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辞职信(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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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__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____宾馆工作是我的幸运,一直以来我也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半年多来老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让我感激不尽。在____宾馆工作的半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

保洁员辞职信(精选5篇)

保洁员辞职信范文第1篇

书面辞职报告又称为辞职信,也叫辞职书或辞呈,是辞职者向原工作单位辞去职务时写的书信。辞职信是辞职者在辞去职务时的一个必要程序。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酒店保洁个人工作辞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酒店保洁辞职报告1尊敬的____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__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半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____宾馆工作是我的幸运,一直以来我也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半年多来老板对我的'关心和教导让我感激不尽。在____宾馆工作的半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交际方面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感谢老板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这份工作给予了我很好的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这份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长时间的工作让我有点吃不消。故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我将做到年底结束后离开宾馆,以便完成工作交接.我很遗憾不能为____宾馆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____宾馆的业绩一路飙升!老板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店保洁辞职报告2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是____,首先在此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问候!祝你们工作顺心!生活愉快!天天好心情!

非常抱歉!上次我都没有向你们道别就离开了酒店,一个让我事业起步并深深培养过我的地方。对于我贸然离开离开酒店的行为,我在此正式向你们致以最真诚的歉意!诚请你们谅解!

在____待过的九个月,是我生命中非常难忘而极具意义的一段时光,酒店的那种'家'的感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也必定是我今后常回'家'看看的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感谢酒店所有关心我、信任我的领导、老师们,无论今后我走到哪儿,我都会记住曾经给予我支持和帮助的人们,并用实际的行动予以回报,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人生中有太多不可预测的机遇,有时机遇来临的突然及宝贵,会让每个面临它的人作出一些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甚至会引来一些非议或负面影响,但这个举动也必然会在一段时间后让所有关注它的人为之叹服。

一个人为什么会成功?是因为他有一颗成功的心,他时时刻刻为成功找经验、找方法;一个人为什么会失败?是因为他有一颗失败的心,他时时刻刻为失败找理由、找借口。成功者历经挫折而热情不减!成功者永不放弃,放弃者永不成功!

为了理想和现实的需要,我再次决定离开____.我很幸运地选择了能实现理想和满足现实需要的事业。请你们放心,我在任何时候,都会堂堂正正地做人,光明磊落地做事,正正当当地挣钱。

今天,请允许我在此正式向酒店辞职,请领导们批准!

如果我的家人来向你们咨询甚至求助什么,也请你们站在一个第三者的位子,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一味地'帮'他们,很可能是在害他们,让他们徒添烦恼;更可能是在害我,让我徒添挫折。劝他们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和平和的心态,是真正地帮他们、关心我。请你们理解、支持!谢谢!

我完全能体会我的父母为我呕心沥血、无私付出的心情,所以我跟他们回来了一次,但我已经是成年人了,我有自己的思想和完全行为能力。我所做的一切决定都是经过了成熟的独立思考后的结果,也是坚定而无怨无悔的。父母给成年子女充分的尊重和一个自由的空间,会让他们的子女感激不已,子女同样地也会用实际行动予以回报!我能自由的来去,说明了很多问题,也是对即将可能到来的一切荒唐传言的最有力反击,我坚信院领导们不会被这些负面影响蒙惑。

明年年底,我一定会回____拜访你们!

最后,再次祝你们每天都拥有一个好的心情!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20年__月__日

酒店保洁辞职报告3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因为个人诸多原因,经过深刻冷静地思考后,郑重地向酒店提出辞职申请。感谢酒店给我提供进入这个团体的机会,经过一年多在酒店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在这段时间给我的辅导和帮助,使我能更顺利的完成各种康复工作。我非常重视在酒店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酒店康复团队的一员。我确信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我很满意酒店的工作环境,但是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我不得不向酒店提出辞职申请。现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并希望在一个月内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酒店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酒店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酒店保洁辞职报告4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

我非常重视我在(公司名称)10个多月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公司名称)的一员,我确信我在(公司名称)10个多月的这段经历,将对我的人生规划以及今后职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毕竟(公司名称)是我毕业后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我愿借此机会对公司给我提供了这样的工作机会表示衷心感谢……

对于离开,多少有点恐惧,虽然豪言壮语努力地掩饰着恐惧。

感谢正派而果敢干练的(公司的某人)、感谢豁达而宽厚的(公司的某人)、感谢直率而厚道的(公司的某人)、感谢爽快而极赋责任感的(公司的某人)、感谢聪明伶俐的(公司的某人)、感谢天真可爱的(公司的某人)、感谢(公司某职位的某人)、感谢((公司某职位的某人))、感谢(公司的某人)在(公司的所以的城市)对我的照顾……感谢!感谢各位的栽培、关心、鼓励、支持、帮助和照顾!

请坚信:那份永恒已经为我们共同所拥有。我真切的感激、诚挚的歉意、莫名的感动都放在这里了,请拿走各自需要的那一份!!

多谢!

愿(公司名称)能走得更高更远、所向披靡、战无不胜。

愿我的同事们健康、快乐、开心、幸福!

此致

敬礼!

