这些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掉期交易、总回报掉期交易以及期权交易等等。迄今为止,全球金融衍生工具已超过100种。随着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推出,许多金融活动已基本与生产、贸易等实际经济活动脱钩,金融市场交易量呈几何级数增长,1997年仅期货等几种主要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存量就高达55万亿美元,是10年前的100多倍。国际资本继续由传统金融领域向新生金融衍生商品市场流动。目前在全球每天逾5万亿美元的金融交易中,只有不足2%与生产、贸易活动直接相关,其余98%是以投机为目的进行的交易,只在金融体系内进行“小循环”。即使是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时期,金融衍生商品市场交易仍然非常活跃,这一领域的资金往往仍保持着惊人的增长。金融衍生品的广泛发展,促进了资本流动这种新的结构性变化,将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从不愿承担这些风险的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乐于承担这些风险的其他投资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投资者的选择偏好。与此同时,衍生工具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工具的作用具有双重性质:即引导资金从发达资本市场向发展中经济流动过程中的建构性作用,以及减弱安全性监管的非稳定性作用。

(一)衍生工具促进资本流动的建构性作用

通过降低投资者与传统的资本流动方式(如:银行信贷、权益投资、债券、外国直接投资)相关的风险,并将其更加有效的重新组合分配,衍生工具促进了资本的流动。伴随着衍生工具引入资本市场而来的金融创新,使得风险的传统协议能够重新设计,以更好地满足这些资本工具的发行者和持有者所期望的风险环境。衍生工具的风险转移功能在套期保值、促进资本流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刺激非生产性活动,减弱安全性监督的非稳定性作用

衍生工具的不断扩展也引发了有关整体经济稳定性的问题。衍生工具的运用,使得交易双方、规则制定者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透明度降低。它们可以被用于诸如规避资本金需求、应对会计规则和信用等级评定、合理避税之类的非生产性活动;也可用于提高与追逐高产出(当然风险也会相应提高)投资策略相关的资本市场风险可容忍水平。

在大幅度的汇率或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下,市场风险水平的变化,与开放性条件下衍生工具契约的广泛发展有着明显的相关联系。一定数量的资本可以作为一种缓冲器,用于缓解市场动荡。在此意义下,衍生工具的运用将有利于减少此类资本的运用量;但同时也会提高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水平,进而动摇金融部门和整体经济的稳定性,对金融部门和整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二、衍生工具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衍生工具的这种自相矛盾的作用,使得原本就不太成熟稳定的金融系统和经济体系(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变得更加模糊和复杂起来,也使得有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在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规制时,决策的难度加大,进而对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降低了经济运转的透明度

衍生工具从两个方面导致了透明度问题。第一,它们扭曲了资产负债表作为量度一国的公司、央行和国民账户风险情况基准的内涵。第二,在现行的柜台交易情况下,对于衍生工具缺乏足够的披露要求和政府监督。在不存在诸如衍生工具之类的表外业务情形下,公司的资产负债便可以提供该公司的基本风险情况。利用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之间的差距可以确定公司的利率风险;二者的货币计价差异可以确定汇率风险;信用风险则可以由借款者、具有偿付责任(如应收款项)的顾客和客户、所持证券的发行者及其他资产的对应交易方的信用度来测度。金融衍生工具的介入使得在总体风险水平和由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风险水平之间加入了一个楔子。表外业务风险能够颠倒、夸大或者压缩由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风险水平。由表外业务头寸导致的透明度的缺乏,对于那些试图评价央行干预外汇市场能力的经济公众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固定汇率体系下,央行的干预能力是关键性因素;在浮动汇率系统下,为了使经济在遭受投机性冲击或其他金融市场动荡后仍然保持稳定,央行的干预能力同样重要。然而,衍生工具的上述作用,却使得央行往往只能掌握其当前外汇储备拥有的金额,却难能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和互换掉期等交易条件下未来某个时期外汇储备额度的变化。

总体风险暴露水平与资产负债表脱节的情形也可出现在一国的资产负债表(即一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上。按照惯例,一国的实际市场风险暴露水平可以通过其资本账户上外国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日和记账货币反映出来。衍生工具的出现和广泛运用,使得情形已经有所不同。资产和负债(如国外信贷)的货币标价可以伴随着外汇衍生工具变动;利率互换能够改变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利率风险水平;如果赋予其上的看跌期权得到实施,长期信贷可以转变为短期信贷。甚至资本或者投资工具也可以随衍生工具而转型。总收益互换能够使短期美元信贷(债务)呈现组合投资的形式。另外,衍生工具的保证金和抵押需求可能创造出意外的巨额外汇流动,而这一点却不会在该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国外负债和证券项目的数额中反映出来。结果,国际收支平衡表将不再能够作为准确估算国家金融风险水平的依据。

