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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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总裁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审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办理; 3.3各部门负责…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精选5篇)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规范员工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工作办理程序,确保公司上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平与合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总裁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审批;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手续的办理;

3.3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员工的转正、晋升、降级、调薪、调岗、离职建议。

4 程序要点

4.1转正

4.1.1 转正条件

a) 正常转正的条件:员工试用期满,经公司绩效考评合格;

b) 提前转正的条件:员工于试用期表现特佳,有显著工作业绩;

4.1.3人力资源部参考《员工试用期面谈表》,对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价,报用人部门分管总监及总裁签批;

4.1.4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员工,用人部门经理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报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4.1.5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员工,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总裁签字审批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员工。

4.2晋升/调薪

4.2.1晋升/调薪的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申请:

a) 工作成绩优秀,本岗位成绩突出者;

b) 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被评为良好以上者;

c) 工作有突出贡献或重大立功表现者;

d) 有突出才能,为公司急需者;

e) 为同行业竞相争取者。

4.2.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晋升/调薪

a.近三个月内有迟到、早退行为者;

b.本年度内有旷工行为者;

c.本年度内工作有重大失职行为者;

d.本年度内有其他严重违反规定者。

4.2.3晋升、调薪办理流程

各部门经理提报晋升、调薪幅度建议,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分管总监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或工资标准。晋升人员均有为期三个月见习期。

4.3降级

4.3.1降级的条件

a.管理不善者;

b.多次重复违反公司标准作业规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c.一年内记大过一次,记小过两次者;

d.绩效考评连续两个月考评分数均为末位者;

e.其他须给予降职、降薪的处分者。

4.3.2降级办理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提报降级建议,并提交《奖惩单》,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及总监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审批后;人力资源部调整员工岗位等级。

4.4内部调职

4.4.1 调动和借调

1)相对于晋升和降职,调动是公司内平行的人员异动。

2)借调是指公司内平行的人员短暂性异动,人事关系仍隶属于异动前所在公司。

4.4.2公司内部调动

凡属公司内人员的调动,由调入部门与调出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动,报总裁批准。

4.4.3跨公司调动

凡属跨公司调动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协调后,进行员工面谈同意后,员工填写《人事异动申请单》提出申请,交调出部门经理、分管总监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裁批准。

调动经总裁批准后,调出部门务必安排调动员工于指定日期内完成交接工作,完毕后就任新职;调动员工从到新岗位报到之日起,执行新岗位的相关待遇。

4.4.4借调程序同调动程序,借调期间绩效考核在异动后所在部门考核,工资由异动后所在公司发放。

4.4.5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上述程序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4.5离职管理

4.5.1书面通知

a)辞职:员工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b)辞退:公司辞退转正后的职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阐明辞退理由。被辞退职员在收到辞退通知的三十日内,仍算公司职员,应照常上班,三十日后应立即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c)试用期人员离职应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视实际情况经公司批准获提前离职者不在此限。

4.5.2离职面谈

离职前,公司可根据职员意愿安排上司或人力资源部进行离职面谈,旨在查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听取员工的意见或建议。

4.5.3离职审批

离职前十五天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表》按要求至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经由部门经理、分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批准。

4.5.4离职交接

离职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按《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指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手续办理完整后方能正式离开公司。

4.5.5离职通报

离职手续办理完成之后方能领取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并告知相关部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在员工离职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6资料记录

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将调动员工在《员工花名册》中登记,将《转正申请表》、《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人事异动申请表》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5 记录

5.1《转正申请表》

5.2《试用期转正申请评估表》

5.3《离职申请表》

5.4《离职审批表》

5.5《离职面谈表》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落实法制学习;

(二)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

(六)承担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担本部门行政赔偿工作;

(八)市局安排履行的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一)宪法;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民法总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标准化法、广告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计量法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业务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一)普法宣传工作流程

依据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及市局全员普法工作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职责,年初制定宣传学习方案。利用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计量日、药品科技活动周、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全国质量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结合法律“六进”即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指导、配合业务科室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活动。

内容包括: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等基本理论;

2.宪法、党内法规以及其他国家基本法律;

3.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4.规范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5.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和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电信诈骗、扫黄打非、禁毒教育等重点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形式包括:

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集体学法每年2次以上。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中心组年度学法计划。

2.集中学习。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适时采取举办讲座、集中观看法治宣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教育视频、组织在线学习等形式。

