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调查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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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文学
摘要

1前言 很多在学校读书的人都说宁愿出去工作,不愿在校读书;而已在社会的人都宁愿回校读书。我们上学,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为的都是将来走进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应该在今天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明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

社团调查报告(精选5篇)

社团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创业社团;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6-0056-02

1前言

很多在学校读书的人都说宁愿出去工作,不愿在校读书;而已在社会的人都宁愿回校读书。我们上学,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为的都是将来走进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应该在今天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明天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表现自己。

而从此引发了大学生之间的激烈竞争,在大学扩招的大环境下加剧了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与残酷程度。而高校招入的大批大学生在毕业后则面临着“毕业就失业”的结局,甚至之前一度流行的到海外镀金的方法也只能产出“海待”而非“海归”了。在这种严峻的局势下在大学校园中催生出了一种新的学生团体――创业类社团。

2高校创业类社团的特点

顾名思义,创业类社团就是通过帮助与解决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从而缓解当下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问题。但是说解决也不尽然,当下中国的现状是大学生更倾向于毕业后就业而非创业。从此对于大学生创业的宣传与促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就高校创业型社团而言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创新性强。创新性是创新创业类社团的核心,是区别于其他类社团的一个重要指标。创新创业型社团以操题、竞赛、项目为纽带。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自发组成的群体,往往带有跨专业、跨学科的性质。课题,竞赛或项目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跨学科的同学容易产生创新的契机。第二个特点是实践性强。第一课堂的教学侧重于知识的传播和理论体系的学习。创新创业型社团的存在给学生提供了实践的平台,将理论知识加以运用,注重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三个特点是进入门槛高。创新创业型社团的创新性和实践性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创新创业型社团所从事的活动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和机械重复性的工作,对参与其中的同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因此,参与创新创业型社团的同学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克服困难、解决困难的勇气和坚定的意志。第四个特点是形式多样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是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的有效途径,形式具有多样性。一是由于其所涉及的学科范围广泛,研究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学科的差异性,必然会出现形式不同的多样性,既有模型制作,理论研究、实物操作,又有实证研究,软件编程,形式灵活多变;二是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可实现的活动载体具有多样性,具体载体可以是学科竞赛、实验室项目,也可以是科技发明。第五个特点是自主化程度高。参与创新创业型社团的活动过程与课堂的被动学习不一样,需要学生自主解决问题、分配业余时间、选择完成场所、遇到困难主动联系指导老师,协调同学,这需要学生学会时间管理,沟通技能,同时所要解决的问题,靠课堂上的知识远远不够,还需要学生不断学习新知识,甚至跨学科学习,才能进行创造性地运用。因此在整个参与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化程度非常高。第六个特点是成效显性化。高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不断得到显现,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各类课题、竞赛,参与创新创业型社团的同学获得学术类奖励高于参与其他类别社团同学获得的奖励,这种显性的精神奖励对于参与创新创业型团的同学是一种价值的肯定与回报,另一方面通过参与科技创新类的社团所获得的创新成果还可以获得物质化的回报。

正因为创业类社团有着以上特点,在其创办初期吸引了大量同学的兴趣与参与热情。以笔者所在的中国医科大学“医路先行”大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社团为例,其举办的活动大多与医学生就业创业相关。加之当前国内医学生的就业现状,每次活动都吸引了大批同学参与与关注。而其在举办各种活动时也充分考虑到参与人员的特点,所以大多以论述答辩的形式进行,结果表明这种运营模式效果很好。

〖BT(1+13危机与机遇同在――医学高校创业类社团发展的问题与漏洞

第一,重复建设严重。高校社团的成立是有一定的章程、计划即可申报成为校级社团或院级社团。由于校团委与院团委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社团可以反复申报。另外,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各部门的发展,在学生中成立了类型相同的学生组织,重复建设不仅导致资源的紧缺,也给学生的选择带来斟难。

第二,专业指导力量薄弱。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单位是团委,主要从事管理工作,较少配备专业教师,缺乏专业性的指导。这是创新创业型社团的一个重大缺陷,使得不少创新创业型社团的科技含量偏低。虽然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型社团需要高度的自主参与性,但仍需要有专业教师的指导,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参与学生持续性差。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型社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呈现出参与热情逐年降低、持续性差的现象,而持续性对于从事科技创新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据调查数据显示,认为加入此类社团的主要目的是进行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者,仅占236%。这是由于学生的自主性欠缺,缺少指导老师的支持与鼓励,以及部分同学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所致。