衍生工具也通过其他途径影响经济的透明度。企业业绩报告披露的欠真实性和政府监督的缺乏,极大地制约了政府和市场参与者在估计开放市场利率、单一经济实体的头寸额度、抵押与资本的充裕度等方面的能力。这就阻碍了对这些市场及其相关联市场稳定性的足可信赖的估计水平形成。通过这些途径,衍生工具的出现,使得公司很难对其交易对象的信誉度形成一个精确的估价。类似的,有关柜台交易衍生工具的信息数据的缺乏,意味着政府规制当局无法探查和阻止即期市场和相关市场上的市场操纵行为。另外,政府规制当局无法知晓其金融部门或主要的金融部门参与者的未清偿头寸——无论是按总额还是按净额计量的,他们将无法确切知道相对于其持有的资产而言,其金融市场的风险暴露程度。结果是政府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将很难把握某些关键市场变量(如利率、汇率)对于经济变动的敏感性。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这点恰当的表述为:“发展中经济中衍生工具日益普遍的应用使得相关信息的充分披露,或者至少是已披露信息的合理诠释,变得日益困难起来”。

(二)助长了对政府管理和监督的规避

衍生工具经常被投资者用来规避政府的谨慎性管理原则。如被用于多方敷衍会计规则、躲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有关外汇披露的限制以及减少规定的资本持有额等。

会计规则因不同类型的资产和应收款项信誉度或信用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规则根据各种资产信用风险的不同而征收相应的资产费用;某些情形下政府规定禁止金融机构持有某些种类的资产。然而,一些类型的组合证券却被用于规避那些禁止机构投资者(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持有外币资产的规定。通过提高某些被认定为生产能力较差的金融活动的相关成本,税收条款旨在增强规制监督。例如,可以对长期资本收益课征低于短期收益的赋税,以便提高长期投资的回报。使用衍生工具可以将款项的支付、接收和收入在不同的期间进行转移。这种行为可以使这些交易的利率支付呈现资本收益的形式,或者使短期资本收益呈现长期资本收益的形式。imf、世行和oecd中的其他国家已经觉察到,衍生工具的使用旨在规避谨慎性原则规定。imf的经济学家david folkerts—landau指出:“本国权益市场上这种头寸的金融限制正逐渐通过衍生工具的交易而得到规避。”2000年世行全球发展财政会议将其具体表述为:“巴西复杂的谨慎性防御系统可以通过充分发展的金融市场和柜台交易衍生工具轻易避过。”在oecd经济部的工作底稿中,这一点被blondal和christiansen blondal类似的表述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蔓延,这点是监管者难以控制的,也已经严重贬低了对于货币风险谨慎性控制的作用。”

另外一个问题是衍生工具被用于提高资本风险水平的倾向。衍生工具旨在创造价格风险,从而使风险能够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转移,却不会发生像在购买或空头出售时发生的标价和本金转换成本。如果初始的支付被当作权益或者资本,那么,相对于资本的名义本金规模就是衍生工具的杠杆水平。这一杠杆使得投资者能够承受的单位美元资本的风险水平,将会高于可获得的直接资本购置以及为直接资本购置而借款所带来的风险水平。

(三)威胁到固定汇率体系的稳定性

衍生工具的出现,在很多方面破坏了固定汇率体系的稳定性。衍生工具提供了强大的杠杆能力,降低了某些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这样的投资者通常是市场投机者、固定汇率攻击者或套利基金运作者,他们所持有的资金头寸是逆固定汇率而行事的。投赌注于冲击固定汇率方面的成本的降低,只会激励这种行为,强化他们实施这些行为的决心。外汇市场上这种冲击固定汇率的货币空头力量越大,央行旨在捍卫钉住汇率的经济干预或利率水平调整所需的资金规模将越大。衍生工具在外汇市场的运用意味着央行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任务,以使得钉住汇率能够在两个市场上得以维持:即期市场、外汇的远期或互换市场。与大多数国家央行的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即期市场的规模一般都是很大的;因此,鉴于总体的市场规模,央行的市场干预潜能则相对比较小,而衍生市场的规模却是不受限制的。这些因素汇集在一起,大大地增加了央行干预成功所必需的临界规模。

