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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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物权化

  一、矿业权的由来

  矿业权这个概念从古罗马法时就出现了,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开采的开采者,个人可以取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了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要弄清它的确切含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让我们来看一下西方国家对矿业权的理解。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却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中外学术界对矿业权概念的解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根本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有的学者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类;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我国是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即探矿权与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以上我们分析的是矿业权内部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矿业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首先 分析矿业权和矿权的区别,有些学者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其实欠妥;矿权应该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包括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各项权能构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有两个特点,1、所有权主题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2、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二、矿业权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矿业权在理论界通说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定的法权模式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及原因等。

  (一)矿业权的主体。

  关于矿业权的主体,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矿业法》规定除非条约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不允许日本国民或日本法人以外的人成为矿业权人。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公民和表示准备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均可以进行矿区标界,并且保有采矿用地。加拿大的矿业权是采用的联邦和地方共管的政策,其国家有的省是鼓励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行勘探和开发,当然包括外国投资者。俄罗斯是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以及其他国家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地下资源的使用者。〈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的一切人均能平等的取得矿业权,只要具备管理事业的资格和必要的资力。我国原则上矿业权的主体为中国的法人、合伙、个体采矿者,但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另外成为矿业权的主体还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我国针对不同的矿业权主体还设定了不同资质条件。〈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矿业权的主体并不是固定的,因为矿业

  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其中之一就是矿业权主体的流转,包括整个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和矿业权中的采矿权主体的变更或者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二)矿产资源的客体。

  客体是法律关系作用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也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事物。通说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对于矿业权的客体,很多学者大都解释不清,因为它与我国民法上的很多约定俗成的概念和法律体系不相容。还有的学者认为是矿产资源。让我们仔细来分析一下,在我国,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所以要分析矿业权的客体就要分别分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可知探矿权作业的范围是许可证规定的区域,不能超出这个区域,如果确实需要超出,要进行变更登记。有人说探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目的是探明一定的区域内有没有可采的矿产,所以当探明许可证范围内没有矿产资源时,探矿权的客体是什么呢,没法回答,所以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还有人认为探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其中赋存的矿产资源。我认为此观点在概念的运用上和语句的表达上也是值得商榷。因为探矿权的最终结果是或者工作区内发现矿藏,或者没有。所以应该用一个概括的概念表达探矿权的客体,我认为采用工作区的地下构成物来表示探矿权的客体比较恰当,因为地下构成物既有还有矿藏的可能,也包括不含有矿藏的可能。另外让我们看一下采矿权的客体,很显然,采矿权的客体是矿产资源。把探矿权的客体和采矿权的客体合并起来即使矿业权的客体。又因为地下构成物包括土壤和矿产资源,所以矿业权的客体就是工作区的地下土壤和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种类在人类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变化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界定一下。我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把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即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明确矿业权客体组成部分的矿产资源必须是法定的矿种,既可以确定矿业权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于何种矿产资源之上,又可以划清土地所有权人和矿业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理论界还存在着一种区分矿业权,或者叫纵向矿业权,具体是指将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的沉积层划分为若干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每个含有(局部的)矿产资源的地层段或者地层区可以单独的成为矿业权的客体。这种分法有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将一个矿区或工作区的沉积层分为浅层和深层,把它们分别出租,使之归属于不同的旷野权人所有;二是把一个矿区或者工作区垂直的划分为多个地层段或者地层区,然后各个地层区再出租给不同的人。

  (三)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的内容就是矿业权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应的矿业权的内容就表现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此,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对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是勘查权,架设相关管线和设施权,临时用地权,优先采矿权等。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也是有义务的,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矿山复垦;复垦技术;案例

1 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现状

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率明显落后于国外。我国由于矿区土地紧缺一些矿产企业在50年代末就开始了不同规模的技术粗放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由于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矿山复垦相关法律及优惠政策,全国开展复垦工作的矿山企业不足1%。国土资源部2008年底颁布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一2015年),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问题提上议程,规划到2015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40%以上。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土地复垦条例》中明确提出“复垦监测”,包括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法规细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土地资源破坏及土地复垦的效果,调动了企业矿山复垦的积极性。

