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建议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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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2、加强公房修缮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台风、防汛、防内涝工作,加强值班、巡查和维修,确保群众居住安全,投入经费11.79万元。完成公房修缮227起,面积3194平方米。 3、做好群众申请保障房工作。按照市里统一部署,会同区民政局做好保障房申请受理、…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精选5篇)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文第1篇

(一)公房管理工作

1、加强租金收缴和异动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完成公房租金收缴入库317.05万元,占我局年任务的52.84%。确认6处直管公房拆迁建筑面积3649.48平方米,落实私改产权及问题案件22起;排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否租住公房1104户,审核申请住房补贴14件,协查征迁地块直管公房租户有否租住其他公房情况1274户,接管拆迁移交安置房2户,办理租赁更名86户。

2、加强公房修缮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台风、防汛、防内涝工作,加强值班、巡查和维修,确保群众居住安全,投入经费11.79万元。完成公房修缮227起,面积3194平方米。

3、做好群众申请保障房工作。按照市里统一部署,会同区民政局做好保障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上报市主管部门配租配售等工作。2014—2015年度公共租赁房申请受理10个街(镇)共上报我局975户,经住房相关信息核查符合条件905户,已转入区民政局核查财产收入情况,其中经区民政局第一批核查71户中有55户符合准入条件送我局并予以报市住房局复审。同时,对2010—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遗留申请家庭复审共计354户符合申请条件,并上报市住房局公示,公示期间,经举报有异议的16户在财产、收入方面存在问题要求区民政局重新予以核查。

(二)产权产籍与交易管理工作

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今年1—5月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发证1643本,占局年任务的65.72%。完成房产交易金额约3.2亿元,交易面积23.65万平方米(其中二手房成交金额1.34亿元,交易面积2.8万平方米)。完成房屋租赁监证备案101户。接待查阅档案290起,出具房产权属档案证明材料200件,接收各种档案资料1889卷(件)。

(三)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协助区政府做好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核发工作。今年1-6月已核发补贴138人,核发金额70.69万元。

(四)物业管理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抓好辖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一是配合街镇物业站、社区指导辖区物业小区新成立业委会7家、换届4家并予以备案,另备案物业合同41家;二是做好25家物业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工作(暂定三级7家、暂三转三2家、法人或地址变更16家),以及2家物业企业前期物业招标、中标备案工作;三是建立区、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接待咨询22人次,召开纠纷协调会5场次,处理办结物业投诉356起;四是抓好物业行业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召开街镇物业站例会及老旧小区 整治对接会共8场,举办各街(镇)物业站长及辖区各物业企业共同参加的物业管理培训及__区文明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各1场,会同市局物业处、区创建办、各街(镇)、社区加强对我区116个物业项目(小区)的创建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发出29份整改通知书,约谈不配合创建工作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2人次,全力督促落实整改到位;五是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1)全力推进住宅小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今年1-6月已完成改造安装1665户,占区下达任务数的55.5%。(2)抓好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扩面工作,区长效办对老旧小区及整治过的老旧小区项目常态工作进行跟踪检查,1-6月份共检查3619人次,至目前共有180个小区纳入长效管理。其中今年上半年有67个小区纳入长效管理,占年计划74.44%。(3)做好今年50个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按照整治工程量拟定分八次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第一批标段于6月30日开标,正配合协调区评审中心抓好开标等相关工作,争取10月份全面完成老旧小区整治工作。

(五)房屋征收工作

1、房屋征收方面

今年上半年,我局征收办受理征收项目申请共5个项目,5个项目均进入正式征收审批程序,去年已受理项目申请并在今年继续征收审批程序的项目有8个。因此,共有13个项目正在进行正式征收审批程序。

正式征收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如下:(1)__演艺中心(一期)、__市花园小学、省筑路机械厂东侧旧屋区改造、小柳路周边旧屋区改造、桂枝里8号旧屋区改造、于山北坡旧屋区改造这6个项目已作出征收决定并