3.网上学法。

组织工作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参学人员网上学法课时达标率100%,应考人员参考率100%,合格率100%。

4.培训学习。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专题法制培训学习。

5.其他形式学习。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活动,增强学法的覆盖面和吸引力。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

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

1.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涉及全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3.拟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4.以市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和事权划分事项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1.登记。法制科接到决策承办单位递交的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材料齐备的,进行台账登记;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齐有关材料。

2.审查。审查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3.审查结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下列审查意见:建议提交审议;建议修改完善部分内容后提交审议;对超越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4.审查时限。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时限。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递交材料

法制科登记

审查决策事项: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合法;

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作为审查意见的依据。

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审查时限。

不符合要求,向承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符合要求,按要求提交审议

各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

1.主办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政策解读等一并提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2.法制科统一登记后,对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政策依据、说明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统一报送法制科。

4.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5.主办科室将正式文件电子文本提交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

6.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流程图

主办科室拟制文件

主办科室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后,连同有关法律依据、说明等一并提交法制科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政策规定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向主办科室反馈修改意见

法制科制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取得规范性文件备案号。

主办科室将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式3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和法制科审核意见等资料统一报送法制科。

主办科室修改后送法制科

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退回主办科室,由主办科室提交有关负责人签发

法制科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重新公布、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建议

正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4.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1.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县(市)局、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执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向市局法制科报告。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市局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案卷审核、听证、案件评查、内部巡查和案件回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

3.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4.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及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的规定,构建顺畅行刑衔接机制,构建打假治劣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协同能力。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2.撤销违法或违规的行政执法决定;

3.对违法或违规行为内部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法制科、机关纪委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执法监督队伍。

(五)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1.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工作程序:

1.1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期限、申请人身份、申请条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2受理:法制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规定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3审理:

法制科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科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法制科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将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1.4决定: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由法制科统一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复议决定的种类: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1.5送达:由法制科制作送达回证或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归档:结案后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复议工作流程图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符合60日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未提起行政诉讼。

提出申请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送: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有权受理,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送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经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

审理阶段

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决定阶段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结案归档

制作送达回证送达

送达阶段

2.对本机关申请复议的答复程序:

2.1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2.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承办单位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准备答辩书、相关证据及依据,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2.3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

2.4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本级机关复议答复工作流程图

收到市司法局或省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

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领取《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副本,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

承办单位制作答辩书,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依据等至市司法局或省局

收到复议决定书

整理、归档

(六)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1.对以市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制科统一接收、登记后,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承办单位、应诉人员。

2.法制科及时通知承办科室领取行政诉状副本、相关法律文书。

3.承办科室在接到法制科通知后,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答辩书会同法制科,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4.法制科在答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5.出庭应诉人员应准时参加庭审活动,遵守法庭纪律,注意出庭礼仪。

6.在收到法院裁判文书10日内,将相关案件材料归档并妥善管理。

(七)行政赔偿工作流程

1.申请: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法制科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法制科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赔偿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审查:法制科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相关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受理后报请负责人,并确定承办单位。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法制科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

3.决定: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科审核。

法制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决定书,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送达:法制科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八)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流程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各相关责任单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2.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进监管数据化、智慧化;

3.推进规范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

4.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品牌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6.加强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

工作流程:

工作来源:1.年初工作方案计划、上级领导机关交办:

1.1法制科进行责任分解,依据职能职责分解到各单位。

1.2各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开展工作或进行整改。

1.3法制科对工作情况、整改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或反馈。

2.投诉举报:

2.1登记: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为法制科。

2.2受理: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对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以及其它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送达投诉举报人。

2.3办理:

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办理机构应该通过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督促迅速整改或立即整改。办理时限一般为

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终止办理。办理机构应当书面向受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

2.4核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投诉举报机构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5

结案归档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流程图

受理条件:

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

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不予受理: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

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阶段

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投诉举报人。

最长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业务机构、职能科室办理,并出具交办函,投诉办理机构不得再次转交。

办理机构应该通过约见双方当事人、现场走访等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法律、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向受理机构反馈

办理阶段

投诉受理机构对办理结果核查

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的

核查阶段

投诉举报终止办理情形

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被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举报事项仲裁、诉讼、复议的

投诉举报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投诉举报人不满意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是指当申请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内容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清单,补正清单应列明需补充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存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问题。

二、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审批承诺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时间10个工作日)。

