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研究论文(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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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的历程 自古以来,历代学者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一直沿袭手工操作的方式,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后,计算机技术开始涉入到古典文献研究中,对传统的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方法(自然也对一切需要使用古典文献资料的专业研究)起到了极…

计算机研究论文(精选5篇)

计算机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古典文献数据库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文献检索服务系统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古典文献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贡献是有目共睹的。然而,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中的运用仍然存在着极为严重的缺陷也是不容回避的。笔者近几年来主持并直接参加设计“e书库”数据库的过程中,感到有必要将自己的一些想法提供给正在设计有关软件的计算机专业人员、愿意使用该类软件的专家学者们参考。

一、我国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的历程

自古以来,历代学者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一直沿袭手工操作的方式,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后,计算机技术开始涉入到古典文献研究中,对传统的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方法(自然也对一切需要使用古典文献资料的专业研究)起到了极大冲击。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领域内发展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一些图书馆、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陆续开始大规模地利用计算机设计并建立数据库。大致说来有两类数据库,一类是书目数据库,一类是文献数据库。南京图书馆于90年代初率先建立书目数据库,对读者检索有关书目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之后,各地图书馆纷纷效尤,类似的书目数据库很快就普及了。虽说至今各地图书馆的书目数据库的检索方式,仍存在机读编码格式不统一的问题,然而书目数据库提供的方便快捷的查询功能,对读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具体到学术研究来说,至少为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比较方便的查找有关古典文献的实用工具。

在建立书目数据库的同时,一些大专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始研发各自的文献数据库。从数据制作格式来说,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图像格式,即将按原著内容扫描成PDF图像文本,另一类是元数据格式,即录入文献文本内容(或扫描并转化为电子文本)导入数据库,并转换成可阅读与检索的数据库机读格式。一般说来,无论是PDF格式还是元数据格式,它们数据库容量都较大,也提供了较为原始的检索方式,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不小的帮助。从上述两类制作格式的数据库来说,PDF图像文本可以直接阅读图像文字,但总体说来不太适应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的需要。而元数据格式较为精致,初步具备了较为方便的常用的功能,可以检索、作卡片等等。

古典文献数据库从收录的文献内容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类目数据库,即按“类”收录有关图籍,如经学类、史学类、文学类以及甲骨文、金文或出土文献资料、石刻资料等等,另一类是综合数据库,如《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国学宝典》之类数据库。

大陆最早的古典文献数据库是河南大学的《宋人笔记检索系统南宋主要历史文献》,建立于1987年。之后,各种数据库纷纷涌现,比较重要的有南京大学、河南大学、苏州大学联合研制的《计算机甲骨文信息处理系统》、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唐诗》、《先秦魏晋南北朝诗》、《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十三经》、《全唐文》、《诸子集成》等数据库、北京大学《全宋诗》数据库、南京师范大学《全唐五代宋词》数据库、四川大学《宋会要辑稿》数据库(与海外合作)等等。港台古籍数字化起步较早,均采用繁体字形式。1984年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开始研发《汉籍全文资料库》,香港中文大学则有《汉及以前全部传世文献》、《魏晋南北朝全部传世文献》、《竹简帛书出土文献》数据库等等。其中《竹简帛书出土文献》收录《马王堆汉墓帛书》、《武威汉简》、《睡虎地秦墓汉简》、《银雀山汉简》、《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及其它散见简牍共140多万字的竹简帛书出土文献,价值颇高。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数据库主要是提供给本单位研究人员使用的,当然也有部分数据库对外开放,为其他研究者提供一定帮助。虽然这些数据库有种种限制,但它们无疑为古典文献的研究(当然包括其它专业的学术研究)提供了方便。之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地方的图书馆、以及其它数以百计的网站向用户提供收费或不收费的古籍文献检索服务,甚至还提供古籍文献的下载服务。显然,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学术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支持。至今为止,据笔者所查索到的除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地图书馆数据库之外,提供各种文献下载的中文网站至少在200个以上,其中就有不少古籍文献下载的网站。这些古典文献数据库或有关网站的建立,确实为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乃至其它学术研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帮助。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古典文献数据库大量涌现的同时,一些潜在的问题与数据库本身的缺陷严重地制约着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正常发展。

从古典文献数据库技术发展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PDF图像文本数据库,其数据来源主要是以扫描方式获得,形成PDF图像文本。这种图像文本优点是直观,与原书分毫不差,但它的缺点是功能极其单一,仅可供浏览图像和简单地检索书目。虽然第一阶段的数据库功能极少,但毕竟能方便而直观地阅读文献了,因此引起了学者们广泛的兴趣。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功能太少,这类数据库难以进一步发展。

第二阶段是元数据数据库,以香港迪志公司投资、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设计、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四库全书》、书同文数字化技术有限公司设计、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的《四部丛刊》、尹小林《国学宝典》、南开大学永川公司的《二十四史》,以及大陆、港台等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制作的较大型的数据库为代表。它们的优点是具有较多的基本功能,如检索、卡片、打印等功能,有些还附加了日历查询、字典、音乐背景等附加功能。然而,它们都不允许对数据库内的文本错误进行修订、没有图表处理能力、不提供功能升级服务(某些软件提供所谓新版本,实际上只是增加一些文献文本,并未真正提升软件服务功能)。而且由于各自为政,开发者大都采取自定义方法来自造非常用的生僻词,因此各种数据库之间字库不能相互兼容。这一阶段的古典文献数据库也有吸收第一阶段数据库有图像的优点,如上述提及的《四库全书》就附有图像,以利研究者核对文字。该阶段绝大多数数据库注意到版权问题,但仍有一些数据库在版权上出现较大问题,乃至引起法律纠纷。

