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保险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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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公安厅、民政厅、保监…

农房保险论文(精选5篇)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党的十七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中,提出了“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再次提出:必须始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必须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作为我们推进事业的根本工作路线。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公安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推动开展农村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政策性统保、商业化补充、民政救助三结合的农民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通过政府推动、财政补贴、统一办理、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农房政策性统保试点;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配合农房统保试点工作,探索开展政府灾害保险基金统筹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灾害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完善我省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30年来伟大成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意义。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伴随着“包产到户”、“土地承包”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发放给农民的良种补贴、生产资料增支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最低收购价”、“剩余劳动力转移”、“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两免一补”等一系列的改革政策不断推出,补助给农民的项目一年比一年多,有效的激活了农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随着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投入逐步增加,基础设施得到巩固,种养业标准示范建立,农民科技意识增强,生产能力提高,促进了产量的增长,农产品供给丰富,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农产品的供求关系;结构调整,优势产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民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建设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已成为今天农业农村发展的主旋律。所以,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既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伟大成果,也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我市为什么要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

(一)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民政厅、保监局《关于推动开展农村房室财产火灾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推动农村民房政策性统保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向,要求探索和建立政策性统保、商业化补充、民政救助三结合的农村民房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以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

(二)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我市属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农村人口多,农业和农村经济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弱,农村群众因灾至贫、因灾返贫的现象较为突出。目前,全市64万户居民248万人口中,有54万户195万人居住在广大农村,农村居民实有住房56万套6868万平方米。我市农村经济欠发达,贫困人口多、贫困范围广、贫困程度深,据统计,截止2008年底,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785—1067元之间的贫困人口还有19.9万人,年人均纯收入785元以下的贫困人口3.72万人。农村群众灾害自救能力弱,救助自补资金有限。由于自然灾害多发生在山区,这些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十分脆弱。加之道路通达状况差,通信装备落后,一旦发生灾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所以,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三)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我市农村灾害频发,救灾形势严峻的客观要求。我市属横断山脉滇西纵谷南端,海拔高差悬殊。属西南季风区域,多受孟加拉湾风暴、印度洋和南海热带暖湿气流影响,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天气气候,地质地貌及气候类型丰富多样,地理环境立体气候十分明显,故而频频出现异常天气和复杂天气极端变化。全市又是云南省8个地震带之一,地中海—喜马拉雅山地震带,怒江、澜沧江两个深大断裂带和腾冲—耿马断裂带经过此间,地震灾害较为突出。形成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灾害分布广,灾害强度大。

加之全市所辖县分别列入了国家或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不能自给,地方财政极其困难,2008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2.6亿元,支出46.9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6亿元,支出5.7亿元。地方政府投入灾害救济和灾后救助的补助资金不足,导致全市防灾救灾工作开展被动。因此,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防灾救灾工作,加强灾害救助机制,将灾害救助工作同建立市场化补偿运作机制相结合。补充了各级救灾资金灾后救助的严重不足,提高了政府应对灾害发生后的行政执行救助能力。增强了群众防灾抗灾能力和灾后农民自救恢复能力,切实保障农民不因灾返贫、不因灾致贫,有利于农业减灾和农民减少损失;有利于保险企业拓宽农村保险经营业务,推进我市保险业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繁荣,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三、关注民生,开展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

(一)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及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李市长对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指示要求,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并采取一年一度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市政第33次常务会议原定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项工作,但因招投标过程须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所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市农村民房灾害工作。

(二)全市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的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市相关部门自2008年反复多次同多家保险单位协商,征求基层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其他州(市)民房火灾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并总结全市自1995年至2008年全市因灾害倒损民房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际,认为将民房灾害保险从单一的火灾保险,扩展为农村民房经常遭受的洪涝灾(洪水、暴雨)、风雹灾(龙卷风、暴风、冰雹)、雷击、泥石流、崩塌、地面下陷、火灾、爆炸等灾害和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保险房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房屋的损失补助统筹进行,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风险防范和提高农村群众防灾减灾能力。

(三)农村民房灾害保险资筹措。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开展,必须坚持“政府有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这一基本工作要求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助,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实施“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步骤。根据2008年底法定统计数据:全市农村住户544931户(其中:隆阳区188733户,施甸县74885户,腾冲县143421户,龙陵县60100户,昌宁县77792户)。按每户每年累计最高赔偿为10000元,保险费按1‰计算每户每年缴纳保险费10元,第一年由县区财政承担2元,民政部门补助8元。全市五县区共需保费5449310元,其中:县区财政承担108.9862万元(隆阳区37.7466万元,施甸县14.977万元,腾冲县28.6842万元,龙陵县12.02万元,昌宁县15.5584万元),民政部门补助435.9456万元(隆阳区150.9864万元,施甸县59.9088万元,腾冲县114.7368万元,龙陵县48.08万元,昌宁县62.2336万元)。投保后,全市农村住户544931户赔付最高金额54.4931亿元。

(四)参加农村民房灾害保险的好处。一是减轻政府灾害处理的财政和事务负担;二是为群众房屋遭受灾害损失所提供救助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安排方式,又是确保农户灾后能够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家园的重要措施。加强灾害救助机制,将灾害救助工作同建立市场化补偿运作机制相结合。提高了应对灾害发生后的救助能力,加强金融工作服务灾区社会建设的有机结合,补充各级救灾资金灾后救助的严重不足。提高了政府行政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也有利于保险企业拓宽农村保险经营业务,推进我市保险业加快发展,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共同构建和谐××的发展目标。

四、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要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各项措施。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助,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迅速成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各县(区)要加大对推进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氛围,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是为群众房屋遭受灾害损失所提供救助保障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安排方式,能有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确保农民灾后能够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家园的重要措施。要让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知道这一惠农措施,让广大农民群众知道市政府又为老百姓做了一件好事,让老百姓知道自己的房屋已被保了险。

(三)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各县(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感,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所承担的投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投保资金和积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农村民房的调查、核实及保险手续办理等工作,同时,要督促保险公司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保险和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承保各项工作,按承诺及时兑付保险金;乡镇、村委会要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好农户投保,理赔等工作,为农民理赔,一定要公平、公正,就高不就低,保险公司不要在农民身上找钱;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推动农村民房灾害保险工作开展,抓好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工作机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害保险工作的开展。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房保险;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32;F8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4-0121-07

2006年以来,福建、浙江、贵州等地开始试点政策性农房保险,对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所受损失予以赔付。之后,全国各省市纷纷展开,农房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12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要求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住房风险保障水平[1]。到2015年底,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农房9 358万间,提供风险保障达14万亿元[2]。其中,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实现了全覆盖。2013年,保监会批复云南、深圳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深圳率先通过巨灾保险方案并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在深圳、宁波、潍坊、云南、四川、广东等地陆续展开。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保监发〔2016〕39号)(以下简称《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3],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施行。当前,农房保险和巨灾保险均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巨灾保险则在深圳、宁波、潍坊、云南、四川等地开展试点。应该说,基于现实需求和政策的持续性,在一段时期内,政策性农房保险和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巨灾保险两项制度作为我国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同时存在。

一、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一)相似性

1.保障民生。两者都是通过保险手段来有效分散灾害损失,保障民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明确指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惠民工程,做好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的重要举措[1],也就是说,保障民生是农房保险工作的首要目标,各省在出台方案和实际操作中也充分体现了保障民生这一基本原则。而巨灾保险同样是帮助民众提高灾害风险抵御能力,灾后迅速启动赔付程序,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障覆盖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3]

2.政府主导。政策性农房保险是由政府主导开展的。这既体现在政府组织推动、财政支持,又体现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上。《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4]。而巨灾保险,尤其是我巨灾保险的政府主导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建立,政府将巨灾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通过优惠政策支持巨灾保险事业,加强宣传、引导,保证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并参与责任分担,对巨灾保险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和控制。这在我国巨灾保险地方试点中得以充分展现,试点地政府在试点中均较好地发挥了主导作用。《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提出,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法,制定支持政策[3]。

3.市场运作。市场运行是指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具体经营活动,销售农房和巨灾保险,负责理赔,并承担基本保险之外的投保人的更多保险需求。《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险公司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确保保险公司的独立正常运营[1]。《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也提出,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3]。实践中,我国44家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45家,后为44家)组建的地震保险共同体,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筹备阶段做了大量工作,并作为保险人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理赔。