(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危机的深化

当证券价格贬值或骤降之时,衍生工具(如外汇远期和互换、总收益互换)加快了危机的进程,深化了危机的冲击力。例如,与新兴市场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衍生工具一般都包含严格的抵押或保证金要求。对本土证券依据libor进行总体收益率互换的东南亚国家厂商通常使用美元或美国财务部债券作为抵押;抵押比率估计为本国互换本金的20%。如果互换头寸的市值下降,东南亚国家厂商将不得不增加其抵押率,以使其提高到必要的运作水平。于是,基本的证券价格骤降(这种情形会在贬值或广泛金融危机的初始阶段发生),将要求东南亚厂商立刻追加其抵押的美元资产,其追加额与按互换头寸现值计算的损失成比例。随着本币和其他资产转换成美元以满足其追加抵押需求,将会立即触发外汇储备的外流。这不仅会加快危机的步伐,而且,衍生工具的抵押或保证金要求,通过对外汇和资产价格施加进一步的下降压力,将加速金融危机的进程,并进而加大金融部门的损失程度,将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深化。

(五)提高了系统风险和感染风险

名为“lanl£alussy报告”的国际结算银行报告,将系统风险定义为“某一机构由于其资产流动性恶化或者出现业务疏忽(或经营失败)导致其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进而导致其他机构的资产流动性恶化或经营失败的风险。”类似的,感染是一个因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而创造的术语,它被用来描绘这样一种倾向:一国的金融危机会对别国——有时甚至是与其互不相干的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它是系统风险应用于国家和国际市场层面上的概念。术语“感染”实际上是术语“龙舌兰效应”的一个较直白、客观的表述,后者被用来描绘1994年墨西哥比索危机的扩散效应。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大量出现,为经济困难时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迅速扩展提供了可能性。这些信用风险可能在经济危机期间演化为交易对象事实上的债务拖欠行为。这意味着,衍生工具的应用即便是降低了市场风险,它依然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升高。例如,通过签订基于可变利率信贷接受者的利率互换协议,某银行发放可变信贷利率贷款可能是为了降低短期利率变动风险及收益的变动风险。如果短期利率上升,则该银行互换头寸的市值也将升高,于是,上面提及的交易对象的总体信用风险也将增加,这种风险本身已经和套期保值的信贷资金联系起来了。从这个角度上考察,衍生工具对经济主体清偿欠款能力的恶化效应加剧了。就衍生工具的运用不能降低厂商的市场风险这个层次上来说,衍生工具使得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水平提高了。

衍生工具的出现也提高了全球金融系统的风险,主要是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发生的:第一个渠道是由于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的自由化,衍生工具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经济压力和危机的扩散性。很多衍生工具涉及跨国的交易主体,所以,一国的市值的损失和信贷率的恶化将会影响到他国的交易对手。第二个感染渠道,来自金融机构针对由另一个市场所造成的某一市场低迷状态所实施的应对行为。厂商会在其它市场上实施证券交易行为,原因之一是他们继续追加投资,购买那些以流动性好的国家货币标价的资产以满足抵押或资本需求;为了获得这些资产,厂商将进行组合投资转化,在其它市场上出售证券。当金融市场发生巨大波动时,这种对抵押资产的需求可能是突发的、大规模的,而这种渠道的感染将会非常迅速而猛烈。

(六)加大了危机发生后政策调整的难度

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后的政策调整过程是非常直截了当的。借款者主要是政府,贷款者主要是大的货币中心银行。这意味着关键性的贷款者势必同舟共济共商对策,与各个债务国的单一代表性借款者,以及相关的多边国际金融机构一起,协议对债务支付进行重组。

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后政策调整过程就变得复杂起来。它不仅涉及到众多不同的私人和公共债务人,以及证券发行商,亦涉及到多种投资者和不同的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交易方的求偿权。采取股票、债券、组合证券形式的资本流动意味着存在数以百计的主要投资者和数以千、百万计的次要投资者。这些求偿权都因衍生工具协议而变得复杂起来。衍生工具不仅使潜在交易对象的数量进一步增加,而且产生了与未清偿债务和其他债务的最初求偿权拥有者相关的各种问题。而且,衍生工具的损失不同于后来的信贷支付。债务支付问题并非必然导致债务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损失。主要的信贷支付问题是短期流动性问题,这可以简单的通过信贷支付计划的重组得到解决。相比之下,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可能使衍生工具损失的发生更具突然性,使损失的累积更为迅速,以致其规模超过与美元标价可变利率银行信贷相关的损失。

