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工作汇报(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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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一)、通过学习,狠抓了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基层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持之以恒的学习教育是巩固党员干部队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一年来,我们公司党委班子从实际出发,从自我入手,首先加强了对公司决策层的学习教育,我们公司党…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精选5篇)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公司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年来,公司党委始终坚持用*的精神和“*”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统领公司的各项工作。我们认为,公司基层党建工作的好与坏,党建工作开展的扎实不扎实,党员队伍的作风过硬不过硬,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发展,公司大的思路和各项工作目标也将依靠基层党员的艰苦奋斗来实现,所以,我们一直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公司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紧紧的绑在一起,做到了“公司发展靠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

(一)、通过学习,狠抓了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基层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持之以恒的学习教育是巩固党员干部队伍,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手段。一年来,我们公司党委班子从实际出发,从自我入手,首先加强了对公司决策层的学习教育,我们公司党委班子不论平时工作再忙,也始终坚持日常学习制度,特别是在周六的集体学习中,我们改变以往“一人讲,众人听”的学习方式,围绕阶段性的学习重点和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工作边学习,边讨论,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对基层党员的教育上,我们采取“党委带着支部学、支部带着骨干学、骨干带着党员学”的方法,使学习教育面尽可能的覆盖到了每一个基层党员。今年“五一”期间,公司充分利用节日的缓冲时间,要求党委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随时掌握情况,几乎每天都要到基层单位和住宅小区巡视检查工作,现场帮助解决实际的问题,提高了基层的工作效率,用务实的作风影响带动了职工。在加强班子自身作风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十分注重基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经常在公司周工作例会上对基层负责同志进行了物业基本情况的测试,不时地为他们制造一些不掌握基本情况就出丑、就受罚的紧张气氛,为基层管理人员增加了较大的加强学习、深入调研、准确统计的压力,增强了基层管理人员了解与职责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主动性。现在我们公司的干部职工对管理有了更深的理解,对做好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高的认识,一个抓管理、上水平的工作热潮正在逐步形成。

(二)、强化落实,加强了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了基层支部的核心作用。制度是确保组织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一年来,公司党委以深化精细管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了公司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物业公司党建工作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等制度,并结合党员目标管理对基层党员进行了全过程、全方位的考核,使每一名党员时刻处于制度的约束之下。公司各基层党支部都能够处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制度,能够正确处理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扎扎实实地抓好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树立了基层支部在职工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在公司外闯市场的进程中,各基层党支部更是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找信息、跑市场、召投标,党员首当其冲,几乎每一个外拓物业都有我们党员的身影。

(三)、深化主题,增强了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地激发了基层支部的争先意识。去年以来,面对管理局对社区的费用补贴大幅度压缩,公司党委以积极的姿态直面改革,自觉变压力为动力,我们管理局开展的以“学、转、谋、见、争”活动为主题,以“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责任区”和“党员先锋岗”等活动为载体,集中开展了“创优质、挖潜力、谋发展”主题活动,掀起了一个人人争一流、个个查漏洞、自觉献良策的小高潮。如大楼管理队党支部带领员工自己的活自己干,通过认真的摸索和实践,掌握了大理石地面清洗、抛光和保养技术,并主动利用休息日有规律地做好此项工作,为社区节省了一笔数目不小的支出。为了进一步夯实根基,确保总体工作起步扎实、管理运行控制有序、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我们还深入开展了“精细管理深化年”活动,以狠抓细节管理为切入点,从健全完善各岗位的职责、程序、标准和对各项工作的安排落实、检查考核、讲评兑现的过程控制办法着手,为下一步的工作创特色、创品牌、创效益、谋发展提供一个可靠的保证。如:雅苑物业站党支部在外闯市场的过程中敢为人先,主动挑起了试行小区项目经理负责制的重担,为积极探索今后小区物业管理的方向积累了经验。