4.以住房为标的。农房保险原则上以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为标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也多以居民住宅为保险标的。在我国,以住宅建筑为主的家庭财产是民众灾后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受灾民众必需的生活资源。每次巨灾之后,国家都投入巨资,作为受灾民众受损住房维修、重建的专项补贴。为此,我国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都将保险标的限于家庭财产,尤其是居民住宅。

5.基础保障。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基于“低保障、广覆盖”的实施原则,往往保费较低且有财政贴补,如果以住房的市场价格作为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未免有失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也难以接受。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价格高居的当下,倘若以购置价格或是市场价格为标准,很难体现巨灾保险的政策性、基本保障性[5]。因此,农房保险和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都具有有限性。目前各地农房保险保额多在2万元左右;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基本保额设计大致为农村住房2万元、城镇住房5万元。

(二)差异性

1.受益对象。政策性农房保险以农村住房为保险标的,其主要受益对象为拥有农村住宅且常住的农村居民,一些地区(如浙江苍南县)试点中将保障对象扩展到城镇居民住宅,但属个案,目前仍以“保农村住房”为主流;巨灾保险受益对象则无农村、城镇居民之分,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纳入保险范围,都可以投保并受益。实践中,云南大理巨灾保险试点较为特殊,仅以农房为标的。

2.承保风险。农房保险涵盖多种风险,《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明确了政策性农房保险不仅仅只针对自然灾害,还包括社会风险如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但总的来说,农房保险主要针对中小灾害进行救助和补偿。巨灾保险一般只针对自然灾害风险,而且是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火山、洪涝等。根据承保风险种类,巨灾保险可以分为:(1)单一风险的巨灾保险,如地震保险、洪水保险。我国云南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地震保险试点均为单一风险。(2)综合风险的巨灾保险。保险范围涵盖多种巨灾风险,如法国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深圳、宁波、潍坊巨灾保险试点则采用综合性巨灾风险。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风险主要为地震灾害,其实质是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缺口,实现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突破。

3.保险金额。农房保险一般以“间”为计损、赔付单位,再设置单个保险合同的最高额度,赔付时严格按照损毁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无免赔额。如浙江省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225万元,每间最高4 500元,如果全毁,能获得225f元的保险赔付。而巨灾保险往往设置有给付限额,既有免赔额,又有保险限额,往往还设置有单次灾害总额限制。也即是说,巨灾保险设置有一定比例的免赔额,单一保单保险金额限额以及单次巨灾赔付总额限额。这也是基于巨灾损失的巨大性和不可预计性,在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中,必须贯彻风险控制原则。

农房保险保额相对较低,各地农房保险保额在2万元左右居多,保额较高的地区相对较少,目前以安徽山区和库区农房保险保额30万元最高。这既是受政府财力限制,也与农村住房本身价值不太高有关。城镇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金额同样受到限制,但较之农房保险更高。潍坊民生综合保险中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为6~75万元。2016年7月1日正式发售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农村基本保额2万元;城镇基本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人可根据自身住宅建筑结构,选择更高的保险金额。目前,最高保额为:钢结构、混合结构100万元;砖木结构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6万元。

4.费率厘定。从现有实践来看,我国农房保险在费率确定上依各地实际而有不同选择。统保模式基本上选择单一费率,自愿及其他模式的基本采用差别费率。巨灾保险亦是根据实践地实际情况而确定费率。目前美国、日本、土耳其等多采用差别费率,其余国家和地区采用单一费率。我国巨灾保险试点中深圳、宁波、潍坊、大理为单一费率;四川、广东、黑龙江为差别费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采用差别费率,年保险费=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区域调整因子×建筑结构调整因子。

5.保险方式。一般而言,农房保险主要采取自愿参保模式。福建等地采用统保模式,是基于政府财政全额支付,农户没有支付一分钱,所以只是被动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而未承担出资义务,本质上并未违反自愿原则。浙江等地采用自愿参保模式,相关政策也明确了“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6]。而巨灾保险又不尽相同。理论上,由于巨灾风险的巨大及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脆弱性,要求巨灾保险必须有较高的投保率和覆盖面才能尽可能地分散风险,确保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巨灾保险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实践中,深圳、宁波、潍坊、大理、广东、黑龙江等地巨灾保险试点借鉴福建农房保险模式,采取政府统保的方式。四川地震保险试点则采取自愿投保模式。

6.风险转移。农房保险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故以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核心,由其负责承保、理赔以及风险分散工作。这也是基于为农房保险的风险能够通过再保险等市场运作方式予以分散和化解,只有在遇到大灾巨灾时才需要动用大灾风险基金。而巨灾保险由于风险巨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所以往往会采取多种途径进行风险转移,通过成立巨灾保险基金之类的核心机构的方式加以运作。目前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风险转移机制尚未完全明确,暂以共同体、再保险、巨灾专项准备金为主要途径。

7.责任分担。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中,赔付责任主要由承保机构承担,政府一般负责组织、宣传,提供财政支持,如保费补贴等,较少参与风险承担,目前仅有、成都两地政府在农房保险试点中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风险承担工作。巨灾保险则由于风险巨大,政府除了政策引导、财税支持外,还必须参与到责任分担中来,如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基金、建立财政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巨灾保险的兜底赔付等。因此,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的参与力度往往更大[7]。如在四川地震住房保险试点和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政府作为兜底责任人,将由财政支持为巨灾保险赔付提供最终层次的保额外支持。

二、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之间的冲突

(一)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发展趋势

1.农房保险或将扩大到所有居民住房。作为惠民工程,农房保险目前还是以农村住房为主要标的。这既是因为:我国农村住房建筑结构受限,抵御灾害能力较弱;大多数农村居民收入不高,重建房屋经济压力较大;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事实上,在城镇居民住房中,一些建筑修建时间较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修建的房屋,很多也只是砖混结构或者砌体结构,抗震、抗涝能力较弱,遇到大灾,尤其是巨灾时也极易倒塌[8]。因此,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得到缓解的基础上,尤其是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被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之后,农房保险的保险标的能否从单纯的农村住房向城镇住房扩展?能否先一步将年久待修的城镇居民住房纳入,进而将所有住房纳入保险范围?浙江省作为试点先锋,前有苍南农房保险扩面扩责尝试,后有宁波镇海区实施的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均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2015年6月9日,在贵阳召开的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推进座谈会上,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庞陈敏指出要把农房灾害保险范围从农村居民住房扩展到城乡居民住房[6],让我们有了更为广阔的想象空间。

2.农房保险或将涵盖所有巨灾风险。目前我国农房保险实践中,除、广西、青海、甘肃、宁夏、成都、大连涵盖地震风险,其余地方均将地震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而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地震风险主要分布在西南、新疆、华北和台湾等地区,具有频率高、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地区差异明显等特征。历史上的多次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之大,当居各类巨灾之首位[9]。当前很多地方农房保险将地震风险予以排除,也是因为地震一旦发生,农房大面积损毁,赔付压力极大。然而,这并不应是政策性农房保险将地震风险拒之门外的充分理由。既然是民生工程,怎能忽视威胁最大、损失最大的灾害呢?从政策层面来看,早在《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中,民政部就提出要逐渐将地震风险纳入。因此,在农房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巨灾风险准备金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地震风险必将被纳入农房保险的责任范围,或者说,农房保险终将涵盖所有自然灾害风险。

3.农房保险或将实现全财政买单。目前,除青海外,其余各地农房保险均有财政投入给予保费补贴,福建、湖北、安徽等地更是由财政全额支付,广西财政每年拿出12亿元购买农房保险[10]。事实上,财政补贴比例越高的地区,投保率就越高。广西模式或许是未来我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发展方向,即由财政支付基础保额部分的保费,鼓励民众自愿购买商业保险来增加保额,以满足更高的保险需求。当下,很多地方在灾害救济中采取的是农房保险赔付与民政救济并行的方式[11],那么,能否考]取消民政救济,将这部分资金投放到农房保险补贴中去,逐渐实现保费由财政大比例补贴甚至全额补贴,真正实现农房保险全面覆盖。同时又通过投保率的提高进一步分散灾害风险,逐步提高保险金额,使得这一部分财政支出救灾效率最优化。事实上,这既能实现了农房保险的覆盖面、受益面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又能通过基础保额的限制对财政支出进行控制,提高了民众的保险意识,激发了民众的投保意愿和热情,壮大了保险市场。这样会充分践行《2012农房保险工作通知》的相关精神[1]。

(二)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可能出现的冲突

1.功能重叠。同为政策性保险,同以住宅为保险标的,如果农房保险将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扩展,将地震风险和城镇居民住宅纳入保险范围之后,农房保险(应改称“政策性住房保险”)由于责任范围涵盖了所有自然灾害及社会风险,远远超过了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再加之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又由于保费处于较低水平,其作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将远超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巨灾保险产品。

2.财政压力。除了中央财政支持外,地方财政在大力发展农房保险的同时,又要在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下支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发展,地方政府如何加以平衡,又或重此轻彼?要支持农房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建立大灾巨灾风险准备金,如何缓解自身财政压力?怎样才能保证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刀刃上,实现资金应用效率最大化?

