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合同(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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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作为时下节能减排最流行的模式之一,随着国内对减排的重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呈现井喷,据统计,发改委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高达2400多家。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能源管理合同(精选5篇)

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1篇

在尝试了几年合同管理模式(EMC)的节能服务生意后,肖建忠基本放弃了合同管理模式,“不但融资困难,像市政工程,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做完项目还拿不到回款。” 在一场公共建筑节能论坛上,江西育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建忠大吐苦水。

和肖建忠一样,想要从中脱身的不在少数,“我们要承担项目中的各种风险,包括信用、技术、运营风险,项目运转后每年甚至每个月的收益都不一样,在财务报表上的反映也较为迟缓。”北京一家节能公司总经理对记者如是说。

作为时下节能减排最流行的模式之一,随着国内对减排的重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呈现井喷,据统计,发改委在册的节能服务企业高达2400多家。

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况且从其模式本身来看,毫无疑问颇具吸引力。

假如你是生产企业,并且是能耗大户,节能公司会帮助你设计节能方案、筹集资金、采购设备、建设并运营,节能公司从中分享节能效益,而在合同期满后所有资产归生产企业所有。这种从表面上看堪称“活雷锋”的商业模式,为何在经历近20年发展之后,依然艰难前行?

虽然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在原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看来,政策超前,但是执行不够,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这位在17年前将合同管理机制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专家表示不能盲目乐观。

EMC困局

合同能源管理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市场,德克萨斯州一家企业推出了电灯自动开关产品,不过由于用户对产品节能效果心中无底,因此这项服务无人问津。为了消除用户的疑虑,这家企业不得不预先为用户垫上费用安装设备,等节能效益显现后再从所省能源费用中提成。这就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雏形。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合同能源管理已经成为北美公共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其中,联邦政府部门成为其核心客户群体,“在美国,近90%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都是服务于政府部门。”王树茂介绍说。为此,美国能源部专门设立节能绩效保证合约项目,由节能服务公司为政府机构提供能效评估、测量、设计方案、投资、实施、监测的一条龙服务。

相对于较为成熟的美国市场,“目前,中国合同能管理市场可以用‘混乱’来形容。”王树茂说。

哪些企业能服务于公共建筑节能,需要进行资格审定。在美国,政府审定88家企业可以从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而在中国2400家节能公司中,工业节能占据重头戏,极少一部分可以从事楼宇、建筑物的节能服务,具体是哪些企业也说不清楚。

造成的结果是,在一些场合,经常有人声称自己的产品节能效果极好,夸大节能效果,实则是一场骗局。

另外,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对于节能量的确认也存在分歧。上述企业人士比较困惑的是,企业自己测量的节能量和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节能量往往有出入。

通常情况下,节能量的确认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确认,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公布了26家第三方审核结构名单。但在王树茂看来,由于节能测算方法不统一,不同领域的节能量测算标准也有差异,因而节能量数据有出入不足为奇。

更为关键的是,伴随着节能量审核业务的增加,未来审核机构容量等待扩容。审核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培养检测队伍。

除了上述资格审定和节能量审核,让肖建忠颇为头疼的还有资金问题,作为江西一家中小企业,垫资量巨大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让其难以为继。“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节能效益是一种抽象概念,银行一般比较看好固定资产,因而在节能资产的物化方面需要创新。”王树茂分析道。

因而,融资能力就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法则。在i美股清洁能源分析师王毓明看来,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天然适合做资产证券化,如果涉及大型设备,也适合金融租赁和担保公司的参与。

而对肖明忠而言,从银行融资并不容易,要么企业自身是大企业,要么客户是优质企业,EMC模式需要对客户非常“挑剔”,否则,步履维艰。

政策的不完善、融资困难都是导致节能产业乱象丛生的因素,在上述节能公司人士看来,除了这些外部条件,还有着更为深刻的潜规则,特别是对于企业自身要求颇高。

遭遇天花板

与美国情况恰恰相反,在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公共建筑节能应用极为困难,相反,更多是在工业节能领域应用。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在美国,政府由于资金限制完全依赖节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而在中国,地方政府并不缺少资金,并且和政绩不直接挂钩,导致动力不足。

“对于政府客户,每次都要说破嘴皮子才能让他们接受合同能源管理,即使拿下项目,其中也有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地方政府换届,就会遇到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或者节能效益没有出处等问题。”对于一直尝试的市政项目,肖建忠颇为无奈,现在业务基本都仅限于江西。