公告,其中,__演艺中心(一期)、__市花园小学2个项目抽取了分户评估机构;(2)__路__银联总厂周边旧屋区改造、__路省水文总站周边旧屋区改造2个项目已完成区位价评估,正在拟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3) 原__搪玻厂宿舍及周边地块、__村周边地块改造、轨道交通2号线西洋站、欧冶池至城隍庙周边旧改4个项目评估机构正在进行区位价评估;(4)__路省广电大楼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已根据项目业主的启动申请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复函,待备齐前置要件后作出房屋征收告知书。 2、征收补偿方面

为确保征迁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开展,采取了“以裁促搬”的方法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截至目前,我局收到实施单位报送的需作出补偿决定项目16个,总户数计171户,其中,调查约谈后签订协议24户,剩余147户,目前已作出补偿决定104户,其中,(1)通过“以裁促搬”,作出补偿决定后,已有20户签订补偿协议;(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6户,除__村下项目11户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外,均已准予执行;(3) 19户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4)29户正处于6个月申诉期。尚余43户中,16户已约谈,其余户也将待前期材料齐备后发出调查通知书。

3、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1)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房屋征收新模式,推行“模拟或协议征收”。对于个别征收任务紧急的项目,可在征收前置要件即三个复函未齐全情况下,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出具承诺函,我局先予以办理征收告知书等前期手续。对于模拟(协议)征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委托函后,组织由街道、社区、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参加的评估机构抽取工作。

(2)通过以裁促搬,加大征迁力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已制作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及所需报送作出补偿决定材料清单并已发至各实施单位,以便各实施单位全面、及时有效地备齐材料。我局审查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补偿决定材料,对材料未齐全的及时发出缺件单,限期补齐;对材料齐备的案件,限期发出调查通知书及报请报告书,组织约谈,对仍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限期作出补偿决定书。同时加强部门互动,邀请市房管局、区法院对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开发经营公司工作

1、代建__区社区文化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内外装修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力争7月上旬单体竣工验收。

2、抓好回迁安置房产权总登记工作,已办妥__小区3#-13#楼安置房(2045套)产权初始登记,1#楼、2#楼正在进行消防验收,争取10月底办妥产权初始登记。__(__家园745套)正在积极办理土地核验、建设工程备案工作,争取年底办妥产权初始登记。

3、①今年上半年根据区旧改办通知,将区代建保障房对接拆迁安置项目,先交房3套,但未签订销售合同(其中__小区2套、__名居公寓1套);②根据房产代购协议书,__名居公寓、__小区销售对接三坊七巷项目,收回购房余款计4707.75万元。③收回五凤新区2#楼购房余款432万元。

4、完成区财政代管产业收入136万元,并已整理上缴代收区属资产历年租金共计1028万元(其中:__公寓二三层商场租金收入108.5万元,__商场租金收入27.5万元)。开展了3次房产招租工作,月增租金1040元。

5、加强直属物业企业管理,做好__小区等自管物业小区20.12万平方米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收入72.88万元。其中:房营物业公司收入65.24万元,占年任务57%;经营物业公司收入7.64万元,占年任务39%。

(二)征迁工程处工作

1、上半年完成的征迁项目。一是加洋路34号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共49户,已100%完成签订协议。二是省地矿厅青砖楼沿街店面搬迁项目共15户,应搬迁总建筑面积为1220平方米。已全部搬迁。

2、正在加紧扫尾的征迁项目。一是达明小学二期项目征收户数24户,尚余1户私房,已出具评估报告并拟加紧协商工作。二是__市人大宿舍及周边危旧房收储地块(扩征)项目征迁户数656户,尚余7户(其中单位产3户、民房1户、单元房3户)正继续加快裁决进度及协商扫尾工作。三是斗西路斗中新村周边旧改项目征迁户数395户,尚余2户正继续加快裁决进度及协商扫尾工作。四是__一期项目(__周边保护修复工程)共127户,尚余12户,已全部报送申请裁决工作。五是__二期项目征收户数541户,剩余14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已全部送达。其中7户已作出补偿决定书。六是中旅西侧道路建设及中旅二期项目单元房户数共28

