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年度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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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自从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来,产生了很多问题,如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明显落后于日益增加的学生数量;扩招导致生源质量下滑;学生在校生均资源不足;高校教学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2004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高校按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精选5篇)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985”高校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本科教学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5-0030-02

自从1999年我国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来,产生了很多问题,如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明显落后于日益增加的学生数量;扩招导致生源质量下滑;学生在校生均资源不足;高校教学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2004年教育部启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高校按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然后接受教育部门的检查评估并给出评定。但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这项工作一直以来饱受诟病,如一些高校为了完成任务,应付甚至造假等。2011年,教育部发文《关于“985工程”高校公布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137号),“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我部决定在‘985工程’高校先行公布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2012年,教育部高教司《关于继续试点部分高等学校编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18号)提出“在总结39所高水平大学2010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211工程’高校编制并2011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教育部已连续两年要求“985”高校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撰写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是高校自我发现问题、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过程。高校开始主动向社会公开本科教学情况,接受批评、质疑,因此,本科教学在逐渐走向公开透明。

一 “985”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现状

2011年7月教育部高教司发文(教高司函〔2011〕137号)要求“985”工程大学率先公布2010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按照教育部高教司的要求,从2011年8月到2011年11月,39所“985”工程高校陆续公布了2010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因为是首次试行,教育部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内容、篇幅、格式等并没有作具体的要求,所以报告公布之后,39所高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各异、篇幅相差也很大。整体来看,报告用了大量篇幅叙述本科教学所取得的成果,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仅有湖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8所高校提到了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仅用了很少的篇幅。39所高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公布之后,受到了高等教育领域很多专业人士的批评质疑。

2012年,教育部高教司再次发文(教高司函〔2012〕118号),要求“211”工程大学公布2011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于2012年12月30日前呈报教育部高教司。按照教育部的要求,“211”工程大学开始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但截止到2013年4月底,39所“985”高校中仍然有13所高校没有公布2011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这一次,教育部高教司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内容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师资与教学条件”“教学建设及改革”等7个方面,要求内容详略得当。篇幅15000字左右,格式可灵活设置。从39所“985”高校已公布的2011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分析来看,有20多所高校提到了本科教学中面临的问题。

二 《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存在的问题

1.“985”高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撰写和不规范

从“985”高校2010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来看,由于是首次,报告篇幅、格式各异,“成果”展示明显多于所呈“问题”。2011年度的报告在格式和篇幅上比较规范,每篇报告约15000字。但是“985”高校2011年度的报告至今仍有十几所高校没有公布,没有按教育部的要求及时。教育部应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时间、程序等。

2.高校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不够重视

从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来看,数据光鲜、成果辉煌。如用大量篇幅展示本科生参加各种竞赛以及获得各种奖项,还有升学、出国、就业率等。但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或是以展望、努力方向等作掩饰。如果这样发展下去,报告将会流于形式,失去其本质意义。

3.《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和缺少有效监督

教育部只是要求“985”高校每年按时呈交和公布上一年度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并没有对各高校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做出反馈;高校自身在撰写《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时师生参与热情并不高,甚至没人参与;报告公布出来之后,社会公众关注度不高,只是教育界一些专业人士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工作有些评论。

三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有些高校对《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和不够重视

另外,有些高校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避而不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担心“问题”公布出来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响,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今后的招生。这也说明了一些高校重视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以此作为向外界展示学校良

好形象和声誉的筹码,但对本科生的培养过程和质量关注不够,没有很好地去面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公布后社会关注度不高,其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一些人士对报告的撰写和不信任

在社会公众看来,大学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大学理应通过《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来维护自身的良好形象、取得社会的信任,同时也应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以实现,也可以推动高校本科教学管理体制改革。高校在撰写《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时,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一旦本科教学数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校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公信力便难以维护。