2 矿区土地复垦技术

矿山复垦包括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阶段。工程复垦技术是根据采矿后形成废弃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现状,以及复垦地利用方向的要求,并结合采矿工程特点,对废弃地进行回填、堆垒和平整覆土及综合整治并进行必要的防洪、排涝及环保治理中的处理技术。其目的是造地,为生物复垦阶段生物群落的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以及土地破坏的形式、程度不同,采用的工程复垦技术也不同,常用的工程复垦技术就地整平复垦、梯田式整平复垦、挖深垫浅式复垦和充填法复垦技术等。生物复垦技术核心是迅速建成人工植被群落,即在新恢复的土地上选种适宜作物,能够形成景观好、稳定性高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植被面。关键技术是解决土壤熟化和培肥问题,加速复垦地“生土”熟化过程川。.

3 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3.1 我国矿山复垦存在的问题

3.1.1 土地复垦的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国外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体系来确保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虽然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有关法律和法规涉及到矿山环境保护方面大多限于三废污染与治理,对矿山存在的其他环境问题关注不够,而且有很多原则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复垦责任义务不明确,监督任务也不太明确,我国现行的土地复垦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6,但采矿者或企业可以推卸复垦责任,其原因是使这些法律缺少相应的操作性强的细则,即缺乏相配套的操作性法规细则。

3.1.2 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缺乏环境成本补偿

矿山复垦具有投资数额巨大,回收期限长的特点,因此需要重金支持。但我国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没有考虑环境成本。如果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仅仅通过自由竞争,市场形成的资源类产品价格,一般会低于资源持续利用的长期成本价格,采矿权人不会主动去保护资源及补偿环境。目前采矿的出厂价格,只能反映短期的、资源掠夺性的开采成本,这种价格不是资源类产品供给的可持续价格。因此,要想达到资源开发的合理均衡,就应在矿产品价格中加入环境成本,改革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但依照目前的状况,矿区没有这项成本开支的规定。

3.1.3 矿山复垦资金投资不足

用法律手段规定复垦责任人的复垦义务以外,确保矿山复垦有充足的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且各方面重视不够导致资金往往不能得到落实。在土地复垦规定颁布以前,采矿完全是按国家计划生产和销售,没有考虑开采后矿山复垦,并将全部利税上缴国家,导致矿山开采破坏大量土地却没有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承担不起单独进行矿山复垦,而矿山企业也单独承担不起,由于缺少政策上的支持,再加上企业的复垦意识不高等原因,矿山复垦很难实施。因此,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3.2 我国矿山土地复垦建议

3.2.1 完善矿山复垦的相关法律与法规政策

明确的政策和法规是做好我国矿山复垦工作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矿山复垦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促进矿山复垦工作能够科学、有效的开展。为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与土地复垦规定相配套的土地复垦操作法规细则,特别是矿山复垦的操作细则。新的法规要明确矿山复垦责任人以及复垦标准,确保复垦质量和复垦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切实施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政策。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可以通过建立废弃及老矿山环境治理基金来解决,国家通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如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来筹集基金,鼓励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按照“谁复垦、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进行产业化经营。.

3.2.2 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对于将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加入环境成本,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这样就可以使矿山复垦费用成为矿产品价格构成的一部分。在一些发达国家,将矿山复垦费用计入矿区生产成本,以减轻企业负担和保证复垦的正常资金来源。我国可以在税收方面协调实现,比如加征矿山复垦费,这样就可以使矿产品的价格由企业开采成本和矿山复垦费等其他税费共同构成,而矿山复垦费应统一上缴国家,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支配专款专用。

3.2.3 健全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落实矿山复垦资金

我国借鉴了国外经验,制定了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但规定简单,理论界对保证金的研究落后于现实。因此,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必须加入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定中,复垦执行保证金制度「川是为了确保矿区复垦工程的完成,企业在得到采矿许可证前必须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资产作为复垦执行保证金,存放在专门管理机构,其数额等于矿区复垦所需的费用,如果采矿权人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土地恢复义务,退还该保证金和利息,否则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山土地恢复。针对历史遗留下来废弃矿山的治理问题,通过建立废弃矿山复垦基金加以解决。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通过鼓励企业和私人基金注入,吸引社会及外部资金,增大复垦的资金投入;建立、落实复垦押金制度,确保矿区复垦资金的投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开展。