三、首问负责制度

1、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问人要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即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应主动为对方告知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方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人应将前来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责任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报告,并给对方答复。

3、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内服务事项,首问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工作,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

5、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职业务,了解全局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6、对遵守首问负责制的个人,群众评价好的,单位应予以表扬鼓励。

7、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被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四、服务承诺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者、接听电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包括: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2、工作人员应做到仪表整洁、制服清洁,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着要大方得体,男性不留长发,不蓄小胡,女性不浓妆艳抹。

3、工作人员举止要大方稳重,站立时,不得躬腰或左右晃动;坐姿应文雅,不得东摇西晃;工作时间不得趴在桌子上或斜躺在椅子上。

4、接待办事者时,本人接听电话或手机时要主动请办事者稍等;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时要妥善安排好办事者,以免冷落对方;不得与周围人员或用电话聊天、闲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严禁跨跃进出工作平台,上班时间不得串岗、溜岗,聚众聊天。

五、政务公开制度

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挂牌上岗,持证执法。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专人负责制度

对群众拨打环保12369投诉电话的,环保局办实行24小时值班,由专人负责管理。登陆信息港向市环保局投诉和直接到市环境保护局办投诉的,在接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保证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每月20日由一位局长坐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局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七、建设项目审批、勘查、验收三分开制度

1、建设项目审批、勘查、验收实行三分开举措,即审批、勘查、验收不得由同一组人员进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3、行政审批科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政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4、建设项目审批前,行政审批科将拟审批的事项事先通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勘查意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局班子会议集体审查。

5、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移送行政审批科备案。同时送交监察大队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违法立案、调查、处理三分开制度

1、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审查、立案、处理。

2、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3、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事后难以取证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补办立案登记。

4、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对环境违法立案调查处理工作时实行三分开相互制约措施,即立案、调查、处理不得由同一组人员进行。

5、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排污费核定征缴收取三分开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对排污费进行核定、征缴、收取。

2、排污费实行核定、征缴、收取三分开举措。

具体工作程序:由核定科负责排污费核定;由大队按照核定科核定并经局长签批的核定收费审批单送达排污费征缴通知书;由专门人员收取排污费。

3、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4、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污染量核定依据。

5、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6、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7、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8、局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核定、征缴、收取情况进行稽查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征收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员工转正申请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在美国,对外贸易区(the Foreign-Trade Zone)是指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设立的一片限制进入的地理区域。根据用途的不同,对外贸易区可分为一般用途对外贸易区(general-purpose zone)和对外贸易区分区(subzone),简称“主区”、“分区”。对外贸易区从图纸规划到投入实际运营,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对外贸易区委员会(Foreign Trade Zones Board,下称“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得到正式批准。申请条件、处理程序及所需费用如下:

地理位置及数量限制

尽管对外贸易区内的货物被视为处于海关关境之外,但这只是相对正式进口申报手续而言。从地理位置看,对外贸易区仍是在美国领土和司法管辖范围之内,它应设在进口口岸或其毗邻地区内。“毗邻”的含义是,从进口口岸边界算起,在法定60英里之内,或是90分钟车程之内。但分区可以不受此项限制。在更远地区内设立分区的条件是:在该区域内,海关可借助常规或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所有电子记录均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妥善保管,受让人(Grantee)或经营人(Operator)同意在海关指定地点接受查验,并直接向海关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

每个进口口岸至少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位于两个以上的州,则每个州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若进口口岸的范围包括两个以上的城市,且被一条通航水道分割开来,则每个城市均可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此外,若委员会认为现有对外贸易区将不能充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可批准设立新的对外贸易区。

申请人

公共公司和私营公司均可作为申请人,请求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委员会应优先考虑公共公司的申请。公共公司和非营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提出申请时,须得到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的授权立法支持,也就是说,所在州以立法形式明确批准:无论该公司是单独存在还是作为其他集团的组成部分,均有权提出申请。私营公司申请时,须由该对外贸易区所在州立法机构专门制定一项以该公司命名的特别法案,同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被特许设立一个对外贸易区。

分区的申请人范围包括:同一州内最近的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同一州内的另外一个对外贸易区的受让人,且该受让人是一家公共公司,而委员会或执行秘书(Executive Secretary)也认为它能更好地促进公共利益;一家政府机构,经州立法机构所制定的一项法案特别授权后提交此项申请。

申请材料

根据所申请类型的不同,申请材料也有所区别。主区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封送交信(transmittal letter),一份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和五份展示证据(exhibits)。

