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审理工作总结(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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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二是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2018年1月至10月,共初核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22起,待查1起,立案25件26人(其中1-4月立案14件14人,5-10月立案11件12人),结案21起。其中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类案件2起、违反组织纪律类案件3起、违反工作纪律类案件1起、违反…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精选5篇)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2018年,第一纪检监察室在县纪委、监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纪委的指导下,按照县纪委十五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会的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入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紧紧围绕减少腐败存量,重点遏制增量这个目标,进一步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是加强对执纪审查人员的全面监督。安全是执纪审查工作的生命线,是重大政治问题,事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事关全面从严治党。要牢固树立执纪审查首保安全,安全重于泰山,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执纪审查出了安全事故,一切都是零的理念,确保办案人员时刻保持清醒警惕,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人员零违纪。

二是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2018年1月至10月,共初核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22起,待查1起,立案25件26人(其中1-4月立案14件14人,5-10月立案11件12人),结案21起。其中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类案件2起、违反组织纪律类案件3起、违反工作纪律类案件1起、违反廉洁纪律类案件9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类案件11起。给予党政纪处分21人,其中开除党籍1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18人。组织处理(通报批评、书面检查)1人。追缴违纪款9万余元,挽回经济损失40万余元。

二是领导重视,先行先试,完成县监委首例留置案件。2018年5月至8月,经市监委指定,承办我县首例留置案件。在案件调查中,县纪委、监委领导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思路明确、措施过硬。根据县监委批准,我室果断对涉嫌单位行贿犯罪问题的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南池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杨宝忠进行留置谈话,充分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等措施,发现杨宝忠在任职期间,为请托曲阜市委领导袁某某、陈某某协调办理各项手续,送给其房产、现金等款物,涉案总价值300余万元。现已对杨宝忠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待市监委批复后,对其及时做出处理。

2018年10月,根据县监委批准,我室协助第二纪检监察室对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的 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新军进行留置谈话,充分运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搜查等措施,发现 新军利用职务之便,在 社区服务中心、 供电所东侧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向开发商 某某索取房产2套,涉案总价值 84800元。现已将 新军受贿一案查清并移送起诉至 县人民检察院。

三是及时处理,保障时效,圆满完成上级交办要结果案件。截止目前,收到中央巡视组要结果案件2件3人、收到省信访局要结果案件1件1人、市纪委要结果案件1件1人,均已按期办结并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做好与上级机关的回复工作和上访人的回访、沟通工作,真正做到息诉、罢访。

四是督促指导所联系单位部门、镇街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发生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案件执纪审查和问题线索处置上报工作,我室督导联系镇街均有立案案件,无空白镇街,其中 街道党工委立案5件、结案5件, 镇党委立案5件、结案5件。

五是为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积极参与上级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抽调业务骨干 参与市纪委、监委进行审查、调查工作105天。通过上述“以干代训”方式,既学到了办案知识,开阔了眼界,又提高了业务水平,展现出过硬政治素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受到了市纪委、监委领导的一致好评。

六是搞好科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中注意维护大局,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中注意分清职责,掌握分寸,做到“站好位不越位、站对位不错位,只补台不拆台,背后决不做小动作”。

八是做好重要时间节点期间信访维稳工作。按照县委统一安排,针对全国两会、 国庆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的信访维稳工作,配合党委政府对重点对象进行维稳。

九是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省纪委实施办法研究理解的不深不透,个别地方把握的不够准确。

二是执纪审查工作中,在不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突破重大问题的方法不多,能力不足。

三是在“三转”之后,虽然时间和精力有了,但是在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学习方面机会较少,存在着专职而不专业的情况。

四是在执纪审查期间,参与上级机关查办案件时间较长,存在办案人员不足、遗留问题线索较多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在确保执纪审查首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对已初核的8件线索进行执纪审查,按时间节点完成执纪审查工作,确保执纪审查工作继续保持办案安全双零目标。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准确评估案件质量现状,找准制度创新切入点

制度创新,从何入手?我们认为必须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准确评估全市案件质量现状的前提下,紧紧围绕存在的主要问题,抓住要害,突破重点来展开。如何才能准确评估全市案件审理质量现状呢?我们感到,搞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开展案件质量检查是关键。为了摸清我市案件质量现状,去年春节刚过,我们就集中人员和时间,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200*年以来已审结的案件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拉网”式检查,并对部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所审结的案件质量进行了抽查,从而摸清了底细,掌握了实情。从检查和抽查的情况来看,我市案件审理质量较前些年有大幅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存在已久,因为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治理而一直延续下来。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证据质量不高。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质量,只讲求证据的数量,认为证据多就能够证明问题,忽视证据数量与证据质量的辩证统一关系,导致证据与所认定的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完全排除。这些案件虽然依照所收集的证据可以认定其错误事实,但显得比较牵强,经不起认真推敲和反复论证,虽然案件质量基本合格,但离高质量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除案情简单的外,有些案件事实比较模糊,来龙去脉不清晰,事件的起因、发展变化过程以及所导致的后果不明了,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是非界线不清楚、责任划分不明确。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草率处理,导致申诉案件在一些地区或一定时期比较集中;第三类是定性不够准确,量纪弹性过大。尤其是那些案情较为复杂,其性质既像此又像彼的案件,由于审理人员抓不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在判别真伪上容易受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一些表面现象的影响,不能为这类案件准确定性。由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就不可能得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恰当的处理,就经不起历史的考证,申诉案件就难以杜绝。

