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履职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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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精选5篇)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江苏省农信社系统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法治领域又迈进了一步。同时,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为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截至2014年4月末,江苏省农信社共有62家基层法人单位(农村商业银行59家、农村信用联社3家),各项存款余额12484.7亿元,市场份额13.3%;各项贷款余额8701.7亿元,市场份额12.7%。存贷款总量、市场份额均位居全省金融机构之首。江苏省农信社作为省内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在围绕环境建设、履行义务、争议处理、宣传教育、信息沟通、监督评价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展开了有益探索。 加强环境建设 健全组织机构。全省62家基层法人单位均明确了专门的职能部门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划清了办公室、合规管理部、监察室以及业务部门等关于此项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到专人负责。 落实相关制度。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金融知识万里行”宣传方案、保护客户信息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关制度。 打造标杆网点。截至目前,全省90%以上的法人单位推行了标杆网点服务,在硬件投入、电子银行、柜面服务、信贷、理财等方面均规范了相关流程,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专业化服务。 注重义务履行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且对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坚持做到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销售和服务说明书、风险提示书、费用说明等相关文件,将“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常年公告于各营业网点,接受消费者监督。 认真履行服务义务。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坚持做到凭据服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坚持合理服务,不进行捆绑销售、强制交易,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申请,做到规定时间内办理。 强抓信息管理工作。在日常经营中能够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不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引人误解的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保存、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以明确的格式、内容、语言进行信息披露;对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做到向消费者进行充分的说明和风险揭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理解相关风险。 做好争议处理 投诉渠道完备。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设置了客户意见簿,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包含全省统一投诉热线96008和本单位投诉电话)、投诉方式等,保证投诉渠道畅通。 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明确专门职能部门作为接受投诉的责任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做到记录完整、清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做好解释。对属于本单位能按时办结的,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并做好反馈记录。同时,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处理等工作。 加大宣传教育 省联社每年将公众教育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全省农信社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费者保护、客户信息保密培训,做到培训均有图片、记录和测试,确保培训效果。 宣传方式多、渠道广。基层法人单位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展板、资料,设置咨询、投诉岗位,在柜台醒目位置放置ATM等机具使用的注意事项,设立金融消费者征求意见簿。同时,加强集中宣传,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展板等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强化信息沟通 及时反馈信息。基层法人单位对上级部门转送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事项、开展的调查,能够做到按时按要求反馈有关情况。 准确报告情况。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能够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对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如责任部门或人员调整、电话变更、重大投诉、涉及消费者保护的重大案件等也能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履行监督评价 在内部监督方面,省联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风险排查、内部审计等方式,促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查其对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联社。在媒体监督方面,省联社专门建立了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领域的舆情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影响,采取妥善的应对措施。在消费者监督方面,通过设置意见簿、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方式,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对网点金融服务的评价。在社会评价方面,依据全行业经营情况,投(申)诉人、社会公众、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家重要公共管理部门,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使命,不仅对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而且在构建全社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成为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基层人民银行按照总行工作部署,在经济金融一线履行央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利用职能优势来预防和打击腐败分子利用金融从事腐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金融腐败,净化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承担社会反腐义务、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重要方面和具体举措。

一、创新金融服务 推广公务卡 利用现代支付手段预防和控制腐败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循环信用等共同属性,持卡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在防范腐败和节省政府开支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在我国,传统的公务小额支付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大量借用、携带、使用现金,对财务管理和公务人员带来极大不便,同时,由于现金支付难于监管,这部分公务支出透明度低,不利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发生财务报销环节出现凑票报销或多开、虚开报销发票的现象,一些单位还通过各种方式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规避监管。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绝大部分行政事业预算单位的支付行为都纳入了财政部门的有效监控。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小额支出中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仍然没有解决。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一种通过银行卡实现财政财务管理公开和消费透明的新型产品和制度创新,公务卡制度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银行卡为载体的现代财政支付管理制度被认为是防堵公款消费漏洞、预防腐败行为的“阳光”。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卡产业快速发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明显改善,这些均为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xx年1月,中央纪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全国公务卡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了公务卡应用推广工作。公务卡制度的推行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推行公务卡,建立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的联动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的信息范围,改变对现金提取后使用范围和路径缺乏监控的状况,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消费行为合规性、真实性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务消费的透明化,避免通过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推行公务卡,保证预算资金安全,提高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预防和控制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新要求。