辞职人:______

2020年__月__日

酒店保洁辞职报告5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经过慎重考虑了,我决定辞职了,因为____原因,我实在没办法。以下是我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电梯内、电梯间、茶水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四遍,每周用肥皂水拖一遍;

二、负责会议室、贵宾厅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三、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地面卫生,清倒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四、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五、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六、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七、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八、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九、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

十、负责清扫办公大楼的公共厕所卫生及墙面、地面卫生、蜘蛛网、污物,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以上。做到厕所清洁无异味,地面干净无污迹、积水、纸屑,保证墙面瓷砖光亮,无水印、无污迹;

十一、及时疏通下水道(指堵塞不严重时);

十二、负责管理清扫工具、清运工具,按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

十三、按时浇灌楼内摆放的盆花,剪枝、施肥,除虫;

十四、负责楼内卫生,保持室内过道楼梯无烟头、垃圾及杂物,每天认真打扫每个会议室,保持干净。

希望领导尽快找到交接人员,最后再祝领导们工作顺利,事事顺心!

此致

敬礼!

保洁员辞职信范文第2篇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二、在超过2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三、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四、不得私自拨动任何机器设备及开关,以免发生故障。

五、在不会使用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得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七、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八、室外人员在推垃圾车、上垃圾时,应小心操作,以免伤及身体。

保洁员管理制度

一、遵纪守法,遵守员工手册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部门考勤制度和保洁操作程序。

三、履行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离岗,不做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上班穿工服、戴工号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五、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六、服务态度端正,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七、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大声喧哗等。

八、未经许可,不得擅入住户家中。

九、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住户或业主的钱物。

十、绝对服从上级的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十一、爱护公物,损坏、遗失工具照价陪偿。

十二、爱岗敬业,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十三、做好每日工做记录。

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园区楼道梯级、车棚(库)、马路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楼道、扶手、门窗、电表箱、信报箱、楼道开关、灯具的擦抹。

三、负责楼道杂物的清理。

四、负责垃圾的收集、转运集中。

五、负责垃圾桶的清洗工作。

六、负责垃圾中转房的卫生及消杀工作。

七、对园区内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劝阻和及时汇报。

八、负责员工活动室、更衣室的清洁。

九、负责工具设备的清洁及保养工作。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一、负责监督执行公司及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检查保洁员的仪容仪表和到岗情况,作好考核评估记录。

三、根据当日工作任务,负责每日工作的分配指派。

四、负责检查所辖范围各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状况。

五、负责随时检查保洁员的工作状况,及时调整各种工具及人力的配置。

六、负责对保洁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作出恰当的批评、纠正、指导,并作出正确的评估。

七、负责对清洁工具、设备的使用维护进行指导。

八、负责检查设备、工具的清洁保养工作。

九、协助处理涉内外纠纷、投诉。

十、负责每日工作记录的填写及交接班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主管职责

一、负责监督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部门规定。

二、负责制定园区清扫管理和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负责制定园区各清洁项目和绿化养护的实施执行标准。

四、负责编制人员的计划安排。

五、负责制定消杀服务实施方案。

六、负责核实工具用品的申购计划。

七、定期巡查园区,检查保洁和绿化任务完

成的情况。

八、对一些专用设备进行使用指导。

九、负责处理涉内外纠纷、投诉。

十、负责各种清洁、绿化业务的接洽。

十一、负责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日常考勤

1、严格执行部门作息时间表现行为:

2、员工上下班按规定签到、打卡,须提前10分钟到部门列队、点名出席班前、后例会。

3、员工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及擅自涂改情况发生均按有关规定处罚。

4、员工按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5、员工请假(包括病、事、婚、伤、丧、产假等)均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6、员工应服从上级安排的加班否则视为旷工。

二、 公休:

1、员工采用轮休制,每周工作六天,日期当月固定。

2、员工休息日有所属部门主管按月安排。

3、部门主管在月底前将下月排休表以书面的形式报物管处及行政人事部,并出表示众。

4、员工须换休时可在指定范围内自找对象,并提前填写换休单,由双方签名后上交部门,待批准后方可换休。

5、未经部门批准,不可以加班或攒公休,自愿加班按尽义务考虑。

三、班次:

1、员工的班次采用轮换制。

2、员工的换班原则与换休做法相同。

四、节假日:

1、逢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时,原则上赶上工休的可以休息;未赶上工休的补休,但以能否排开工作为准。

2、节假日补休审批手续要提前填写书面补休申请,由部门审批。

奖惩制度

1、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纪录并圆满完成任务者,发奖金二十到三十元;完成任务标准如下:工作服干净并佩带胸卡;地面干净:无水迹、无污迹、无垃圾;凡是能用手摸到的部位不得有灰尘;所有垃圾容器的垃圾不得外露;不在地面上推拖物品行走;厕所内的粪便不得留超十分钟,小便池内不得有尿锈;无违章纪录。以上七条标准,公司领导和领班员必须严格检查登记,并作为每月发放工资和奖金的依据,如有虚报,扣除领班全部奖金后撤职!