计算机技术广泛地涉入文科研究领域,各种古典文献数据库纷纷建立,当然给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的现代化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帮助,然而,在笔者看来,目前计算机技术在这一领域中的运用形成纷乱无序的“战国时代”,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或说削弱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研究(乃至其它学术研究)中巨大作用。对此弊病,笔者拟作一概述,企望引起有关部门、数据库开发者及使用者的重视,以期真正使计算机技术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大致说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缺乏整体领导与规划,国家投资与收益不对称。当然,首先应该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做了一些规划,也实施建立一些比较大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如2002年10月,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受科技部的委托,牵头联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中科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启动了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这一项目的目的就是力图建立我国比较统一和规范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自然也会对建立古典文献数据库有较大的借鉴与参考的价值。又如北京大学《中国基本古籍库》、上海图书馆《古籍影像光盘制作及检索系统》等等,也由国家有关部门投入大量资金,而且已经启动并完成了部分内容。不过也应该强调,由于国家没有制定出一个比较符合国内数据库发展状况的真正有价值的规范体系,因此这些项目的承担者仍是各自为政,数据库之间并不能兼容,不可能形成技术“合力”。再从所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说实际使用价值来看,也不尽人意。因为至今为止建立的各种数据库仍人为地设置许多障碍,无法使它们实现较大的使用价值。数据库由国家投资,收益自然应该归国家,或者成为不收费的公益数据库,但目前收益既不归国家,又未能成为公益数据库,这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遗憾。实际上,数据库制作者无偿利用国家投资进行了开发,制作完成后却获得相当丰厚的收益,使人感到有“国家投资,个别单位图利”的印象。笔者不反对交纳一定使用费用,但收费单位一定应该说明收费后去向,绝不允许产生国家投资而由个别单位乃至某些个人得利的情况。

其二,开发商嗜利忘义,数据库错误严重。除上述由国家投资开发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外,还有一些有一定技术实力的软件开发商加入到古典文献数据库的开发中来了。比较而言,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各地图书馆建立的古典文献数据库质量较高,而开发商则很少关注数据库中的文献质量。我们承认确有少量开发商制作的数据库质量较高,如迪志公司开发的《四库全书》之类,然而象《四库全书》这样的数据库确实凤毛麟角,难以寻觅。我们发现,甚至有些开发商仅仅是把文本进行文字扫描导入,疏于校对,因此文本错误百出,难以卒读。由于利益驱使,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以“独自开发”为己任,数据库设计相互保密,互不兼容,使用户深感不便。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到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正常发展了。

其三,热门文献数据重复,冷门文献数据罕见。虽说目前数据库品种繁多,但由于考虑到使用者对文献内容的需求,因此许多开发者热衷于开发那些热门数据,而一些比较冷门的文献则鲜有人问津。实际上,冷门的文献并非是没有学术价值的文献,只是使用人较少而已。因而,目前不但数据库中文献内容重复现象极为普遍,甚至同名同姓的数据库也有不少,如《四库全书》就出现了武汉大学版、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等数种不同版本。且不说那些数量繁多、质量也不甚高的数据库浪费了多少人力物力,其实也使用户陷入无可适从、欲舍不能的境地。用户往往为了某些少量文献内容不得不购买和安装整个数据库操作系统,而且这些庞大的数据库大量占据硬盘空间,导致计算机运行速度大为减慢。而那些允许网上检索的文献数据库又往往容量极大,上网检索者多,导致“交通阻塞”!

其四,技术关卡重重,难以互相兼容。各开发者既鉴于不同开发目的与技术条件,又为防止他人解密,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在数据库某些程序中人为设置技术障碍,以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害。自然,开发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本身利益不受损害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也由于人为地设置了障碍,却使各种文献数据库之间不能兼容,无法形成合力,先进的技术反而成为技术壁垒。实际上,这一情况大大浪费了宝贵的人力资源与财力,对古典文献的开发与利用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由于技术壁垒,在古典文献数据库的文字方面更导致许多问题。我国古籍常用汉字大约为4万余个,这还不包括超过2万个异体字及数千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然而我国目前在计算机上采纳的国标字库(GB)和扩展字库(GBK),两者相加也只有27000余字,这与我国古籍常用汉字数量相比,实在差距太大。因此,如此小的字库与需求相比确实是捉襟见肘。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一些软件设计者就采取在自定义区自造字(乃至占据字库中扩展B的位置)、有些也用图片方式来填字。而这些自造字、图片字,拷贝到WORD文本之后,由于内码位置的差异就变成其它字了,从而导致文本错误。

其五,功能单调,难以真正为科研服务。建立较早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功能比较单调,只能做些简单检索、拷贝,没有更为先进的功能,不能适应学术研究的需要。后来的一些古典文献数据库也存在类似问题,例如《四库全书》的检索功能,虽说可以采用添加“作者”、“书名”等限定条件,但检索结果只是罗列一排出处,无法直观地了解检索到的具体内容。而且《四库全书》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功能给用户,因此这一巨大的工程仍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况且这一数据库目前已经“定型”,不再继续开发,使用户对此深感遗憾。而其它古典文献数据库设计者的思维大多仍停留在“文本之争”当中,重复着原来设计思想的错误,没有更多地开发为科研服务的有效功能,因此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显然不可能真正摆脱古典文献数据库目前面临着的困境。