二、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优化金融企业治理结构 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

人民银行应积极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加快转变经营机制,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为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应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新的内部管理体制框架和运行机制。首先,应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对辖区分支机构的影响,了解和掌握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动向;重点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其分支机构在运营和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变化及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改革运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辖区各金融机构突发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其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改革的相关部署,对辖区农业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本地实际对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为农业银行的改革工作做好信息储备。在农业银行改革启动后,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区农业银行不良资产调查及处置工作。第三,应掌握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分析排查风险隐患;了解存款人对存款保险问题的认识和看法,组织开展与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调研活动,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对辖区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第四,扎实开展农信社央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认真落实《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实施与考核细则》,加强对农信社改革情况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兑付条件,监测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投向,督促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组织结构、制度设计、业务经营、队伍素质、内部管理等 方面优化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金融业的透明度,形成健全的内部管理和权力制衡机制,健全金融机构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一项基础性措施。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营造廉洁自律社会环境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法律、制度、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和道德文化等内容。其中,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立。征信,即“征之以信”,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具体的作用是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扩展经济活动的地域空间;提供有效传播信息的平台,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引导人们养成守信履约的行为习惯,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说,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能否稳健运行和走向成熟的标志。

建设征信体系是人民银行的一项新职能。人民银行于20xx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到20xx年年底,该数据库分别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信用报告正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开局良好。人民银行基层行应当积极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为构建全社会信用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人民银行管理和建设征信体系、发展征信市场的职能,把征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重要工作。二是应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对发展征信事业、创建诚信文化、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支持度。三是积极开展征信和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积极培育国内信用市场,将征信及相关金融知识带进百姓生活,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四是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查询、异议处理、统计、纠错等功能,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建立多渠道的数据质量检查制度和快捷的纠错机制,充分挖掘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功能,加大数据库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力度,以不断提高数据库的应用水平。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以“信用”为根本的银行业来说,推动征信系统建设,防止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大作用。通过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发挥个人信用记录在就业、融资、经营活动、事业发展甚至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使缺乏契约意识、不守信用、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让人们倍加珍惜和爱护个人信用,大力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环境,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职责。

四、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 维护金融秩序 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活动,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人民银行应深入研究辖区反洗钱工作特点,不断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和制度,着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加大打击洗钱犯罪力度,维护良好经济金融秩序。

不断完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基层人民银行应从规范、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入手,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工作权限,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社会力量,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等方面的作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完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细化工作职责,加强深度合作。积极探索与公安等司法部门有效的合作方式;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力戒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实效。

广泛宣传贯彻反洗钱“一法四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行动,广泛开展《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金融机构及全社会反洗钱意识。

扎实有效做好金融领域反洗钱监管工作,构筑洗钱风险预防体系。一是应做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情况、金融机构办理网上金融业务、电话金融业务、银行卡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等。二是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应把建立健全本辖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数据分析指标作为当前非现场监管工作重点,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加大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力度,在重点区域开展以大额现金交易为主要特征的相关案例的监测、剖析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完善的以反洗钱为主要导向的大额现金管理体系,促进大额现金存取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各金融机构应正确认识和看待当前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敏感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为社会和谐进步净化环境,为经济金融发展保驾护航,是人民银行履行社会反腐败职能的重要任务。

五、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强化银行账户管理 预防和阻绝腐败分子的资金转移、藏匿等行为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金融法律;金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94-02

一、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界定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按照目前理论界一般描述,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只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不应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理由是:经济责任即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经济责任对社会的贡献,是非主动的行为,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效应。相比较而言,经济责任之于社会责任是非正相关的,不论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强,都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愿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商业银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银行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安全保障、银行产品的实用价值、反洗钱等,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由银行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比如优质文明而人性化的服务、慈善事业、绿色信贷等,主要通过激励、舆论等来协助实施。