2、提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良好效益者、工作中受到领导和顾客好评及受到新闻单位公开表扬、拾金不昧等,视情给与不同的奖励;

3、白天干户外单项活儿按正常出勤计算,赶上用餐时间每人补助餐费五元;高空作业人员的工资应在原平均日工资的基础上加至与聘请施工人员日薪平等的水平;

4、领班员以上的管理人员要认真听取各方建议或问题反映并及时予以答复解决,发现拒绝一次,扣发本月奖金五十元,发现两次扣发全部奖金解除职务;

5、除上级领导主动了解或本部门领导不予答复外,越级向上反映问题打乱管理秩序的任何人员,每次扣奖金二十元;

6、不服从领导而无理取闹者只发基本工资立即开除!

7、所负责卫生区域没完成七条标准中任一项,每次扣奖金五十元;只要甲方因卫生问题口头或书面向公司领导提出警告一次,经公司查证属实,当事责任人当月无奖金,并扣除主管和领班员当月奖金的百分之三十;本点警告两次,领班员和主管均无奖金;警告三次,撤换领班员并扣发主管两个月的奖金;同一责任员工连续受到甲方两次警告者,当月无工资并开除!

8、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领导者,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者,追回经济损失、只发基本工资予以辞退!

9、在员工中散布不良影响、挑拨离间、拉帮结伙、打架骂人影响团结者,发现一次罚款一百元,发现两次予以开除;

10、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工作中偷懒耍滑,每发现一次罚款二十元;