“做EMC项目,对企业的销售能力要求很高。”上述北京某节能服务公司老总直言不讳。

“政府机构支出实行预算制,如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就无路可循。去年10月国家出台文件指出,政府机构给节能公司的费用,按能源费用支出,但是我调查结果绝大部分省市没有实施,造成的结果是有可能企业实施项目,钱却无法收回。”王树茂说。

而在另一工业节能领域,EMC虽然占据较高市场份额,但尚有各种错综复杂问题有待解决。一般情况而言,节能服务公司都会在EMC模式中获得较高的毛利率。

“对于EMC公司来说,在公司企业和行业初期,会有很多节能效果惊人的项目,公司肯定先挑好的做,随着发展好项目肯定会变少。”业内一节能公司人士提醒道。

在王毓明看来,EMC模式出现之初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客户的风险,并为不同节能技术赢得了展示与角逐的机会。随着节能技术走向成熟、稳定以后,风险效益比大大降低,EMC模式在工业领域似乎并不那么优势突出了。

这样往往形成一种结果是:在工业领域,资金雄厚的企业不愿意做合同能源管理,缺乏资金的企业愿意做合同能源管理,但是节能服务公司由于风险过高不敢做。“在国内,一些国企对合同能源管理兴趣不大。”

其中的逻辑并不难理解。“下游优质用户如果有比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何不自己融资,进行节能改造,并在不同生产线上,按效果分批推进,而让EMC服务商赚取高额‘利差’?如果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接下来EMC市场上会不会出现逆向选择——下游大型企业,节能效果好的生产线采用EPC模式,效果一般的给EMC?让EMC模式的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回报率下降,甚至没有合适的项目可做。”

矛盾背后的关键背景是,EMC公司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其发展中会触碰到资金、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障碍。

在王毓明看来,EMC带来的高额毛利很难长期维持。以上市公司天壕节能为例,这家从2007年从事EMC的企业,主要从事工业节能服务,客户集中于水泥和玻璃两大行业,如葛洲坝、耀华玻璃、中国建筑材料集团等,毛利率保持在50%以上。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其EMC项目的增多,新增贷款增加,公司财务费用从2009年的573万增加到2011年的2708万,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接近15%。

高额的融资成本无疑加重企业负担。而对于客户集中的水泥以及玻璃两大行业,产能过剩,因而客户发展是否稳定及开工率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节能收益,其中一个结果是毛利率的高水平难以维持。

纵观国内节能公司,在过去几年内,一些国有企业纷纷成立节能服务子公司,以对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如在水泥行业,海螺水泥、中材集团这样的水泥巨头内部,都设有节能公司为其服务,其相当部分业务都是来自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交易。这样就形成了一道无形门槛。

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2篇

一、“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依托大型企业优势,高起点发展我省节能服务企业。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的工艺复杂,生产线科技含量高,外埠EMCo很难独立提供节能服务。吉林省大型工业企业多数拥有节能方面的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应引导和扶持省内大型企业集团,依托自身优势成立EMCo,在为本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开展对外节能服务,使全省节能产业背靠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等实力,高起点,快速发展。

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3篇

河北是工业大省,重化工企业较多,能源消耗大,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因此节能减排任务艰巨。河北省政府非常重视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和管理措施。比如,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年颁布了《河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近几年,有五十余家节能服务公司在河北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其中,大多数是采取节能效益分享的形式。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设备保留其所有权;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效果风险和信用风险。此外,有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保证节能量或节能效益的方式,如果未达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单位支付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的差额;如果超过所承诺的节能量,则由双方共同分享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交给用能单位使用。

二、河北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缺乏必要认知,致使前期谈判花费时间过长目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行为。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的人员说,哪怕只给他们10分钟就有可能转变大企业决策人员的观念,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大企业的决策人员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确没有什么积极性。目前,中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也没有严格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因此很多单位节能的压力并不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因此,往往是一个项目的完成并不难,但在前期谈判中却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投入很多的精力。

(二)节能服务公司考虑到前期投入的成本,在选择项目时有一定局限性节能服务公司做一个项目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和相关人员联系、沟通,对项目原有的工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考察,看节能设备是否适合这种工艺,如果不适合还需要进行技术改造。如果适合,企业要先做可行性的报告,再与用能单位沟通,用能单位同意了,还要做样机,在非生产时间安装样机做实验。如果项目做不成,这些前期投入将无法收回。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往往都会很谨慎地选择项目。一位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坦言,他们在选择项目时一般都是要考虑那些节能量非常明显、用能企业效益比较好、不需要大的技术改造的项目。这样,对节能改造的项目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投入大,回收周期长,资金运转困难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回收周期长,一般在3—5年以上,而银行节能服务融资一般在三年以内。所以,节能服务公司目前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而节能项目不像房地产等项目,有实物可以评估,也没有过多的抵押物。