户,尚余10户(中旅西侧4户、中旅二期6户)。中旅二期6户中,4户__法院已出具裁定书准予,2户市住房局目前已出具裁决书且已公告送达。中旅西侧4户中,1户__法院已出具裁定书准予;1户市住房局目前已出具裁决书且已公告送达;1户需重新办理拆迁补偿裁决书;另外1户为中旅房地产公司单位产权住宅需由中旅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清退住户。七是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项目我区负责2963户,尚余9户。目前继续加紧协商工作。 3、正在实施征迁工作的项目。一是__二期扩征地块征收户数451户(民房部分),参照二期补偿方案实行协商征迁,已签订协议387户,尚余64户。二是__路34号项目,共有5户受灾户。经__街道配合,已完成签订协议2户,剩余3户正在沟通协商。三是原__搪玻厂宿舍及周边地块,经摸底调查,该项目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538.7平方米,征迁总户数60户,已先行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展房屋面积复核、确权等前期准备工作。四是地铁2号线项目西洋站加洋公寓房屋,目前已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出具评估报告,送市房地产估价协会进行鉴定。五是__河沿线西侧旧屋区改造项目(__路以北地块),该项目选址面积约47.2亩,征收房屋面积约6.22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720户。已办理选址手续,控规调整论证方案上报市规划局。区旧改办正在办理集体土地转征相关手续。六是__河东侧旧改地块,该项目位于__河东侧,包括省广电厅地块、省电影公司地块、省高院司法厅地块和周边民房。目前已办理选址、土地性质确认,区旧改办与省直房地产公司合作协议正在会签中。七是林则徐故居修复项目,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意见,该项目仍由原业主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收储业主抓紧征迁后交市文物局修复。鉴于该项目动工已列为8月省市将组织开展林则徐诞辰230周年系列活动,时间较紧,建议由我区负责先行进场,按照相关政策与住户开展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4、回迁及产权办证工作。2015年上半年陆续完成达明一期、达明二期、井大及中旅旧改项目、中旅二期及西侧道路、__一期、二期及扩征,__及斗中新村周边、澳门西路、三坊七巷、成教学院及柳前新村5号、十八中及__路、建工大楼、水玉巷26号地块项目共计回迁185套。同时,已完成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结三坊七巷、十八中、__一期、二期,加洋及斗中等项目原权注销手续共507户;已上报市国有房产中心涉及通湖路、三坊七巷、十八中、道山东、学院前项目公房购买产权审批材料212件;向乌山西路、三坊七巷、道山东、学院前、十八中等项目被征迁户提供安置房产权办证材料370件。

(三)公房公司工作

配合房管所做好危墙危屋抢险、防强降雨和汛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修缮工程施工和安全,1—6月份实现第三产业收入37万元,修缮及附属工程管理费收入1.5万元,总收入38.5万元,占年任务的55%。

以开展“三严三实”活动为契机,扎实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落实反腐倡廉工作措施,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年”活动。一是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夯实反腐倡廉工作基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工作纪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项目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畅通监督渠道提升服务意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通过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并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力度,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音。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群众来信来访85件、人大政协提案、议案19件、12345政务呼叫791件、上级机关督办件93件、机关效能投诉件14件。全部办结,办结率达100%。

1、加强直管公房和自管产业租金收缴工作,按序时进度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2、抓好__区社区文化中心项目开工建设,确保7月中旬竣工验收。继续抓好__、__、__等地块安置房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有关工作,让安置户能够办理产权证。

3、抓好物业行业创建文明城市和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今年区政府下达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扩面工作、50个无物业小区整治工作、3000户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4、抓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我区今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安排,加强与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的沟通,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皖政(1997)25号文《关于开拓城镇住宅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系指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权,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具备一定规模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具体规模控制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中标开发企业履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之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出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向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开发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知书)进行招标。

