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汇报材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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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精选5篇)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

*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

*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工程布置图、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三、水文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平面图,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

四、工程地质资料

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

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各类工程布置图、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实际材料图。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日常地籍工作

日常地籍变更工作是地籍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对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我们国土人的整体形象,所以我们牢记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章办事,热情服务,对用地户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没有特殊情况,登记材料齐全后,一周内用地户就能领到《土地使用证》,比规定时间提前一周,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我们更是想用地户之所想,急用地户之所急,为其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例如一户企业为了发展,急需贷款,《贷款合同》签订后,没有《他项权利证明书》银行不予放款,而企业却得支付利息,,企业非常着急,我们就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用地户着想,材料齐全后,当天就为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明书》,使企业和银行都非常满意.今年我市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10本,《集体土地使用证》867本,《他项权利证明书》92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2本,较好地完成了日常地籍变更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只有依法,规范登记,才能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才能提高登记的公信力.我市的土地登记工作,以省厅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百日会战"为契机,建立健全了土地登记的相关制度.今年我市又通过认真学习《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意识,完善了土地登记相关规定.

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后续工作

我市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在XX年已基本完成,但一直未验收.为了确保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能及时开展,我们协调省厅,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初检,并按照省厅的要求,对近两年来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补测入库,使我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通过验收,为我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了准确,真实的数据.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我市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行》精神,做好我市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积极协调市委,市政府,落实调查经费,成立了以主管市长为组长,财政,农委等有关科局局长为成员的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收集准备了调查的基础资料,等省厅确定技术单位后即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五,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由于今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将作为确定实际耕地的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基本依据,同时还作为核定本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非常重视,并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做了汇报,并加强了地籍与耕保,执法监察局的横向协调,按照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全面查清了今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及耕地变化情况等,并将我市土地利用变更成果及地籍管理工作进度及时上报市局地籍处,全面完成了这项工作.

六,其他工作

1,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提供了翔实的基础数据,确保了该项工作的进行.

2,继续开展地籍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今年共为权利人及相关人提供查询15次,充分发挥了登记资料的作用.

3,全年受理土地权属争议6件,现已全部处理.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工作流程;为质量提供保障。

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就如同业主的眼睛一样,使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心中有数,对质量控制防范于未然。可见第三方检测工地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满足业主对工程质量检测体系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第三方检测工地试验室。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汇报给业主,为业主提供科学的检测数据,使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结合工程实践,现对第三方检测试验室组建及管理工作流程进行以下简单阐述:

一、仪器和人员进场,组建试验室阶段

1、试验室组建及管理相关要求

结合本项目特点第三方检测试验室按功能区划分,主要分为水泥室,集料室,力学室,水泥混凝土室,标养室、留样室,办公室等。各试验检测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1仪器编号、建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标定证书,仪器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管理记录等;仪器设定专门保管人,建立标识卡,并负责保养和维护仪器。

1.2仪器标定和自校――主要仪器都由具有资质的计量部门标定,小型仪器或者规范无强制性要求的,可以由试验室自校。

1.3各室仪器设备都应具备满足试验检测要求的条件,能够正常运行,发现仪器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能够满足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2、人员配备情况

2.1中心试验室按照检测合同的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9人,均持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证书,其中试验室主任1人,检测工程师4人,试验检测员4人,检测车辆2台。

2.2人员定岗定员,负责专门试验,主要涉及到签字问题和试验时间问题。

2.3建立人员档案,包括上岗资质(主要为试验员或检测工程师证),身份证明,职称证,毕业证,个人简历,有的还应有岗位合同文书等材料。

3、试验室资质管理要求

第三方检测试验室为母体检测机构的派出机构,是受母体监督和管理的,应具备独立检测能力。设定流程如下:

3.1母体检测机构,以授权书的方式,授予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项目和类别、授权相关试验室主要人员,派驻母体常驻人员等。

3.2得到授权后,工地试验室组织相关的资料,编写试验室备案申请材料,向业主提交能力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了母体信息,工地试验室人员信息,仪器信息,能开展的检测项目和类别等,证明已经具备试验能力,然后由质监站能力核验,核验通过,即可开展试验检测。

二、标准试验验证

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对经监理办批复的配合比进行验证,对现场水泥、砂石、外加剂、沥青等进行试验,原材料合格后进行配合比验证试验。

三、进场原材料检测

原材料进场,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及时,施工单位自检并经监理见证合格后,监理单位向第三方检测试验室报验,现场抽检时,施工单位应提供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单及自检试验报告。现场取样时填写好取样单,样品取回后,由专人接收样品(一部分试验,一部分留样),填写试验台账和留样台账。