(四)、突出重点,优化了基层支部的结构配置,有效地加强了对基层党员的管理。由于去年油田改革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一些偏激思想在职工群众中或多或少的存在,因此,党员的管理,特别是小区非在职党员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公司的队伍更稳、质量更高、服务更优,公司党委一是找准重心,进一步优化了基层支部党员干部的结构,今年4月份,公司党委报请中心党委同意后,根据个人的脾气性格、管理特点和工作擅长对三名基层书记进行了岗位调换,使其在原岗位难以发挥的优势发挥到了新岗位上,充分做到了人尽其材;二是把握重点,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尤其是非在职党员的管理。由于整合,我们*的党员人数达到了253名,其中非在职党员197名,占到了党员总数的77.8%。如何加强这部分党员的管理是评价公司党建工作有效与否的重要指标。为此,我们集中精力抓好了非在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并下发了《*物业公司非在职党员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对四个物业站的家委会副主任分别进行了选举,提高了非在职党员参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萃苑物业站党支部作为社区非在职党员人数最多的单位,针对非在职党员较分散、流动性强、思想难统一等现状,始终坚持“文化活动吸引人、思想关怀感化人、入户宣传留住人”的工作思路,结合每一名非在职党员的实际状况和自身特点,将非在职党员合理安排到小区宣传、居民调解等岗位上,充分发挥了非在职党员的最大潜能,一年来,在萃苑非在职党员中,未发生一起越级上访、私通串连等事件,并在维护小区治安、树立小区形象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雅苑物业站党支部积极开展“四无双十佳”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做到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使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杜绝了各类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狠抓重要环节,保持了大局的稳定。我们对公司的38名协解职工全部分解落实到了每一个支部,要求各支部对未就业的10余人根据所居住小区安排了帮扶人员,定期与他们沟通,及时了解协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传达有关再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为确保工作的最终落实,我们将帮扶任务写进了《内部承包责任书》,增强了基层支部的压力感。20*年底,38名帮扶对象中已有22人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

二、目前公司党建工作还存在的问题

1、虽然基层党支部学习制度坚持的很好,但是学习的效果还还不够明显。

2、对党员管理和教育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个别党员的组织生活坚持的不好。

3、部分党支部还存在因循守旧的意识,工作中创新力度不够,没有真正的激发基层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今后一个时期公司党建工作的新思路

一是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今年,我们将抓住萃苑党支部创建管理局“党建示范点”的良好机遇,逐步探索初一条非在职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

二是进一步加大基层班子建设,重点突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正确处理好支部工作与行政工作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党政领导的既分工,又协作,将党政工作统一到公司外闯市场求生存的思路上来。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一 案例基本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开展的国际收支数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以“租赁”和“安装调试费”等名义于2005年9月,2006年3月 5月累计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12.4万美元租赁设备项下费用。

据调查了解,A公司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对外付汇时,向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其于2005年3月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4万美元,租期五年,累计120万美元,由出租方负责采购 安装 调试 维修和服务。该成套设备的商业发票显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于2000年6月从韩国进口的,当时采购价值843万美元,在被租赁前是B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流程见图1)。除此以外,该公司在办理租金项下付汇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付汇申请书 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而在事后查阅该套租赁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现其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与租赁贸易应该对应的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不一致。

二 跨境租赁贸易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在仅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付汇申请书 租赁合同 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即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为依据办理了租金的对外售付汇业务。笔者认为如仅仅以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名义办理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业务是一种简单化的 不严谨的操作行为,并不符合当初该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管理风险和漏洞让企业有机可乘。

1.存在企业规避资本项目外债管理的风险。银行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的售付汇时,首先应该对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真实性审核,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来判断该租赁交易是属于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因为,前者是纳入资本项目外债管理,实行“差”控制,需要进行逐笔登记管理,租赁的本金和利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对外支付;而后者纳入经常项目服务贸易管理,无需经过外汇局事前登记即可在银行办理售汇付。而如果银行并没有对该租赁交易的实质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租赁交易的实质不清楚,仅依据租赁合同的表面真实性就简单的按照经营租赁的管理方式为其办理了租金的售付汇,就会使得企业能轻而易举得绕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现租金的自由汇出。

2.存在企业资本外逃 逃套汇的风险。在本案例中,银行以特殊非贸易规定的付汇申请书 (租赁)合同 (租金)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为企业办理租金的售付汇。同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企业可凭以付汇的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如不对该笔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进行核销结案处理的话,企业完全可以用同一笔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进行重复购付汇,实现资本外逃。因此,如果该交易实质是融资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本息的自由汇出,也实现了设备本金的重复付汇;如果交易实质是经营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的汇出,也将本无需支付的设备款对外付汇了,实现了资本外逃。

3.存在企业利用租赁项下货物进口报关单进行虚假验资的风险。由于企业在租赁货物进关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贸易方式,以及银行在办理租金售付汇时未对货物进口报关单及时进行核销结案处理,使得有设备出资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利用此漏洞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征,骗取到资证明的可能性。