保洁员辞职信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禁止或限制,虽然具有预防期权腐败、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等功能,但是影响公务员顺畅流动、侵害公务员职业自由等弊端也不应忽视,制度设计应予以全面地利益考量与平衡。《公务员法》第102条是我国旋转门条款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存在较多缺失,亟待从规范体系建设、规制限度掌控、责任和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论文关键词:旋转门条款;公务员法;离职;从业限制 为保障及增进公益,公权力被创设并授予给政府。公务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言者与执行人,应时刻以人民服务为宗旨,忠实、勤勉地依法行使公权力,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除行使公权力而代表公益外,作为个体还具有私权利及私益。避免公务员难以抵御公权力衍生的腐蚀性诱惑,将私益凌驾于公益之上甚至以公权力为追求私益的工具,必须对公务员的行为予以约束。伦理、法律内外两种机制的相互配合,创设规定、引导及监督公务员职业准则的基本框架,“伦理基础提供的是信念、前提、程序,以及指导行为的原则,而法律的主要目的则在于提供控制和限制活动的方式”。 2005年《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不仅规定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原则性义务,而且通过奖励、惩戒、辞职辞退及法律责任等具体规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行为规则体系。该规则体系约束公务员行为不限于在职期间,第102条还对公务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从业予以规范,即旋转门条款。令人遗憾,第102条实施效果不彰,乃至有些地方政府继续出台与之相悖的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的政策。面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亟待反思旋转门条款的立法意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检讨当前立法的可行性、合理性与周延性,重构我国公务员离职后行为的规范。 旋转门条款的利益考量及平衡 法律是所有法律共同体中各种相互对峙且为得到承认而相互争斗的物质、民族、宗教和理论方面的利益的合力, 所谓良法乃是较好地协调各种利益及利益集团的平衡器。因此,立法者应首先条列法律所涉的各种利益,再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对各种利益予以赋值,将价值优位的利益确定为法律的保障对象,并审慎界定价值位次的利益应予以让步的程度。而且,利益考量及平衡不是静止的,必须因应经济社会变化予以动态调整,才能维护法律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同样地,法律分析不应受制于立法者义正辞严地阐释,而是通过利益还原明晰法律的意旨。公务员职业准则由在职向离职后规定期限的延伸及规制,应符合相关利益考量及平衡的基本要求。 旋转门条款的立法意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一,预防期权腐败。期权腐败是指,公务员放弃现权套现利的方式,转而将手中公权力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资本投资”,为自己预留“出路”,待离职后再套现“投资收益”的策略。作为传统腐败的“创新”,期权腐败的遮蔽性较强。首先,期权腐败非即时兑现,投桃报李的时间差掩盖以权谋私的因果关系;其次,期权腐败中的利益“反哺”表现形式是离职后公务员提供劳务的合法报酬,权钱交易的对价性不明显;最后,为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远期承诺的有效性往往建立于沆瀣一气的攻守同盟基础之上,外部瓦解的难度较高。近年来,期权腐败呈现出滋长蔓延态势,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旋转门条款规制离职后公务员的从业,一定程度上发挥遏制期权腐败、维护公务员廉洁形象、增进公众对政府信赖等作用。第二,防止公权力剩余资源的私有化。公权力一般与公务员身份紧密联系,但是身份终结,公权力的光环不会立即褪去,权力运作惯性具有渗透力。公务员在职期间累积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以及获悉政府内部信息、竞争对手商业资讯等资源,“下海”后将直接转化为私益,一些 “高薪打工”、“红顶商人”的所得其实是这些剩余人脉或信息资源的私有化,形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公平竞争。以至于,有的公务员积极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离职后遥控公权力为己服务,保证“权力过期但不作废”。旋转门条款设定离职后的冻结期间,以切断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的连接纽带,限制公权力效用的后续发挥。 虽然旋转门条款立法旨在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形象,防范利益冲突或输送等情形对公益的侵害,但是会附带产生一系列负效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第一,影响公务员与外流动的顺畅。公务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是公务员队伍新陈代谢的基本途径之一,拓宽选人、用人渠道, 增强对多样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有助于公务员队伍结构改善和水平提高;其次,打破公务员身份或职位的僵化束缚,能够产生较强地激励与约束作用,促进公务员提高素质、勤勉工作,增强政府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同时有利于公务员的换位思考,更好的服务于公益;再次,流动顺畅也方便公务员进行个人的职业生涯的规划与管理,促进自我发展和价值实现;最后,退路畅通能提高公务员抗压性,避免盲从或唯上,甚至能积极行使《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的抵抗权,保障宪法和法律执行。公务员流动包括内部流动和与外流动,后者是指公私部门之间的人员任职与离职往来。在西方国家,选举产生政务官,公私部门之间的人员互动比较频繁,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以突破官僚制、建立企业型服务政府为核心,其中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突出政府雇佣关系的弹性化与开放性,市场模式认为公共部门的经验、价值与私人部门的不分轩轾,鼓励甚至要求门户开放,公私部门之间进行更多的人才流动。旋转门条款规制公务员离职后从业,势必影响公务员员退出机制的顺畅,而出口的限缩又将削弱进口的吸引力,形成公私部门人力资源共享的制度障碍。第二,侵害公务员的职业自由。“职业自由是一种标准的选择自由”,“选择职业,乃是选择生计,也就是选择工作方式及内容,其目的则可能是获取生活所需的资源,或是求得自我实现,当然也可能两者兼顾”。职业自由被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区域性人权条约及国际公约所承认,例如《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本盟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1997年我国签署《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生效,201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职业自由是一项受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基本权利。旋转门条款限制公务员离职后对职业自由享有。 综上所述,离职公务员从业涉及诸多矛盾的利益关系,虽然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公益受到旋转门条款优先保护,但是其他利益的主张也应予以衡酌。旋转门条款应考量及平衡正负效应,即受限于下列原则:第一,比例原则审查。离职公务员的职业自由即使已表征为基本权利,亦不是绝对的,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公益追求及法律形式可加以限制,但是应止于必要的限度之内。旋转门条款除基于公益的目的必要性外,还应满足“绝对必要性”的判断,即由德国警察法发展而来,已经成为公法“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旋转门条款立法,首先应符合妥当性,即对离职公务员职业自由的规制措施必须确实地达到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目的;其次应符合必要性,即在所有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方式中,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应采取最少侵害的规制措施;最后应符合均衡性,公务员离职后从业的规制应与维护政府公正廉洁的公益目标之间取得均衡,不得杀鸡取卵。第二,动态博弈调整。旋转门条款的利益考量及平衡依附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必须因应场景不同或变迁予以适应性调整,因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旋转门条款立法存在差异,即使同一国家或地区也应适应不同时期的利益博弈情况予以调整。例如,维护政府公正廉洁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随着诸如公权力运作透明性、问责性等腐败源头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旋转门条款的意义逐渐减弱,依据比例原则应适时放宽对离职公务员从业的规制,而且旋转门条款应当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预留足够空间。 我国旋转门条款的沿革及现状 我国旋转门条款立法始于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1995年人事部颁布《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随着我国法律共同体的生成,法律职业内交流日益频繁,但是法官、检察官的大规模下海从事律师业务,不仅影响司法队伍的健康发展,而且相互勾结的“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因此,法律职业立法率先对旋转门条款予以规定。1996年《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 人或者辩护人,2001年、2007年《律师法》修正,该条始终保留。2001年修正《法官法》第17条第1、2款和《检察官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 2005年《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第388条第2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受贿罪主体延伸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党管干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组织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党的政策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能够发挥事实约束力, 2000年旋转门条款开始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三年二不准”规定,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2011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4]13号,以下简称中办13号文),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及履行辞职程序,并且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后的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此外,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再次重申,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已出台此类政策的地方,应予以纠正,并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好相关问题。 有的地方党委出台贯彻上述党纪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2005年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下发《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浙组[2005]22号,以下简称浙22号文件),意见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及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意见限制辞职后从业: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经商办企业活动;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从业范围以机关所管理的行业为限制范围。其中,“原任职务”包括现任职务和辞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其他党政领导职务;“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指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注册并在该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或者在外地注册登记的、但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意见还对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提出要求,即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每年年底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原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了解掌握提前退休干部的从业情况。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业的,则依据《公务员法》 第102条予以处罚。 我国旋转门条款的缺陷及改进 (一)旋转门条款的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以《公务员法》第102条为核心的旋转门条款规范体系,但是该体系内外较多扞格不入,亟待协调一致。 第一,旋转门条款立法与党纪的协调。2005年《公务员法》第102条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差异较大,缺乏立法上承继关系,就内容而言,应当为中办13号文法制化的产物,这充分地反映党的政策对立法的先导与指引功能。