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起步较晚,2006年浦发银行国内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4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2008年9月,13家股份制银行签署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标志着在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和监管推动下,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增强。接受美国次贷危机直接带来的教训,在后危机时代,重建银行社会责任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

(二)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

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这是二者的经营目标决定的。商业银行以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即按照市场法则和比较收益原则,着眼于每一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业务都要盈利,即追求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银行则是以社会效益为目标。政策性银行为了实现其社会效益目标,就必须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调节管理宏观经济的工具。可见,与商业银行不同,政策性银行担负的就是社会责任,开展业务的目的就是履行社会责任,除主营业务外,政策性银行还要履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即对其内部员工、金融消费者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额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边界远大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边界。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既然政策性银行的存在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政策性银行有无向社会公布其社会责任的必要?第二,从理论和外国的实践看,政策性银行允许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又如何界定?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有个前提,即:政策性银行本身是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且能够恰当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这时,政策性银行是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开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属于政府部门对其绩效评价的范畴,而不需要接受公众评判。反过来,如果政策性银行本身没有很好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而是大量地从事商业性业务,即使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也不能说明对社会责任尽责了,反倒说明了它商业化取向的实质。第二个问题,政策性银行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目的是为了加强盈利能力,弥补因开展政策性业务而带来的损失,增强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盈利也是为了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是间接地履行社会尽责。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尽责评价

(一)社会责任尽责现状及评价

1.国开行。自2004年以来,国开行充分利用了良好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甚至政治环境,配合商业化进程的加快,机构和人员骤然增加的同时,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急剧增加,贷款规模也急剧膨胀,从2004年末的1.4万亿元猛增到2009年末的3.7万亿元;净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17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319亿元。国开行由于其业务范围的突破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已于2008年末完成商业化改造,退出政策性银行舞台。这一时期,国开行政策性业务基本停滞,重点发展商业性业务,追逐高额利润,社会责任尽责程度弱化。国开行的转型,实际上是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开发性商业银行,带来的后果可谓立竿见影,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的爆炸式发展,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缺位给社会带来的无奈与尴尬。。

2.农发行。农发行自2004年以来开始了改革,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贷款规模也开始膨胀,从2004年末的7 190亿元增加到2009年末的14 513亿元,经营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2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144亿元。社会责任尽责方面,一方面,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大,贷款增加,支农力度有所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在支持粮食收购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再加上农发行业务局限在粮食流通领域,贷款涉足商业性贷款领域,距离三农仍然较远,社会责任发生了一定偏离。另外,农发行上述盈利数字是税前的经营利润,而不是税后利润。农发行在年底提取呆账准备金,作为经营利润的抵减项,而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发行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47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仅为28.12%,大大低于同期国开行27.7%的水平。农发行2004―2009年在经营利润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净利润却一直微乎其微。可见,农发行的盈利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盈利的渠道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因考核存款与保险手续费收入,基层行为完成指标,往往利用信贷杠杆或采取企业不自愿的方式,虚增了农发行的账面利润,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社会责任尽责偏离原因

第一,无法律约束是根本原因。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组建三件政策性银行的通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章程》,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第二,无适当监管是次要原因。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之时,到底归属财政部还是人民银行监管没有明确。银监会的成立加强了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但从监管历程看缺乏专门的监管依据,往往是比照或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加以监管,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第三,无正确导向是直接原因。中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仅是权宜之计,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协调信贷配给、促进特殊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宏观考虑;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时,没有与时俱进地调整职能;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偏重经济效益,放弃了政策性银行理应坚持的经验原则,并不顾政策性银行各自业务的特性进行“一刀切”,千方百计酝酿政策性银行转型;在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绩效评价时,没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设计相应指标,而是采取与商业银行趋同的指标。

三、中国政策性金融尽责立法保障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立法经验借鉴

从国外经验来看,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大都有正式的法律作为依据,且呈现如下特点:把商业性金融立法与政策性金融立法放在金融法制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先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而后成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单独立法,专项规范;从内容上看,对机构组织与业务运作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明确机构地位和运行原则;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融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补充和完善,动态调整。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立法建议