4.存在企业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风险。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LCD TFT等电子显示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130万美元,总投资9050万美元,企业总投资规模庞大,而有效投资不足,资金需求缺口较大。自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 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存有大量需要办理延期登记的未付汇进口报关单。而在海关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租赁设备进口报关时使用的是一份与B公司的设备购买合同,且该套租赁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非支付租金时提供的租赁合同。通过分析,笔者推测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不足无法按照延期付汇登记的要求按时付汇,有可能向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通过租金方式将欠母公司的货款分批偿还,以逃避延期付汇的登记管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来看和延期付汇登记实施的日期大体相近。

5.存在跨国公司利用跨境租赁贸易的关联交易方式向境内转移资产的可能。跨境租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经济活动形式,让某些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昂贵工业或商业设备的企业发现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这些设备具有许多好处,因为这样免去了注资的责任 筹资的负担,风险小 成本低,况且在跨国公司内部租赁费可以作为价格转移的一种形式,如在本案例中,利用很低的租赁费在跨国公司内部将其母公司的资产转移给了A公司,实现其经营目的,从而免去了母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2]

6.存在企业偷逃海关关税的风险。在本案例中,A公司将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在海关申报为“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外资设备物品(2225)”是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专门的贸易申报方式,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优惠,而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如是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进口报关时,以在租赁期间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要征收相应的关税,所以该企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风险。

三 跨境租赁贸易风险的形成因素分析

1.外汇租赁立法的滞后影响了对租赁交易实质的区分和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跨境租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而我国目前对租赁的立法比较缓慢,且都是从某一方面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1999年3月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中,首次从经济合同的角度引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概念;2001年1月1日实行的由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了《国际款即准则第17号——租赁》(《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IAS17》)的对租赁的划分原则后,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 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首次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参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同法》是从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形式规范,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过对合同中要素的罗列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是融资租赁性质,但对经营租赁合同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强调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指出一项租赁是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同时给出了相关的标准。而对经营租赁则采用排除法来定义,即非融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计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 由承租人提取折旧的,租赁物并不计入出租人的资产。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内所计的是租赁应收款。而经营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则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对于承租人而言,则是表外融资业务。即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纳入当期费用,且资产和负债不列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内,因此实现“表外融资”。

但是,作为承担汇兑环节监管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并不是微观主体经济活动和存续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在审查企业提交的租赁合同时,是看合同的表面真实性还是深入地探究其交易的实质,显得无所适从,且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控制手段。所以,从汇兑环节来看,外汇租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有效区分跨境租赁的不同交易性质并实施分类监管带来了难度。

2.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法规不完善。目前,在外汇法规中有关租赁贸易费用对外支付没有比较完整和详细的规定,相关操作规程零星散见于一些法规中。如在《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首次提到非融资性租赁费用的对外支付,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可为民航 海运 铁道部门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3]后在出台的较系统的概括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项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中没有对跨境租赁租赁费的售付汇做出明确规定。而再后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似乎打开跨境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的通道,但如果作为特殊非贸易售付汇来操作,则无法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假租赁真购买”的情况,容易导致不法企业利用货物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进行资本外逃和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

3.跨境租赁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和租赁服务对外售付汇政策不衔接。跨境租赁项下机器设备的进口贸易既可以表现为一般商品贸易的进口,也可以表现为服务贸易商品的进口,它们在海关进口中计征关税的税基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以租赁商品的总值或海关认可的公允价格为征税基础,而后者是以租赁货物所需支付租金视为商品的到岸价格,并按该类商品的税率计征关税的。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了《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其中涉及租赁方式进口的贸易方式有“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三种,都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管理(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租赁征税”这种贸易方式是将租赁费作为报关价格的,与前两种租赁项下贸易方式不同,而从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就租金本身在对外售付汇时是不存在有货物进口报关单的,但“租赁征税”项下却有。这容易导致企业将租金既以贸易进口付汇方式对外支付,也能以非贸易方式对外支付,引发企业逃套汇风险。

此外,该文件规定的三种租赁贸易的购付汇条件过于笼统。目前经济活动中,租赁主体主要涉及经批准从事跨境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因生产需要对外租赁的一般性企业,前两种贸易方式适合是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后一种适合一般性企业。文件规定在办理上述贸易方式购付汇时要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租赁合同等”,这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租赁公司,对一般性企业来说,并没有“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四 加强跨境租赁贸易中外汇管理的对策