送交信应由申请公司授权的职员签名,注明当前日期并加盖公司印章。

执行摘要须包括:申请公司的法定权限;希望从委员会处获批权限的范围;拟议中的对外贸易区的地址与设施;包括调查、研究在内的申请方案背景;申请方案与本地区或本州整体发展方案、目标的关系;申请方案的具体操作计划和筹措资金计划,以及摘要中所必需列明的任何其他信息。

展示证据是申请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所附加的证明文件,五份证据所须符合的要求各不相同。

第一份证据的主题是“申请的法定权限”,包括一份经过核准的州授权立法的副本,一份申请人章程或是组织文件相关部分的副本,以及一份经过核准的公司管理机构授权特定职员签署申请的决议副本。

第二份证据的主题是“对外贸易区地点的描述”,包括:(1)一份详尽的对外贸易区地点的说明,包括大小、位置、地址以及提请批准区域的法律名称,如果涉及的地点不止一处,则应采用表格形式予以说明;(2)一份包括对外贸易区内容在内的更大方案(larger project)的概要说明,包括类型、大小、位置与地址;(3)一份对外贸易区是否位于或毗邻海关进口口岸的陈述;(4)对外贸易区内有关设施和服务的说明,包括现有或拟建建筑物的大小、类型;(5)一份对现有或拟议场地情况的说明,包括土地使用情况、防洪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安全和交通情况等;(6)在申请方案或毗邻地区内正在实施的活动执行情况说明;(7)如果该对外贸易区为某个港口设施的一部分,则需提交一份港口、运输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摘要,如果不是,则只需提交一份运输系统的摘要说明;(8)一份关于对外贸易区面积扩大的可能性与计划的陈述。

第三份证据的主题是“经营与资金”,包括:(1)一份土地所有权的陈述,如果土地不属申请人或拟议中的经营人所有,则需提交其有权使用该土地的证据;(2)一份经营计划的论述,如果对外贸易区或其一部分由受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经营,则需提供相关使用程序的摘要,可能的话,还应注明拟议的经营人的名称及其资格条件;(3)简要说明提供相关设施、安全保障以及为满足海关自动化系统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的计划;(4)一份关于如何筹措资金及经营费用的摘要,包括与资金来源相关的陈述;(5)建设与启用对外贸易区的预期时间表。

第四份证据的主题是“经济方面的理由”,包括:(1)与该地区、州相关的社区整体经济目标及发展战略描述;(2)一份计划性的参考资料,或是以目标为基础的计划,以及它们与对外贸易区方案之间的关系;(3)该社区的经济概况,包括以百分比形式对就业或收入情况、区域资源与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失衡、失业率、区域对外贸易统计、区域港口设施与运输网络等问题予以说明;(4)一份有关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角色和目标的陈述,并列明选择每一拟议地点的理由;(5)一份对外贸易区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影响的论述,包括公共开支和收益、就业情况、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等内容;(6)一份关于社区对对外贸易区服务需求的陈述,包括商业统计信息、拟议对外贸易区使用人利益的说明、拟使用该对外贸易区的使用人意向等;(7)一份拟议的制造、加工过程的描述,如可能,最好列明一些要素,包括操作和生产过程的条件与范围、使用的原材料与零部件、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及其关税情况、对外贸易区的预期利润及其对公司计划的影响、对社区经济和国内工业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份证据的主题是“地图与图纸”,包括:(1)州与县的地图,标示出对外贸易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2)一张当地社区的地图,用红色标示出拟议对外贸易区的位置;(3)一份对外贸易区主区与分区的详细蓝图,用红色标示出区域边界、面积以及边界长度或其他法律名称,还包括现有及拟议中的建筑物。

总体上看,申请在现有或拟议的主区中设立分区,应遵循相同程序。但在提交第四份证据时,应侧重提供有关特定活动和纯经济效益的信息,包括:(1)一份摘要,内容为设立分区的理由和关于预期经济效益的说明;(2)分区使用人的身份及其关联公司(corporate affiliation)的说明;(3)预期开展活动的描述,包括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国内或国外原材料的来源方案、关税税率及其他进口规定或限制、有助于委员会做出决策的信息、分区使用人的收益、是否需要为获取收益而改变程序的信息、涉及到的工业信息和国际竞争程度及其对该区域经营状况的经济影响等;(4)在主区内不能开展某种业务的原因;(5)有关环境影响的陈述;(6)委员会或执行秘书为实施审查而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材料处理