3.2.4 加强矿山复垦的监管

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和标准是保证土地复垦计划落实和复垦质量的前提。因此,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管理内容、制度和方法,监督各级政府和企业切实执行土地复垦法规和复垦标准。目前外资进入我国矿业越来越多,不能使环境不负责任的矿业公司在矿业风险投资中中标。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全国政区域的土地复垦数据信息。逐步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复垦监测网络,加强对全国矿山土地复垦的有效监控和监测数据的快速采集、分析处理与定期。

参考文献: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活动,必须执行《规划》,并遵守本意见。

第二条为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2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促进矿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市场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坚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调整结构、综合利用的原则,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根据《规划》所划定的区域,按禁采区关闭、开采区集聚的原则,有计划地调整矿山设置,实现矿业布局合理、资源开发有序。

第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矿业权、培育矿业市场。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实施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重点矿山或矿业开发集中地区,派遣督察员,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做好指导工作。

第二章矿业布局

第十条“十一五”期间,全县矿山数量控制在43家内,年矿石开采总量达到150万吨,其中钼矿30万吨、叶腊石矿30万吨,其他矿产90万吨。

第十一条在规划禁采区内禁止新建矿山,河道采砂按照河道治理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并从2012年6月底起全面禁止河道采砂。

第十二条规划开采区内的矿山,根据矿种、资源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生态环境,按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的要求,逐步减少矿山数量,扩大矿山规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已开办的矿山企业,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尚有继续可生产的剩余矿产资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批准,可按规定延续采矿权。

第十三条除规划禁采区、规划开采区以外,其它地区实行矿山总数与开采总量控制,原则不新增矿山。

第十四条按《规划》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县人民政府提前予以公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通知书,并监督执行。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章矿业结构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采用先进的采矿、选矿技术及加工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发新产品和延伸产品。有关部门积极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坚持“建大兼小”、“优扶劣汰”;坚持有利于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矿产品深加工;有利于延长矿业产业链、产品链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有利于不影响或少影响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十七条鼓励现有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以联合、兼并、调整、改造、收购、控股等形式,进行优化组合。引导发展以钼矿、叶蜡石矿为核心的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一条龙生产的联合企业。

对其它分散的矿产资源应控制矿山数量及开采总量,对现有矿山按地域或矿种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组合,严禁乱采乱挖。

配合新型墙体改造,逐步将粘土实心砖替换为页岩生产的多孔砖。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形成特色产品,实现由原矿销售向系列化产品转化。

第四章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应遵循资源开发与节约资源并举的原则,优矿优用、一矿多用、分级使用,发展深加工,研发新产品,拓展矿产品的延伸产业。引进新设备,推广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根据矿石特性,提高常规产品质量,开发优质建筑用骨料和高等级路面用骨料,发展饰面型料和建筑用矿石砂等多品种与多用途产品。

花岗石:采用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和设备,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品牌产品。形成荒料、多品种板材饰面、雕塑、工艺、防腐蚀产品和建筑用块石、骨料系列产品,做到无废料生产。

叶蜡石:采用先进加工工艺形成雕刻石、玻璃纤维、耐火材料、陶瓷、防渗材料等多用途系列产品,开发高科技产品,增加产附加值。做到优质优用,节约利用、杜绝浪费。

高岭土:加强科技投入,研发精细化工产品,形成玻璃纤维、耐火材料、陶瓷和精细化工系列产品。

对钼、铅锌等矿床中的共生伴生有益矿产应同时开发,综合回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加强原矿及精矿中的伴生有益组份的综合利用,开发新技术,探索新途径,拓宽尾矿及废矿用途。

第二十一条加大技改力度,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设计指标。

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矿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基地建设,鼓励矿山企业和地质队、矿产品加工企业采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合作,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引进人才,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管理方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坚决执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缴存,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必须自觉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矿山环境治理后,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和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山自然环境实行分期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治理情况按规定将备用金分期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不进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其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缴纳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其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格后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废碴、废水必须集中处置,并建立相应的设施。防止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诱发地质灾害。

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办的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的环境治理标准要求,当地乡镇做好短期取石点的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按整体规划、分步治理的原则,以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金温铁路、瓯江沿岸两侧、重要旅游路线沿线规划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城镇周边地区为重点,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完成列入第一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规划的3处废弃矿山及石平川钼矿区废弃矿渣二期工程治理。推进山口叶蜡石矿产遗迹建设,创建1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