1.加快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的立法进程,完善外汇租赁管理。建议尽快开展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立法工作,参考《合同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先进国际理念,针对当前的外汇管理开放的程度,制订《外汇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一是要明确外汇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二是按外汇租赁的不同类型以实施不同的分类监管,三是在分类监管下,完善结售付汇环节的管理。

2.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完善跨境租赁贸易的售付汇行为监管,防范企业逃套汇行为。一是改进《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中对“租赁征税”购付汇条件的管理,建议海关对此类进口报关单不在出具“进口付汇证明联”,将其租赁费的对外支付完全以非贸易的方式对外支付,但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对外售付汇时累计不得超过该贸易方式下进口报关单的金额。二是无论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时,都必须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及时将该笔跨境租赁项下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处理,防止企业利用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三是要求企业办理经营(非融资)租赁项下购付汇时,除了提供付汇申请书 租赁合同 租金的商业发票 完税凭证和对应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还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经营租赁的原则和要求,以帮助银行确认其租赁交易的实质,以提高真实性审核的能力。

3.加强对租赁自用用途的跨境租赁贸易主体的监管。一是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租赁经营模式进行一定的规模控制,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防止跨国公司利用租赁交易在内部进行资产转移,逃避出资义务。二是加强对租赁贸易真实性的监管,防范企业利用“真购买假租赁”来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弱化外汇管理效率。三是加强对租赁贸易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防止重复购付汇和作为虚假出资的凭证。

4.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本案例中,如果外汇局和海关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过程,外汇局将不会很快掌握企业跨境租赁贸易的信息。因此,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强化外汇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特别是海关和外汇局在贸易进出口管理方面,分别掌握实物流动数据和资金流动数据,所以,完善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目前外汇局和海关在进出口方面已建立了多个信息共享和核对系统,但还存在着一些沟通盲区,如微观交易主体的未凭以付汇报关单的数据查询等。为此,建议尽快实现双方数据的完全共享,以彻底解决实跨境货物流与资金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舒年.国际金融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

[2]陈雨露.国际融资实务[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

[3]中国人民银行.结汇 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2012年,上海市税务部门在退税核查中发现美梭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发现,本案是一起投机者为追求“稳定收益”,通过虚假循环贸易骗取国家退税的案件,且案值巨大,涉案金额高达8亿。

贸易趋冷,实业家“转型”

黄玉建是纺织品贸易领域小有名气的商人,在前些年外贸兴盛的好年景里积攒了大量资金和人脉。然而外贸行业的好景不长,2008年以来,外贸领域尤其是传统纺织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萎缩,出口滞缓,企业纷纷倒闭,黄玉建的生意开展得也愈发不顺利。在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中,黄玉建发现,根据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规定,如果退税高达百分之十六,即外贸公司(出口方)从工厂(供货方)买进一批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的纺织品,按17%增值税率即17万元增值税,这批货物的含税价为117万元。货物出境后,外贸公司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出口退税证明联”和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出口退税。按纺织品16%的退税率,可以退100万元×16%=16万元。与此同时,根据行业惯例,此项“贸易”成本也是可控的:假如通过花费“开票费”的方式获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退税,用于购买发票的成本大体上是3到6.5个点,地下钱庄费用0.8到1.2个点,外贸公司费用约为1.5个点。也就是说这项买卖的“原料”成本约为5到9个点,其余皆为公司运营的常规成本。在贸易数量足够大的情况下,给货物“注水”来获取退税似乎是个扩大利润的“新增长点”。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黄玉建决定转型从事更加“稳定”的收益。