1.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相互对称、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的两大金融族类的战略高度,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我们承认与否,金融事实上是一直存在着和划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族类;与此相对应,各国立法当局也是严格地将金融类法规分为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法律同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分门别类的特殊法律两大类,而且后者也不受普通银行法的制约。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和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分别单独立法,尽快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同时避免“商业化”思维,确保政策银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时展和国情需要,确需增加新的政策性银行,如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住房信贷政策性银行、综合开发政策性银行等,要先立法,后成立和运作。

3.要保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立法时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经营原则,避免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自行或人为调整,偏离政策性银行方向。要与时俱进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持动态调整,与经济金融发展宏观环境相适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着重实现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经济金融环境的协调均衡。

4.要结合上述几点制定有强针对性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法》,避免监管失当,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2]白钦先,谭庆华.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法制,2006,(6).

[3]谭庆华.政策性金融功能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D].广州: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5.

[4]周小川.积极推进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6,(10).

[5]张令骞.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5.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农村地区主要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点

风险点一:农村地区金融监管缺位的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金融监管有着明确的范围界限,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混业经营已渐成趋势,分业监管已有些“不适应”,金融监管的缺位很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农村地区没有保险业监管分支机构,农村保险市场近几年却得到了迅猛发展,农村保险机构鱼龙混杂,正规的保险分支机构和非正规的保险机构并存,五花八门的农村保险分支机构令农村居民颇感眼花缭乱,根本分不清真伪优劣。若选择不慎,当需要理赔时就得到城市或外地办理相关手续,而且勘察现场也费时费力,非常麻烦。再加上,由于保险业务产品不断丰富,部分保险营销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不能全面细致地向农村居民推荐保险品种,刻意隐瞒部分保险条款,出现了营销时理赔没限制而真正需要理赔时却遭遇严格的条款限制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为农村保险市场埋下了隐患。二是农村地区证监业分支机构缺位,时有出现企业乱发行债券融资问题,甚至出现了部分地下证券交易市场,有些不明白真相的农村居民卷入其中,风险不可小视。三是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近几年比较活跃,民间借贷的利率和操作方式差别较大,“高利贷”问题严重,而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监测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导致长期监管缺位,农村民间借贷风险暗潮涌动。

风险点二:农村地区金融监管者身份尴尬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县级支行、银监会的监管办,这两个监管分支机构由于受法律或行政法规及其自身运行的限制,在履行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时处境有时比较尴尬,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也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一是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仅能自主履行一些国库资金、支付结算等监管职能,虽说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有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职能和因维护金融稳定可开展一定检查监管的职责,但这些往往由其省会中心支行决定,县级支行没有决定权,当发现有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时就得层层上报,等上级行安排批准时,可能会贻误时机。同时人民银行法也规定人民银行可要求银监部门进行一定的现场检查,银监部门也要在一定的时限内回复人民银行,但这在两个不相隶属的部门间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样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时就会因职责限制比较尴尬。二是银监办本应处于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第一线,但一方面由于其人员较少,一般县级监管办只有3-5人,不能有效开展监管检查;另一方面银监部门仅能监督检查银行业的业务,对于保险业、证劵业以及银行机构的保险、理财业务等不能开展监督检查,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时也表现出了尴尬。三是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咨询投资公司等新兴类似金融机构的公司在农村纷纷成立,为农村金融市场增添了“新鲜血液”,但这些公司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说是金融机构,却由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说不是金融机构,却从事贷款等金融业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由于不是审批人,仅能作为监管的一个参与者,这样多头监管自然也就出现了“多个和尚无水吃”的问题,其不规范经营的风险得不到“理会”。

风险点三: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风险。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而此时农村地区并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虽有一定的保护机制但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旦农村居民金融消费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处置不当,则容易引发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一是近几年随着媒体的持续报道及农村居民觉悟的提高,农村居民逐渐关注起了银行收费问题,由于银行收费长期不透明,再加上银行收费宣传还很不到位,农村居民对银行收费开始有了一些看法。当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解释不当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推行一些新的业务产品时或在办理一些业务时,如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或虽告诉了但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全面推介,报喜不报忧,故意隐瞒其中的潜在风险,当结果达不到农村居民预期时或与办理时的承诺有较大差距时,也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三是由于以前年度金融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并“瘦身”,造成留守的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欠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虽然近几年金融机构也开始“返乡”,但那些长期养成的毛病还不能一时改正,服务态度不好有时可能会产生连锁反应,形成矛盾。