四 本科教学走向公开透明,任重而道远

第一,教育部高教司要通过要求“985”高校撰写并《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及时对这些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对各高校呈报的《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审阅并予以反馈;对本科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逐步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第二,各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和应规范化、制度化。高校在撰写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时应广泛搜集资料,尤其是二级学院和各个学科专业的数据,征求师生的意见;撰写报告的人员构成也要专业化,逐步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撰写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各高校要认真对待《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高校的发展资金不仅来源于财政拨款,很大一部分来自社会各界及校友的捐助。高校要提高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意识,及时、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本科教学相关信息,力求数据的真实性,以此获得社会的好评,树立良好的声誉,获得社会公信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得到社会各界的热情捐助。

第四,通过《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逐年,建立起本科教学质量数据库,完善高校信息平台。高等学校作为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组织,其一举一动都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高校及时公开本科教学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高校本科教学工作透明度,加强本科教学管理,提升本科教学管理水平,加强依法治校,推动高校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范文第2篇

一、《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编制概况

根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文件显示,截至2013年4月,全国共有193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建设院校和217所省级示范高职建设院校编报了年度质量报告。此外,2012年全国共有125所非国家及省级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报送了质量报告。见表1。

根据上述数据,2012年全国共有535所高职院校编报质量报告,占全国高职院校总数(1288所)的41.5%,国家示范(骨干)和省级示范高职院校编报率分别为97%和78%,非国家及省级示范(骨干)高职院校编报率为15.5%。数据表明,多数省级及以上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比较重视质量报告编报工作,但非国家和省级示范(骨干)建设高职院校编报质量报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低,而且2012年共有7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鄂州职业大学、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和63所省级示范高职建设院校没有按期编报质量报告,出现了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力度。此外,进一步抽样统计发现,在已编报2012年质量报告的535所高职院校中,仅有不到8%的院校通过本校网站面向社会公开了报告内容,说明多数高职院校仅把编制质量报告作为一项任务来完成,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有待提高。

同时,通过教育部职成教司和中国高职高专网,我们收集并分析了28所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的《2012年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其主要构成要素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2012年均编报了质量报告,但在报告主体内容、结构安排和篇幅等方面差异较大――有的报告结构只有3个部分,有的则多达10个部分;有的报告主体内容关注培养结果,有的则关注培养过程;有的篇幅只有4000余字,有的则多达10多万字。质量报告编制工作亟需在保留各院校特色基础上统一基本规范和标准,处理好“规定动作”和“自选项目”之间的关系。

二、《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存在的共性问题

通过统计分析和对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2012年质量报告的认真研读,我们发现目前高职院校质量报告编制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共性问题:

(一)对质量报告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

建立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是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完善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但从2012年高职院校尤其是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质量报告来看,多数质量报告涉及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容,多以获得行政奖项、经费支持、教师申报课题数量与层次、设备购置额度等内容来表示,质量报告有成为工作总结、成果展示和“流水账”的趋势。另外,对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质量报告的名称进行统计,发现有8所院校质量报告的名称是诸如《高职教育质量报告》、《学年质量报告》、《社会需求与质量报告》、《教学质量报告》等。这些现象表明,不少高职院校对质量报告的功能定位仍存在偏差,没有认识到编制质量报告不仅是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而且也是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质量报告功能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对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的能力关注较少,办学特色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高职院校多为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举办。这就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主要使命在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这既是高职院校存在价值之所在,也是高职院校发展动力之所在,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只有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及行业企业发展特点中才能得到体现。

但是,在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质量年报中,有5所院校的质量报告完全未涉及服务区域和行业发展的内容,有13所院校仅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文字一笔带过,仅有10所院校详尽论述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发展的途径、努力及成效。对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发展能力分析的不足,一方面容易使读者对院校办学定位产生模糊的印象,另一方面也无法充分体现所描述院校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行业竞争中无以替代的“生命力”与特色。

(三)对人才培养过程分析不足

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所形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描述“输入―过程―输出”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编制质量报告不仅要看办学条件等输入性因素和社会与经济效益等输出性因素,更要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院校的输入性条件如何作用于学生才产生某些输出性结果。只有这样,质量报告才能客观准确地描述出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一所院校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在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质量报告中,仅有半数院校把主体内容确定为“培养过程”。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质量报告主体内容为培养过程的占50%(14所),主体内容为培养结果的占36%(10所),主体内容为培养条件的占7%(2所),主体内容为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的各1所。有半数院校过于关注输入和输出性因素,对学生在本院校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怎样发生变化这一核心质量因素不够重视,人才培养质量过程分析有待在今后质量报告编制中引起重视。