虽然党纪可以不同于甚至严于法律规定,但是同样受利益均衡架构中比例原则的约束,尤其党纪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得以实现时,党纪与立法之间应保持协调。中办13号文与第102条文字表述略有差异,内容区别不大,但是浙江省等一些地方党委相关文件在细化中办13号文的同时,又做出一些突破中办13号文及第102条的限制性及义务性规定,实施中产生较大争议。 第二,旋转门条款立法内部的协调。2005年《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第102条应是旋转门条款规范体系的基础规则。《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一般认为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等七大主体。不同主体对公务员授权内容迥异,即使行政机关公务员所行使的公权力也难以概括,相应地旋转门条款的平衡点应有所区别,适用第102条进行一刀切式规范显然缺乏合理性,应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具体化或者针对特殊性加以特别规定。因此,第102条应为原则性或程序性规定,并通过特别立法授权,形成法制统一的旋转门规范体系。 第三,特殊公务员旋转门条款立法的协调。《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是目前关于特殊公务员仅有的旋转门条款立法,立法的正当性被《公务员法》第2条第2款所承认,“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却同《律师法》大相径庭。其中,《律师法》第36条规定相当于《法官法》第17条第1款和《检察官法》第20条第1款,无“不得以律师身份”的限定语,规制更为严厉;《法官法》第17条第2款与《检察官法》第20条第2款则是《律师法》所未规定的内容,“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具有永久性涵义,规制未免过于严苛。三部法律相互冲突的条文都是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这反映部门立法主导下,不同利益团体对旋转门条款涉及利益考量及平衡的差异,而立法过程对差异协调不力,这应为其他特殊公务员旋转门条款立法所警惕。 (二)旋转门条款的规制限度 旋转门条款是对公务员离职后从业予以规制,规制限度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对象、内容及方式的安排,《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存在不同程度问题,应加以改进: 第一,旋转门条款的规制对象。一般而言,职务特殊和职位较高的公务员离职后不适当从业对政府公正廉洁影响较大,规制力度应更强。第102条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分别设定三年与两年的冻结期,浙22号文又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分为机关领导成员与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并分别设定限制范围,但这些分类还是过于笼统、粗略。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较成熟,职务分类制度比较健全,旋转门条款与职务之间紧密联系,相关规制程度更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此外,2005年《公务员法》第16章专门规定“职位聘任”,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公务员聘任制度。聘任制符合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倡导理念与制度的市场化、契约化、弹性化,突破公务员终身制和合理有效流动的壁垒,昭示我国组织人事管理由“制度”转向“人”,由“人员管理”转向“人才资源开发性”基本思路。但是第102条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则明显缺乏合理性,一方面聘用制限于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旋转门条款的正面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聘任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旋转门条款对离职公务员职业自由的二或三年限制的负面效果却较为严重。笔者认为,聘任制公务员应为第102条适用的例外情形,而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增设竞业限制条款,即公务员在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后,受与有关机关 事先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的竞业限制,但是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公务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旋转门条款的规制方式。各国旋转门条款的规制方式有所不同:美国依据规制对象的身份和职务而异,设定不同的限制性规范;英国采取许可制,对公务员离职后特定从业予以事前审查;日本等多数国家则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方式。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类似英国式许可模式,即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第102条则采美国式禁止模式。目前已公开的立法资料没有说明立法模式取舍的理由,笔者认为大概有以下:一是为与中办13号文的相互衔接;二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3条停留于纸上,实践中基本无有关事例;三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知识与能力难以胜任许可审查工作。美国式禁止模式需要配套极其详尽规范,第102条粗略的一刀切的规定难免伤及无辜,目前政府与国有企业间频繁的人事流动也屡屡挑战第102条的法律权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旋转门条款的规制方式应借鉴日本式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即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职务性范围予以明确禁止规定,而对于地域性范围则采取许可方式。此外,经过许可也允许有关公务员离职后在相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三,旋转门条款的规制范围。规制范围决定旋转门的宽窄,是旋转门条款立法的重点,第102条规定亟待以下方面的填补修改:一是“原工作业务”的界定。旋转门条款规制离职公务员规定期限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从业,但是公务员离职前可能短期内发生工作业务变动,例如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退休前通常的“退二线”,将原工作业务限于离职期日的现职,难以实现旋转门条款的防弊目的。原工作业务应当由公务员离职期日向前延伸规定期限内所担任过的职务,参照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及浙22号文,第102条“原工作业务”应为现职和辞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其他职务。二是禁业范围的界定。第102条以“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及“营利性活动”为限,但是营利性活动与非营利性活动区分困难,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进行营利性活动,即使离职后公务员为非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非营利性活动,也存在滥用公共资源、破坏公平竞争之虞,因此不应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一体予以限制,并加入许可方式以避免矫正过枉。三是规制行为的界定。虽然第102条规制离职公务员的任职和活动两种从业行为,但是不够具体明细,例如任职不应限于企业董事、经理等法定职务,还应包括顾问等非法定职务。此外,域外立法通常将内部消息的披露纳入旋转门条款的规制行为之列,例如1994年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和离职后行为法》规定,前政府官员进入非公共部门后不得向他们的当事人提供公众尚不知道的有关他们曾工作过的部门或在他们任职期满前一年曾有直接或实质性关系的部门的计划和政策。《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而国家秘密受《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障,工作中知悉其他内部消息,例如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目前仅有部分领域受到法律规制,例如2001年修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因此第102条应当增设规制离职公务员披露内部消息的一般性规定。 (三)违反旋转门条款的责任及追究 “制裁是由法律秩序所规定以促使实现立法者认为要有的一定的人的行为”,责任及追究的设计是制裁违反旋转门条款的基本途径。第102条相关规定有所创新,但是存在较大缺陷,是窒碍难行的主要因素。 第一,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的确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为许可模式,虽然缺乏责任规定,但是明确以原任免机关为许可机构。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化解离职人员数量较多及规避范围专业性产生的执法压力,缺点是公务员离职后与原任免机关已缺乏法律上及事实上的关系,原任免机关的执法正当性不足,且如果原工作业务不限离职时的现职,还包括之前规定期限内所担任过的职务,那么可能发生多主体执法的冲突与缺位。第102条改变原立法模式,以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为首要执法主体,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辅助处罚主体。笔者认为,立法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之一,主要原因:一是原公务员主管部门,即人事部门,主管范围基本上属于内部行政,而旋转门条款的行政相对人为离职公务员及接收单位,具有 外部行政的特征;二是第102条规定对离职公务员及接收单位实行双罚制,而接收单位以营利性为限,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领域存在大量重合,能够利用既有行政资源。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无法覆盖所有营利性领域,况且旋转门条款有必要向非营利领域延伸,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整合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备外部行政的条件,应重新确定旋转门条款执法主体。依据1978年《从政道德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of 1978),美国专门在联邦人事管理局内设立联邦道德规范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指导联邦政府官员的廉洁和道德水准等工作,1989 年该机构从人事管理局脱离出来,升格为独立的副部级单位联邦道德规范局。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主张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负责我国公务员伦理建设,包括对旋转门条款实施中的许可、监督,具体处罚执行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任。 第二,离职公务员从业情况报告义务及责任。信息不对称是旋转门条款实施的关键,有关部门无从掌握公务员离职后的动向难以实现有效地规制。浙22号文件关于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即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应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对修改第102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笔者认为,立法应增加对离职公务员从业情况报告义务的要求,报告义务分为事前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属于例外许可事项的,应在事前向公务员伦理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审查被许可方可从业;在规定期限内,离职公务员每年年底向公务员伦理委员会递交本年度从业情况的报告。为确保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从业情况报告义务,立法应单设对应的法律责任规范,即对于延迟报告、部分报告、拒绝报告及虚假报告的,不论是否符合旋转门条款的规制情形,仅就违反从业情况报告义务,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违反旋转门条款的责任类型及内容。依据第102条规定,违反旋转门条款应承担行政责任,但是离职公务员作为规制对象,仅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而接收单位却由工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律师法》则将板子打在离职公务员身上,即第47条规定,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者相比,《律师法》规定较为可取,而第102条存在违法主体混淆的问题,尤其当离职公务员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时,因欠缺接收单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明显偏轻。因此,笔者认为,应修改第102条,规定有关部门有权没收离职公务员违反旋转门条款的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适当地降低或取消离职后的待遇。接收单位明知相关人员违反旋转门条款,仍然接受任职的,应承担一定行政责任。虽然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88条第2款认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受贿罪处罚的证据要求较高且适用范围小于违法旋转门条款涉及的领域,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直接规定离职公务员违反旋转门条款且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p;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五版)》,台北:自刊2005年版,第181-183页。 曾繁正、赵向标:《人事行政管理学》,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61-70页。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页。 杨曙光:《从政道德立法:美国治腐的杀手锏》,载《中国改革》2007年第6期