风险点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操作偏差的风险。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由于地处偏远,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反应不敏感,老认为金融风险离他们很远,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监管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为了眼前或局部利益的一些不良做法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一是为了和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先进”单位,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一再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注水”,其风险不言而喻。二是为了眼前蝇头小利将贷款发放到国家限制行业或产能过剩产业及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而微小企业贷款却得不到满足,贷款投向严重偏离了“三农”,不仅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政策效应,而且为贷款收回埋下了“定时炸弹”。三是隐瞒不良贷款占比,通过以贷还贷或以贷还息等手段“倒贷款”或人为调整不良贷款形态,表面看形势大好,其实风险重重。四是办理或一些不具备开办条件的新生业务如理财、基金等,由于人员素质或产品设计与农村“水土不服”,对表外业务关联风险认识不足或操作不当,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五是贷后检查流于形式,使部分贷款流入国家限制行业,部分贷款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容易受外部风险传染,形成自身贷款的风险,进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六是金融机构内部由于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形成案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风险点五:农村地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联动机制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联动机制,在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上不能有效合作,缺乏比较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也缺乏风险评估机制。而且风险信息沟通机制也不畅,各自为政,“单打独斗”式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很难有出色的表现。同时,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及司法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统计部门等的通力合作。这些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形成合力、整体发力,有待进一步努力。

二、采取措施,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

建议之一:厘清职责,形成合力,筑牢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火墙”。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厘清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是关键。一是加快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模式的实施步伐,尽快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合并成立金融业监管委员会,统一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投资咨询公司等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增加新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人员编制,每个县(市)人员至少在10人左右,以便有足够的力量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新的金融业监管委员会分支机构没有设至农村地区时,先由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对辖区保险业、证券业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的监管,解决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管缺位的问题。二是加快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步伐,将民间借贷监测监管的职责交由其履行,这样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又增添了一道屏障。三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中的主导地位,由人民银行组织牵头做好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交由人民银行履行,各县(市)支行也必须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地区金融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再者要加大县(市)支行在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自,赋予县(市)支行一定的现场检查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好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

建议之二:提高认识,合规经营,构建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免疫体”。 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也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提高防范意识,依法合规经营是前提。一是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防风险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责任,其实更是为他们自身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其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从而消除他们对防范风险的“思想雾霾”,自觉投身到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中去。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好贷款投向关,进一步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及就业、助学、农民工创业等民生信贷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不发放“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严格控制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三是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严禁以贷还贷和以贷还息,严禁隐瞒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确保贷款形态的真实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同时要强化贷后检查力度,及时监测信贷资金流向,避免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或地下证券交易市场以及国家限制行业,形成信贷资金的损失。四是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制度操作,按制度管理,按制度办事,始终保持案件高压态势,防止案件的发生。五是要在深入调研、试点先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开办新兴业务,对于新兴业务操作人员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培训,真正让他们了解产品尤其要了解产品的风险,从而向客户比较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推介,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让农村居民自己选择使用各种新兴业务产品。六是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信息披露力度,扩大披露范围,增加披露内容,特别要对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和披露,真正让农村居民明白消费、放心消费。七是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当客户不明白不清楚情绪激动时,更要心平气和、不愠不火、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工作,用诚挚的感情感化他们,避免纠纷的发生。

农业银行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今年,“提高效能,服务发展”主题评议活动按原方案进行,由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对评议对象的测评结果进行单独考核。20__年公用企事业单位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以及其他市级部门(“提高效能,服务发展”主题评议活动涉及的11个部门和__经开区、枣山商贸物流园区、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外的市级部门除外)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测评工作委托国家统计局__调查队具体实施,对“回头看”活动评议对象的测评结果进行单独考核。