重点治理区域范围内已废弃的矿坑,按要求恢复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撤到法定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回撤到法定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富弃贫、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

选矿回收率和尾矿品位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从事掠夺式采选等浪费矿产资源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意见》,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矿山企业;管理模式;管理方法

矿产资源开采是一项技术性强且艰难的项目,在开采过程中除了自然条件因素以外,另一个因素则是矿山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不完善,这不但对采矿人员的人身造成严重伤害,也影响了矿山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在陈旧的管理模式基础上不断创新,研究一套适用于现代矿山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

一、矿山企业管理的概况分析

(一)矿山企业管理的概念

矿山企业的管理是一门依据生产技术的特点和矿山的地质条件研究矿山经营的学科。矿山企业管理不仅涉及到对人的管理更是涉及技术、经济的管理,是一门跨越社会经济、技术学科和自然学科的科学。对于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而言,我国的矿山企业管理无论是管理方法及理论和思想都相对落后,加之矿产的回采率得不到提高。因此,研究出适用于我国矿山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已迫在眉睫。

(二)提升矿山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是否有良好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能否有好的效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加强企业的管理是企业发展不变的主题。矿山企业的管理又成了现代矿产资源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矿山企业的管理还受到许多外部环境的因素影响,比如管理手段、管理组织等。因此,要使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管理则是贯穿其中的,而且还要安全和科学。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企业只有把各环节的工作做好,才有可能获取利益生存下去,且保持强大的竞争力。而竞争力就来自于企业的管理。所以,管理则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内在基础。

二、现代矿山企业管理模式及方法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大,传统的、粗犷型的管理模式已经满足不了矿山企业的发展需要,企业如果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阵脚,就必须改变成本式的传统管理模式,在其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并在自身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对管理的深入了解和运用,寻找并实施一种新兴的现代矿山企业管理模式,进而提升矿山企业经济及社会效益。

(一)现代矿山企业管理的模式

(二)现代矿山企业管理方法

1.使管理体系精细化并培养员工意识。精细化的管理方法是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下应运而生的,为了使成本得到最好的控制,企业应该建立一个精细化的管理体系,进而做到:把成本控制作为主要目标、规划业务流程、明确主要的负责人员,使各个环节的成本都能得到更好的控制及执行。另外,矿山企业应该树立起先进的精细化管理理念,即办事勤俭、简约务实、严查细管和效益为先;并将此管理理念融入进员工的工作中,使其能够成为员工日常工作的行为意识。

2.实施全面的预算。在精细化的管理方法实施过程中,应把全面预算放在首位;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理念的特征,企业还应当建立专门预算的管理部门,负责指标的预算、执行和考核,结合企业财务部门根据预算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3.使业务流程和制度规范化。企业必须规范业务的流程,从作业链开始,照价值链的需求和管理的需要,建立责任制度,并遵循此制度,把业务流程分为生产、业务和管理三大类。业务流程的规范给管理的实施奠定了基础,使企业实现效益提升和降低成本的目的。

4.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控制体系。信息的管理系统是企业主要的信息平台,此信息平台为成本的控制实施打下基础。同时,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需求,找出相应的控制方法,并建立多层管理体系,将逐层报告的方法纳入管理体系中来,找对控制的着重点,找出相应的改进策略,支持企业的成本管理。

三、现代矿山企业管理方法的意义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技术审计的含义和作用

在国外,通过股票和债券发行、股权转让、商业贷款、资产证券化来募集资金时,独立技术审计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矿业公司通过权益转让和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独立技术审计大都是强制性的。技术审计报告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满足投资者的需要。

矿业技术审计是基于审慎原则,对矿权地与经营性矿山的潜在价值、矿业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鉴证。它是确定以矿产储量为保证的矿产资产和矿产证券价值的基础。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矿业开发项目最基本的资产是矿产储量。在独立技术审计报告与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按照国际通用的术语定义储量,指出矿产资产所具有的风险,为潜在的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需要进行技术审计的交易类型包括: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商业贷款,股票的定向或公开募集,矿业公司的重组、兼并、分设、收购,矿业权的转让等。需要实施技术审计的矿业项目包括:勘查、矿业开发项目与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经营性矿山资产与生产重组等。