增设贸易节点公司,

为骗税做准备

早在2005年,黄玉建即成立了上海美梭羊绒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梭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纺织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等业务,并下设生产部、财务部、贸易部、采购部等部门,该公司结构稳定,且在业内有着一定的行业知名度,成为理想的退税申报主体。然而,近年来虚假贸易、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国家对上述犯罪均呈高压打击趋势,监管趋严,尤其是对于某一家固定企业突然出口增速较大的,视为重点关注对象。此外,对于没有产业惯例的地区或公司,税务系统一般给予重点排查,做多贸易节点公司就成为一种有效规避监管的手段。所以说,单纯有了这一家公司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顺利开展“贸易”,黄玉建还先后成立上海美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梭集团)、上海建得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得龙公司)、上海建得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得美公司)、山东建得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得佳公司)、上海建升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堂公司)等公司,并担任上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硬件”逐渐齐全的同时,黄玉建开始招兵买马。首先,黄玉建邀请了陈某,陈是国际贸易的老手,对于货物通关、报税、外汇业务均较为熟悉,正因此在整个“贸易”中承担重要职责,由其具体负责美梭公司纱线出口等事务。至于财务人员的选择,黄玉建则安排自己的亲信,原美梭公司出纳――胞妹黄某,来担任“贸易”的财务负责人,负责货款支付、财务报销、购汇、发票处理及退税等工作。这样一来,公司运营的一套班子就基本成型了。

取道香港,伪装循环贸易

基本条件成熟以后,接下来就是选择贸易节点,出于多种考量,香港成为最便捷的“出口贸易”节点(除了香港,另有部分循环贸易取道新加坡)。黄玉建、陈某通过联系香港人雷某辉,指使黄某根在香港以益利(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利公司)的名义收货。待货物到达香港后,黄玉建、陈某又指使雷某辉、黄某根等人将纱线以来料加工或者以羊毛纱线名义报关入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纱线从深圳、东莞等地先运至河北省中转,安排史某负责在河北省清河县接收纱线并重新包装,再运送至美梭公司上海仓库等处。同时,为向境内公司支付货款,由陈某先后安排黄某根、史某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多家与出口合同所列外商公司英文名称相近似的香港公司,并将资金通过私人账户划转至葛某及雷某辉、黄某根介绍的地下钱庄私人账户内,从而非法汇兑至上述香港公司账户。最后,黄某根在香港以外商名义(香港公司可以英文名注册,目的在于以近似名称以混淆税务机关检查)向美梭公司及上海三毛公司等外贸公司付款,完成付款至境内等事宜,最终由美梭公司及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利用地下钱庄进出资金,

伪装出口贸易

既然是伪装成正常进出口贸易,除了通关报税环节,还需要外币的进出账环节,于是购汇就成了接下来工作的重点。正值黄玉建苦于手中缺乏美元之际,一个老熟人的面孔浮现在他的眼帘。原来黄玉建前些年在去渣打银行办理业务时曾结识了葛某,这个葛某现在就经营着信用证贴现和外币兑换业务,即地下钱庄。说到葛某,其人金融从业也堪称经历丰富,曾就职于多家外资银行,熟悉外汇业务,后来他嗅到了经营外汇业务赚钱的“商机”,就辞职创业,成立了一家叫做宁波高晟科技的公司。这家公司在香港等地拥有离岸账户,有美元及人民币的资金划转权,加之由于经营信用证贴现,美元客户较多,能够为后面换汇提供资源,同时,葛某的众多外国客户恰恰急需人民币以进入中国大陆境内配置人民币资产。于是,黄玉建与葛某一拍即合,约定由葛某提供美元,黄某提供人民币并按照汇率上浮2-3个点给付佣金。葛某根据约定的汇率,安排其财务人员将外汇先行汇入购汇客户黄玉建开设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再安排张洁等员工或直接要求客户黄玉建,将相应的人民币汇入售汇客户指定的境内银行账户。

随着黄玉建的外汇需求越来越大,葛某自身的资源也无法应对,于是其联系银行圈子里的同事,包括汇丰银行、星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外资银行的中层领导或业务经理,约定五五分成,通过他们的客户资源源源不断地为黄玉建提供外汇。

巧借国企货代,

为虚假贸易“增信”

狡兔三窟。除了精心策划循环贸易的各个环节,凭借多年从事外贸的经验,黄某为了降低监管风险,主动自我“加杠杆”,即抛开自己或熟悉的贸易公司不用,故意斥资寻找有名气的央企或上市公司背景的货运公司合作――因为海关和税务部门基于对上述两种企业的信任,监管并不严格。黄玉建先后委托中国航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上海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公司)、上海轻工国际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轻工公司)、上海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纺织公司)、苏州市纺织丝绸轻工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纺织公司)等知名外贸公司或知名央企子公司出口纺织纱线至香港、新加坡。