保洁员辞职信范文第4篇

简洁明了的辞职报告一: 

 尊敬的X经理:

您好!

感谢公司在我入职以来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X年X月份来到[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为在彩卡的这段工作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辞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简洁明了的辞职报告二: 

 尊敬的总经理:

你好!

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厂提供了近一个月的工作机会。

本人承诺的工期是一个月,因此在迫不得已要走之前必须留下一个条理清晰,言之有理的辞职信,交待提早离开的原因。很简单的一个,意外。

我所经历的意外首先一个是工作分配方面,我是从来没有一个当搬运的心理准备,理所当然的缺乏生理准备;无论从多方面考虑,我都不是一个很适当的人。当然具有慧眼的厂长在开始的几天里就断言我的诸多缺陷,比如说不够力。同在搬运的都能一次性的搬起四个以上的花满月,而我很遗憾的只能是一个;这样的失败,在几个所谓的装车高手看来显得很不力,觉得人事部请来的是个垃圾,连搬五箱都不会。当初被众人奚落以及玩弄了一番,觉得特别无奈。不过很快就进步了,现在大嵘华都能提六箱。不过这样的进步让我觉得自己在很附庸和很弱智,唯一的证明就是原来自己原来也不缺乏做搬运的资质,也就是说我也能搬。但我深谙如此的低俗的体力提升长远来说对自己并没有怎样大的好处,加上工作量巨大,与仓管缺乏默契,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导致在工作过程当中十分十分的被动,经常莫名其妙的受到仓管的责备。适应工作27日来,许多时候不能揣摩管理层的旨意,工作仍然时常碰钉。当然的,当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其实是很显而易见的就是我的身体太不健壮,刚从学校走出来,经过两年高三的备试,正如某同事说的不能胜任耗大的体力劳动,因此愈做愈碍手碍脚,懵懵懂懂。