第四,社团活动经费不足。创新创业型社团需要充裕的资金用于材料购买、实验、制作,调查,但现状是大多数创新创业型社团的资金投入不够,让学生很多创新性的想法无法进行尝试与实验。这将形成恶性循环。学生的创新由于没有资金支持而得不到实践。削弱了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可能会导致学生退出创新创业型社团。

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问题应该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做到管理的统一,即校管理部门与院管理部门达成统一。创新创业类社团由于其专业性、学科性、实践性、创新性等特点,仅靠团委的管理难以发挥其功效,应理清每个创新创业型社团的学科特色,与系院指导相结合才能够焕发生机。切合实际的做法是由校团委实行组织机构上的管理,即社团的成立、发展、考核、结束统一由校团委进行管理。其次是需要学校的支持与培养。就业创业类社团作为一类主要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组织起来的团体,由于其成员对就业创业的了解并不深刻,面临的困难很多,需要有专业人士提供指导,为社团的发展明确目标、制订规划、组织培训。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就业创业类社团聘请了学校就业部门的教师进行指导,为社团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为了促使就业创业类社团又好又快地发展,有必要聘请诸如职业规划师、职业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指导教师,特别是邀请知名企业人事高管担任社团的指导教师,有利于开阔视野,提高社团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就业创业类社团所开展的一些活动往往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如创业启动资金、暑期实习招聘会运作资金、聘请专家讲座资金、进行职业调研资金等,而目前各高校就业创业类社团普遍面临活动经费不够的问题,大大限制了相关活动的开展。鉴于此类社团在活动开展中的特殊性和对促进学生就业的重要性,有必要在财力上加大投入,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要积极支持、引导和监督大学生创业社团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要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创业社团以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实验室,为在校学生创业实践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就业创业类社团作为一种新兴的学生活动组织,会带给高校学生们更加丰富的就业方法与经验,相信这些对于高校学生会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然而新兴的事物如果经营不善就会变成昙花一现。所以,大力支持高校就业创业类社团发展对于当下高校学生的未来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参考文献:

社团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社团活动;学生期望

一、引言

在当今,大学生要想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环境生存,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素质,而且还必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这些综合素质是课堂教育所不能全部给予的,还必须由高校社团活动来提供。高校学生社团作为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众团体,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和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高校学生社团活动非常兴盛,其规模、数量、质量都远远超过以往。高校学生社团活动一方面丰富了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为学生提供了展现自我才能的舞台。社团可以通过一系列活动,培训,外联,集体生活等方式来帮助大学生实现个人价值,进一步与社会发生关系。因此调查高校社团活动现状与学生自身对活动的期望,可以了解社团运作的经验和不足,总结有效的管理方法,使社团更好地发展与合作,为繁荣校园文化、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作贡献。

二、方法

辽东学院大学生社团活动现状问卷调查从2014年10月9日进行问卷发放,到10月31日回收答卷结束。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答卷198份,回收率为99.5%。其中有效答卷196份。有效问卷的评判标准是:一份问卷中的有效答题数超过12道(即≥总题数的2/3)。

1.调查的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整群抽样方式和随机抽样方式,以班级为单位做整群抽样进行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答卷98份;剩余的100份在图书馆第一借书处随机发放试卷,收集到大量可供分析的宝贵数据,调查的重点大学生参加社团的目的和原因、从社团活动中获得收获以及希望社团今后发展的模式三方面。本次调查采用Excel软件作为数据统计工具。

2.调查结果

2.1大学生参加社团的目的和原因

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大学生参加社团的目的和原因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锻炼实践能力,为自己以后得就业做准备”(所占比例为42.5%);“丰富大学生活,开拓眼界”(所占比例为34.5%);“符合自己的兴趣,展示自我才华”(所占比例为30.5%);而“创新型强的,可以展示学生才华的社团比较吸引学生”(所占比例为49%);“社团举办的活动次数较少、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所占比例为47.5%)是未加入社团或长时间未参加社团活动的原因。

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对于参加社团在锻炼自身这方面寄予厚望,希望在大学生活中通过参加社团活动使自己能力提升,为以后进入社会打下一定的基础;而创新型强的,可以展示大学生自身才华的社团吸引学生的参加;学生如果社团活动达不到自己的预期,则会放弃。