(四)动态数据偏少,第三方评价主体单一

通过统计发现,已的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2012年质量报告,涉及到办学条件等内容时多采用静态的绝对数据,使用动态的相对数据较少,如在阐述本校人才培养质量支撑条件时,有21所院校只是简单罗列出本校年度办学经费数额、在校生和教职工人数、购置实训设备支出、图书总值等。由于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所处区域发展水平不同等原因,高职院校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自然性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能代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与此相反,在阐述人才培养支撑条件时采用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年度比较分析等动态性数据,则能较好地体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条件的进步或倒退。因为一个年度的数据是静态和绝对的,没有趋势性的意义,但把若干年的数据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就会形成动态趋势,读者就比较容易从这个动态趋势中看清高职院校某方面工作甚至总体条件的改善与否。因此,编制质量报告过程中高职院校应适当增加更具说服力的动态性数据的比重。

另外,为增强质量报告的公信力,首批国家示范高职院校都比较重视在质量报告中引用第三方评价信息。但经过统计分析后发现,这28所高职院校所采用的第三方信息来源主体十分单一,见图2。

图2表明,第三方评价信息来源主体是麦可思的占61%(17所),是报刊媒体的占29%(8所),是企业和家长的占11%(3所)。考虑到麦可思数据公司对特定院校开展人才培养评价过程中会与被评价院校形成利益关系(即有偿评价),这种麦可思评价信息占据第三方评价信息来源主体地位的情况是不恰当的。高职院校需要更加重视引用报刊媒体、企业和家长等其他第三方评价信息,以增加质量报告的可信度。

三、优化《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编制工作的建议

针对前述问题,高职院校应重点从质量报告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指标与一般指标之间的关系和人才培养过程分析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量报告的编制工作。

(一)把“接受监督、学习反思、促进竞争、提高质量”作为质量报告的基本定位

接受社会监督是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的基本功能,这是教育主管部门建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的基本初衷之一。但是,如果高职院校把接受监督作为质量报告的唯一功能,就会使质量报告沦为高职院校在行政命令下不得不去完成的“任务”,提高我国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更重要的意义就难以体现。因此,高职院校编制质量报告不仅要将其作为履行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而且要将其作为提升院校核心竞争力和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来对待。

按照现代学习理论,提升一个组织的核心竞争力和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该组织的学习力和创造力,而影响学习力和创造力形成的主要因素有需求、目标、标杆和自省,引导四个影响因素发挥协同作用的过程就是比较。所以,高职院校要全面认识和准确定位质量报告的功能,通过编制质量报告反思自身人才培养工作的不足,学习其他院校好的经验和做法,从比较本校与其他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提高竞争意识,实现梳理人才培养工作得失和提高自身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接受监督、学习反思、促进竞争、提高质量应该成为高职院校编制质量报告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突出人才培养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的分析与阐述

高职院校不同于其他高等教育办学类型,它输出的毕业生绝大多数直接服务于所在区域的行业和企业。所以,高职院校的使命就是服务于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企业发展。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产业发展格局与特征不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服务面向就应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的外在体现就是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所以,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服务面向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应该成为衡量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和质量报告的重要内容。基于上述原因,高职院校在编制质量报告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分析所在区域、行业及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把本院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放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去整体把握和分析,着力体现本院校专业设置与行业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方向与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的密切契合。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从质量报告中发现本院校的办学特色和存在的价值。

(三)正确处理关键指标与一般指标和文字阐释与案例说明之间的关系

在评价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时有很多指标性内容,如生均校舍面积、学生与专职教师比例、就业率等。这些指标有的属于关键性指标,能够起到体现院校办学水平和社会认可度的作用,如报到率、毕业率、就业率等,这些指标社会公众比较容易理解。有些指标则属于一般性指标或专业性指标,如生均年购书量、百名学生配备计算机台数、生均办公用房面积等,这些指标主要用于专家学者评估院校办学水平,并不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因此,高职院校要根据这些指标作用差异而有所取舍,在质量报告中突出重点、简化一般,突出标志性信息、减少一般性内容,避免面面俱到而造成重点不突出、篇幅过大和公众难以理解等问题。