通过认真检查,细致分析原因,我们对全市案件审理质量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和估价: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质量总体水平远远高于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质量问题绝大多数发生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所办结的案件中。二是程序性问题不再是案件审理质量的主要问题,不能准确鉴别证据和科学使用证据已是我市案件审理质量的最大隐患,而这些隐患决大多数仍然存在于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环节当中;三是定性不够准确,导致量纪不当。一些案件审理人员缺乏政策意识,定性上的主观、量纪上的随意现象时常发生,对发生在同一地区同样性质的案件所提出的处理档次悬殊,弹性过大,有的甚至超出法规所规定的处分幅度。这类问题决大多数也同样发生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当中。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与案件审理所要实现的质量目标落差过大;第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力量与案件审理所要实现的质量目标不相适应,长期以来存在以查代审,查、审不分,这是导致基层案件审理质量问题频发的直接原因;第三,基层案件定性处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地方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构在定性处理案件中留下了过大的随意性空间。现实告诉我们,案件审理质量存在的隐患主要在基层,确保全市案件审理质量的关键在于从制度上消除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

二、着力推进以行政区划为依托的改革创新试验,为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隐患寻找对策

找准了我市案件质量存在的隐患,透析了存在这些隐患的主要原因,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来消除这些隐患就严肃而现实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为此,我们将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如实向本委常委会作了详尽汇报,提出了加强制度创新,用新的制度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建议。常委会认为,消除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隐患,适当增加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大力开展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所有纪检监察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审理水平,使之与案件审理质量目标要求相适应是一个治本之策,但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特别是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中设立专职案件审理人员岗位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但案件质量存在的隐患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刻不容缓,我们不能被动的坐等条件成熟,必须主动出击,探索出一个既现实,又能在较短时期内从根本上扭转目前被动现状的良策,否则,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长期延续,将继续给党的事业带来损害。对此,常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行政区划为依托,以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的案件审理制度改革创新试验,摸索总结成功经验,用更加科学实用的制度来保证全市案件审理质量目标的实现。一场以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以查代审,查审不分为重点的案件审理制度改革创新活动在全市全面推开。

(一)以京山县纪委监察局为依托,试行乡镇、县直部门案件分片联审制度。200*年3月,京山县纪委在认真总结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县试行案件联片联审制度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明确在全县所有乡镇和县直机关各部门试行案件划片联审制度。他们将全县17个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划分成七个联片审理区,每个案件联片审理区的所属乡镇、县直各部门纪委书记、纪委委员、监察室主任为该区案件联片审理区的审理小组成员。每个责任区确定一名组长为该区联片联审的牵头人,负责主持本区域的案件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全县案件审理质量审查把关体系。案件联片联审小组的工作方式是,在县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案件主审人和协审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联片审理小组集体对定性和量纪意见负责,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质量审查把关负责,县纪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质量负总责。案件审理结束后,联片审理小组将案件主要事实、情节和定性处理意见向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写出专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发案地方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由有处分权限的党组织或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案地方和部门联审小组成员自始至终不参加该案件的审理,杜绝了长期存在的以查代审、查审不分现象。

(二)以东宝区纪委监察局为依托,试行乡镇、区直部门案件由区纪委监察局集中审理制度。他们的具体作法是,首先组建案件集中审理委员会。由区纪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审理室、检查室主任和两名乡镇纪委书记、两名区直部门纪委书记为成员,具体承担案件集中审理任务。其次,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乡镇街道、区直机关自办案件区纪委集中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并及时充实案件审理人员,使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再次,明确集中审理范围和案件审批权限。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要求,确定乡镇街道和区直机关自办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一律由区纪委案件集中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需要给予及其以下处分的党纪案件,由集中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交由有管辖权的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决定和办理处分手续;需要给予处分的案件,由集中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后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提请本委常委会议研究后,向有管辖权的党组织发出《党纪处分建议书》,由当事人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决定和办理处分手续。需要给予行政撤职及其以下处分的政纪案件,由集中审理委员会审理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向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决定和办理处分手续;需要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经集中审理委员会审理并提出定性处理建议,由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监察局直接下达处分决定。