3.民众选择。对于投保人,尤其是经济收入不高的农村居民而言,应该怎么选择产品?是选择农房保险还是选择巨灾保险?如果该地区农房保险未涵盖地震风险,选择农房保险意味着即便买了保险,万一地震来了,房屋损毁了,仍然不符合理赔标准,拿不到赔款;选择地震这一单一巨灾保险产品,那么在遭遇其他意外导致房屋损毁时,也无法获得赔付。若既购买农房保险,又购买巨灾保险,对于原本保险意识就较弱的民众而言,经济压力加大,投保程序繁琐,最终投保率也难免打折。

三、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衔接

农房保险与巨灾保险的并行阶段,其实质就是消弭冲突,有效衔接并最终实现并轨的缓冲过程。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保险地方试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将逐步实现并轨,统一纳入以扩责后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为代表的巨灾保险体系中来。

(一)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衔接必然性

1.政策性农房保险仅为过渡性制度安排。我们认为,农房保险制度与巨灾保险制度终将衔接并融合。甚至可以说农房保险制度,只是我国在巨灾保险立法尚未完成、巨灾保险制度刚刚启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当下,为应对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障基本民生所采用的过渡性制度,最终还是会纳入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中来。

2.二者功能设置的互补性。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当前减灾救灾体系中对一些中小灾害的受灾群众进行救助和补偿的缺项[6],主要针对中小灾害损失,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省份将地震等破坏性较强、损失可能性大的巨灾风险予以排除;而巨灾保险则主要针对地震等巨型自然灾害风险,对受灾民众予以补偿和提供基本保障。二者在此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3.国家政策法规的积极引导。2015年6月,在贵阳召开的“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推进座谈会”上,民政部救灾司司长庞陈敏提出要抓住国务院要求出台巨灾保险制度的契机,进一步推进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把农房灾害保险范围从农村居民住房扩展到城乡居民住房[6]。

《2016地震保险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前,地方政府应将现有农房保险、巨灾保险试点的保障范围扩大至地震风险,实现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保险试点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有效衔接[3]。也就是说,现行的农房保险试点、巨灾保险地方试点都将逐步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并轨,纳入巨灾保险制度。政策性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衔接是必然的。

(二)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衔接的难点

1.承保风险(责任范围)的问题。各地试点的政策性农房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不仅包括巨型自然灾害,也包括一般性自然灾害,甚至将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纳入[12]。要将这些责任范围各异的农房保险一并纳入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实现有效衔接和并轨,责任范围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缩小农房保险的责任范围,将之限制为地震风险?还是扩展地震巨灾保险的责任范围,使之涵盖其余巨灾风险甚至普通风险,进而将前者逐步取缔?可以肯定的是,缩小农房保险范围并不可行,只能是将农房保险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风险都予以扩展,才可能实现有效衔接直至并轨。所以,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地震巨灾保险所能解决的问题了。

2.保费补贴的问题。目前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并未对保费补贴做出明确规定,仅仅只是鼓励地方财政对民众购买地震巨灾保险给予保费补贴。从2016年7月1日产品上市以来的反馈看,各地均持观望态度,尚未出台保费补贴政策。由此可以肯定的是,在详细的《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前,各地政府暂时不会出台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民众暂时难以享受补贴优惠。只有在其对相关原则、实施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之后,各地政府保费补贴才能落实。然而,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地农房保险(宁夏除外)保费补贴均已落到实处,福建、湖北、安徽等地农房保险更是政府统保、财政买单。在并轨过程中,保费补贴如何统一?是制定全国性统一标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分层补贴,还是各地自行制定保费补贴标准?是财政买单、政府统保还是部分补贴、自愿购买?对于巨灾保险而言,由政府统保财政买单肯定是不现实的,只能走部分补贴自愿购买或半强制性投保的模式。那么,在各地农房保险试点和巨灾保险试点中,由财政全额承担保费的这部分民众(包括政府统保对象、未统保省份且由财政支付保费的优抚对象),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统一安排中,是由财政全额承担还是被保险人自付部分?这些也需要相关法规予以明确。

3.人身保险的问题。目前学界所探讨的巨灾保险,主要是针对以住宅为主的居民家庭财产而言,具有政策性。其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暂将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企业财产巨灾保险、人身伤害保险排除。而我国政策性农房保险在实践中,逐渐从财产保险领域向人身伤害领域扩展[13],如厦门设置有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浙江苍南县也增加人员死亡伤残保险。在并轨过程中,对于这些人身伤害保险部分,是弃是留?如果在全国统一条款中排除人身伤害保险,那么,是否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继续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当地民众购买人身险?反过来讲,是否可以在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中附加人身伤害险种,由居民自愿购买(各地政府也可以对之提供保费补贴)?

(三)r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衔接之路径

1.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巨灾保险的管理工作。目前政策性农房保险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由民政部牵头,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参与,地方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监督工作,管理体制较为杂乱;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是由保监会、财政部牵头设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3]。要完成衔接和并轨,统一的、专门的管理机构必不可少。

2.政策性农房保险扩面扩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扩责。政策性农房保险保障对象要从现有的农村住房扩展到城乡居民住房,并将地震风险纳入责任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也要逐步将台风、洪水等其他灾害纳入责任范围,两者在保险范围方面实现有效衔接。

3.政策性农房保险提高保险额度,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落实保费补贴。目前农房保险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保额相对偏低,在逐步调整政府统保模式并增加中央、地方财政投入的情况下,保险额度尚有提升空间;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费补贴目前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4.妥善解决现有农房保险、巨灾保险试点中人身险的问题。不仅部分农房保险试点中扩展至人身意外险,巨灾保险地方试点中深圳、宁波、潍坊、大理也有涉及。因此,这既是农房保险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衔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巨灾保险地方试点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并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政策构想和设计

在此我们可以构想,能否在不久的将来,在我国建立起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涵盖所有巨灾风险,能否将扩面扩责后的农房保险保费予以财政全额支付并纳入巨灾保险制度,将之作为巨灾保险的基础保障部分?