同时,高职院校质量报告还要重视使用典型案例来增加说服力。只有文字和数据阐释的质量报告好比是高层建筑的结构框架,虽然十分重要,但缺少其中的功能布局和各家各户不同的生活故事,整个建筑就只是一个不具有生机与说服力的“空中楼阁”。所以,在编制质量报告时应适当挖掘和插入相关典型案例,提高可读性和说服力,使质量报告更加真实、生动和易懂。

(四)突出人才培养质量过程分析,优化和简化质量报告结构篇幅

高职院校办学是一个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过程。学生在校期间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怎样发生的变化,这是高职院校办学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性内容。只重叙述培养结果、不重阐释质量形成过程,会弱化培养结果的说服力,社会公众很难从中看到学校在学生成人成才过程中的真正价值。因此,编制质量报告时要在适度叙述人才培养支撑条件和培养结果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教学与实训的科学组织、教育装备和实训设施的合理调配、专兼职教师的优化组合、学生学习能力和价值观的有效提升等过程性内容方面,完整展示出高职院校对学生成人成才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范文第3篇

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者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提交避雷检测报告和校舍安全的有关鉴定材料;有学生就餐的,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

第六条 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办学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办学条件,核实举办者填报的有关材料,并做出考察意见;

(三)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四)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五)根据审批决定,向举办者做出批复或者答复;

(六)给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需要备案的要报相应机关备案。

对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成员,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

专家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充分协商,并获得该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人数的同意。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将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时限内。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确定校长人选后,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对所报人选是否合适予以审查,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报学校。

申报学校接到审批机关的核准通知后,方可正式聘任校长。如果所报人选未获核准,应另行选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先进行财产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提出的理由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以及新的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对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后的生源提出可行性报告,审批机关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专业整体布局全面衡量,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或增设教学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新校办学地点、教室和办公用房间数、校舍面积、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增设教学点的还要提供拟开教学班类型和班数等情况。审批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根据本辖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注册入学、升学、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编制好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和注册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保管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篡改或伪造学生学籍。在每年高考、中考报名时,民办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广告内容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出具收费票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无端拒绝学生的申请。

民办学校因虚假广告和简章等违法行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决策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财务监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其财务由举办单位核算,但应分开设账、记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所有经费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等违纪现象。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收费及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按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

(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学校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决策机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报送审批机关,并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专项风险资金以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在会计账本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记账,并将预存资金存折复印件送教育行政部门留存。

专项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动用。使用专项风险资金时,学校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核定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后,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对预存资金进行一次核定。办学规模减少和保持不变的,预存资金维持原来的标准;办学规模增加的,学校必须按核定后的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风险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预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加强教学场地、食宿场所、设施设备(含校车)安全和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在一个学年内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财务收支和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检查按照教学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年度检查前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学年度招生班数、招生人数、毕业(结业)人数,主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执行,重要办学活动、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财务收支,取得的突出成果和重大失误、存在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十四)校舍、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或校舍租赁协议;

(十五)本学年度内审批的《变更事项登记表》;

(十六)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的正常退出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可自行终止办学。

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或者教育督导评估达不到合格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举报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等非法办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需备证件(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十四)校舍、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或校舍租赁协议;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范文第4篇

就报告文本而言,有专家指出,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由于没有建立明确的质量标准体系,所以高职报告在质量分析和判定上就缺失了最基本的“标靶”,因此,尽管数据充分,但仍有空泛之感。国外的经验表明,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标准,是开展教育质量评价的前提。

如果对于人才培养“质量”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指标统计口径上缺少一致性,那么同类学校之间,就无法开展有效的比较,评价就失去了意义。在这方面,高职报告的完善之路还刚刚开始。

教育部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这一意见为建立高职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廓清了思路和方向。有专家指出,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制定上要增加学生的“话语权”,判定学校教育成功与否最有发言权的应该是毕业生们,他们的学习感受、能力发展、生活质量等才是教育质量最客观、最重要的反映。高职教育要摆脱传统的“培养工具人”教育模式的束缚,在这方面还要下更大的力气。