(三)议标:即邀请符合条件的两家以上开发企业以协商的方式议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告书;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标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投标手续;

(四)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开发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投标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当众主持开标、审查标书、评标,确定中标开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主管部门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须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一个开发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报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批准,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和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

第十九条 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标、定标,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招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标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送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开发企业的主要依据是,规划方案布局合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开发企业的社会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开发任务的实力,能保证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后管理模式先进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标开发企业必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逾期未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另行择优选定开发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投标取得的开发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查验有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无开发项目建设合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文第3篇

房产委托中介销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 市 区 单元第____层,共 (套),房屋结构为__ __,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房屋所有权证号: ,属于: 。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 __元/平方米,总价 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 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乙方得 %。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期限及权限:

1.本合同期限为 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 %出售。

六、费的收取

1、乙方的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 % ,乙方得 %。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 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 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明) 4)、房屋平面结构图及附属设施说明清单、钥匙等。

5)、房屋是否设定担保等债权、债务的书面声明。 6)、有委托人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房主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甲方保证该不动产的产权清楚,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及乙方客户照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必须负责赔偿。

3、乙方在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合同后,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来乙方处签署销售确认书,并与乙方客户会签购房合同,如因甲方地址、电话变更,而未能通知甲方而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概由甲方负责。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的地址为准,经交邮即为送达。4、甲方与乙方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双方委托乙方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应支付代办费。

5、房产证办理过户完毕,甲乙双方结清房款,则本合同指定的不动产义务即告完成。

6、原则上,乙方要求甲方应在房产证办理过户后,方交付房产给购房客户。特殊情况下,甲方愿提前交房应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系房地产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在委托期间,将委托不动产出售,并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如购房客户未履行定房协议书所规定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定房协议书,并没收定金;如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后甲方反悔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客户缴纳给乙方的定金。

2、甲方不得将该不动产委托乙方之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自行售出委托物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按未售物业出售,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必须严守诚实、信誉、高效的服务原则,积极、主动、热情地为甲方进行服务,乙方必须严守甲方有关商业机密不能外泄。

十、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附件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如有其它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联系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于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楼层、户型定价销售价格表

有关房屋委托销售合同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之规定,甲方特委托乙方销售甲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销售项目名称及地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销售房屋为________[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号:_________)

第三条 受托销售范围

(一)乙方受托销售范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受托销售房屋计_________套,销售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销售面积计价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3、按建筑面积计价。

第四条 委托销售方式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

(一)整体包销: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以甲方名义销售,向甲方支付包销价款,获取销售差价利益,并保证在包销期限届满时完成甲方应售商品房。

(二)风险:甲方在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三)一般:乙方作为甲方的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的具体内容、事项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五条 销售价格

(一)本合同约定的销售范围内的房屋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起价_________元/平方米,最高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均价_________元/平方米;

2、售价_________元/平方米,可上、下浮动_________%至_________%;

3、按楼层、户型定价销售(见附件)

(二)在实际销售中,每套房屋售价如需折扣优惠,须经甲方同意。

(三)房屋售价经甲方同意折扣销售的,服务费应按下列第________项计算:

1、房屋原售价;

2、房屋折扣后售价。

(四)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销售计划及进度

完成售房套数(套) 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 完成售房金额 (元)

第七条 销售收款

甲方_________[同意][不同意]由乙方代收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如甲方同意代收的,乙方应在收到购房定金及预付款后________日内将代收款项交付给甲方。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 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及结算方式、支付期限

(一)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商品房交付期限。

(二)甲方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商品房合同范本及物管合同;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三)提供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房屋分层平面图、户型图等销售资料。

(四)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代售房屋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开展销售工作。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计划进行销售。

(三)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四)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范围进行宣传。

(五)不得将代收的定金、房款等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一方或双方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销售金额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_____月内,所销售的房屋少于应销售房屋套数_____%的,甲方有权在_____月届满之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未售出房屋的处理