二次伪装产地信息,

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

黄玉建深知税务部门的监管政策,如果在上海“凭空”地生产出羊毛原料转而出口容易引起监管部门的警觉。如果不能制造“产地”,不妨佯装从产地进货加工进而出口贸易。河北清河县是中国羊绒之都,于是黄玉建拉拢了几个河北清河籍人,让他们分别去内蒙古、宁夏、辽宁设立公司,并利用上述公司虚构并抬高收购羊毛、羊绒价格,为美梭公司提供足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这里虚开增值税发票又涉及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清河籍人控制的公司与黄某公司之间。比如黄玉建从清河籍的公司拿了100万的羊毛原料,但却按1000万货来虚开发票,然后黄某打款给清河籍的公司1000万元,清河籍的公司实际收账100万元,另外900万则借道地下钱庄汇至黄某控制的境外公司,然后通过境外公司再打给黄某委托出口的外贸公司,完成“资金流”的匹配。第二部分就是利用税务部门针对农户的便民措施,具体发生在农户与清河籍人的公司之间。农户将羊毛、羊绒等制品卖给公司开具农副产品发票,收购羊毛的公司即凭此实现进项税抵扣。这类发票可以由农户自领也可由收购羊毛的公司代领,开票形式是手写,具体交易额只有农户和收购公司知道。以此积少成多,层层的虚开最终为黄玉建提供了足额的进项发票。截至案发,黄玉建通过紫玉公司等60余家公司虚开羊绒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9.3亿余元,税额11.5亿余元。

狸猫换太子:

高报出口、低报进口

虚假贸易的关键环节在于创造利差。根据前面的测算,黄玉建的一般成本大概在9到10个点之间,只有6到7个点可赚,而实际上,黄玉建通过循环贸易,高报出口同时低报进口的方式降低了成本。即美梭公司本身存在真实的出口业务,而且出口的货物也是美梭公司自行收购来的,但是他们却将一批货物反复报关。黄玉建收购过来的将羊毛纱线谎报为羊绒纱线以每公斤相当于九百余元人民币的价格报关出口到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地区,其后由黄某控制的香港“空壳”公司将同批货物虚报品名为棉纱线或化纤纱线,以约16元/公斤的价格卖入境内由黄某控制的公司,重新包装后再出口。为了避免出现票货不一致引起监管机构警觉,黄玉建将进口至深圳的货物先运到河北的公司(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自河北),再运抵上海自己控制的公司。这批1300万公斤的羊毛纱线就这样“空转”往返约4年,美梭公司累计报关出口金额近70亿元人民币,骗取退税款超过8亿元。

尾声

2015年8月25日,黄玉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黄玉建辩称其系正常经营,所涉及不正当换汇亦用于海外投资(实际是洗钱),故不构成骗税,提出上诉。但同案犯供述及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均指向黄玉建,其骗税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2016年5月26日,上海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裁定黄玉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故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最终,黄玉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同案犯均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受到应有的惩罚。

警方提示

新型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逐渐向着专业化、体系化方向发展,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实现了部分“工作”的分割外包,并围绕外贸及税务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从此类案件的整体发案情况来看,主要呈以下特点:

标的物选择更“专业”

虚假贸易的标的物一般具备容易拆分以及小件化的属性,比如纺织品、木制品、电子数码产品尤其是电子精密设备配件等。近年来,技术含量较高的电子配件由于其体积小、估值参照价格不敏感等因素成为骗税分子眼中的“优质”标的。如上海发生的一起电子配件循环贸易出口退税案中,骗税分子将CPU和二极管作为虚假贸易的标的物,通过前者提供进项,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报后者出口价格,制造剪刀差获利。

伪装贸易环节设置更严密

除了不断在各个环节设立公司外,骗税分子愈发注意工商登记等信息的敏感性,如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又如在资金运转上尽量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非本人名下资金账户。此外,骗税分子非常青睐委托大型外贸公司尤其是国有外贸公司为其出口业务,并将其视为获得稳定收益的“增信措施”。国内许多骗取出口退税的大案都涉及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美梭公司羊绒骗税案中的出口公司就是“上海三毛”。受累于该案,“上海三毛”已经停止外贸进出口业务。“贸易”落脚城市选择相对单一。

香港由于其独特的区位以及政策因素,成为骗税分子天然的落脚城市。在香港开立账户,物色中介机构与专业人员,通过深圳的地下钱庄把人民币换成外汇,将数批委托单集中一起从香港汇过来。事实上,由于种种特殊原因,香港逐渐成为了骗税分子难以绕开的落脚点。此外,在进项发票上,票源地也存在相对单一的情况。由于部分地区税收征管不到位、优惠政策泛滥,导致发票产业兴盛,如江苏北部某些地区、江西某些地区,骗税分子在进项周转不开时,难免铤而走险。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审核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13-02