独立技术审计人员代表了在金融交易中无法实施详细的专业化的技术审查者的利益。就公司上市而言,代表的是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就商业贷款而言,代表的是商业银行等潜在债权人的利益;在企业购并过程中,代表的是购并双方的利益。即使潜在的投资者拥有自己的矿业技术与经济专家,有能力从事技术审计工作,但市场不能确定其技术审计的公正性。因此,独立机构的技术审计是必不可少的。

二、技术审计的目标和

技术审计应是一种依法审计,它遵循的审计规范应当是审计法、技术审计的有关规定,审计评价的依据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技术审计的总目标应当是对审计对象的矿床地质、开采工艺和选矿流程、环境影响、财务指标,包括主要矿产储量、矿业权描述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表示意见,为编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审核提供可靠的依据。

独立技术审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矿业权;

2.地质、资源与储量;

3.矿区开发条件;

4.采矿和选矿工艺;

5.管理与人事;

6.安全;

7.环境保护;

8.资本成本、收入、现金流、净现值。

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收集和评价审计证据。对生产统计资料、成本会计资料、生产计划等可采用检查方式取得;对详细的经营数据可采用询证方式,通过与现场人员交谈、调查得到;对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对重要现场的现场调查也是一个必须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技术审计是整套相关审计的一部分,公司的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审计由独立的会计师和律师进行,技术审计人员应与会计师和律师进行密切沟通。

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制定详细的审计程序,确保技术审计按时高效完成。最后,审计人员正确运用专业判断,综合运用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技术审计报告。

三、技术审计报告

技术审计报告,系从技术方面针对某一矿产资产或矿产证券的经济生产潜力表示意见。它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储量、采矿工艺和选矿流程。其主要内容如下:

1.摘要

技术报告应包括简单的摘要,列出关键的数据和所作出的重要假设,说明审计结论。

2.项目的基本情况

矿产资产或矿产证券情况,矿业权的沿革情况,地理位置、道路、地形条件、水文、气候和经济状况。

3.矿业权

技术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矿业权所有方面的信息,列出矿业权权属类型、状态、编码及面积、期限,矿业权人对政府、社区或其他任何人所有可能的实际义务,矿业权抵押、土地复垦、环境恢复等有关的义务,勘探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何种情况下被吊销的可能性。

4.地质

地质审计是通过对地质可靠程度的审查,包括对地质报告、切面、剖面、矿床模型和岩芯的检验等方面的审查,查证矿床的埋藏条件、矿体形态、矿石特征、围岩性质、水文地质情况。

5.资源与储量

确定矿产资源储量是技术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审计人员需要对用于估计的数据资料的有用性和充分性做出重要的审计,审查经济储量、边际经济储量、次边际经济储量、内蕴经济储量和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地质勘探程度、独立的矿产鉴定报告、矿石品位、成分、伴生元素、有害元素等。有时需要根据每个钻孔的坐标、测斜、化验品位、地形地质图、剖面图、开采现状图等基础资料验算储量。

6.采矿方法

地质和矿产资源审计验证确立了矿床规模、产状、品位、成分、矿岩性质、水文地质的数据等资料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这些数据也将确定采矿方法的选择。如对露采改为地采或采用机械化程度更高、经济规模更大的采矿方法,需要对设备选择及可靠性、品位控制、损失贫化、生产效率和安全记录进行重点审查。通过现场调查,技术审计人员能够评价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技能。历史数据是评估矿山长期业绩的基础。台阶、坡度和炮孔的调查研究,采矿设备如汽车、铲车运营效率的调查研究也是必须的。

7.选矿工艺

对生产矿山,要重点审查矿山流程的实际数据;对新建项目要重点审查选矿工艺流程及其主要生产设备,确定所选定的工艺应该成熟、稳定可靠,选定的生产设备的性能要适应所选定的工艺流程。重点审查资源回收情况。

8.基础设施和辅助设施

重点审查基础设施清单,如铁路专用线、公路、码头、输电线路、变电所、供水、通讯、社区服务、厂址选择等。

9.安全

技术审计包括对健康和安全记录的评定。采矿本身具有危险性,但是安全培训的实施、安全意识的加强和安全控制机制等措施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企业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内部控制机制。