如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受托销售义务,未售出的房屋,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处理:

(一)由乙方按照_________价格购买;

(二)乙方将未售出房屋退还给甲方,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售出房屋总售价_____%的违约金;

(三)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

(一)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文第4篇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一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帐号: 乙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帐号: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开发东城国际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东城国际项目联合开发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合作标的

(一)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于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东城国际项目。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商住,开发房地产手续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现有全部土地约7100㎡(以原划拨土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宗地图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三)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广元市苴国路北侧、环保局西侧土地按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乙方出资1700万(大写:壹仟柒佰万元),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并承担该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 项目规模

建筑规模按乙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

第六条 利益分成

分配比例为: 甲方:51%,乙方:49%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开发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五)乙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六)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七)乙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变更或终止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四)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陆份,壹份捌页,甲乙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项目全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联合开发协议书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开发项目名称:

地址:

第二条 项目用地性质

1、合作开发项目占地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

2、该片土地使用权为: 土地使用权人为: 具置及面积以沈国用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准。

第三条 项目规模

在本协议所述地块上:拟建商住工程,规划占地 平方米。

第四条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沈国用 号)作价人民币 元,工程价款为 元,乙方负责建房。

第五条 付款方式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办签署生效10日内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币 元。

第六条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落实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规划手续,获得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

(2)落实合作开发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3)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安装、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4)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第七条 工程管理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各自委派专人共同组成合作项目工程关联办公室,具体协商工程管理、项目进展、人员联络、财务及工程进度安排。

2、乙方负责开发施工期间的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安全等事项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甲乙双方各派一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财务管理。

2、利润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经营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比例承担。

第九条 产权确认与产权过户

本协议下的房产在验收合格后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进程中,若一方违约则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整。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经依法核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自行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实施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三)有四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拆迁工作证。项目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无自行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未经核准,不得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临时拆迁工作证。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

(一)在五区范围内接受委托拆迁,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二)在其他区(市)县接受委托拆迁,应经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应当登报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接受委托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

第八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有流动资金二百万元以上;

(三)有八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四)自行拆迁三年以上且无重大拆迁遗留问题;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

(一)属于私营或个体经营的;

(二)以集体或股份制等企业名义实为私营或个体经营的;

(三)其他规避法规政策情形的。

第十条 委托拆迁,拆迁人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订立委托拆迁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签订十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协议鉴证。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人、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名称、住所、法走代表人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授权范围和权限;

(四)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和补偿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五)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劳务报酬;

(六)安置方式、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以拆迁人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拆迁人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共同加盖印章,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因拆迁人一方违约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有过错的,应向拆迁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需要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采用招标、协议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该拆迁单位应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拆迁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次性安置的方式,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拆迁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对拆迁人委托的拆迁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在拆迁实施前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委托,除征得拆迁人的同意外,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在拆迁期间因故不能完成或无力完成委托拆迁的项目,应与拆迁人终止拆迁委托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拆迁项目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被依法批准转让的,该项目的转让人必须继续履行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保证原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得到完全履行。

第十八条 以合作建房形式申请自行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应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保证金。拆迁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待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完毕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后如数退还。具体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拆迁保证金由下列单位交纳:

(一)自行拆迁,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纳;

(二)委托拆迁,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纳;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由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是接受拆迁委托的合法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

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遗失,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办理自行拆迁资格证书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拆迁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拆迁工作证、临时拆迁工作证或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后,方可从事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自行拆迁工作,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或临时拆迁工作证,接受委托拆迁,应当佩戴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对无证拆迁或所佩戴证件与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房屋拆迁单位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只能在其所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拆迁工作,不得采取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变相接受委托拆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不合格的,组织重新培训或注销拆迁工作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注销拆迁资格证书,并可处二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接受拆迁委托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委托个人或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委托拆迁未办理协议鉴证的;

(六)造成重大拆迁遗留问题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的;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安置标准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证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私下承揽拆迁业务的;

(二)以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在其他房屋拆迁单位承办拆迁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