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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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廉租房申请书(精选5篇)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社区: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坚持阳光操作,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设计、规划建设、资格审核、配租结果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配租房源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卓坡廉租住房第一批次配租房源为一期项目建设中的11#楼,共200套。本批次配租房源的具体数量根据申请家庭的轮候情况确定。

三、配租程序和保障标准

健全住保、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规范受理流程,严格准入审核。

1、个人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区生活居住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40元,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街道(乡镇)初审

街道、乡镇应自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3、区级复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就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提请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和户籍登记、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进行核查,出具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证明,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在收到异议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配租

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所要配租的卓坡第一批次廉租住房的具置和建筑面积。

5、签订合同

申请人凭《廉租住房准租证》,5个工作日内办理《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手续;申请人逾期不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6、保障标准

根据政综59号文,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标准为:

①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7㎡。

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实行滚动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卓坡第一批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待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

7、入住要求

①申请家庭应在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半年内入住。

②申请家庭应按期、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低保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非低保家庭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③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转售或者改变用途。

四、监督管理

1、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县城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区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县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是指由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大余县南安镇城区居民,不包括其他建制的乡、镇居民。

第六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县管理廉租住房的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工作。

县财政、民政、物价、税务、公安、规划建设、国土、监察、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南安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和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城镇廉租住房资金;

(四)经政府批准出台转让廉租住房的收入;

(五)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廉租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县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及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3年以上(含三年)本县南安镇城区居民的常住户口,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二)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四)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末达到县政府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五)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灾导致无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领取《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4、申请人家庭有烈属、残疾、孤老等特殊情况的说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提供单位或南安镇政府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住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证明材料中应提供的附件为: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7、县房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受理和初审

(一)南安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家庭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南安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南安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凭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请;

(三)县房地产管理局自受理申请和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公安、南安镇政府、申请人所在街道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的调查,填写《大余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调查初审表》(以下简称《调查初审表》),并进行初审;

(四)初审意见由“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填入《调查初审表》初审意见栏内。

第十五条审核

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财政、监察、南安镇政府等部门、乡镇组成审核小组,对调查、初审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程序完备、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审核小组在《调查初审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公示

(一)县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街道居委会、工作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上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公示和核实结果上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批准和登记

(一)对公示及核实合格的家庭,县房地产管理局填写《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审批表》,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由县领导小组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准予登记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住房。

第十八条轮候配租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住房,是指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本县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一)申请家庭配租轮候顺序,按照受理日期的先后确定,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确定;

(二)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配租方式或轮候时间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地产管理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实后,将核实情况报“大余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和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十九条住房楼层、房号的确定方式

(一)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确定后,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人廉租住房户型,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楼层、房号;

(二)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户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准予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大于配租廉租住房户数时,在优先安排本细则第十条第五款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的承租人;

(三)通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廉租住房的楼层、房号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申请家庭发放《大余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大余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四)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已经审核符合公告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已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的以外,都应交回原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的承租资格。

第二十条签约

经轮候取得租金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到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同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大余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契约》。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面积相当的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或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如实报告。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并核实情况后,通知承租人在6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情况确定;

(三)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或外迁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将收回住房;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已对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对承租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持县民政部门或南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家庭证明,向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七)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八)廉租住房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挡案;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合同解除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连续2年超过上年全县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拖欠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

(三)廉租住房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五)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承租人违反廉租住房规定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迁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同时,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70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办理腾退廉租住房手续,如廉租住房腾退户故意拖延逾期不办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凡为租住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要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同时给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一、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城镇户籍(不含自然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兖矿集团、鲁南自行车总厂所属的城市低保家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凫山街道划转北宿镇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济开发区)的城镇户籍家庭。

(二)申报条件:凡户籍在城区范围内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人均收入低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000元的确定为低收入家庭),均可向属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设置不到位的,可向属地镇街申请。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交的材料

(一)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信》;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上需提交结婚证);

(四)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的提供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五)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

(一)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二)补贴标准:一口人家庭保障20平方米;两口人家庭人均保障17平方米;三口人以上家庭人均保障15平方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性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1.5元,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5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1.0元,租赁补贴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0元。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保障面积以内,超过规定保障面积部分按4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金。保障面积核算方式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与自有房屋面积的差额计算。

四、工作流程和方法步骤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从起到止,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宣传工作。

(二)村居、镇街申请、审核、上报阶段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村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家庭,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审核。

(2)镇街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镇街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审批、确认阶段

市房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确定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具体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政府形象,事关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各镇街、社区和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宣传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