其六,学术圈地,使人心有余而力难用。解放后,一些部级出版社化费了极大的精力,组织专家点校了不少重要古籍,为学术研究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时至计算机时代的来临,却出现了“版权”的问题。一些制作者忽视了国家有关版权法规,直接利用了一些出版社的成果来牟取经济利益,理所当然地会产生版权纠纷。笔者以为,保护版权是每个学者乃至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根本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问题是,现在一些出版社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对自己已出版的点校过的古籍进行开发,而愿意开发这些古籍资源者却无法涉入其中,导致他们处于既想开发这一宝藏又无法回避版权问题的尴尬境地,这就使众多需要使用者望洋兴叹。如果有关出版社不愿授权,那么想要开发这些古籍者只能返回到没有标点的原始文本中去。这种情况确实使每一个希望使用古典文献数据库的用户感到极其失望,而且严重影响了古典整理与研究的现代化进度。

上述种种现实情况,已经是制约计算机技术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支持的瓶颈了,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计算机技术即使再发达,恐怕也难以对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予以真正意义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如何解决古典文献数据库存在的问题

古典文献数据库存在的问题是十分明显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利学术研究(当然包括文献研究)的迅速发展?笔者以为现在应该设计和开发出新一代文献数据库的软件。按照笔者设想,这代软件应该以建立能自由升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为目的,是一种以提供强大功能为主、彻底解决版权问题的数据库,实际上是建立一个规模巨大的功能相对完善的学术研究资源库。所谓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是综合性数据库,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主要规划者,它应该尽可能地包罗我国传世古典文献、碑刻资料和出土文献等。在此基础上允许建立适应每个研究者研究范围的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是指每个具体研究者所拥有的安装在各自计算机上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它拥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自己研究的范围的古典文献文本。其实,各个研究者并不需要一个“包罗万象”的规模极其巨大的数据库,即使象占据6至7个G硬盘的《四库全书》,具体到一个研究者真正需要的内容并不是全部,而是其中一部分内容。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与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两者之间的技术“契合”,即两者互相兼容的程度。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与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有所区别,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侧重于文献数量的完善、完备,而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则应该考虑其功能强大。因此,从本质上说,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设计比较周密、与其它个性化数据库在技术上能实现良好兼容的的数据库;而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应该是“百花齐放”式的但必须能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兼容而非各自为政的小型数据库。两者关系是源与流的关系。鉴于此,笔者以为目前应该从两个层次上来解决问题,一是尽快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一是继续开发个性化文献检索服务系统。

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实践,感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能的。其实只要认真对目前计算机技术在古典文献整理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与梳理,重点突破一些瓶颈问题,应该说是能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的。那么怎么才能突破上述这些瓶颈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

其一,加强总体规划,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作为一个具体单位来说,谁也没有可能建立一个包罗万象的古典文献数据库,因此,这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来完成。其实,就目前来说,国家投入资金并不少,但由于制度原因,只是向某些重点院校或科研单位、向重点项目投入巨资,而这些单位建立起各自为政的古典文献数据库、期刊数据库,虽然也为学术研究作了一些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自设计思路不同,相互之间不能兼容,已经妨碍到数据库进一步发展了。以笔者愚见,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主动负起责来,加强领导,重新考虑古典文献数据库的立项问题,组织力量、投入资金,真正建立起一个规模巨大、能为绝大多数研究者利用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同时也应该考虑所立项的古典文献数据库与其它数据库(如现代文献数据库、当代文献数据库、期刊数据库等)之间的兼容关系,只有这样,或许若干年之后就能建立起一个价值极大的能真正为学术服务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乃至包罗一切文献的数据库。当然,就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来说,可以进行适量收费服务,但主要仍应该定位在“公益”上,不以“利”为主,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有价值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来。

其二,数据库内容与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分离。这个问题与上述问题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如果不能真正做到数据库内容与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分离,那么目前“列国纷争”的面貌是不可能真正解决的。

我们知道,一个古典文献数据库实际上是两大部分组成的,一是古典文献数据库内容,即数据库所包括的文献文本,二是对这些数据进行管理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其实目前所见有关古典文献数据库都是“两者合一”,即既包含一些文献数据内容,又有具体的操作服务系统。事实上,这些古典文献数据库在功能上明显存在缺陷的。就目前古典文献数据库管理形式来说,一是网络管理,一是个人管理。前者是网络数据库,一般是单位所拥有的数据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版,后者是安装在个人电脑中的个人版。就功能来说,网络版没有必要具有卡片、文本修订、书签等个性化的功能,个人版应该具有做卡片、文本修订、书签、文献管理等个性化的功能。就文献数量来说,网络版自然力求文献内容丰富,尽可能包罗文献文本,而个人版实际所需要的文献数量是根据各自研究需要而定的,因而强行“规定”使用所有文献内容并不值得肯定。就文献内容来说,网络版与个人版都应该允许不断地增加其数据库文献内容,但不同的是,网络版应该是只增不减,而个人版应该允许用户根据研究需要自由增减文献内容。

在笔者看来,应该从单纯的文本内容竞争的思维中解脱出来,进入以文献检索服务系统竞争为主,文本竟争为辅的体系,或许是解决古籍文献数据库的出路。也就是说,擅长计算机技术的开发者(开发商)应该注重文献检索服务功能的开发与完善,而具体文本的整理可由研究学术的专业人士来完成。这样,开发者就可能开发出比较成功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而数据库中的文本也由于专业人士的加入而能大大提高文本的准确率,然后合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当然,输入和整理古典文献文本可以采用投标(或以申报项目形式)来确定,规定统一格式,要求保证文本的正确率达到一定比例,完成后再分别导入这一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中;经过若干年努力,最终能形成一个规模巨大、适应于学术研究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我想,采取这种措施不但节省了大量重复投资,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而且一旦建立起这个规模巨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可以解决了目前数据库泛滥、文本错误太多、重复劳动等弊病,而且真正能做到广大学者对古典资源“共享共有”。