另外的一个意外是本人读书方面。由于录取结果不理想,所录取的学校通知书的到来,我必须马上辞工,返校。

我很内疚在工作期间有几次迟上班的表现,由于起居交通等等原因,迫不得已。虽然现象在组内很普遍,我依然深感歉意。另外与小组内的人缺乏交流沟通,不很合群,工作十分消极。

但是可以肯定一点,那就是我很用心做,我有时候是不会做,而决非不愿意做;能搬五箱繁华锦秋月的,我绝对搬,但是我不行;所以有时候是一边站着等有能者搬之。无可口非,我是很蠢。

我会承诺倘若再有机会的话,我会义不容辞回来工作。很快我就要回校,专心从事自己的网络工作.

希望批准我的辞职申请,我衷心感谢,衷心感谢。祝公司蒸蒸日上!祝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辞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简洁明了的辞职报告三: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看我的辞职报告。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此时我选择离开,并不是一时间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的考虑之后才做出的决定。我也相信您一定会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批准我的申请。现实中有很多的无奈,每一人都会遇到这样情况。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事实就是这样,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我需要换一个环境,换一种心情继续工作下去。我会尽早完成工作交接,最大程度上地减轻对大家工作的影响,希望公司能体谅我,并希望能与今年月日正式离职,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感谢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在我工作的这段(1年)时间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我在这只能说,我令您失望了!离开公司的这刻,我衷心向您说声谢谢!

祝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辞职时间:xx年xx月xx日

简洁明了的辞职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正式辞职,我虽然还不是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或许,本身就不需要写这份辞职报告,但是,自从进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身体力行地践行一个正式员工所要求的一切,完成好领导交代的所有任务。现在,当您看到这份报告的时候,我想我已经做出了这个决定。

来到**差不多半年了,感觉还不错,朝九晚六的生活,不是很森严的等级制度,大家相处得很融洽,在这里我结识了很多朋友。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但是,就在这里,我至少还是学到了许多许多的东西,为人处世的哲理,办公室的文化等等。对此,我深表感谢。

这是我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毕竟,我还没毕业。我很欣慰,自己并不是因为钱而来的,而是发自内心的喜欢它,毕竟已经有了两年多的工作经验。更重要的是,当时有我的主控,闫魏魏女士,这么优秀的领导者的推荐,对此,我也深表感谢。来北京之前,父母也特意嘱托,既然决定去了,就要在公司好好干。对于,父母的鼓励和支持,也很欣慰。

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我一直在不断努力,不断学习新的东西,我对自己的要求就是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很多人都说做好自己的事就行了,确实如此。但是,这和我接受的高等教育、本性很是矛盾。就拿出差做汽车项目而言,很多人觉得应付差事,肆意铺张浪费,不顾成本,但是,我的脑海中早已经有了成本控制的理念,我个人以为,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哪怕与自己的专业、爱好毫不相关,既然选择了,就得坚持,因为只要我努力,认真,踏实工作,总能学到有用的东西。成本控制虽然给我带来不了什么,或者是为公司节约不了多少,但是至少我是尽力了。

那些经历至少可以成为与朋友寒暄的材料。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和价值感总让我彷徨,纠结与矛盾。我开始了思考,也许是我还不够完美,能力不够强,经验不够丰富等等的原因,抑或是目前的工作不太适合我。

综合两年来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我也有点感触。其实,我们**是可以做得更好的,而且是有理由做得更完美。因为我们有这么好的客户,最重要的是有一群精明能干的领导。

第1,开明的管理制度。包括,认可员工的个人价值,并在精神上给予最大的支持和鼓励,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奖励。

第2,良好的公司形象。企业的根本在于诚信和服务的质量.

对于咨询公司,更是如此。其实,我们的目光应该更加具有战略性,根据十二五规划的决议,要求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细则:大力发展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等专业服务等。如果信誉丢了,哪怕有再好的客户,再好的项目,没人为你去执行,也不行。连锁反应的后果,可想而知。所以,对客户负责,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兼职负责,因为这是我们立足之根本,也是大公司长远发展所必须的。

第3,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的凝聚力,是企业生存,发展和获利的精神保障。同时,深造和培训机会以及定期的工作绩效考核也是员工进步的动力,和个人价值体现的需要。优厚的薪资,良好的奖惩制度和福利待遇体系,是激发员工不断上进,一往无前的基本动力,应该加以完善。奖励-惩罚机制事实上决定了员工的行为,而当这些行为成为群体行为时,便构成了行为方式。只要奖励-惩罚机制不变,行为方式就会保持,并逐渐固化下来,变成下意识的行为或称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是难改的,通常滞后于奖励-惩罚机制的变化。另外,培训本身就是一种很大的投资,如果不注重的话,会造成极大的浪费

离开**,离开这些一路走来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情意。这些必将成为我以后人生发展的经历。衷心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同事们,感谢我的领导,**女士,**女士,**女士,**女士等等,最重要的是因为有**经理您的坚强领导。谢谢。

很快我就要离开**了,衷心祝愿我们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保洁员辞职信范文第5篇