具体试验步骤如下:

1、试验准备;

2、试验过程填写试验原始记录,仪器使用记录。

3、试验完成后,出具试验报告,签字,盖章,归档。根据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台账(是否合格),完善台账相关信息。

4、不合格品须填写不合格品台账(试验结果及时书面报告业主,由业主通知监理下发整改通知书)。

四、现场试验

按照施工工序的进行,现场施工到一定阶段,对监理报验的项目进行抽检,通过现场检测,可以反应出施工水平和施工信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

1、现场混凝土的浇筑:查看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照批复的配合比进行施工,查看原料质量,混凝土质量和坍落度大小,并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

2、结构物回弹:到28天龄期的结构物,如墩柱、台帽、盖梁、箱梁、护栏等须进行强度回弹,回弹必须及时,并且有效。

3、对预制或现浇的构件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对保护层合格率较低的构件及时汇报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保护层厚度控制。

4、桩基浇筑龄期到7天后,可进行桩基质量检测,合格定性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钢箱梁的现场质量检测,主要对焊缝进行磁粉、射线、超声波等抽检,钢构件的油漆附着力、油漆厚度等检测,焊缝外观及油漆外观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业主。

五、混凝土强度的控制

1、加大对砂、碎石、水泥、外加剂、粉煤灰或其他外掺料的检测频率,原材料的检测都是为混凝土强度服务的,控制好混凝土施工水灰比及坍落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振捣等,以保证砼强度合格。

2、施工后的混凝土构件要加强养护,混凝土强度增长前期养护非常关键。不同季节要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3、混凝土试件制作完成后,须在标准条件下养护,温度和湿度控制必须到位,以求实际强度。

4、强度试验时,不同标号的砼试件,加荷速度不一样,因此试验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使混凝土抗压强度数据可靠,具有代表性。

六、交工验收检测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桥梁的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交工验收,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

在桥梁工程完工后,进行动静载检测,检测结束后及时提交动静载检测报告。

七、外委试验

工地试验室在母体授权检测范围外无资质的项目,必须送外检,即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称为外委检测,一般材料有钢绞线、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静载锚固性能试验,锚具的硬度试验,油漆、防水材料、钢板力学性能等试验。

八、试验室内业资料的管理

1、样品台账、检测台账的整理和登记:每次抽检的原材料类别、规格、数量、产地、试验项目、试验结果等。现场检测的构件编号,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的统计。

2、不合格样品台账的登记并注明处理情况。

3、留样台账的登记,登记各类样品的信息,注明留样日期及样品处理日期。

4、仪器使用记录的登记,温湿度仪的数据记录。

5、各种资料的归档:仪器和人员档案归档;试验资料归档、立卷、台账登记、目录汇总等。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多年来,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高集团”)、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沛农感到十分苦恼:他当初满怀热情来到桂林市阳朔县搞投资,希望在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地方经济添砖加瓦,然而,差不多十年了,他在这里不仅一事无成,还损失资金一亿多元,且官司缠身,至今身心疲惫。特别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事更是让他感到心灰意冷。

“几经折腾”,股权转让未成功

由于生意上的需要,梁沛农早就有意将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一处房产转让出去。因此,2011年11月30日,梁沛农代表广西可高集团与家住广西南宁的私营老板丁磊签定了《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广西可高集团将其所持的一尺水公司100%的股权以人民币2.38亿元转让给丁磊。

合同约定这笔款分几步支付,当丁磊支付第二笔款后,广西可高集团将公司将25%的股权转让给丁磊,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为一尺水公司的房产)房产证获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丁磊将剩余价款1.88亿元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广西可高集团确认收到款项后,即刻办理剩余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丁磊指定人名下;如丁磊不能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房产证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广西可高集团可解除合同……

“由于丁磊不能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经协商同意后双方变更原合同的约定,即广西可高集团暂不向丁磊转让部分股权,但先任命其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利于其对外融资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梁沛农这样告诉记者。

2012年3月2日,广西可高集团与丁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丁磊持98%的股权)自愿将位于百色市的两栋商住楼整体销售给陈俊华女士和陈俊煌先生并签订购房合同和开具收款票据,此后该房屋不得再进行任何销售行为,此条件成就后,一尺水公司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过户到丁磊名下;在一尺水国际大酒店房产证获得后30个工作日内,丁磊将一尺水公司股权转让剩余价款1.88亿元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同时,陈俊华女士和陈俊煌先生将百色市的这两栋商住楼的购房合同及票据交换丁磊。