据悉,麦可思正在进行《高校2012年度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的准备工作。新的报告在保留了往年的主要指标体系的同时,新增了就业现状满意度、本校社团活动分析、价值观提升分析、生源质量分析、学业对就业满意度的影响分析、毕业生认为对自己最有帮助的课程和教师等全新分析指标,力求从更多角度特别是学生的角度反映大学的培养质量。

就质量年报制度建设而言,她的生命根基是客观和真实。这不仅取决于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还取决于对评价主体和评价过程的科学设计。避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自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办法,是实行“第三方”评价。如何对“第三方”资质进行认证,规范“第三方”的评价行为,保证评价程序的客观公正,也是一项急迫的课题。

高职质量报告的组织者赋予报告“发现高职学校不可替代的生命力和竞争力”这样一个主题,他们希望在对高职人才培养质量作出评价的同时,也让社会各界对高职教育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就是说,报告要承担起社会启蒙的功能。从实际效果看,在这方面报告显现了人们所期待的作用。

但是,对职业教育认识的社会启蒙,一份报告是难以承载的,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实践证明,对职业教育也包括对高职教育的认同,本质上是社会价值体系新建构的过程,比如知识和能力哪个更重要,技能人才对于社会发展、对于人们的生活真正价值是什么,这些问题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石,它们直指的是中国社会几千年积淀的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制度体系。新的价值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

学校体育年度报告范文第5篇

江阴市新桥中学

报告时间

2005年1月16日

能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根据市教育局年初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一、加强学习,进行教育

党支部、校长室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收看了《跑官受骗记》和《的两面人生》两部警示教育片。组织党员干部赴安徽的云岭新四军军部旧址和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参观学习,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认真贯彻《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的通知》精神,学校印发了《致全体党员干部家属的一封公开信》,发挥家庭的监督作用,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通过学习,广大党员干部都能塑造好自己的形象,廉洁奉公,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当好全校教职工的表率,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二、建章立制,标本兼治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制订出台了《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十八条规定,《关于物资采购、因公出差、租车、来客招待、用餐、用烟的若干规定》。成立了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基建监管小组,对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执行规范,阳光操作

能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能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人事、基建、经费开

支等都能交流讨论,集中决策,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初中部2004年基建投入407万元,都由镇政府组织班子进行招标,高中部教学楼由教育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进行公开招标。高中部宿舍楼所安装的空调都由镇政府财政所负责进行招标。食堂所用的米、油、调料都在教育局指定的商店进货。高中部贫困生学费减免都有规定齐全的手续,经支委和校长办会议集体商定。教师职务晋升、评优、年终考核都由教职工大会民主测评。

校级领导在年底考核时,都向全校教职工进行公开述职,有专门的述廉内容,向大家报告,接受大家的民主评议。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上,班子领导能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同志们的批评帮助。在过去的一年中,班子成员都能教育家属、子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1、报告由本人如实填写,篇幅较长的可另附页。

2、报告内容具体参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

3、此报告于2005年1月20日前交市教育局监察室。

4、联系电话:6861243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责任制报告

报告人

赵彩宝

职务

副校长副书记

任职时间

98年

报告时间

05年1月

能协助正职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带头执行好学校制订的《对中层以上领导的要求和劝勉》18条规定,起草制订学校党风廉洁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度来进行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加以防范。并负责对初中部行政领导的日常督促和考核。兼任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基建监管小组组长,对学校的物资采购与基建进行监督、指导。

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自重、自醒、自谨、自律,参与学校决策都能出于公心,处理问题力求公平、公正、公开,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能协助书记抓好党务工作,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两个条例,收看警示教育片,从思想上筑起廉洁自律的防线。组织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同志们的批评帮助。向全校教职工大会报告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教的情况,接受党外群众的民主评议。

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均在阳光集团工作,自本人走上校级领导岗位以来,从未同学校发生过经济往来,谋取非法利益。

能做到从政先修德,做官先做人,律人先律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1、报告由本人如实填写,篇幅较长的可另附页。

2、报告内容具体参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