在此基础上,各个开发商可以力求开发学者们个性化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它无须考虑文献文本内容,但必须功能强大、操作方便,并与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完全兼容,学者们通过“购买”文本或其它方式来方便地组建自己的数据库,这样或许会给学术研究带来真正的方便。

还须补充的是,我国的古典文献中有大量表格与图片,而由于技术原因,目前所有古典文献数据库都没有导入原著的表格与图片,极个别数据库有少量图片也是不能检索,这是目前众多古典文献数据库的重大失误之一。其实只要真正化力气去探索,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因为笔者曾作过设计并反复试验,只要设计合理,图片与表格不但可以导入数据库,而且都是可以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其三,加速确定字库方案,以利数据库健康发展。当然,要真正解决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问题,还必须解决字库问题。目前,国家虽然组织专家在论证有关字库问题,然而由于进程不快,远远落后于当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需要。按照笔者的看法,应该建立一个以Unicode字库为基础的、适应汉语古籍需要的、并与国际接轨的真正有中国特色的字库。这就需要抓紧工作,迅速落实扩展字库B的内码。同时根据我国汉字的具体特点,对自定义区域的6400字的内码配置也应该有所规范,这样才能使汉语字库统一问题落实到实处。如果真能做到如此,那么就能真正解决目前古典文献数据库之间字库互不兼容问题。

与字库相关联的是字体问题。古典文献数据库应该考虑到古代文献对文字的特殊需要,笔者以为凡是古代文献数据库中的文本应该保留繁体字,以防繁简不分而导致文义偏差。就目前计算机技术来说,解决这一问题是毫无困难的。其实用繁体字输入文本早已不是问题,而扫描古籍文本再转换成文字的技术也十分成熟,如北京书同文公司的“数码翰林”OCR识别系统,应该说是极有价值的识别软件,对绝大多数繁体文字能够正确识别。如果能再进一步加以改进,使扩充字库数量并与Unicode字库兼容,那么古代文献的文字识别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应该强调的是,古代文献以繁体字导入数据库,但应该允许在数据库中自由进行繁简转换,换句话说,若需要使用繁体字时,文本可以保留繁体字,而需要简体时,可以十分方便地转换成简体,这样就适应用户对繁简体的不同需要了。

其四,彻底解决古典文献版权问题。这是困挠计算机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的重要难题之一。自然,这一问题要真正得到落实确实存在相当困难的,因为版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不过,即使困难再大,古籍文献数据化的发展的潮流是不可能停止的。笔者以为,有关出版社在维护自身法定的版权权益的前提下,应该从大局出发,在收取一定数量的报酬前提下,允许制作有关古典文献的数据库,以利学术研究的发展。至于报酬多少可以也应该实事求是地酌情商定,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主动与那些出版社协调,亦可将目前大量分散投入到各课题中的资金中抽出部分来补偿有关出版社,双赢互利,以求突破版权瓶颈,早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与此相关的是古典文献电子文本的版权问题,这也是个极难处理的问题。因为用户若贪图小利,版权意识不强,不愿化费代价使用电子文本,就容易产生“盗版”问题,如此就使得制作古典文献电子文本者的正当利益大受损失。按笔者设想,如果真正能够由国家有关部门主管古典文献数据库建设工作,那么就可以设想建立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规定导入数据库的文献文本都给予一个“统一编号”,没有统一编号的文献就不能直接导入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和个人使用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中,也就是说,个人使用古典文献电子文献必须化费一定的代价才能取得使用权,这样就可以保证制作古典文献电子文本者的一定收益,防止版权意识不强者侵权使用。同时由于古典文献电子文本都有了统一编号,那么也就可以防止某一具体文献文本重复录入的问题。即使有部分重复,古典文献电子文本也可以在用户选择过程中优胜劣汰。

其五,建立公平的交易平台。建立庞大的公共古典文献数据库当然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而这种古典文献数据库自然不是每一个普通研究者购买得起的。在笔者看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应该在经济允许的前提下购买有关数据库,以供教学、研究之需。当然也应该允许个人在交纳一定数量的经费后,自由上网使用这一数据库,并允许购买(下载)一定数量的古典文献文本,自行导入各自的文献检索服务系统,以利建立个性化的有实用价值的数据库。如果真能做到这样的话,那么就将会促进学术研究的迅速发展。

计算机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改革目标

国家教育部根据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应掌握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开发能力,培养学生利用计算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学生的计算机文化素质的基本目标,提出了计算机文化基础教育、计算机技术基础教育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三个层次教育的课程体系。

以能力素质为核心,以知识素质为主体,应该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结构的主体。“能力本位”教育是高职教育的体现,主要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所以计算机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主要是建立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是认知主体的新型教学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二、重新构建课程体系,全面建设核心课程、系列精品课程

目前,计算机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存在着一些不合理性,例如,开设的课程较单一,课程学习时间较短,课程学习较孤立,与其他课程特别是专业课学习联系较少等。这种计算机课程的设置,学生不能系统和完整的学习计算机知识,不能及时地掌握计算机新知识、新技术,缺乏计算机能力培养的连续性,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课程建设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学校能提供的产品是专业和课程,是课程以及围绕着课程所提供的服务。对于计算机基础教育这类应用型课程而言,学习的方向应瞄准应用,学习的目的是学会做事,这既是课程改革的关键,也是评价精品课程最重要的客观标准。