2012年3月,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梁沛农变更为丁磊。

2012年10月31日,广西可高集团、丁磊、恒升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丁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现就剩余款项的支付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恒升公司同意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方同意,广西可高集团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金后,才将一尺水公司股权转让给丁磊。

“但此后丁磊仍不按合同约定向广西可高集团支付股权转让款。”梁沛农说。

为此,2013年6月8日,广西可高集团向丁磊发出工作函,该函称,由于丁磊未切实履行其承诺及双方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丁磊仍有1.78亿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广西可高集团,故针对丁磊拖延付款的行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解除丁磊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撤销丁磊用一尺水公司资产融资的授权。

该工作函还称,丁磊是否使用一尺水公司名义进行融资,是否获得贷款,广西可高集团从不知情;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开展的各项业务包括向个人、公司的融资行为由丁磊个人承担相关后果。在此工作函上,记者看到有“原件收到,丁磊,2013.6.9”的字样。

“就这样前后折腾了近两年,股权转让最终没实现,因此只好打消转让一尺水公司股权的念头。”梁沛农这么说。为此,2013年7月,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重新变更为梁沛农。

“天降横祸”,莫名负债一亿元

然而,令梁沛农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13年9月,一尺水公司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梁沛农看了后吓出一身冷汗!这份裁定书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峰区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下发,其内容为:原告王杰与被告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汇荣公司、丁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杰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故查封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国有土地,查封财产的限额以1.3亿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我从来没有用一尺水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王杰借过款,但却突然被法院查封财产,真是天降横祸啊!”梁沛农这样告诉记者。后来他才得知,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丁磊已经用一尺水公司作抵押向王某借了达1亿元的款,现在债权人要求还款了。

原来,2012年7月31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和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与王杰、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向王杰借款7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收购广西维尼龙公司股东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并指定王杰将借款汇入丁磊、红树林公司中任何一账号均认可;汇荣公司同意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同意以其阳朔县一尺水公司名下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可高国际大酒店的房产作为担保方汇荣公司的反担保抵押物。同日,一尺水公司与汇荣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2012年8月1日,丁磊作为一尺水公司的代表与汇荣公司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财产(即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产)抵押给汇荣公司,为汇荣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日,双方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于当日获得批准。

2012年8月29日,丁磊又代表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与王杰、汇荣公司、陈卫国签定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并指定将借款汇入丁磊、红树林公司、广西南宁旺永公商贸公司、陈卫国中任何一账号均认为履行了支付义务;汇荣公司同意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卫国愿意对此借款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诉讼清偿费用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丁磊是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按期还款,且愿意以阳朔县一尺水公司名下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可高国际大酒店的房产作为担保方汇荣公司、陈卫国的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物余值部分)。同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与汇荣公司签定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汇荣公司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与汇荣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一尺水公司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财产(即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产)抵押给汇荣公司,为汇荣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2012年8月31日,双方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并于当日获得批准。

当梁沛农了解到此中详情后,立即感到大事不妙。

“丁磊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必须转入其个人或红树林公司等帐户,而不是一尺水公司的账户,并且约定借款的用途是用于红树林公司收购维尼纶公司的股权。在这样一个借款合同中,作为主要借款人的一尺水公司与借款用途和收款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明显就是一个代人借款或是名为借款人实为抵押担保人的身份,同时丁磊只是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公司的股东,对于这种情况,任何一个金融公司都会认真审查相关的材料,甚至对一尺水公司的股东发函征询,而不是听任丁磊的描述就分两次借给其资金1亿元。这一点这为何没有引起王杰和汇荣公司的注意呢?”看完这几份合同后,梁沛农感到不解,“事实上,一尺水公司并没有收到王杰的任何资金。”

用假公章办抵押登记手续,同一房地产先抵押房屋再抵押土地?

“但让我感到更为吃惊的是,在办理借款手续时,他们所盖的一尺水公司的公章竟然是假的。”梁沛农这么说。

事发后,梁沛农赶紧让人去阳朔县房产管理所查询情况,在房产管理所提取到的房屋抵押材料里,梁沛农发现,丁磊申请借款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一系列材料上所盖的一尺水公司的公章有问题,这些所盖的公章与一尺水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的公章不一致,因此梁沛农怀疑这是私刻的假公章。

对此,一尺水公司提供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备案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作为样本,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一尺水公司与王杰、汇荣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文书上所盖的公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文书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这些文件内所盖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文件内同名同编号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留。