(三)以钟祥市纪委监察局为依托,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20*年上半年,由本委分管领导带领各县市区案件审理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前往浙江省金华市、台州市玉环县、杭州市下城区现场考察和观摩了案件公开审理情况,同时借鉴襄樊市襄阳区开展案件公开审理的作法,我们确立以钟祥市纪委监察局为依托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他们制定了《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通过让案件检查部门、被调查人和案件审理人员三方“对簿公堂”的形式,就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公开调查,由案件检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进行公开“指控”,被调查人就自己被指控的问题进行公开陈述,案件主审人就有关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当场质证,被调查人所指定的申辩人就被调查人被指控的问题进行公开申辩,参加旁听的党内外群众代表就有关事实、定性量纪公开发表个人意见,这种以尊重被调查人民利为核心,以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为目标,以教育大多数党员干部为出发点的案件审理制度深得党内外群众赞赏。去年以来,他们先后进行了两次模拟公开审理,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在这个基础上,对三宗党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使被检查人的错误事实“大白于天下”,经过案件公开审理,被检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事实和定性量纪不存有任何异议,对组织上所给予的处分也心服口服,无一人提出申诉意见。

(四)以本委案件审理室为依托,试行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制度。我们在继续推进全市案件审批表决制度的同时,我们于去年上半年制定了《关于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这个制度明确了案件审理室在提前介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范围,提前介入案件审理的批准程序,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在提前介入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均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实施近一年来,我们先后应案件检查室的请求对五宗实施“两规”的大要案件提前介入了审理,对办案程序、取证合法性等进行了审查和确认,杜绝了违反办案程序、采取不当方式取得证据的问题,使解除“两规”的人员对办案程序,取证方式等没有任何异议,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给案件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制度创新给我们带来的深刻启示

一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着力制度创新是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虽然还处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但取得的初步成效却令我们欣慰。这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以查代审、查审不分的问题已得到基本解决。我们所试行的几种案件审理与监督模式,都是把解决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因办案力量不足尤其是案件审理人员缺位而长期存在的查案与审案不分的状况为着力点,通过重组现有办案力量的方法,来解决案件审理人员缺位的问题,保证查办案件的人员不审理案件,审理案件的人员不查办案件、不复议复审所审理的案件,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查、审分开,审、复分离。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案件处理畸轻畸重、定性不准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加大案件审理制度创新工作中,我们始终没有削弱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与制约,无论试行何种工作制度,都必须遵从《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得自行其事,重大问题必须依照政策和法规办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把维护《》、《行政监察法》所赋予各级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与加强执纪执法行为的监督有机结合,使他们依法依纪履行好权利,维护党纪政纪的尊严,也保证了案件在本地区处理上的基本平衡。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的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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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半年总结会上的讲话

这次全县乡镇办案半年总结会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的。此前,县纪委通过传真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各乡镇(街)纪委的查办案件情况。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主要是:回顾总结今年上半年各乡镇(街)纪委的查办案件工作;研究、部署、下半年的工作。在回顾总结、找出差距、使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目标,强化措施,积极行动,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查办案件工作任务。下面,我代表县纪委常委会就全县乡镇办案工作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1—6月全县乡镇办案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上半年,全县各乡镇(街)纪委共立案30件,占全年任务目标的38%,结案15件,处分人数15人。成绩的取得与各乡镇(街)党委(纪委)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

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乡镇工作责任性不是很强,业务不熟,对查办案件工作不是很专心;二是各单位办案数量很不平衡,增长幅度不大;三是部分单位案件数量与同期相比下降比较明显,甚至出现了办案空白。四是离全年的工作任务相差较远。今年上半年各乡镇(街)纪委共立案30件,只完成全年任务目标的38%。因此要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做好下半年的查办案件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做好下半年工作的几点要求

1、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查办案件工作领导不放松。

全面完成今年的工作目标,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市纪委今年以来办案工作力度比任何时期都大,可以讲是四面出击,遍地开花,过去没有涉及到的地区和领域,今年大都涉及到了。因此,我们必须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来抓,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查办案件力度。要看到现阶段不是没有案源,就看我们有没有本事把它查出来。要发挥纪委办案的特殊职能,查办案件的职能是其他机关所没有的、不能代替。真正要提高纪委的权威,推动其他工作的开展,还要靠办案。在这里我要重申一点,各乡镇(街)纪委要作到“有案必查,查案必结,结案必报”,否则,就是失职渎职。