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调整,重点围绕着贴近实际应用,以应用为目的,以应用为出发,即以提高技能为宗旨进行内容整合和提高,使课程内容既体现了先进性、实效性和应用性,又照顾了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学生。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积极更新教学内容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该大力提倡“精讲多练”,“精讲”要求教师讲出内容的精髓和基本知识点,“多练”要使学生有机时、有目标、有实效。因此,计算机实验教学应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要作统筹安排,形成较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以利于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基础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将能力培养贯穿在教学全过程,以保证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根据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等具体因素,我们应该选择比较合适的教学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进行创新性教学

在计算机教学中,要注意教学方法的改进。计算机与其他学科相比,知识更新速度快,若计算机教学只注重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则学生缺乏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因而教学的注重点应从“教”转向“学”,逐步改变旧的教学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过渡到“教师指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即以学生为认知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主动建立知识和能力结构的教学模式上去。教师应指导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和书本知识的学习,把学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自觉应用到学习计算机新知识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学习质量,并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进行开放性教学,开放性思维训练。教师不但要善于提出问题进行启发和引导,更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发表见解,提倡差异。培养学生想提问题、敢提问题和会提问题的能力。

观念创新是方向,只有观念创新才能确立正确的目标;思维创新是方法,寻求思想方法和行为方法;知识创新是目的,创造新的知识实体。实现三个创新的中心环节是思维创新,而思维创新的核心则是学会运用非逻辑思维的方式去思考问题。因为只有变向思维、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等这些非逻辑思维方式才有可能导致差异,从而提出新问题,确立新观念,创造新的知识实体。

学习的兴趣和求知欲是学生能够积极思维的动力。这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并且要不断向学生提出新的教学问题,为史深入的思维活动提供动力和方向,通过课堂教学,既使学生获得相关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观察实验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创造性的人才。

在计算机基础教学的教学手段上,多媒体教学环境已经比较普及如何充分利用校园网络、Internet优势使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习从课堂拓展到网络环境,不仅仅是一个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通过网络的交互性,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也给教师带来了紧迫感,教师若缺乏必要的培养和进修学习,缺乏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直接影响计算机教学的质量,因此,计算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就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师资水平,教师要积极自我学习计算机新知识、新技术,并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这门学科的最新发展,了解国际上的最新技术,从而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提高整个计算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计算机水平,才能使计算机基础教学得以顺利进行。

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是计算机基础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关键,只有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才能确保教学质量。我们定期进行教学法研究和专题讲座,通过教师间的交流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水平及学术水平。

总而言之,高职教育未来发展的重点是质量和特色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从观念更新与模式转换向教学过程深入,这样的改革方向是种必然。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提高,对计算机基础教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计算机技术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我们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要与当前计算机科学技术以及利一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尤其是计算机基础教学,更应与当前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相适应。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今后在教学中将而临更多的新问题,我们要为计算机基教育的发展继续研究和探索。

计算机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1.1教学模式单一中学计算机理论知识内容比较广泛,但计算机课程的课时安排有限,因此学生无法全面地学到充足的计算机知识。目前,尽管计算机课程普遍出现在大多数学校之中,但教学形式依然沿用传统的理论授课模式,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多媒体计算机教学一直是计算机教学常用的模式之一,这种方式使学生的学习思维与操作技巧方面受到限制,学生的思路只能按照教师讲解的套路进行延伸,因此无法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的计算机逻辑思维与操作能力,从而降低了计算机整体教学质量。

1.2师资力量薄弱一般情况下,部分中学的计算机教师只是进行短期培训就开始上岗教学,不具备专业的计算机文化水平,无法制定出有效的教学方案与计划。随着计算机系统的不断更新与发展,一些计算机教师所拥有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操作方法难以跟上时代的变化;另外,部分中学会聘请大专、本科院校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进行教学,虽然这些教师的计算机理论知识掌握全面,但是他们缺乏教学经验,而且遇到问题无法及时处理,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培训来积累教学经验,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计算机教师。

2实施中学计算机教育改革策略

2.1改变教学理念改变教学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思想观念。一些计算机教室不仅身兼教师一职,而且还要分管计算机机房管理工作,相较于其它科目教师而言,工作量与待遇呈反比,从而使计算机教师对工作缺少热情与积极性。所以,计算机教师要提升自我的思想观念,了解素质教育与计算机教育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第二,教育理念。教师必须摒弃传统的教育思想,理解教育不只用于传递文化知识,而且是发展认知的必要方式。所以,中学教师要注重对学生自主性学习进行培养,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教育学习之中,从而发挥了其主体作用。

2.2课程结构的改革因为中学生学习任务量大,学习科目繁多,所以无法编排更多的计算机课程。针对有限的计算机课程学习,应该制定难易程度适中的教材来实施教学,教材的内容要能发挥出全面性和实用性,使学生不仅能够学到自己感兴趣的计算机内容,又可以对目前市场发展的最新状态有所了解,开阔学生的视野。除此之外,学校教师还可以设计相关的计算机辅助材料或者成立学校的教学网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

2.3教学内容的改革教材应该选择与中学计算机素质教育相符合的理论内容。教材内容应该以实际为出发点,做到有重点、有规范、层次分明的计算机基础教学。而且,计算机教材也要随着计算机系统的更新进行升级调整,使计算机教材内容涵盖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

2.4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在中学计算机教学评价系统中,教师的品格素质是决定计算机教学质量的决定性要素之一。所以,中学教师要往多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自我提升来充实计算机教学能力,加强自身的素质锻炼,吸取成功的教学案例来积累经验,从而达到全面发展教师教学水平的目的。

3结语

计算机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刑法完善

一、计算机犯罪相关概念解析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计算机犯罪(ComputerCrime)只是一个笼统的提法,目前尚没有被各界所公认的统一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结合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所掌握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计算机资产包括硬件、软件、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及通讯线路。