三、衍生工具与美国金融危机

与亚洲金融危机不同,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直接起因不是源于国际资本的流动,但衍生工具在其中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美国是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首要推行者。它奉行多年的金融自由化、证券化过程伴随着成千上万的金融衍生品的产生,给20世纪的美国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不仅美国本土人乐于持有这些高回报率的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甚至外国政府也乐于持有。就这样金融衍生品在美国肆无忌惮的蔓延开来。从开始的优良资产逐渐蔓延到高风险高回报的次级贷款市场上。人的贪婪在衍生品的不断演化过程中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验证。次级债一次又一次的被组合而后又被分级出售,风险在整个链条上传递也在整个链条上蔓延。人们以为风险总是会被传导下去,虽然自己承担着风险但并不是全部。但可惜,这些风险一直还在金融系统之内,它们从未消失过,甚至随着链条的增长而变得更加难以观测和控制。

美国的次级贷款使得1994—2006年间美国的房屋拥有率从64%上升到69%,超过900万的家庭在这期间拥有了自己的房屋。在利用次级房贷获得房屋的人群里,大都是信用等级低的低收入者,但次级贷款却给了他们购买房屋的机会。这在一方面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次级债的高风险性。高风险要求有高回报,相比普通抵押贷款6%~8%的利率,次级房贷的利率有可能高达10%~12%,而且大部分次级抵押贷款采取可调整利率(arm)的形式,随着美联储多次上调利率,次级房贷的还款利率越来越高,最终导致违约率的不断上升。2001—2004年间美国尚处在实行低利率政策时,次级抵押贷款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求的购房者的选择。由于低利率时负担较低而房价又在不断攀升,使得购房者贷款热情高涨,而放贷机构也因有房屋抵押同时又可获得高额的回报因此都竞相开展次级贷款业务。这样就催生出了各种的金融衍生品。

这些新产品备受欢迎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房价的不断攀升,需求的不断扩大使得人们忽略了价格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是贷款机构风险控制不到位,竞争的加剧使贷款机构只顾极力推广这些产品,而不注意控制违约风险且违约风险总是通过金融创新而不断地传递给下一级。在利益的诱使下使得次贷市场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放贷行为,如:猎杀放贷和贷款欺诈。所谓猎杀放贷是指,贷款机构或其没有依照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消费者真实、详尽地披露有关贷款条款与利率风险的复杂信息。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消费者。而贷款欺诈是指,由职业罪犯导演的骗贷犯罪,受害者一般是贷款机构。而早在1968年美国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令禁止猎贷行为的发生了。

那么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房贷机构热衷于发放次级抵押贷款甚至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呢?究其原因还是巨大的利益驱动。但是将贷款发放给信用等级低的贷款者本身就是有很大风险的,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这一切的答案就在美国如火如荼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当中。

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主要有四种金融衍生品:abs,rmbs,cdo和cds。首先是abs,它是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包括各种形式的资产抵押贷款其中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而将abs当中的次级抵押贷款剥离出来就形成了rmbs。rmbs满足了次贷发放机构获取现金流动性及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需要。因为rmbs是具有固定期界因此可以真实性的出售,从而形成一个真实的现金流。银行提供给客户的次级抵押贷款,并在利益的驱动下诱使那些并不了解合同详情或并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成为贷款人。而房贷公司又以高杠杆率从银行举债买下按揭贷款形成rmbs,随后按不同级别出售给不同的风险偏好者。为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要,rmbs并不是同一等级的,它根据现金分配规则不同又被划分为三个等级。投资人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选择自己需要的等级,当然不同的等级投资回报率不同。就这样次贷市场中又引入了新的机构投资者。这就是为什么次贷危机爆发一段时间后除了抵押贷款公司外,还会有不同性质的新的公司不断地卷入其中的原因。养老金等需要固定收益的公司成为rmbs高等级产品的购入者,而风险投资基金则成为较高风险较高回报的低等级的rmbs的购入者。这样rmbs就成功的将风险分散化了,风险从房贷提供者转移到了债券购买者手中,金融风险被深化了。在房地产市场繁荣时,不会有人注意到rmbs的风险,因为住房是抵押品它随时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变现。但在房地产市场出现回落时,不动产的变现出现了困难,价格不断下跌这样抵押品的价值也在缩水从而使的rmbs的风险逐渐暴露了出来。