自2004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以来,天津滨海新区已核准7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不含保税区),核准企业无需外汇局审核,就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向境外支付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项下费用,非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为跨国公司营造了便利 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 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情况及特点

2004至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共支付各类代垫 分摊费用1601.98万美元 具体特点如下:一是付汇规模先增后降 2005-2006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为66.69% 102.48% 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4%,主要因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减少以及个别企业2006年集中支付前两年拖欠款增大了基数,从而造成2007年付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是总量占比小 2004-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约占辖区银行非贸易售付汇总额的0.6%,约占辖区代垫 分摊总额的20%左右

三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数量少 截至2007年末,仅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4485家,《财富》500强公司中有62家在开发区进行了投资 与辖区数量众多的跨国公司相比,享受政策优惠的跨国公司数量极小

四是核准企业产业集中 目前滨海新区依托港口经济 地缘优势已经形成了电子通讯产业 机械制造及汽车产业 生物医药化工产业 食品饮料产业 国际物流等多项支柱产业 而已核准资格的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设备制造与电子通讯产业

二 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标准较高,新区企业难达标

通知规定,在境内拥有一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关联公司是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资格的必要条件 但从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投资性公司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投资性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淡化,更多的转向为所投资公司制订经营战略与管理标准 培训人员 协调经营计划等服务项目方面 因此,区内跨国公司在申办资格时一般不能提供投资性公司对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这就出现了区内跨国公司众多,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公司较少,优惠政策落实空间小的局面

(二)集团内关联公司需求不一,新区企业需求难实现

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只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员工培训等服务,一般不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非贸易项下业务往来,因此其申办主观意愿不强 这就形成了境内投资性公司未申请资格,而其在滨海新区内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的需求却难以实现的局面

(三)个别条款规定笼统,具体审核难操作

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以比照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如在境内未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提供措施 但该条规定中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 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既没有规定“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的考核年限 具体金额或占比,也没有明确“影响程度”的评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

(四)数据报送要求未明确,后期监管难实施

通知对于资格申办条件 非贸易售付汇项目以及付汇时所需提供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跨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真实性的监管却更多的建立在跨国公司自律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后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的统计 报送未做明确规定,后期监管缺乏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与措施

三 政策建议

(一)降低核定“门槛”,扩大政策受惠范围

为了加快实现滨海新区非贸易售付汇便利化,加快区内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与国际接轨,提高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运用效率,建议进一步降低核定“门槛”,简化核定手续,新区内跨国公司无需提供其投资性公司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并且可以先于其投资性公司申办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

(二)细化有关条款,深化政策内涵

一方面,明确经常项目收支总额考核标准与考核年限;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协调,由地方政府提供对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名单,对于既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考核标准,又是地方政府核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核准其比照通知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三)加强后期监测,实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动态管理

对于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的跨国公司,应对其取得资格以后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动态管理 一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在明确核准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要求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筛选大额 高频付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二是强化可疑数据的现场核查 对于可疑数据应及时向付汇银行调取付汇凭证或对该跨国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恶意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跨国公司应立即停止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并依据现行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 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手续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模式,便利境外代垫工资等代垫关系明晰 风险较小的非贸易项下费用对外支付 一是允许一些近几年内财务收支正常,资产负债比率合理 非贸易售付汇总额占全年对外付汇总额较大的跨国公司,在尚未取得税务证明等付汇凭证的情况下,仅需提供外籍人员全年工资概算清单 护照 签证等材料即可在年初对外一次性预付全年代垫工资等非贸易项下费用 二是跨国公司须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外籍人员实际工资清单与税务凭证,在全年业务终了后,对预付金额与实际应支付金额进行核对 若预付金额多于应支付金额,跨国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关联公司收回多出部分金额,并向外汇局提交收(结)汇水单 国际收支申报单原件,外汇局经办人员在收(结)汇水单上签注“已冲减预付代垫费用”,并加盖非贸易外汇业务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完成水单注销操作 反之,跨国公司可向外汇局申请对外支付少付金额,经外汇局审批后,跨国公司凭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课 题 组 组 长:付连元