(二)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犯罪的分类,指将各种犯罪按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国内外关于计算机犯罪类型的划分,因依据的标准不同,而体现为众多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可将计算机犯罪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各种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是指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者擅自使用,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用户在规定的时间以外以及超越服务权限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丰富的功能,因此在现代社会由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也成为一种商品,使用者只有向计算机系统的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由计算机系统提供的服务。

第四,侵犯计算机财产罪。是指犯罪人通过篡改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所处理的数据信息的方式来影响计算机系统的工作,从而实现非法取得和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行为。当计算机中的数据为电子货币时,由于对该数据的改变意味着金钱的转移,所以,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有关犯罪,其行为指向是代表电子货币的数据,应该另立单独的罪名以区分通过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

第五,计算机窃密罪。是指秘密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代表秘密的数据的犯罪。此种秘密可以包括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其表现形式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的数据。

二、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一个犯罪概念,计算机犯罪有着明确的内涵。它是一类特殊的犯罪,和其他犯罪相比具有独特的一面,因此它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其他犯罪有着很大的差异。作为一类犯罪,计算机犯罪虽然包括若干罪名,但是这些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这也是它们与其他犯罪所不同的地方,而这种共性也具体表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

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以自然人为主,单位也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同时也不排除某些组织甚至政府机关。在技术性社会发展过程中,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技术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工具和手段,这就直接导致了犯罪主体的社会化,这些犯罪主体的共同特点就是都具有专业的电脑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自然人主体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未成年人,从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分布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各种身份的人都可以进行计算机犯罪,既可以是单独进行犯罪,也可以是共同进行犯罪,甚至是组成犯罪集团进行计算机犯罪,在实践中极难控制。不仅仅是自然人进行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大量的应用于商业和国家事务、社会管理,单位、社会组织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已经将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所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及以计算机为工具、通过计算机操作手段实施的各种竞合犯罪,作为窃取商业秘密、打击竞争对手、破坏他人计算机管理和业务系统,甚至是进行恐怖主义袭击、窃取军事情报、国家秘密的重要手段,进而成为一种现代战争的新形式,网络战争同计算机犯罪的分界层面已经很模糊,计算机犯罪将成为国际犯罪。在此情况下,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甚至是国家。基于同样的考虑,计算机犯罪的受害人主体也同样包括上述内容。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从犯罪的一般要件来看,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其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计算机犯罪中的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系统内部信息的危害破坏,但是他由于各种动机而希望或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计算机犯罪中的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破坏系统数据的后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这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而导致系统数据的破坏。

(三)犯罪客体方面

从犯罪客体来说,计算机犯罪的同类客体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计算机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复杂客体,这就是说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这是计算机犯罪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的原因之一。为了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所有利用计算机系统所进行的社会活动能够安全的进行,国家对计算机系统的运行必须进行管理,对人们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活动必须加以一定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是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就是计算机犯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本质特征。无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进行了这种犯罪,就必然要造成对国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我国刑法将这类犯罪放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计算机犯罪同时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依据具体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来划分,其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财产权、国家安全秩序、人身权、社会管理秩序等,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它极大地依赖信息的制造、传播及管理来进行社会活动,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信息具有独特的价值,它体现了信息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在当今社会,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并且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普通的物质。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就是上述的社会信息,体现了所有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管理秩序以及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实施计算机犯罪,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具有价值的程序和资料,也可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它代表着一定的权益或者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这种侵害可能是直接地破坏数据,也可能是间接地威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这就必然要侵害计算机系统所有人或权利人对系统内部数据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也就破坏了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法律所保护的某社会生活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也是计算机犯罪的一个特征,即计算机犯罪以信息作为犯罪对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包括犯罪的工具、手段、损害后果等。这些内容具体反映到计算机犯罪当中,是指利用使用中的计算机,通过非法操作手段,针对计算机系统的信息安全和运行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在计算机犯罪中,绝大多数危害行为都是作为,即通过完成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危害后果发生。还有一部分是不作为,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担负有排除计算机系统危险的义务,但行为人拒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例如由于意外,行为人编制的程序出现错误,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数据造成威胁,但行为人对此放任不管,不采取任何补救和预防措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就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不作为。我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全都是结果犯,只有侵“入”行为人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或者因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危害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才构成计算机犯罪,而“侵而未入”或者虽然危害到计算机系统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是无法加以制裁的。

三、现行中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缺陷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调整手段,其产生具有滞后性。它通常总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社会主体意志所容纳,并且其他法律已经无法调整时,作为一种带有痛苦色彩的强制性最后调整手段出现的。这一点对于计算机犯罪也是如此,主要体现在法规本身的数量、适用范围和诉讼程序上。我国在1997年刑法通过之前,司法机关对于现实中发生的许多计算机犯罪根本无法定性,有的不得不无条件将犯罪人加以释放。现行刑法颁行之后,此种情况有所改观,但是滞后感仍然是明显的。

(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设计不合理

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仅将自然人列为犯罪主体不妥。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单位犯罪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无论在新刑法修订之前还是在其修改颁布之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均不乏有单位能否成为计算机犯罪的犯罪主体的理论研讨,以及单位应当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主体的立法建议。从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案例来看,单位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可能实施计算机犯罪,而且类型与形态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单位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在目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预者以及直接主管人员等以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三)罪名欠缺

对于司法实践已经出现的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未作出特别规定,将导致无法可依。此种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法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将导致对此类行为无法惩处,以致于轻纵犯罪人。现时期司法实践中所大量发生的,并且可以预见今后也将大量存在的此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非法占用他人计算机存储容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秘密地在他人所有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上非法存储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行为,此类行为虽未给计算机所有人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却是对他人所有权的一种侵害。