2.2从社团活动中取得收获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大学生经常参加哪类社团的活动”,排在第一位的是“艺能、兴趣爱好类”,看来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排在第二位的“公益类”,大学生作为青年一代最富有活力的代表,展现了他们对社会公益参与的积极性,愿意为社会贡献他们的热情和活力,同时也希望在各种活动中收获社会技能,为以后参加工作打下基础。排在第三位的为“运动类”、“专业学术类”、“语言类”,这些社团活动可以锻炼自己的身体,丰富自己的知识。

调查结果显示,在“参入社团的最初目的是否达到”问题上,学生肯定回答的比率达到八成以上,大学生所在社团都比较中对社员的培养,社团活动较多,但形式较少,社员反应一般,积极性一般。

从以上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参加社团活动方面积极性较高,所在社团对社员培养比较重视,但由于社团活动形式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热情。

2.3希望社团今后发展模式

在对社团的描述中,大学生赞同的说法排在第一位的是:“社团更应该提供和外面接触的机会,借此多了解社会实际情况”(所占比例为46.5%)。大学生希望通过社团这个媒介,对社会多一些了解。希望社团改进的方面则是“积极组织活动,提高社员素质”(所占比例为47%)占第一位;同时希望社团多与校外企业合作,同时社团搭平台,社员去企业开展实践活动(所占比例为51%);而其他的技能、学术知识等方面的竞技比赛和文艺晚会等娱乐活动则分别排在第二、第三位,这个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大学生渴望了解社会,多接触社会,为以后的就业打下一定的心理基础这种愿望。

同时,通过本次调查搜集一些个别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社团工作则更直接、更具有针对性。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中,比较集中涉及的问题是:希望老师也参与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可以像公益方向发展;希望社团以培养学生创新为目的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多一些实用性等。

三、结论

大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锻炼实践能力,为自己以后得就业做准备;在社团活动中这个目的有八成以上的学生认为已经达到;在今后的社团活动则希望多与校外企业合作,能够提供一些培训、实践的机会。

由此可见社团的发展对校园文化建设极其重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大学生社团作为大学生开展课余活动最大的载体和舞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校园文化的发展及大学生能力素质的提高。所以要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同时社团自身也要加强建设,加强组织内部建设,完善社团的内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从而提高社团活动质量,以此来达到最佳效果。

本研究为辽东学院校级科研基金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大学生社团活动对培养创新性人才素质作用的影响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东伟.高校学生社团活动的性质的作用与管理[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1(01)

社团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活动主题:

关注社会动态、感受校友真情、增强就业意识,促进全面成才。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和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相关精神,关注大学生就业动态,注重综合能力提高,倡导学习先进、汲取动力、奋发图强的进取精神,增强青年学生就业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和回报人民、回报社会的意识。

三、活动内容:

在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的基础上,我系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联手推出“人文旅游系毕业生跟踪调查”。我们这次毕业生跟踪调查是以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大学生就业市场化为背景,立足学校人才培养,从就业指导与服务的角度出发,是探索如何使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接轨的一项有益尝试。为此,同学们可以开展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本次调查采用以典型调查为主、网络调查为辅助的方法,实施对象总体为XX、XX、XX三届毕业生。 我们已经在校主页—人文旅游系—网站导航—学生工作—就业专栏处公告有关跟踪调查信息,调查表可以自行下载。

四、时间安排

活动时间:XX年寒假

验收时间:此表格填好后请在XX年3月10日前寄或传真:

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学林街280号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旅游系 许安 老师(收),邮编:310018。也可直接寄给原班主任或者调查者本人,或由调查者本人直接收回。

电话:0571-86929847 86929796 86929838

传真:0571-86929796(方老师) 86929878(丁老师)(XX年2月5号前,XX年3月5号后可用,其它时间请寄回以上地址)

五、验收形式:①. 1000字以上调查实践总结报告及相关照片资料;②.(自选)调查问卷回收(可寄或传到学校或者本人,最好是后者)。③.(自选)相关参访录音、dv资料;

六、总结表彰

同学返校后,系将对同学们的寒假实践报告进行评比,对于优秀的个人和团体奖给与奖励。并组织部分表现极为突出的同学,讲述自己的实践过程和心得体会。人文旅游系XX、XX级全体学生必须参加寒假期间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成绩将做为奖学金评比德育考核的依据之一,返回每份加0.5分。

七、活动组织形式和工作要求:

今年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以学生个体实践为主,每位同学将会有历届两到三个班级毕业生的信息,调查的对象可以自行选择,被调查人数基准为2人,上不封顶,可以通过信件以及传真的形式传回调查表,调查表上必须要盖工作单位的章,并且必须在调查表右下角注明参与实践调查的同学的班级和姓名,若无注明,会影响到德育分的加分情况。

社团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社团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1.中共中央、国务院16号文件中明确提出“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志愿服务进基层”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了解社情民意,主动投身和谐社会建设,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无疑具有重要极为重要的意义。

2.今年是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实施十五周年,十五年来青年志愿者行动紧紧围绕党政工作大局和群众需求,坚持“着眼发展,着力建设”的基本思路,求真务实,不断创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传承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以脚踏实地的无私奉献和自愿参与的高尚行动,积极投身扶贫支教、西部大开发、社区发展、保护母亲河、抢险救灾、扶危济困、大型赛会等领域的志愿服务,为当代中国青年运动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肯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3.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志愿服务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是进行社会动员的有效方式,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许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城市社区、农村村组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也是社会建设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深入基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是共青团组织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宣传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4.20__年暑假之际,长沙理工大学校团委主办,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承办“志愿服务进基层”社会调查活动,旨在响应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组织大学生暑假回乡对所在社区、村组进行调查,了解社区、农村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需求状况,总结以往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充分发挥高校资源,科学设置服务项目,推动志愿服务活动深入社区、农村,真正服务基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提供参考。

二、活动主题:志愿服务进基层,和谐社会建新功

三、活动内容

1.了解各类城市社区的发展建设情况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需求情况。

2.了解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情况以及农村对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需求情况。

3.调研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和教育状况。

4.根据调研结果汇总并分析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对大学生志愿服务需求的情况,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活动时间:20__年7月~20__年4月

1.组织策划阶段(20__年7月9日~7月18日):制定活动方案和调研表格,选拔并培训重点调研小组成员;

2.实地调研阶段(20__年7月19日~8月23日):志愿者返乡开展调研活动,并撰写调研报告;

3.总结分析阶段(20__年8月24日~3月31日):调研数据汇总,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和志愿者调研感受,对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4.撰写报告阶段(20__年10月1日~10月30日):根据数据汇总情况,撰写质量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为更好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政策依据。

五、活动要求

1.本次活动要求计通学院除毕业班外全体同学参加,也欢迎其他院系同学参加。

2.调查成果要求:a、至少完成1份社区(村组)调查表,5份居民(农户)调查表;b、完成一份20__字左右调查报告;c、收集

反映社区(农村)发展建设的其他佐证材料(照片、视频、书籍资料等);d、开展调研活动的照片。

3.学院组建重点调研小组,同学们可向院团总支提交申请,学院将对重点调研小组成员组织专题培训和跟踪指导。

4.本次活动采用学生过年回家顺便进行的方式开展,不要求学生前往非生源地。学生深入家庭所在地的社区(村组),通过实地走访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和居民(村民)、座谈、搜集资料等方式,了解相关信息,完成调查问卷。每位同学至少走访一个社区或村组,走访5户以上的居民或农户。

5.本次活动纳入学生素质拓展活动项目,活动情况计入素质拓展证书。能完成调研任务并提交调查问卷的同学,将在第二课堂学分中计2分。对于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提交的调研报告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同学,学院将予以奖励。

六、重点区域

1.城市社区:分别选取省会以上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长沙等)、区域中心城市(如地市一级城市)、县级城市(或能形成居民社区的集镇)为样本进行分析。

2.农村:分别在东部沿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中部地区(主要以湖南为代表)、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华北地区等区域选取有代表意义的农村村组为样本进行分析。

七、组织领导

主办: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承办:共青团长沙理工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总支委员会

八、宣传报道

1.校团委《阳光在线》、计通学院网站对活动进行全程报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湖南青年在线》、长沙理工大学新闻网、《长沙理工大学报》、长沙理工大学电视台等校内外媒体通报。

2.设置活动专题网站(博客)、qq群,供志愿者和交流相关信息。

九、结果提交

1.所有同学必须在20__年8月28日之前将调查问卷、调查报告和其他佐证材料交各班团支书,调查报告并发电子版到%26lt;mailto:调查报告并发电子版到%26gt;。

2.咨询方式:

电话:

联系人:

活动网站:%26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