物业公司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一、物流企业外汇风险及表现

物流企业外汇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可能具有两种结果,或是获得利益;或是遭受损失(Loss)。目前,一些国家货币汇率经常动荡不定,国际金融市场变幻莫测,外汇风险对持有外汇物流企业来讲已成为重要问题。

1.交易风险。即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它包括:一是以延期付款为条件进出口的物流劳务,在货物已发运或劳务提供后,而物流劳务费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二是以外币计价物流企业信贷活动,包括向外投资和向外筹资或对外债务,如遇投资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降,投资的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使对外投资者蒙受损失。

2.折算风险。折算风险经常被称为会计风险或转换风险、翻译风险。它是指以外币度量的物流企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都需要按一定的汇率折算为物流企业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表示。折算风险会影响企业在股东和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甚至可能会招致企业利润下降和股价下跌。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也称为经济风险,是指物流企业由于预料之外的汇率变动引起企业产量、成本和价格的变动,使得企业收益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潜在性风险。由于经济风险取决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汇率变动方向的能力,所以,经济风险取决于经济分析,带有很大主观性。

二、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1.外汇风险在我国物流企业涉外业务中主要表现为交易风险和经济风险

对于我国大多数涉外物流企业来说,由于经营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它们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当企业在这些背景下产生了净外币头寸时,由于有关汇率可能发生变动,将使企业直接面临外汇交易风险。同时,我国物流企业出口的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占有较高的比例,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汇率的变动对于产品的需求有较大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企业而言就意味着面临着汇率的经济风险。

2.中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缺乏外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双向流动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物流企业外汇业务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物流头寸于外汇风险之中,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动频繁剧烈,外汇风险已成为我国物流企业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由于从事国际业务时间不长,普遍缺乏外汇风险意识。企业对于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可能的外汇风险暴露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抱着侥幸的心理消极应对,对汇率风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由于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部门在企业经营中最直接的表现是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企业难以看到汇率风险管理所体现的价值,从而忽视外汇风险管理对于物流企业从事国际业务的必要性。

3.外汇交易币种和风险防范方法不够丰富

目前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四种货币。且外汇市场上提供企业进行外汇风险避险的产品也十分匾乏。除四大国有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年期以内远期交易外,具有保值性质的外汇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要么尚未开展,要么市场规模过小而难以满足企业进行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的需要。

目前国内银行对外汇风险管理的产品还处于开发或刚起步阶段,有的还是空白,与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人民币利率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地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而非市场化的利率不可能给出外汇衍生产品的合理定价,从而限制了较为复杂的外汇衍生产品的设计和推广。显然,过于单一的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风险防范手段,限制了我国物流企业对套期保值手段的选择,进而影响了对外汇风险的有效管理。

三、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对策

物流企业选择什么币种进行计价结算、选择哪国的贸易伙伴、是否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套期保值、怎样管理其资产负债、如何进行国际结算,这一系列的日常活动都在汇率变动一定的情况下对外汇风险产生影响,使外汇风险的影响结果截然不同,因此,我国物流企业要管理好外汇风险,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外汇风险意识

对于任何一个物流企业,只要有外汇的收支,外汇风险就会客观存在。而风险的大小最终取决于风险暴露头寸及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化,完全没有风险的外汇收支是不存在的。但如果能够正视风险的存在,采用合适的方法,外汇风险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对我国物流企业而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外汇风险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其日常经营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外汇风险防范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的高层决策与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企业的外汇风险防范列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日程,而不是消极应对。谨慎对待外汇风险,以化解风险而不是投机作为风险管理的目标。

2.选择好合同计价货币

在对外贸易和资本借贷等经济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签约日期同结算或清偿日期总是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汇率不断变动而且软硬币经常更替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签订合同时的计价货币或计价清偿货币,往往成为交易双方谈判时争论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首先是尽量采用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样就避免了货币的兑换问题,也就不存在汇率风险。其次是物流劳务收入结算是时争取选用币值稳定、坚挺的“硬币”;而物流劳务支出争取选用币值疲软的“软币”。

3.以远期外汇交易弥补风险

通过预先决定汇率和金额的远期交易是一种最直接的弥补风险手段。假定物流企业,预定在三个月后收进以美元计价的物流劳务款,可与银行预先约定在三个月后卖出美元。当美元资金一入账就进行交割,也就是以约定的汇率将美元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这样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http://wwW.XchE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