(四)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全部实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税收方式不尽合理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河北省政府下发文件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对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给予政策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但这些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主要原因是: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甚了解,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销售节能设备谋利,把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收益看作是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因此要征收增值税。这样,节能服务公司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要比单纯的销售业务承担更多的风险。

(五)节能量认定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权威性的评价机构,节能与用能单位易发生纠纷目前,河北省节能市场没有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节能量的测算仅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测算,有的单位对节能效益的认同不一致,不愿以合同约定支付效益分摊,甚至单方变更合同,减少节能公司的分成。甚至在市场销售趋旺、经济效益看好时,将节能改造获得的收益购买了设备,用于扩大再生产。节能公司无法拿到节能盈利后的分成。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然而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又经常因为一些用能单位不讲信用、钻制度的空子造成矛盾和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节能服务公司大都委曲求全,因为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成本太高,而协商的结果往往是节能服务公司作出一定让步。

三、进一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并起带头作用有关政府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推荐信誉好的节能服务公司,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这一项目。政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多组织一些交流活动,让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加了解及信任。同时,政府部门应起到带头作用,比如政府大楼包括市政府大楼和各个区县办公大楼带头使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二)加大对节能服务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应适当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奖励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河北省一直执行60元的补贴标准,而很多地方都已经调高标准,如北京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260元,山西省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50元至400元,深圳节约每吨标准煤补贴300元,都远远高于60元的标准。

(三)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政府可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二是政府出面为企业和银行对接牵线搭桥。政府可以多组织一些银企对接活动,比如,上海市2012年6月开展主题为“节能低碳、绿色发展”的节能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农商银行等十家银行与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签约,为上海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总额为100亿元的绿色信贷。

(四)对节能服务公司严格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项目的实施情况、盈利能力、还贷能力等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通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经营资格。禁止那些没有能力只为牟利的公司加入到节能服务行业,以免对整个行业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4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这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为了有效缓解能源资源与环境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构筑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体系和模式势在必行。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风险管理理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这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为了有效缓解能源资源与环境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构本文由收集整理筑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体系和模式势在必行。

20世纪90年代,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 引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 节能服务公司 的发展也十分迅速。但由于国情和体制不同,西方成功的经验在中国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节能服务项目的推广受到很大阻碍。由李艳梅同志撰写、中国质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面向低碳经济的epc项目节能服务风险预警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一书以河北省及其他省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该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节能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能源管理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 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或EMC)是由能源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节能改造、运营维护、培训等服务,并通过与用能企业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实现获利的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它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这种机制降低了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合同能源服务行业作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的重要产业加以积极推动。我国自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根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多种类型。目前成熟的模式主要有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但在国家政策支持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基本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为主。2010年底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指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该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在项目期内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期间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和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节能效益首先保证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投资成本;然后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受。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用能企业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节约的能源费用在合同期内分期支付节能改造项目的建造和服务成本。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先垫付资金为用能企业进行节能改造,承担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可收回性方面的风险,但可以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投资收益远高于仅建造(出售)节能设备或提供相关节能技术所获取的利润。

三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使用权属于用能企业,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合同期满后,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业务的现行会计处理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企业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尽管上述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作了一定的规范,但远不能满足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需求。这导致实务中企业的会计处理出现较大差异。部分企业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部分企业则按照建造—经营—转移(BOT)模式进行核算。目前用能企业对节能设备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设备,可以看成是一种销售活动,即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控制或拥有的节能设备出售给用能企业,其价款在整个合同期间予以分期收回。因此,这些企业将节能设备作为分期付款方式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作为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

有些企业认为,在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改造需依赖特定的节能设备进行,在合同期内节能设备由用能企业使用和管理,但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尽管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租金的收付,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因此,这些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对租赁业务的解释,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采用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处理

建造—经营—转移(BOT,build-

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有着明显的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上述建造—经营—转移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参照建造—经营—转移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作为长期摊销的费用处理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于未来的节能收益不能准确确定,每期的节能收益都不相同,如果节能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按合同期平均计提的折旧与每期的节能收益不配比。因此,这些企业在合同期间将节能设备的投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合同期限内按与确认收入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