在保险制度设计中,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农房保险扩面扩责,涵盖城乡居民住宅,涵盖地震等所有巨灾风险,并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保费,使之在真正意义上的覆盖全国,惠及全民;(2)巨灾保险产品涵盖多种巨灾风险,是综合性巨灾保险而非单一的地震保险。

在此基础上,将农房保险并入巨灾保险制度,让财政资金全额补贴保费的城乡居民住房保险(涵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全国范围内的民众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较低费率的第二档次的巨灾保险则仅仅只针对巨灾风险,涵盖财产险和人身意外险,有一定的保费补贴且由民众自愿投保。较高费率的第三档次的财产、人身商业保险(保险责任同第一档次,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则由投保人自主选择。这或许可以成为未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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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岳宗福.政策性农房保险的理论思考:国外相关文献综述及其引申[J].当代经济管理,2013(2):103-109.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 抵押登记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决定在广东省梅州市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方案》提出要培育完善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这是在农村进行金融改革的创新型试验,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一项建设性试点工作。本文就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为基点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一些适应性建议。

一、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基础理论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物质载体,要深刻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就必须清楚宅基地的所承载的功能。从社会发展方面看,宅基地承载着社会发展和保障的功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宅基地具有居住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对纯农业经营的农民来说,对其土地权益的保护则能更大程度的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能力。当然,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仅表现在实物保障,有时还表现为心理安慰保障。这种保障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从经济发展方面看,宅基地具有财产和金融载体功能。农村的金融要素贫乏,土地作为农村具有金融要素功能的资源之一,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进一步表明,农村宅基地不能够单独流转,但是可以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而随房流转。

可见,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用益物权,基于其社会保障性功能的考量,现行制度忽视了其财产金融功能,未将其作为纯粹的物权来安排。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理论基础

1.资源配置优化论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经济学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转让性是产权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涉及所有权通过出售或捐赠等方式的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本质上违背了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原则。从经济学来看,土地的利用应该要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土地的动态利用,事实上反映的就是要求土地产权要具有可转让性。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归农户所有的前提下,进行抵押流转,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处于一个动态的利用状态。

2.权利配置正义论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学基础。利益的正当性评价结果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对于权力配置正义论,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两原则:第一,最大权利公平原则;第二,差异原则。笔者以为,权利配置正义的两个原则,实际上是反映了现实权利配置中可能出现的两个环节:一是权利设定环节;二是权利限制环节。在权利设定环节,必须遵循最大化权利公平原则;而对权利进行限制时,则应当考虑到现实中的一些问题遵循差异原则。《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禁止抵押的用益物权。如果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那么其从法律上就符合流转的条件。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立法现状及现实问题

(一)立法现状

从现有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看,法律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直接抵押。此外,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房屋的转让,但农村住宅的流转却有严格限制。2007年《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引致到《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的若干规定。同时《物权法》184条对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做了同《担保法》第37条基本相同的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排除在抵押财产之外。2012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发展以土地金融为核心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作为改革创新重要突破口。

(二)现实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无法可依,闲置严重

在国家城市化进程的背景下,统筹城乡发展,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城乡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宅基地制度设计,注重农民房屋的静态保有,禁止将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进行抵押,忽视了农村房屋应有的财产属性。这不仅大大减少了农民生产融资的渠道,也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在农村范围内业务的扩大和发展。而农村居民经常因为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而占有多处宅基地。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及其房屋又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2.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屡禁不止,风险大

在农村最重要、价值最高的财产莫过于房屋,在农民亟需资金的时候往往是将房屋进行抵押流转,而根据“地随房走”的理念,宅基地隐形抵押流转很普遍。但在这些隐形交易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很多法律纠纷。而农民知识能力专业水平低,农业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展开。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市场因素改变,就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或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给农民及金融机构都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建议

(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范围

通过修订地方法规尽快破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障碍,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益具体化、法制化,赋予农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宅基地使用权。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把这项权利真正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地块,提高其公信力,以奠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及农地金融业务开展的产权基础。

(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及登记部门

1.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期限

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故应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最长的期限。参照我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样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同时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宽了农民融资渠道。

2.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

根据农民的实物财产和收益权,建立适合农村土地的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在福建温州试点工作中就规定将试点区的县农业局设立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由县农业局管理,那么可以借鉴福建温州等地的做法,将县农业局设立为抵押登记机关,既有利于宅基地管理,也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

(三)创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创新改革的的步伐不会太快,而应在稳健的前提下进行,并完善相关服务体系。

1.健全评估专业机构

建立专业评估机制、设立专业评估机构,出台评估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业务准则,为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完善的评估服务。土地管理部门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可组建独立的土地流转评估和登记中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培养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规范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出具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他项权利证书,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创造有利条件。陕西杨凌、广东梅州、福建的试验区都将评估机构的报告作为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标准。

2.披露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等信息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信息公开。而农业信息是特殊的商品,相关信息应当加以披露并进行规制。为了改变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可以在土地流评估机构中建立农村信息服务站,并专门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评估程序、评估价格披露公示栏及相关网站,及时更新,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信息在区域之间互通有无。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文献回顾

农民工是户籍在农村,而完全或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者①。由于农民工的概念是建立在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之上的,农民工也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在国外研究中没有与农民工完全相同的概念,只有与农民工相近的概念,例如乡城移民(rural-to-urbanmigrants)、移民工人(migrantworkers)等。可以说,农民工是一种不彻底的乡城移民。因此,研究农民工问题,可以根据中国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借鉴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乡城移民住房消费的影响因素,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之一,制度因素、市场因素、心理因素、个人特征等均被纳入学者的考量范畴之内。在中国,对于移民②来说,户籍等制度因素比市场因素对其住房的影响更强(Wu,2004)。中国的农村移民③在城市居住,受到来自个人、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制度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约束,其中,城市对农村移民歧视性的制度环境是最主要的因素;以制度约束为主、多种因素的综合,造成农村移民在城市居住条件较差,居住空间拥挤,并产生某种程度的聚居现象(刘玉亭、何深静,2008)。由于农民工置身于城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以保险等正规形式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对农民工所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他们往往具有较低的当期消费倾向、较高的储蓄倾向,这样的消费特征使得农民工的住房边际消费倾向较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更低(周滔、吕萍,2011)。住房价格和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民工住房消费的重要经济因素。作为一种用工单位向雇员提供的福利(Wu,2004),单位提供住宿场所与否成为农民工是否在市场上选择住房的前提条件。相对于自行租房,雇主提供的廉价或免费的宿舍或工棚,对农民工来讲是一种更加经济而便利的居住方式(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除了单位提供住宿场所的农民工外,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需要在住房市场上解决住房需求。因为户口限制,移民不可能获得城市公房和单位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仅有的对移民开放的商品住房,其价格又超出了绝大多数移民的购买能力,租房居住则成为移民最好的选择。收入水平对移民的住房消费有重要的影响(Wu,2004)。由于自身经济能力有限,绝大多数农民工通常只能租住城乡结合部的农民私房或市中心价格相对低廉但条件较差的房屋(《我国农民工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研究》课题组,2010)。即便如此,农民工还是希望能够进一步降低住房支出,尤其是在住房租金上涨的情况下。而合租是农民工节约开支以用于其他目的的主要而有效的策略(Wang,2003)。如果农民工选择居住在商品房中,由于租金较高,他们可能会与更多的人合租(张智,2010b)。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住房消费,农民工收入增加对住房消费增长的刺激作用远小于对其他消费增长的刺激作用,随着收入增加,农民工更倾向于将所增加的收入储蓄起来或投入子女教育等其他消费项目中去(周滔、吕萍,2011)。农民工住房消费还受到其是否在城市定居的预期、价值判断标准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对预期仅在城市做短期停留的农民工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工作城市的临时成员,因而只愿意用很少的收入来改善住房条件,对住房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很低;只有打算在工作城市长期居留的农民工,才愿意在更好的住房上投入(Wu,2002;2004)。偏好农村社会生活的乡城移民,倾向于选择棚户区等非正式住房构成的移民聚居区;而偏好城市生活的乡城移民,倾向于选择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公寓(Erman,1997)。一部分中国农民工愿意花大价钱在农村老家建新房却将其闲置,而不愿意在工作城市多花钱住得好些,这也是受到价值判断标准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消费行为受到生活标准与地位评价标准的制约。在农村,房子不仅是地位的象征,而且是农民的“生活标准”;尽管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但是,他们消费的主要参照群体在家乡,地理虽远但心理近,城里人的消费偏好对他们来说显得太奢侈,地理虽近但心理远(冯桂林、李淋,1997)。农民工的年龄、务工年限、性别、受教育程度等个人特征也影响其住房消费。有的学者认为,年龄和务工年限都对农民工的住房选择有重要影响(黄卓宁,2007;张智,2010a);也有学者认为,农民工总的务工年限对其租房选择来说并不重要,但是,在目前所在城市的工作年数对其租房行为有重要影响(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在性别方面,农民工城市贫困项目课题组(2008)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民工性别对其住房选择影响不显著;张智(2010a)则认为,农民工的住房选择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男性比女性更愿意住集体宿舍。在受教育程度方面,Wu(2004)认为,移民的受教育程度对其住房条件有重要影响。由上可见,国内外学者对于乡城移民(包括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并不少。但是,已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研究层面多局限于个别地区,对中国农民工住房问题的研究尚缺乏全国宏观层面的整体判断;研究视角基本局限于城市,缺乏从统筹城乡的视角对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探讨;在对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的分析中,对地域因素的分析明显不足,等等。本文研究将尝试弥补上述不足,利用全国106个城市的大规模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分析