第二,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窃用计算机时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他人的计一算机终端进行无权操作,从而免费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设备及计算机时间:二是非法取得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帐户和密码,秘密使用计算机时间而由他人代为支付上网费用。

第三,帮助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利用计算机犯罪者通常都有一种显示技能的渴望,因而利用计算机传授犯罪方法尤其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在各国都大量存在,我国也不例外。对于上述几种行为的处理,有的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加以处理,例如对于窃用计算机时间的行为,但是最终解决上述问题,却应当是通过立法完善而非司法变通。

(四)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行为负刑事责任。从己有的计算机犯罪案例来看,进行计算机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少年儿童,绝大多数都未满十六岁,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进行的计算机犯罪就成了计算机犯罪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计算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实施此类危害行为的现象大量增加。行为人低龄化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某些未成年人确实在计算机技术方面存在过人的天赋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其二,是正常智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对计算机技术的偏爱,加之网络黑客脚本程序的容易下载和操作,从而实施的计算机犯罪。

对于此类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的犯罪,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许是值得考虑的事情。但就计算机犯罪而言,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就具有相当的水平。因此即使是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人,只要能够进行计算机犯罪就证明他应该对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预见,他们进行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当大。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五)刑罚设置不科学

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计算机犯罪除了本身难以查证外,其犯罪人往往对此种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仅仅是事后性的惩罚往往难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引入新的资格刑,或者说规定某些与使用计算机有关的保安处分,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一处理方式在某些国家已有先例。

(六)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

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这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只存在于数字空间之中,是以储存在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的数字形式来表现的。这种证据是不能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将其转化为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才能体现出证据的价值。而这样的证据在传统的证据学中并无很好的研究。因此时至今日,在我国计算机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法律难题;第二,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第三,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

(七)刑事管辖不足

利用互联网络所实施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已大量出现,并呈大幅度增加之势;同时,利用网络所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传统性犯罪大量出现,且危害更大,更难以查证。对于某些犯罪而言,通过网络来实施将更为便捷。因此,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跨国化也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在我国,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国际互联网络的进一步联接,不仅本国针对国外的计算机犯罪将逐渐增多,而且国外的罪犯也将慢慢地将目标转移到我国的计算机系统来。而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计算机网络国,对于国外犯罪人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如何确定案件管辖,调整原有的刑事案件管辖的框架,具有一定挑战。因为从传统刑法理论上讲,刑事管辖权体现在时空范围上,可以分为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领土四种空间。而网络环境,则必将成为处于之四种空间之外的“第五空间”。

四、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完善建议

(一)对于计算机犯罪形态法律认定的进一步完善

由于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复杂和特殊性,致使计算机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与传统犯罪有较大的区别,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应该对以下三种犯罪形态结合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予以区分认定:

第一,犯罪预备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在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马程序准备攻击某计算机系统,在还未实施时被网络警察发现并逮捕。

第二,犯罪未遂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几起计算机犯罪中如某人攻击计算机系统时因该系统安全人员早有防备并且防火墙系统比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第三,犯罪中止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如行为人意识到病毒传播的危害而自动放弃则可视为犯罪中止。

(二)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鉴于计算机犯罪这一崭新的犯罪方式突破了传统刑法法益的范围,使得传统刑法调整计算机犯罪有所偏失。现行刑法现有的罪名不足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所有计算机犯罪行为。应当以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计算机犯罪危害行为类型为基础,以犯罪学和刑法学上计算机犯罪的概念为指导,对我国刑法中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加以完善。

第一,现行刑法典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因为现实中非法入侵金融、证券计一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大量存在,从而使金融资财面临极大风险,威胁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理应扩大到上述领域;其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

第二,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只规定了“软破坏”的方式,对大量的使用“硬破坏”方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数据的行为,只能以毁坏财物罪处理。事实上,使用中的计算机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法益,而更重要的是信息系统或数据的安全,对上述计算机“硬破坏”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信息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破坏,而是不计算机硬件设备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因此将之作为毁坏财物罪处理将于行为的危害性不符。建议将此破坏方式增加为计算机信息破坏型犯罪当中。

第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并不能涵盖所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违法数据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除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之外,还有利用计算机制作、传播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这些行为都可以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无法为传统的刑法罪名所包容,因此建议扩大该罪名的调整范围,将之界定“为制作、传播破坏性、恐吓信息、虚假信息、犯罪方法信息等内容违法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罪名修改为“制作、传播非法计算机数据信息罪”。

(三)完善现行行政法规,配套刑法典的贯彻实施

我国关于防范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行政法规较多,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互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互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探讨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在现在的网络计算机环境中,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与提取的途径、审查判断的规则等,都有待刑事诉讼法的界定,刑诉法的完善直接制约着刑法作用的发挥。简而言之,通过刑事一体化,可以在刑事侦察、公安审理、移送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中,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构成、动机及应受处罚等方面,有效地认证判处。

(五)确立新型刑事管辖制度

首先对于管辖而言,对传统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拓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在线洗钱者、电子敲诈者的终端所在地、网上器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领域内:第二,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电子间谍、网上侵犯商业秘密者的系统网站或者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第三,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网上盗窃、网上诈骗作案结果信息的显示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上述标准可以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中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六)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主要原因有:第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第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第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第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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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针对独立院校的学生偏向于应用的特点,通过自身的教学经验分别从理论教学、实践操作、科学考评等几个方面阐述如何培养非计算机专业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意义