2、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紧紧咬住案件数量不放松。

目前全县乡镇办案还有一多半的任务没有完成,任务比较艰巨。市纪委在全市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对各县的办案任务做出了明确的指示:一定要确保案件数量,同时要提高案件质量。如何在下半年使查办案件工作有一个大的突破,现在关键问题是要研究具体措施,采取具体办法,实施具体行动。首先,就是大家回去以后要把会议精神跟党委、政府汇报好,跟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好,特别是要把思想认识扭转过来,在工作力度上要加大。第二要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年初县纪委对各乡镇(街)已下达了任务目标,各乡镇(街)必须围绕这个目标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到10月份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因此,从现在起,在座的各位必须明白你的家底,算清任务帐,算清时间帐。第三要认真分析、精心筛选,全面排查案件线索。各位回去后要大力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开动脑筋,主动出击,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第四,县纪委在做好自办案件的同时,将尽最大努力,支持帮助你们的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帮助你们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为你们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

3、要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按程序依纪依法办案。

纪委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强化对干部党员的宣传教育,培养廉洁为民的理想信念。

抓廉洁自律,关键就在宣传教育,从思想根源上解决意识问题,乡纪委牢牢把握住这一点,充分利用中心学习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以及其他会议,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及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特别是在十一月份开展的农村党支部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乡纪委一班人分头落实任务,逐村督查指导,组织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8次,帮助支部找出问题12个,提出整改措施17条。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自律意识,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二、强化对乡、村、社财务监督,从源头上对腐败行为严加防范。

近几年,老百姓关心最热点的腐败问题,就是财务问题。为了增大财务管理透明度,年初乡纪委及时向乡党委建议,由纪委参与到政府财务管理中实行超前财务监督审计,建议得到了党委一致同意。为了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他们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把关口:

一是坚持各种原始支出票据纪委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平委发2号文件规定执行,开支的票据经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乡纪委对其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适度性进行严格审计,并加盖“乡纪委财务监督章”,确保有效的资金能合理使用。二是所有银行账户的现金支出,必须由乡纪委监管;三是认真执行片区内交通费包干制度,个别干部过去习惯于出门就包车,导致差旅费用开支超标。今年初,虽实行片区包干,但总有个别以“特殊工作”为借口超支。在一季度审核时,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乡纪委坚决打出这类票据三张,总金额达250元,并在财务公布会上公开曝光,从而揭制了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在对村社财务监督工作中,结合对村社财务清理,凡开支票据必经纪委书记逐笔审核,凡不合规的、无支付资金来源的,坚决不予入帐。凡是因公益设施建设开支的、群众认可的就筹钱解决,否则一律当场撕毁,由社长自行负责。到目前为止,全乡34个社,已结束财务清理28个社,凡被清理的社均做到了账务清、情况明、民心顺、干部满意、群众放心。

三、围绕发展主题,强化对重点工程、重点单位的监督。

一是对实施扶贫重点村建设的村就其资金、物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督查监督。因担任出纳工作的既是支部书记,又是村主任,因而乡纪委对其开支的票据与财会人员逐一审核。凡未经公开招标、评议的合同一律无效。在安砌水池工程中,群众对其价格过高,反映意见大乡,乡纪委出面调查核实后,督促更改了合同,为集体节约资金800余元,在乡纪委的监管下,确保了扶贫资金真正用在了扶贫上。

二是加强了对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农电、计划生育的督查。五村六社群众反映集体多报3.42亩退耕还林面积,纪委派人深入到该社作了重点调查并及时给予了纠正,四村在下达税费任务后,在未召开村民大会通过的情况下,人平又多筹80多元村集资款,原创文秘材料,尽在网络。群众对此意见大,乡纪委得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了制止。

三是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一村五社张旭给熊市长去信反映该社社长借私人借款强行不按规定计算利息;修建公路路线从其关系户的门前过;乡纪委书记胡天寿与经济发展办主任杨应俸及时到该社走访群众,了解了真实情况,与反映当事人进行了交流,并及时给予了回复。三村二社廖灿全到县纪委反映关于“村社干部虚报1.8万元”一事,乡纪委高度重视,由纪委书记牵头,组织联村会计,到村社进行逐笔审核,召开群众会议公开审查,结果是该社净负债为18988.93元(系工程欠款、欠乡税款等),当事人因不懂帐,误理解为村社贪污虚报支出,通过办案人员耐心解释,当事人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群众举报原卫生院院长翁阳生无计划生育第二,我们把调查处理任务移交给乡纪委,乡纪委便立即组织计生部门一道调查取证,并给予经济上的处罚,鉴于该同志系卫生系统招聘的临工,乡纪委对与其主管部门联系,建议免去了其院长职务并予以解聘。

四是积极开展国家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借欠公款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整顿活动。全乡共清理借欠款在职公务员6人,退休干部2人,回收资金7000余元。

四、落实廉政责任,保证了反腐败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