材料处理程序大致包括“提交前预审及准备工作”、“审查”和“正式决定”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够完整,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后的20日内通知申请人,详细说明哪些地方还缺少材料。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补充材料并向委员会重新提交,否则,委员会将退回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如果申请材料齐备,执行秘书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45日内正式提交该申请并启动后续程序,同时根据委员会的命令为该申请分配一个案卷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随后,执行秘书将在委员会推荐下指派一名审查人员,专门负责审查申请、准备报告,并在《联邦登记》上一则关于正式提交申请与启动审查的通知,其中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关于对外贸易区方案的说明、关于听证会的所有信息以及公众评议邀请(包括公众提交证据、事实信息、书面意见的时限)等内容。正常情况下,公众评议将在通知后的60日内完成,除非听证会在此期间举行,但即便举行听证会,公众评议也不得在听证会前15日内结束。公众评议结束后,一般还会接着进行为期15日的辩驳式评议(rebuttal comments)。与此同时,执行秘书应将文件、通知与申请材料的副本发送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如时机恰当,执行秘书将安排举行听证会,并将审查人员、海关署长以及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所出具的报告或建议转交给委员会。

根据审查主体的不同,第二阶段又可分为“海关审查”和“审查人员审查”。“海关审查”是指口岸海关关长或其指定人员依海关法规与指令,在公众评议结论出台之日起45日内向执行秘书提交一份技术报告。“审查人员审查”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是否从事加工、制造活动为标准,采取不同的程序。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不开展加工、制造业务,审查人员应举行听证会,或是参加执行秘书组织的听证会,审阅包括公众评议在内的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评估、分析申请所需信息及证据,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20日内向委员会和执行秘书提供一份建议报告。如果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它将被视为初步报告(preliminary report),执行秘书应在之后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告知之日起30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补充证据。如果申请人的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将在审阅该回应材料后,在《联邦登记》上通知,表明新证据将接受公众审查。新证据必须经过为期30日的公众评议,之后还有15日的辩驳式评议。若需做出进一步评议,则应通知海关,后者将在接到通知后的45日内提交评议。对于审查人员来说,若补充证据不包括未经公众评议的内容,或是申请人表示没有补充证据,则须在收到证据或申请人表示后的30日内完成报告,并提交执行秘书。若需重新公众评议,则应在公众评议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报告。

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从事加工、制造活动,审查人员同样要举行或参加听证会,审阅申请记录,向记录人员索取有关信息及证据,准备分析经济等方面问题所需的信息及证据,并对政策、经济因素等问题做出分析。如有必要,还可对相关工业进行一次调查,并在公众评议结束后的150日内为委员会准备一份建议报告,而后提交执行秘书。若该报告不利于申请人,也将被视为初步报告。执行秘书应立即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后者可自通知做出之日起45日内对报告做出回应,并提交与报告中所涉因素相关的补充证据。若回应中包括了尚未经过公众评议的新证据,执行秘书同样要在审阅后《联邦登记》通知,其后同样是30日的公众评议和15日的辩驳式评议。

在最后一个阶段,执行秘书将把审查人员的建议报告分发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由后者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在决定是否主区的授权许可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进口口岸区域内对对外贸易区服务的需求;(2)经营业务和资金筹措能否得到保障,拟议中的地点及设施是否合适;(3)州政府、地方政府的支持程度;(4)那些很可能受到拟议对外贸易区活动影响的人员和公司的观点;(5)如果该对外贸易区涉及制造或加工活动,则须满足制造或加工的特定要求。在审查设立分区的申请时,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1)某项业务能否在对外贸易区内完成,或是由对外贸易区内的一般设施完成;(2)对外贸易区的特定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同时得到满足;(3)拟议中的活动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委员会成员应在接到建议报告后的30日内将其表决结果交给执行秘书,除非委员会主席在此期间召集会议。收到表决结果后,商务部将在15日内完成最后决定,交由执行秘书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一般情况下,若所申请对外贸易区涉及加工或制造活动,则委员会处理一份申请大约需要1年时间,其他情况则约在10个月之内。但这只是标准情形,委员会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处理时间。

申请费

《美国法典》第31卷第9701条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可依法征收规费(user fees)。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区时需缴纳申请费,具体金额依申请类型、请求批准法定权限的不同而异。如果一份申请中包括了一种以上的类型,则需分别缴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