影响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因素相互交叉、难以截然划分,大致来看,可以分为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地域因素以及家庭和个人特征几大方面。(一)制度因素农民工群体是在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并存在的,因而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农民工的住房消费。其中,对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较大的是土地与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中国现行的土地与住房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制度。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住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涉及城镇居民,而农村居民并没有被纳入改革的范畴,农民工也被排除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外。虽然农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还不能通过市场变为现实收入,但是,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愿意放弃土地而转为非农业户籍。这与历史积淀的土地情结、土地的基础保障作用密切相关;而且农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还是一种潜在的资产,遇到征地或拆迁时,农民工家庭可能获得的补偿甚至会超过其土地和住房应有的市场价值。这些都使得农民工的人在城市,根却在农村。由此形成了农民工的工作城市住房与老家住房的强烈反差:日常居住的住房狭小而简陋,老家的住房宽敞却利用率很低,这种矛盾与浪费根植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和住房制度。农民工住房消费还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既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也包括义务教育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预防性储蓄水平。Leland(1968)将预防性储蓄定义为“为了防范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冲击而引起的额外储蓄”。BrowningandLusardi(1996)提出,足够的资产或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减弱预防性储蓄动机。虽然近年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农民工在城镇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加之农民工的流动性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经常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而社会保险的异地转移接续困难,导致有些地区在农民工过年返乡前甚至出现了“退保潮”。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仍处于初步解决阶段,“上学难”、“上学贵”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农民工的预防性储蓄动机强,在收入水平既定的情况下,农民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也就降低了。(二)经济因素包括收入、住房租售价格等在内的经济因素决定了农民工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也影响到农民工的住房消费支付意愿,从而对农民工的住房消费产生着重要影响。在不考虑投资的情况下,一个家庭的收入等于消费与储蓄之和,消费可以分为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非住房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支出、教育医疗支出、交通通讯支出等。对于农民工家庭来说,住房消费又可以分为在流入地城市的住房消费和在老家农村的住房消费,相应地,非住房消费、储蓄也可以做城乡之分。由于住房消费又等于住房价格乘以住房消费量(即住房消费面积),因此,影响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住房消费的经济因素有:家庭收入,包括在流入地的收入和在老家农村的收入;家庭在流入地的非住房消费支出和储蓄;家庭在老家农村的住房消费、非住房消费支出和储蓄;流入地的住房价格,主要是租房价格;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费量,主要是租房面积。此外,农民工的工作单位提供住宿也可以视为非货币收入,纳入影响农民工住房消费的经济因素之中。根据Friedman(1957)提出来的“永久收入假说”(permanentincomehypothesis,又译为“持久收入假说”),决定居民消费支出的主要因素是居民的持久收入,而不是现期收入;持久收入是消费者收入中比较稳定的、持续性的收入,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可以得到的收入,是一种长期平均的预期收入。其后的预防性储蓄理论(precautionarysavingtheory),在吸收理性预期思想的基础上,将不确定性、消费者跨时选择引入消费行为分析,认为消费者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收入均等分配于整个生命周期,还在于为了防范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例如收入的不确定性。Zeldes(1989)探讨了确定的当前财产与不确定的未来收入对消费的影响,认为当前财产包括刚得到的收入和确定的未来收益,它们在影响当前消费决策方面比未来的随机劳动收入有更大的权重。基于上述理论,对中国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分析,一方面应考虑农民工现期收入水平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农民工预期收入水平的影响。对于未来收入的预期,离不开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以往收入的情况,一方面是未来收入的稳定性。影响农民工未来收入稳定性的因素包括: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所在行业、企业的情况等。(三)地域因素这里的地域因素是指农民工由于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不同而产生的影响其住房消费的地域差异。流入地的不同意味着农民工家庭面临的城镇住房消费市场的不同。大城市、特大城市往往人口密度较高,住房紧张,住房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也较高,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更为严峻;而中小城市和城镇人口密度一般较低,住房供求无无较好,住房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也较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相当来说不那么突出。流出地的不同意味着农民工家庭已有资产和在农村收入情况的不同,甚至是返乡意愿的差异。来自发达地区富裕乡村的农民工,由于老家经济状况较好,原有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到城市后其住房消费水平也相对较高;在城市工作生活不如意或老家有更好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其返乡意愿可能更为强烈。而来自边远地区的农民工,由于老家生活条件较差,家庭负担较重,到城市后其住房消费水平也相对较低;城乡间工作生活条件差异较大,使其返乡意愿更低,而留城意向更为坚定。(四)家庭及个人特征农民工住房消费还受到其家庭和个人特征的影响。个人特征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来城务工时间长短、技术职称等;家庭特征主要包括家庭结构、家庭同住人数等。其中,有些因素是密切相连的,例如,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之间,受教育程度与技术职称之间,都存在着相应的无无。未到适婚年龄的农民工往往选择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或者与亲友同住在出租房内;已经结婚的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与配偶、子女共同居住,单位宿舍一般不能满足这种居住需求,他们多采用租赁单元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需求。受教育程度较高、务工时间较长的农民工,往往可以获得较高的技术职称,收入水平也较高,工作更为稳定,因而具备较强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如果家庭中有学龄子女,那么,农民工家庭在住房消费时则要考虑子女教育支出及其预期对住房消费的影响。家庭同住人数直接决定了居住所需的最小面积,从而影响到住房消费量。在收入水平既定的情况下,如果家庭同住人数多、居住所需面积大,则农民工家庭将倾向于选择位置或条件较差而租金水平较低的住房。

