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材料准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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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这个实验准备有二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即在每学期(年)开学之初,实验员通过通览教材,了解到本学期(年)教材内容,实验内容,进行列表统计:序号、实验名称、实验月日、实验材料、仪器、药品、器皿等。生物实验以活的材料为多,要有计划、有目的的采集、采购、培养…

七一材料准备(精选5篇)

七一材料准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实验准备 实验员

通过实验可以使学生深刻理解和牢固掌握所学的知识,养成对待科学的严谨态度与求实精神。培养学生独立地进行实验的能力,也是生物实验教学中基本训练的重要内容。基于这种认识,每次实验都要有充分的准备。

这个实验准备有二层意思:

七一材料准备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

第五十二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一材料准备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

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

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

第四条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

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第七条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

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九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

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第十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

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

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

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

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

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五条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

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

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

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

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十八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第十九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

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分装室应保持相

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

口;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它药品生

产区域严格分开。

第二十一条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它药品生产厂房分开,并装有独立的专用的空

气净化系统。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包装和储存应使用专用的、安全的设备,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应循

环使用,排气中应避免含有放射性微粒,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要求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

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

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处理

及灌装应彼此分开。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相邻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并有独立

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二十三条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

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中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筛选、

切片、粉碎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第二十四条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二十五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

生产要求。

第二十六条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

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

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

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

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

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设备

第三十一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

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三十二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

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十四条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

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

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注射

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

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三十六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

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

明显标志。

第三十七条生产、检验设备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物料

第三十八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药品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

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药品检

验报告。

第四十条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四十二条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

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制、整理

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第四十四条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

其它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

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三

年,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四十六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

字相一致。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第四十七条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

需要量领取。

2.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

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3.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第六章卫生

第四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

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药品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

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

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五十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

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

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工作服洗涤、

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五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五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五十五条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五十六条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第七章验证

第五十七条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

产品验证。

第五十八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当影响产品质

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以及生

产一定周期后,应进行再验证。

第五十九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

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六十条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

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八章文件

第六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1.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2.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3.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4.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5.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六十二条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1.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品名,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

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

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产品质量

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工艺卫生和环境卫

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

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2.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

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

记录。

第六十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1.药品的申请和审批文件;

2.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4.批检验记录。

第六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

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

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六十五条制定生产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第九章生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

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每批产品应按产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

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六十八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

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

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十九条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

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七十条为防止药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2.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3.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4.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

染;

5.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

态标志;

6.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

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和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粉

末,配料前应做微生物检查。

第七十一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

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第七十二条产品应有批包装记录。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待包装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

2.印有批号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合格证;

3.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领取数量及发放人、领用人、核对人签名;

4.已包装产品的数量;

5.前次包装操作的清场记录(副本)及本次包装清场记录(正本);

6.本次包装操作完成后的检验核对结果、核对人签名;

7.生产操作负责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填写清场记录。

清场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号、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

查人签名。清场记录应纳入批生产记录。

第十章质量管理

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品

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七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2.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实验动

物等管理办法;

3.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4.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5.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6.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

7.监测洁净室(区)的尘粒数和微生物数;

8.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

9.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七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收回

第七十七条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

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

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七十八条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销售记录

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药品退货和

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原因

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涉及其它批号时,

应同时处理。

第十二章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八十条企业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对用户的药品质量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和调查处理。对药品不

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药品生产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章自检

第八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

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销售、用户投诉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以证实与本规范的一致性。

七一材料准备范文第4篇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 施工内容

第五条 该房屋属_____结构,房型为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二)房: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三)厨: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四)卫: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 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九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第九条 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元、税金_____、其他费用_____元。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七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八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九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二十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 工程进度

第二十三条 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 施工

第二十四条 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___元/日,电费_____元/日,煤气费_____元/日,电话费___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 验收

第三十四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

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六条 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修

第三十七条 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_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 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途径解决:

(一)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_____乙 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委托人:_____ 委托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地 址:_____地 址:_____

电 话:_____电 话:_____

七一材料准备范文第5篇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 甲方 )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 乙方 )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以下简称 该房屋 )。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 施工内容

第五条 该房屋属_____结构,房型为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房 _____厅_____厨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二)房: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三)厨: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四)卫: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第九条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元、税金_____、其他费用_____元。

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 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 施工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___元/日,电费_____元/日,煤气费_____元/日,电话费___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_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途径解决:

(一)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邮编: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