最忙的时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天要接待四、五拨职工,张顺木仍要求他们保持极大的耐心,真诚地为求助职工解决问题。

裁员不能靠“忽悠”

“公司经营困难要裁员我们理解,但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句话如果在一个月前,杨红梅既说不出来,也不知道。但通过工会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之后,杨红梅不仅得到了一次普法的机会,而且更懂得了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红梅是保山市隆阳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去年6月份,保洁部的主管告诉她,公司经营困难,现在要裁减10名保洁人员,办公室已经辞退2名了,下一步保安部也要裁员。

杨红梅是公司的老员工,保洁部主管希望她能带头,把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给签了。

杨红梅在公司工作了5年,知道公司确实面临一定的困难,主管一再强调,签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后,公司会对他们进行经济补偿。

在主管的劝说下,杨红梅在解聘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事实上,在签完协议之后,杨红梅发现自己被骗了。

这次与她一起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还有9名同事,他们私底下交流的时候,发现保洁部主管的说辞都是一致的,有几个不识字的员工还用按手印的方式代替了签名。

劳动合同是解除了,但公司承诺的补偿金却没有下文。

杨红梅和其他9名同事一起找到公司的刘经理,希望刘经理能把补偿金兑现,但刘经理告诉他们:“你们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刘经理的话如同一瓢冷水浇到他们头上,原来还想签字之后能领到一笔赔偿金,暂时可以过度一下下岗的日子,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幻想。

“这完全是忽悠我们,签字前说一套,签字后做一套。”杨红梅面对公司的说辞,显得既生气又无奈。

一气之下,杨红梅来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之后,公司办公室打电话告知杨红梅和同事,补偿没有,如果想回公司上班,随时可以回来,一个月1300元,不提供吃住。

接到公司的电话,杨红梅更加生气了,原来公司和她们解除劳动合同纯粹就是想甩包袱。

之前她们在公司上班,待遇远远高于1300元,而且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还有工龄补贴。实际上,公司就是想通过压低工资的手段来辞职,从而规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杨红梅和其他9名职工再次来到劳动部门反映,公司以杨红梅与同事拒绝回公司上班为由推脱责任。

这是真正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地方

面对公司的托词,杨红梅一度感到失望。

难道真的就没有一个可以讨要说法的地方吗?

一天下午,他们几个人相约在一起,商量下一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来到隆阳区工人文化宫时,他们停下来脚步。

在工人文化宫右侧,隆阳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吸引了他们的注意。进去看看吧,几个人犹豫了一下,走进这个面积不大的办公室。

接待他们的是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朝有,这是一个法院退休的老法官,对各种法律条文都非常精通。

余朝有拿出职工接待登记表,认真记录下了杨红梅等10个人的申诉。

余朝有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杨红梅在公司有5年的工作时间,按照平均工资1800元计算,杨红梅的补偿金应该是9000元。

余朝有还依据每个人的上班年限一一核算应该得到的补偿金额。

与此同时,余朝有也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先由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出面和公司协调,如果协调的办法行不通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从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出来之后,杨红梅终于感觉松了一口气,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下,杨红梅和同事的补偿金得到了解决。

“这是真正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地方”,在经历各种曲折之后,杨红梅感慨地说。

像杨红梅这样受到援助的事例有不少。

何万菊是保山市卫校的一名学生,家中一直靠务农为生,一年收入也只有几千块钱。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利用假期时间到某装饰公司打工,每个月工资1500元。

然而一个月的工期结束后,何万菊要回学校上课,但老板却拒绝付给何万菊工资。

何万菊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何万菊的求助申请之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顾问张顺木安排工作人员到装饰公司了解情况。

面对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装饰公司的老板认为,何万菊来打工的时候,说好的是长期在公司服务,现在才一个月就提出离职,何万菊属于违约。

面对装饰公司老板的说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提供劳务的何万菊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

一听到这种行为属于违法之后,装饰店的老板着急了,连忙表示自己不懂法。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趁热打铁,对这名老板普及了一次劳动法。

见到这名老板的情绪趋于平静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这名老板,何万菊是一名学生,利用假期出来打工,不可能为了这1500元而放弃学业。换个角度,如果你的女儿出来打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听到这些情况后,这名老板拿出手机拨通何万菊的电话,让她到公司领取工资,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何万菊拿到了1500元的工资。

何万菊说,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率真是太高了,原来自己打算拿不到工资也要尽快回到学校报到,毕竟学业才是大事,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解决。

翻开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职工来信(访)登记表”,里面详细记载了职工求助的办理情况:去年6月份,四川省南部县的农民工袁小平,到隆阳区某装饰公司上班,要求追讨4100元的工资,已办结;去年2月份,马文辉反映企业5级伤残补助金不合理,经过协调,马文辉领取了38856元的伤残补助金……

来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职工,大部分是来自外地的农民工,有时要求索赔的金额也只是两三千元,但这看似不起眼的数额,有可能就是一个职工辛苦一个月的血汗钱。

“能帮一点是一点”,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顾问张顺木说,农民工兄弟出来打工不容易,遇到困难,我们不能让人家觉得在保山受了委屈。所以,哪怕他们要求协调解决的事情再小,我们都要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接待、努力争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