数据来源、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一)数据来源本文对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实证分析所用的数据来源于2010年12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国流动人口的动态监测结果。这次监测的对象是在调查前一个月之前来到流入地城市居住、非本区(县)户口且年龄在16~59岁的流入人口,不包括调查时在车站、码头、机场、旅馆、医院等地点的流入人口,但包括在临时工地等非正规场所居住的流入人口。其中,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可以近似地作为农民工的代表。此次调查的样本选取属于“混合抽样”,即样本城市的确定采用主观判断的非随机抽样,而样本城市内部调查对象的选择采用随机抽样。样本城市的确定,以流入地为主,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全部纳入,兼顾流入人口较多的地级市、县级市。本次监测共选取全国106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46个地级市及24个县级市①。在样本城市内部,本次监测在居委会、行政村、由具体企事业单位管理并集中居住的流入人口群组中随机抽取个人调查对象,其中,调查对象是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的样本量约为10万个。下文如无特殊标注,数据均来源于此次调查。(二)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对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所研究的是各种因素对农民工住房消费支出的影响情况。本文所构建计量模型的基本框架是:被解释变量是农民工住房消费支出,解释变量是包括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及个人特征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被解释变量是连续变量,解释变量有两个以上,因而本文考虑采用的是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在构建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时,还需结合数据情况将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具体化,并进行数据的基础处理。1.被解释变量(y)。模型被解释变量的具体选取及数据处理过程如下:首先,为明确研究重点,选取的是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并且已剔除了在流入地城镇购房(包括已购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保障房)的样本。其次,根据农民工住房消费的特点,选取的是农民工家庭而不是农民工个人的月居住支出,包括房租、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料费、维修费、暖气费等。再次,为降低和消除异方差,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月居住支出取自然对数。由于对零值无法进行取对数的运算,常见做法是剔除为零值的观测值,或者给存在零值的变量的各观测值统一加上一个足够小的正数修正后,再对其取自然对数。由于1元对于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月居住支出来说足够小,给其各观测值统一加上1,对数据估计的精确度影响不大。2.解释变量(ix)。模型的解释变量是包括制度因素、经济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及个人特征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基于上文对农民工住房消费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的分析,可以发现,影响农民工住房消费的因素众多,且各类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本文将依据以下原则选择解释变量:一是变量之间的关系。相关性高的变量不同时选入模型。二是变量的政策指向性。具有政策指向性的变量优先选入模型。三是数据的可获得性。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选择影响因素的变量,但变量与影响因素之间差距较大的应舍弃。为降低和消除异方差,配合被解释变量及虚拟变量,对农民工家庭月收入、月支出等存在较大数值和零值的各观测值,加1后取自然对数。对模型中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具体选取和说明详见表1。此外,从积差相关矩阵来看,“有无劳动合同”同时与“流入地有无养老保险”、“流入地有无医疗保险”、“流入地有无工伤保险”三个变量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都较高。由于劳动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仅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往往还在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设置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条款,加之劳动合同的违约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因而有无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未来收入预期的反映有限,所以,本文在回归前将“有无劳动合同”这一解释变量从模型中剔除。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实证结果模型的估计方法为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变量进入方法为强迫进入法(Enter),即所选择的解释变量全部进入回归模型。估计结果由软件SPSS17.0运算得到。从回归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来看,修正后的R2为0.363;样本量为67397①;F值为2261.305(显著性水平为0.000),表明回归模型整体在1%的水平上显著。全部解释变量的容忍度(tolerance)在0.420~0.973之间,方差膨胀因子(VIF)在1.028~2.380之间,说明解释变量之间的共线性问题不严重。t检验结果显示:在1%的水平上,17个解释变量中有14个显著,只有“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老家有无城镇商品房”、“年龄”不显著;在5%的水平上,17个解释变量中有16个显著,不显著的只有“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本文对各解释变量标准化系数的绝对值进行排序,以比较各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具体参数估计结果及各解释变量重要性排序情况如表3所示。(二)实证结果分析1.流入地收入影响大,而在老家的收入影响不显著。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单位提供住房与否”的影响程度最大。单位提供住房,是指单位或雇主提供免费或收费的住房,即使是收费的,其收费水平一般来说也远低于正常的市场水平,均可视为农民工的一种实物收入。单位提供住房,不仅可以直接降低农民工的居住支出,而且会增加外出租房的机会成本,从而降低农民工的租房消费意愿,因而“单位提供住房与否”的系数估计值为负。“流入地家庭月收入”是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货币收入,它直接决定了农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其系数估计值为正,说明较高的收入水平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从而增加居住支出。“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主要是指农民工家庭在老家的收入。此次调查样本农民工家庭的货币收入中,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所占比重约为29%,而流入地家庭月收入所占比重约为71%。“流入地以外的家庭月收入”这一解释变量不显著,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工家庭在老家的收入较低,与其在流入地的收入相比在家庭总收入中比重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农民工一般不会将老家的收入用于流入地的消费支出,反而是将流入地的收入转移到老家消费的情况较多。2.家庭同住人数影响较大,年龄比来流入地时间的影响小。“流入地家庭同住人数”对居住所需面积、是否住在宿舍都具有决定性作用,从而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响较大。正常情况下,农民工家庭同住人数越多,居住消费支出则越多。此变量的估计结果显著,且系数估计值为正,验证了上述推断。“本次来到流入地的时间”与“年龄”的影响均显著,但前者影响较大,而后者影响较小。“本次来到流入地的时间”的估计系数为正,是因为农民工来到流入地的时间越长,往往稳定性越强,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费支付能力和意愿也较强,居住消费支出也越高。“年龄”的估计系数为负,则说明农民工年龄越大,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费支出越低,其可能的原因包括年龄大的农民工消费倾向更低、与农村联系更密切、回乡意愿更强等。3.代表地域因素的流入地城市行政级别影响较大。“流入地城市行政级别”反映了流入地城镇的人口密度、住房价格等住房市场情况,因而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响较大。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与地级市或地区、县级市相比,人口密度较大,住房价格较高,因而住房消费支出水平也较高。以河北省为例,省会石家庄市辖区的人口密度是11449人/平方公里,地级市唐山市辖区的人口密度是2496人/平方公里,前者约为后者的4.6倍;再以四川省为例,省会成都市辖区的人口密度是2513.62人/平方公里,地级市绵阳市辖区的人口密度是778.34人/平方公里,前者约为后者的3.2倍①。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大致如此,行政级别高的城市往往人口密度明显高于行政级别低的城市。而人口密度越高,则住房供求关系越紧张,住房价格也越高,因此,农民工家庭所需的居住支出也随之增加。4.非住房消费支出中,食品支出的影响较大,子女教育支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流入地家庭月食品支出”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影响较大。该变量系数估计值为正,说明食品支出较高的农民工家庭,居住支出也较高。这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食品支出较高的农民工家庭,其生活水平较高,因而居住条件较好,居住支出也较高;二是在消费档次趋同的情况下,较高的食品支出是由家庭同住人数较多造成的,因而农民工家庭所需的居住面积大,居住支出也较高。“子女个数”反映了家庭教育支出的高低,在一般情况下,子女个数多意味着家庭教育支出高。该变量估计系数为负,是因为在收入、储蓄水平既定的情况下,农民工家庭教育支出高,非住房消费支出增加,就会相应缩减住房消费;而且对教育支出的预期,往往也会提高农民工家庭的储蓄水平,可能进一步造成其住房消费减少。5.工伤保险的影响为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影响为正。从作用机制上看,社会保障多,有利于农民工家庭抵御未来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的风险,对农民工家庭的住房消费支出应该有正向影响。但是,模型估计结果是,“流入地有无工伤保险”的系数为负,“流入地有无养老保险”、“流入地有无医疗保险”、“流入地有无住房公积金”虽然系数为正,但影响程度不高。“流入地有无工伤保险”的系数为负,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农民工群体中有工伤保险者的比例较低,此次调查中,未购房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中有工伤保险者的比例为29.7%;二是从事高危工作的农民工,其单位和雇主更愿意给他们购买工伤保险,这就造成了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从事高危工作的可能性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和医疗等方面支出增加,从而抵消且超过了保险的正向作用,对其住房消费产生了负向影响。“流入地有无养老保险”、“流入地有无医疗保险”、“流入地有无住房公积金”的正向影响程度不高,与农民工的社保覆盖率较低、保障力度不足有关。此次调查中,未购房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中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者的比例,依次为23.7%、32.1%、2.7%。6.基础教育和技能培训影响均显著,且基础教育作用更强。“是否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反映了农民工所受基础教育的情况,而“是否接受过政府、单位或专门机构组织的工作技能培训”反映的则是继续教育中技能培训的情况。从模型估计结果来看,两者均显著。“是否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支出有正向影响,表明农民工所受基础教育水平较高,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性较大,而收入对居住支出则有正向作用。但是,“是否接受过政府、单位或专门机构组织的工作技能培训”的估计系数为负,与预期不同。其原因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接受过工作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例较低,而接受过工作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往往又是基础教育水平较低的人,此次被调查的未购房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中,接受过工作技能培训者的比例只有16.4%,其中,未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人又占到了61%,工作技能培训的正向作用被基础教育水平较差的负向作用所抵消;另一方面,工作技能培训本身存在内容、深度等方面的问题,未能对农民工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起到应有的作用,因而导致“是否接受过政府、单位或专门机构组织的工作技能培训”的估计系数为负。7.老家资产(自建房、商品房)的负向影响显著,但作用较小。“老家有无自建房”、“老家有无城镇商品房”两个变量的估计结果显著,对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居住消费支出影响较小,且两者作用为负。这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农村住房制度并未进行系统化的改革,农民工在农村的土地和住房并不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只有少部分地区通过拆迁补偿、宅基地换房等方式,使农民工在老家的土地和住房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货币收入或资产。老家的自建房作为家庭资产难以有效变现,因而不能提高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增加其在流入地的住房消费。另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老家自建房或商品房的存在,农民工家庭与老家的联系更为稳固,老家的住房和土地是农民工家庭的一种保障,老家的住房还是农民工家庭住房消费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其在流入地住房消费的替代。2010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国106个城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的结果表明,在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中,有23.1%的人打算在户籍地农村建房,19.2%的人打算在户籍地城镇买房,两者合计达42.4%。这表明,相当多的农民工宁愿将更多的支出用于老家宅基地上住房的翻新及新建,或是在老家县城及周边小城镇购房,也不愿意在改善工作城市自己的住房条件上多花钱。