10.环境保护

采矿的污染源多,“三费”物质排放量大,污染面广。投资者希望投资项目能满足确定的环境要求,或者有确定的方案能达到这个结果,这将大大降低未来的责任风险。在技术报告中,必须包括环境管理计划、环保措施、三废治理和矿山关闭计划的评审,确认是否具有ISO9001环境认证。查证环境法的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价环境管理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揭示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环境管理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11.资本成本

必须对资本成本和资金筹措进行详细审查。对新建项目,应对开发进度与资本成本的估算进行审计,查证筹建、合同、设计、施工、投资计划、竣工投产等若干阶段的工程实施的进度计划。以可行性资料、主要设备清单和基建投资为基础,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同时审查流动资金、或有投资、外汇等。

12.经营成本

改扩建项目的融资目的,不仅是提高生产能力,而且希望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新建项目也应以竞争性经营成本生产。技术审计将对生产成本的记录和预测进行详细的审计。与资本成本一样,经营成本也应由可行性研究水平的资料来论证。

13.销售收入

项目还贷能力、股东权益的增加依赖于良好的矿产品市场及其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安全边际。技术审计应重点审查矿产品价格假设基础。如产品是国际性商品,就采用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价格,并以销售数据为基础。也可采用价格预测领域的专门机构的市场报告或价格预测。

14.现金流量和净现值

投资成本、经营成本和销售收入都是用来建立现金流量模型的。应对现金流量和净现值进行验算。

15.管理与人事

技术审计要对项目的管理组织、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评价,主要有管理人员的经验、能力、资格、动力和员工的经验与技能。

除上述外,技术审计报告还应针对不同的矿业项目进行某些具体的评审。如对战略物资,还应审查政府对矿产品的市场、价格等的可能管制等。

四、几点建议

1.建立矿业独立技术审计制度,制定准则

建议矿业联合会借鉴国外独立技术审计的成果和实践经验,根据我国建立制度和对投资者保护的要求,联合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组织有关的地质、采矿、冶金、证券、财务和专家,研究并制定矿业独立技术审计制度和可操作性准则、规程等,对技术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证据的收集和评价、审计程序、执业资格和道德、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作为实施技术审计的依据和准绳。

2.建立矿业独立技术审计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增加矿业独立技术审计报告定期披露和地质信息连续披露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应作为矿业公司上市融资的一项义务,为开展技术审计作好制度准备。矿业公司有责任按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公平、公开、真实、及时、连续地向投资者披露矿业独立技术审计报告和地质信息,以便投资者根据这些信息独立地进行风险投资决策。

3.强化对矿业独立技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的管理

管理的核心是对审计人员的管理,为了保证技术审计报告的质量,必须规范技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技术审计必须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原则, 由合格的专业人士,如采矿专家、地质学家、矿业学家及专业人员共同完成。专家必须是相关的、公认的、有权威的专业协会的会员,专家及专业人员对其报告的内容,必须具备技术、商业、财务或证券方面的资格、经验、职称及技能,必须持证上岗。专家负责全面的报告,专业人员受专家聘用,负责分报告或专家本人不熟悉的部分。专家对技术审计报告要负全部责任,作出虚假及误导声明或有重大材料遗漏,专家须负民事或刑事责任。

同样重要的是对委托人的管理。委托人应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并保证将充分的、全面的、准确的信息提供给审计人员。委托人同样应受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矿业法、行业标准和道德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一定的情况下,同样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

4.充分揭示矿产资源资产的风险。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矿业开发项目最基本的资产是矿产储量。建议规定在独立技术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公告或其他类似文件中,强制实施1999年12月1日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标准,定义矿产资源与储量。同时,依据技术审计的目标审计报告应对矿产储量、矿业权描述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表示意见,应报告用于估计的数据资料的有用性和充分性,充分揭示矿产资源资产所具有的风险和市场风险,为潜在的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

[1]London Stock Exchange Listing Rules,Chapter 19,Mineral Companies[S].August 1995.

[2]Ausimm.Code and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and Valuation of Mineral Asserts and Mineral Securities for Independent Experts Report[S].Issued June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