“也就是说,丁磊是在利用假公章制作文书将一尺水公司的房产拿去进行抵押借款,并在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梁沛农这么说。据此,他认为一尺水公司在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无效,应予撤销,并于2014年3月31日由一尺水公司向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尽快撤销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而直到 2013年8月,一尺水公司被后,我才知道丁磊又以类似方法在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一尺水公司在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土地抵押登记,即同一个房地产,他们先将房屋进行抵押,而后又把土地用来抵押。”梁沛农说。

梁沛农认为:“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先被抵押,土地就不应被抵押,《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先抵押了房屋,土地自然也就抵押了。”

县房管所、国土局:撤销抵押登记要按法律程序办

对于一尺水公司提出的申请,阳朔县房地产管理所的回复是:撤销该手续并不那么容易,这需要公安部门作出鉴定结论证明这些所盖的公章是私刻的或假的,然后经过其他各方面的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决定。

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经办此次抵押登记手续的梁绍峰副所长称,房管所在处理此事时都是按正规流程操作,当时是丁磊作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带材料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他审查材料后没有发现问题,因此审核通过了该项抵押登记。而申请材料中所盖的公章是真是假,他们仅通过肉眼也很难辨别。

梁副所长说,当初他收到一尺水公司提出撤销抵押登记的申请时就建议一尺水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司法机关鉴定后作出结论,认定申请材料中的公章系伪造,房管所会专门开会讨论是否作出撤销抵押登记的决定。

梁副所长称,一旦撤销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将严重受损,加上此事涉及的金额较大,所以必须慎重处理,一定要查清楚是否私刻公章,债权人对此是否知情,查清责任方是谁,才好进行下一个步骤。

对于先抵押房屋,再抵押土地是否合法的问题,记者近日前往阳朔县国土局进行了采访。

该局局长蒋苗地告诉记者,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丁磊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那么其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蒋局长还说,对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国土部门的原则是依申请登记,当事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不管建筑情况怎么样,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土部门就应当受理土抵押地登记申请。当时丁磊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国土局依法为他办理了登记手续。

蒋苗地建议,相关人应当采取诉讼方式,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然后国土部门才会根据法院判决、裁定的结果作出撤销与不撤销抵押登记的决定。

对于公章真伪性的识别问题,该局党组成员陈发祥称,国土部门是无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公章真伪性作出辨别的。

当事人的质疑

由于未能得到还款,王杰将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汇荣公司、丁磊告上法庭,秀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3年9月9日查封了一尺水公司位于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国有土地。

而对于秀峰区法院的司法行为,梁沛农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秀峰区法院对本案根本没有管辖权。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2014年1月3日,秀峰区法院以“本案案情复杂,涉案标的达一亿元以上,在桂林市有重大影响”为由,将案件移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梁沛农还质疑:针对原告王某2013年9月6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秀峰区法院查封一尺水公司的土地后,王杰是否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又以什么形式提供?这种作为当事人本应有充分权利知情的事实,他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却无法知道。一尺水公司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达三亿多元,而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亿多元,法院是否存在超限额查封和不对等查封问题?

针对这些质疑,记者近日分别前往秀峰区法院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采访,然而均未采访成功。

在秀峰区法院,该院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此案已移交桂林中院审理,他们需取得桂林中院政治部宣传科的同意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随后记者来到桂林中院,记者被告知相关办案法官以及政治部宣传科的负责人正在休假,无法安排采访事宜。而后,记者又以短信的形式向该院一位主要负责人联系,希望采访此事,但均未得到回复。

而早在2013年11月,一尺水公司就将丁磊、王杰、汇荣公司、陈卫国等诉诸法庭,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南宁市中院受理,要求认定抵押登记、查封、担保及反担保相关协议等无效,并向丁磊追索一亿多元的损失赔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已查封了丁磊持有的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但始终没见丁磊及其人的出现。自从2013年11月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至今,近一年时间了,法院未能开庭。

土地确权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局在上海市、山东省青州市、广东省花县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指示精神,今年拟在全国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开展登记发证试点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文件规定,对于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可以作为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市、县报我局,经批准即可开展试点工作。目前,除按照国务院指示经国管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外,其他部门和地方都不要擅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为适应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国家即将开征土地使用费(税)的需要,拟在扩大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同时,在全国城镇普遍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是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第一步,争取在今年全部搞完。土地申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请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办理。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试点所需费用,原则上就地解决,并可以向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必要的土地勘测、登记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请市、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土地登记发证和申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请及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和承办单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准备工作

(一)成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人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申报中的重大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划分申报登记区,张贴公告,发送土地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日期和收件地点。

(四)收集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图件、资料,对现有的地籍资料忆分利用。

四、制定计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分期分批进行。

五、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审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