农房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测算;成本分担

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011-007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的本质是实现人口由农村向城镇转移,最终达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使其过上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目标。所以,现阶段城镇化的基础和关键是农民工市民化,其根本问题也是使农民工在就业非农化的基础上,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当然,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不断推进、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推动农民工市民化,不仅需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制度和政策制约,也需要承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即承担因城镇人口增加而导致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各项投入的增加。核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是考察农民工现阶段是否、能否以及怎样融入城市的重要指标,也是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基础。而且,在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既是市民化的主要行为主体,又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因此,各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和成本。测算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理顺其成本分摊机制,是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国家中心城市和6个超大城市之一,同时也是我国聚集农民工最多的城市之一。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到2020年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国际城市地位,到2050年,进入世界城市行列,客观上要求解决不完全城镇化问题,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因此,科学测算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不仅能够为北京提高城镇化质量提供现实依据,也为国内特大城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参考借鉴。

一、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摊机制

在本文,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界定的为社会成本(包括公共成本、个人成本和企业成本),即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获得与城镇居民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由政府(包括中央政府、输入地和输出地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支付的最低货币成本。

由于我国较长时期内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在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农民工市民化要消除这种差距,弥补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历史欠账,必然产生相当大的成本。然而,这一巨额成本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企业或农民工个人承担,而是应当根据利益相关原则,构建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多元分摊主体,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担,如图1所示(实线表示近期承担的成本,虚线是远期需考虑的成本)。

二、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把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为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与城镇居民平等共享的基本公共教育、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等九大公共成本,还包括城镇功能设施、社会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成本,还包括用工企业支付的成本以及个人支付的成本。

因此,本文采用分类加总的方法,分别测算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在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管理、住房、随迁子女教育和城市生活成本等各个领域所支付的近期和远期成本,然后分别加总求和,得到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的近期和远期年均总成本。又由于各个领域支付的成本发生在农民工的不同年龄阶段,因此,我们引入全生命周期理念,把农民工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支付的市民化成本做近期和远期的处理,既避免测算方法对农民工成本的夸大和低估,又可以为相关主体在不同阶段的选择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首先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的市民化意愿,即农民工是否市民化是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自主决策。所以本文在测算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时,选择以北京市农民工个体市民化的年均成本作为测算对象。

在具体成本测算时,我们假设一个代表性农民工刚从农村进入城市,作为城市新生人口享受市民化待遇,这样的假定避免了测算医保、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支出的城乡差异,也避免测算已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市民化前后生活成本的增减。同时,该代表性农民工的市民化成本参照当年城镇居民标准,文中以2014年数据分别测算近期与远期成本。

1.近期成本的测算

在近期成本测算中,我们以2014年数据分别测算企业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管理,政府和个人承担的住房成本,以及个人承担的生活成本。

(1)社会保障成本

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保障成本是指在农民工进城正常就业的基础上,为使农民工享受与城镇在职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而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即缴纳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而承担的成本。其中,B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另外,本文界定农民工市民化是以正常就业为前提,因此,本文测算的是农民工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承担的成本。由于我们只考虑一个代表性农民工市民化的即期成本,而养老保险的支付需要在农民工退休之后才发生,故这里不考虑政府财政弥补个人账户与实际领取的资金差额而支付的部分社会保障成本。同样,我们假设政府在近期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中暂不支付新增市民的社会保险,即不考虑政府为农民工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新增的支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5]136号)文件,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这里以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下限(依据2015年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方案)作为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下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所以在近期,企业和个人缴纳“五险一金”费用如表1所示。

所以,2014年度,企业月缴纳“五险一金”最低金额为C1em=1211.78元,个人月缴纳为C1pm=527.13元,月总金额为C1m=C1em+C1pm=1738.91元。

月缴纳金额乘以12个月即为年度金额,则为企业年缴纳最低金额为C1e=12*C1em=14541.36元,个人年度缴纳金额为C1p=12*C1pm =6325.56元,年度总金额为C1=12*C1m=20866.92元。

(2)城市基础设施成本

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成本,是指为容纳市民化的农民工,城市在电力、燃气、给水、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方面所增加的投入资金,这里不包括房地产投资成本。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对城镇电力、燃气、给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随之增加。一方面,城市现有的基础设施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当人口超过一定限度,城市基础设施就会超负荷运转,给城市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另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有效提供。所以,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增加公共投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北京市农民工的人均城市基础设施成本是以该年度北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除以城市常住人口,即北京市的人均基础设施投资量表示。根据北京市统计年鉴,2014年北京市城镇基础设施投资额为C2g=17033754万元,城镇常住人口为P0=1895万人,则人均城市基础设施成本为C2=C2g/P0=8988.79元。

(3)城市公共管理成本

随着市民化人口的增加,政府也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管理成本。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公共管理成本是指在市民化过程中,政府在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等公共事务管理方面所投入的资金。本文以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支出项下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作为近期城市公共管理成本的主体进行测算,分别为2722329.00、2797800.00、5673982.00万元。所以,近期城市公共管理总成本为C3g=11194111万元,城镇常住人口为P0=1895万人,则人均城市公共管理成本C3=C3g/P0=5907.18元。

(4)住房成本

住房成本是市民化后的农民工在城市正常居住而必须支付的成本。从农民工获取住房的途径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临时住宿,如在工地、工棚暂住或用人单位提供短期住房;二是长久居住,如与家人或亲友租房,还有小部分拥有自购房。我们假定市民化后的农民工可以享受正常的一般居住条件。但是如果农民工通过自购房或完全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来解Q居住问题,成本过大,也不现实。所以,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提出“‘十三五’末保障性安居工程受益覆盖率达23%”的目标,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政府以廉租房主要是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市民化后部分低收入者的住宿问题。我们假定23%的农民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覆盖,剩下77%的农民工自行租房居住。因此,一个农民工市民化后的住房成本为:C4=房地产开发竣工房屋造价*人均住房面积*23%+租房年房租*77%。根据北京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市人均住房面积为31.54平方米,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3221.86元/平方米,所以政府承担的住房成本C4g=3221.86*31.54*23%=23372.02元。而根据我爱我家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月租金均价为3857元/套,单人租房月租金为964.25元/月,故一年的住房费用为C4p=964.25*12*77%=8909.67元。所以住房成本C4=C4g+C4p=32281.69元。

(5)城市生活成本

城市生活成本是农民工市民化后在城市正常开支的私人生活成本,包括城镇生活的水、电、气、暖及食物、个人娱乐文化等方面的支出。由于我们假设为新进入城市生活的农民工,所以我们以城镇居民扣除居住支出后的消费支出表示该项成本。根据北京统计年鉴,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C5s=28009元,居住支出为C5h=2202元,则城市生活成本C5=C5s-C5h=25807元。

(6)农民工市民化近期成本测算的总量和结构分析

根据近期成本测算的假设和指标选择,我们把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管理、住房成本和生活成本五个指标加总,就可以得到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人均总成本为93851.58元。如表2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住房是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最主要的成本,达到总成本的34.40%,这与北京高房价和高房租的现实相符。对于北京高昂的住房成本,虽然我们假设农民工达到城市普通职工的就业能力,具备一定的住房承担能力,但面对高房价仍力不从心,所以政府应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和提高农民工的居住环境。生活成本和社会保障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较大的成本支出,分别占比27.50%和22.23%,而这两项成本均与农民工市民化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生活成本直接决定农民工的生活品质,而社会保障则是农民工的“民生之安”。而完全由政府负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管理成本,分别占到9.58%和6.29%,合计占比不到20%,在总成本之中,比重不大。

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摊来看,政府、企业和个人分别占比40.78%、15.49%和43.73%。农民工自身是市民化近期成本的主要承担者,政府也是市民化成本的重要承担者,企业虽然只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企业支付部分,负担较低,但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是农民工个体承担市民化成本的基础。

2.远期成本的测算

在远期成本测算中,我们同样以2014年数据分别测算政府、企业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和个人承担的住房成本,政府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管理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成本,以及个人承担的生活成本。

(1)社会保障成本

从长期来看,农民工和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能力承担社会保障成本,所以在远期,我们认为农民工“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应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从远期出发,我们也需要考虑政府弥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实际支付的差额以及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的市民化成本。企业、个人和政府远期承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如表3所示。

