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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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

社会保险基金(精选5篇)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有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内部监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工作。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欺骗、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的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被保险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缴费单位、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在调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贪污受贿的;

(二)徇私枉法的;

(三)的;

(四)的;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六)泄露案情或者被监督单位秘密的;

(七)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建议被监督单位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四)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的;

(六)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第2篇

用此种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包括:强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对象性和统筹互济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第3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社保基金运营 运营风险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从1980年中期起算,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框架已经建立并初具规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一词越来越为广大人民所熟知。社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资金。

一、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概述

(一)社会保险基金概况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等。一般有3个来源:一是由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二是财政补贴;三是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等。

社会保险的有效实施,能够抵御老龄、疾病、伤残和失业等事件带来的收入损失和支出的增加会引起经济的无保障,从而充分保证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人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并能对消费、储蓄和投资产生预期的影响,其安全、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险制度成败的关键。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1.运营的过程

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过程主要分为三大块:基金的筹集、基金的投资运营(保值增值)和基金的支付。这三个过程同时进行又循环往复,其中基金的筹集是基础,支付是效应,而保值增值则是为使基金在未来遭遇贬值风险时不致实际支付能力降低的重要手段,因而是运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2.运营模式

依据国际上实际运营状况,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有三种模式:

(1)高度集中模式。要求参保人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投入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由其集中运营,参保人无权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2)零售模式。允许参保人自行在房地产、股票市场投资,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上引入竞争机制。

(3)适度集中式。基金公司可以和公共机构签订协议,遵循协议来筹集、投资及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也可以通过竞争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来取得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权,但参保人不直接与基金公司打交道,个人的社会保险金由公共机构统一征收,集中后再按照参保人意愿分配给所选基金公司投资运营。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仍是高度集中模式,但正在探索与转变,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允许入市后取得较好的收益,相信正在向适度集中式转变。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近年来实行有效的市场运作,不仅实现了基金保值增值,也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但成绩背后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忽视,首先是体制转变与人口老龄化同时进行造成的资金缺口,其次现实中还存在法制不健全、基金挪用、筹资渠道不畅及提前退休引发的支付压力等。分类如下: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价格和利率的变化将使基金的实际价值降低的可能性而存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偏少,目前大都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因而我国的社会保险的保险资金投资回报率较低。加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膨胀时期,物价上涨,CPI指数不断标高,资金实际价值降低的速度较快,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

(二)法律与监督风险

法律与监督风险是与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有些政策不到位或者滞后等现象引起的风险。首先,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社保法律体系,这使我国的社会保险运营管理工作造成困难。其次,社保基金的产权主体是社保基金的参保人,政府负有监管职责,二者是一种委托的关系,但目前这种委托关系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存在权责不一致、信息严重不对称等问题。再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和监督部门在决策、执行和考核监督职能上划分不严格、责任不明确。

(三)财政支付风险

财政支付风险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由于存在收支不平衡的状况,导致政府调动资金来支撑,从而加重政府财政负担从而引发风险。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消费者的人口数量远远大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者,这样便形成了一个需求与供给不对等的关系。其次,我国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非常快。不断扩大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支付风险的巨大隐患。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体系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错误、欺诈以及人为错误所引起的潜在损失。

在这个环节上,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风险较高,首先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起非常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管理费挥霍的现象严重;其次存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地区社会保险体系较为完善,经济不发达地区则运行低效或失效,这都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多次组织全国范围的大检查和专项审计,对管好用好基金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是屡禁不止。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深层次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等环节还有黑洞、漏洞,需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体制、制度和运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

三、化解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的对策

如何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过程中规避风险,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了如下化解方案。

(一)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化解市场风险

社会保险基金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探讨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迅速地扩张,收入和支出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国债的发行量有限,现阶段基金基本上只能存于银行。据有关部门测算,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平均回报率扣除通货膨胀后,实际收益率为负数。从人口发展趋势看,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不断地延长,这意味着基金的支出数额将越来越大,再加上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在储存期间做到保值和增值。如何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问题分析

(一)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基金规模效益的实现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养老保险由各级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级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对于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有方便之处,但是由于统筹层次的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使基金结余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必然削弱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

(二)保值、增值意识不强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国家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优惠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银行的部分给予优惠利率政策,但目前这一优惠利率政策大部分落实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等文件或条例中,对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商业银行对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并不积极,只要基金管理机构不提出申请,开户银行一般不会主动提及此事。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优惠利率政策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保值、增值意识不强也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专户储存活期多、定期少,大量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长期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储在商业银行,如何使这些优惠利率政策全部落到实处,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银行存款账户有待合并

为了加强财政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然而制度的实施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首先,社会保险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核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然而,财政专户往往变成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不掌握主动权,对财政专户根本无法过问,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做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部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二、几点建议

(一)提高统筹层次

目前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但基金还很少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险种的统筹层次还很低。各个险种都应提高统筹层次,争取做到省一级统筹,一方面可以增强互济功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发生结构性资金缺口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扩大保险基金规模,使保险基金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有利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实现基金规模效益。

(二)制定科学的保值、增值计划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主动、积极、及时地与开户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落实优惠利率政策,真正担负起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不仅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配置,做到收益最大化。具体来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是要与财政部门建立灵活、多样的信息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多批次地将专户存储的保险基金转存定期;二是对保险基金的增值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在目前购买国债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可将增值方式主要放在定期存款上。如对定期存款的档次进行长、短搭配,科学配置;对储存在财政专户的保险基金,在保留两个月周转金的前提下,凡超过200万元就转存一个定期,期限以1年期、2年期为首选,每月最少转存一次。这样依次类推,一年下来,将形成一个周期,每个月都有新的定期存入,每个月又都有到期的存单,如此利滚利,将能实现保险基金增值的最大化。

(三)开设单一银行存款账户

根据劳动法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地位的规定,建议改由财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取代原来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除留足一到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这样既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又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

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资金回报水平,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实惠。

参考文献:

1、梁君林,陈野.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研究[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与运营[J].社会保障,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