《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接受计算机基础教育的入门课程,也是公共基础必修课程。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占全体学生数量的85%,高等学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面对的主体就是非计算机专业学生,使其掌握计算机操作系统知识、应用软件和网络等相关知识,利用计算机知识解决自己生活、学习实际问题,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独立院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独立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层次,不仅耍培养理论性人才,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培养出既有理论有实践能力的实用人才。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是本科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主要是适应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特点,应该具有较强动手能力和应用技术能力。在教学上要体现应用性、创新性、开放性、适应性,重点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从学生的学习心理来看,独立学院的学生不善于钻研枯燥的理论知识,但是他们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并不差。要服务、应用于社会,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能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要不断积累知识,更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学校和教师一定要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独立学院的办学目标和学生的素质等特点使得独立院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有着自身的特点。

(1)学生方面。独立学院的学生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整体水平相对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自学能力差,缺少明确个人目标等特点,学习热情相对不高,面对复杂的科目会消极对待,甚至自暴自弃,生活重心放在课外活动中。对计算机文化基础初始热情很高,但慢慢认为计算机知识太繁琐、枯燥,渐渐失去学习兴趣,更乐于练习打字、游戏等简单的娱乐活动中。此外,对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重视不够。许多有过计算机方面知识的同学认为计算机基础知识过于简单,忽视基础知识的学习,以至于不求甚解,导致基础不牢。于此对应,部分完全没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同学因为自卑、害羞的不敢积极提问,加上练习机会不多,以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提高程度不大,赶不上课程进度。

(2)教师方面。计算机文化基础讲解的是最基础和最常用的计算机概念和操作,教师可以会想当然的认为学生已经知道了,没有进行细致深入的讲解,没有督促检查学生练习,可能有相当学生并没有真正掌握。在以教科书为依据,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照本宣科,不注重与学生的互动,这样就成了单方面的讲述,学生参与不到课程中,自然慢慢失去学习的兴趣,理论课实际意义也就失去了。

(3)教材方面。目前还没有使用与独立院校的统编教材,所用教材都是由教师挑选,选教材时教师习惯挑选更高层次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教材,导致独立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使用教材的时候出现听不懂课,教师上课吃力的情况,影响理论课的教学质量。

三、独立院校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1)理论教学改革。目前教学中普遍采用将课堂教授和上机操作分开,一般是上完一次理论才上一次实验课,对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实验课时过少,比例不理想,教学效果不理想。如果教学环境允许的话,采用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方法,讲述理论之后,给学生演示一下然后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注意力,也能加深学生的记忆。针对学生计算机文化基础参差不齐的情况,在讲课之前把需要本次课的重点难点先演示。在讲课前示例几个有趣案例,吸引学生的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学生带着疑问和好奇学习,以此提高教学效果。如此基础好的学生注意到以前未留意的细节,没有基础的学生能够在明确课程学习目的的前提下学习,从而达到兼顾两面的学生。

(2)实践教学改革。通过具体问题的提出,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制定解决问题来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一方面检验学生对专业理论和技巧的掌握程度,通过对他们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考察来让学生切实感知到自身知识的欠缺和不足之处,从而使他们产生学习的推动力和学习过程中具体的目标,使学习更具有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性教学将学生置身于贴近实战的环境中,面对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迫使学生综合以往所学的专业知识并自己学会探求和摸索新知识和技能来解决问题,在拓展学生思维的同时,也使学生更加灵活地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使学习质量达到新的高度,有利于培养独立学院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在实验教学中,实现教学分组,以组为单位进行教学,组中基础好的同学帮助基础差的学生。这样基础好的学生进一步加深课程知识,基础差的学生又能很快入门,同时也减轻了任课老师的辅导压力。实基础好的因为上机操作起来的速度比较快,所以会把需要问的难点都提前一步问到,教师可以统一解答,然后让其充当“小老师”,去帮助其他同学,既减轻了教师的压力,又锻炼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基础较差的同学,教师能够尽量多加辅导。针对计算机文化中OFFICE软件操作部分(如WORD等)准备综合案例,如毕业论文的格式调整等,让学生脱离课本,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巩固知识的同时对未来毕业论文的撰写打好了基础。同时进行班级内部的竞赛,在相互竞争中提高学生学习和操作的热情。为保证教学质量,教师要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软件对学生进行局部或统一解答。上机课的时候可以对班级学生进行抽查,一则督促组长,二来检查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可以对重复的错误或难点统一讲解。

(3)网上教学。网络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破了地域上和时间上的限制。为学生提供更深、更广的教学内容,从而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拓宽知识面。建立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对应的网站,有详尽的学习资料,包括视频演示、课后习题解答、以及模拟试题等,让学生自我检测学习水平,发挥学习的自主性。

(4)科学考评改革。培养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是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的主要目标,因此应该逐步淡化理论考试,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单一的理论考核形式,相当不合适。考试分数由平时考勤成绩+上机操作成绩+作业成绩+考试成绩组成,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成绩的比重。对于独立院校的学生,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参加认证考试,并作为考试成绩的衡量标准。认证考试可以为就业添加砝码,使自己的能力得到社会认可,使自身能力供给与社会需求接轨。教师应向学生讲解认证考试的重要性,在教学中兼顾考试大纲的要求,学生应该学好计算机知识并接受社会的检验。如果学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成功过级的话,算通过期末考试。对于学校的实验环境,希望开发对应的无纸化考试系统,强调该课程的实践性。

(5)教材改革。编写出适合独立院校的计算机文化基础教材。高校相同专业使用一样的教材,谈不上是因材施教了。教材的趋同化对各自的教学都有不利的一面。明确了教学目的,组织编委会,让更多的一线老师加入到编写教材中来,让老师与出版社的策划编辑密切配合,就能编写出适合各自学校学生的教材。

参考文献

[1]杜萍,何月顺,刘光萍.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职业教育研究[J].2007(2):115