这里假设农民工(男女比例为100∶100)刚从农村进入城市,年龄为18岁。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男性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2.38岁,女性为77.37岁,我们进行取整,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2岁,女性为77岁。而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岁。所以,男性工作年限为54年,退休领取养老金年限为12年;女性工作年限为37年,领取养老金年限为22年。

2014年度,企业月缴纳“五险一金”远期金额为PC1em=2856.65元,个人月缴纳为PC1pm=1437.79元,月总金额为PC1m=PC1em+PC1pm=4294.43元。

企业远期年缴纳金额为PC1e=12*PC1em=34279.80元,个人年度缴纳金额为PC1p=12*PC1pm =17253.48元,年度总金额为PC1=12*PC1m=51533.28元。

这里,我们再计算政府需要承担的养老保险成本。社会养老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池;二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名义账户,为个人所有。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年限有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总额有关。因此,在我们的假设前提下,基本养老金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再次假定2014年度北京市月平均工资决定了2015年度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我们把2015年北京市平均养老金水平作为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则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为Pom=3355元/月。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男性为MPos=3 355*12*(72-60)=483120元,女性为WP0s=3 355*12*(77-55)=885720元,需支付的总金额为Pos=0.5MPos+0.5WP0s=684420元。

由企业缴纳的养老金总额男性为MEs=1292.6*12*(60-18)=651470.4元,女性为WEs=1292.6*12*(55-18)=573 914.4元,企业缴纳的养老金总额为Es=0.5MEs+0.5WEs=612692.4元。由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男性为MPs=517.04*12*(60-18)=260588.16元,女性为WPs=517.04*12*(55-18)=229 565.76元,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为Ps=0.5MPs+0.5WPs=245076.96元。

单就农民工养老金账户而言,我们发现,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小于养老金支付总额,即PsPos。我们认为,可单独设立农民工养老账户,该账户由农民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构成,该独立账户可以实现收支平衡,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养老问题。

最后,从远期来看,政府需要负担部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成本,我们用北京市公共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的部分明细作为政府远期承担的社会保障成本,如表4所示。由于缺少2014年度全部和2015年度部分数据,我们用2013年数据代替,则政府负担的社会保障成本年度总额为Gs=1561431万元,人均年度金额为PGs=Gs/P0=823.97元。

(2)城市基础设施成本

在远期,我们假定政府以同等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承担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因此远期人均城市基础设施成本为PC2=C2=8988.79元。

(3)城市公共管理成本

在h期,城府在公共管理方面,必然承担更多职能,如支持科学技术、节能环保等,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城市公共管理成本。本文以北京市地方公共财政支出项下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与传媒、节能环保和城乡社区事务支出作为远期城市公共管理成本的主体进行测算。所以,近期城市公共管理总成本为PC3g=17793 812万元,城镇常住人口为P0=1895万人,则人均城市公共管理成本PC3=PC3g/P0=9389.87元。

(4)住房成本

在远期,我们依然假定政府提供廉租房覆盖23%的农民工,剩下的77%的农民工自行租房居住。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后的个人住房成本为:PC4=房地产开发竣工房屋造价*人均住房面积*23%+租房年房租*77%。则政府承担的住房成本PC4g=C4g=23372.02元;而远期,我们认为一家三口居住二室一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单人远期租房月租金为PPe=3857/3=1285.67元/月,一年的住房费用为PC4p=1286.67*12*77%=11879.56元。所以住房成本PC4=PC4g+PC4p=35251.58元。

(5)城市生活成本

假定农民工市民化后的远期正常开支保持相对稳定,则远期城市生活成本PC5=C5=25807元。

(6)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成本

我国目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因此,政府需承担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中小学阶段教育经费。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成本,主要指政府为市民化的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所增加的经费投入,包括新建校舍的资金、新增的师资聘请与设备购置、教科书费用和学杂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可用“全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包括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和教育费附加)”表示。其中小学阶段和中学阶段有所差别。由于我们使用一个代表性农民工进行计算,又因为我们假设农民工群体的性别比例为100∶100,所以在独生子女的前提背景下,随迁子女系数为0.5,又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表,北京市小学阶段生均教育支出为21920.5元,中学阶段生均教育支出为35082.16元,而且小学6年,初中3年,故小学阶段教育费用支出为EP=21920.5*6=131523元,EM=35082.16*3=105246.48元,则教育总支出为ES=(EP+EM)*0.5=118384.74元。在农民工整个生命周期,预期寿命为75岁,则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年均费用为YES=ES/(75-18)=2076.93元。

(7)农民工市民化远期成本测算的总量和结构分析

根据远期成本测算的假设和指标选择,我们从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管理、住房成本、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生活成本六个方面计算求和,可以得到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人均总成本为118532.88元。如表5所示。

从远期来看,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是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最主要的成本,达到总成本的39.11%,而企业又承担其中的65.47%,政府仅承担1.57%,可见企业承担成本相对过大。在为企业减负的背景下,可通过降费、减税等途径,减轻企业负担,使其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而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其次,住房成本和生活成本是成本中比重较大的部分,分别为26.33%和19.28%,这一方面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提供其收入水平,以做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保障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最后,完全由政府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管理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成本占比较低,总计占比仅为15.27%。

再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摊来看,政府、个人和企业分别占比33.35%、41.04%和25.61%,个人是远期市民化成本的主要承担者。

从远期和近期的对比来看,社会保障、住房成本、生活成本是最大的三项开支,合计比重超过80%。从近期看,住房是最大的成本,由政府和个人承担;从远期来看,社会保障是最大的成本,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生活成本无论在近期还是远期都是第三大开支,完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近期和远期,农民工个体都是市民化成本最主要的承担者,其自身市民化能力也就成了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当然,在市民化进程中,政府应有所作为,加大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投入,为农民工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减轻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基本住宿等。企业在榕┟窆ぬ峁┚鸵蹈谖坏耐时,也应落实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并通过“干中学”等途径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三、结论与建议

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基础和关键,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又是制约其市民化的主要经济因素。本文在系统梳理已有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测算指标体系,并分别测算了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体近期和远期应承担的最低市民化成本。但是,在目前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背景下,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能耗产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是重点疏解对象,而这又是农民工群体从事的主要行业。此外,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疏解,又必然影响市民化进程中农民工均等享受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在北京市进行人口控制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大背景下,我们根据本文对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内涵的界定和具体测算结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成本”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但农民工市民化不仅仅带来成本,也会为城市创造巨大的收益。农民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增加了城市劳动力供给总量,企业通过雇佣较低价格劳动力,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城市通过农民工生产的低廉产品和服务也获得“移民剩余”。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规划期,测算2014―2020年农民工进城落户1亿人,平均每年产生市民化经济收益760多亿元,七年累计产生5300多亿元的市民化经济收益(按2014年不变价计算)。而且,北京市农民工进入的行业,如建筑业、一般业等,大多是城市基础性产业,是用以满足本地居民生产、生活等基本需求的。因此,即便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部分基础产业也不能不加选择地全部疏解。

第二,就业是农民工在城市立足之本,也是解决农民工市民化后在城市生活的关键。目前,农民工在就业岗位、工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存在差距,这会削弱农民工自身市民化的能力,也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因此,要完善农民工就业制度,提高农民工素质,扩展其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稳定就业与工资合理增长。

第三,高额的住房成本是阻碍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因素,仅靠农民工个人工资收入难以保证其市民化后的正常居住。而这需要政府通过改革创新来改善政策环境和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廉租房覆盖范围,降低农民工准入门槛;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确保农民农村土地产权,给予农民工在允许的范围实施流转,使其获得更多收益,以便个人有更多能力承担市民化成本;允许农民工按标准以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折算成城市经济适用房等。

第四,实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农民工享受市民化待遇的实质。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安全保障;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促使农民工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生活等方面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是惠及农民工,提高城镇化质量的关键。企业在这方面负担相对较大,政府应通过降费、价改和减税等,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避免市民化过程中企业负担过重。

第五,市民化总体而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持续性的投入。农民工市民化成本除了一次性投入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还有大量需要连续支付的义务教育经费以及远期支付的养老金等,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可持续资金保障机制。比如可以探索北京市与主要输出地省市先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机制,探索与主要输出地省份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增减挂钩、市民化跨区利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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