一、测评对象

(一)“提高效能,服务发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测评对象(11个):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其他市级部门类(43个):邓小平故里管理局、邓小平图书馆、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侨港澳台办、市畜牧食品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扶贫移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档案局、市农机局、市供销社、市民宗局、市科协、市残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__质监

局、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__调查队、__日报社、__职业技术学院。

(三)20__年公用企事业单位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测评对象(11个):中国电信__分公司、中国移动__分公司、中国联通__分公司、工商银行__分行、农业银行__分行、中国银行__分行、建设银行__分行、__省信用联社__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__分行、国家电网__省电力公司__电业局、__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类(14个):市邮政局、市盐业分公司、市烟草公司、人行__市中心支行、__银监分局、农发行__市分行、成都银行__分行、中国人寿__市分公司、人保财险__市分公司、广电公司、x东公司、广能集团公司、中国石油__销售分公司、新华发行__市管理中心。

二、测评内容

(一)“提高效能,服务发展”评议活动主要测评内容。

——依法履职。是否将认真履行本单位法定职能职责融入服务中;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履行在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项目业主职责、行政审批(核准)职责和牵头职责、协助职责;是否存在乱执法、乱收费问题。

——工作效能。是否存在执行上级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致使项目推进缓慢;弄虚作假、隐瞒重大项目建设进展真实情况;不严格执行行政集中审批规定,致使其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件窗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不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业务不熟导致行政审批申请人往返跑路;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态度恶劣、服务承诺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清正廉洁。领导班子是否勤政廉政、坚强有力,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审批申请人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问题;干部队伍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不拿钱、不送礼、不请客就不办事”,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等问题。

(二)市级部门类主要测评内容。

——依法履职。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政府目标任务;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

——服务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把握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在全省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次级突破”中跨越升位提供坚强保证。

——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 “十一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等情况。

——政务公开。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政策法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情况。

——办事效率。加强效能建设,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主动、及时、高效为群众服务,切实解决“庸、懒、散、拖”等问题的情况。

——清正廉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强化干部管理监督,坚决整治“不花钱、不请客、不送礼就不办事”等问题的情况。

(三)20__年公用企事业单位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评议对象和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类主要测评内容。

——依法经营。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等情况。

——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整治虚假宣传、恶性竞争、违规收费等情况。

——办事公开。依法依规对群众关心的各类事项进行全面、及时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情况。

——办事效率。遵守行业规范,推进服务标准化建设,主动、及时、高效为群众服务,切实解决“刁难群众、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情况。

——服务质量。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设施,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为群众服务,及时认真办理群众诉求等情况。

——清正廉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加强行业管理监督,坚决整治各种吃拿卡要、以权以业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情况。

三、调查对象

每个被测评部门(行业)完成2015个有效样本,调查对象分为四类:

(一)管理服务对象。通过多阶段随机分层抽样、pps抽样和配额抽样结合的方法抽取测评样本,每个部门(行业)完成1400个管理服务对象样本,占总分值65%的权重。

(二)部门(行业)职工。对被测评部门(行业)职工(包括市、县、乡三级)进行分层随机等距抽样,每个部门(行业)完成20个部门(行业)职工样本,占总分值5%的权重。

(三)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用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每个部门(行业)完成580个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样本,占总分值20%的权重。

(四)特邀监察员。集中测评,每个部门(行业)完成15个特邀监察员样本,占总分值10%的权重。

四、计分办法(测评满分为100分)

(一)调查对象对测评部门(行业)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打分范围为0-10分,很不满意0分,不满意1-2分,基本满意3-6分,满意7-9分,/,!/很满意10分,剔除“不了解”的样本数计算分值。各项指标的平均分换算为百分制后为被测评部门(行业)该类调查对象的测评得分。

(二)按照各类调查对象的不同权重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管理服务对象评分×65%+部门(行业)职工评分×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分×20%+特邀监察员评分×10%。

五、测评步骤

(一)测评准备阶段(7—8月)。制发文件和测评方案,培训工作人员,准备相关资料;加强宣传报道,提升群众参与度。

(二)测评实施阶段(9月)。国家统计局__调查队按照测评工作方案开展各项调查。


农村农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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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