rmbs的产生确实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要,这可以说是金融创新一直追求的东西,但创新并未止于此。为了进一步的扩大收益,rmbs的中间级又被重新划分,中间级的rmbs被称为担保债务权证(cdo)。在rmbs的基础上衍生出cdo需要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来保证获得特定资产对应的现金流,由于设计资产的真实销售其操作周期较长。cdo的划分方法大致与rmbs相同,也是根据现金回报分配方式来进行划分,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股权级,自然风险较高的被划为最低级但回报率也最高。我们看到本身中间级的rmbs已具有较高的风险,而将它再一次的进行分拆出售,无疑cdo的低级品具有的风险已不可与正常的次贷篮子同日而语了。而人们对于高回报的追求和对风险的忽视使得创新并未止步于cdo。而是又将cdo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再次出售从而形成了cdo的平方、立方等等,不断的延续下去。而风险也在延续的过程中不断的提升和广化,使得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成为了次贷衍生品的持有者及风险承担者。

另外在这场次贷危机中所涉及的另一个复杂的风险转移市场,就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美国证券托管清算公司2008年11月4日的报告显示,目前全球范围内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违约互换产品总额达33.6万亿美元。信用违约互换在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信用违约互换(cds)是买卖双方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协议交换第三方信用风险的一种合约。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的买方,是拥有资产的一方,希望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而卖方提供可能出现的违约的保护,即承担不属于其自身资产的信用风险,并从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获得一定的保证金或相关利率支付。信用违约互换是一种双边风险交换金融合约。合约在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时到期日即告终止或发生违约事件并满足支付条件,信用卖方完成赔付损失时即告终止。该合约可以分为两个基本部分,一部分是信用保险费支付,另一部分对应于可能的违约付款。一份违约互换的现值就是其两个基本部分现值的代数和,信用保险费满足使互换合约总现值等于零。由于cds对cdo起到了担保的作用,从运用cds的第一个cdo开始,购买cdo的信用风险逐渐减少,但承担风险的主体则变得更加多样起来。这类合约的卖方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放贷人向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规避贷款人的违约风险。而保费率与违约风险率直接挂钩,风险越高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保费越高。而由于受到高保费的利益驱使,很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乐于承担cdo的保险,这也就是为什么次贷危机发生后很多银行和保险公司会被卷入其中的原因之一。

cds的出现大大改善了cdo的信用评级,由于有了违约担保cdo便更加利于销售。这样cdo在cds的帮助下被不断的创造分级出来。风险规避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选择了低风险低回报的优先级cdo,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如对冲基金则选择了股权级cdo。就这样cds使得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内蔓延开来。在目前情况下,这些交易都是匿名方式进行的,从而使得大型金融机构不断陷入交易陷阱。而由于交易的不透明性,美国监管部门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数据,因此也无法对整个互换市场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致使目前市场上对cds的潜在风险的忧虑也极其严重。

在此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衍生品虽与东亚金融危机有所不同,但同样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由于衍生品将信用风险不断地转移、分散、重组,一方面实现了风险分担隔离风险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经济运转的透明度,助长了对政府管理和监督的规避,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危机的深化,提高了系统风险和感染风险。abs和rmbs使用了贷款池的操作方法降低了经济运转的透明度,使得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不能直观的观察到贷款组合的风险性。而rmbs和cdo的不断衍生创造,使得风险从一个投资主体转向另一个投资主体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系统风险和感染风险。cdo之所以被广泛应用并不断的分级衍生出来,主要是因为每一次分级之后都有股本级的cdo来承担第一批的信用违约风险,而其他层级不用分担此风险而仅仅是获得收益而已。因此cdo备受欢迎,但持有股本级cdo的人同样担心信用风险问题,因此再一次的将手中的cdo进行分级创造出更高风险更高收益的股本级cdo并由其承担第一批的违约风险。就这样所有人都希望自己持有的是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也因此cdo被不断的衍生创造下去。最终使得整个经济体卷入到了次贷危机当中。

四、结论及政策性启示

个贷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行(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________号文件,(项目)________________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_______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率为________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率为______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________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配套人民币贷款自第一笔用款之日起,在________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日起_______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_______个月开始偿还,共分________次还清,每次________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________年________月归还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归还________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修改原借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借方的担保单位,并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方未按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造成未用或超用部分须向贷方支付_______%的承担费。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借方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二、借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

三、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______%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贷方收到借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

(二)借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三)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